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01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鄧文豪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鄧文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鄧文豪因傷害尊親屬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05年1月22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並於106年4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鄧文豪因傷害尊親屬、妨害自由、搶奪等案件,經本院於104年9月25日以104年度訴字第1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3月、9月,於104年11月5日確定,且上開數案件之罪刑,復經本院於105年1月22日以105年度聲字第11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而受刑人於10
5 年1月6日入監執行迄今,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6 年4月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601571261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5月5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4月6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7日法授矯字第10601571261號核准假釋函、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書各1件在卷足憑,是受刑人經法務部上開核准假釋在案,惟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符,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併鼓勵受刑人自我省思即時醒悟,凡事不要只考慮自己,亦要為對方考慮,否則,瞞心昧己,明瞞暗騙,作惡禍臨,近報在身,硬擠進獄牢世界,最後搞的遍體鱗傷的還是自己,何必呢?況且,各有各的因緣,各有各的福報,自己執著什麼,什麼就會傷害自己,自己執著誰,誰就會讓自己傷心,只有去掉了自私、自利、自愛,以真心誠意地去做,別人自然會尊重自己,喜歡自己,如果自己以寬闊的胸懷容納一切,包容一切的時候,自己就不會有想不通的事,看一切人都是好人,看一切事都是好事,能經常查找自己的缺點,能不斷地去掉自我不良宿習者,自己不殘害自己,自己要給自己機會,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且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改過從善心,日後亦不要時常飲酒、不要吸毒、不要竊盜,乘目前自己還來的及回頭,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一次,好好把握自己的未來人生正確方向,己所不欲,勿施以人,況且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自願改過,早日回頭,永不嫌晚,親近有德,遠避凶人,惡念不存,行善福報,善惡兩途,禍福攸分,一切唯心自召,因此,諸惡莫作,眾善奉行,永無惡曜加臨,常有百福駢臻,千祥雲集,近報則在自己,是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本來是自由快樂人,如今變成犯罪人,豈不可惜哉,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遺憾的,職是,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應改自己不好宿習慣性,真正命運是存在自己的心性之內,才是自己可以掌握、改變的,若自己欲一直殘害自己者,是沒救。因此,善惡兩途,唯心自召,禍福攸分,端視己心一念當下善惡念,加上自己宿習慣性之運作,以決定之,是自己豈可不改當下惡念一念心、亦應自己不殘害自己,自己給自己一條光明路,安穩走好每一步,每一步均腳踏實地安穩,才能心安過好每一天,這樣才是對自己好、大家好的人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