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100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博翔選任辯護人 洪偉修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偵續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前於民國109年4月20日辯論終結,原定109年5月15日宣判。茲因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之犯罪法條為刑法第354 條之普通毀損罪,然起訴事實為「拆除他人(告訴人)所有之雞舍棚架、水泥圍牆、鐵皮屋頂」等,似另涉有較重之刑法第353 條之毀壞他人建築物罪,如係毀損他人建築物罪,則屬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已非獨任審判案件。故本件有再開辯論,調查確認毀損客體及性質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本件定於109年7月6日下午2時30分,傳喚被告胡博翔及告訴人辛西福,並通知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