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3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9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湧成選任辯護人 游開雄律師

黃雅羚律師王森榮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10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解除林湧成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五日至同年月二十三日止,出境、出海之限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為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使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得以順利,故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166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3日裁定限制出境、出海在案。茲聲請人以其身兼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理事長,為妥善處理相關事務,而於106年3月17日接獲東亞足球聯盟邀請於106年4月20日至22日,至中國上海參加第52屆東亞足球聯盟高層執行委員會議。復於106年4月3日接獲東亞足球聯盟邀請於106年4月16日至20日觀賽,因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為前開跨國組織之會員國,為爭取相關會員福利、討論賽事及增加國際曝光度,聲請人實有親自參與之必要性及公共利益、正當性存在,且為配合訂購機票、行程安排及搭機飛航時間,為此請求准於106年4月15日至同年月23日期間解除限制出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東亞足球聯盟之郵件、行程表等為證,堪認聲請人所述非虛。本院審酌聲請人出境事由係屬正當,且之前多次解除限制出境,出國參與會議及賽事均有如期返國,又本院下次庭期係訂於106年5月1日,故於106年4月15日至同年月23日期間解除限制出境,尚不致妨礙訴訟進行,並衡酌聲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出庭狀況,認聲請人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應予准許。並考量行程及搭機時間等因素,爰裁定自106年4月15日至同年月23日止解除聲請人出境(出海)之限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法 官 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余富琦【附件】

裁判案由:解除限制出境
裁判日期:2017-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