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8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不詳上列聲請人因姓名不詳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他字第163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陸柒捌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3150公克,淨重:0.1680公克,驗餘淨重:0.167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8 條第
2 項、第11條第2 項、第10條第2 項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是屬違禁物無疑,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員警於偵辦網路販賣毒品案件過程中,於民國106 年11月10日透過網路即時通訊軟體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聲稱販賣毒品之代號「齊墨」之人聯繫,並相約進行交易,從而獲取成分不明之白色結晶1 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內含物成分之外包裝袋1 只),嗣為確認其是否具有違禁物成分,檢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該白色結晶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 年12月5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附於本院卷可稽,可見該白色結晶1 包暨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
1 只,均為查獲之毒品(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判決),核屬違禁物無訛,且因本案未查得犯罪嫌疑人,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結在案,此有上開簽呈在卷可憑(106 年度他字第1633號卷第29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故聲請人就前開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