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原 告 王冠朝被 告 簡萬來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9號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陳怡安法 官 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