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敏芬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基隆簡易庭106 年度基智簡字第7 號,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1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6 年度偵字第1896號、第1897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併辦案號:106 年度偵字第1412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郭敏芬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之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郭敏芬明知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MYMELODY(美樂蒂)」、「LITTLE TWIN STAR(雙子星)」、「HELLO KITTY(凱蒂貓)」、「米老鼠」、「迪士尼」、「瘋狂麥克(CARS)」、「閃電麥昆」、「白雪公主」、「小熊維尼」、「BIG HERO 6」、「哆啦A 夢(小叮噹)」等商標圖樣,分別經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美商瑪寶凱瑞特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學館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之商標專用權(商標權人、商標註冊/審定號、商標期限均如附表所示),現仍於專用期限內,如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輸入仿冒上開商標名稱、圖樣之商品。詎郭敏芬竟基於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2 年某日起至105 年12月13日10時許為警查獲止,接續自大陸地區廣州市購入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未經上開公司同意或授權之商品,並在其所經營位於基隆市○○○路○○○ 巷○○號之「上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販售予不特定顧客。嗣於104 年12月7 日,郭敏芬委託如虹興貿易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報運進口水彩畫顏料(報單號碼AW/04/4190/4438 號第357 項),並在水彩畫顏料內夾帶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圖樣之原子筆2,805 支及仿冒「DORAEMON(小叮噹)」商標圖文之原子筆1,537 支而輸入,經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查驗而扣得上開仿冒商標商品;另於10
5 年12月13日10時許,經警持搜索票在上址店內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除上開仿冒商標原子筆以外之如後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4 、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16所示商品及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27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指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再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 項亦有明定。查檢察官、被告郭敏芬就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各項證據,於本院準備程序均明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卷第47頁),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本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各項非供述證據暨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就犯罪事實之供述等各項證據,並未顯示有何顯不可信、以不正方法取得或供述出於非任意性等情況,堪認取得證據之過程適當,復均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且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調查,自均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貳、事實認定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任文鈴、楊朝嘉、任冠儀、謝光耀及趙毅軒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而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物品確屬仿冒商標商品,亦有萬國法律事務所鍾文岳律師104 年12月14日、
105 年12月2 日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含照片)各1 份;「HELLO KITTY 」商標註冊證(註冊號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MYMELODY」商標註冊證(註冊號數:0000000 )、「LITTLETWIN STAR 」商標」註冊證(註冊號數:00000000);博仲法律事務所陳絲倩律師106 年2 月22日出具之鑑定意見書(含照片);米老鼠商標註冊證(註冊號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BIG HERO商標註冊證(註冊號數:00000000)、DISNEY商標註冊證(註冊號數:00000000)、LIGHTNING MCQUEEN 閃電麥坤商標註冊證(註冊號數:00000000)、CARS商標註冊證(註冊號數:00000000)、小熊維尼商標註冊證(註冊號數:00000000)、白雪公主商標註冊證(註冊號數:00000000);國際影視有限公司於
104 年12月11日及105 年12月27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含照片);哆啦A 夢商標註冊證(註冊號數:00000000、00000000)等件在卷可證。此外,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拍攝楊朝嘉販賣從被告處購得轉售之侵害商標權商品照片、進口報單、財政部基隆關五堵分關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權組傳真電文、托運單、家福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4 月22日
105 年家福法字第2016042201號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長興文具商貿行商品照片、名片、已付款收據、商品明細、LINE對話內容等件附卷可查。綜上所述,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所謂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2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自102 年6 月間某日起至105 年12月13日10時許為警查獲時止,接續購入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之商品,並接續販賣侵害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商標權人之商品之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以,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顯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持續進行之數個舉動,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被告係以一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接續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之數商標權利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二、原審簡易判決以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簡易判決就被告於104 年12月7 日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輸入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圖樣之原子筆2,805 支及仿冒「DORAEMON (小叮噹) 」商標圖文之原子筆1,537支之接續犯實質上一罪之移送併辦犯罪事實,未及併予審究,即有未當。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有上開未及審酌、併予審理之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就原判決撤銷,另為適法之判決。
三、茲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且企業經營者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方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為貪求小利而販賣使用商標權人之相同註冊商標之同一商品之行為,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造成國際形象之受損,所為誠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係以實體店家販賣仿冒品之方式、被告實際獲利金額非鉅,以及被告自述為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145號卷第
5 頁被告調查筆錄),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素行良好,本院審酌被告除本件犯行外,並無其他相類似之行為,諒係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其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所悔悟,經此教訓,應已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 年。惟為確實督促被告保持善良品行及正確法律觀念,並依同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併諭知被告應依主文所示之方式,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3 萬元,以啟自新。
肆、公訴意旨認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15所示商品,亦係被告所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部分,因上開商品均未在我國註冊登記,此業據商標權人美商迪士尼公司之告訴代理人博仲法律事務所確認無訛,有電話紀錄表一紙附卷可憑(原審卷第12頁),而商標法係採行註冊保護主義,從而,被告此部分行為尚與商標法第97條之要件有間;而附表二編號16所示商品(起訴書雖漏載,惟此部分與起訴書起訴範圍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自得一併審理之),商標權利人環球影城有限責任公司並未提供相關鑑定報告,尚難認有何侵害他人商標權之行為,惟因與前揭判決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伍、沒收部分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刑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刑法之相關規定。因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關於沒收原則上仍適用新刑法沒收章規定,故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10
4 年12月30日增訂公布、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新刑法沒收章,至於新刑法沒收章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增訂或修正之特別規定者,則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而為因應前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相關特別法將於新刑法沒收章施行日即105 年7 月1日失效,是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101 年7 月1 日施行之商標法第9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自105 年7 月1 日起即不再適用,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然商標法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5日施行,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則本件關於侵害商標權物品之沒收自應適用商標法之相關規定。綜觀前述刑法及商標法之修正,關於侵害商標權物品之沒收,應依現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至於其餘規定之沒收,仍應適用回歸現行刑法沒收之規定,先予敘明。
二、查本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之商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並有各該鑑定書、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附卷可憑(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145號卷第205 至223 頁、第225 頁、第335 至345 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6090號卷第71至91頁),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均應依現行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至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15所示之物,並非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已如前述;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物,尚無證據證明係未經商標權人授權於同一商品使用商標之仿冒商標商品;又如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27所示之物,尚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直接關連性,故均不予宣告沒收。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於上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期間,單純論營收,大約是3 萬至5 萬元乙節,亦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897號卷第64頁),故本院依有利被告之認定,認其犯罪所得為3 萬元。又上開金額雖未扣案,仍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
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永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周裕暐法 官 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婉晴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
┌──┬────┬─────┬───────┬───────────┬───────┐│編號│商標權人│註冊/審定│ 商標期限 │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名稱│ 數 量 ││ │ │號 │ │ (扣押物品編號) │ │├──┼────┼─────┼───────┼───────────┼───────┤│ 1 │日商三麗│ 00000000 │112年12月31日 │ HELLO KITTY原子筆 │12盒(1 盒12支││ │鷗股份有│ 00000000 │109年 6月15日 │ (1-1-1) │、計2880支) ││ │限公司 │ 00000000 │109年10月31日 ├───────────┼───────┤│ │ │ │ │ HELLO KITTY原子筆 │ 2,805支 ││ │ │ │ ├───────────┼───────┤│ │ │ │ │ HELLO KITTY零錢包 │1包(12個) ││ │ │ │ │ (1-2-3) │ ││ │ │ │ ├───────────┼───────┤│ │ │ │ │ HELLO KITTY鉛筆盒 │25包(300個) ││ │ │ │ │ (1-6-1) │ ││ │ │ │ ├───────────┼───────┤│ │ │ │ │ HELLO KITTY鉛筆盒 │7包(84個) ││ │ │ │ │ (1-8-1) │ ││ │ │ │ ├───────────┼───────┤│ │ │ │ │ HELLO KITTY文具組 │15包(180組) ││ │ │ │ │ (1-15-1) │ ││ │ │ │ ├───────────┼───────┤│ │ │ │ │ HELLO KITTY湯匙 │120支 ││ │ │ │ │ (1-18-1) │ ││ │ │ │ ├───────────┼───────┤│ │ │ │ │ HELLO KITTY色筆組 │60包 ││ │ │ │ │ (1-19-1) │ ││ │ │ │ ├───────────┼───────┤│ │ │ │ │HELLO KITTY毛巾(含盒 │40個 ││ │ │ │ │)(1-21-1) │ ││ │ │ │ ├───────────┼───────┤│ │ │ │ │ HELLO KITTY小方巾 │5包(50條) ││ │ │ │ │ (1-21-2) │ ││ │ │ │ ├───────────┼───────┤│ │ │ │ │ 凱蒂貓筆袋 │24個 ││ │ │ │ │ (2-1-1) │ ││ │ │ │ ├───────────┼───────┤│ │ │ │ │ 凱蒂貓餐具組 │10組 ││ │ │ │ │ (2-1-8) │ ││ │ │ │ ├───────────┼───────┤│ │ │ │ │ 凱蒂貓原子筆組 │25組(300枝) ││ │ │ │ │ (2-1-12) │ ││ │ │ │ ├───────────┼───────┤│ │ │ │ │ 凱蒂貓臘筆組 │6組(36枝) ││ │ │ │ │ (2-1-17) │ ││ │ │ │ ├───────────┼───────┤│ │ │ │ │ 凱蒂貓原子筆組 │80組(960枝) ││ │ │ │ │ (2-2-1) │ ││ │ │ │ ├───────────┼───────┤│ │ │ │ │ 凱蒂貓零錢包 │34包(408個) ││ │ │ │ │ (2-5-1) │ ││ │ │ │ ├───────────┼───────┤│ │ │ │ │ 凱蒂貓密碼筆記本 │112本 ││ │ │ │ │ (2-6-1) │ ││ │ │ │ ├───────────┼───────┤│ │ │ │ │ 凱蒂貓文具組 │20組(120個) ││ │ │ │ │ (2-16-3) │ ││ │ │ │ ├───────────┼───────┤│ │ │ │ │ 凱蒂貓餐具組 │60組 ││ │ │ │ │ (2-18-1) │ ││ │ │ │ ├───────────┼───────┤│ │ │ │ │ 凱蒂貓湯匙 │61枝 ││ │ │ │ │ (2-19-1) │ ││ │ │ │ ├───────────┼───────┤│ │ │ │ │ 凱蒂貓餐具組 │55組 ││ │ │ │ │ (2-20-1) │ ││ │ │ │ ├───────────┼───────┤│ │ │ │ │ 凱蒂貓卡套 │120個 ││ │ │ │ │ (2-21-1) │ ││ │ │ │ ├───────────┼───────┤│ │ │ │ │ 凱蒂貓卡套 │120個 ││ │ │ │ │ (2-23-1) │ ││ │ │ │ ├───────────┼───────┤│ │ │ │ │ 凱蒂貓文具組 │228組 ││ │ │ │ │ (2-25-1) │ ││ │ │ │ ├───────────┼───────┤│ │ │ │ │ 凱蒂貓毛巾組 │140個 ││ │ │ │ │ (2-26-1) │ ││ │ │ │ ├───────────┼───────┤│ │ │ │ │ 凱蒂貓貼紙 │1675個 ││ │ │ │ │ (2-28-1) │ ││ │ │ │ ├───────────┼───────┤│ │ │ │ │ 凱蒂貓水果刀 │180枝 ││ │ │ │ │ (2-29-1) │ ││ │ ├─────┼───────┼───────────┼───────┤│ │ │ 00000000 │ 109年6月15日 │ 美樂蒂密碼筆記本 │14本 ││ │ │ │ │ (2-6-7) │ ││ │ │ │ ├───────────┼───────┤│ │ │ │ │ 美樂蒂零錢包 │16包(1包12個 ││ │ │ │ │ (1-2-1) │,計192個) ││ │ │ │ ├───────────┼───────┤│ │ │ │ │ 美樂蒂零錢包 │9包(108個) ││ │ │ │ │ (2-3-2) │ ││ │ ├─────┼───────┼───────────┼───────┤│ │ │ 00000000 │ 109年6月15日 │ KIKI&LALA零錢包 │24包(1包12個 ││ │ │ │ │ (1-2-2) │,288個) ││ │ │ │ ├───────────┼───────┤│ │ │ │ │ 雙子星密碼筆記本 │40本 ││ │ │ │ │ (2-6-2) │ │├──┼────┼─────┼───────┼───────────┼───────┤│ 2 │美商迪士│ 00000000 │ 113年7月15日 │ 米奇老鼠尺 │768枝 ││ │尼企業公│ 00000000 │ 114年4月15日 │ (1-4-1) │ ││ │司 │ 00000000 │ 113年10月15日├───────────┼───────┤│ │ │ 00000000 │ 108年2月15日 │ 米奇老鼠筆記本 │160本 ││ │ │ │ │ (1-7-1) │ ││ │ │ │ ├───────────┼───────┤│ │ │ │ │ 米老鼠文具組 │4包(1包6個, ││ │ │ │ │ (1-14-1) │計24個) ││ │ │ │ ├───────────┼───────┤│ │ │ │ │ 米老鼠筆記本盒 │50盒 ││ │ │ │ │ (1-16-1) │ ││ │ │ │ ├───────────┼───────┤│ │ │ │ │ 米老鼠原子筆 │740支 ││ │ │ │ │ (1-20-1) │ ││ │ │ │ ├───────────┼───────┤│ │ │ │ │ 米老鼠餐具組 │10組 ││ │ │ │ │ (2-1-7) │ ││ │ │ │ ├───────────┼───────┤│ │ │ │ │ 米老鼠原子筆 │25組(1組12枝 ││ │ │ │ │ (2-1-11) │,計300枝) ││ │ │ │ ├───────────┼───────┤│ │ │ │ │ 米老鼠臘筆組 │6組(1組6枝, ││ │ │ │ │ (2-1-18) │計36枝) ││ │ │ │ ├───────────┼───────┤│ │ │ │ │ 米老鼠原子筆 │80組(1組12枝 ││ │ │ │ │ (2-2-3) │,計960枝) ││ │ │ │ ├───────────┼───────┤│ │ │ │ │ 米老鼠密碼筆記本 │14本 ││ │ │ │ │ (2-6-5) │ ││ │ │ │ ├───────────┼───────┤│ │ │ │ │ 米老鼠尺 │41捆(1捆12支 ││ │ │ │ │ (2-13-1) │,計492支) ││ │ │ │ ├───────────┼───────┤│ │ │ │ │ 米老鼠尺 │64捆(1捆12支 ││ │ │ │ │ (2-15-1) │,計768支) ││ │ │ │ ├───────────┼───────┤│ │ │ │ │ 米老鼠鉛筆 │2129枝 ││ │ │ │ │ (2-17-1) │ ││ │ │ │ ├───────────┼───────┤│ │ │ │ │ 米老鼠卡套 │99個 ││ │ │ │ │ (2-24-1) │ ││ │ │ │ ├───────────┼───────┤│ │ │ │ │ 米老鼠文具袋 │734個 ││ │ │ │ │ (2-30-1) │ ││ │ ├─────┼───────┼───────────┼───────┤│ │ │ 00000000 │ 114年2月15日 │閃電麥坤「Car」文具組 │16包(1包6個、││ │ │ 00000000 │ 106年5月31日 │ (1-10-1) │計96個) ││ │ │ │ ├───────────┼───────┤│ │ │ │ │閃電麥坤「Car」原子筆 │25組(1組12枝 ││ │ │ │ │組(2-1-10) │,計300枝) ││ │ │ │ ├───────────┼───────┤│ │ │ │ │ 瘋狂麥昆原子筆 │80組(1組12枝 ││ │ │ │ │ (2-2-2) │,計960枝) ││ │ │ │ ├───────────┼───────┤│ │ │ │ │瘋狂麥克「Car」密碼筆 │87本 ││ │ │ │ │記本(2-6-3) │ ││ │ │ │ ├───────────┼───────┤│ │ │ │ │瘋狂麥克「Car」密碼筆 │160本 ││ │ │ │ │記本(2-10-1) │ ││ │ │ │ ├───────────┼───────┤│ │ │ │ │ 瘋狂麥克「Car」文具組│4組(1組6個、 ││ │ │ │ │ (2-16-1) │計24個) ││ │ ├─────┼───────┼───────────┼───────┤│ │ │ 00000000 │ 114年4月15日 │ 迪士尼筆袋 │12個 ││ │ │ │ │ (2-1-5) │ ││ │ ├─────┼───────┼───────────┼───────┤│ │ │ 00000000 │ 113年7月15日 │ 白雪公主臘筆組 │6組(1組6枝, ││ │ │ │ │ (2-1-13) │計36枝) ││ │ │ │ ├───────────┼───────┤│ │ │ │ │ 白雪公主密碼筆記本 │40本 ││ │ │ │ │ (2-6-4) │ ││ │ ├─────┼───────┼───────────┼───────┤│ │ │ 00000000 │ 112年7月31日 │ 小熊維尼臘筆組 │6組(1組6枝, ││ │ │ │ │ (2-1-15) │計36枝) ││ │ │ │ ├───────────┼───────┤│ │ │ │ │ 維尼密碼筆記本 │13本 ││ │ │ │ │ (2-6-6) │ │├──┼────┼─────┼───────┼───────────┼───────┤│ 3 │瑪寶凱瑞│ 00000000 │ 114年2月28日 │機器人天團「Big hero6 │18包(1包6個,││ │特公司(│ │ │」文具組(1-14-3) │計108個) ││ │迪士尼旗│ │ │ │ ││ │下公司)│ │ │ │ │├──┼────┼─────┼───────┼───────────┼───────┤│ 4 │日商小學│ 00000000 │110年5月31日 │ 小叮噹鉛筆盒 │26包(1包12個 ││ │館集美社│ │ │ (1-9-1) │,計312個) ││ │製作股份│ │ ├───────────┼───────┤│ │有限公司│ │ │ 小叮噹文具組 │22包(1包6個、││ │ │ │ │ (1-12-1) │計132個 ││ │ │ │ ├───────────┼───────┤│ │ │ │ │ 小叮噹筆記本盒 │120盒 ││ │ │ │ │ (1-17-1) │ ││ │ │ │ ├───────────┼───────┤│ │ │ │ │ 哆啦A夢筆袋 │24個 ││ │ │ │ │ (2-1-3) │ ││ │ │ │ ├───────────┼───────┤│ │ │ │ │ 哆啦A夢臘筆組 │6組(1組6支, ││ │ │ │ │ (2-1-16) │計36支) ││ │ │ │ ├───────────┼───────┤│ │ │ │ │ 哆啦A夢密碼筆記本 │80本 ││ │ │ │ │ (2-14-3) │ ││ │ │ │ ├───────────┼───────┤│ │ │ │ │ 哆啦A夢原子筆 │ 1,537支 ││ │ ├─────┼───────┼───────────┼───────┤│ │ │ 00000000 │111年2月15日 │ 哆啦A夢水果刀 │50支 ││ │ │ │ │ (2-29-2) │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 量 ││ │ (扣押物品編號) │ │├──┼───────────┼───────┤│ 1 │ 冰雪奇緣鉛筆 │191包(1包12枝││ │ (1-3-1) │,計2292枝) │├──┼───────────┼───────┤│ 2 │ 冰雪奇緣鉛筆盒 │20包(1包12個 ││ │ (1-5-1) │,計240個) │├──┼───────────┼───────┤│ 3 │ 冰雪奇緣文具組 │6包(1包12個,││ │ (1-11-1) │計72個) │├──┼───────────┼───────┤│ 4 │ 冰雪奇緣文具組 │4包(1包6個, ││ │ (1-12-2) │計24個) │├──┼───────────┼───────┤│ 5 │ 冰雪奇緣文具組 │14包(1包12個 ││ │ (1-13-1) │,計168個) │├──┼───────────┼───────┤│ 6 │ 冰雪奇緣文具組 │5包(1包6個, ││ │ (1-14-2) │計30個) │├──┼───────────┼───────┤│ 7 │ 冰雪奇緣筆袋 │24個 ││ │ (2-1-2) │ │├──┼───────────┼───────┤│ 8 │ 冰雪奇緣原子筆組 │25組(1組12枝 ││ │ (2-1-9) │,計300枝) │├──┼───────────┼───────┤│ 9 │ 冰雪奇緣臘筆組 │7組(1組6枝, ││ │ (2-1-14) │計42枝) │├──┼───────────┼───────┤│ │ 冰雪奇緣密碼筆記本 │160本 ││ │ (2-4-1) │ │├──┼───────────┼───────┤│ │冰雪奇緣加鎖密碼筆記本│120本 ││ │ (2-12-1) │ │├──┼───────────┼───────┤│ │ 冰雪奇緣密碼筆記本 │159本 ││ │ (2-14-1) │ │├──┼───────────┼───────┤│ │ 冰雪奇緣文具組 │4組(1組6個、 ││ │ (2-16-2) │計24個) │├──┼───────────┼───────┤│ │ 冰雪奇緣卡套 │110個 ││ │ (2-22-1) │ │├──┼───────────┼───────┤│ │ 冰雪奇緣文具袋 │1200個 ││ │ (2-27-1) │ │├──┼───────────┼───────┤│ │ 小小兵密碼筆記本 │80本 ││ │ (2-14-2) │ │└──┴───────────┴───────┘附表三: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1 │凱基銀行存簿(000-00-0000000)│1本 │├──┼───────────────┼──┤│ 2 │商品庫存紀錄 │1本 │├──┼───────────────┼──┤│ 3 │以琳坊出貨單 │1本 │├──┼───────────────┼──┤│ 4 │凱晶出貨單 │1本 │├──┼───────────────┼──┤│ 5 │來買出貨單 │1本 │├──┼───────────────┼──┤│ 6 │以琳坊出琳坊 │1本 │├──┼───────────────┼──┤│ 7 │廣州瀛發出貨單 │1張 │├──┼───────────────┼──┤│ 8 │雯雯精品出貨單 │1張 │├──┼───────────────┼──┤│ 9 │樂思出貨單 │1張 │├──┼───────────────┼──┤│ │時尚精靈出貨單 │1張 │├──┼───────────────┼──┤│ │時尚精靈出貨單 │1張 │├──┼───────────────┼──┤│ │長興文具出貨單 │1張 │├──┼───────────────┼──┤│ │長興文具出貨單 │1張 │├──┼───────────────┼──┤│ │時尚精靈出貨單 │1張 │├──┼───────────────┼──┤│ │NO:0000000出貨單 │1張 │├──┼───────────────┼──┤│ │萬隆達出貨單 │1張 │├──┼───────────────┼──┤│ │萬隆達出貨單 │1張 │├──┼───────────────┼──┤│ │鎧迪隆出貨單 │1張 │├──┼───────────────┼──┤│ │嘉鑫出貨單 │1張 │├──┼───────────────┼──┤│ │長興出貨單 │1張 │├──┼───────────────┼──┤│ │雯雯出貨單 │1張 │├──┼───────────────┼──┤│ │偉盛出貨單 │1張 │├──┼───────────────┼──┤│ │誠利出貨單 │1張 │├──┼───────────────┼──┤│ │上海晶品出貨單 │1張 │├──┼───────────────┼──┤│ │嘉和出貨單 │1張 │├──┼───────────────┼──┤│ │無標示出貨單 │1張 │├──┼───────────────┼──┤│ │金聯出貨單 │1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