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緝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智鴻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智鴻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法 官 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