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訴字第14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日松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6749號),本院就被告涉犯肇事逃逸罪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肇事逃逸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其所犯肇事逃逸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鄭富容法 官 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