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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基秩易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基秩易字第3號聲 請 人 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被 處罰人 邱建良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人以民國108年9 月6 日基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聲請書聲請罰鍰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建良原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以罰鍰總額與伍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邱建良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基隆簡易庭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8,000 元確定,逾期未完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3 個月內分期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期間不得逾5 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 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 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此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第3 項及第21條第1 項、第2 項所明定。

三、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基隆簡易庭以108 年度基秩字第61號裁定裁處罰鍰8,000 元後,於民國

108 年7 月13日送達裁定正本予被處罰人本人,並自翌日起算5 日抗告期間,於108 年7 月18日期滿確定,此有本院基隆簡易庭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警察機關於108 年8月3 日通知被處罰人本人於10日內完納上開罰鍰,被處罰人逾期未完納,亦未聲請分期繳納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在卷為憑,且本件執行時效尚未屆滿,是聲請人聲請易以拘留,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茲因被處罰原處罰鍰8,00

0 元,以900 元折算1 日,已逾5 日,爰以罰鍰總額與5 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5 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本院簡易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裁判案由:易以拘留
裁判日期:2019-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