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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交訴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訴字第10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永森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蕭永森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藍君宜法 官 鄭富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裁判案由:交通肇事逃逸等
裁判日期:2018-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