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基簡附民移調字第22號聲 請 人 劉子法定代理人 趙純慧法定代理人 劉嘉偉聲 請 人 劉O法定代理人 趙O慧法定代理人 劉O偉相 對 人 劉佳新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交付調解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事 實理 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__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蕎甄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