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86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賴欣怡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王凱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欣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賴欣怡因被告王凱龍【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區○○路○○巷○○號、居基隆市○○區○○街○○○號10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具保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具保人賴欣怡於104年12月10日繳納保證金1萬元現金具保後,依法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該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第228條第
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賴欣怡因被告王凱龍【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區○○路○○巷○○號、居基隆市○○區○○街○○○ 號10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具保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具保人賴欣怡於104年12月10日繳納保證金1 萬元現金具保後,依法將被告釋放,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臨偵第3681號案之104年12月10日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事被告保證金通知、具保人賴欣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 件在卷可稽。嗣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被告王凱龍之住居地【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區○○路○○巷○○號、居基隆市○○區○○街○○○ 號10樓】到署接受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而依法寄存送達,復依法拘提之,仍無所獲;又經通知具保人賴欣怡並電話通知具保人賴欣怡偕同被告到署接受執行,詎具保人賴欣怡亦知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書記官,伊亦找不到被告,亦有央請朋友通知被告儘速到署接受執行等語明確綦詳,亦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2月14日公務電話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被告執行案件資料表、戶役政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戶役政具保人賴欣怡個人戶籍資料等在卷可佐。復參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亦顯示被告並無在監在押之情,是本件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1 萬元沒入,揆諸上開規定,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