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基簡附民字第46號原 告 黃綉鳳
林昱宏被 告 黃萬生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基簡字第1085號褻瀆祭祀及侵害墳墓屍體案件,經原告2 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謝昀芳法 官 周霙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