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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6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31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育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3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育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貳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育玄因犯詐欺、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8號、82年度台抗字第313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犯有如附表罪名欄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審酌被告如附表所示之2 罪,依刑法第51條第6 款之規定及前開說明,得於拘役20日以上、30日以下定其應執行刑,又斟酌被告所犯詐欺、妨害公務等罪罪質有別、侵害之法益不一,難以化約看待之具體情狀,又參以如附表所示各判決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1 日之標準,爰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附表:受刑人林育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詐欺 │妨害公務 │├────────┼───────────┼───────────┤│宣 告 刑│拘役10日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107 年8 月30日 │108 年9 月9 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 ││年 度 案 號│年度調偵字第1817號等 │年度偵字第5148號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8 年度審簡字第941 號│109 年度基簡字第327 號││ ├────┼───────────┼───────────┤│事實審│判決日期│108 年11月13日 │109 年3 月11日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8 年度審簡字第941 號│109 年度基簡字第327 號││判 決├────┼───────────┼───────────┤│ │確定日期│108 年12月20日 │109 年5 月1 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是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 ││ │年度執字第1215號(業已│年度執字第1370號 ││ │於109 年5 月10日執行完│ ││ │畢出監) │ │└────────┴───────────┴───────────┘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