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7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不詳上列聲請人因姓名不詳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他字第24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古柯鹼壹包(驗餘淨重壹零貳伍點捌捌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古柯鹼1包(驗餘淨重1025.8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古柯鹼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1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是屬違禁物無疑,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於民國109年2 月2日受理民眾在新北市○○區○○路○○○○○號下方岸邊拾獲之疑似毒品之物品1 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檢出古柯鹼成分(驗餘淨重1025.88 公克),有該局鑑定書附於109年度他字第247號卷可稽,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 只,為查獲之毒品(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判決),核屬違禁物無訛,且因本案未查得犯罪嫌疑人,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結在案,此有上開簽呈在卷可憑(109年度他字第247號卷第20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故聲請人就前開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