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9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湧成選任辯護人 游開雄律師
黃雅羚律師王森榮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10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解除林湧成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至同年月二十八日止,出境、出海之限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為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使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得以順利,故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166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3日裁定限制出境、出海在案。茲聲請人以其身兼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理事長,為妥善處理相關事務,而於106年7月28日接獲柬埔寨足球協會邀請於106年8月22日至8月27日至柬埔寨參與足球多元發展會議。為促進兩國足球交流,實有親自參與之必要性及公共利益、正當性存在,且為配合訂購機票、行程安排及搭機飛航時間,為此請求准於106年8月21日至同年月28日期間解除限制出境等情,聲請人業有提出柬埔寨足球協會之郵件為證,雖認聲請人所述上開情事非虛。然參以該電子郵件之內容,邀請期間係106年8月23日至同年月27日,非聲請意旨所稱之106年8月22日至8月27日,是本院審酌聲請人出境事由雖屬正當,且之前多次解除限制出境,出國參與會議及賽事均有如期返國,又本院下次庭期係訂於106年9月4日,故於106年8月22日至同年月28日期間解除限制,尚不致妨礙訴訟進行,並衡酌聲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出庭狀況,認聲請人聲請於106年8月23日至同年月27日暫時解除限制出境,應予准許。並考量行程及搭機時間等因素,爰裁定自106年8月22日至同年月28日止解除聲請人出境(出海)之限制。逾此以外之範圍,認屬無據,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周霙蘭法 官 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