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訴字第19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棟澤選任辯護人 胡志彬 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陳 志 祥
法 官 藍 君 宜法 官 周 裕 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劉 珍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