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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交附民字第 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原 告 石美苓被 告 江明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4號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鄭富容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