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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5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88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簡銘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3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簡銘宏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簡銘宏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考量附件所示罪名分別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 項之罪(即經新北市政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輔導教育,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二者所侵害之法益迥異,並無重複非難之問題,兼衡受刑人觸犯上開罪名顯現之人格及其所犯上開二罪之犯罪時間緊密程度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8 項、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晏甄【附件】受刑人簡銘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9-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