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基簡字第159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榮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483號;本院原受理案號:105 年度易字第830 號),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適用簡易程序,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 文謝榮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謝榮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04 年9 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透過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及線上遊戲「老子有錢」之帳號聯繫暱稱為「梁山水泊」之幣商張傳智之員工楊雅筑,向其謊稱亟需購買線上遊戲「老子有錢」之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 萬8,
500 元之遊戲點數243 萬分,然因尚在工作不方便先支付價金,待下班後會立即匯款云云,使楊雅筑陷於錯誤,在上開線上遊戲交付243 萬分之遊戲點數予謝榮進。謝榮進取得遊戲點數後,即避不見面,楊雅筑始悉遭騙。
(二)於104 年12月間某日,透過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結識吳珮璇。於同年月29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要求吳珮璇至超商購買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e 卡遊戲點數供其加值於「星城Online經典版」網路遊戲之「s 欣靜寶貝s 」帳號,謊稱會償還費用予吳珮璇,使吳珮璇陷於錯誤,至超商以400 元購買點數並提供予謝榮進。謝榮進於同日另以通訊軟體LINE要求吳珮璇利用行動電話門號替其申辦、認證線上遊戲「老子有錢」之帳號,再使用新申請之遊戲帳號以行動電話門號小額付費之方式購買虛擬遊戲點數,謊稱每申辦1 個帳號即會給予吳珮璇100 元之報酬,並聲稱只要在以行動電話門號購買遊戲點數後將帳號基本資料更改其指定之內容,該行動電話門號即不會扣款,因而使吳珮璇陷於錯誤,誤以為只要依謝榮進之指示使用行動電話門號申辦上開遊戲帳號,即可取得報酬,且不須另外付費,因而於附表所示之日,在址設基隆市○○區○○街○○號之國立基隆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內,陸續使用自己的行動電話門號或借用附表所示其同學之行動電話門號申請附表所示之遊戲帳號,於申請後,即依照謝榮進之指示購買遊戲點數,再將遊戲帳號、密碼告知謝榮進。謝榮進取得帳號、密碼後,即將該等遊戲帳號內之部分點數出售予不知情之張傳智換取金錢,部分點數則自己花用殆盡。嗣因吳珮璇及附表所示之人陸續發現其行動電話門號遭小額扣款,謝榮進避不見面亦不還款予吳珮璇,始悉遭騙。
二、案經吳珮璇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說明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2 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1 、2 、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謝榮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然因被告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且其所涉犯之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
3 項之要件,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105 年度偵字第1483號偵卷一,下稱偵一卷,第7 至11頁;105 年度偵字第1483號偵卷二,下稱偵二卷,第22至25頁;105 年度易字第830 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9至40頁反面)。
(二)證人即告訴人吳珮璇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指述(偵一卷第21至22頁、第26至27頁反面、第28至29頁反面、第41至42頁;偵二卷第28至30頁;本院卷第33頁正反面)。
(三)證人楊怡媃於警詢時之證述(偵一卷第49至51頁、第52至53頁)。
(四)證人劉孟葦於警詢時之證述(偵一卷第58至60頁、第61至62頁)。
(五)證人謝旻妡於警詢時之證述(偵一卷第67至69頁、第70頁正反面)。
(六)證人余欣蒓於警詢時之證述(偵一卷第78至80頁、第83至84頁)。
(七)證人李芷葳於警詢時之證述(偵一卷第90至92頁、第93至94頁)。
(八)證人即被害人張傳智於警詢之證述(偵一卷第99至101 頁)。
(九)證人即被害人楊雅筑於警詢時之證述(偵一卷第106 至10
7 頁)。
(十)被告與告訴人吳珮璇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之對話紀錄1 份、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銷遊e 卡收執聯3 份、遠傳電信公司交易紀錄查詢單4 份、GOOGLE PLAY 訂單紀錄6 份、台灣大哥大公司小額付費帳單1 份(偵二卷第33至78頁;偵一卷第23頁、第31頁正反面、第34頁、第54頁正反面、第57頁、第65頁、第72頁、第73頁、第86頁正反面、第89頁、第96頁正反面、第98頁)。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如本判決事實欄一(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於104 年12月29日先向告訴人吳珮璇詐欺取得遊戲點數400 元之利益,復向告訴人吳珮璇施以如事實欄一(二)所示以行動電話門號申請遊戲帳號並付款即得獲利之詐術行為,上開行為既係基於向同一告訴人犯罪之意思為之,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係接續犯。起訴書雖漏載被告上開向告訴人吳珮璇詐欺取得遊戲點數400 元利益之犯罪事實,然此部分與被告向告訴人吳珮璇施以如事實欄一(二)所示以行動電話門號申請遊戲帳號並付款即得獲利之詐術行為,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如上所述,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仍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亦應予審判,併予敘明。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詐欺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非佳;且其正值青壯,竟不思以正道獲取利益,復為本案之詐欺得利犯行,破壞社會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又迄未賠償告訴人與被害人所受之損失,實屬可議;惟其犯後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暨其於警詢時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而家境貧寒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
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生效,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條文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105 年7 月1 日刑法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 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次按屬於犯罪行為人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得沒收之規定,經上開刑法修正後整併於第38條第2 項本文,相關沒收要件並未更動,應逕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論處。扣案之行動電話(含SIM 卡1 張)
1 支、平板電腦1 台雖屬被告所有之物,惟綜觀卷內事證,尚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認定上開扣案物係供其犯本案數次詐欺犯行所用之物,是不予宣告沒收。
(二)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定有明文。被告所為如本判決事實欄一(一)、(二)之詐欺犯行所取得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分別為29,350元(計算式:400 元+1950 元+2
000 元+2000 元+1000 元+2000 元+2000 元+2000 元+100
0 元+1000 元+2000 元+2000 元+1000 元+1000 元+2000元+2000 元+2000 元+2000 元=29,350 元)及18,500元,共計47,850元,均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第
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婉晴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註冊日期 │註冊帳號 │帳號暱稱 │註冊之行動│門號持有│付費金額 │其他付費情形 ││ │ │ │ │電話門號 │人 │ │ │├──┼───────┼──────┼────────┼─────┼────┼─────┼────────┤│ 1 │104 年12月29日│aaaa0000000 │丁丁是天才 │0000000000│楊怡媃 │1,950元 │ │├──┼───────┼──────┼────────┼─────┼────┼─────┼────────┤│ 2 │104 年12月29日│love131452o │櫻櫻好古椎 │0000000000│楊怡媃 │2,000元 │ │├──┼───────┼──────┼────────┼─────┼────┼─────┼────────┤│ 3 │104 年12月29日│fqq520520 │櫻寶是福星 │0000000000│楊怡媃 │2,000元 │另以李芷葳持用之││ │ │ │ │ │ │ │0000000000號門號││ │ │ │ │ │ │ │付費1,000 元 │├──┼───────┼──────┼────────┼─────┼────┼─────┼────────┤│ 4 │104 年12月29日│fq520520 │櫻寶寶是帥哥 │0000000000│李芷葳 │2,000元 │ │├──┼───────┼──────┼────────┼─────┼────┼─────┼────────┤│ 5 │104 年12月29日│fqqq520520 │櫻櫻啾一個 │0000000000│李芷葳 │2,000元 │ │├──┼───────┼──────┼────────┼─────┼────┼─────┼────────┤│ 6 │104 年12月29日│fqqqq520520 │櫻寶我愛你 │0000000000│李芷葳 │2,000元 │ │├──┼───────┼──────┼────────┼─────┼────┼─────┼────────┤│ 7 │104 年12月29日│fqqqqq520520│交交我怎麼輸 │0000000000│吳珮璇 │1,000元 │另以謝旻妡持用之││ │ │ │ │ │ │ │0000000000號門號││ │ │ │ │ │ │ │付費1,000 元 │├──┼───────┼──────┼────────┼─────┼────┼─────┼────────┤│ 8 │104 年12月29日│qwe821111 │櫻寶寶喔 │0000000000│吳珮璇 │2,000元 │ │├──┼───────┼──────┼────────┼─────┼────┼─────┼────────┤│ 9 │104 年12月29日│fqqqqqq520 │(不詳) │0000000000│謝旻妡 │2,000元 │ │├──┼───────┼──────┼────────┼─────┼────┼─────┼────────┤│10 │104 年12月30日│zxc821111 │快被櫻寶氣死 │0000000000│李芷葳 │1,000元 │另以劉孟葦持用之││ │ │ │ │ │ │ │0000000000號門號││ │ │ │ │ │ │ │付費1,000 元 │├──┼───────┼──────┼────────┼─────┼────┼─────┼────────┤│11 │104 年12月30日│zxcv821111 │初戀不能看是嗎?│0000000000│余欣蒓 │2,000元 │ │├──┼───────┼──────┼────────┼─────┼────┼─────┼────────┤│12 │104 年12月30日│qwer000000 │櫻櫻寶是豬頭 │0000000000│余欣蒓 │2,000元 │ │├──┼───────┼──────┼────────┼─────┼────┼─────┼────────┤│13 │104 年12月30日│asd821111 │(不詳) │0000000000│余欣蒓 │2,000元 │ │├──┼───────┼──────┼────────┼─────┼────┼─────┼────────┤│14 │104 年12月30日│asc821111 │櫻櫻好辛苦 │0000000000│劉孟葦 │2,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