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02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施信忠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施學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8年度執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施信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施信忠因被告施學彣【男、民國00年00月 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區○○路○○○○○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具保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1萬元,具保人施信忠於106年2月22日繳納保證金 1萬元現金具保後,依法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該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第228條第
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施信忠因被告施學彣【男、民國00年00月 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區○○路○○○○○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具保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具保人施信忠於106年2月22日繳納保證金 1萬元現金具保後,依法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之具保人施信忠繳納上開保證金 1萬元現金之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保證書、具保人施信忠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具保人施信忠個人戶籍資料、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具保人施信忠之在監在押資料各
1 件在卷可稽。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被告施學彣之住所地到署接受執行,並由其本人合法用印親收送達證書,惟上開檢察官依法傳喚被告施學彣之居所地到署接受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送達證書合法寄存送達,且依法拘提,仍無所獲;又經通知具保人施信忠,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送達證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具保人施信忠配偶林貴慧代為受領,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之情節,亦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被告執行案件資料表、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被告及具保人在監所、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件在卷可佐。復參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具保人前案紀錄表,亦顯示被告及具保人並均未在監在押之情,是本件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1萬元沒入,揆諸上開規定,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