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訴字第32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家輝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27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家輝於民國107 年10月7 日凌晨0 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行經臺北市○○區○○○路○ 段○○○ 巷口,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不慎與告訴人彭鈞浩所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造成告訴人彭鈞浩人車倒地,致告訴人彭鈞浩受有左膝、右大腿、右小腿及右手指擦傷之傷害;其後,被告陳家輝下車逃離現場,將車輛棄置現場,未等候警員到場處理,告訴人彭鈞浩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陳家輝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過失傷害罪(修正前)及同法第185 條之4 之肇事逃逸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於108 年10月21日繫屬),被告已於108 年11月21日死亡,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 年10月18日基檢鈴良
108 偵緝278 字第1081023451號函上鈐印本院收文章上之日期,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等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施添寶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