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順凱選任辯護人 劉佳強律師(法扶律師)
陳俊成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14號),聲請保外就醫,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順凱前因車禍導致左肩閉鎖性骨折,至今未能獲得治療,而獄所環境無法診治上開疾病,其至衛服部基隆醫院就醫檢查時,骨科醫師告知倘遲延開刀將致神經壞死而有殘廢之虞,被告尚有幼女需扶養不願就此殘廢,爰聲請保外就醫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車禍所受骨折傷勢,經本院函詢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之結果,經該院以107年3月15日基醫醫行字第1070001737號函覆「依骨科主治醫師表示,依目前本院之檢查,並無發現需立即手術之必要性」,並檢附骨科門診紀錄含放射線一般檢查報告影本供參。又本院另函請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表示意見,其函覆略以「經(衛福部基隆醫院)院方放射線檢查結果,骨頭無顯著異常,診斷病名為『左側肩部痛及左上臂肌肉萎縮』,醫囑建議正常使用左手功能以進行復健,無提及需開刀或其他必要治療」等語,並檢附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診斷證明書、戒送外醫診療紀錄簿等影本,有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107年3月14日基所衛字第10710000140號函附卷可參,是被告所述傷勢,尚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疾病。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陳怡安法 官 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