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45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起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58號、107 年度偵緝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圖樣之保鮮盒伍玖玖組(壹組參個合計壹仟柒佰玖拾柒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起通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 年1 月22日以107 年度偵緝字第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 Y」商標圖樣保鮮盒599 組(1 組3 個,合計1,797 件),因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雖分別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且均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然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依照前揭規定,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自應適用裁判時即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後之現行規定,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又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
2 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5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前因追訴權時效完成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 年1 月22日以107 年度偵緝字第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又被告違反商標法乙案所遭查扣之含有「HELLO KITTY 」商標圖樣之保鮮盒
599 組(1 組3 個,合計1,797 件)為仿冒品,有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及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等件(見94年度偵字第1047號卷第22-27 頁)存卷可查,足認上開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圖樣之保鮮盒599 組(1 組3 個,合計1,797 件)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懿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