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智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子靖選任辯護人 陳逸鴻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147號),被告於本院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 文陳子靖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虛偽標記商品原產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子靖係日日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日日升公司)及日祥珅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日祥珅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上開2公司均以進口石材、磁磚、建材等相關產品為業。陳子靖明知中國產製之石材及磁磚,除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者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外,不得輸入台灣地區,然於接受不知情之客戶訂購花崗石或磁磚時,仍向中國地區購買進口,為躲避上開進口管制規定,而為下列行為:
㈠陳子靖於民國100年11月初,向中國訂購花崗岩製品,安排將
上開花崗岩製品裝放在23只貨櫃內,在香港裝載至FPMC CONTAINER 10號貨輪上,於100年11月4日運抵台灣基隆港。陳子靖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0年11月4日前之某日,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印尼籍成年男子「陳德威」取得偽造之印尼「CV PESAKA DERAMIKA」公司發票、印尼「證號:9662/JKP/2011產地證明」及「SEVEN SEAS INDONESIA」公司船舶裝載上開貨櫃由印尼出發經轉香港至台灣之不實航線、貨櫃動態表等文件,交由不知情之安茂報關行負責人王信恩於100年11月4日,持上開不實文件,分別以頎發企業有限公司、銘成景觀石材有限公司名義,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申報自印尼進口石材(進口報單號碼AA/00/4575/0063,貨櫃號碼FPMU0000000、FPMU0000000、FPMU0000000、FPMU0000000、FPMU0000000、FPMU0000000、FPMU0000000、FPMU0000000、FPMU0000000、FPMU0000000、FPMU0000000、FPMU0000000;進口報單編號AA/00/4575/0064,貨櫃號碼FPMU0000000、FPMU0000000、FPMU0000000、FPMU0000000、FPMU0000000、FPMU0000000、FPMU0000000、FPMU0000000、FPMU0000000、FPMU0000000、FPMU0000000)而行使之,做為上開23只貨櫃係由SEVEN SEAS輪自印尼裝載起航運送之不實證明,足以生損害於印尼「CV PESAKA DERAMIKA」公司及基隆海關對於管理查驗進口物品之正確性。
㈡緣美陶有限公司負責人戴玉芳(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
向日祥珅公司訂購磁磚1批,陳子靖於101年6、7月間向中國佛山「石榴石公司」員工鞠麗娟訂購磁磚後,基於意圖欺騙他人虛偽標記商品原產國之犯意,指示戴玉芳委託「石榴石公司」印製「Made In Indonesia」不實原產國字樣之紙箱以裝放磁磚,再安排裝放至3只貨櫃,由「KUO CHIA」貨輪載運自香港出發,101年7月10日運抵臺灣後,委由不知情之安茂報關行王信恩於101年7月13日,以鎧恩實業有限公司名義,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申報自印尼進口磁磚(進口報單號碼AW/01/2470/1016,貨櫃號碼DFSU0000000、FCIU000000
0、GESU0000000),以假冒為印尼產製之磁磚,使該3只貨櫃得以免審免驗方式通關。
㈢陳子靖於民國102年1月間,向中國佛山地區訂購磁磚,安排
裝載在26只貨櫃內,在香港分別裝載至KANWAY GLOBAL貨輪、LEO AUTHORITY貨輪起航運抵台灣。陳子靖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2年1月14日前,經由「陳德威」取得偽造之印尼「PT INTI BUANA EKSPORNNDO」公司發票、印尼「產地證明」及「SEVEN SEAS INDONESIA」公司船舶裝載上開貨櫃由印尼出發經轉香港至台灣之不實航線、貨櫃動態表等文件多紙,交由不知情之王信恩持上開不實文件,接續以中悅實業有限公司名義,自102年1月14日至102年1月25日間,向財政部關務署五堵關申報自印尼進口磁磚(進口報單5紙,裝載貨櫃及航運進口過程詳見附表)而行使之,做為上開26只貨櫃均係自印尼裝載起航運送之不實證明,足以生損害於印尼「PT INTI BUANA EKSPORNNDO」公司及基隆海關對於管理查驗進口物品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子靖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美陶有限公司負責人戴玉芳於調查及偵訊(台北地檢102他7172號第1-5頁、第21-23頁,台北地檢103偵4954號第8-10頁,台北地檢103偵466號第197-198頁、第216-219頁)、安茂報關行負責人王信恩於調查及偵訊(台北地檢102他7172號第24-31頁、第62-64頁、第216-217頁,基隆地檢108核交1631號第33-41頁,台北地檢103偵466號第190-192頁)、日祥珅公司船務李宛臻於調查及偵訊(台北地檢102他7172號第118-121頁、第127-130頁)、日祥珅公司出納李佳勳於調查、偵訊(台北地檢102他7172號第65-69頁、第82-84頁)之證述大致相符,且有犯罪事實㈠、㈡、㈢所示之進口報單、偽造之印尼公司發票、印尼產地證明及不實之「SEVEN SEAS INDONISIA」公司船舶航線與貨櫃動態文件影本(台北地檢103偵466號第15-32頁、第87頁、第88-169頁,基隆地檢108核交1631號第77-253頁)、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月20日台海(101)字第003號函暨所附之FPMC CONTAINER 10號貨輪航線表及系爭貨櫃裝卸岸記錄(犯罪事實㈠部份,台北地檢103偵466號第42-48頁)、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102年1月間KANWAY GLOBAL貨輪航線表、系爭貨櫃動態表及海運提單(犯罪事實㈢部份,台北地檢103偵466號第96-99頁、第124-135頁、第146-150頁)、泓陽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102年1月間LEO AUTHORITY貨輪航線表、系爭貨櫃動態文件及海運提單(犯罪事實㈢部份,台北地檢103偵466號第159-161頁)、戴玉芳與被告之通訊監察譯文、對話訊息紀錄(台北地檢102他7172號第9-10頁背面、第12-15頁)、印有「INDOGRESS」、「Ma
de In Indonesia」字樣之紙箱及磁磚照片4張(台北地檢102他7172號第16-19頁)、被告與本案相關人於101年6-8月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台北地檢102警聲搜1332號第17-40頁)附卷可稽,被告之自白經核與事實相符,犯行明確,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55條業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
,並自同年月27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規定:「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該等罪之罰金刑所定數額應提高30倍,而修正後之前開規定僅係因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故本次修法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對被告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毋庸比較新舊法,本件應逕予適用裁判時法,併予敘明。
㈡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虛偽標記商品原產國罪。被告於犯罪事實㈢5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以同一方式所為,侵害之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為接續犯,僅構成單純一罪。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㈢,與印尼籍男子「陳德威」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處。被告於犯罪事實㈠、㈢利用不知情之王信恩向財政部關務署行使偽造私文書,均為間接正犯。至公訴意旨認「印尼公司發票」、「印尼產地證明」係屬被告業務上登載之文書,而認被告另涉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云云,惟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本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者而言,而「印尼公司發票」、「印尼產地證明」等文件之製作者,應為印尼國有權製作該文書之人,被告或「陳德威」均無得製作上開文書之權限,是被告行使他人所偽造不實之「印尼公司發票」、「印尼產地證明」,所犯應僅為行使偽造私文書才是,公訴意旨既有誤解,併予敘明。
㈢被告所犯上開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又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上開3次犯行應屬接續犯,而論為一罪等節,查被告3次犯行時間分別在100年11月、101年7月、102年1月,相隔分別8月、6月之久,況犯罪事實㈠、㈢2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相隔1年3月,難認時間密接,又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與犯罪事實㈡之虛偽標記商品原產國罪,所犯法條各有不同,亦難認係基於同一犯意而為,惟所涉上開犯罪事實均在本件起訴範圍,本院對被告所犯行為次數逕認如上,亦應敘明。
㈣爰審酌被告為公司實際負責人,為謀取私利,未經主管機關
准許或專案核准,擅自向中國地區訂購石材及磁磚進口,為隱匿上開事實、規避海關查緝,復向印尼籍不明男子取得偽造之印尼公司商業發票、原產地證明及不實船舶航線、貨櫃動態文件而行使,行為實有所不該,且參酌被告前於98年間即有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堪認被告多次漠視關務法治,素行難謂良好,惟衡以被告於本案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業商之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次數及造成之危險與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55條第1項、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星汝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宜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周育義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附件犯罪事實㈢所涉事實編號 報關時間 進口報單號碼 貨櫃號碼 貨輪載運進口時間 行使之偽造文件 1 102年1月14日 AW/02/0067/6133 DFSU0000000、DRYU0000000、GESU0000000、TCKU0000000、TCLU0000000、TGHU0000000 由KANWAY GLOBAL輪(航次1302N)於102年1月10日在香港裝載起運,102年1月13日運抵台灣基隆港 PT INTI BUANA EKSPORNNDO公司2012年12月31日發票、「SEVEN SEAS INDONESIA」公司之船舶及貨櫃動態表、印尼產地證明(證號:0000000/JKP/2013) 2 102年1月16日 AW/02/0110/0151 CAIU0000000、FCIU0000000、FCIU0000000、TCKU0000000、TCKU0000000、TSLU0000000、TSLU0000000、TSTU0000000 由LEO AUTHORITY輪(航次13002N)於102年1月15日在香港裝載起運,102年1月16日運抵台灣基隆港 PT INTI BUANA EKSPORNNDO公司2013年1月7日發票、「SEVEN SEAS INDONESIA」公司之船舶及貨櫃動態表、印尼產地證明(證號:0000000/JKP/2013) 3 102年1月21日 AW/02/0152/6011 DFSU0000000、DFSU0000000、FCIU0000000、TGHU0000000、TSLU0000000、TSTU0000000 由KANWAY GLOBAL輪(航次1303N)於102年1月17日在香港裝載起運,102年1月20日運抵台灣基隆港 PT INTI BUANA EKSPORNNDO公司2013年1月7日發票、「SEVEN SEAS INDONESIA」公司之船舶及貨櫃動態表、印尼產地證明(證號:0000000/JKP/2013) 4 102年1月25日 AW/02/0110/0174 DFSU0000000、GESU0000000 由LEO AUTHORITY輪(航次13002N)於102年1月15日在香港裝載起運,102年1月16日運抵台灣基隆港 PT INTI BUANA EKSPORNNDO公司2013年1月7日發票、「SEVEN SEAS INDONESIA」公司之船舶及貨櫃動態表、印尼產地證明(證號:0000000/JKP/2013) 5 102年1月25日 AW/02/0214/0142 FCIU0000000、FCIU0000000、TCKU0000000、TGHU0000000 由LEO AUTHORITY輪(航次13003N)於102年1月20日在香港裝載起運,102年1月23日運抵台灣基隆港 PT INTI BUANA EKSPORNNDO公司2013年1月7日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