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2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湧成選任辯護人 游開雄律師
黃雅羚律師王森榮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10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解除林湧成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四日十八時起至同年月八日止,出境、出海之限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為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使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得以順利,故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166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3日裁定限制出境、出海在案。茲聲請人以其身兼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理事長,為妥善處理相關事務,而於106年8月16日接獲巴林足球協會邀請於106年9月2日至9月6日至巴林參與雙方共同舉辦之國家隊A級賽事會議。以即於106年8月14日接獲菲律賓足球協會邀請,於106年9月7日至菲律賓馬尼拉參與雙方共同舉辦之合作會議。為促進與該國足球交流,實有親自參與之必要性及公共利益、正當性存在,且上開2會議時間相近,而本件將於106年9月4日開庭,為配合訂購機票、行程安排及搭機飛航時間,為此請求准於106年9月4日至同年月8日期間解除限制出境等情,聲請人業有提出巴林、菲律賓足球協會之郵件為證,雖認聲請人所述上開情事非虛。然參酌本件業已訂於106年9月4日全日進行審理庭期,且該庭期前均已事先通知當事人及證人,故考量該次審理期日之妥適進行,並衡酌聲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出庭狀況,認聲請人聲請於106年9月4日18時起至同年月8日暫時解除限制出境,應予准許。並考量行程及搭機時間等因素,爰裁定自106年9月4日18時起至同年月8日止解除聲請人出境(出海)之限制。
逾此以外之範圍,認屬無據,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法 官 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余富琦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