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3號
109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榮同選任辯護人 孫銘豫律師
彭傑義律師林火炎律師被 告 鄧天 (原名鄧國樑,民國107年6月11日改名)選任辯護人 林拔群律師
鍾永盛律師鍾佩潔律師被 告 陳志雄選任辯護人 盧之耘律師被 告 陳仁和選任辯護人 游文愷律師
張漢榮律師被 告 劉信忠選任辯護人 薛欽峰律師
陳緯諴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偵字第6776號、第6783號、108年度偵字第1821號) 及追加起訴(108年度偵緝字第442號、第4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許榮同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柒年,沒收部分如附表壹所示。
鄧天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沒收部分如附表貳所示。
陳志雄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玖年,沒收部分如附表參所示。
陳仁和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捌年,沒收部分如附表肆所示。
劉信忠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沒收部分如附表伍所示。
犯罪事實
一、許榮同(「許董」【閩南語】)、鄧天(原名鄧國樑,民國107年6月11日改名,許榮同稱呼鄧天為「老大」、「大仔」【閩南語】、LINE名稱為「土地公」)、陳仁和(外號「胖子」,許榮同與鄧天以「黑面」稱呼陳仁和)、劉信忠(大陸地區福建省平潭縣人民,綽號「阿忠」,許榮同與鄧天於電話中以「對面【本院按:指臺灣對岸的中國大陸】的朋友」、「對面那個朋友」」代稱之)、陳志雄(綽號「王哥」,許榮同與鄧天於電話中以閩南語「厝邊」【本院按:許榮同的老鄰居】代稱之;與劉信忠於電話中以「阿西」為陳志雄之代稱)、鍾建福(綽號「老四」、「阿四」、「阿福」)、陳淑水(陳仁和以「老哥」、「陳大哥」稱呼稱之)(鍾建福於107 年11月29日遭大陸福建省公安廳禁毒總隊及海警總隊第一支隊警察查獲,現羈押於大陸地區,陳淑水行蹤不明,二人目前仍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緝中)等人,與綽號「五百」(許榮同與鄧天以「難吃的」、「難吃款」代稱)、「二三」之不詳年籍成年男子,均明知海洛因與愷他命毒品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項所列管之第一級、第三級毒品,且為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 項授權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1項第3 款所列之管制進出口物品,非經許可不得運輸、私運進口;詎其等為牟運毒暴利,許榮同與陳志雄、陳仁和、劉信忠、鍾建福、陳淑水及綽號「五百」等人,另與鄧天、陳仁和、劉信忠、鍾建福、陳淑水及綽號「二三」等人,及羅強、李旭鵬、劉志國、王長明、潘宏明等大陸地區人民,互相基於自柬埔寨私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管制物品進入我國境內之犯意聯絡,謀劃以兩岸船舶分段接駁轉運方式,遂行其等跨境運輸鉅量毒品至臺灣境內之計劃,而為私運第一、三級毒品海洛因、愷他命之分工:
(一)107年5月間開始,綽號「五百」之黃姓成年男子(由檢察官追查中),欲自境外私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來台,提出新臺幣(下同)2400萬元為代價(運費報酬),委由許榮同代為籌劃安排、仲介漁船自柬埔寨接運600公斤 (查獲後檢驗僅約471公斤) 之愷他命。許榮同乃尋求長居越南,在越南及柬埔寨均有管道之鄧天協助。許榮同與「五百」之計畫,乃尋找大陸地區之大型船隻,航行至柬埔寨外海,接駁自柬埔寨境內運出之愷他命後,再航往臺灣外海一帶,由臺灣方面之船長,駕駛小型船隻接運入境。大陸地區之船隻運毒人員,約定給付之報酬為1,300 萬元,臺灣方面之小船,報酬為1,100萬元,總計2,400萬元。許榮同原尋求劉信忠擔任仲介安排接駁之小船運毒工作,劉信忠另找鍾建福,鍾建福再尋上與其交情頗深之陳仁和;許健富(綽號「三角」)則擔任仲介自大陸地區出駛大型漁船至柬埔寨載回愷他命到臺灣外海交接給劉信忠、鍾建福負責安排之小型漁船之工作。許榮同另以60萬元之代價,委由陳志雄至柬埔寨負責聯繫毒品出貨及監看愷他命自柬埔寨陸地搬上大陸地區之大型船隻之工作。許榮同並先給付1,300萬元之3分之1(定金),即430萬元給許健富(大陸大船運費),另於107年9 月13日下午2時許,至臺北市○○區○○○路00號之美麗華百貨公司內之「星巴克」咖啡店,向「五百」取得1,100萬元之3分之1 價格即360萬元後,於同日下午3時55分許,在臺北市「城市商旅南東館」前,支付前開「五百」給付之360 萬元給鍾建福(臺灣接駁小船運費);惟因許健富負責安排之大陸地區大型船隻,本應於107年9月25日至27日間,抵達柬埔寨外海接運毒品愷他命,疑因沉沒或其他不明原因而失去蹤跡,無法聯絡,致當時安排到柬埔寨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計畫無法達成,許健富嗣後於107 年10月19日上吊自殺。因原訂應於107年9月下旬航行至柬埔寨載運愷他命之中國籍大型漁船下落不明,缺少至柬埔寨載運毒品任務之大型船隻,亦因許健富自殺身亡後,無人負責安排大型船隻,許榮同乃另商請劉信忠承接安排原由許健富負責仲介之大型船隻部分,並約定大船之報酬仍為1300萬元。經劉信忠應允後,即改由劉信忠、鍾建福負責安排大陸地區大型漁船至柬埔寨接運600 公斤愷他命,臺灣接駁之小型漁船,則由陳仁和介紹之陳淑水擔任船長。因劉信忠、鍾建福原係負責接運之小型漁船,嗣改由陳淑水駕駛小型漁船接駁後,鍾建福改為擔任大陸地區大型漁船船長,許榮同與「五百」、陳志雄、劉信忠、鍾建福、陳仁和,及陳仁和引介之臺灣籍漁船船長陳淑水,即共同基於私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600 公斤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先由許榮同於基隆市○○區○○路000 號,向不知情之「船用航海儀器公司」人員,購買衛星電話及漁船儀器,並將衛星電話交給陳志雄、鍾建福、劉信忠三人,供其等於漁船海上接駁載運毒品聯繫之用。嗣許榮同聯絡劉信忠來台,於107 年10月17日,許榮同、「五百」與劉信忠三人,相約於前述美麗華百貨公司星巴克咖啡店,由「五百」當面支付1,300萬元之3分之1價格即450萬元為定金(大船運費報酬,約人民幣100萬元,匯率約為 1:4.5),囑咐劉信忠負責安排大陸地區船舶。劉信忠旋於翌日(107年10月18日)下午2時9 分許,搭機返回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縣,委託友人潘宏明以人民幣45萬元之價格,購入「閩長漁運23179號」漁船1艘,劉信忠並給付10萬元人民幣給鍾建福,自己取得45萬元人民幣之報酬。鍾建福後於107 年10月22日下午12時28分許,搭機返台,並由許榮同駕車搭載鍾建福,至位基隆市八尺門漁港附近之「松湖宮」媽祖廟,由鍾建福下車找陳仁和商談船隻接運毒品聯絡等事宜,鍾建福於聯繫辦妥後,於翌日(23日)上午10時許,搭機出境返回福州市平潭,嗣又於同年月27日上午10時許入境,向許榮同取得海上聯繫用之衛星電話及號碼後,旋即於同日下午3 時許出境。陳志雄亦於同日(27日)上午7 時39分許,持許榮同交付之衛星電話、撕去半截之1 元美金紙鈔半張(作為與大陸大型漁船交接毒品之證明信號),及許榮同支付之旅費、生活費約美金3000元,搭機前往柬埔寨準備毒品愷他命接運事宜。
(二)鄧天因與許榮同聯絡商談及代為介紹柬埔寨內之毒品門路管道,知悉許榮同與愷他命毒品買家「五百」已籌備多時、並準備好載運之船隻及人手,欲運輸毒品愷他命進入臺灣地區。而綽號「二三」之成年男子,亦委託鄧天代為仲介自柬埔寨載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50公斤(查獲後檢驗結果,約556公斤)進入臺灣地區之事宜,是使鄧天萌生利用許榮同與「五百」已經準備好之船隻及人員之便,自107 年10月間始,經由許榮同處,知悉及輾轉聯絡到陳仁和、鍾建福,並轉達欲加價800 萬元運費(報酬)給大陸地區大型船隻人員、加價1,300 萬元運費給臺灣地區小型船隻人員,而加運海洛因550公斤,總計大船方面共可取得2,100萬元(1300萬元【愷他命】+800萬元【海洛因】)之運費報酬,小船方面則可獲取2,400萬元(1,100萬元【愷他命】+1,300萬元【海洛因】)之運費報酬,成為此次載運愷他命及海洛因之運費報酬,總計達到4,500萬元;107 年11月1日,陳仁和分別撥打電話給鍾建福、陳淑水,告以前述「加菜」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情,鍾建福得悉後,轉告劉信忠知悉,大陸及臺灣地區載運接駁之人員,均願同時加運海洛因,而由鄧天與陳仁和、陳淑水、劉信忠、鍾建福、「二三」之成年男子,達成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工後,於 107年11月6 日,由陳仁和收取鄧天加運海洛因而原定給付之大、小船運費2,100萬元(800萬元+1,300萬元)之3分之1、即700萬元定金後,抽取臺灣小船運費報酬300 萬元,其餘400萬元為大陸地區劉信忠、鍾建福等人之報酬,陳仁和並將取得之300萬元中的170 萬元,交給陳淑水,自己留存130萬元運毒報酬。嗣許榮同、鄧天、陳仁和、劉信忠、鍾建福、陳淑水等人謀議已定,陳仁和、劉信忠等人,亦已分別取得大、小船第1 次定金(總運費之3分之1金額)後,由劉信忠聯絡大陸地區參與此次運毒之人員(共有李旭鵬、劉志國、羅強、王長明等4 名船員),並由鍾建福擔任船長,駕駛甫購入之「閩長漁運23179 號」漁船,自大陸地區福州市平潭港出航至約定之東南亞外海海域,並於該處與受許榮同指示至該處押運監看毒品運送之陳志雄所找之不詳運毒船舶會合,接運以19 個黑色行李袋裝放、內有共計1,588袋、淨重合計556061.29公克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以15 個紅色行李箱裝放,內有共計471袋、淨重合計471308.3 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再由鍾建福依指示將船隻駛向指定之澎湖海域(座標東經118 度30分、北緯23度40分)後,再將載運之巨量海洛因、愷他命毒品,交予陳仁和安排接應、由陳淑水擔任船長之轉運船隻,再透過陳淑水之運毒船,輾轉運入臺灣境內交予購毒貨主。
(三)107年11月8 日,鍾建福首次駕駛「閩長漁運23179號」船舶出航往柬埔寨外海航行,並以許榮同事先購買提供之衛星電話與陳志雄聯繫,議定於柬埔寨泰國灣外海指定海上座標處接運毒品,惟嗣後因船隻油料不夠,加以鍾建福腳部痛風發作,及大陸人民連賀強嚴重暈船等因素,乃於航行1 天半後折返福州平潭。惟許榮同此方因先前在柬埔寨備妥之600 公斤(實僅約471公斤多) 愷他命,已延置近二個月之久,「五百」等買家不耐久候,許榮同乃一直催促鍾建福出航。鍾建福始又於107年11月12日駕駛「閩長漁運23179號」漁船出港,往柬埔寨外海海域一帶航行。107年11月21日上午6時30分許,鍾建福駕駛「閩長漁運23179號」 漁船抵達約定之柬埔寨外海處,由負責押運監貨之陳志雄,將裝有550 多公斤海洛因及471 公斤愷他命毒品之行李袋共34袋,交予鍾建福,並裝載到「閩長漁運23179號」 船上後,鍾建福即返航往指定座標(東經118度30分、北緯23度40分) 之澎湖海域航行,欲將上揭毒品轉交由陳仁和所安排、由陳淑水為船長所駕駛之不詳臺灣籍漁船。陳志雄於「押貨」、「監運」任務完成後,即於翌(22)日,自柬埔寨搭機返台,許榮同駕車至桃園機場接載陳志雄返抵陳志雄基隆住處後,在車上將40萬元現金交給陳志雄。嗣因「閩長漁運 23179號」漁船往我國澎湖海域航行途中,船隻螺旋槳遭海中破裂漁網勾纏,致船隻航行速度緩慢,無法依約定座標在澎湖海域交運毒品,鍾建福乃以衛星電話聯絡劉信忠並告知此情形,劉信忠請鍾建福使用衛星電話,直接與臺灣漁船船長陳淑水聯繫。嗣由鍾建福與陳淑水改約定於27日晚間,在大陸地區海南省三亞市外海海域接駁交運毒品。而於107 年11月21日至25日期間內,劉信忠得知兩岸此趟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金額,大陸地區之大船方面,僅共可取得2100萬元之運費代價、臺灣方面接駁之小船,卻可獲得2400萬元之報酬,認為大陸之船隻航行之距離較長遠、人員較辛苦、風險亦較高,但酬勞竟遠低於航行較短程之臺灣小型漁船,乃認運費之分配、報酬之給付不公平,而向許榮同爭執抱怨,並揚言若不增加大陸船隻運費、報酬,要將「閩長漁運2317
9 號」漁船所載到之海洛因及愷他命毒品,一起丟棄大海。許榮同因恐其與「五百」所載運之600 公斤愷他命,亦遭劉信忠指示鍾建福丟棄於海上,將無法對「五百」交代,雖以幫助鄧天能順利載運毒品進入臺灣之意思,積極從中涉入鄧天與劉信忠間之協調,但參與對運送雙方均極為重要之「喬價格」行為,代替鄧天與劉信忠為運費、報酬之協調,乃提出鄧天與劉信忠雙方「各退一步」,並建議由鄧天再添加80
0 萬元給劉信忠個人,因此成為鄧天支付之運輸海洛因價格為2,900萬元(2,100萬元+800萬元),亦使本次運輸愷他命連同海洛因之船隻總運費,達到5,300萬元(4,500萬元+800萬元)。許榮同搓和鄧天與劉信忠雙方後,劉信忠即於同年11月26日(起訴書誤繕為30日)自大陸搭機來台,欲收取剩餘之運費,及鄧天應允多給付之800 萬元報酬。另一方面,我國承辦之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人員,得悉兩岸接駁交貨(毒品)地點,已從澎湖外海南移,改為海南省三亞市外海,乃經由兩岸司法互助,聯繫大陸警方,於同年11月28日晚間11時近29日凌晨0 時許,迨鍾建福駕駛之「閩長漁運23179號」 漁船航行至約定之海南省三亞市外海處時,由福建省公安廳禁毒總隊及海警總隊第一支隊民警,依我國提供之情資,順利攔截「閩長漁運23179號」 漁船,並於鍾建福等人打開水閥欲弄沈船隻以滅跡前,順利查扣裝放毒品之34個行李袋,並當場逮捕鍾建福及羅強等另4 名大陸籍船員。嗣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鑑驗結果,白色粉末共計1588袋,檢出海洛因成分,淨重總計高達556061.29公克,白色晶體共471袋,檢出氯胺酮(即愷他命)成分,淨重總計471308.3公克。我國承辦之專案小組人員,經接獲陸方通報攔獲「閩長漁運23179號」 運毒船後,仍持續監控許榮同、陳志雄、劉信忠等跨境運毒成員在臺之動向。嗣專案小組繼續實施通訊監察結果,得悉許榮同、陳仁和等人,因遲遲未獲鍾建福等人回報毒品運送交接情形,似已察覺事態有異,乃開始丟棄之前聯繫運毒使用之手機門號卡及衛星電話滅證,並試圖隱匿行跡或逃亡後,即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拘獲許榮同、陳仁和到案,另約談業經內政部移民署收容中之劉信忠到案並逮捕。陳志雄得悉同夥落網消息後,至南部躲避藏匿,並利用管道偷渡,逃亡海外,隨後至鄧天越南住處,投靠鄧天。嗣於108 年12月下旬,我國經與越南警方合作,由越南警方在越南逮捕鄧天、陳志雄二人後,押解至桃園機場,再由我方承辦之調查局人員,於108年12月22日上午6時許,在桃園國際機場逮捕緝獲鄧天、陳志雄二人歸案。
二、因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獲報有許榮同運毒情資,經報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並實施通訊監察及現譯快報、跟監蒐證結果,於劉信忠在107 年11月26日來台收取運毒報酬時,在107年12月4日持拘票及搜索票,分別拘提許榮同、陳仁和到案,並會同內政部移民署查獲劉信忠;另經由與越南之國際警方協助管道,配合越南警方,在108年12月緝獲鄧天、陳志雄二人,於108年12月22日在桃園國際機場由我國警方交接逮捕歸案。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證據能力)被告等人之選任辯護人,就被告等人於調查局詢問製作之筆錄、共犯鍾建福於大陸地區製作之警詢筆錄,認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並否認大陸地區製作之毒品鑑定報告之證據能力,其餘偵訊筆錄及非供述證據,則不爭執,經本院審之:
一、供述證據
(一)被告等人於調查局供述具有證據能力
1、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又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係指該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供述有所不符,導致應為相異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等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另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即學理上所稱之「特信性」),必須依該項陳述發生或製作時之外部環境、條件及過程等各項客觀因素加以觀察,就一般人之通常經驗,顯然可認為其陳述係在比較可信為真實之特別情況下所為者,始足當之,足見此等審判外陳述,倘若具備與審判中所供不符,而其不符之先前陳述,係在自然發言、無污染或干擾之外部環境、附隨條件等情況下完成,且對於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具有別無其他可以取代之情形,不得不加利用之必要性,仍屬適格之證據,並不因被告或其辯護人不同意其有證據能力而受影響(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365號、第5979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5132號、第5796號判決意旨可參)。於此情形,如同時具備「特信性」及「必要性」,則合於傳聞法則之例外,得作為證據。是其不符部分若屬於司法警察、檢察事務官調查中之供述,作為認定被告犯罪與否之證據,也僅需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斟酌其審判外供述作成外部環境、製作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認為之前供述較為可信,即可取得證據資格,而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資格(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507號、95年台上字第2515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就外部情況之認定,例如時間之間隔、是否為有意識之迴避、有無受外力干擾或事後串謀、以及警詢所作時之筆錄記載是否完整、是否出於自由意識陳述等情。法院應斟酌上列因素綜合判斷,以查是否具較可信之特別情況。
2、查本件被告五人之調查供述筆錄,對被告彼此之間而言,雖屬前述之傳聞證據,被告等人之選任辯護人亦均否認各該調詢筆錄之證據能力,惟被告等人於調查局時,係採一問一答之方式,且依各被告回答內容,就調查官詢問事項一一陳述,內容清楚明確,未見有何遭受調查官強暴、脅迫、利誘、欺瞞或被告供證述當時有何意識不清等情形;本件復查無被告等人於調詢時之供述有何違法取證之情事,且未據被告及辯護人就該陳述是否有「不具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僅說明係司法警察製作之審判外陳述),依調詢當時之外部附隨環境及條件均未見有何顯不可信之情狀,是本院認被告五人於調查局詢問之供證,均具有「特信性」,並具有「必要性」,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情形,而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等人偵訊供述具有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就被告等人於檢察官之偵訊供述,於本院準備及審判程序均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依法應視為被告同意其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偵訊陳述作為證據;本院復審酌本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官訊問時審判外之陳述、供述證據,未顯示有何顯不可信、以不正方法取得等情況,堪認取得證據過程適當,復均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調查,自均得為證據。
(三)被告陳仁和之自白,具有證據能力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定。本案被告陳仁和於調查局及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自白(詳被告陳仁和107 年12月27日調查及偵訊筆錄—偵6776 號卷第445至459頁、第470至473頁) ,被告陳仁和及其選任辯護人並未主張有何遭檢調強暴、脅迫等不法取供之事實,是被告陳仁和於檢、調訊(詢)問時,所為之自白,具有任意性,且於事實相符,自有證據能力。
(四)共犯鍾建福於大陸地區警詢筆錄
1、按我國傳聞法則之例外,除特信性文書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 及傳聞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外,係視被告以外之人在何人面前所為之陳述,而就其例外之要件設不同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3)。因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㈠法官、㈡檢察官、㈢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等三種類型以外之人(即所謂第四類型之人)所為之陳述,即無直接適用第159 條之1 至第159條之3規定之可能。惟被告以外之人在域外所為之警詢陳述,性質上與我國警詢筆錄雷同,同屬傳聞證據,在法秩序上宜為同一之規範,為相同之處理。若法律就其中之一未設規範,自應援引類似規定,加以適用,始能適合社會通念。在被告詰問權應受保障之前提下,被告以外之人在域外所為之警詢陳述,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3等規定,據以定其證據能力之有無(詳最高法院107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共犯鍾建福於107年11月30日在海南省海警二支隊訊問室由福建省海警總隊第一支隊民警詢問時之筆錄(偵6776號卷第57至67頁),就本案被告五人而言,固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而屬傳聞證據,然上開筆錄均係由大陸地區具有刑事偵查權限公務員所製作之文書,其性質為被告以外之人在域外所為之警詢陳述,揆諸前揭說明,自得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規定,定其有無證據能力,詳述如下:
⑴、共犯鍾建福公安筆錄符合「特別可信性」及「必要性」之要件:
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所謂「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係
屬「信用性」之證據能力要件,法院自應就其陳述當時之原因、過程、內容、功能等外在環境加以觀察,以判斷其陳述是否出於「真意」、有無違法取供等,其信用性已獲得確定保障之特別情況,加以論斷說明其憑據(詳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799號、99年度台上字第1141號判決均同此見解)。觀諸鍾建福公安筆錄可知,民警詢問鍾建福之過程係採一問一答之方式,鍾建福對於民警之問題,均能為完整、具體而明確之陳述,並經鍾建福於閱讀筆錄後在筆錄之末簽名、按捺指印,確認筆錄記載與其所述內容相符,復參以鍾建福未曾指稱遭公安機關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詢問,且衡情偵查人員亦無對鍾建福為不正訊問之動機,足認鍾建福之陳述確係出於自由意志,筆錄內容與其真意相符,亦無違法取供之情事。
②、鍾建福公安筆錄內容主要係客觀描述運送毒品及接駁過程,
,不具有針對性,且與其餘被告利害關係相同,大陸民警亦無認識或與本件臺灣被告有挾怨可言。是從前揭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內容、功能等外在環境及情況加以觀察,堪認具備信用性已獲得確定保障之特別情況,而有特別可信性。
③、再共犯鍾建福於前揭筆錄所述經過,攸關本件被告犯罪成立
,亦無從以其他證據代替,顯具有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必要性。綜上,本院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 第3款規定之結果,認為鍾建福公安筆錄有證據能力。
⑵、又共犯鍾建福經大陸海警逮捕,並羈押於大陸受審,而以大
陸法律對販毒、運毒、製造,甚至吸毒等犯罪之嚴峻、無法容忍,兼以兩岸長久以來之政治局勢及分治事實,及近來兩岸關係尤為緊張之時刻(以本院向大陸地區函請提供毒品鑑定之完整報告,將近1 年時間,鑑定資料始到院之情形可明),欲使共犯鍾建福回台接受交互詰問,幾無可能,是共犯兼證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 第3款規定「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之相類情形,此時,證人即共犯鍾建福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本件證人即共犯鍾建福於大陸警詢時之陳述,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惟鍾建福已無法到庭為交互詰問,本院經審酌鍾建福上開境外警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處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其於警詢時之陳述,核與下列所述書證、物證等證據均屬相符,顯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之規定,亦具有證據能力,得為本案證據。
二、非供述證據
1、大陸毒品鑑定報告
⑴、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 第3款所謂「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
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係指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或從事業務之人業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具有相同可信程度之文書而言。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2款之文書,係以其文書本身之特性而足以擔保其可信性,故立法上原則承認其有證據能力,僅在該文書存有顯不可信之消極條件時,始例外加以排除;而第3 款之概括性文書,以其種類繁多而無從預定,必以具有積極條件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才承認其證據能力,而不以上揭2 款文書分別具有「公示性」、「例行性」之特性為必要,彼此間具有本質上之差異 (詳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813號判決同此見解)。
⑵、查大陸地區福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107 年12月6 日榕公鑒
〔2018〕3764號(本院重訴3號卷四第9至12頁)、107 年12月12日榕公鑒〔2019〕1333號(本院重訴3 號卷四第35至39頁)、107年12月11日榕公鑒〔2019〕4、5、6號(本院重訴3號卷第四第15至34頁)、108年1月3日榕公鑒〔2019〕1728、1729、1730號(本院重訴3 號卷四第43至68頁)檢驗報告,固非我國法院或檢察官委任鑑定人或囑託機關鑑定所製作之文書,惟係由取得鑑定人資格證書、擁有毒品鑑定專業之人及擁有鑑定機構資格證書之鑑定人、鑑定機構所出具,應具備可資信賴之專業基礎,且該等鑑定檢驗報告均詳予列載鑑定材料、樣本、日期、地點、鑑定人、鑑定方法(氣相色譜-質譜檢驗法),其中毒品鑑定方法—氣相色譜-質譜檢驗法,亦為我國毒品鑑定採用之方法,此種方法精確度高,為現今世界各國採驗鑑定之標準,已具備符合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2款文書同樣高度可信性之情況保障,且應無錯誤可能,符合同條第3 款所規定特別可信性之積極要件,而屬該款所稱之特信性文書,自有證據能力。
2、其餘非供述證據按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401號、第615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下列所引用卷內之文書證據、證物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檢察官、被告及其等選任辯護人於本院亦均未主張排除下列文書證據、證物之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證據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復均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且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調查、提示,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4之規定,亦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許榮同坦承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僅就運輸第一級毒品部分,辯稱係幫助犯);被告陳志雄坦承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被告陳仁和、劉信忠雖均坦承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惟均否認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被告鄧天則否認全部犯行,其等辯稱:
1、被告許榮同:伊雖然知道鄧天跟劉信忠他們要運輸第一級品海洛因,但是伊只是幫忙「喬價金」而已,因為劉信忠威脅伊,要把伊之愷他命都丟棄海中,這樣伊無法對我上游即「五百」交代,所以才不得已幫忙雙方「喬價格」等語(見被告許榮同108年4月2日移審訊問筆錄、4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號 【下稱重訴3號卷】卷一第48至49頁、第175至176頁);被告許榮同之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許榮同並非起運時即具備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係運輸至一半之107 年11月26日時許,因劉信忠威脅若不多加錢則要將許榮同原先所運之第三級毒品丟掉,因此許榮同此時才介入幫忙喬價錢,此部分至多僅成立運輸第一級毒品的幫助犯等語(詳參被告許榮同109年5月11日刑事綜合辯護意旨狀、5月12日刑事辯護意旨㈠狀—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 號【下稱重訴2號卷】卷三第69至90頁、第195至199頁)。
2、被告劉信忠:伊本來只答應幫忙找運愷他命的人,雖然後來有跟伊講「加菜」,但是沒有說「加菜」是運什麼東西,伊以為只是多加「愷他命」數量而已;伊一直以為「加菜」是指愷他命,伊是被騙的云云(見被告劉信忠108年4月2 日訊問筆錄、4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重訴3號卷一第53頁、第176頁) ;被告劉信忠之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本件被告劉信忠雖於107年11月7日起運時知悉要「加菜」,惟僅認知是運輸愷他命毒品或違禁品,是於出航後二周餘、約同年11月23日,始得知「加菜」部分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惟此時被告已騎虎難下,雖想要丟棄海洛因,然害怕恐因此危及全家之安全,故被告於起運時並無運輸海洛因之犯意等語(詳參被告劉信忠109年5 月12日刑事辯護意旨㈢狀—重訴2卷三第139至194頁)。
3、被告陳仁和:伊只是介紹陳淑水給他們(劉信忠、鍾建福)認識而已,伊知道「加菜」,但以為只有運輸「愷他命」,是直到「開庭」的時候,聽到許榮同說「加菜」的是加運海洛因才知道,伊之前在偵查及法院訊問時,講全部認罪,是誤解法律,是原委任律師說坦承就要全部承認,所以伊才承認加運海洛因部分云云(見被告陳仁和108年4 月2日訊問筆錄、4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重訴3號卷一第51頁、第176頁);被告陳仁和之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本件被告陳仁和並非本案犯罪之核心人物,亦未參與或主導整起犯罪,僅係參與介紹與聯絡陳淑水之環節而已,對於「加菜」係指加運海洛因更是毫無知悉,被告並無運輸第一級毒品之犯意等語(詳參被告陳仁和109年5月12日刑事辯護意旨狀—重訴2卷二第129至135頁)。
4、被告鄧天:伊受被告許榮同牽連,伊僅是給予被告許榮同意見諮詢,並未與被告許榮同等人有何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之犯行,伊也未出錢,本件海洛因貨主,係綽號「二三」之人,被告許榮同稱伊為海洛因貨主,乃怕受報復,故而誣指,伊不該「雞婆」,替許榮同提供意見及幫忙解決問題云云;(見被告鄧天109年2月15日訊問筆錄、3 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見重訴2號卷一第34頁、第109頁);被告之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本件被告鄧天並無運輸第一級毒品之犯意,全部都是許榮同自己想運輸毒品,一直請教鄧天一些問題怎麼解決,希望鄧天可以出一些意見給他,因此鄧天雖然知情,但都沒有參與,亦非海洛因、愷他命貨主或參與出資之金主等語(詳參被告鄧天109年3月16日刑事準備㈠狀、5月8日刑事辯護意旨狀、5 月11日刑事辯護意旨狀—重訴2 號卷一第129至147頁、重訴2卷三第91至103頁、第105至137頁)。
(二)經查:
1、本件運輸第一、三級毒品海洛因、愷他命之大船「閩長漁運23179號」 漁船,其上有19個黑色行李袋、15個紅色行李袋,總共34個行李袋;而19個黑色行李袋內 ,共裝有1,588包白色粉末,15個紅色行李袋內,裝有471 袋白色晶體,白色粉末經檢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體則檢出氯胺酮(愷他命)成分。其中海洛因部分,有不同包裝:⑴、印有「雙獅地球」商標黃紙包裝之白色粉末合計1,276袋(淨重共計447,214.23公克);⑵、印有紅色「999」字樣黃紙包裝之白色粉末合計46袋(淨重共計16,106.1公克) ;⑶、印有紅色「AAA」字樣黃紙包裝之白色粉末合計266袋(淨重共計92,740.96公克);故白色粉末全部合計1,588袋,淨重共計556061.29公克(約556公斤) ;愷他命部分,則為綠色鐵觀音茶葉袋包裝,共471袋,淨重共計471308.3公克(約471公斤,相當於每袋1 公斤)。此有福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報告附卷可稽,並有未扣案毒品照片、「閩長漁運23179號」 漁船照片在卷可憑,是被告等人欲自柬埔寨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50公斤(實際556公斤多)、第三級毒品愷他命600 公斤(實際僅471公斤多)一情,首堪確認。
2、被告許榮同就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自白認罪(就主張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為幫助犯,屬「法律」上解釋,不影響對「事實」自白之效力,就被告許榮同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係構成正犯或幫助犯,於後述二、論罪科刑(三)說明),核與被告陳志雄、陳仁和、劉信忠、共犯鍾建福所述大致相符;此外,復有通訊監察譯文(偵1821 號卷第27至155頁)、大陸公安查獲之毒品(偵1821號卷第227至231頁) 、毒品檢驗報告(本院重訴3號卷四第7至121頁)、調查局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暨所附照片(偵1821號卷第220頁) 附卷足憑。是被告許榮同犯行,事證明確。
3、被告陳志雄就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事實,亦自白認罪(就檢察官起訴被告陳志雄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部分,本院認罪證不足,而不另為無罪諭知,詳後述「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說明),與被告許榮同、鍾建福所述情形大致相符,亦同有前述通訊監察譯文、大陸公安查獲之毒品、毒品檢驗報告、調查局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暨所附照片(偵1821號卷第220頁) 附卷足憑。是被告陳志雄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部分,亦犯行明確。
4、被告陳仁和雖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否認犯行,然其曾於調查局調查官詢問、檢察官偵訊,及本院移審訊問時自白(詳被告陳仁和107 年12月27日調查及偵訊筆錄—偵6776號卷第449頁、第455頁、第473頁,本院108年4月2日移審訊問筆錄—本院重訴3 號卷一第51至52頁);被告陳仁和自白部分之陳述,較合事理及通訊監察譯文,顯為可採。另比對被告陳仁和與鍾建福、陳淑水間之通訊監察譯文(107年11月4日15時40分5秒、同年月日23時28分40秒、同年月5日12時48分33秒、同年月5日15時53分6秒、同年月5 日15時59分23秒、同年月5日22時34分17秒)及被告陳仁和於107年12月27日調查局訊問筆錄時就上開譯文提示後之說明(見偵6776號卷第450至456頁、第461至465頁)可知,被告陳仁和於運輸毒品期間對於載運毒品之數量(知悉除愷他命外尚有「加菜」之海洛因)、接駁座標點之傳達、協助大船船長鍾建福與小船船長陳淑水之衛星電話測試及負責訂金700 萬元之拿取,被告陳仁和顯非僅居於「介紹陳淑水給鍾建福認識」之地位,而是實際參與其中,被告陳仁和早已於起運前知悉要「加菜」,且對「加菜」部分是「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有所認知,故被告陳仁和否認部分,與事證不合,自無從採信。此外,亦同有前述通訊監察譯文、調查局行動蒐證及照片、鍾建福供述等證據在卷,被告陳仁和共同運輸第一、三級毒品部分之事實,亦事證明確,自應依法論科。
5、被告鄧天為主導「加菜」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人,且與鍾建福具有犯意聯絡:被告鄧天雖全盤否認本件運毒犯行,惟查,被告鄧天曾於107年11月5日下午2 時57分55秒,藉由被告許榮同使用之0000000000門號手機,與鍾建福通話聯絡(通話內容詳後列「附表陸、一、許榮同」通訊監察內容編號12【偵1821號卷第42至43頁】);且依被告鄧天與許榮同間之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詳見後列「附表陸、五、鄧天」通訊監察譯文),被告鄧天與許榮同多次對話,談及「對面的朋友(劉信忠)」、「你說這樣我懂啦」、「你盡量去那個啦,他如果跟我們有誠意,一人退一步沒關係」、「我會再幫他強拉」、「我跟「黑面」(陳仁和)說、你這個不是開玩笑,你後面老闆誰我都知道,你在那邊隨便弄一弄,會拉我這邊處理」、「如果衝突的話,你先看對面的朋友看他住哪裡,先把他帶去住,你再過去跟他講」「好,沒關係,你如果辦得好,你如果跟那個「二三樓的」講得好,你去處理就好,你如果能處理就不用打給我了」、「最後都處理好再給他(劉信忠)吧」、「確定丟給人家,叫「黑面」的來拿」、「這我來處理啦」、「沒關係,我再來過戶,我盡量跟他講,我家裡還有加減找一些,拿出來給人,這樣而已」、「給他阿就給他,來處理啊,不然要怎麼辦」、「好啦,沒關係,我來想辦法,我來想辦法」等語,顯係以「自己」意思參與,非僅給予許榮同諮詢意見,尤以二人於107 年11月28日下午5時28分19秒之通話內容:「鄧天:這樣總共45加一個8,五千三。許榮同:對對對對對,我就是,他本來,本來意思。鄧天:五千三你現在先跟他拿一千五了。許榮同:對。
鄧天:這兩天過戶好再一千五給他。許榮同:對。鄧天:那後手兩千三他說怎樣?許榮同:兩千三就是變成水果那邊送好的時候,我們那八百要給他鄧天:八百給他。許榮同:八百給他,再來難吃的送好的時候一千五再給他。鄧天:這樣公道啦,這樣那八百沒關係,你叫他送去,八百我負責,我處理。許榮同:好。鄧天:這樣簡單啊。許榮同:不然原本在那邊雞雞掰掰什麼小,什麼頭殼。鄧天:他在講瘋話的樣子。許榮同;腦袋進水的樣子,我說大家講了就講了,現在要解決事情,講了就照講了這樣算,另外,我們私底下,我跟朋友講私底下八百給你。鄧天:沒關係,你現在意思是說,水果那邊如果處理好的時候,變成水果要慢兩天,現在就差那八百萬。許榮同:對阿,他說水果送好。鄧天:這樣好,這樣好啦,這樣簡單。許榮同:差不多要兩天才能拿給我們。鄧天:沒關係,這趟我就先幫他頂,生意就是這樣,大家互相做,一次半次做給他,下一攤就我,那有差那個對嗎?這樣沒關係。許榮同:對阿,昨天又跟我說那個之前那個一百五,他說就沒有那個了。鄧天:有時候好朋友在做事情很難做。許榮同:對阿,我也不會講,我說那個。鄧天:人就死了沉了,還在講那個。許榮同:對阿,他不知道的樣子,他不認識的樣子,好像他朋友跟他講還什麼的。鄧天:講瘋話,那個船都沉了,拿給另外那個,你拖那麼就自己放棄的,好啦」(詳見「附表陸、五、鄧天」通訊監察譯文),明顯可知被告鄧天亦為本件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金主之一,且二人於通話中,被告鄧天均以「我們」、「我們」稱呼自己與被告許榮同之貨主方(托運方),兼以被告許榮同之證述甚詳(本院審判筆錄、許榮同調詢、偵訊筆錄),且前後一致,與通訊監察譯文相吻合,又與事證相符、並無矛盾,復有調查局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報告及照片標示「鄧國樑」之男子即為鄧天【鄧天舊名】),而被告鄧天所述之情,反與事理常情有違,無從採信。是被告鄧天有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亦甚明確。
6、被告劉信忠雖坦承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然否認運輸第一級毒品犯行,並辯稱嗣後始知悉云云;然本件有共犯鍾建福於大陸之公安筆錄,並有證人即被告許榮同證述(見許榮同107年12月4日調查筆錄—偵6776號卷第13頁),兼以審繹比對被告劉信忠與鍾建福、被告陳仁和與鍾建福、陳淑水彼此間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陳仁和最晚於107 年10月間,即得悉要「加菜」加運「海洛因」一情,且被告陳仁和於107年11月1日下午7 時51分57秒,即去電陳淑水,表示「他」說「訂金沒辦法拿」、因為「他」說「菜色不好」要「再加」(詳見「附表陸、二、陳仁和」譯文編號8);被告陳仁和與陳淑水通話後,隨即於同日下午7 時55分40秒,再撥打鍾建福於大陸持用之0000000000000 門號電話(見同「附表陸、二、陳仁和」譯文編號9),鍾建福於電話中已表示:是否「菜色不好」要「加菜」,不是你(陳仁和)臺灣方面就可以決定,還要對「那邊的決定」,還要聯絡「那邊」,不是「你們這邊」(臺灣陳仁和方面)決定就可以,並表示伊(鍾建福)自己就可以代表對方(大陸大船方面)決定,及「已經打電話過去那邊跟「阿忠」(即劉信忠)講了(偵1821號卷第59至60頁【偵6776卷第221 頁同】),陳仁和即於107年11月3日下午3時3分許,出境至大陸福建省福州市,並投宿於飯店;於同日(107年11月3日)晚間9 時33分36秒,鍾建福撥電話給陳仁和,鍾建福表示其人還在臺灣,二人相約翌日(107年11月4日)由鍾建福赴大陸福州市詳談(見「附表陸、二「陳仁和」通訊譯文編號),鍾建福遂於於107年11月4日上午10時7 分許,出境至大陸福建省福州市,與陳仁和詳談聯絡(鍾建福、陳仁和入出境紀錄—偵6776卷第159頁【陳仁和】、第153頁【陳仁和】),由上資料可知,被告陳仁和於107年11月1日前,已得悉「貨主」方欲加運海洛因,並同時徵詢臺灣方面之船長陳淑水、大陸方面之船長鍾建福之意見,而鍾建福亦已轉告被告劉信忠知悉;而本件運輸流程,大陸之船隻「閩長漁運23179號」,先於107年11月8日第1次出航,航行至廣東汕頭一帶外海,即因船隻油料不夠繼續航行,及鍾建福痛風發作、連賀強嚴重暈船而於11月9 日左右返航平潭,嗣於11月12日再度出航,於11月21上午6 時30分許,抵達約定之柬埔寨外海,並自被告陳志雄監看之柬埔寨船隻上,接運34袋紅、黑色行李袋,接著往臺灣澎湖海域一帶航行;是本件自柬埔寨接運到本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07 年11月21日)前,被告劉信忠、陳仁和,甚至共犯鍾建福、陳淑水,均已知悉「加菜」內容為加運550 公斤之「海洛因」。且本案經查獲後,扣案海洛因之淨重約為556 公斤,與被告鄧天預計運輸之重(數)量相差無幾;然愷他命部分,僅有約471 公斤,與「五百」、被告許榮同約定運輸之600 公斤,相差甚為懸殊。是勾稽被告等人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比對證人許榮同、鍾建福、各被告鄧天、陳志雄、陳仁和所述過程,及跟監蒐證報告,可推知被告劉信忠至遲於107 年11月初,即應知「加菜」非加運「愷他命」數量,而是「加菜色」、加運「海洛因」種類之毒品。
7、綜上所述,本案被告許榮同、陳仁和、劉信忠三人共同運輸第一、三級毒品,被告鄧天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被告陳志雄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均事證明確,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海洛因、愷他命除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3 款所列之第一、三級毒品外,另依「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一點(三)之公告,亦列為管制進出口之物品,是海洛因、愷他命亦為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授權所訂之管制進出口物品,不限其數額,不得非法持有、運輸及私運進出口。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之運輸毒品罪,不以國外輸入國內或國內輸出國外為限(司法院36年院解字第3541號、37年院解字第3853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所謂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係指由國外或自大陸地區私運管制物品,進入台灣地區而言;是懲治走私條例處罰之走私行為既未遂與否,係以已否進入國界為標準;凡私運該物品進入我國統治權所及之領土、領海、領空,其走私行為即屬既遂(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3794、3467號、88年度台上字第2489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3593號、101 年台上字第5999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運輸毒品罪所指之「運輸」,乃本於運輸意思而搬運輸送之謂,倘有此主觀意思而著手為搬運輸送之行為,其罪即為成立,並非以所運輸之毒品已運抵目的地為完成犯罪之要件;是運輸毒品罪或運送走私物品罪之成立,並非以所運輸之毒品或運送之走私物品已運抵目的地為完成犯罪之要件,是以,區別各該罪之既遂、未遂,應以已否起運離開現場為準,如已起運離開現場,其構成要件之輸送行為即已完成,不以達到目的地為既遂之條件(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096號、第5399號、第5426號、93年度台上字第1472號、第3018號、95年度台上字第298號、第990號、99年度台上字第7386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運輸毒品罪,並不以兩地間毒品直接運送移轉存置於特定地點為限,其以迂迴、輾轉方法,利用不相同之運輸工具、方法將特定之毒品移轉運送至最終目的者,其各階段之運送行為,均不失為運輸行為之一種,且其運輸之動機、目的係為己或為他人,運輸之方法究為海運、空運、陸運,亦或兼而有之,均在所不問,此即為運輸毒品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最高法院95 年度台上字第6577號、100年度台上字第563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因此,運輸之行為概念,乃指自一地運送至他地而言,自國外運至國內,固屬之,於國內之甲地運至乙地,祇要在其犯罪計畫之內,同屬之,故於走私入境之情形,所謂之運輸行為,當自外國之某處起運,包含中間之出、入境(海關),迄至國內最後之收貨完成止,皆涵括在內,是既已起運,構成該罪之輸送行為即已成立,而迄最後目的地(不論國內、外)到達之時,均屬運輸行為之繼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5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許榮同等人輸入之愷他命及海洛因,係「五百」、「二三」等貨主自柬埔寨購入,再由被告劉信忠、鍾建福安排之「閩長漁運23179 號」漁船,自大陸地區福建省平潭縣駛出,至柬埔寨外海接運本案毒品後,再駛至與臺灣小船約定之座標地點(澎湖外海或海南省三亞市外海)接駁載運,最終目的,係欲將海洛因、愷他命毒品走私進入臺灣;是本件跨境運毒集團所私運之毒品,係自柬埔寨起運,並依計畫航向預定之座標 (北緯23度40分,東經118度30分),雖於行經大陸地區海南省三亞市外海時,遭福建省公安廳禁毒總隊及海警總隊第一支隊查獲,致未能抵達目的地(臺灣),然走私行為雖因毒品尚未進入我國國界即遭查獲而未遂,然該船隻已然起運離開柬埔寨,其運輸行為仍屬既遂。
(二)核被告許榮同、陳仁和、劉信忠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項、第3項之運輸第一、三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未遂罪;被告鄧天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未遂罪;被告陳志雄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未遂罪。被告等人因運輸第一、三級毒品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其等運輸第一、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許榮同、陳仁和、劉信忠所為,係以一運輸行為,同時同地私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處斷。又被告許榮同、陳仁和、劉信忠、鄧天等人,係以一運輸進口之行為,同時觸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與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2項、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未遂罪;被告陳志雄係以一運輸進口之行為,同時觸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與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2項、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未遂罪;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被告許榮同、鄧天、陳仁和、劉信忠等人,均從一重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處斷;被告陳志雄則從一重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處斷。
(三)按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又按刑法上之幫助犯,固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成立,惟所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者,指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他人犯罪之實現者而言,倘以合同之意思而參加犯罪,即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縱其所參與者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仍屬共同正犯,又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指其所參與者非直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行為而言,苟已參與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一部,即屬分擔實施犯罪之行為,雖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亦仍屬共同正犯(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333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從中居間介紹「買賣」毒品之行為,未若其他刑法法規有所謂「居間」(如人工生殖法第31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2條等)、「媒介」(如刑法第231條、第231條之1第2項、第233條、第269條第2項、第296條之1第4項、第349條第1項等)、「介紹」(如刑法第292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3條第1項第4 款等)或「牙保」(如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第84條第2項、第85條第2、3項、第86條第2 項等)等規定。此「居間」行為,參考民法第565 條規定可分為二種情形,一為「報告居間」即為他人報告訂約之機會,一為「媒介居間」即周旋於他人之間為之說合。以毒品「買賣」為例,若未涉及舉凡看貨、議價、洽定交易時地、收款、交貨等有關販賣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原則上固應以行為人主觀上究係基於幫助賣方販售毒品,抑或幫助買方即施用者購入毒品之意思,而異其行為責任,此有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708號判決可參。被告許榮同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許榮同並無與被告鄧天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之意思,是被告許榮同至多僅成立運輸第一級毒品之「幫助犯」;惟查,被告許榮同雖未直接引薦被告鄧天與陳仁和、劉信忠、鍾建福等接駁運輸海洛因之共犯認識,甚且於鄧天邀集時,表示運輸海洛因之罪責太重,不敢參與等語;惟被告許榮同一來間接輾轉告知被告鄧天有關陳仁和、鍾建福等運輸交通者之聯絡資訊,二來積極介入鄧天運輸海洛因之「運費」、「報酬」之議價行為(如提議鄧天與劉信忠雙方各退一步、並提出由鄧天再支付800 萬元給大船運輸方或被告劉信忠個人等),而「運輸」毒品之「運費」、「報酬」,與「買賣」毒品之「價金」相同,均為構成要件極為重要之一環,因如「報酬」、「價金」談妥,始有成立「運送」、「買賣」契約關係可能。而被告許榮同供承,為使其與「五百」之愷他命順利入境臺灣,且又礙於被告劉信忠以將愷他命丟入海中之要脅,乃不得不出面為被告鄧天與劉信忠「喬價金(運費)」、「議價(運費、報酬)」之積極作為,此亦有通訊監察譯文可資為憑。是被告許榮同已介入鄧天與劉信忠運送雙方之「議價」行為,已屬「運輸」之構成要件,縱被告許榮同是以幫助鄧天之意思而參與協調運費報酬,然其所為已屬運輸之構成要件行為,依前揭見解,自屬正犯無疑。
(四)按共同正犯,在合同之意思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判例意旨參照);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或基於同一犯罪目的,於犯罪行為持續進行之各階段中,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而為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且其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755 號、28年上字第3110號、30年上字第1781號、49年臺上字第77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92年度臺上字第3724號、第5407號判決要旨參照);是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05號判例、98年度台上字第2655號判決要旨參照)。再者,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5407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共同正犯在主觀上須有共同犯罪之意思,客觀上須為共同犯罪行為之實行。所謂共同犯罪之意思,係指基於共同犯罪之認識,互相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犯罪目的之意思;共同正犯因有此意思之聯絡,其行為在法律上應作合一的觀察而為責任之共擔。查被告許榮同聯絡覓得劉信忠、鍾建福代為運送愷他命,被告鄧天自行聯絡陳仁和等為運輸海洛因之行為,被告許榮同係為「五百」運輸愷他命,被告鄧天是為「二三」運輸海洛因,被告陳志雄與陳仁和、陳淑水等人、被告陳仁和、陳淑水與「五百」、「二三」等人間,雖非直些聯繫,然依前述,其等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被告許榮同與陳志雄、陳仁和、陳淑水、劉信忠、鍾建福、「五百」、柬埔寨之「阿仁(音同)」、「阿風(或「豐」,音同)、大陸人民羅強、劉志國、李旭鵬、王長明、潘宏明等人,就運輸第三級毒品犯行相互間;被告許榮同與鄧天、陳仁和、陳淑水、劉信忠、鍾建福、「二三」、大陸人民羅強、劉志國、李旭鵬、王長明、潘宏明等人,就運輸第一級毒品犯行相互間,互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五)被告許榮同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 106年度訴字第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6年7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前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依法「死刑」及「無期徒刑」均不得加重,且被告許榮同並無無從適用刑法第59條之情形,予以加重有何違反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之處,故除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就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之併科罰金刑、運輸第三級毒品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刑部分,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六)偵審自白減刑部分
1、立法目的與修法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雖定有明文;然該條項規定旨在獎勵犯人悛悔,同時使偵查或審判機關易於發現真實,以利毒品查緝,俾收防制毒品危害;是不論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事後有無翻異,苟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曾有自白,即應依法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1231號、第2926號、101年度臺上字第1539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僅須被告於偵、審中均曾經自白,即得認有該條項之適用,不以始終承認犯罪為必要,故於偵查中及審判中縱曾一度或數度否認犯罪,但僅須於偵查及審判中各有一次(或一次以上)自白,即符合上開減輕其刑之規定(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3172號、第3611號、第4802號、第5850號、101 年度臺上字第176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按:因最高法院上開判決見解,使為數不少之販毒被告,利用此一實務上通說之寬鬆認定見解,每每僅於偵查中或於審理時,各有一次自白後,隨即矢口否認犯行,於一、二審法院耗費訴訟程序調查後,始又上訴第二、三審,表示要自白認罪減刑。因販毒被告鑽營此法律解釋之漏洞,有悖於本條核心意旨【鼓勵被告自新及節省司法資源】,故109年1月15日公布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修正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得減輕其刑,並自109年7月15日起生效施行)。
2、目前實務上,自白雖不以被告於偵、審中,始終承認犯罪為必要,惟仍須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始得適用該條項規定減輕其刑。倘僅於偵查中自白,未於審判中自白,或僅於審判中自白,未於偵查中自白者,均無該條項之適用(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525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此所稱「偵查中之自白」,包括偵查輔助機關及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訊問時之自白在內,即包含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司法警察(官)自白,以及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含延長羈押),於法官訊問時所為之自白(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850號判決意旨可參);「審判階段之自白」,則以案件起訴繫屬後在事實審法院任一審級之一次自白。
3、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所謂「自白」,乃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認罪、肯定供述之謂(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6608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1231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404號、第5153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383號判決意旨、103年7 月29日103年度第1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販賣毒品與合資購買、無償轉讓、代購毒品而幫助他人施用毒品或與他人共同持有毒品,係不同之犯罪事實。倘行為人僅承認「合(集)資」購買、代購、無償轉讓,難認其已就販賣毒品之事實為自白,要無前揭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3年7 月29日103年度第1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3 年度台上字第3383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之販賣毒品罪(包括販賣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係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營利之意圖」,而在客觀上將毒品價售或有償讓與他人,為其構成要件;是有無「營利之意圖」,乃販賣毒品與轉讓毒品、為他人購買毒品而幫助施用毒品等犯罪之主要分野,亦為各該犯罪異其刑罰輕重之原因,自屬販賣毒品犯罪之重要構成要件事實。同此原理,「認識」為犯意之基礎,無認識即無犯意可言,行為人對毒品種類、分級之認知,自亦屬主觀構成要件,譬如財產犯罪之「主觀不法意圖」、販賣之「主觀營利意圖」,均係主觀認知或意圖,屬主觀構成要件要素之一,自亦屬主要、重要之事實。
4、被告許榮同、陳志雄、陳仁和均有偵審自白減刑規定之適用
⑴、被告許榮同自調詢、偵訊(包括本院羈押庭法官訊問)、本
院移審訊問、準備程序、迄至審理程序時止,均始終自白認罪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部分之犯行;另被告許榮同對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之犯行,雖於本院表示「否認犯罪」之意,然究其真意,並未否認知悉被告鄧天與「二三」方面欲「搭便車」「加菜」海洛因加運之事實,且一再強調,有為鄧天與劉信忠雙方「喬價格(運費、報酬)」,使此次運輸第一、三級毒品之經過順利等情。是依上開實務見解,被告許榮同對鄧天欲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客觀事實及主觀認識(知悉毒品種類),均始終坦承;本院認被告許榮同對運輸第一級毒品犯行之「全部」事實(包含主、客觀事實),並未加以否認(對所運輸者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種類有認知【坦承知悉「加菜」是加運「海洛因」】,且有以原定之大陸及臺灣船隻,自柬埔寨接駁轉運第一、三級毒品來台之認識),此與被告劉信忠(另詳下述)始終辯稱以為「加菜」是加運「愷他命」的數量,不知是加運「海洛因」之主觀認知等與運輸第一級毒品之主要構成要件不同之辯詞者不同。是被告是否符合偵審自白之規定,係以被告是否對運輸行為之「全部」或「主要」部分之「事實」均為肯認之供述;而不以被告對構成「罪名」或適用「法條」是否肯認為判斷標準,此於前述實務見解詳述甚明。是被告許榮同雖坦承知悉被告鄧天欲利用其尋找仲介之船隻運毒,且知悉鄧天所欲加運之物,係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然因認自己並無與鄧天「共同」運輸海洛因之犯意聯絡,僅幫忙為「喬價金」之行為分擔,而認此不應成立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屬對法律涵攝之認知,不代表被告許榮同對其為鄧天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議價」之行為予以否認。被告之辯護人為被告主張僅構成「幫助犯」等,亦非否認主要構成要件事實。蓋犯罪事實該當何種法律、應適用何種法條、構成正犯或幫助犯,係屬認事用法之環節,為檢察官或法官之專業,被告無從得悉其行為應符合何種法律,或應該當何種刑罰。是本院認被告許榮同不但就運輸第三級毒品之事實,同時就被告鄧天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於偵、審中,均已對「主要構成要件事實」加以肯認,依前述說明,被告許榮同就本件犯行(尤以運輸第一級毒品),於偵、審中始終自白犯罪,自應適用該條例規定,減輕其刑。
⑵、被告陳志雄雖否認知悉加運海洛因部分,然本院認被告陳志
雄就此部分(運輸第一級毒品),確實不知,亦未見有何與相關共犯聯絡或分擔此部分行為之事證(詳後述「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而被告陳志雄就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部分,於調詢、偵訊,迄至本院羈押庭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訊問,均始終坦承,是被告陳志雄就本件運輸第三級毒品部分之犯行,亦符合減刑規定。
⑶、被告陳仁和初始雖矢口否認有何共同運輸第一、三級毒品之
犯行,辯稱僅代為介紹陳淑水之船隻載運,並辯稱以為僅是載運一般香菇等走私農產品云云;惟於調查局及檢察官最後一次詢、訊問時,已自白犯行(詳被告陳仁和107 年12月27日調查筆錄及偵訊筆錄—偵6776號卷第449 頁、第455至456頁,第471頁);於本院108年4月2日移審訊問時,亦坦承運輸第一、三級毒品之犯行(見本院該次訊問筆錄—本院 108年度重訴字第3 號卷第51至52頁);惟被告陳仁和此後,又翻異前述偵查、審判中恰恰各有1 次之自白,而改稱不知道加菜是加運海洛因,其先前於調查局、檢察官所供認之情,不是坦承知悉運輸第一級毒品,先前恐怕是調查官、檢察官誤解其意云云;本院乃又耗費司法人力,再行詰問、調查;然如前所述,被告許榮同雖於偵、審中,僅各有1 次之自白,且事後翻異前詞,然依目前新法尚未生效施行之實務見解,仍認被告陳仁和所為,符合本條偵、審各有1 次自白,縱非真心悔過,縱仍浪費司法資源,仍得減刑之規定,是爰仍予以減輕其刑(然因被告陳仁和未有真正悔悟之心,且仍未達節省司法資源之該條立法本旨,故本院雖予以減輕,然認減輕幅度不宜過大,以符立法意旨之精神,並合公平,詳下述科刑部分)。
⑷、被告劉信忠就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自警詢開始,迄
至本院審理終結前,始終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以為「加菜」是增加愷他命之數量而已,不知是加運海洛因云云(詳見被告劉信忠107 年12月6 日、26日調查筆錄及偵訊筆錄,本院108年4月2日訊問筆錄、4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6 月28日審判筆錄);及至109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時,始改稱先前所謂以為「加菜」是增加載運愷他命一節,是指運送途中(船隻已載運到海洛因)始知悉所謂「加菜」是指加運「海洛因」,故仍算偵審「自白」云云;然依前述,毒品種類之認知,涉及罪名之成立,屬於「重要」、「主要」構成要件事實,被告劉信忠於調查局及檢察官歷次詢問、訊問時,均矢口否認知悉加菜是增加「海洛因」之運輸,是被告劉信忠就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偵查中並未自白犯行,依前述說明,偵查及審判中,至少需各有1 次之自白,始得符合本條減刑要件。被告劉信忠於偵查、調詢時,始終未曾自白海洛因部分之犯行,自無從依本條規定減輕其刑,自不待言。
(七)被告許榮同之辯護人於本院109年5月12日言詞辯論審理庭時,主張被告劉信忠有供出毒品上游鄧天,請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減刑云云;然本件檢調等有偵查權限之人員,從通訊監察、跟監情蒐、現譯快報等偵查作為,早已掌握本件運輸毒品案件之相關涉嫌人,諸如被告許榮同、鄧天、陳志雄、陳仁和、劉信忠、鍾建福、陳淑水、「五百」(黃○○)、宋○○等人涉案事證,業據證人即承辦之調查局人員焦有軍到庭證述甚明(詳見焦有軍109年4 月7日審判筆錄—本院重訴2號卷第108頁、第114至115頁),是被告許榮同雖供述被告鄧天要求加運之部分事實,然鄧天涉案部分,早為承辦之調查單位掌握,且本案毒品經大陸方面海警查獲後,亦發現為愷他命及海洛因二種毒品,是被告許榮同並不合供出毒品上游或來源、或共犯、其他正犯之減刑規定。辯護人此部分主張,核無理由。
(八)被告等人所為均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情形被告劉信忠之選任辯護人為被告劉信忠主張本件有「法重情輕」之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然本件被告五人,均身體健全、並為中、壯年紀,五人均無有何窮盡力量仍無法謀生、或遭人逼迫威脅,而不得不運毒之苦衷;被告五人均純為貪圖運毒之「暴利」,一次運毒成功,幾可獲得數百萬至上千萬之報酬,且無庸辛苦努力工作,即可獲致豐厚利潤,故鋌而走險,利欲薰心,置嚴刑竣罰於不顧,甘冒運毒風險,僅因貪圖暴利,其等動機、心態、手段、目的,無一足引人同情而有「情堪憫恕」之處。又本次運輸之毒品,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高達556公斤多,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亦多達471公斤多(被告許榮同等人原以為運輸600 公斤之愷他命),二種毒品合計高達1 噸重有餘,數量均甚為龐大,產生之危害亦甚鉅,敗壞社會治安之嚴重性至大。是本件被告等人所為犯行,不足使人產生同情,甚且以目前社會氛圍,對「毒梟」及其下交通、運輸、收取毒品之參與者,尤以本案毒品數量之龐大、且係跨國海上接駁運送、規模組織較為龐大,容有「處以極刑」亦不足引人同情之可能。是辯護人主張被告劉信忠有「情堪憫恕」、「法重情輕」之減刑事由,核屬無稽。
(九)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人均身體健全,且或事業有成(如被告鄧天於越南經營奶茶店)、被告陳志雄、陳仁和、劉信忠均有一技之長,竟均不思安分守己、以正當工作換取報酬,其等為貪圖暴利,無視國家防制毒品危害之禁令,與貨主「五百」、「二三」等人,欲共同運輸大量海洛因(被告鄧天僅有運輸海洛因部分)、愷他命(被告陳志雄僅有運輸愷他命部分)入境臺灣,不僅助長毒品氾濫,荼毒國人之身心發展,且足以使購買而施用者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戕害國民身心健康甚鉅,所為應予非難;又本件所運輸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數量甚鉅,「淨重」各多達470多公斤、550多公斤,總計超過1 公噸之鉅量毒品,如未遭查獲而流入臺灣市面,所造成之遺害殊難想像。是考量被告等人原欲運輸入境之愷他命及海洛因毒品數量甚多,流佈之廣、危害之深,猶應予嚴懲;另參以被告鄧天於本案參與運輸第一級毒品程度及角色地位,顯重於其他被告及共犯,被告許榮同參與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之程度,亦重於被告劉信忠、陳仁和等人,及被告陳志雄、陳仁和、劉信忠係擔任「交通」之角色,被告許榮同、陳仁和、劉信忠參與兩種毒品之運輸等各人於本案中之角色、地位重要性等,及僅被告許榮同事後始終自白犯行,態度較為乾脆,交代較為清楚,犯後態度最屬良好等情,兼以被告鄧天、劉信忠矢口否認犯行,被告陳仁和先否認犯行,繼而承認,嗣又否認到底,態度反覆不一,難見有真正悔悟之心;另考量本件海洛因尚未流入市面,故被告鄧天、劉信忠二人所犯運輸海洛因之犯行,尚罪不及死,又二人均無任何得以減刑事由,故判處二人無期徒刑;另刑法第37條第1 項規定,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係採「必」宣告主義,並無被告為本國人或外國人之別,外國人判處無期徒刑經執行而假釋或赦免後,仍有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可能,自有宣告褫奪公權之必要及適用。是被告劉信忠雖係大陸地區人士,依現今兩岸分治之政治現況,並無我國公民權,然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均仍不排除日後有取得我國國籍及公權利之可能,故並依刑法第37條第1 項規定,宣告無期徒刑者,併宣告褫奪公權終身。被告許榮同、鄧天、陳志雄均符合偵審自白之減刑規定,被告許榮同、陳仁和參與運輸之毒品為二種,及被告許榮同始終坦承犯行,清楚交代,較未推諉等情,被告陳仁和雖於偵、審中因各有1 次自白,而得獲減刑寬典,然考量其嗣後旋又推翻前供,先後態度反覆不一,仍多所狡卸,而耗費司法資源,且未見有真正悔悟之心,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立法本旨實有未合。故同為偵、審自白之減刑,本院仍考量被告許榮同、陳志雄、陳仁和各人自白之真意,與悔改誠意之多寡,檢省司法資源之程度等諸般情狀,暨被告各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角色、地位、所得利益、造成之危害、犯後態度、及各人之智識、家境、生活種種情狀,就各人所為,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末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兩岸條例第2條第2款更指明:
「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揭示大陸地區仍屬中華民國之領土。大陸地區現在因事實上之障礙為中華民國主權所不及,但大陸地區人民並非外國人,是被告劉信忠雖與臺灣地區人民共同犯罪,然無從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餘地。至兩岸條例第18條第1項第4款、第3項但書第2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10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又依其他法律規定限令出境者,得不經內政部移民署審查會審查,逕行驅逐出境。該條規定意旨,係內政部移民署認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等情,不待司法機關判決,即得由內政部移民署逕行限令或驅離大陸地區人民離開臺灣地區,毋須再由司法機關宣告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之必要。是本件被告劉信忠部分,尚無從由司法機關宣告強制出境之餘地,附此敘明。
(十)沒收(銷燬)
1、毒品
⑴、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所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同條例第18條第 1項後段規定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且未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或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至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亦不得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等毒品即屬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逕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911號、第5252號、96年度台上字第728號、第884號、第5165號、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第6117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
3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壹至伍之白色粉末及白色結晶各1,588袋、471袋,分別檢出海洛因、氯胺酮(即愷他命)成分,淨重合計556,061.29公克 (海洛因,約556公斤)、471,308.3公克(愷他命,約471公斤),有大陸地區福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編號:榕公鑒〔2019〕 4、5、6號、〔2019〕1728、1729、1730號(白色粉末—海洛因),及〔2018〕3764號、〔2019〕1333號(白色結晶—愷他命)之檢驗報告在卷可稽(本院重訴3號卷四第7 至121頁)。是上開海洛因、愷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3款所列之第一、三級毒品,均為違禁物,並為被告五人本次運輸之毒品(被告鄧天僅有海洛因部分、被告陳志雄僅有愷他命部分)。上開毒品雖遭大陸福建省公安廳禁毒總隊查扣、保管,惟無證據證明大陸方面已進行銷燬而事實上不存在,而大陸地區公安、警察,並非我國司法輔助人員,難認係由我國司法單位扣案之物,故各該毒品雖未經我國扣案,然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除因取樣鑑驗耗失之部分外,與盛裝前開海洛因、愷他命之包裝袋等外包裝,海洛因部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於各被告所犯項下,均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愷他命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於各被告犯行下,宣告沒收之。是起訴書以現今司法實務及兩岸分治之實況,故本件違禁物之毒品,無由我方執行沒收之必要及可行性,而認無須聲請由我國宣告沒收(銷燬),容有誤解,併此說明。
2、犯罪所得及犯罪所用
⑴、按刑法上責任共同原則,係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
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共同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亦即責任共同原則僅在處理共同犯罪參與關係中責任之認定,與犯罪工具物之沒收重在犯罪預防並遏止犯罪,以及犯罪所得之沒收旨在澈底剝奪犯罪利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係屬兩事。又沒收固為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但沒收人民財產使之歸屬國庫,係對憲法所保障人民財產基本權之限制,性質上為國家對人民之刑事處分,對人民基本權之干預程度,並不亞於刑罰,原則上仍應恪遵罪責原則,並應權衡審酌比例原則,尤以沒收之結果,與有關共同正犯所應受之非難相較,自不能過當。從而,共同正犯間關於犯罪所得、犯罪工具物應如何沒收,仍須本於罪責原則,並非一律須負連帶責任;況且應沒收物已扣案者,本無重複沒收之疑慮,更無對各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或重複諭知之必要,否則即科以超過其罪責之不利責任。因之,我國最高法院往昔採連帶沒收共同正犯犯罪所得,及就共同正犯間犯罪工具物必須重複諭知之相關見解,均已不再援用,而已改為共同正犯間之犯罪所得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部分而為沒收及追徵;而犯罪工具物須屬被告所有,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者,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併予諭知沒收。至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或連帶沒收及追徵(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001號、第1366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 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論)。
⑵、犯罪所得
①、犯罪所得採「總額原則」,不論成本、淨利,均應予沒收;
另按「犯罪所得之財物,如能認定確係犯罪所得,均應宣告沒收,不以當場搜獲扣押者為限,且犯罪所得之對價,不問其中成本若干,利潤多少,均應全部諭知沒收,貫徹政府查禁煙毒之決心,以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2419號、100年台上字第842號、101 年台上字第438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我國實務向來對犯罪所得(尤以製毒、運毒、販毒等毒品犯罪)之一貫見解,均採不計成本、有無獲利,一律予以沒收之「總額」原則。
②、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已不採連帶沒收,而應視各人實際分
得之數額沒收。查被告陳志雄、陳仁和、劉信忠各人因本件運毒,業經取得如附表參編號三、附表四編號五、附表伍編號四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陳志雄、陳仁和、劉信忠各人供認在卷(被告陳志雄109 年1月15日調查筆錄—他138號卷第36頁、109年2月3日偵訊筆錄—他188號卷第56頁 【偵緝443號卷第122頁同】;被告陳仁和107年12月27日調查及偵訊筆錄—偵6776號卷第449頁、第455頁、第473頁,本院108 年4月2日移審訊問筆錄—本院重訴3號卷一第51至52頁;被告劉信忠107年12月6日調查及偵訊筆錄—偵6776號卷第284至287頁、第317頁、第319頁),爰於被告各人犯行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又因未據扣案,且復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爰依同條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⑶、供犯罪所用之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而犯罪工具物須屬被告所有,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者,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併予諭知沒收。至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或連帶沒收及追徵,此實務見解,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有關供運輸、製造、販賣毒品等犯罪所用之物,亦適用之。是本案各被告持用之行動電話及門號、公用電話卡、預付卡、衛星電話、筆記紙張、證件(台胞證、護照、船員證、船票等,被告陳仁和所有、往返兩岸聯繫運毒所需之物—詳見附表壹至伍「沒收宣告」及「備註」各欄),或屬於各被告所有、或屬於以運毒費用購買而事實上持有及有處分權,而供為本件運毒聯繫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於各人有所有權或有事實上處分權之被告犯行下,宣告沒收之,如未扣案,則依刑法第38條第 4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見各「備註」欄)。
⑷、供犯罪預備之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義務沒收之物,僅限於「供犯罪所用」之物,「供犯罪預備」之物,不包括之;故扣案為被告許榮同所有如附表壹編號四之「0000000000」門號SIM卡1枚,係被告許榮同於毒品遭大陸警方查獲而東窗事發後,另行購入聯繫,以躲避我國警方追查之用,故屬犯罪預備之物,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範範圍,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3、本案有多數沒收,故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就上開宣告沒收之物,併執行之。
4、不予沒收至本件以「五百」支付之運輸愷他命費用及支出之新臺幣450萬元(約等於人民幣100萬元)中,以人民幣45萬元購入之「閩長漁運23179號」 漁船,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之「犯第4條之罪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本亦應依該條項規定宣告沒收,然該船隻因於海南省三亞市外海遭大陸福建省禁毒總隊及海警總隊查獲時,共犯鍾建福及大陸籍船員共犯等人,為湮滅罪證,乃將水閥打開,故意使船隻沈沒,而使該運毒之船隻沉沒於大海中,已然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另被告陳仁和遭扣案之ASUS廠牌手機(插置門號0000000000門號SIM卡),並無證據證明有持以供本案運毒聯絡所用或預備,與本案無直接關連,自亦無從宣告沒收,均附此敘明。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鄧天明知愷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運輸、私運進口,竟與許榮同、陳仁和、劉信忠、陳志雄、鍾建福及陳淑水等人,共同基於運輸及私運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107 年10月間,提議出資2,900萬元,將550公斤海洛因毒品以「加菜」方式,欲以許榮同等人原計劃運輸愷他命入境之方式,將鉅量海洛因併同載運回臺。因認被告鄧天同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
(二)被告陳志雄明知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1 項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運輸、私運進口,竟與許榮同、陳仁和、劉信忠、鄧天、鍾建福及陳淑水等人,共同基於運輸及私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107 年10月間起,以起訴書所載「加菜」之方式,共同載運第一級毒品至臺灣境內。因認被告陳志雄同時涉犯毒品危因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訊據被告鄧天堅決否認有何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之犯行,辯稱,伊沒有參與許榮同運輸毒品犯行,是許榮同自己想運毒品,跟伊無關,伊只是出於好意,才出面協調而已等語;被告陳志雄否認運輸第一級毒品之犯行,辯稱:許榮同僅告知其要載運的是愷他命,其當天前往現場點貨的時候,有發現數量不對,有看到紅色跟黑色旅行袋,但不確定多出來的旅行袋裡面是什麼東西,其有立刻通知許榮同,許榮同要其數量點好就好,其它不要管,其是後來才知道是海洛因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參照);倘犯罪之證明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1831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經查:
(一)被告鄧天部分
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榮同於108年6月25日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原本要載的是600公斤的愷他命,後來為什麼又多出550公斤的海洛因?)伊跟劉信忠、「五百」講好,10月17日劉信忠拿走450 萬,他說10天左右船就可以出去了,結果船還沒出去之前,伊一個朋友鄧天,對伊說要順便載550 公斤海洛因,伊說這個罪太重,伊不敢做,不能幫忙,說到最後,鄧天詢問伊找的載600 公斤愷他命的人是誰,伊說大陸叫「阿忠」的人負責,還有「老四」(鍾建福),最後鄧天跟伊說各人做各人的,他自己會叫人安排這550 公斤(海洛因);伊有跟鄧天說一個「黑面的」、一個臉黑黑的,在發生事情之前,伊跟陳仁和不曾見面,是在10月23、24日,鍾建福跟伊去「松湖宮」,伊車停在下面,鍾建福去找陳仁和,後來鄧天經由他自己的管道,找到陳仁和、劉信忠等語,與其歷次警詢、偵訊時所述被告鄧天並未參與運輸第三級毒品等情相符,並有許榮同與鄧天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可資佐證(見第1821號偵卷第135至155頁),堪以採信。
2、又被告許榮同於107年11月5日14時57分55秒與鍾建福通訊時,刻意將電話轉交給被告鄧天,並由鄧天直接跟鍾建福談論「加菜」之事情(見第1821號偵卷第42至43頁);比對本件運毒過程之週折,及被告許榮同、陳志雄所述,被告鄧天係利用許榮同欲替「五百」接運愷他命之便,順勢載運海洛因來台,其目的僅在與「二三」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來台,並無與許榮同等人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意思,僅因「搭便車(愷他命)」之故,而同時遂其運輸海洛因來台之目的。是被告鄧天並無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與行為分擔。
(二)被告陳志雄部分
1、本案原先係被告許榮同與「五百」欲自柬埔寨運輸600公斤愷他命來台,而由被告許榮同找伊相識3、40年之「厝邊」(鄰居)友人陳志雄至柬埔寨擔任「押貨(愷他命)」及聯繫大陸船隻之工作,業據證人即被告許榮同證述在卷;又證人許榮同證稱: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是被告鄧天事後「加菜」,伊沒有告訴陳志雄;陳志雄在柬埔寨監看愷他命運上船時,有告訴伊,多了好幾袋「東西」,伊有要陳志雄不要管,只要管好他們自己愷他命部分就好,陳志雄不知道鄧天加運部分,也不知道多運的東西是何物等語 (見本院109年4月7日審判筆錄)。足證被告陳志雄僅知載運之毒品為愷他命,並無加運海洛因之認知。
2、又審究本案相關通訊監察譯文,亦無任何被告許榮同、鄧天或劉信忠、共犯鍾建福、陳淑水等人有告知本件尚有「二三」、鄧天加運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是檢察官僅以被告陳志雄受許榮同指示至柬埔寨「監貨」及聯繫大陸方面的大船,即謂被告陳志雄知悉及參與事後由被告鄧天與「二三」加運之海洛因一情,稍嫌無據。
(三)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未能指出本件被告鄧天、陳志雄有何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自不能遽論被告二人有何運輸第三級、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是公訴意旨認被告鄧天所為,同時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認被告陳志雄所為,同時涉犯同條第1 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容有誤會。惟因起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 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懲治走私條第2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4項、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弘宇偵查起訴及檢察官黃佳權追加起訴,由檢察官高永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潔
法 官 謝昀芳法 官 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建毅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壹(許榮同)┌──┬─────────────────┬──────────────┐│編號│沒 收 宣 告│備 註│├──┼─────────────────┼──────────────┤│ 一 │未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壹千伍百│1.未扣案(遭大陸警方扣押)。││ │捌拾捌袋(淨重共計伍拾伍萬陸千零陸│2.印有「雙獅地球」商標之白色││ │拾壹點貳玖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 粉末合計1,276袋 (淨重共計││ │包裝袋壹千伍百捌拾捌個),均沒收銷│ 447,214.23公克);印有紅色││ │燬之。 │ 「999」 字樣之白色粉末合計││ │ │ 46袋(淨重共計16,106.1公克││ │ │ );印有紅色「AAA」 字樣之││ │ │ 白色粉末合計266袋 (淨重共││ │ │ 計92,740.96公克) ;白色粉││ │ │ 末經抽驗檢出海洛因成分;合││ │ │ 計1,588袋(淨重共計556061.││ │ │ 29公克【約556公斤】)。 ││ │ │3.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 │ 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 二 │未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合計肆百柒拾│1.未扣案(遭大陸警方扣押)。││ │壹袋(淨重共計肆拾柒萬壹千參百零捌│2.外觀為綠色鐵觀音茶葉袋包裝││ │點參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之白色晶體合計471袋 (淨重││ │肆百柒拾壹個),均沒收之。 │ 共計471,308.3公克) ,經抽││ │ │ 驗檢出愷他命成分(共計僅約││ │ │ 471公斤【未達600公斤】)。││ │ │3.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沒收││ │ │ 。 │├──┼─────────────────┼──────────────┤│ 三 │扣案行動電話(IMEI序號:三五八八八│1.被告許榮同所有,用以與本案││ │0000000000號)壹支,沒收│ 共犯聯絡本件運毒事宜之用。││ │之。 │2.本院108年度保字第456號贓證││ │ │ 物品保管單編號6 (基隆地檢││ │ │ 署108年度證字第448號扣押物││ │ │ 品清單編號6 (調查局證物編││ │ │ 號B6) ││ │ │3.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 │ 1項規定沒收。 │├──┼─────────────────┼──────────────┤│ 四 │扣案預付卡0000000000門號│1.被告許榮同所有,用以與本案││ │SIM 卡壹枚、公用電話卡壹張,均沒收│ 共犯聯絡本件運毒事宜之用。││ │之。 │2.本院108年度保字第456號贓證││ │ │ 物品保管單編號7、8(基隆地││ │ │ 檢署108年度證字第448號扣押││ │ │ 物品清單編號7、8(調查局證││ │ │ 物編號B7、B8) ││ │ │3.公用電話卡1 張依毒品危害防││ │ │ 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沒收││ │ │ ;0000000000門號SIM 卡依刑││ │ │ 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供犯罪││ │ │ 預備之用之規定沒收。 │├──┼─────────────────┼──────────────┤│ 五 │扣案筆記紙共拾張,沒收之。 │1.被告許榮同所有,用以供本案││ │ │ 運毒犯罪之用。 ││ │ │2.本院108年度保字第456號贓證││ │ │ 物品保管單編號1至5(基隆地││ │ │ 檢署108年度證字第448號扣押││ │ │ 物品清單編號1至5(調查局證││ │ │ 物編號B1至B5) ││ │ │3.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 │ 1項規定沒收。 │├──┼─────────────────┼──────────────┤│ 六 │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1.被告許榮同所有,與本案共犯││ │門號SIM 卡壹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聯絡本件運毒事宜之用。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2.被告許榮同辯稱東窗事發後,││ │價額。 │ 已棄置於海中。 ││ │ │3.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 │ 1 項規定沒收,並依刑法第38││ │ │ 條第4項規定,追徵價額。 │└──┴─────────────────┴──────────────┘附表貳(鄧天)┌──┬─────────────────┬──────────────┐│編號│沒 收 宣 告│備 註│├──┼─────────────────┼──────────────┤│ 一 │未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壹千伍百│1.未扣案(遭大陸警方扣押)。││ │捌拾捌袋(淨重共計伍拾伍萬陸千零陸│2.印有「雙獅地球」商標之白色││ │拾壹點貳玖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 粉末合計1,276袋 (淨重共計││ │包裝袋壹千伍百捌拾捌個),均沒收銷│ 447,214.23公克);印有紅色││ │燬之。 │ 「999」 字樣之白色粉末合計││ │ │ 46袋(淨重共計16,106.1公克││ │ │ );印有紅色「AAA」 字樣之││ │ │ 白色粉末合計266袋 (淨重共││ │ │ 計92,740.96公克) ;白色粉││ │ │ 末經抽驗檢出海洛因成分;合││ │ │ 計1,588袋(淨重共計556061.││ │ │ 29公克【約556公斤】)。 ││ │ │3.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 │ 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 二 │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八四│1.被告鄧天所有,用以與本案共││ │000000000門號SIM 卡壹枚)│ 犯許榮同等人聯絡本件運輸第││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一級毒品海洛因事宜之用。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 │ 1 項規定沒收,因未扣案,並││ │ │ 依刑法第38條第4 項規定,追││ │ │ 徵價額。 │└──┴─────────────────┴──────────────┘附表參(陳志雄)┌──┬─────────────────┬──────────────┐│編號│沒 收 宣 告│備 註│├──┼─────────────────┼──────────────┤│ 一 │未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合計肆百柒拾│1.未扣案(遭大陸警方扣押)。││ │壹袋(淨重共計肆拾柒萬壹千參百零捌│2.外觀為綠色鐵觀音茶葉袋包裝││ │點參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之白色晶體合計471袋 (淨重││ │肆百柒拾壹個),均沒收之。 │ 共計471,308.3公克) ,經抽││ │ │ 驗檢出愷他命成分(共計僅約││ │ │ 471公斤【未達600公斤】)。││ │ │3.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沒收││ │ │ 。 │├──┼─────────────────┼──────────────┤│ 二 │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0九│1.行動電話為被告陳志雄所有,││ │00000000門號SIM 卡壹枚)及│ 用以與本案共犯聯絡本件運輸││ │衛星電話壹具,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用。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2.衛星電話為被告許榮同以運毒││ │價額。 │ 價金購買,交予被告陳志雄,││ │ │ 供陳志雄於柬埔寨與被告劉信││ │ │ 忠、共犯陳淑水聯絡接駁運毒││ │ │ 事宜之用,被告陳志雄有事實││ │ │ 上管理處分權。 ││ │ │3.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 │ 1 項規定沒收,因未據扣案,││ │ │ 同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 ││ │ │ 追徵價額。 │├──┼─────────────────┼──────────────┤│ 三 │未扣案犯罪所得美金參仟元及新臺幣肆│1.美金3000元,為被告許榮同自││ │拾萬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五百」所支付之運毒價金中││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取美金3000元為機票交通費││ │ │ 用及被告陳志雄在柬埔寨之生││ │ │ 活開銷費用,屬於犯罪所得(││ │ │ 運毒成本)。 ││ │ │2.被告陳志雄運輸第三級毒品愷││ │ │ 他命之代價為新臺幣60萬元,││ │ │ 但僅先取得新臺幣40萬元。另││ │ │ 新臺幣20萬元尚未取得。 ││ │ │3.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 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 │ │ 。 │└──┴─────────────────┴──────────────┘附表肆(陳仁和)┌──┬─────────────────┬──────────────┐│編號│沒 收 宣 告│備 註│├──┼─────────────────┼──────────────┤│ 一 │未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壹千伍百│1.未扣案(遭大陸警方扣押)。││ │捌拾捌袋(淨重共計伍拾伍萬陸千零陸│2.印有「雙獅地球」商標之白色││ │拾壹點貳玖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 粉末合計1,276袋 (淨重共計││ │包裝袋壹千伍百捌拾捌個),均沒收銷│ 447,214.23公克);印有紅色││ │燬之。 │ 「999」 字樣之白色粉末合計││ │ │ 46袋(淨重共計16,106.1公克││ │ │ );印有紅色「AAA」 字樣之││ │ │ 白色粉末合計266袋 (淨重共││ │ │ 計92,740.96公克) ;白色粉││ │ │ 末經抽驗檢出海洛因成分;合││ │ │ 計1,588袋(淨重共計556061.││ │ │ 29公克【約556公斤】)。 ││ │ │3.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 │ 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 二 │未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合計肆百柒拾│1.未扣案(遭大陸警方扣押)。││ │壹袋(淨重共計肆拾柒萬壹千參百零捌│2.外觀為綠色鐵觀音茶葉袋包裝││ │點參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之白色晶體合計471袋 (淨重││ │肆百柒拾壹個),均沒收之。 │ 共計471,308.3公克) ,經抽││ │ │ 驗檢出愷他命成分(共計僅約││ │ │ 471公斤【未達600公斤】)。││ │ │3.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沒收││ │ │ 。 │├──┼─────────────────┼──────────────┤│ 三 │扣案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壹具(IMEI│1.被告陳仁和所有,用以與本案││ │序號:00000000000000│ 共犯聯絡本件運毒事宜之用。││ │五號,含0000000000門號SI│2.本院108年度保字第457號贓證││ │M卡壹枚),沒收之。 │ 物品保管單編號1 (基隆地檢││ │ │ 署108年度證字第449號扣押物││ │ │ 品清單編號 1(調查局證物編││ │ │ 號A1) ││ │ │3.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 │ 1項規定沒收。 │├──┼─────────────────┼──────────────┤│ 四 │扣案之台胞證及船票各壹張、船員證及│1.被告陳仁和所有,用以供作本││ │護照各壹本,均沒收之。 │ 件運毒來往大陸與臺灣聯絡所││ │ │ 需用之物。 ││ │ │ 本件運毒事宜之用。 ││ │ │2.本院108年度保字第457號贓證││ │ │ 物品保管單編號3至6(基隆地││ │ │ 檢署108年度證字第449號扣押││ │ │ 物品清單編號3至6(調查局證││ │ │ 物編號A3至A6) ││ │ │3.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 │ 1項規定沒收。 │├──┼─────────────────┼──────────────┤│ 五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1.被告陳仁和引介共犯陳淑水為││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臺灣接駁運輸毒品之小船,取││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得被告鄧天及「二三」交付之││ │ │ 運輸海洛因定金新臺幣700 萬││ │ │ 元,其中新臺幣400 萬元歸大││ │ │ 陸方面之大船(劉信忠、鍾建││ │ │ 福)分配,另新臺幣300 萬元││ │ │ 由臺灣之小船(陳仁和、鍾建││ │ │ 福)取得,陳淑水分得新臺幣││ │ │ 170 萬元,被告陳仁和分得新││ │ │ 臺幣130 萬元(另新臺幣10萬││ │ │ 元為鍾建福積欠被告陳仁和之││ │ │ 債務,與本案無關,不計入被││ │ │ 告陳仁和犯罪所得)。 ││ │ │2.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 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 │ │ 。 │└──┴─────────────────┴──────────────┘附表伍(劉信忠)┌──┬─────────────────┬──────────────┐│編號│沒 收 宣 告│備 註│├──┼─────────────────┼──────────────┤│ 一 │未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壹千伍百│1.未扣案(遭大陸警方扣押)。││ │捌拾捌袋(淨重共計伍拾伍萬陸千零陸│2.印有「雙獅地球」商標之白色││ │拾壹點貳玖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 粉末合計1,276袋 (淨重共計││ │包裝袋壹千伍百捌拾捌個),均沒收銷│ 447,214.23公克);印有紅色││ │燬之。 │ 「999」 字樣之白色粉末合計││ │ │ 46袋(淨重共計16,106.1公克││ │ │ );印有紅色「AAA」 字樣之││ │ │ 白色粉末合計266袋 (淨重共││ │ │ 計92,740.96公克) ;白色粉││ │ │ 末經抽驗檢出海洛因成分;合││ │ │ 計1,588袋(淨重共計556061.││ │ │ 29公克【約556公斤】)。 ││ │ │3.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 │ 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 二 │未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合計肆百柒拾│1.未扣案(遭大陸警方扣押)。││ │壹袋(淨重共計肆拾柒萬壹千參百零捌│2.外觀為綠色鐵觀音茶葉袋包裝││ │點參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之白色晶體合計471袋 (淨重││ │肆百柒拾壹個),均沒收之。 │ 共計471,308.3公克) ,經抽││ │ │ 驗檢出愷他命成分(共計僅約││ │ │ 471公斤【未達600公斤】)。││ │ │3.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沒收││ │ │ 。 │├──┼─────────────────┼──────────────┤│ 三 │未扣案I-PHONE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1.被告劉信忠所有,用以與本案││ │插置之0000000000000門│ 共犯聯絡本件運輸第一、三級││ │號SIM卡壹枚) 及衛星電話壹具,均沒│ 毒品事宜之用。 ││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2.衛星電話為被告許榮同以運毒││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價金購買,交予被告陳志雄,││ │ │ 供陳志雄於柬埔寨與被告劉信││ │ │ 忠、共犯陳淑水聯絡接駁運毒││ │ │ 事宜之用,被告陳志雄有事實││ │ │ 上管理處分權。 ││ │ │3.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 │ 1 項規定沒收,因未扣案,並││ │ │ 依刑法第38條第4 項規定,追││ │ │ 徵價額。 │├──┼─────────────────┼──────────────┤│ 四 │未扣案犯罪所得人民幣肆拾伍萬元及新│1.被告劉信忠引介載運愷他命之││ │臺幣參佰玖拾萬元,均沒收之,於全部│ 小船及海洛因之大船,其中人││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民幣45萬元,為被告許榮同交││ │徵其價額。 │ 付「五百」運輸愷他命價金新││ │ │ 臺幣1,300萬元之3 分之1,約││ │ │ 450萬元(約人民幣100萬元)││ │ │ 為定金,劉信忠以45萬元人民││ │ │ 幣,委託大陸地區人民潘宏明││ │ │ 購入本件從柬埔寨接運愷他命││ │ │ 及海洛因之 「閩長漁運23179││ │ │ 號」漁船(因遭大陸警方查獲││ │ │ ,由被告鍾建福等人鑿沈,故││ │ │ 船隻已沉沒入海中滅失),另││ │ │ 支付人民幣10萬元給鍾建福,││ │ │ 自己取得人民幣45萬元之犯罪││ │ │ 所得(載運愷他命)。 ││ │ │2.被告陳仁和取得鄧天及「二三││ │ │ 」交付之運輸海洛因定金新臺││ │ │ 幣700萬元,交付新臺幣390萬││ │ │ 元給劉信忠委託之在台友人,││ │ │ 再由該友人匯款至大陸,為被││ │ │ 告劉信忠運毒(海洛因)之犯││ │ │ 罪所得。 ││ │ │3.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 第3項規定,沒收及追徵。 │└──┴─────────────────┴──────────────┘附表陸(本案相關譯文)
一、許榮同與鍾建福、陳志雄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偵1821號卷第27至54頁)┌──┬──────────────┬──────────────────┬───────┐│編號│通話時間/通話對象/基地台位置│ 通 聯 內 容 摘 要 │備 註│├──┼──────────────┼──────────────────┼───────┤│ 1 │時間:107年10月14日 │許榮同:喂?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1時55分43秒 │鍾建福:喂?吃飽沒?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000(鍾建福) │許榮同:喂?吃飽了。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許榮同) │鍾建福:吃飽了,我朋友說要買一臺車,│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臺北市中山區新喜│ 等這麼久。時間是多久了?(註│ 號偵查卷第15││ │ 里松江路562號 │ 指許榮同請求劉信忠以漁船載運│ 7-167頁)。 ││ │ │ 毒品情事) │2.第1821號偵查││ │ │許榮同:有啦!我昨天有跟他(註:指劉│ 卷第27頁。 ││ │ │ 信忠)見啦!明天我就說了。 │ ││ │ │鍾建福:是喔!你跟誰見面?跟我朋友喔│ ││ │ │ ? │ ││ │ │許榮同:對啦! │ ││ │ │鍾建福:沒什麼問題喔? │ ││ │ │許榮同:有啦!我有跟他講啦!跟他講明│ ││ │ │ 天再決定啦! │ ││ │ │鍾建福:喔!明天決定喔! │ ││ │ │許榮同:對啦! │ ││ │ │鍾建福:你有什麼事要馬上打給我,不然│ ││ │ │ 我給大家罵成這樣。 │ ││ │ │許榮同:好啦!我知道。好啦!好。 │ │├──┼──────────────┼──────────────────┼───────┤│ 2 │時間:107年10月17日 │鍾建福:喂?怎樣?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1時43分38秒 │許榮同:他說差不多2 天你就回來了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000(鍾建福) │鍾建福:2 天喔?2 天就…星期幾?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許榮同) │許榮同:差不多後天啦! 應該是後天你就│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臺北市內湖區蘆洲│ 要回來了。 │ 號偵查卷第15││ │ 里安康路268 號 │鍾建福:後天喔? │ 7-167頁)。 ││ │ │許榮同:明天18,後天19。 │2.第1821號偵查││ │ │鍾建福:恩。 │ 卷第27至29頁││ │ │許榮同:他剛才是這樣說,他明天就回去│ 。 ││ │ │ 了啦! │ ││ │ │鍾建福:恩,他明天回來我要跟他見面還│ ││ │ │ 是我直接從杭州直接飛回臺灣?│ ││ │ │許榮同:你應該先跟他見面一下啦!你應│ ││ │ │ 該先在平潭先跟他見一下面吧!│ ││ │ │鍾建福:恩。 │ ││ │ │許榮同:對嗎?你應該先跟他見面一下,│ ││ │ │ 隔天再回來,後天,後天再回來│ ││ │ │ 。 │ ││ │ │鍾建福:好啦! │ ││ │ │許榮同:我問你,我剛才忘記問他,那車│ ││ │ │ 差不多幾碼? │ ││ │ │鍾建福:我怎麼知道他哪一臺? │ ││ │ │許榮同:大約啦! │ ││ │ │鍾建福:我不知道,真的我不知道,我要│ ││ │ │ 怎麼大約地說! │ ││ │ │許榮同:大約幾碼這樣也不知道,你也不│ ││ │ │ 知? │ ││ │ │鍾建福:我就沒看到,沒看到車。 │ ││ │ │許榮同:大約你聽不懂喔!我就說大約你│ ││ │ │ 聽不懂! │ ││ │ │鍾建福:大約應該1百多應該有啦! │ ││ │ │許榮同:1百多碼而已? │ ││ │ │鍾建福:恩,應該1 百多還是2 百,他們│ ││ │ │ 大陸車跟臺灣車不一樣,我要看│ ││ │ │ 車我才會講,我要怎麼大約地講│ ││ │ │ ! │ ││ │ │許榮同:喔! │ ││ │ │鍾建福:對不對? │ ││ │ │許榮同:恩。 │ ││ │ │鍾建福:我也沒看到車呀!你讓我看到車│ ││ │ │ 我才知道這臺怎樣,我車都沒看│ ││ │ │ 到我怎麼知道幾碼! │ ││ │ │許榮同:喔!好啦! │ ││ │ │鍾建福:好,新臺幣要幫我準備喔!我新│ ││ │ │ 臺幣沒半塊喔! │ ││ │ │許榮同:新臺幣?新臺幣要幫你準備什麼│ ││ │ │ ?我剛才跟你說160 塊的人民幣│ ││ │ │ 我準備給你這樣而已。 │ ││ │ │鍾建福:斡恁袓公啦!要給我餓死喔! │ ││ │ │許榮同:餓死…你每次都在大陸當皇帝,│ ││ │ │ 來臺灣都當乞丐蛤? │ ││ │ │鍾建福:就吃飯配菜脯,省錢花女人你不│ ││ │ │ 曾聽過喔? │ ││ │ │許榮同:我聽過呀! │ ││ │ │鍾建福:恩呀! │ ││ │ │許榮同:來這裡有給你配菜脯嗎? │ ││ │ │鍾建福:去那裡只有吃鵝肉而已呀! │ ││ │ │許榮同:對呀!我問你你回來有給你菜脯│ ││ │ │ 嗎?如果給你配菜脯我不就沒話│ ││ │ │ 說。 │ ││ │ │鍾建福:我說我在大陸吃飯配菜脯,省錢│ ││ │ │ 花女人啦! │ ││ │ │許榮同:那你回來餓死應該的呀! │ ││ │ │鍾建福:應該?好呀! 大哥這樣當的,當│ ││ │ │ 這樣比得起喔?大哥講這樣我可│ ││ │ │ 以接受的喔? │ ││ │ │許榮同:講這個講得出口!好啦!你明天│ ││ │ │ 跟他見面再講啦! │ ││ │ │鍾建福:好,OK。 │ ││ │ │許榮同:恩。 │ │├──┼──────────────┼──────────────────┼───────┤│ 3 │時間:107年10月18日 │許榮同:喂 ? │1.本院107 年度││ │ 上午6時57分28秒 │陳志雄:喂 ?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 (許榮同)│許榮同:怎麼還沒到?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 (陳志雄)│陳志雄:到了啦!在這裡了啦!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臺北市內湖區石潭│許榮同:在這?在哪?你在哪? │ 號偵查卷第15││ │ 里石潭路133-163 │陳志雄:剛下來而已。 │ 7-167頁)。 ││ │ 號A 棟 │許榮同:喔!我一樣繞過來你下車這裡。│2.第1821號偵查││ │ │陳志雄:好啦 │ 卷第30頁。 │├──┼──────────────┼──────────────────┼───────┤│ 4 │時間:107年10月25日 │許榮同:到了沒? │1.本院107 年度││ │ 上午9時02分09秒 │鍾建福:我昨天就到了阿。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000(鍾建福) │許榮同:你不是今天要過來?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許榮同) │鍾建福:他叫我不要過去阿。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台北市內湖區石潭│許榮同:你娘的,不要過來?甚麼? │ 號偵查卷第15││ │ 里金莊路129號 │鍾建福:朋友要過來,我朋友要過來。 │ 7-167頁)。 ││ │ │許榮同:朋友要過來?你娘的,你都不用│2.第1821號偵查││ │ │ 跟我,都不用,你這樣對嗎? │ 卷第30至33頁││ │ │鍾建福:甚麼對還是不對? │ 。 ││ │ │許榮同:是為什麼不用過來? │ ││ │ │鍾建福:我朋犮的車子在這裡阿,他要過│ ││ │ │ 來找我阿。 │ ││ │ │許榮同:我這樣聽不懂。 │ ││ │ │鍾建福:你聽不懂喔。 │ ││ │ │許榮同:你那個都沒給我,是要怎麼樣那│ ││ │ │ 個阿? │ ││ │ │鍾建福:他叫你要再買一支。 │ ││ │ │許榮同:是甚麼要再買一支? │ ││ │ │鍾建福:手機阿。 │ ││ │ │許榮同:為什麼要再買一支? │ ││ │ │鍾建福:他說他的車子有一支,他自己沒│ ││ │ │ 有。 │ ││ │ │許榮同:你娘的,你在幹甚麼?你做事情│ ││ │ │ 都沒有那個,覺得說不用過來?│ ││ │ │ 不過來我是要怎麼樣那個? │ ││ │ │鍾建福:我過去要幹甚麼?我現在等我朋│ ││ │ │ 友講一講,看是怎麼樣,再一起│ ││ │ │ 過去,我跟他說27有要進香,他│ ││ │ │ 說27怕會來不及,他怎麼樣你知│ ││ │ │ 道嗎,他昨天跟我講,他去買一│ ││ │ │ 台新車,你預測的有夠準的,他│ ││ │ │ 去買車。 │ ││ │ │許榮同:那怎麼樣? │ ││ │ │鍾建福:車他買的,預測有夠準的,他說│ ││ │ │ 應該差不多,差了一兩天,他說│ ││ │ │ 我沒用好,遊覽車都叫好了、人│ ││ │ │ 都叫好了,車自己買,昨天早上│ ││ │ │ 跟我講,我昨天跟他講,他問我│ ││ │ │ 說,你沒錢用喔,我說有錢沒錢│ ││ │ │ 一回事,對不對。 │ ││ │ │許榮同:現在事情決定要怎麼樣? │ ││ │ │鍾建福:我本來要過去,我朋友說他在這│ ││ │ │ 裡,他要過來找我,他跟我說不│ ││ │ │ 然你過去再拿一支手機,手機不│ ││ │ │ 夠,手機少一支。 │ ││ │ │許榮同:是為什麼少一支?我就拿2支給 │ ││ │ │ 你們啦,一人一支,你現在說少│ ││ │ │ 一支,是為什麼少一支? │ ││ │ │鍾建福:他車上有,車上一支。 │ ││ │ │許榮同:這樣就好了,是為什麼要再那個│ ││ │ │ ? │ ││ │ │鍾建福:他個人沒有。 │ ││ │ │許榮同:誰個人沒有? │ ││ │ │鍾建福:朋友啦,阿忠個人沒有。 │ ││ │ │許榮同:不然他那裡不能買一支嗎?我就│ ││ │ │ 感覺很奇怪阿。 │ ││ │ │鍾建福:不然你跟他講,阿跟我沒關係,│ ││ │ │ 那跟我甚麼關係都沒有,你跟他│ ││ │ │ 講,你不跟他講。 │ ││ │ │許榮同:我哪有不跟他講,他又沒跟我講│ ││ │ │ 阿。 │ ││ │ │鍾建福:你現在打電話跟他講,要的話,│ ││ │ │ 我馬上回去拿,你跟他講。 │ ││ │ │許榮同:幹你娘,你在弄甚麼東西,我都│ ││ │ │ 看不懂,辦甚麼東西我都看不僅│ ││ │ │ 。 │ ││ │ │鍾建福:我好倒楣,被你罵。 │ ││ │ │許榮同:我不是罵你,你聽不懂,你這樣│ ││ │ │ 是在幹甚麼,辦甚麼事情,說真│ ││ │ │ 的我都看不懂,這小事情而已。│ ││ │ │鍾建福:我這樣有夠倒楣。 │ ││ │ │許榮同:幹你娘,真的是。 │ ││ │ │鍾建福:你跟他講不好。 │ ││ │ │許榮同:我是那裡沒跟他講清楚,是甚麼│ ││ │ │ 事情?有講好?我就想不到阿, │ ││ │ │ 我那裡沒有跟他講清楚,你說給│ ││ │ │ 我聽。 │ ││ │ │鍾建福:他就叫我回去跟你拿一支手機,│ ││ │ │ 我跟你講,你就罵我,我真的有│ ││ │ │ 夠倒楣。 │ ││ │ │許榮同:做事情不是這樣,不是這樣這裡│ ││ │ │ 做一下、那裡做一下。 │ ││ │ │鍾建福:這樣跟我有甚麼關係啦? │ ││ │ │許榮同:我就想不通阿,他現在是決定怎│ ││ │ │ 麼樣?叫你回來就對了?是嘛?│ ││ │ │鍾建福:叫我回去拿手機,他說他車要修│ ││ │ │ 理,快好了,差不了2天,叫我 │ ││ │ │ 回去跟你拿一支手機,不然他沒│ ││ │ │ 辦法跟我聯絡。 │ ││ │ │許榮同:不會講,你回來再說啦。 │ │├──┼──────────────┼──────────────────┼───────┤│ 5 │時間:107年10月26日 │鍾建福:喂。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1時13分21秒 │許榮同:你要到了?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 │鍾建福:還沒,我先過去辦事情一下。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00(鍾建福) │許榮同:你先去辦事情?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台北市內湖區湖元│鍾建福:對,你有跟朋友講嗎? │ 號偵查卷第15││ │ 里行忠路66巷2號 │許榮同:有阿,跟他說,他說30之前阿。│ 7-167頁)。 ││ │ (華生水資源) │鍾建福:對阿,他有跟我說這樣阿,他跟│2.第1821號偵查││ │ │ 我說我的事情先把他處理好,我│ 卷第33至38頁││ │ │ 自己的事情處理好,剩下的叫我│ 。 ││ │ │ 都不要管,也不要問。 │ ││ │ │許榮同:幹你娘,我被人家洗臉。 │ ││ │ │鍾建福:叫我怎樣你知道嗎?叫我不用管│ ││ │ │ 也不用問,回來待命,叫你去進│ ││ │ │ 香就去進香,這樣就好了,你不│ ││ │ │ 用問這麼多。 │ ││ │ │許榮同:你今天有回來還是沒有? │ ││ │ │鍾建福:有啦,我今天沒辦法過去,我明│ ││ │ │ 天早上才有辦法過去找你,我被│ ││ │ │ 人交代要拿一下東西,我下去南│ ││ │ │ 部。 │ ││ │ │許榮同:你下去南部?你現在去南部? │ ││ │ │鍾建福:對阿,我坐飛機到桃園阿。 │ ││ │ │許榮同:你今天趕得上來嗎? │ ││ │ │鍾建福:來不及,我明天再趕上去可以嗎│ ││ │ │ ?沒差啦。 │ ││ │ │許榮同:幹你娘,那個朋友明天要出門,│ ││ │ │ 我就不會講,你聽不懂,你都不│ ││ │ │ 知道人家那個,我跟你說得很清│ ││ │ │ 楚。 │ ││ │ │鍾建福:工作派一大堆。 │ ││ │ │許榮同:人家要趕快出門,這樣就沒辦法│ ││ │ │ 那個,你聽不懂。 │ ││ │ │鍾建福:我有印象,電話聯絡過,我有印│ ││ │ │ 象。 │ ││ │ │許榮同:這樣沒辦法那個阿,你今天有辦│ ││ │ │ 法趕上來嗎?晚一點沒關係。 │ ││ │ │鍾建福:趕不上去啦。 │ ││ │ │許榮同:怎樣趕不上去。 │ ││ │ │鍾建福:我真的…,他叫我去找一個人,│ ││ │ │ 有事情,晚上才要見面,要怎麼│ ││ │ │ 趕。 │ ││ │ │許榮同:你晚上見面完趕快坐車上來阿。│ ││ │ │鍾建福:趕不及。 │ ││ │ │許榮同:不然你先上來一趟再趕下去?你│ ││ │ │ 看這樣行不行? │ ││ │ │鍾建福:我一定會認得他啦,我很會認人│ ││ │ │ 。 │ ││ │ │許榮同:你還聽不懂,你認得他他認得你│ ││ │ │ 喔? │ ││ │ │鍾建福:不然你拿車票給他啦,我會認得│ ││ │ │ 他啦,認得臉的啦。 │ ││ │ │許榮同:你晚上跟他們見面,你就現在上│ ││ │ │ 來一下,馬上趕下去就好了。 │ ││ │ │鍾建福:我時間就排的滿滿滿,哪有辦法│ ││ │ │ ,只有趕路而已,我真的氣得要│ ││ │ │ 死,你叫他晚一天再去可以嗎?│ ││ │ │許榮同:你聽不懂?不行,我昨天就跟你│ ││ │ │ 講,你是孩子在亂說話。 │ ││ │ │鍾建福:你才亂說話,他都派工作給我做│ ││ │ │ 。 │ ││ │ │許榮同:幹你娘,都甚麼時候了,還在這│ ││ │ │ 些有得沒得,是在當遊戲喔? │ ││ │ │鍾建福:你直接跟他講,我真的被這邊罵│ ││ │ │ 、那邊罵,被夾到中間。 │ ││ │ │許榮同:我不是罵你,你聽懂嗎?我是叫│ ││ │ │ 你…,你是在當遊戲喔?你知道│ ││ │ │ 25要過來,我就都排好了,你現│ ││ │ │ 在變26,26沒關係現在又來變27│ ││ │ │ ,你是在當遊戲喔?我真的沒甚│ ││ │ │ 麼脾氣,被你們弄到火氣都上來│ ││ │ │ 了,你知道嗎? │ ││ │ │鍾建福:我自己的工作我會做到順順順就│ ││ │ │ 好了,我真的不要理你們兩個,│ ││ │ │ 我真的有夠煩的。 │ ││ │ │許榮同:幹你娘我不會講,你是要理我甚│ ││ │ │ 麼東西,你就說25要來,25沒辦│ ││ │ │ 法過來沒關係,變26,26現在變│ ││ │ │ 27,人家要趕快出去,你聽不懂│ ││ │ │ ? │ ││ │ │鍾建福:我知道,我這邊就有事情,沒事│ ││ │ │ 情我不會跟你這樣。 │ ││ │ │許榮同:我問你,你要怎麼跟他聯絡啦?│ ││ │ │ 現在他人過去是要怎麼樣跟你聯│ ││ │ │ 絡啦?幹你娘,像小孩在辦事情│ ││ │ │ ,在當遊戲喔,你聽懂嗎? │ ││ │ │鍾建福:電話不會聯絡喔? │ ││ │ │許榮同:他要怎麼跟你聯絡?我問你? │ ││ │ │鍾建福:他有那麼趕喔?明天一定要走?│ ││ │ │許榮同:你有差那些喔?幹你娘機掰,那│ ││ │ │ 不是我跟他的那個,你聽懂嗎?│ ││ │ │ 你是不是跟我說25那個,25來不│ ││ │ │ 及又26,26沒那個現在又27,他│ ││ │ │ 人要出去,你要怎麼聯絡啦? │ ││ │ │鍾建福:他不會晚一天喔? │ ││ │ │許榮同:就跟你說不行你聽不懂喔? │ ││ │ │鍾建福:他不行我也不行啦。 │ ││ │ │許榮同:幹你娘機掰,人家機票都訂好了│ ││ │ │ ,你那樣那樣?我昨天就已經被│ ││ │ │ 人家帶去洗臉洗到整臉吃豆花了│ ││ │ │ ,你娘機掰,很不愛講、很不愛│ ││ │ │ 講,你聽懂嗎?你現在要去哪?│ ││ │ │ 我說你要下去你晚上跟他見面,│ ││ │ │ 晚上才見面,你現在回頭先上來│ ││ │ │ ,這樣不行?我問你這樣就好了│ ││ │ │ 。 │ ││ │ │鍾建福:不行。 │ ││ │ │許榮同:我現在都隨便你們就對了?是這│ ││ │ │ 樣是不是? │ ││ │ │鍾建福:你們現在大家真的都把我當小弟│ ││ │ │ 。 │ ││ │ │許榮同:誰把你當作小弟,我甚麼時候跟│ ││ │ │ 你說話這樣?做人處事不是這樣│ ││ │ │ ,你聽懂鳴? │ ││ │ │鍾建福:現在說到底都怪我? │ ││ │ │許榮同:誰怪你,照理講你就要照時間那│ ││ │ │ 個阿,你昨天時間沒辦法,說今│ ││ │ │ 天也沒關係,你現在又跟我說明│ ││ │ │ 天? │ ││ │ │鍾建福:我電話都不要講,我真的要處理│ ││ │ │ 事情,他一直叫我今天一定要到│ ││ │ │ ,我電話的事情我就不要講。 │ ││ │ │許榮同:你這樣聽不懂,他明天早上人就│ ││ │ │ 要出去,這樣你叫我要怎麼弄?│ ││ │ │鍾建福:我說一句謊話的,我家死光光,│ ││ │ │ 我今天覽趴爛掉,我昨天票買好│ ││ │ │ 了,買早上的要回去,你乾脆叫│ ││ │ │ 我用電話講,我說給你聽我也整│ ││ │ │ 很火,要回去,接著我不是跟你│ ││ │ │ 說我要回去跟我朋友聊天?我朋│ ││ │ │ 友說他來進香,車在這,下午要│ ││ │ │ 過來這裡跟我聊天,都說清楚,│ ││ │ │ 我車票買好又退,又怎麼,我懶│ ││ │ │ 趴夾到,你們現在亂想,我自己│ ││ │ │ 的事情,我要處理好,我朋友說│ ││ │ │ ,我下午會過去你家跟你聊天,│ ││ │ │ 說清楚,我說好,我明天再趕回│ ││ │ │ 去,他說好,我說下午一定要到│ ││ │ │ ,他說他的車子在這裡,他這兩│ ││ │ │ 天才有回去,叫我等他,我說好│ ││ │ │ 。 │ ││ │ │許榮同:沒關係,你現在不用講這個給我│ ││ │ │ 聽,你現在意思是甚麼時候有辦│ ││ │ │ 法來? │ ││ │ │鍾建福:明天早上到。 │ ││ │ │許榮同: 明天幾點到? │ ││ │ │鍾建福:我坐早班飛機到,這樣可以嗎?│ ││ │ │許榮同:你幾點會到這裡我才知道。 │ ││ │ │鍾建福:好,我等一下馬上打給你。 │ │├──┼──────────────┼──────────────────┼───────┤│ 6 │時間:107年10月26日 │許榮同:喂,怎樣?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1 時33分09秒 │鍾建福:大哥,12點之前到,我坐去桃園│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000(鍾建福) │ ,坐8 點半的,他是桃園的飛機│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許榮同) │ 還是台北的飛機?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台北市內湖區安康│鍾建福:喂 ,他坐幾點的啦? │ 號偵查卷第15││ │ 路27巷23之5號 │許榮同:他坐8 點45的,來不及。 │ 7-167頁)。 ││ │ │鍾建福:我這8點半最早班。 │2.第1821號偵查││ │ │許榮同:你幾點到台北啦? │ 卷第38至39頁││ │ │鍾建福:我8 點半最早班到桃園,坐計程│ 。 ││ │ │ 車去台北,差不多要12點。 │ ││ │ │許榮同:你現在在那裡? │ ││ │ │鍾建福:我在台北東區,在這裡等朋友,│ ││ │ │ 朋友要過來找我。 │ ││ │ │許榮同:你還在那裡就對了? │ ││ │ │鍾建福:可以嗎? │ ││ │ │許榮同:我隨便你阿,我哪有辦法跟你說│ ││ │ │ 不行。 │ ││ │ │鍾建福:不行喔? │ ││ │ │許榮同:你想怎麼樣就怎麼樣,沒關係,│ ││ │ │ 我不會講,我給人家拆車票好了│ ││ │ │ 、拆車票好了,明天見面再說。│ ││ │ │鍾建福:恩。 │ ││ │ │許榮同:用拆車票的啦,這樣聽得懂? │ ││ │ │(斷線) │ │├──┼──────────────┼──────────────────┼───────┤│ 7 │時間:107年10月28日 │許榮同:怎麼說? │1.本院107 年度││ │ 上午8 時39分39秒 │鍾建福:我跟你報備一下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000(鍾建福) │許榮同:怎麼說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許榮同) │鍾建福:我現在弄到一個車子的機器,我│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台北市南港區合成│ 大概差不多3 點、4 點我會打電│ 號偵查卷第15││ │ 里 忠孝東路6 段 │ 話給你,阿你就不要接起來 │ 7-167頁)。 ││ │ 285 號9 樓之2 │許榮同:好 │2.第1821號偵查││ │ │鍾建福:我趕快,趕快要去拿機器,我那│ 卷第39頁。 ││ │ │ 一臺車子要來開一開,要來去西│ ││ │ │ 藏玩 │ ││ │ │許榮同:好 │ ││ │ │鍾建福:好!不要急不要急,我會盡量 │ ││ │ │許榮同:好啦好啦 │ │├──┼──────────────┼──────────────────┼───────┤│ 8 │時間:107年10月29日 │許榮同:有,我知道了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2時33分52秒 │鍾建福:阿我要去打麻將嚕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000(鍾建福) │許榮同:你現在要去打麻將唷?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許榮同) │鍾建福:沒有啦,他現在就等那個...不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台北市內湖區新湖│ 對!我說錯了,我剛剛有打給你│ 號偵查卷第15││ │ 二路329、339號6 │ 嘛! │ 7-167頁)。 ││ │ 樓突出物屋頂 │許榮同:嘿阿!有阿有阿我知道阿 │2.第1821號偵查││ │ │鍾建福:阿有就好了,我昨天有跟他見面│ 卷第39至40頁││ │ │ 了,我叫他快一點,不然我跟他│ 。 ││ │ │ 說我要忙了,他說他知道,他讓│ ││ │ │ 下面的人幫他看一下,可以的話│ ││ │ │ ,他就叫我可以出發了 │ ││ │ │許榮同:喔,你如果要去進香拜拜的話,│ ││ │ │ 你在通知我一下 │ ││ │ │鍾建福:我了解我了解 │ ││ │ │許榮同:好 │ ││ │ │鍾建福:我整個早上都還沒睡覺 │ ││ │ │許榮同:都還沒睡? │ ││ │ │鍾建福:嘿阿,我早上就搭重車去買東西│ ││ │ │ ,馬上來就馬上打給你 │ ││ │ │許榮同:好 │ │├──┼──────────────┼──────────────────┼───────┤│ 9 │時間:107年10月29日 │許榮同:偎?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4時53分30秒 │鍾建福:偎 !阿兄!差多不禮拜四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000(鍾建福) │許榮同:蛤?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許榮同) │鍾建福:擲茭,王爺說差不多禮拜四、五│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台北市內湖區石潭│許榮同:禮拜四、五 │ 號偵查卷第15││ │ 里金莊路129號 │鍾建福:你自己電視看一下就知道了 │ 7-167頁)。 ││ │ │許榮同:了解 │2.第1821號偵查││ │ │鍾建福:你電視自己看一下 │ 卷第40頁。 ││ │ │許榮同:好 │ ││ │ │鍾建福:阿王爺說的要去祖廟進香,你自│ ││ │ │ 己看 │ ││ │ │許榮同:日子比較好,我知道 │ ││ │ │鍾建福:嘿啦 ,你自己看一下 │ ││ │ │許榮同:好 │ ││ │ │鍾建福:這邊陣頭都叫好了,都好了 │ ││ │ │許榮同:好好 │ │├──┼──────────────┼──────────────────┼───────┤│ │時間:107年11月2日 │鍾建福:怎樣,說。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11時10分9秒 │許榮同:怎樣,你在睡了嗎?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 │鍾建福:怎樣?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00(鍾建福) │許榮同:你在睡喔?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台北市內湖區石潭│鍾建福:沒啦,睡睡醒醒。 │ 號偵查卷第15││ │ 里金莊路129號 │許榮同:這樣喔,你昨天睡不著,今天睡│ 7-167頁)。 ││ │ │ 睡醒醒? │2.第1821號偵查││ │ │鍾建福:我哪知道,7點多就開始睡睡醒 │ 卷第41頁。 ││ │ │ 醒。 │ ││ │ │許榮同:這樣? │ ││ │ │鍾建福:恩。 │ ││ │ │許榮同:我乾脆等朋友有個確定,那個,│ ││ │ │ 我再過去找你。好嗎? │ ││ │ │鍾建福:我沒差。 │ ││ │ │許榮同:你沒差喔? │ ││ │ │鍾建福:他今晚會找你喔? │ ││ │ │許榮同:沒啦,他是跟我說,他半夜會到│ ││ │ │ ,你聽得懂嗎?半夜到,他跟我│ ││ │ │ 說明天中午前他會找我。我真的│ ││ │ │ 沒忘記你。 │ ││ │ │鍾建福:沒差。 │ ││ │ │許榮同:沒差喔,等我看怎樣,我再過去│ ││ │ │ 找你。 │ ││ │ │鍾建福:對阿,剛才朋友打過來罵。 │ ││ │ │許榮同:你叫他別再罵你,你也很可憐,│ ││ │ │ 我們說真的。好嗎? │ ││ │ │鍾建福:好。 │ ││ │ │許榮同:好啦。 │ ││ │ │鍾建福:對,叫我回去。 │ ││ │ │許榮同:回去會回去,也等一個那個,好│ ││ │ │ 嗎? │ ││ │ │鍾建福:恩。 │ ││ │ │許榮同:好啦。 │ │├──┼──────────────┼──────────────────┼───────┤│ │時間:107年11月4日 │鍾建福:明天要過去打麻將了。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3時31分26秒 │許榮同:明天要過去打麻將?好啦,好,│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000(鍾建福) │ 了解,恩。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許榮同) │鍾建福:你朋友沒有打給你?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新北市萬里區大鵬│許榮同:沒阿。 │ 號偵查卷第15││ │ 里萬里加投166之1│鍾建福:哼,別理他。 │ 7-167頁)。 ││ │ ,5樓頂 │許榮同:好啦,好。 │2.第1821號偵查││ │ │ │ 卷第42頁。 │├──┼──────────────┼──────────────────┼───────┤│ │時間:107年11月5日 │許榮同:喂,要去打麻將喔?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2時57分55秒 │鍾建福:沒啦,我在試電話,我晚上再去│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000(鍾建福) │ 打。我在試電話,打給你怎麼沒│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許榮同) │ 接。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仁愛區文昌│許榮同:試電話?那天不是試過了,我跟│ 號偵查卷第15││ │ 里16鄰港西街5號 │ 你說如果要打麻將再用另外一支│ 7-167頁)。 ││ │ │ 試阿。 │2.第1821號偵查││ │ │鍾建福:對阿,另外一支試你怎麼都沒接│ 卷第42至43頁││ │ │ ? │ 。 ││ │ │許榮同:另外一支有試嗎? │ ││ │ │鍾建福:有阿,我剛試。 │ ││ │ │許榮同:你剛這支,上次就試過了阿,我│ ││ │ │ 就看了阿。 │ ││ │ │鍾建福:靠么,晚上要打麻將,我都試一│ ││ │ │ 次,你不接,接一下啦。 │ ││ │ │許榮同:好阿,好。 │ ││ │ │鍾建福:怎樣? │ ││ │ │許榮同:你稍等一下。 │ ││ │ │(許榮同將電話轉交給鄧天) │ ││ │ │鄧天:好。 │ ││ │ │鍾建福:喂,老大你好。 │ ││ │ │鄧天:我跟你說,那應該是來得及,你看│ ││ │ │ 要叫誰來拿啦。如果可以就可以,│ ││ │ │ 不行就下次再那個沒關係啦。 │ ││ │ │鍾建福:沒關係,沒下次了,我現在難交│ ││ │ │ 代了,我剛回來有跟他們說。 │ ││ │ │鄧天:好,這樣沒關係。 │ ││ │ │鍾建福:因為我一個決定,一個決定說那│ ││ │ │ 天回來有辦法跟他們說,不過,│ ││ │ │ 我也不會說。 │ ││ │ │鄧天:你考慮看看,如果可以就叫人來拿│ ││ │ │ ,如果不行這也不能勉強,好嗎?│ ││ │ │鍾建福:好。 │ ││ │ │鄧天:好。 │ ││ │ │鍾建福:老大抱歉。 │ ││ │ │鄧天:不會啦,看你這裡有什麼朋友可以│ ││ │ │ 來拿,如果不行我就跟他們推掉,│ ││ │ │ 我也不知道下次有沒有辦法幫人家│ ││ │ │ 用。我就先跟他們推掉,以後再打│ ││ │ │ 算,這樣好嗎? │ ││ │ │鍾建福:好,老大抱歉。 │ ││ │ │鄧天:你最晚,想好真的不行就跟我說不│ ││ │ │ 行,可以就可以,不行我就跟別人│ ││ │ │ 推掉。 │ ││ │ │鍾建福:老大抱歉。 │ ││ │ │鄧天:不會啦,好。 │ │├──┼──────────────┼──────────────────┼───────┤│ │時間:107年11月5日 │許榮同:我跟你說你不用回來了。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6時45分36秒 │鍾建福:怎樣?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 │許榮同:你不用回來,你就去打麻將吧。│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00(鍾建福) │鍾建福:打麻將,今晚不可能打了。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臺北市內湖區石潭│許榮同:今晚不可能打,就明天打阿。 │ 號偵查卷第15││ │ 里金莊區129號 │鍾建福:明晚才有打。 │ 7-167頁)。 ││ │ │許榮同:明晚?不能明早打嗎?蛤?可以│2.第1821號偵查││ │ │ 嗎? │ 卷第44至45頁││ │ │鍾建福:一定要晚上才可以。 │ 。 ││ │ │許榮同:一定要晚上,晚上幾點? │ ││ │ │鍾建福:應該8點才有辦法打,明天,今 │ ││ │ │ 天7點打,明天8點才有辦法打。│ ││ │ │許榮同:這樣明天8點去打,這樣你不用 │ ││ │ │ 回來了,我跟他說這個很累,一│ ││ │ │ 下這樣一下那樣,不是你,你對│ ││ │ │ 我知道,這樣我聽懂啦。 │ ││ │ │鍾建福:現在是怎樣? │ ││ │ │許榮同:你就不用回來。 │ ││ │ │鍾建福:現在我再跟他們2個說沒了? │ ││ │ │許榮同:我也不會說,真的我也不會說,│ ││ │ │ 真的是,不是你,你對我知道,│ ││ │ │ 我聽懂啦,你就去打麻將吧,對│ ││ │ │ 吧。你就跟他們2個說,他們如 │ ││ │ │ 果要,就叫那天我們去臉黑黑的│ ││ │ │ 那個。 │ ││ │ │鍾建福:他就不要。 │ ││ │ │許榮同:不要就算了,不要就算了,不要│ ││ │ │ 就算了,他如果不要收那些金紙│ ││ │ │ ,那就不要了,這樣你聽懂嗎,│ ││ │ │ 這樣就不要了。 │ ││ │ │鍾建福:你番仔喔? │ ││ │ │許榮同:我不是番仔,是我說你聽不懂,│ ││ │ │ 叫那天那個如果要就是。 │ ││ │ │鍾建福:不要不要不要了,幹你娘。 │ ││ │ │許榮同:恩。 │ │├──┼──────────────┼──────────────────┼───────┤│ │時間:107年11月6日 │鍾建福:我來打麻將了。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6時06分42秒 │許榮同:你在打麻將了?好。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000(鍾建福) │鍾建福:那個你要叫朋友(註:指陳志雄)│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許榮同) │ 要過來找我。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許榮同:會。 │ 號偵查卷第15││ │ 路478巷18弄20, │鍾建福:沒啦,要跟我一起打麻將你知道│ 7-167頁)。 ││ │ 22號7樓屋頂 │ 嗎? │2.第1821號偵查││ │ │許榮同:跟你一起打,你說什麼,這樣我│ 卷第45頁。 ││ │ │ 聽不懂。 │ ││ │ │鍾建福:靠么,我不是要過去你朋友那裡│ ││ │ │ 打麻將,你朋友不是要過來跟我│ ││ │ │ 一起打,我這裡少一咖,你朋友│ ││ │ │ (註:指陳志雄)不是要上來跟我│ ││ │ │ 一起打。 │ ││ │ │許榮同:你少一咖,我朋友上去跟你一起│ ││ │ │ 打?說這樣什麼,你在說什麼?│ ││ │ │鍾建福:我過去你家打麻將。 │ ││ │ │許榮同:對。 │ ││ │ │鍾建福:我要回去,你朋友不是一樣要坐│ ││ │ │ 我的車回去他家。 │ ││ │ │許榮同:有啦,這裡知道,對,這知道,│ ││ │ │ 可以啦。 │ ││ │ │鍾建福:喔。 │ ││ │ │許榮同:好。 │ │├──┼──────────────┼──────────────────┼───────┤│ │時間:107年11月9日 │劉信忠:你有打電話嗎? │1.本院107 年度││ │ 上午10時15分 │許榮同:對阿,我打電話給你阿。昨天,│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 │ 2天沒有睡覺,昨天跟那個跟那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許榮同) │ 個朋友講完電話我就跑去睡了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仁愛區忠一│ ,你打過來我都已經在睡覺了,│ 號偵查卷第15││ │ 9號 │ 事情還沒有解決阿。 │ 7-167頁)。 ││ │ │劉信忠:喔。 │2.第1821號偵查││ │ │許榮同:還沒有辦法解決阿。 │ 卷第46至47頁││ │ │劉信忠:為什麼還沒有辦法解決? │ 。 ││ │ │許榮同:那個詳細情形,我見面再講給你│ ││ │ │ 聽,是有。 │ ││ │ │劉信忠:你什麼時候過來阿? │ ││ │ │許榮同:我這個事情辦好才有,等我這個│ ││ │ │ 事情辦好我再打給你阿,等我這│ ││ │ │ 個事情辦好,我有。 │ ││ │ │劉信忠:你現在在家裡還是哪裡? │ ││ │ │許榮同:現在在家裡阿。 │ ││ │ │劉信忠:拿你那支電話打給我吧。 │ ││ │ │許榮同:不是、不是,現在不是在家裡,│ ││ │ │ 在基隆,我現在在基隆啦。恩,│ ││ │ │ 可能。 │ ││ │ │劉信忠:…(收訊不好)。 │ ││ │ │許榮同:喂? │ ││ │ │劉信忠:我跟你講啦。 │ ││ │ │許榮同:對。 │ ││ │ │劉信忠:因為吳董一直打電話,你跟他講│ ││ │ │ ,因為他這2天就要進場了,他 │ ││ │ │ 媽一定要好幾天份,哪有可能,│ ││ │ │ 你進場人家沒有辦法工作的話,│ ││ │ │ 人家哪裡有辦法等,這是不可能│ ││ │ │ 的,你知道嗎? │ ││ │ │許榮同:等什麼?你說等什麼? │ ││ │ │劉信忠:我說這2天就要進場了,你什麼 │ ││ │ │ 材料都還沒準備好,叫人家拿什│ ││ │ │ 麼去工作阿。 │ ││ │ │許榮同:什麼沒有準備好?喂? │ ││ │ │劉信忠:他昨天不是也有打給那個包工頭│ ││ │ │ 阿?喂? │ ││ │ │許榮同:喂?有啦,什麼沒有,我知道阿│ ││ │ │劉信忠:我是說,他昨天有打給那個包工│ ││ │ │ 頭,他說什麼還沒準備好。 │ ││ │ │許榮同:他是在講什麼?他都已經給人家│ ││ │ │ 拿去了阿。 │ ││ │ │劉信忠:蛤? │ ││ │ │許榮同:他已經給人家拿去了,怎麼沒有│ ││ │ │ 準備好。你是講什麼啦? │ ││ │ │劉信忠:那個,我是說你朋友,你那邊的│ ││ │ │ 朋友阿。 │ ││ │ │許榮同:對,怎樣? │ ││ │ │劉信忠:他昨天不是有打電話給他嗎? │ ││ │ │許榮同:有打電話給他? │ ││ │ │劉信忠:對阿,打給你那邊的朋友。 │ ││ │ │許榮同:對。 │ ││ │ │劉信忠:包工的那個朋友。 │ ││ │ │許榮同:對。 │ ││ │ │劉信忠:他跟他講這2天就進場工作了, │ ││ │ │ 他說什麼他那邊還沒準備好。 │ ││ │ │許榮同:亂講,怎麼沒有準備好。 │ ││ │ │劉信忠:你要,我的意思就是叫你了解一│ ││ │ │ 下,你知道嗎? │ ││ │ │許榮同:好好好,知道,好我聽懂,知道│ ││ │ │ 。 │ ││ │ │劉信忠:好。 │ │├──┼──────────────┼──────────────────┼───────┤│ │時間:107年11月9日 │劉信忠:你到家沒有嗎?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5時04分56秒 │許榮同:我到家了阿,但是我那個搞不定│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 │ 阿,等我兒子下班回來以後,我│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 │ 搞定那個再打給你。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臺北市內湖區石潭│劉信忠:喔。 │ 號偵查卷第15││ │ 里金莊路129號 │許榮同:那個我不會弄阿。 │ 7-167頁)。 ││ │ │劉信忠:喔。 │2.第1821號偵查││ │ │許榮同:我兒子差不多10點左右會下班,│ 卷第48至50頁││ │ │ 回來搞定,我再打給你好嗎? │ 。 ││ │ │劉信忠:好,你那個都還沒搞定喔。 │ ││ │ │許榮同:有阿,有時候會弄有時候就變成│ ││ │ │ 不會阿。 │ ││ │ │劉信忠:不是啦,我是說你那邊工人阿。│ ││ │ │許榮同:有啦,那個有搞定了啦。 │ ││ │ │劉信忠:還沒啦,搞你阿。 │ ││ │ │許榮同:有啦,我跟你講啦,他那邊那個│ ││ │ │ 天候不太好啦,天候不太好,那│ ││ │ │ 個。 │ ││ │ │劉信忠:還要等幾天啦?哪有辦法。 │ ││ │ │許榮同:不用啦,不用啦。 │ ││ │ │劉信忠:什麼不用? │ ││ │ │許榮同:你叫他正常走就好,我有。 │ ││ │ │劉信忠:正常?人家今天就到了,他沒辦│ ││ │ │ 法了,人家還要晚上還要等幾天│ ││ │ │ 你知道嗎? │ ││ │ │許榮同:誰?你說誰?誰要等幾天? │ ││ │ │劉信忠:阿西阿。 │ ││ │ │許榮同:蛤? │ ││ │ │劉信忠:阿西阿。 │ ││ │ │許榮同:誰? │ ││ │ │劉信忠:阿西阿?你朋友那個阿西。 │ ││ │ │許榮同:阿弟? │ ││ │ │劉信忠:阿西,什麼阿弟。 │ ││ │ │許榮同:阿踢? │ ││ │ │劉信忠:阿西啦。 │ ││ │ │許榮同:這樣我聽不懂。 │ ││ │ │劉信忠:就是你那個朋友阿西阿。 │ ││ │ │許榮同:阿踢? │ ││ │ │劉信忠:阿西,東西南北那個西。 │ ││ │ │許榮同:阿西?對阿,阿西怎樣?阿西。│ ││ │ │劉信忠:他說要等幾天,還沒耶。 │ ││ │ │許榮同:不用,亂講。 │ ││ │ │劉信忠:什麼亂講。 │ ││ │ │許榮同:不用啦,不用,他可能聽錯啦,│ ││ │ │ 我今天就有跟他通電話阿,可能│ ││ │ │ 阿聰聽錯了。 │ ││ │ │劉信忠:那你有跟那個阿四通電話嗎? │ ││ │ │許榮同:昨天晚上有阿。 │ ││ │ │劉信忠:昨天晚上你有跟他通電話嗎? │ ││ │ │許榮同:對,有阿。 │ ││ │ │劉信忠:有?你跟他怎麼講? │ ││ │ │許榮同:我跟他說你差不多,他本來說他│ ││ │ │ 要打3將嘛。 │ ││ │ │劉信忠:對。 │ ││ │ │許榮同:我說4將也沒有關係啦,這樣啦 │ ││ │ │ ,我是有這樣跟他講,他今天晚│ ││ │ │ 上啦,今天晚上會跟他講,叫他│ ││ │ │ 正常打就好。 │ ││ │ │劉信忠:恩,那人家還往上面跑。 │ ││ │ │許榮同:蛤? │ ││ │ │劉信忠:他還往上面跑。 │ ││ │ │許榮同:晚上怎樣? │ ││ │ │劉信忠:他往上面跑啦。 │ ││ │ │許榮同:不用,正常就好啦。 │ ││ │ │劉信忠:之前都跟人家沒講清楚。 │ ││ │ │許榮同:有啦,正常就好啦,對啦,你跟│ ││ │ │ 他,我有叫阿西打給他阿。 │ ││ │ │劉信忠:你有叫阿西打給他嗎? │ ││ │ │許榮同:對,叫他今天晚上打給他阿,對│ ││ │ │ 。 │ ││ │ │劉信忠:今天晚上打給他,他已經都往上│ ││ │ │ 面跑了,你今天晚上打給他。 │ ││ │ │許榮同:他往上面跑幹嘛? │ ││ │ │劉信忠:他就是,你那個阿西跟他說要等│ ││ │ │ 3、4天,人家哪裡有辦法等,人│ ││ │ │ 家本來是今天晚上到達的。 │ ││ │ │許榮同:你在講什麼,我都聽不太懂,什│ ││ │ │ 麼今天晚上到達?蛤? │ ││ │ │劉信忠:阿四本來今天晚上就會到。 │ ││ │ │許榮同:沒有啦,他跟我講說3天才會到 │ ││ │ │ ,你有沒有聽錯 │ ││ │ │劉信忠:3天才會?我跟你講啦,我等一 │ ││ │ │ 下叫他打給你啦,搞得亂七八糟│ ││ │ │ ,講得不清不楚的。 │ ││ │ │許榮同:好啦,好。 │ │├──┼──────────────┼──────────────────┼───────┤│ │時間:107年11月9日 │許榮同:喂?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11時26分03秒 │劉信忠:對。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 │許榮同:你給我的那支啦現在搞不定啦,│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 │ 不知道我去按到哪裡,好像沒有│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臺北市內湖區民權│ 那個。叫我兒子幫我用,也是沒│ 號偵查卷第15││ │ 東路六段58,60號│ 有帳號出來。 │ 7-167頁)。 ││ │ 7樓屋頂 │劉信忠:按到喔? │2.第1821號偵查││ │ │許榮同:對阿,我就不知道,我自己按都│ 卷第50至51頁││ │ │ 按到變成不行了阿。 │ 。 ││ │ │劉信忠:喔。 │ ││ │ │許榮同:阿那個朋友是怎麼跟你講的? │ ││ │ │劉信忠:他是說,他有跟你朋友講嘛,他│ ││ │ │ 說可能還要幾天進場。 │ ││ │ │許榮同:今天有沒有跟你聯絡? │ ││ │ │劉信忠:有阿。 │ ││ │ │許榮同:那邊,阿西那邊沒有問題阿。 │ ││ │ │劉信忠:他就是說他那邊要幾天阿。 │ ││ │ │許榮同:不是,他是說那個氣象好像不太│ ││ │ │ 好啦,是這樣啦。那個都還叫,│ ││ │ │ 我有跟他講阿,他本來有跟我講│ ││ │ │ 說,他是有跟他講說好像氣象不│ ││ │ │ 太好,你如果聯絡得到他,叫他│ ││ │ │ 再跟阿西那邊聯絡一下嘛,明天│ ││ │ │ 啦、明天啦。 │ ││ │ │劉信忠:恩。 │ ││ │ │許榮同:好。 │ │├──┼──────────────┼──────────────────┼───────┤│ │時間:107年11月10日 │許榮同:今天有沒有跟那個朋友聯絡?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3時47分25秒 │劉信忠:有阿。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 │許榮同:他還要打幾將?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 │劉信忠:還要3、4將啦,他很慢啦,他被│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臺北市內湖區新湖│ 你那個朋友講一下、被你朋友講│ 號偵查卷第15││ │ 二路329,339號6樓│ 一下,他就慢慢的在那邊等,他│ 7-167頁)。 ││ │ 突出物屋頂 │ 在那邊等,他就慢一點。 │2.第1821號偵查││ │ │許榮同:喔,慢一點喔。 │ 卷第51至52頁││ │ │劉信忠:對阿。 │ 。 ││ │ │許榮同:我有跟你講說,跟他講一下,叫│ ││ │ │ 他正常就好了阿。 │ ││ │ │劉信忠:可是你那個朋友跟他這樣講了,│ ││ │ │ 他就這樣,他就怕等阿,哪有辦│ ││ │ │ 法等。 │ ││ │ │許榮同:喔。 │ ││ │ │劉信忠:看怎麼樣我再打。 │ ││ │ │許榮同:那你看怎樣再叫他跟阿西聯絡一│ ││ │ │ 下嘛。 │ ││ │ │劉信忠:我知道。 │ ││ │ │許榮同:好。 │ │├──┼──────────────┼──────────────────┼───────┤│ │時間:107年11月11日 │陳志雄:喂。 │1.本院107 年度││ │ 上午11時02分 │許榮同:你等一下,你把你知道的跟年輕│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 │ 的講一下,不然我再說給他聽,│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0(陳志雄) │ 感覺…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臺北市內湖區石潭│陳志雄:好阿。 │ 號偵查卷第15││ │ 里金莊路129號 │(許榮同將電話交給綽號「五百」男子) │ 7-167頁)。 ││ │ │五百:喂。 │2.第1821號偵查││ │ │鍾建福:你好。 │ 卷第52至53頁││ │ │五百:現在甚麼情形? │ 。 ││ │ │鍾建福:我已經跟朋友聯絡,我有跟朋友│ ││ │ │ 他們聯絡好了,跟海的朋友他們│ ││ │ │ 聯絡好了。 │ ││ │ │五百:恩。 │ ││ │ │鍾建福:現在在等這邊的船長,他說最晚│ ││ │ │ 10點到11點會到,我問他說到了│ ││ │ │ 的確定時間,我會趕快走回來,│ ││ │ │ 好天氣現在很快的,我也跟朋友│ ││ │ │ 他們說好,可以提早3小時跟你 │ ││ │ │ 講。 │ ││ │ │五百:我是說他們現在不知道說船長甚麼│ ││ │ │ 時候上來? │ ││ │ │陳志雄:最晚12點。 │ ││ │ │五百:最慢12點? │ ││ │ │陳志雄:對,我是看確定幾點會到,確定│ ││ │ │ 幾點才可以跟朋友講。 │ ││ │ │五百:這是阿仁跟你講? │ ││ │ │陳志雄:不是,不是阿仁跟我講,是我叫│ ││ │ │ 阿仁這樣做。 │ ││ │ │五百:就開車這個嗎? │ ││ │ │陳志雄:甚麼開車這個? │ ││ │ │五百:你們那裡開車這個現在還沒來? │ ││ │ │陳志雄:對阿,我現在打電話。 │ ││ │ │五百:現在是在等他就對了? │ ││ │ │陳志雄:對,他說最慢12點到。 │ ││ │ │五百:喔,最慢12點會到? │ ││ │ │陳志雄:對。 │ ││ │ │五百:是你那邊的12點還是我這邊的12點│ ││ │ │ ? │ ││ │ │陳志雄:他那邊的12點。 │ ││ │ │五百:好。 │ ││ │ │(背景聲音…許榮同:不然他說給我聽我│ ││ │ │再說阿,再那個阿。五百:他說12點就對│ ││ │ │了,是說這樣我也不知道…說甚麼時候要│ ││ │ │出發,我們就說不出來阿,現在說不出來│ ││ │ │。) │ │├──┼──────────────┼──────────────────┼───────┤│ │時間:107年11月11日 │許榮同:我跟你說,你跟阿仁講,叫他去│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4時38分50秒 │ 夜市那邊顧那些東西,他們要叫│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 │ 人來拖。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0(陳志雄) │陳志雄:蝦?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台北市中山區新喜│許榮同:你跟阿仁說,去看那邊的水果,│ 號偵查卷第15││ │ 里松江路562號6樓│ 去海邊顧那邊的水果,你跟他去│ 7-167頁)。 ││ │ │ 啦,顧那邊的東西,人家他們要│2.第1821號偵查││ │ │ 叫人來拖。 │ 卷第53至54頁││ │ │陳志雄:喔。 │ 。 ││ │ │許榮同:你跟阿仁說。 │ ││ │ │陳志雄:好。 │ │└──┴──────────────┴──────────────────┴───────┘
二:陳仁和與鍾建福、陳淑水、許榮同、劉信忠家人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偵1821卷第97至100頁【第101至105頁同】;偵1821卷第55至105頁)┌──┬──────────────┬──────────────────┬───────┐│編號│通話時間/通話對象/基地台位置│ 通 聯 內 容 摘 要 │備 註│├──┼──────────────┼──────────────────┼───────┤│ 1 │時間:107年9月25日 │鍾建福:要到了沒?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7時02分39秒 │陳仁和:還沒耶,我還沒上高速公路。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000(鍾建福) │鍾建福:靠腰,我在這裡坐20多分鐘了。│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陳仁和) │陳仁和:我還要去載一個女的。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仁愛區忠一│鍾建福:載女的幹嘛? │ 號偵查卷第17││ │ 路15號6樓 │陳仁和:給你認識一下,講這樣還聽不懂│ 1-180頁)。 ││ │ │ ,你是白癡唷,載那個老仔拉! │2.第1821號偵查││ │ │ │ 卷第55頁。 │├──┼──────────────┼──────────────────┼───────┤│ 2 │時間:107年9月25日 │陳仁和:你在哪?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7時59分51秒 │鍾建福:全家阿!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陳仁和) │陳仁和:等一下。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00(鍾建福) │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臺北市松山區八德│ │ 號偵查卷第17││ │ 路4段465號4樓 │ │ 1-180頁)。 ││ │ │ │2.第1821號偵查││ │ │ │ 卷第55頁。 │├──┼──────────────┼──────────────────┼───────┤│ 3 │時間:107年10月22日 │鍾建福:你去釣魚唷?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7時45分38秒 │陳仁和:黑阿,你不是還沒回來?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陳仁和) │鍾建福:回來了,明天早上帶朋友去廟裡│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00(鍾建福) │ 找你。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中正區中正│陳仁和:明天沒空,要後天,他人在國外│ 號偵查卷第17││ │ 路710號2F │ 。 │ 1-180頁)。 ││ │ │鍾建福:我沒辦法,我沒辦法,我後天要│2.第1821號偵查││ │ │ 回去,我跟你講就好了。 │ 卷第55頁。 ││ │ │陳仁和:明天?你怎麼不今天晚上講。 │ ││ │ │鍾建福:我的東西拿不到拉! │ ││ │ │陳仁和:好啦,明天好啦,明天幾點?9點│ ││ │ │ 嗎? │ ││ │ │鍾建福:9點過去廟裡。 │ ││ │ │陳仁和:好啦! │ │├──┼──────────────┼──────────────────┼───────┤│ 4 │時間:107年10月23日 │鍾建福:你到廟了嗎? │1.本院107 年度││ │ 上午8時27分26秒 │陳仁和:我現在要過去了。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000(鍾建福) │鍾建福:我在安瀾橋水產。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陳仁和) │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中正區和一│ │ 號偵查卷第17││ │ 路84巷20弄79號2 │ │ 1-180頁)。 ││ │ 樓頂 │ │2.第1821號偵查││ │ │ │ 卷第56頁。 │├──┼──────────────┼──────────────────┼───────┤│ 5 │時間:107年10月23日 │陳仁和:你一直打給我,打到沒看到人。│1.本院107 年度││ │ 上午8時55分20秒 │鍾建福:我馬上到。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陳仁和) │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00(鍾建福) │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中山區港務│ │ 號偵查卷第17││ │ 局西岸27庫2樓頂 │ │ 1-180頁)。 ││ │ │ │2.第1821號偵查││ │ │ │ 卷第56頁。 │├──┼──────────────┼──────────────────┼───────┤│ 6 │時間:107年10月23日 │鍾建福:我老闆要借我,拿20萬給我啦。│1.本院107 年度││ │ 上午11時39分30秒 │陳仁和:是喔。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000(鍾建福) │鍾建福:你知道嗎?蛤?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陳仁和) │陳仁和:怎樣,你說阿。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中正區和一│鍾建福:20,20萬啦。 │ 號偵查卷第17││ │ 路84巷20弄79號2 │陳仁和:怎麼不借50? │ 1-180頁)。 ││ │ 樓頂 │鍾建福:不行,他說太急了,只能借20而│2.第1821號偵查││ │ │ 已,你聽得懂嗎?你聽得懂嗎?│ 卷第56-58頁 ││ │ │陳仁和:我知道阿,我怎麼聽不懂。 │ 。 ││ │ │鍾建福:聽懂就好,只能借20,20我回來│ ││ │ │ 再OK,他跟我說如果要,快決定│ ││ │ │ ,20啦。 │ ││ │ │陳仁和:如果不要? │ ││ │ │鍾建福:不要,我就要跟他說,跟他說不│ ││ │ │ 用借了。 │ ││ │ │陳仁和:對。 │ ││ │ │鍾建福:對阿,要跟人家講,要回答一下│ ││ │ │ ,那邊要處理事情,老闆的股東│ ││ │ │ 那麼多個,你聽得懂嗎? │ ││ │ │陳仁和:喔,對阿,不然你原本跟人家說│ ││ │ │ 好。 │ ││ │ │鍾建福:20,早上說要跟我借20,說要跟│ ││ │ │ 我借錢,後來我回來跟我老闆借│ ││ │ │ ,我老闆最多可以借20。 │ ││ │ │陳仁和:不然你一開始說可以借50。 │ ││ │ │鍾建福:50他說太急了。 │ ││ │ │陳仁和:話都你說的。 │ ││ │ │鍾建福:我早上有跟他說借50。 │ ││ │ │陳仁和:之前耶。 │ ││ │ │鍾建福:你還聽不懂我的意思,我在廟拜│ ││ │ │ 拜你跟我開口,你忘記了?早上│ ││ │ │ 你跟我開口。 │ ││ │ │陳仁和:對阿。 │ ││ │ │鍾建福:之前不是說借50,之前那時候不│ ││ │ │ 是說要借50,後面再借50? │ ││ │ │陳仁和:怎麼越說越混? │ ││ │ │鍾建福:20,你早上跟我開口那個阿,跟│ ││ │ │ 我開口要借錢。 │ ││ │ │陳仁和:我知道啦,阿OK了嗎? │ ││ │ │鍾建福:對啦,20萬而已,你聽懂嗎? │ ││ │ │陳仁和:那你之前借150,現在再借50, │ ││ │ │ 不對嗎? │ ││ │ │鍾建福:被你氣死。 │ ││ │ │陳仁和:這樣聽懂嗎? │ ││ │ │鍾建福:早上那個,早上那個,早上你跟│ ││ │ │ 我開口那個。 │ ││ │ │陳仁和:我說這樣你是聽不懂嗎?之前不│ ││ │ │ 是借150? │ ││ │ │鍾建福:我現在不會跟你說,你早上跟我│ ││ │ │ 開口那個你聽不懂? │ ││ │ │陳仁和:我早上跟你開口什麼啦?喔,好│ ││ │ │ 啦好啦,這樣我知道了,我聽懂│ ││ │ │ 了。 │ ││ │ │鍾建福:好。 │ ││ │ │陳仁和:這樣我再問看看。 │ ││ │ │鍾建福:再跟我回答要不要借,不借我跟│ ││ │ │ 我老闆說不要借,你聽懂嗎? │ ││ │ │陳仁和:你不是星期五要回來? │ ││ │ │鍾建福:對,星期五之前要回覆他。 │ ││ │ │陳仁和:你回來再說。 │ ││ │ │鍾建福:股東那麼多,怎麼能回去再說。│ ││ │ │陳仁和:沒關係,你回來馬上說哪有差。│ ││ │ │鍾建福:我現在跟你說20萬喔。 │ ││ │ │陳仁和:好啦,你,我說。 │ │├──┼──────────────┼──────────────────┼───────┤│ 7 │時間:107年10月23日 │鍾建福:兄弟,怎樣? │1.本院107 年度││ │ 上午11時48分13秒 │陳仁和:Toyota那個,你有聽到嗎?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陳仁和) │鍾建福:怎樣?有阿。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00(鍾建福) │陳仁和:你Toyota那個,1臺要賣幾十萬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中正區和一│ ? │ 號偵查卷第17││ │ 路84巷20弄79號2 │鍾建福:30多萬。 │ 1-180頁)。 ││ │ 樓頂 │陳仁和:喔。 │2.第1821號偵查││ │ │鍾建福:賣我40萬。 │ 卷第58頁。 ││ │ │陳仁和:好,這樣我知道。 │ ││ │ │鍾建福:你知道喔。 │ ││ │ │陳仁和:信林(音譯)好了,車。 │ ││ │ │鍾建福:好。 │ │├──┼──────────────┼──────────────────┼───────┤│ 8 │時間:107年11月1日 │陳仁和:老哥,有聽到嗎?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7時51分57秒 │陳淑水:有。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陳仁和) │陳仁和:他說訂金沒辦法拿。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陳淑水) │陳淑水:為什麼?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隆市中正區和一路│陳仁和:為什麼,他說他還要再加菜,說│ 號偵查卷第17││ │ 84巷20弄79號2樓 │ 菜色不好要再加,他如果要再加│ 1-180頁)。 ││ │ 頂 │ 呢? │2.第1821號偵查││ │ │陳淑水:不是啦,加那個那個(語意不清│ 卷第59頁。 ││ │ │ )。 │ ││ │ │陳仁和:那我就跟他講說,他的意思是要│ ││ │ │ 加菜,還要再跑一趟,那我是不│ ││ │ │ 是就跟他講,加菜沒關係,好不│ ││ │ │ 好。 │ ││ │ │陳淑水:(聲音不清) │ ││ │ │陳仁和:跑的.. .不是你的錯,他說沒有│ ││ │ │ 想好,訂金沒辦法給我。 │ ││ │ │陳淑水:喔。 │ ││ │ │陳仁和:他如果加菜,我跟他講可不可以│ ││ │ │ ? │ ││ │ │陳淑水:可以啊,(語意不清)。 │ ││ │ │陳仁和:沒關係? │ ││ │ │陳淑水:沒關係。 │ ││ │ │陳仁和:對,我說你訂幾桌就先訂金給人│ ││ │ │ 家,對不對,不給訂金在搞個屁│ ││ │ │ ,都在呼嚨,都是你在講,都是│ ││ │ │ 他在亂講,對不對?那我等一下│ ││ │ │ 跟他講,叫他上來 │ ││ │ │陳淑水:(聲音不清)。 │ ││ │ │陳仁和:好不好?蛤? │ ││ │ │(斷訊) │ │├──┼──────────────┼──────────────────┼───────┤│ 9 │時間:107年11月1日 │陳仁和:我跟你講啦。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7時55分40秒 │鍾建福:喂?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陳仁和) │陳仁和:你起來跟我說啦。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00(鍾建福) │鍾建福:還沒,我現在在等人,要再叫一│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中正區和一│ 個人過來。 │ 號偵查卷第17││ │ 路84巷20弄79號2 │陳仁和:我講的意思你聽有嗎?我就可以│ 1-180頁)。 ││ │ 樓頂 │ 給你決定了,我打給他了。 │2.第1821號偵查││ │ │鍾建福:不是你可以決定,我還要對那邊│ 卷第59-60頁 ││ │ │ 的決定,我還要聯絡那邊,不是│ 。 ││ │ │ 你們這邊決定就可以,都要同意│ ││ │ │ ,我這邊講好,我一定不會讓你│ ││ │ │ 們漏. .,一定不會讓你們吃虧 │ ││ │ │ ,你有聽懂嗎?我真的沒處理不│ ││ │ │ 行,他說,剛剛你打給我,他在│ ││ │ │ 旁邊,他說你是要讓我嚇死喔,│ ││ │ │ 細節都沒講,一回來要說怎樣怎│ ││ │ │ 樣,你有聽懂嗎? │ ││ │ │陳仁和:是你昨天跟人家講的? │ ││ │ │鍾建福:他電話不敢說清楚,我回來他才│ ││ │ │ 說這樣給我聽,我真的會肚子痛│ ││ │ │ 。 │ ││ │ │陳仁和:現在你有辦法決定嗎? │ ││ │ │鍾建福:我怎麼會沒有辦法決定,我打電│ ││ │ │ 話過去那邊跟阿忠講了,怎麼會│ ││ │ │ 不能決定。 │ ││ │ │陳仁和:我決定就好了啊。 │ ││ │ │鍾建福:他不要,他還要回去問...,我 │ ││ │ │ 不會講啦,電話不要講太清楚。│ ││ │ │陳仁和:好啦。 │ ││ │ │鍾建福:不會讓你們吃虧啦。 │ ││ │ │陳仁和:那不是吃虧不吃虧的問題 │ ││ │ │(斷訊) │ │├──┼──────────────┼──────────────────┼───────┤│ │時間:107年11月3日 │鍾建福:微信怎麼不通?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9時33分36秒 │陳仁和:怎麼不通?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000(鍾建福) │鍾建福:對阿,我打微信你有聽到嗎?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陳仁和) │陳仁和:沒響阿,訊號不好吧。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鍾建福:我再打一通。 │ 號偵查卷第17││ │ │陳仁和:不用再打,不用打訊號不好。 │ 1-180頁)。 ││ │ │鍾建福:你在外面? │2.第1821號偵查││ │ │陳仁和:沒阿,在飯店。 │ 卷第60-61頁 ││ │ │鍾建福:飯店訊號怎麼不好? │ 。 ││ │ │陳仁和:我怎麼知道,訊號就不好。你什│ ││ │ │麼時候要過來? │ ││ │ │鍾建福:我還在臺灣,我在哪。 │ ││ │ │陳仁和:我是說你什麼時候要過來。 │ ││ │ │鍾建福:明天。 │ ││ │ │陳仁和:明天你看幾點,我再叫老哥過來│ ││ │ │ 吃飯,這樣才會清楚。 │ ││ │ │鍾建福:好。 │ ││ │ │陳仁和:你要坐幾點的? │ ││ │ │鍾建福:我可能坐一樣,到了5、6點。 │ ││ │ │陳仁和:晚上5、6點? │ ││ │ │鍾建福:對。 │ ││ │ │陳仁和:到這5、6點,還是下飛機5、6點│ ││ │ │ ? │ ││ │ │鍾建福:下午5、6點到。 │ ││ │ │陳仁和:到這裡呢? │ ││ │ │鍾建福:5、6點。 │ ││ │ │陳仁和:到這裡5、6點? │ ││ │ │鍾建福:對。 │ ││ │ │陳仁和:那我叫他上來,因為他不能太晚│ ││ │ │ 。 │ ││ │ │鍾建福:好。 │ │├──┼──────────────┼──────────────────┼───────┤│ │時間:107年11月4日 │陳仁和:老哥。 │1.本院107 年度││ │ 上午6時26分26秒 │陳淑水:晚上是幾點?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陳淑水) │陳仁和:蛤?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陳仁和) │陳淑水:晚上吃飯幾點?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陳仁和:吃幾點的?沒關係啊,6點吧。 │ 號偵查卷第17││ │ │ 我在我哪裡,我們先泡個茶等他│ 1-180頁)。 ││ │ │ 。 │2.第1821號偵查││ │ │陳淑水:好。 │ 卷第61-62頁 ││ │ │陳仁和:你來,就是在哪裡等我,都沒關│ 。 ││ │ │ 係啊。 │ ││ │ │陳淑水:好。 │ ││ │ │陳仁和:有個地方,你知道啦,泡茶聊聊│ ││ │ │ 天,再吃飯。 │ ││ │ │陳淑水:好。 │ │├──┼──────────────┼──────────────────┼───────┤│ │時間:107年11月4日 │鍾建福:你在哪?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3時40分05秒 │陳仁和:海邊啦,怎樣?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000(鍾建福) │鍾建福:沒啊,跟朋友講一講,我要下去│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陳仁和) │ 啊,我明天要去進香啦,我看你│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 要跟誰拿啊。 │ 號偵查卷第17││ │ │陳仁和:好啦好啦,我馬上就回去了,我│ 1-180頁)。 ││ │ │ 在外島,我在坐船進去。 │2.第1821號偵查││ │ │ │ 卷第62頁。 │├──┼──────────────┼──────────────────┼───────┤│ │時間:107年11月14日 │陳仁和:喂。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11時28分40秒 │陳淑水:你聽不到?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陳淑水) │陳仁和:有啊。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陳仁和) │陳淑水:2,340。(註:指北緯23度40分)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陳仁和:2,340? │ 號偵查卷第17││ │ │陳淑水:嘿,這個11830。 │ 1-180頁)。 ││ │ │陳仁和:多少? │2.第1821號偵查││ │ │陳淑水:11830。(指東經118度30分) │ 卷第62-63頁 ││ │ │陳仁和:喔,11830元喔? │ 。 ││ │ │陳淑水:11830拉,有聽清楚嗎? │ ││ │ │陳仁和:有啦,你再說一次,我寫下來。│ ││ │ │陳淑水:喂…。 │ ││ │ │陳仁和:沒拉,你說什麼?多少?再說一 │ ││ │ │ 次。 │ ││ │ │陳淑水:2,340。 │ ││ │ │陳仁和:2,340,好。 │ ││ │ │陳淑水:11830。 │ ││ │ │陳仁和:30喔? │ ││ │ │陳淑水:黑拉,有寫嗎? │ ││ │ │陳仁和:好啦,明天我看價錢怎麼樣,再│ ││ │ │ 跟你說。 │ ││ │ │陳淑水:好,好,好。 │ │├──┼──────────────┼──────────────────┼───────┤│ │時間:107年11月5日 │陳淑水:吃飽沒? │1.本院107 年度││ │ 上午12時48分33秒 │陳仁和:吃飽了。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陳淑水) │陳淑水:他有去了嗎?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陳仁和) │陳仁和:沒有,估價單還沒有拿給他,不│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 知道他們在幹什麼,他媽的幹你│ 號偵查卷第17││ │ │ 娘,等了一個早上,沒事啦,有│ 1-180頁)。 ││ │ │ 怎樣我會跟你講一下。 │2.第1821號偵查││ │ │陳淑水:對啊,等一下怎麼樣要打一通給│ 卷第63頁。 ││ │ │ 我。 │ ││ │ │陳仁和:我知道,估價要看看貴不貴,我│ ││ │ │ 會再跟你報告一下。 │ │├──┼──────────────┼──────────────────┼───────┤│ │時間:107年11月5日 │陳淑水:(口齒不清)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3時59分23秒 │陳仁和:誰啦?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陳淑水) │陳淑水:怎麼打?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陳仁和) │陳仁和:晚一點啦,他現在在試電話。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陳淑水:(口齒不清) │ 號偵查卷第17││ │ │陳仁和:不用啦,你先不用,馬上怎麼樣│ 1-180頁)。 ││ │ │ ,我再打給你,他現在在試昨天│2.第1821號偵查││ │ │ 拿給你的那支,他在試電話。 │ 卷第63-64頁 ││ │ │陳淑水:怎麼都不會通,奇怪。 │ 。 ││ │ │陳仁和:沒關係,他現在在試電話。 │ ││ │ │陳淑水:好。 │ ││ │ │陳仁和:我跟你講,你如果要打,你先..│ ││ │ │ .打看看,打00,0不要打,聽懂│ ││ │ │ 嗎? │ ││ │ │陳淑水:我有啊,裡面嘟嘟嘟嘟。 │ ││ │ │陳仁和:沒關係,馬上看怎麼樣,我再打│ ││ │ │ 給你,你要上來再上來。 │ ││ │ │陳淑水:好。 │ │├──┼──────────────┼──────────────────┼───────┤│ │時間:107年11月7日 │陳仁和:你好。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7時30分18秒 │不知名:我在基隆火車站郵局這邊。我在│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陳仁和) │西岸旅客中心這邊。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不知名) │陳仁和:你停在那邊嗎?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中正區中正│不知名:對,我停在這邊。 │ 號偵查卷第17││ │ 路710號2樓 │陳仁和:你在哪裡等我,你在正門嗎?你 │ 1-180頁)。 ││ │ │旁邊是不是中華電信? │2.第1821號偵查││ │ │不知名:我看一下,旁邊沒有中華電信。│ 卷第64頁。 ││ │ │陳仁和:那我知道你在哪邊了。 │ ││ │ │不知名:我停在這邊有一個海港便當。 │ ││ │ │陳仁和:沒事啦,我去那裡,你等一下。│ ││ │ │不知名:好。 │ │├──┼──────────────┼──────────────────┼───────┤│ │時間:107年11月7日 │陳仁和:你在郵局對面唷?我怎麼沒看到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7時42分49秒 │ 你?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陳仁和) │不知名:我在大船,靠海這邊。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不知名) │陳仁和:你不能報郵局拉!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信義區信一│不知名:我在臺馬之星這邊。 │ 號偵查卷第17││ │ 路147號13樓頂 │陳仁和:你報錯了,你是不是車站那個郵│ 1-180頁)。 ││ │ │ 局? │2.第1821號偵查││ │ │不知名:對阿,對阿! │ 卷第64-65頁 ││ │ │陳仁和:沒關係,你在哪裡等我,不然你│ 。 ││ │ │ 不知道路,不好走。 │ ││ │ │不知名:好。 │ │├──┼──────────────┼──────────────────┼───────┤│ │時間:107年11月7日 │陳仁和:老哥阿,我星期五下午去,你去│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8時53分58秒 │ 飯店等我,不用太早,一樣六七│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陳仁和) │ 點,一樣那個飯店,你不要去接│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陳淑水) │ 我,我朋友會去接我,先到的先│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仁愛區愛三│ 等拉,我把事情搞好了。 │ 號偵查卷第17││ │ 路37號10樓頂 │陳淑水:禮拜五喔? │ 1-180頁)。 ││ │ │陳仁和:對拉,因為之前他們都沒有搞好│2.第1821號偵查││ │ │ ,只有我回來才搞好,去了再聊│ 卷第65頁。 ││ │ │ 。 │ ││ │ │陳淑水:好。 │ │├──┼──────────────┼──────────────────┼───────┤│ │時間:107年11月23日 │陳仁和:剛才打怎麼沒聲音? │1.本院107 年度││ │ 上午12時30分33秒 │劉信忠:你在睡覺是吧?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陳仁和) │陳仁和:沒有,起來了。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劉信忠) │劉信忠:你那個微信不行嗎?我打你微信│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中正區和一│ 你怎麼都沒接? │ 號偵查卷第17││ │ 路84巷20弄79號2 │陳仁和:可能沒有網路訊號,訊號不好。│ 1-180頁)。 ││ │ 樓頂 │劉信忠:那你現在有沒有訊號,微信打給│2.第1821號偵查││ │ │ 我一下。 │ 卷第65頁。 ││ │ │陳仁和:好。 │ │├──┼──────────────┼──────────────────┼───────┤│ │時間:107年11月23日 │陳仁和:老哥唷,你還在..,你在那邊嗎│1.本院107 年度││ │ 上午12時34分15秒 │ ?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陳仁和) │陳淑水:黑阿!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陳淑水) │陳仁和:我等一下如果船坐的到,我到碼│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中正區和一│ 頭再打給你。 │ 號偵查卷第17││ │ 路84巷20弄79號2 │陳淑水:好好好。 │ 1-180頁)。 ││ │ 樓頂 │ │2.第1821號偵查││ │ │ │ 卷第65-66 頁│├──┼──────────────┼──────────────────┼───────┤│ │時間:107年11月23日 │陳淑水:那個魚老闆打給你,你不要理他│1.本院107 年度││ │ 上午12時42分28秒 │ ,你聽懂嗎?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陳淑水) │陳仁和:怎樣?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陳仁和) │陳淑水:那個亂改,大碼改小碼,小碼改│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中正區和一│ 大碼,亂改拉! │ 號偵查卷第17││ │ 路84巷20弄79號2 │陳仁和:沒啦,我先過去看看。 │ 1-180頁)。 ││ │ 樓頂 │陳淑水:好。 │2.第1821號偵查││ │ │ │ 卷第66頁。 │├──┼──────────────┼──────────────────┼───────┤│ │時間:107年11月24日 │(前略) │1.本院107 年度││ │ 上午8時55分34秒 │陳仁和:你要來還是我去找你?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陳淑水) │陳淑水:我去找你好了。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陳仁和) │陳仁和:你多久會到?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陳淑水:你一樣在酒店裡面嗎? │ 號偵查卷第17││ │ │陳仁和:我在朋友這裡。 │ 1-180頁)。 ││ │ │陳淑水:我中午過後到你那。 │2.第1821號偵查││ │ │陳仁和:有辦法早一點嗎?中午之前。 │ 卷第66頁。 ││ │ │陳淑水:好好好。 │ │├──┼──────────────┼──────────────────┼───────┤│ │時間:107年11月24日 │陳淑水:1、2點就到你那裡。 │1.本院107 年度││ │ 上午11時42分08秒 │陳仁和:好。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陳淑水) │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陳仁和) │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 │ 號偵查卷第17││ │ │ │ 1-180頁)。 ││ │ │ │2.第1821號偵查││ │ │ │ 卷第66頁。 │├──┼──────────────┼──────────────────┼───────┤│ │時間:107年11月30日 │陳仁和:喂。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9時24分54秒 │某女:喂,你好,阿忠有沒有在你這邊。│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某女) │陳仁和:沒有。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陳仁和) │某女:你知道阿忠去哪裡嗎。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中正區和一│陳仁和:在朋友那邊。 │ 號偵查卷第17││ │ 路84巷20弄79號2 │某女:朋友那邊阿,我是他朋友,聯繫 │ 1-180頁)。 ││ │ 樓頂 │ 不上去,你知道他的電話號碼嗎。│2.第1821號偵查││ │ │陳仁和:恩,我可以聯絡,你要,有什麼│ 卷第66-67頁 ││ │ │ 事? │ 。 ││ │ │某女:跟他說,親戚找他,叫他電話打一│ ││ │ │ 通回家。 │ ││ │ │陳仁和:回家喔。 │ ││ │ │某女:福建福建,他那個妹妹。 │ ││ │ │陳仁和:叫他,這樣講就知道了齁? │ ││ │ │某女:你就跟他講,阿忠,跟他講電話 │ ││ │ │ 打一通回去他妹妹那邊。 │ ││ │ │陳仁和:好。 │ ││ │ │某女:謝謝你,他在台北還是在哪裡? │ ││ │ │陳仁和:台北 │ ││ │ │某女:台北是喔,你幫我聯絡一下好不好│ ││ │ │ ,老闆。 │ ││ │ │陳仁和:好。 │ ││ │ │某女:好,謝謝你。 │ │├──┼──────────────┼──────────────────┼───────┤│ │時間:107年11月30日 │劉信忠弟弟:喂。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9時51分17秒 │陳仁和:喂。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陳仁和) │劉信忠弟弟:喂,你好,我是阿忠的弟弟│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00000(劉信│ 。 │ 影本(第1821││ │ 忠弟弟) │陳仁和:喔,我載你去坐車那個。 │ 號偵查卷第17││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中正區和一│劉信忠弟弟:對阿對阿。 │ 1-180頁)。 ││ │ 路84巷20弄79號2 │陳仁和:沒是拉,他會打給你,我有轉。│2.第1821號偵查││ │ 樓頂 │劉信忠弟弟:你跟他說了沒有。 │ 卷第67-70頁 ││ │ │陳仁和:有。 │ 。 ││ │ │劉信忠弟弟:他知不知道,有沒有說什麼│ ││ │ │ 時候打過來。 │ ││ │ │陳仁和:我跟你講他會慢一點,因為我打│ ││ │ │ 給朋友,朋友在外面,他回去找│ ││ │ │ 他。 │ ││ │ │劉信忠弟弟:喔,這樣子。 │ ││ │ │陳仁和:我有,你等一下,因為他人在外│ ││ │ │ 面,沒有那麼快,他會打。 │ ││ │ │劉信忠弟弟:我跟你說,我跟你說一下,│ ││ │ │ 這次阿,這次是那個海警處│ ││ │ │ 去抓的。 │ ││ │ │陳仁和:恩。 │ ││ │ │劉信忠弟弟:不是海事局,很可能就是被│ ││ │ │ 那個人搞了。 │ ││ │ │陳仁和:不是,先不要講這個,這個先不│ ││ │ │ 要誤會別人。 │ ││ │ │劉信忠弟弟:我就是說,你聽我講。 │ ││ │ │陳仁和:沒事,你聽我講,我們先不要去│ ││ │ │ 誤會什麼。 │ ││ │ │劉信忠弟弟:我知道,我就是先告訴你這│ ││ │ │ 些消息,知不知道。 │ ││ │ │陳仁和:我們會調查,我知道。 │ ││ │ │劉信忠弟弟:我先跟你說一下,你們也要│ ││ │ │ 調查。 │ ││ │ │陳仁和:對,不要,我們不要肯定說什麼│ ││ │ │ ?不一定人家也是。 │ ││ │ │劉信忠弟弟:我跟你講,還有還有。 │ ││ │ │陳仁和:我知道。 │ ││ │ │劉信忠弟弟:還有跟我哥說一下,他千萬│ ││ │ │ 不要回大陸,不能回大陸。│ ││ │ │陳仁和:好,等事情了解再回去,我知道│ ││ │ │ 。 │ ││ │ │劉信忠弟弟:恩,不可能回來,不要讓他│ ││ │ │ 回來,讓他盡量早一點給我│ ││ │ │ 打電話。 │ ││ │ │陳仁和:了解,我知道,你講話不用講那│ ││ │ │ 麼,我了解,你一點我就知道,│ ││ │ │ 講了我就知道,可是我們事情不│ ││ │ │ 要那麼肯定,我叫你去看你有去│ ││ │ │ 看一下嗎? │ ││ │ │劉信忠弟弟:恩,上去不好看。 │ ││ │ │陳仁和:好看啦,絕對好看啦。 │ ││ │ │劉信忠弟弟:不好看,我也叫人去看了,│ ││ │ │ 我準備自己再去看一下。 │ ││ │ │陳仁和:看不到嗎? │ ││ │ │劉信忠弟弟:不好看。 │ ││ │ │陳仁和:看的到。 │ ││ │ │劉信忠弟弟:有人都在外面,都在外面。│ ││ │ │陳仁和:拿望遠鏡去看。 │ ││ │ │劉信忠弟弟:恩。 │ ││ │ │陳仁和:有辦法叫那個小船你去繞一圈,│ ││ │ │ 都可以看。 │ ││ │ │劉信忠弟弟:我跟你說,還有那個,我們│ ││ │ │ 找了關係也問了,那天只有│ ││ │ │ 一艘船出去。 │ ││ │ │陳仁和:蛤? │ ││ │ │劉信忠弟弟:只有一艘船出去。 │ ││ │ │陳仁和:對拉,你就看哪一艘就講那個齁│ ││ │ │ 。 │ ││ │ │劉信忠弟弟:就是那個壞人,就是壞人。│ ││ │ │陳仁和:阿其他都沒有? │ ││ │ │劉信忠弟弟:沒有,就是壞人。 │ ││ │ │陳仁和:都沒有人出去? │ ││ │ │劉信忠弟弟:對。 │ ││ │ │陳仁和:不是那天,他去是要好幾天前就│ ││ │ │ 去了。 │ ││ │ │劉信忠弟弟:對,但是那個,那個壞人出│ ││ │ │ 來的時候,只有壞人走。 │ ││ │ │陳仁和:不是拉,不是這樣講的,我跟你│ ││ │ │ 講,他如果要去也要好幾天前,│ ││ │ │ 之前就走了,就去了。 │ ││ │ │劉信忠弟弟:沒錯,但是,沒有。 │ ││ │ │陳仁和:都沒有人?那幾天都沒人出去? │ ││ │ │劉信忠弟弟:恩。 │ ││ │ │陳仁和:你再幫我看看,那裡的船再幫我│ ││ │ │ 確定。 │ ││ │ │劉信忠弟弟:恩。 │ ││ │ │陳仁和:你懂嗎? │ ││ │ │劉信忠弟弟:可以,我明天看一下,我再│ ││ │ │ 叫人去看。 │ ││ │ │陳仁和:喔,看有幾艘船,有辦法。 │ ││ │ │劉信忠弟弟:好,你叫那個,反正你跟我│ ││ │ │ 哥那邊聯繫。 │ ││ │ │陳仁和:我知道,你講得我知道,你講得│ ││ │ │ 我知道。 │ ││ │ │劉信忠弟弟:你知道就好,我知道我也知│ ││ │ │ 道。 │ ││ │ │陳仁和:好。 │ ││ │ │劉信忠弟弟:我再打。 │ ││ │ │陳仁和:好。 │ ││ │ │劉信忠弟弟:謝,麻煩你了。 │ │├──┼──────────────┼──────────────────┼───────┤│ │時間:107年11月30日 │劉信忠弟弟:喂,你好。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9時59分06秒 │陳仁和:你聽我講。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陳仁和) │劉信忠弟弟:喂。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00000(劉信│陳仁和:你聽我講,你有聽到嗎。 │ 影本(第1821││ │ 忠弟弟) │劉信忠弟弟:聽到了。 │ 號偵查卷第17││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中正區和一│陳仁和:你把那個船名,你如果抄的到。│ 1-180頁)。 ││ │ 路84巷20弄79號2 │劉信忠弟弟:蛤? │2.第1821號偵查││ │ 樓頂 │陳仁和:船名拉,船的名字。 │ 卷第70-72頁 ││ │ │劉信忠弟弟:很難看,很難找到去看,在│ 。 ││ │ │ 外海。 │ ││ │ │陳仁和:你幫我,你聽我講,叫小船,你│ ││ │ │ 有辦法叫小船載你。 │ ││ │ │劉信忠弟弟:這個沒辦法叫,沒辦法叫到│ ││ │ │ 小船。 │ ││ │ │陳仁和:蛤? │ ││ │ │劉信忠弟弟:沒辦法叫到。 │ ││ │ │陳仁和:沒辦法找? │ ││ │ │劉信忠弟弟:對。 │ ││ │ │陳仁和:怎麼?小船耶。 │ ││ │ │劉信忠弟弟:蛤? │ ││ │ │陳仁和:有那個小船。 │ ││ │ │劉信忠弟弟:沒有,我們不認識,沒地方│ ││ │ │ 叫到。 │ ││ │ │陳仁和:我意思是說,有辦法抄到那個,│ ││ │ │ 我就可以找到名字,有船我就可│ ││ │ │ 以找到名字,知道嗎? │ ││ │ │劉信忠弟弟:恩。 │ ││ │ │陳仁和:我要的是這個船,哪艘船的名字│ ││ │ │ 我就可以找到,船主是誰,你懂│ ││ │ │ 嗎。 │ ││ │ │劉信忠弟弟:那我跟你說好不好,你直接│ ││ │ │ 把這個船,你知不知道他船│ ││ │ │ 名報給我。 │ ││ │ │陳仁和:就是不知道。 │ ││ │ │劉信忠弟弟:你也不知道。 │ ││ │ │陳仁和:對,只有一個人知道而已,我不│ ││ │ │ 知道。 │ ││ │ │劉信忠弟弟:恩。 │ ││ │ │陳仁和:你懂嗎?我就是要船名,我要去 │ ││ │ │ 問船主,才可以跟他買,懂嗎。│ ││ │ │劉信忠弟弟:跟他買船? │ ││ │ │陳仁和:吼,我聽話我講話你聽聽就好了│ ││ │ │ 。 │ ││ │ │劉信忠弟弟:我知道。 │ ││ │ │陳仁和:懂嗎?我才知道船主是誰才有辦 │ ││ │ │ 法跟他聯繫去買船,就幫我。 │ ││ │ │劉信忠弟弟:喔,我知道。 │ ││ │ │陳仁和:不然這樣我找不到船主阿。 │ ││ │ │劉信忠弟弟:好阿好阿。 │ ││ │ │陳仁和:了解嗎? │ ││ │ │劉信忠弟弟:恩,可以,我去幫你看一下│ ││ │ │ 。 │ ││ │ │陳仁和:好,謝謝。 │ ││ │ │劉信忠弟弟:好吧,你那個,反正叫我哥│ ││ │ │ 那個。 │ ││ │ │陳仁和:好啦,不要電話,你就,這電話│ ││ │ │ 你不要一直講,吼。 │ ││ │ │劉信忠弟弟:我知道,嗯嗯嗯。 │ │├──┼──────────────┼──────────────────┼───────┤│ │時間:107年12月02日 │劉信忠弟弟:那個阿,我是那邊的聯繫船│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8時08分24秒 │ 主你知道喔?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0(劉信忠弟 │陳仁和:蛤? │ 號通訊監察書││ │ 弟) │劉信忠弟弟:知道我嗎? │ 影本(第1821││ │受話:0000-000000(陳仁和) │陳仁和:你說什麼? │ 號偵查卷第17││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中正區和一│劉信忠弟弟:你那個,怎麼那個他還沒給│ 1-180頁)。 ││ │ 路84巷20弄79號2 │ 我們訊息阿? │2.第1821號偵查││ │ 樓頂 │陳仁和:誰? │ 卷第72-80頁 ││ │ │劉信忠弟弟:蛤? │ 。 ││ │ │陳仁和:你說什麼? │ ││ │ │劉信忠弟弟:家裡那邊。 │ ││ │ │陳仁和:你說什麼? │ ││ │ │劉信忠弟弟:蛤? │ ││ │ │陳仁和:你現在說什麼? │ ││ │ │劉信忠弟弟:你知不知道我是誰? │ ││ │ │陳仁和:我不知道。 │ ││ │ │劉信忠弟弟:那個弟弟阿。 │ ││ │ │陳仁和:哪個弟弟? │ ││ │ │劉信忠弟弟:阿忠弟弟阿。 │ ││ │ │陳仁和:我載你去,我有載你那個喔? │ ││ │ │劉信忠弟弟:對阿。 │ ││ │ │陳仁和:你這樣子我怎麼,怎樣,什麼事│ ││ │ │ 你說。 │ ││ │ │劉信忠弟弟:怎麼沒訊息回來? │ ││ │ │陳仁和:你說沒訊息回去喔? │ ││ │ │劉信忠弟弟:對阿。 │ ││ │ │陳仁和:我現在先問你。 │ ││ │ │劉信忠弟弟:對。 │ ││ │ │陳仁和:他怎麼會被臺灣的警察抓去? │ ││ │ │劉信忠弟弟:誰阿? │ ││ │ │陳仁和:你哥哥阿。 │ ││ │ │劉信忠弟弟:不可能。 │ ││ │ │陳仁和:你聽我講啦。 │ ││ │ │劉信忠弟弟:恩。 │ ││ │ │陳仁和:這樣你知道嗎,因為他過來玩對│ ││ │ │ 不對? │ ││ │ │劉信忠弟弟:對。 │ ││ │ │陳仁和:現在我過來玩,結果他,真的我│ ││ │ │ 沒騙你。你,我跟你講是真話耶│ ││ │ │ 。 │ ││ │ │劉信忠弟弟:恩。真的假的? │ ││ │ │陳仁和:我會說謊的人嗎? │ ││ │ │劉信忠弟弟:那臺灣警察為什麼抓他? │ ││ │ │陳仁和:我,人家現在在搞不懂阿。 │ ││ │ │劉信忠弟弟:他在哪裡被抓的? │ ││ │ │陳仁和:臺北阿。 │ ││ │ │劉信忠弟弟:臺北被抓了? │ ││ │ │陳仁和:你聽我講。 │ ││ │ │劉信忠弟弟:他過去旅遊為什麼會被警察│ ││ │ │ 抓? │ ││ │ │陳仁和:對,就是這樣,就是朋友都在搞│ ││ │ │ 不懂。 │ ││ │ │劉信忠弟弟:蛤? │ ││ │ │陳仁和:朋友在搞不懂,你知道嗎? │ ││ │ │劉信忠弟弟:恩。 │ ││ │ │陳仁和:所有人都在搞不懂。 │ ││ │ │劉信忠弟弟:這個我跟你說,這個是真的│ ││ │ │ 假的? │ ││ │ │陳仁和:我會說謊嗎?朋友都說搞不懂怎│ ││ │ │ 麼回事阿。 │ ││ │ │劉信忠弟弟:恩。 │ ││ │ │陳仁和:還有我問你。 │ ││ │ │劉信忠弟弟:恩。 │ ││ │ │陳仁和:那邊你搞清楚嗎? │ ││ │ │劉信忠弟弟:那邊,我跟你說,我跟你說│ ││ │ │ 阿,他就是我們這邊那個。│ ││ │ │陳仁和:是他們2部車都相撞嗎?都出車 │ ││ │ │ 禍嗎? │ ││ │ │劉信忠弟弟:沒有、沒有,就1部。 │ ││ │ │陳仁和:2部車沒有出車禍? │ ││ │ │劉信忠弟弟:沒有,就1部。 │ ││ │ │陳仁和:你確定? │ ││ │ │劉信忠弟弟:確定。 │ ││ │ │陳仁和:確定喔? │ ││ │ │劉信忠弟弟:確定。 │ ││ │ │陳仁和:不是2部車都出車禍? │ ││ │ │劉信忠弟弟:沒有。 │ ││ │ │陳仁和:好,那再等看看,你懂嗎? │ ││ │ │劉信忠弟弟:怎麼會被臺北警察抓的? │ ││ │ │陳仁和:對阿,我們都。 │ ││ │ │劉信忠弟弟:他過去旅遊的人,為什麼會│ ││ │ │ 被警察抓? │ ││ │ │陳仁和:我們在搞不懂,你知道嗎? │ ││ │ │劉信忠弟弟:蛤? │ ││ │ │陳仁和:在搞不懂阿,應該沒事他也沒關│ ││ │ │ 係啦。 │ ││ │ │劉信忠弟弟:我跟你說,我這邊馬上安排│ ││ │ │ 人過去跟你見面,好不好?│ ││ │ │陳仁和:蛤? │ ││ │ │劉信忠弟弟:我這邊馬上安排人過去找你│ ││ │ │ 。 │ ││ │ │陳仁和:找我,我現在找不到他阿。 │ ││ │ │劉信忠弟弟:找不到他,他到底是被那個│ ││ │ │ ,你說被臺北警察抓的? │ ││ │ │陳仁和:對阿,我在找不到他。 │ ││ │ │劉信忠弟弟:被臺北警察抓了,你怎麼找│ ││ │ │ 不到他? │ ││ │ │陳仁和:現在真的找不到,朋友都在找。│ ││ │ │劉信忠弟弟:都在找?那找不到他,怎麼│ ││ │ │ 知道被臺北警察抓的? │ ││ │ │陳仁和:就是警察去抓。 │ ││ │ │劉信忠弟弟:蛤? │ ││ │ │陳仁和:就是警察去抓,人家都跑掉。 │ ││ │ │劉信忠弟弟:人家跑掉,他被抓了? │ ││ │ │陳仁和:真的,我沒騙你啦。 │ ││ │ │劉信忠弟弟:不可能,人家跑得掉,他為│ ││ │ │ 什麼跑不掉? │ ││ │ │陳仁和:我騙你幹什麼啦?我絕對不會騙│ ││ │ │ 你的啦,兄弟阿。 │ ││ │ │劉信忠弟弟:沒事,我安排人。 │ ││ │ │陳仁和:現在每個人都在。 │ ││ │ │劉信忠弟弟:沒事,我安排人過去報案。│ ││ │ │陳仁和:對,我跟你講。 │ ││ │ │劉信忠弟弟:我安排這邊人先過去報案。│ ││ │ │陳仁和:我跟你講,你先聽我講,你現在│ ││ │ │ 先等一下。 │ ││ │ │劉信忠弟弟:恩。 │ ││ │ │陳仁和:我沒騙你。 │ ││ │ │劉信忠弟弟:為什麼要先等一下? │ ││ │ │陳仁和:因為這個事情沒有搞清楚。 │ ││ │ │劉信忠弟弟:恩。 │ ││ │ │陳仁和:沒有搞清楚,真的還沒搞清楚。│ ││ │ │劉信忠弟弟:不是,你說被臺北警察抓,│ ││ │ │ 我們必須要過去報案。 │ ││ │ │陳仁和:不是啦,你聽我講,臺灣的警察│ ││ │ │ 抓沒事啦。 │ ││ │ │劉信忠弟弟:我跟你說。 │ ││ │ │陳仁和:兄弟,我現在講,你懂嗎? │ ││ │ │劉信忠弟弟:你說阿,你講,我剛沒聽到│ ││ │ │ 。 │ ││ │ │陳仁和:你臺灣警察抓他沒有用阿,人又│ ││ │ │ 沒有幹什麼壞事,哪有事阿,你│ ││ │ │ 懂嗎?現在人家在納悶,為什麼│ ││ │ │ 警察會來抓他,20幾個警察來抓│ ││ │ │ 他,你懂嗎? │ ││ │ │劉信忠弟弟:恩。 │ ││ │ │陳仁和:我現在講你懂嗎?兄弟我現在講│ ││ │ │ 你懂嗎?你懂我講得話嗎? │ ││ │ │劉信忠弟弟:你意思就是,就是這樣子講│ ││ │ │ 的。 │ ││ │ │陳仁和:因為臺灣的警察抓他幹什麼啦,│ ││ │ │ 你懂嗎?你懂我講的意思。 │ ││ │ │劉信忠弟弟:恩。 │ ││ │ │陳仁和:他沒有事就沒有事了,臺灣的警│ ││ │ │ 察抓他幹什麼? │ ││ │ │劉信忠弟弟:那你的意思就是說沒事了。│ ││ │ │陳仁和:因為我有保他你知道嗎,你哥是│ ││ │ │ 我保過來旅遊的耶。 │ ││ │ │劉信忠弟弟:對。 │ ││ │ │陳仁和:兄弟,我現在跟你講,你是不是│ ││ │ │ 清楚我講的話? │ ││ │ │劉信忠弟弟:恩。 │ ││ │ │陳仁和:他是我保來這邊玩的耶。 │ ││ │ │劉信忠弟弟:對,他過去旅遊沒錯阿,所│ ││ │ │ 以說。 │ ││ │ │陳仁和:對。 │ ││ │ │劉信忠弟弟:那警察抓他幹嘛? │ ││ │ │陳仁和:兄弟,我現在講你聽不清楚嗎?│ ││ │ │劉信忠弟弟:我知道。 │ ││ │ │陳仁和:你哥有什麼事情,警察會通知我│ ││ │ │ 阿。 │ ││ │ │劉信忠弟弟:恩。 │ ││ │ │陳仁和:你了解嗎? │ ││ │ │劉信忠弟弟:恩。 │ ││ │ │陳仁和:你懂我意思嗎? │ ││ │ │劉信忠弟弟:可以。 │ ││ │ │陳仁和:你哥只要有事,警察一定馬上通│ ││ │ │ 知我的啦,不會通知別人,了解│ ││ │ │ 嗎? │ ││ │ │劉信忠弟弟:恩。 │ ││ │ │陳仁和:那你了解嗎? │ ││ │ │劉信忠弟弟:蛤? │ ││ │ │陳仁和:那你了解我講的話嗎? │ ││ │ │劉信忠弟弟:你說阿,呃,他,你現在也│ ││ │ │ 聯繫不到他是不是阿? │ ││ │ │陳仁和:對,他,我跟你講你哥怎樣,你│ ││ │ │ 哥應該都會跟我聯絡吧,還是警│ ││ │ │ 察會跟我聯絡。 │ ││ │ │劉信忠弟弟:恩。 │ ││ │ │陳仁和:最起碼警察會跟我聯絡阿。 │ ││ │ │劉信忠弟弟:那前幾天我哥有沒有跟你聯│ ││ │ │ 絡? │ ││ │ │陳仁和:就是他當天阿。 │ ││ │ │劉信忠弟弟:就是當天是吧,都沒有了?│ ││ │ │陳仁和:晚上就被警察帶走,我跟你講,│ ││ │ │ 你。 │ ││ │ │劉信忠弟弟:喔,我知道,我不是,我知│ ││ │ │ 道,那可以,帶走沒事。 │ ││ │ │陳仁和:如果有事。 │ ││ │ │劉信忠弟弟:他過去玩帶走沒事。 │ ││ │ │陳仁和:對。 │ ││ │ │劉信忠弟弟:沒事他就會出來。 │ ││ │ │陳仁和:兄弟你注意聽,你哥如果有事,│ ││ │ │ 警察會打給我,一定,不然他臺│ ││ │ │ 灣會打給誰,是我他過來玩都是│ ││ │ │ 我保他過來這邊旅遊的阿。 │ ││ │ │劉信忠弟弟:那我跟你說一下阿,你去臺│ ││ │ │ 北警察局聯繫一下,你去一│ ││ │ │ 下,你過去看一下人。 │ ││ │ │陳仁和:我跟你講,我們臺灣跟你們不一│ ││ │ │ 樣,我們臺灣都是很自由、很公│ ││ │ │ 道的啦,我們臺灣警察不會碰人│ ││ │ │ ,你懂嗎。 │ ││ │ │劉信忠弟弟:恩。 │ ││ │ │陳仁和:我這樣講你電話不要一直講阿,│ ││ │ │ 臺灣警察真的很好,不會碰人的│ ││ │ │ ,事情問好你是來旅遊就沒事了│ ││ │ │ 。 │ ││ │ │劉信忠弟弟:好,知道。 │ ││ │ │陳仁和:你懂嗎? │ ││ │ │劉信忠弟弟:知道。 │ ││ │ │陳仁和:我叫你去問的那個你怎麼沒幫我│ ││ │ │ 問呢?那個欠錢的那個。 │ ││ │ │劉信忠弟弟:我跟你說阿,我知道,欠錢│ ││ │ │ 的那個,我現在已經查了。│ ││ │ │陳仁和:還有沒有在那邊? │ ││ │ │劉信忠弟弟:因為,越來越那個像跑路了│ ││ │ │ 。 │ ││ │ │陳仁和:有沒有在那邊,你有問到人嗎 │ ││ │ │ ? │ ││ │ │劉信忠弟弟:沒有。 │ ││ │ │陳仁和:沒有,對阿,你有沒有問到那個│ ││ │ │ 人? │ ││ │ │劉信忠弟弟:就欠錢的,我跟你說,我現│ ││ │ │ 在也去問了,現在可以說越│ ││ │ │ 來越那個。 │ ││ │ │陳仁和:你問的這個人,他們知道嗎? │ ││ │ │劉信忠弟弟:不知道。 │ ││ │ │陳仁和:對阿,不知道你怎麼會這樣講呢│ ││ │ │ ,事情不能下定論。 │ ││ │ │劉信忠弟弟:有的。 │ ││ │ │陳仁和:兄弟你聽我講啦。 │ ││ │ │劉信忠弟弟:我覺得他是跑路了,之前那│ ││ │ │ 個是跑路了。 │ ││ │ │陳仁和:你聽我講啦,一個船不能這樣啦│ ││ │ │ 。 │ ││ │ │劉信忠弟弟:我知道。 │ ││ │ │陳仁和:你不要下定論啦,說不定在外面│ ││ │ │ 抓魚還是什麼,我們都不要下定│ ││ │ │ 論啦,兄弟,講話真的不要下定│ ││ │ │ 論,如果不是勒,不是我們講的│ ││ │ │ 不要這樣,做事情不要這樣下定│ ││ │ │ 論。 │ ││ │ │劉信忠弟弟:恩。 │ ││ │ │陳仁和:你懂嗎? │ ││ │ │劉信忠弟弟:我跟你說,什麼時候來喝茶│ ││ │ │ ,再跟你講清清楚楚的,知│ ││ │ │ 不知道? │ ││ │ │陳仁和:我們先不要下定論,做事情不要│ ││ │ │ 下定論,再看看,你懂嗎? │ ││ │ │劉信忠弟弟:你說當時。 │ ││ │ │陳仁和:我跟你講,我們電話也不要一直│ ││ │ │ 通啦。 │ ││ │ │劉信忠弟弟:我知道。 │ ││ │ │陳仁和:我們講那個電話。 │ ││ │ │劉信忠弟弟:但是因為。 │ ││ │ │陳仁和:因為我們講這個電話用。 │ ││ │ │劉信忠弟弟:我跟你說,當時車禍的時候│ ││ │ │ 是不是,他消息過來,但是│ ││ │ │ 就1輛,我們消息已經打聽 │ ││ │ │ 好了,就1輛,就1輛車。 │ ││ │ │陳仁和:對。 │ ││ │ │劉信忠弟弟:全部就1輛車,他說當時附 │ ││ │ │ 近有幾輛車肯定抓幾輛,知│ ││ │ │ 不知道? │ ││ │ │陳仁和:喔。 │ ││ │ │劉信忠弟弟:知不知道?他說就1輛車, │ ││ │ │ 我們這裡關係已經都找進去│ ││ │ │ 了。 │ ││ │ │陳仁和:好。 │ ││ │ │劉信忠弟弟:知道這個應該就知道了。 │ ││ │ │陳仁和:那我們先不要講阿。 │ ││ │ │劉信忠弟弟:好,可以,恩恩好。 │ ││ │ │陳仁和:我先來去了解這個欠錢的。 │ ││ │ │劉信忠弟弟:你最好去聯繫一下那個臺北│ ││ │ │ 公安那邊,聯繫到再那個,│ ││ │ │ 你叫裡面。 │ ││ │ │陳仁和:好,不要講了啦。 │ ││ │ │劉信忠弟弟:給他弄一下。 │ ││ │ │陳仁和:我知道,不要一直講了啦,兄弟│ ││ │ │ 阿。 │ ││ │ │劉信忠弟弟:好。 │ ││ │ │陳仁和:這個電話可能被人家監聽,你白│ ││ │ │ 癡阿。 │ ││ │ │劉信忠弟弟:恩,好。 │ │├──┼──────────────┼──────────────────┼───────┤│ │時間:107年12月3日 │公共電話裝設位址: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11時49分19秒 │台中市○○區○○里0○路00號(統一便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使 │利超商) │ 號通訊監察書││ │ 用公話) │許榮同:還沒睡喔? │ 影本(第1821││ │受話:0000-000000(陳仁和) │陳仁和:還沒。 │ 號偵查卷第16││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仁愛區南榮│許榮同:還沒,這樣還是。 │ 9-179頁)。 ││ │ 路117巷35弄12-2 │陳仁和:明天啦。 │2.第1821號偵查││ │ 號 │許榮同:明天過中午,好嗎? │ 卷第80-81頁 ││ │ │陳仁和:好,我再跟你說一些事情。 │ 。 ││ │ │許榮同:好。 │ ││ │ │陳仁和:我帶你跟朋友聊天一下,這都不│ ││ │ │ 用擔心,都自己的。 │ ││ │ │許榮同:我知道、我知道。 │ ││ │ │陳仁和:好。 │ ││ │ │許榮同:好。 │ │├──┼──────────────┼──────────────────┼───────┤│ │時間:107年12月4日 │陳仁和:陳總。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12時11分18秒 │大陸某男:大哥。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000(大陸某 │陳仁和:不好意思。 │ 號通訊監察書││ │ 男) │大陸某男:我剛在海峽號這邊沒聽到,我│ 影本(第1821││ │受話:0000-000000(陳仁和) │ 上去馬上幫你轉,轉這個卡號│ 號偵查卷第16││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中正區中正│ 。 │ 9-179頁)。 ││ │ 路710號2樓 │陳仁和:對,我是跟你講一下不好意思啦│2.第1821號偵查││ │ │ 。 │ 卷第81頁。 ││ │ │大陸某男:哪裡阿,什麼不好意思阿? │ ││ │ │陳仁和:我就跟你講不好意思阿。 │ ││ │ │大陸某男:呵呵,沒事,他已經,阿偉昨│ ││ │ │ 天微信轉到我這邊來了。 │ ││ │ │陳仁和:好,謝謝啦。 │ ││ │ │大陸某男:我上去的時候幫你轉,因為我│ ││ │ │ 現在剛到這邊,海峽號這邊。│ ││ │ │陳仁和:謝謝。 │ ││ │ │大陸某男:見一個朋友,老哥。 │ ││ │ │陳仁和:好,謝。 │ ││ │ │大陸某男:我等一下發給看。 │ ││ │ │陳仁和:不用發給我看啦,謝謝啦,謝謝│ ││ │ │ 。 │ ││ │ │大陸某男:謝謝什麼,什麼時候過來阿?│ ││ │ │陳仁和:沒事我就過去阿,等我事情辦一│ ││ │ │ 下啦,牙齒沒做也不行阿,幹。│ ││ │ │大陸某男:好的、好的,掰掰。 │ ││ │ │陳仁和:真的不好意思耶。 │ │├──┼──────────────┼──────────────────┼───────┤│ │時間:107年12月4日 │某男:先生你好。 │1.本院107 年度││ │ 上午12時51分25秒 │陳仁和:你說。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某男) │某男:你是劉先生的朋友嗎?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陳仁和) │陳仁和:是阿,大陸這個嗎?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新北市瑞芳區傑魚│某男:對,大陸那個劉信忠。 │ 號偵查卷第16││ │ 段瑞工小段0087-0│陳仁和:對,等一下,我停旁邊。 │ 9-179頁)。 ││ │ 00地號 │某男:好,我有事情請教你一下。 │2.第1821號偵查││ │ │陳仁和:我先停路邊,好。 │ 卷第82-84頁 ││ │ │某男:我姓鐘,我時鐘的鐘,我姓鐘。 │ 。 ││ │ │陳仁和:喂? │ ││ │ │某男:喂?這樣有聽到嗎? │ ││ │ │陳仁和:有阿,有。 │ ││ │ │某男:劉先生現在電話是怎樣? │ ││ │ │陳仁和:他的情形? │ ││ │ │某男:他大陸那邊有接到電話說他被警察│ ││ │ │ 抓去。 │ ││ │ │陳仁和:你哪裡人? │ ││ │ │某男:我臺灣人,他姪子是我大陸的店長│ ││ │ │ ,我臺灣人。 │ ││ │ │陳仁和:喔。 │ ││ │ │某男:對。 │ ││ │ │陳仁和:因為你聽我說,他是來旅遊的。│ ││ │ │某男:對阿。 │ ││ │ │陳仁和:我是保他來旅遊的,他如果有事│ ││ │ │ 情,如果臺灣被警察還是有什麼│ ││ │ │ 事情他會打給我。 │ ││ │ │某男:對。 │ ││ │ │陳仁和:比如機關他會打給我。 │ ││ │ │某男:對。 │ ││ │ │陳仁和:就表示他沒事。 │ ││ │ │某男:喔,他姪子。 │ ││ │ │陳仁和:你聽懂嗎,你這樣跟他們這樣說│ ││ │ │ 就好,表示沒事。 │ ││ │ │某男:沒事嘛。 │ ││ │ │陳仁和:剩下的就別說了,了解嗎?因為│ ││ │ │ 我跟你說,我講這樣他就聽懂了│ ││ │ │ 。 │ ││ │ │某男:臺灣人你貴姓阿?不好意思。 │ ││ │ │陳仁和:我姓陳。他就是來這裡旅遊的,│ ││ │ │ 他上次也來旅遊,他跟我見面就│ ││ │ │ 去找朋友幹什麼沒關係,他如果│ ││ │ │ 有事情我們臺灣的機關一定打給│ ││ │ │ 我,了解嗎? │ ││ │ │某男:了解。 │ ││ │ │陳仁和:我講這樣你就聽懂了喔? │ ││ │ │某男:聽懂,沒事吧? │ ││ │ │陳仁和:好,這樣了解嗎? │ ││ │ │某男:了解,好,他什麼時候會回去? │ ││ │ │陳仁和:我哪知道。 │ ││ │ │某男:他24天,24天喔? │ ││ │ │陳仁和:反正,我跟你說他只要有事。 │ ││ │ │某男:你都在平潭嗎? │ ││ │ │陳仁和:反正我講這樣你就聽懂了。 │ ││ │ │某男:了解。 │ ││ │ │陳仁和:你跟他們說。 │ ││ │ │某男:他姪子。 │ ││ │ │陳仁和:你解釋給他聽,反正我講這樣你│ ││ │ │ 就聽懂了因為我就是電話我都會│ ││ │ │ 關,你叫他們不用打,你了解就│ ││ │ │ 好。 │ ││ │ │某男:人沒事就好。 │ ││ │ │陳仁和:我講這個情形你了解就好。 │ ││ │ │某男:了解。 │ ││ │ │陳仁和:只要我們臺灣有什麼事情,絕對│ ││ │ │ 一定會通知我。 │ ││ │ │某男:他姪子在大陸…。 │ ││ │ │陳仁和:沒,我講這個情形你最清楚,有│ ││ │ │ 事情一定會打給我,我們臺灣一│ ││ │ │ 定會打給我,移民屬什麼的,反│ ││ │ │ 正一定會打給我,我講這樣你了│ ││ │ │ 解? │ ││ │ │某男:了解。 │ ││ │ │陳仁和:這樣你清楚? │ ││ │ │某男:清楚。 │ │├──┼──────────────┼──────────────────┼───────┤│ │時間:107年12月4日 │劉信忠弟弟:我是阿忠弟弟。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1時00分57秒 │陳仁和:我知道。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 │劉信忠弟弟:為什麼今天會接到一個電話│ 號通訊監察書││ │ 弟弟) │ ? │ 影本(第1821││ │受話:0000-000000(陳仁和) │陳仁和:蛤? │ 號偵查卷第16││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暖暖區源遠│劉信忠弟弟:今天接到一個電話。 │ 9-179頁)。 ││ │ 路279之5號10F │陳仁和:你今天? │2.第1821號偵查││ │ │劉信忠弟弟:恩。 │ 卷第84-89頁 ││ │ │陳仁和:接到誰的電話? │ 。 ││ │ │劉信忠弟弟:出入境的。 │ ││ │ │陳仁和:出入境? │ ││ │ │劉信忠弟弟:恩。 │ ││ │ │陳仁和:出入境喔。 │ ││ │ │劉信忠弟弟:對。 │ ││ │ │陳仁和:怎樣,他講什麼?你講,沒事你│ ││ │ │ 講。 │ ││ │ │劉信忠弟弟:聽得到嗎? │ ││ │ │陳仁和:聽得到,你講,沒事。 │ ││ │ │劉信忠弟弟:他說,我們就長話短說,他│ ││ │ │ 說我哥被抓了。 │ ││ │ │陳仁和:在哪裡? │ ││ │ │(C為劉信忠兒子) │ ││ │ │劉信忠兒子:你好,我跟你講阿。 │ ││ │ │陳仁和:你好。 │ ││ │ │劉信忠兒子:你好,今天我們家裡接到一│ ││ │ │ 個電話,他說我哥在臺灣是│ ││ │ │ 因為那個,就是我們這邊出│ ││ │ │ 入境打過來的,說是因為旅│ ││ │ │ 遊的問題,時間超過被抓了│ ││ │ │ 。 │ ││ │ │陳仁和:哪有超過。 │ ││ │ │劉信忠兒子:蛤? │ ││ │ │陳仁和:還沒超過阿。 │ ││ │ │劉信忠兒子:那他能,你現在能不能,有│ ││ │ │ 沒有確認他是否被抓? │ ││ │ │陳仁和:我跟你講,你是他兒子嗎? │ ││ │ │劉信忠兒子:對。 │ ││ │ │陳仁和:你是他兒子喔。 │ ││ │ │劉信忠兒子:是。 │ ││ │ │陳仁和:我跟你講他時間還沒到耶,他過│ ││ │ │ 來旅遊是我保他的,他有什麼是│ ││ │ │ 事會打給我耶。 │ ││ │ │劉信忠兒子:他有什麼是事會打給你。 │ ││ │ │陳仁和:你聽我講,你大上次旅遊過來玩│ ││ │ │ ,是我寫的資料我保他過來玩的│ ││ │ │ 。 │ ││ │ │劉信忠兒子:那我們有考慮。 │ ││ │ │陳仁和:不是,我現在跟你講你就清楚了│ ││ │ │ ,是我保他的,出入管理局、移│ ││ │ │ 民署什麼有事情會打給我,對不│ ││ │ │ 對。 │ ││ │ │劉信忠兒子:那為什麼這麼多天我爸都沒│ ││ │ │ 打回來,我們家裡人都很擔│ ││ │ │ 心。 │ ││ │ │陳仁和:你聽我講,我也是在等,你爸爸│ ││ │ │ 也知道我電話,為什麼他沒有打│ ││ │ │ ,絕對他沒有被人家怎樣,你相│ ││ │ │ 信我,他絕對逝去找朋友,他就│ ││ │ │ 是不聯絡電話,你放心,臺灣不│ ││ │ │ 是大陸啦。 │ ││ │ │劉信忠兒子:我其他的不多說,反正就是│ ││ │ │ 。 │ ││ │ │陳仁和:有什麼事一定打給我,我知道他│ ││ │ │ 沒事。 │ ││ │ │劉信忠兒子:喔,你知道他沒事,還在旅│ ││ │ │ 遊是嗎? │ ││ │ │陳仁和:你就聽我這樣講,他是15天的。│ ││ │ │ 他如果被抓什麼,有事情絕對會│ ││ │ │ 通知我的。 │ ││ │ │劉信忠兒子:是。 │ ││ │ │陳仁和:我跟你講這樣你心理就有底了。│ ││ │ │劉信忠兒子:我知道,那我們這邊可能是│ ││ │ │ 接到那種類似詐諞集團的。│ ││ │ │陳仁和:你就聽我講,有什麼事,除非你│ ││ │ │ 爸爸真的被抓去大陸了,在臺灣│ ││ │ │ 絕對會聯絡我的,你懂嗎? │ ││ │ │劉信忠兒子:好。 │ ││ │ │陳仁和:他在臺灣又沒有犯罪,我這樣講│ ││ │ │ 你就知道了,他在臺灣又沒有犯│ ││ │ │ 罪,你懂嗎? │ ││ │ │劉信忠兒子:是。 │ ││ │ │陳仁和:我現在講這句話你就聽得懂了,│ ││ │ │ 他在臺灣又沒有犯罪,用頭腦想│ ││ │ │ 一下。 │ ││ │ │劉信忠兒子:讓我聽一下聲音我就放心,│ ││ │ │ 不然我們一家人都胡思亂想│ ││ │ │ 的。 │ ││ │ │陳仁和:你聽我講,你爸爸人現在絕對在│ ││ │ │ 臺灣玩啦,你懂嗎,臺灣他犯罪│ ││ │ │ 被抓也會通知我,絕對沒有事啦│ ││ │ │ 。 │ ││ │ │劉信忠兒子:恩,我在聽,但是。 │ ││ │ │陳仁和:你了解嗎? │ ││ │ │劉信忠兒子:但是,我不希望有什麼那個│ ││ │ │ 。 │ ││ │ │陳仁和:你聽我講,你爸爸臺灣朋友很多│ ││ │ │ ,還有表姊什麼,他都。 │ ││ │ │劉信忠兒子:所以你確定你能聯繫到他是│ ││ │ │ 嗎? │ ││ │ │陳仁和:對,他有事一定會打給我的啦。│ ││ │ │劉信忠兒子:那他上次不是過去找朋友,│ ││ │ │ 還在他朋友那邊嗎? │ ││ │ │陳仁和:沒有了。 │ ││ │ │劉信忠兒子:沒有了是嗎? │ ││ │ │陳仁和:你放心,你爸爸在臺灣絕對沒事│ ││ │ │ 情,我們都在等他電話。 │ ││ │ │劉信忠兒子:那我爸爸在那個什麼,他在│ ││ │ │ 我姑姑那邊玩的話,他肯定│ ││ │ │ 會打電話回來的阿。 │ ││ │ │陳仁和:對,我現在再跟你講,不一定他│ ││ │ │ 過幾天會打,我現在不肯定,如│ ││ │ │ 果他在臺灣有事情絕對會通知我│ ││ │ │ 的,你懂嗎? │ ││ │ │劉信忠兒子:可以,有事他會打你電話。│ ││ │ │陳仁和:對,我這樣講你就知道了,在臺│ ││ │ │ 灣不是大陸,臺灣他有事,他絕│ ││ │ │ 對沒有事。 │ ││ │ │劉信忠兒子:你是他擔保人,他出去旅遊│ ││ │ │ 的你要確保他安全、人身安│ ││ │ │ 全阿。 │ ││ │ │陳仁和:對,我現在就是,他之前來玩也│ ││ │ │ 是玩一玩說走就走的,我是他的│ ││ │ │ 擔保人,可是他在臺灣真的出事│ ││ │ │ 情會聯絡我。 │ ││ │ │劉信忠兒子:那他在臺灣怎麼被人控制?│ ││ │ │陳仁和:沒有、沒有,你聽我這句話沒有│ ││ │ │ 。 │ ││ │ │劉信忠兒子:那我爸怎麼。 │ ││ │ │陳仁和:我現在給你確定,沒有,沒有被│ ││ │ │ 控制,也沒有被人家怎樣,我現│ ││ │ │ 在可以跟你確定這樣,我給你確│ ││ │ │ 定。 │ ││ │ │劉信忠兒子:可以。 │ ││ │ │陳仁和:因為他被警察帶去問一問就走了│ ││ │ │ ,不然警察把他帶去問,有事情│ ││ │ │ 他會給你遣送去大陸,我現再跟│ ││ │ │ 你講你就聽懂了,聽懂嗎?他被│ ││ │ │ 警察帶走問一問就放走了,了解│ ││ │ │ 嗎? │ ││ │ │劉信忠兒子:好,知道。 │ ││ │ │陳仁和:我跟你這樣講,你應該清楚。 │ ││ │ │劉信忠兒子:好。 │ ││ │ │陳仁和:有事他一定會通知我的啦。 │ ││ │ │劉信忠兒子:可以。 │ ││ │ │陳仁和:因為我們臺灣你們的公安、移民│ ││ │ │ 署什麼的一定會通知我的。 │ ││ │ │劉信忠兒子:好,那你有什麼情況也打給│ ││ │ │ 我。 │ ││ │ │陳仁和:我現在就跟你講這個問題你知道│ ││ │ │ 嗎,因為我電話沒有關我也是在│ ││ │ │ 等阿,等過一段時間,我沒騙你│ ││ │ │ 阿。 │ ││ │ │劉信忠兒子:好。 │ ││ │ │陳仁和:他也要把事情搞清楚,他才會打│ ││ │ │ 電話,了解嗎? │ ││ │ │劉信忠兒子:恩。 │ ││ │ │陳仁和:他沒有事情搞清楚,他也不能打│ ││ │ │ 電話給你們。 │ ││ │ │劉信忠兒子:好。 │ ││ │ │陳仁和:你那個小弟知道? │ ││ │ │劉信忠兒子:可以。 │ ││ │ │陳仁和:他事情沒有搞清楚,也不會去打│ ││ │ │ 電話,因為他會去牽扯到別人。│ ││ │ │劉信忠兒子:好。 │ ││ │ │陳仁和:了解嗎? │ ││ │ │劉信忠兒子:可以。 │ ││ │ │陳仁和:因為你爸爸個性我太了解,他有│ ││ │ │ 頭腦不是沒頭腦。 │ ││ │ │劉信忠兒子:好。 │ ││ │ │陳仁和:好啦,好。 │ │├──┼──────────────┼──────────────────┼───────┤│ │時間:107年12月4日 │訊息內容: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1時05分01秒 │陳先生你好、我是剛才打電話給你、(鐘│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某男) │先生)麻煩你……請大路劉先生打個電話│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陳仁和) │給我、我有事找他、謝謝……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 │ 號偵查卷第16││ │ │ │ 9-179頁)。 ││ │ │ │2.第1821號偵查││ │ │ │ 卷第89頁。 │├──┼──────────────┼──────────────────┼───────┤│ │時間:107年12月4日 │公共電話裝設位址: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1時38分45秒 │基隆市○○區○○里○○路○號門口(基│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使 │隆市政府) │ 號通訊監察書││ │ 用公話) │許榮同:睡起來了? │ 影本(第1821││ │受話:0000-000000(陳仁和) │陳仁和:起來了,你在哪? │ 號偵查卷第16││ │基地台位置:新北市瑞芳區中正│許榮同:那來昨晚見面這裡。 │ 9-179頁)。 ││ │ 路65號4F頂 │陳仁和:好,我去那裡載你就好。 │2.第1821號偵查││ │ │許榮同:對。 │ 卷第89-90頁 ││ │ │陳仁和:不過我現在在瑞芳。 │ 。 ││ │ │許榮同:你現在在瑞芳? │ ││ │ │陳仁和:對,我過去。 │ ││ │ │許榮同:好。 │ ││ │ │陳仁和:好,昨天門口嗎? │ ││ │ │許榮同:好。 │ │├──┼──────────────┼──────────────────┼───────┤│ │時間:107年12月4日 │進語音信箱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2時13分20秒 │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陳仁和) │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 │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中山區中山│ │ 號偵查卷第16││ │ 四路1號2樓頂 │ │ 9-179頁)。 ││ │ │ │2.第1821號偵查││ │ │ │ 卷第90頁。 │├──┼──────────────┼──────────────────┼───────┤│ │時間:107年12月4日 │查號台:查號台你好,請問查詢哪裡?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2時23分06秒 │陳仁和:我想查移民署。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陳仁和) │查號台:移民署,你稍等一下,你要查詢│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查號台104 │ 哪裡的移民署?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中山區中山│陳仁和:臺北的。 │ 號偵查卷第16││ │ 四路1號2樓頂 │查號台:臺北的,你稍等一下。電話請撥│ 9-179頁)。 ││ │ │ 00-00000000 │2.第1821號偵查││ │ │陳仁和:00-00000000。 │ 卷第90-91頁 ││ │ │查號台:對。 │ 。 ││ │ │陳仁和:不客氣,要幫你轉接嗎? │ ││ │ │查號台:好,謝謝。 │ ││ │ │ │ ││ │ │(專接至00-00000000總機) │ ││ │ │移民署:移民署很高興為你服務,請說。│ ││ │ │陳仁和:請問一下,我要找朋友,他過來│ ││ │ │ 這邊旅遊我給他擔保的,那個大│ ││ │ │ 陸的親戚他們家裡人一直在找他│ ││ │ │ 找不到電話,沒有聯絡,我要怎│ ││ │ │ 麼? │ ││ │ │移民署:你是說大陸他來台自由行觀光的│ ││ │ │ 嗎? │ ││ │ │陳仁和:對,他來台觀光的。 │ ││ │ │移民署:因為牽涉到個資,我們電話中都│ ││ │ │ 沒有辦法查。你在哪個縣市呢現│ ││ │ │ 在? │ ││ │ │陳仁和:他是從臺北港過來的。 │ ││ │ │移民署:不是,你現在在臺灣哪裡,先生│ ││ │ │ 。 │ ││ │ │陳仁和:我喔? │ ││ │ │移民署:是。 │ ││ │ │陳仁和:我是基隆這邊新北,我是他擔保│ ││ │ │ 人,是他家裡一直在找他。 │ ││ │ │移民署:是,你在新北還是基隆? │ ││ │ │陳仁和:我。 │ ││ │ │移民署:你現在人在哪個縣市? │ ││ │ │陳仁和:我現在在基隆阿。 │ ││ │ │移民署:基隆,先生因為我們沒有電話中│ ││ │ │ 查,你沒有他的聯絡電話嗎? │ ││ │ │陳仁和:我沒有他的聯絡電話。 │ ││ │ │移民署:因為牽涉到個資,我們都沒有辦│ ││ │ │ 法電話中查,那我給你我們的專│ ││ │ │ 線,你先問一下要查某個人的資│ ││ │ │ 料要怎麼查,你先記一下。 │ ││ │ │陳仁和:那他有事會通知我嗎? │ ││ │ │移民署:我提供給你專線你請教問題,但│ ││ │ │ 是不是給你電話中查,你請教問│ ││ │ │ 題,基隆我們有服務站,專線24│ ││ │ │ 276374。 │ ││ │ │陳仁和:00000000。 │ ││ │ │移民署:你用手機撥嗎? │ ││ │ │陳仁和:對阿。 │ ││ │ │移民署:手機加02喔,你問一下擔保人會│ ││ │ │ 有什麼責任。 │ ││ │ │陳仁和:好,謝謝。 │ │├──┼──────────────┼──────────────────┼───────┤│ │時間:107年12月4日 │移民署:移民署基隆服務站你好,很高興│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2時28分16秒 │ 為你服務。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陳仁和) │陳仁和:我想請問你一下,我一個大陸朋│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移民署基 │ 友我給他當保人,他過來自由行│ 影本(第1821││ │ 隆服務站) │ 旅遊的。 │ 號偵查卷第16││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中山區中山│移民署:對。 │ 9-179頁)。 ││ │ 四路1號2樓頂 │陳仁和:可是、他家裡的人急著找他,我│2.第1821號偵查││ │ │ 現在找不到他,要怎麼找? │ 卷第91-92頁 ││ │ │移民署:你保他進來,他是以探親名義進│ 。 ││ │ │ 來嗎? │ ││ │ │陳仁和:自由行,旅遊的。 │ ││ │ │移民署:自由行旅遊? │ ││ │ │陳仁和:對。 │ ││ │ │移民署:自由行,你找不到人喔? │ ││ │ │陳仁和:對,大陸他家裡人一直找他找不│ ││ │ │ 到,我要怎麼找? │ ││ │ │移民署:等一下,稍等一下。 │ ││ │ │(詢問旁人) │ ││ │ │移民署:如果自由行現在找不到人,可能│ ││ │ │ 要麻煩你通知我們臺北署本部。│ ││ │ │陳仁和:什麼? │ ││ │ │移民署:你要通知我們臺北署本部的人,│ ││ │ │ 不是我們基隆服務站。 │ ││ │ │陳仁和:署管的喔? │ ││ │ │移民署:對。 │ ││ │ │陳仁和:喔,好,謝謝。 │ ││ │ │移民署:不會。 │ │├──┼──────────────┼──────────────────┼───────┤│ │時間:107年12月4日 │ 無法接聽。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2時33分55秒 │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陳仁和) │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 │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中山區中山│ │ 號偵查卷第16││ │ 四路1號2樓頂 │ │ 9-179頁)。 ││ │ │ │2.第1821號偵查││ │ │ │ 卷第92頁。 │├──┼──────────────┼──────────────────┼───────┤│ │時間:107年12月4日 │無法接聽。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2時34分48秒 │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陳仁和) │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 │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中山區中山│ │ 號偵查卷第16││ │ 四路1號2樓頂 │ │ 9-179頁)。 ││ │ │ │2.第1821號偵查││ │ │ │ 卷第92-93頁 │├──┼──────────────┼──────────────────┼───────┤│ │時間:107年12月4日 │陳仁和:弟弟喔?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2時43分02秒 │劉信忠弟弟:對。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陳仁和) │陳仁和:弟弟嗎?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 │劉信忠弟弟:是阿,說阿。 │ 影本(第1821││ │ 弟弟) │陳仁和:我跟你講喔,我現在如果去報警│ 號偵查卷第16││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中山區中山│ 可以嗎? │ 9-179頁)。 ││ │ 路159號5樓 │劉信忠弟弟:蛤? │2.第1821號偵查││ │ │陳仁和:我要不要去報警阿? │ 卷第93-96頁 ││ │ │劉信忠弟弟:幹嘛說你要不要去報警? │ 。 ││ │ │陳仁和:就是你們找不到人,我也找不到│ ││ │ │ 人,我要不要去報警?你聽我講│ ││ │ │ ,今天不是你們說什麼地在找?│ ││ │ │劉信忠弟弟:對阿。 │ ││ │ │陳仁和:入境的? │ ││ │ │劉信忠弟弟:對。 │ ││ │ │陳仁和:是不是入境的? │ ││ │ │劉信忠弟弟:對,我們國內的。 │ ││ │ │陳仁和:你們國內入境?他又沒有回去怎│ ││ │ │ 麼入境阿? │ ││ │ │劉信忠弟弟:沒錯阿。 │ ││ │ │陳仁和:是阿,他還沒回去大陸阿。 │ ││ │ │劉信忠弟弟:對阿。 │ ││ │ │陳仁和:對阿,入境的怎麼? │ ││ │ │劉信忠弟弟:我跟你說,我們現在也在叫│ ││ │ │ 你們那邊警察在查了。 │ ││ │ │陳仁和:有在查了? │ ││ │ │劉信忠弟弟:有在查了,已經有人在查了│ ││ │ │ 。 │ ││ │ │陳仁和:那我還要不要再報一下? │ ││ │ │劉信忠弟弟:不要。 │ ││ │ │陳仁和:蛤? │ ││ │ │劉信忠弟弟:不要。 │ ││ │ │陳仁和:應該我也要報,因為你們在查我│ ││ │ │ 也要報阿。 │ ││ │ │劉信忠弟弟:沒事,我們查沒有直接的查│ ││ │ │ 。 │ ││ │ │陳仁和:那我也報,因為他絕對沒有事,│ ││ │ │ 他在臺灣絕對沒有事,我報然後│ ││ │ │ 說你們也在找這樣才對啦,不然│ ││ │ │ 你們打給我在找,我也在找。 │ ││ │ │(某女接過電話) │ ││ │ │某女:不是,陳先生,我們怕我們接到詐│ ││ │ │ 騙電話,知道嗎,我們是怕我們接│ ││ │ │ 到詐騙電話,所以沒有透過你,透│ ││ │ │ 過我們那邊的朋友幫忙查一下看看│ ││ │ │ 。 │ ││ │ │陳仁和:喔。 │ ││ │ │某女:我們只是私底下查的。 │ ││ │ │陳仁和:沒事啦,因為我查也沒事,我查│ ││ │ │ 也是會通知、打電話給我而已阿│ ││ │ │ ,知道嗎? │ ││ │ │某女:對對對。 │ ││ │ │陳仁和:我跟你講我們臺灣就是這麼明理│ ││ │ │ 啦,沒事,因為我有找朋友阿,│ ││ │ │ 你相信我。 │ ││ │ │某女:你先你那邊不用報吧。 │ ││ │ │陳仁和:因為阿忠也是我的朋友,沒事,│ ││ │ │ 你相信我,我報,打電話給我,│ ││ │ │ 我就知道他安全就好。 │ ││ │ │某女:我跟你說,你現在那邊聯繫,也聯│ ││ │ │ 繫不到? │ ││ │ │陳仁和:對阿,沒事,我報沒關係你知道│ ││ │ │ 嗎,沒有事啦。 │ ││ │ │某女:我跟你說你現在先不要,時間到了│ ││ │ │ 。 │ ││ │ │陳仁和:我報他也會通知我而已啦,通知│ ││ │ │ 我只會去跟他見面啦,只會打電│ ││ │ │ 話給我說他人還在臺灣玩這樣而│ ││ │ │ 已,沒事。 │ ││ │ │某女::喔,那你確定還在臺灣玩是嗎?│ ││ │ │陳仁和:對,我如果現在報,會通知也是│ ││ │ │ 打電話給我,沒事阿。 │ ││ │ │某女:對,還在玩? │ ││ │ │陳仁和:蛤? │ ││ │ │某女:還在玩是嗎? │ ││ │ │陳仁和:對,我去問一下,我去報一下,│ ││ │ │ 沒事,你知道嗎,我不會害他,│ ││ │ │ 我害他幹什麼,笨蛋嘛。 │ ││ │ │某女:我覺得要不要等時間到再報。 │ ││ │ │陳仁和:蛤? │ ││ │ │某女:要不要等旅遊時間到再報。 │ ││ │ │陳仁和:應該不用,他旅遊時間到也沒事│ ││ │ │ ,我跟你講,我們臺灣不是你們│ ││ │ │ 大陸你知道嗎? │ ││ │ │某女:恩。 │ ││ │ │陳仁和:臺灣不是大陸啦,你懂嗎? │ ││ │ │某女:我跟你說,等一下好不好,我問一│ ││ │ │ 下再回你電話要不要報。 │ ││ │ │陳仁和:沒事,我在找,我擔保的當然我│ ││ │ │ 要找,你笨蛋喔。 │ ││ │ │某女:好,可以。 │ ││ │ │陳仁和:怎麼那麼笨,這是我擔保,怎樣│ ││ │ │ 也沒事,他們如果有會打給我而│ ││ │ │ 已。 │ ││ │ │某女:好。 │ ││ │ │陳仁和:如果找到他,也會叫他打電話,│ ││ │ │ 也沒事。 │ ││ │ │某女:好,我知道。 │ ││ │ │陳仁和:臺灣又不是你們那邊。 │ ││ │ │某女:好,可以。 │ │├──┼──────────────┼──────────────────┼───────┤│ │時間:107年12月4日 │公共電話裝設位址: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2時53分06秒 │基隆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正濱│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使 │門市) │ 號通訊監察書││ │ 用公話) │ │ 影本(第1821││ │受話:0000-000000(陳仁和) │許榮同:你去了嗎? │ 號偵查卷第16││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中正區中正│陳仁和:有,我現在和一個警察約好了。│ 9-179頁)。 ││ │ 路710號2樓 │許榮同:好,你等一下如果用好,過來剛│2.第1821號偵查││ │ │ 我下車這裡載我。 │ 卷第96頁。 ││ │ │陳仁和:等一下,我現在要去跟那個講一│ ││ │ │ 下。 │ ││ │ │許榮同:好,你講好再過來這裡載我。 │ │├──┼──────────────┼──────────────────┼───────┤│ │時間:107年12月4日 │陳仁和:弟弟我跟你,我問我們這些警察│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2時59分44秒 │ 朋友,他說這個也辦法查。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陳仁和) │劉信忠弟弟:這個也辦法查?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 │陳仁和:對出入境,只有入境,要等他回│ 影本(第1821││ │ 弟弟) │ 去,還是他,要等他出境不然沒│ 號偵查卷第16││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中正區平一│ 辦法,不曉得玩到哪裡去,你知│ 9-179頁)。 ││ │ 路360號 │ 道嗎? │2.第1821號偵查││ │ │劉信忠弟弟:還可以。 │ 卷第96-97頁 ││ │ │陳仁和:那你懂嗎? │ 。 ││ │ │劉信忠弟弟:恩。 │ ││ │ │陳仁和:我再跟你講一句話,注意聽。 │ ││ │ │劉信忠弟弟:恩。 │ ││ │ │陳仁和:你哥如果有打電話跟你們聯絡,│ ││ │ │ 你也要打一通給我說平安,這樣│ ││ │ │ 就好,不要跟我講那麼多,你懂│ ││ │ │ 嗎? │ ││ │ │劉信忠弟弟:知道。 │ ││ │ │陳仁和:你要老實跟我講,我也是在等他│ ││ │ │ 電話。 │ ││ │ │劉信忠弟弟:知道。 │ ││ │ │陳仁和:你也是要跟我講他平安就好。 │ ││ │ │劉信忠弟弟:那肯定的。 │ ││ │ │陳仁和:其他都不用講,懂嗎? │ ││ │ │劉信忠弟弟:知道。 │ ││ │ │陳仁和:你如果已聯絡到,還是他,你只│ ││ │ │ 要打個電話給我說平安就好我知│ ││ │ │ 道。 │ ││ │ │劉信忠弟弟:也要跟我講懂嗎? │ ││ │ │陳仁和:肯定的。 │ │├──┼──────────────┼──────────────────┼───────┤│ │時間:107年12月4日 │陳仁和:弟弟我跟你講你聽就好,那個車│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3時03分04秒 │ 禍的那個都沒有報喔,沒有報出│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陳仁和) │ 來嗎?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 │劉信忠弟弟:什麼? │ 影本(第1821││ │ 弟弟) │陳仁和:車禍的那個阿,他車子。 │ 號偵查卷第16││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中正區和一│劉信忠弟弟:還沒。 │ 9-179頁)。 ││ │ 路224號行政大樓5│陳仁和:還沒喔? │2.第1821號偵查││ │ 樓頂 │劉信忠弟弟:沒這麼早。 │ 卷第97-98頁 ││ │ │陳仁和:沒這麼早? │ 。 ││ │ │劉信忠弟弟:恩。 │ ││ │ │陳仁和:那問是問得到,他還沒公布嘛?│ ││ │ │劉信忠弟弟:對,絕對問得到。 │ ││ │ │陳仁和:問得到? │ ││ │ │劉信忠弟弟:恩。 │ ││ │ │陳仁和:我如果要叫朋友去問,要去哪裡│ ││ │ │ 問,你跟我講一下。 │ ││ │ │劉信忠弟弟:那個福州。 │ ││ │ │陳仁和:福州。 │ ││ │ │劉信忠弟弟:恩,福州。 │ ││ │ │陳仁和:福州? │ ││ │ │劉信忠弟弟:福州海警。 │ ││ │ │陳仁和:海警,好。那是要什麼人去問都│ ││ │ │ 可以嗎? │ ││ │ │劉信忠弟弟:我跟你說,那個去問更好喔│ ││ │ │ ,不是那邊也有一個,那個│ ││ │ │ 人應該都在2看裡面。 │ ││ │ │陳仁和:蛤? │ ││ │ │劉信忠弟弟:他們現在人好像都在2看裡 │ ││ │ │ 面。 │ ││ │ │陳仁和:2看,什麼2看? │ ││ │ │劉信忠弟弟:第2看守所。 │ ││ │ │陳仁和:第2看守所喔? │ ││ │ │劉信忠弟弟:對。 │ ││ │ │陳仁和:他們車禍是1輛車還是2輛車? │ ││ │ │劉信忠弟弟:1輛。 │ ││ │ │陳仁和:喔,我是怕會分開,也許會分開│ ││ │ │ 。 │ ││ │ │劉信忠弟弟:你這個可以問。 │ ││ │ │陳仁和:也許會分開,沒事不要講。福州│ ││ │ │ ?海警? │ ││ │ │劉信忠弟弟:福州海警,對。 │ ││ │ │陳仁和:好。 │ │├──┼──────────────┼──────────────────┼───────┤│ │時間:107年12月4日 │陳仁和:弟弟,因為這個沒有那麼快就報│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3時08分52秒 │出來對吧?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陳仁和) │劉信忠弟弟:恩。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 │陳仁和:是不是,他還會查。 │ 影本(第1821││ │ 弟弟) │劉信忠弟弟:那肯定的,哪裡這麼快。 │ 號偵查卷第16││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中正區中正│陳仁和:車禍幾台他也不會講? │ 9-179頁)。 ││ │ 路159號5樓 │劉信忠弟弟:這麼大車禍,哪裡這麼快阿│2.第1821號偵查││ │ │ 。 │ 卷第98-99頁 ││ │ │陳仁和:也不會一下子跟你講幾輛,應該│ 。 ││ │ │ 會收線? │ ││ │ │劉信忠弟弟:恩。 │ ││ │ │陳仁和:那我了解。如果我有打電話給你│ ││ │ │ 的話,你就說「車禍、哪裡抓的│ ││ │ │ 」講這些,其他都不要講。 │ ││ │ │陳仁和:好。 │ │├──┼──────────────┼──────────────────┼───────┤│ │時間:107年12月4日 │(陳仁和及許榮同車上交談)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3時11分36秒 │陳仁和:說真的,都安全問題。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陳仁和) │許榮同:對,要。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 │陳仁和:沒,他也怕阿忠死,我說臺灣警│ 影本(第1821││ │ 弟弟) │ 察不會這樣。 │ 號偵查卷第16││ │基地台位置 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許榮同:你用擴音的,你跟他說。 │ 9-179頁)。 ││ │ 路159號5樓 │陳仁和:對。 │2.第1821號偵查││ │ │許榮同:抓多久? │ 卷第99-101頁││ │ │陳仁和:說都沒講這個。 │ 。 ││ │ │許榮同:沒講這個? │ ││ │ │ │ ││ │ │(電話接通) │ ││ │ │劉信忠弟弟:喂? │ ││ │ │陳仁和:弟弟阿,因為我也要你哥安全。│ ││ │ │ ,其實你們都不要亂講,你知道│ ││ │ │ 嗎? │ ││ │ │劉信忠弟弟:對。 │ ││ │ │陳仁和:安全最重要,我們的人有在,安│ ││ │ │ 全,我現在問你喔。 │ ││ │ │劉信忠弟弟:喔,我知道、我知道。 │ ││ │ │陳仁和:在福州嗎?福州海警? │ ││ │ │劉信忠弟弟:對。 │ ││ │ │陳仁和:第2看守所? │ ││ │ │劉信忠弟弟:現在可能人都在第2看守所 │ ││ │ │ ? │ ││ │ │陳仁和:第幾不知道,沒有確定喔? │ ││ │ │劉信忠弟弟:可能應該是,好像有聽說這│ ││ │ │ 邊查是。 │ ││ │ │陳仁和:有聽說第2看守所嗎? │ ││ │ │劉信忠弟弟:對。 │ ││ │ │陳仁和:有確定就是福州海警嗎? │ ││ │ │劉信忠弟弟:確定。 │ ││ │ │陳仁和:第2看守所你有沒有確定? │ ││ │ │劉信忠弟弟:應該可能都會在一起,有1 │ ││ │ │ 個已經在裡面,他這個可能│ ││ │ │ 都會在一起,有人已經在這│ ││ │ │ 邊了。 │ ││ │ │陳仁和:有人已經在那邊了?應該你們大│ ││ │ │ 陸做法都是分開啦。 │ ││ │ │劉信忠弟弟:不會,這個應該不會。 │ ││ │ │陳仁和:不會在一起,不然怎麼,有人在│ ││ │ │ 第2看守所嗎。 │ ││ │ │劉信忠弟弟:有的人在這邊啦。 │ ││ │ │(許榮同要陳仁和問對方阿忠有沒有打電│ ││ │ │話回去) │ ││ │ │陳仁和:喔,有的人在那邊,沒事,我們│ ││ │ │ 是要知道真的車禍了,你哥的安│ ││ │ │ 全我們也要了解,如果有打回家│ ││ │ │ 有報平安,我們也放心阿,弟弟│ ││ │ │ 你知道我意思,我們臺灣這些朋│ ││ │ │ 友就是會關心他。 │ ││ │ │劉信忠弟弟:我知道。 │ ││ │ │陳仁和:只要報平安。 │ ││ │ │劉信忠弟弟:現在是安全的? │ ││ │ │陳仁和:只要報平安,你也不要講在哪裡│ ││ │ │ ,這樣就OK,你懂嗎?弟弟你了│ ││ │ │ 解我們,臺灣的朋友關心他,我│ ││ │ │ 們是關心他,你哥有打電話,你│ ││ │ │ 打給我說平安,也不要講在哪裡│ ││ │ │ 。 │ ││ │ │劉信忠弟弟:這肯定的。 │ ││ │ │陳仁和:你了解嗎,臺灣的朋友都會關心│ ││ │ │ 他,你哥有沒有打電話回去阿?│ ││ │ │ 你哥有沒有打電話回去阿? │ ││ │ │劉信忠弟弟:蛤? │ ││ │ │陳仁和:你哥有沒有打電話回去阿? │ ││ │ │劉信忠弟弟:沒有阿。 │ ││ │ │陳仁和:好我了解,只要有打,你跟我說│ ││ │ │ 聲平安,我知道。 │ ││ │ │劉信忠弟弟:這肯定我會打給你的。 │ ││ │ │陳仁和:要打喔,保持聯絡。 │ ││ │ │劉信忠弟弟:好。 │ │├──┼──────────────┼──────────────────┼───────┤│ │時間:107年12月4日 │陳仁和:弟弟我跟你講你聽就好,那個車│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3時03分04秒 │ 禍的那個都沒有報喔,沒有報出│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陳仁和) │ 來嗎?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 │劉信忠弟弟:什麼? │ 影本(第1821││ │ 弟弟) │陳仁和:車禍的那個阿,他車子。 │ 號偵查卷第16││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中正區和一│劉信忠弟弟:還沒。 │ 9-179頁)。 ││ │ 路224號行政大樓5│陳仁和:還沒喔? │2.第1821號偵查││ │ 樓頂 │劉信忠弟弟:沒這麼早。 │ 卷第101-102 ││ │ │陳仁和:沒這麼早? │ 頁。 ││ │ │劉信忠弟弟:恩。 │ ││ │ │陳仁和:那問是問得到,他還沒公布嘛?│ ││ │ │劉信忠弟弟:對,絕對問得到。 │ ││ │ │陳仁和:問得到? │ ││ │ │劉信忠弟弟:恩。 │ ││ │ │陳仁和:我如果要叫朋友去問,要去哪裡│ ││ │ │ 問,你跟我講一下。 │ ││ │ │劉信忠弟弟:那個福州。 │ ││ │ │陳仁和:福州。 │ ││ │ │劉信忠弟弟:恩,福州。 │ ││ │ │陳仁和:福州? │ ││ │ │劉信忠弟弟:福州海警。 │ ││ │ │陳仁和:海警,好。那是要什麼人去問都│ ││ │ │ 可以嗎? │ ││ │ │劉信忠弟弟:我跟你說,那個去問更好喔│ ││ │ │ ,不是那邊也有一個,那個│ ││ │ │ 人應該都在2看裡面。 │ ││ │ │陳仁和:蛤? │ ││ │ │劉信忠弟弟:他們現在人好像都在2看裡 │ ││ │ │ 面。 │ ││ │ │陳仁和:2看,什麼2看? │ ││ │ │劉信忠弟弟:第2看守所。 │ ││ │ │陳仁和:第2看守所喔? │ ││ │ │劉信忠弟弟:對。 │ ││ │ │陳仁和:他們車禍是1輛車還是2輛車? │ ││ │ │劉信忠弟弟:1輛。 │ ││ │ │陳仁和:喔,我是怕會分開,也許會分開│ ││ │ │ 。 │ ││ │ │劉信忠弟弟:你這個可以問。 │ ││ │ │陳仁和:也許會分開,沒事不要講。福州│ ││ │ │ ?海警? │ ││ │ │劉信忠弟弟:福州海警,對。 │ ││ │ │陳仁和:好。 │ │├──┼──────────────┼──────────────────┼───────┤│ │時間:107年12月4日 │陳仁和:弟弟,因為這個沒有那麼快就報│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3時08分52秒 │ 出來對吧?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陳仁和) │劉信忠弟弟:恩。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 │陳仁和:是不是,他還會查。 │ 影本(第1821││ │ 弟弟) │劉信忠弟弟:那肯定的,哪裡這麼快。 │ 號偵查卷第16││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中正區中正│陳仁和:車禍幾台他也不會講? │ 9-179頁)。 ││ │ 路159號5樓 │劉信忠弟弟:這麼大車禍,哪裡這麼快阿│2.第1821號偵查││ │ │ 。 │ 卷第102頁。 ││ │ │陳仁和:也不會一下子跟你講幾輛,應 │ ││ │ │ 該會收線? │ ││ │ │劉信忠弟弟:恩。 │ ││ │ │陳仁和:那我了解。如果我有打電話給你│ ││ │ │ 的話,你就說「車禍、哪裡抓的│ ││ │ │ 」講這些,其他都不要講。 │ ││ │ │陳仁和:好。 │ │├──┼──────────────┼──────────────────┼───────┤│ │時間:107年12月4日 │(陳仁和及許榮同車上交談)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3時11分36秒 │陳仁和:說真的,都安全問題。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陳仁和) │許榮同:對,要。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 │陳仁和:沒,他也怕阿忠死,我說臺灣警│ 影本(第1821││ │ 弟弟) │ 察不會這樣。 │ 號偵查卷第16││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許榮同:你用擴音的,你跟他說。 │ 9-179頁)。 ││ │ 路159號5樓 │陳仁和:對。 │2.第1821號偵查││ │ │許榮同:抓多久? │ 卷第103-105 ││ │ │陳仁和:說都沒講這個。 │ 頁。 ││ │ │許榮同:沒講這個? │ ││ │ │ │ ││ │ │(電話接通) │ ││ │ │劉信忠弟弟:喂? │ ││ │ │陳仁和:弟弟阿,因為我也要你哥安全。│ ││ │ │ ,其實你們都不要亂講,你知道│ ││ │ │ 嗎? │ ││ │ │劉信忠弟弟:對。 │ ││ │ │陳仁和:安全最重要,我們的人有在,安│ ││ │ │ 全,我現在問你喔。 │ ││ │ │劉信忠弟弟:喔,我知道、我知道。 │ ││ │ │陳仁和:在福州嗎?福州海警? │ ││ │ │劉信忠弟弟:對。 │ ││ │ │陳仁和:第2看守所? │ ││ │ │劉信忠弟弟:現在可能人都在第2看守所 │ ││ │ │ ? │ ││ │ │陳仁和:第幾不知道,沒有確定喔? │ ││ │ │劉信忠弟弟:可能應該是,好像有聽說這│ ││ │ │ 邊查是。 │ ││ │ │陳仁和:有聽說第2看守所嗎? │ ││ │ │劉信忠弟弟:對。 │ ││ │ │陳仁和:有確定就是福州海警嗎? │ ││ │ │劉信忠弟弟:確定。 │ ││ │ │陳仁和:第2看守所你有沒有確定? │ ││ │ │劉信忠弟弟:應該可能都會在一起,有1 │ ││ │ │ 個已經在裡面,他這個可能│ ││ │ │ 都會在一起,有人已經在這│ ││ │ │ 邊了。 │ ││ │ │陳仁和:有人已經在那邊了?應該你們大│ ││ │ │ 陸做法都是分開啦。 │ ││ │ │劉信忠弟弟:不會,這個應該不會。 │ ││ │ │陳仁和:不會在一起,不然怎麼,有人在│ ││ │ │ 第2看守所嗎。 │ ││ │ │劉信忠弟弟:有的人在這邊啦。 │ ││ │ │(許榮同要陳仁和問對方阿忠有沒有打電│ ││ │ │話回去) │ ││ │ │陳仁和:喔,有的人在那邊,沒事,我們│ ││ │ │ 是要知道真的車禍了,你哥的安│ ││ │ │ 全我們也要了解,如果有打回家│ ││ │ │ 有報平安,我們也放心阿,弟弟│ ││ │ │ 你知道我意思,我們臺灣這些朋│ ││ │ │ 友就是會關心他。 │ ││ │ │劉信忠弟弟:我知道。 │ ││ │ │陳仁和:只要報平安。 │ ││ │ │劉信忠弟弟:現在是安全的? │ ││ │ │陳仁和:只要報平安,你也不要講在哪裡│ ││ │ │ ,這樣就OK,你懂嗎?弟弟你了│ ││ │ │ 解我們,臺灣的朋友關心他,我│ ││ │ │ 們是關心他,你哥有打電話,你│ ││ │ │ 打給我說平安,也不要講在哪裡│ ││ │ │ 。 │ ││ │ │劉信忠弟弟:這肯定的。 │ ││ │ │陳仁和:你了解嗎,臺灣的朋友都會關心│ ││ │ │ 他,你哥有沒有打電話回去阿?│ ││ │ │ 你哥有沒有打電話回去阿? │ ││ │ │劉信忠弟弟:蛤? │ ││ │ │陳仁和:你哥有沒有打電話回去阿? │ ││ │ │劉信忠弟弟:沒有阿。 │ ││ │ │陳仁和:好我了解,只要有打,你跟我說│ ││ │ │ 聲平安,我知道。 │ ││ │ │劉信忠弟弟:這肯定我會打給你的。 │ ││ │ │陳仁和:要打喔,保持聯絡。 │ ││ │ │劉信忠弟弟:好。 │ │└──┴──────────────┴──────────────────┴───────┘
三:劉信忠與許榮同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偵1821卷第107至128頁)┌──┬──────────────┬──────────────────┬───────┐│編號│通話時間/通話對象/基地台位置│ 通 聯 內 容 摘 要 │備 註│├──┼──────────────┼──────────────────┼───────┤│ 1 │時間:107年10月16日 │劉信忠:喂?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7時10分57秒 │許榮同:喂?我可以現在去找你嗎?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 │劉信忠:我現在人在南部呀!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許榮同:你現在在南部?在南部哪裡?我│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臺北市中山區新喜│ 也在高雄呀!在車上了呀! │ 號偵查卷第15││ │ 里松江路562號 │劉信忠:你也在高雄嗎? │ 7-167、181-1││ │ │許榮同:對呀! │ 87頁)。 ││ │ │劉信忠:我也在高雄。 │2.第1821號偵查││ │ │許榮同:你也在高雄? │ 卷第107頁。 ││ │ │(C為綽號「五百」男子) │ ││ │ │C:在高雄啦! │ ││ │ │劉信忠:對呀! │ ││ │ │許榮同:這樣怎麼辦?那明天呀!不然就│ ││ │ │ 明天呀!我剛才不知道你在高雄│ ││ │ │ 呀!我打給你那時候如果講說在│ ││ │ │ 高雄,那我也是在高雄呀! │ ││ │ │劉信忠:你沒講。 │ ││ │ │許榮同:你是晚上要上來還是明天早上?│ ││ │ │劉信忠:明天早上呀! │ ││ │ │許榮同:明天早上喔?好啦!那就明天中│ ││ │ │ 午啦吼! │ ││ │ │劉信忠:好。 │ ││ │ │許榮同:好,明天中午我過去那邊找你,│ ││ │ │ 12點,好。 │ ││ │ │劉信忠:好。 │ ││ │ │許榮同:好。 │ │├──┼──────────────┼──────────────────┼───────┤│ 2 │時間:107年10月17日 │劉信忠:喂? │1.本院107 年度││ │ 上午10時24分37秒 │許榮同:上來了嗎?喂?喂?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 │劉信忠:嘿!喂?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許榮同:你上來了嗎?喂?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台北市中正區北平│劉信忠:我現在到臺北了。 │ 號偵查卷第15││ │ 西路1號7樓 │許榮同:到臺北喔? │ 7-167、181-1││ │ │劉信忠:我現在到臺北啦! │ 87頁)。 ││ │ │許榮同:現在在臺北還是基隆? │2.第1821號偵查││ │ │劉信忠:沒有,現在在臺北高鐵站呀! │ 卷第107-108 ││ │ │許榮同:臺北高鐵站喔?那還是我過去載│ 頁。 ││ │ │ 你好不好? │ ││ │ │劉信忠:也可以也可以。 │ ││ │ │許榮同:那我現在過去載你吼!到臺北車│ ││ │ │ 站那邊。 │ ││ │ │劉信忠:好。 │ ││ │ │許榮同:好。 │ │├──┼──────────────┼──────────────────┼───────┤│ 3 │時間:107年11月9日 │劉信忠:你有打電話嗎? │1.本院107 年度││ │ 上午10時15分 │許榮同:對阿,我打電話給你阿。昨天,│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 2天沒有睡覺,昨天跟那個跟那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許榮同) │ 個朋友講完電話我就跑去睡了,│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仁愛區忠一│ 你打過來我都已經在睡覺了,事│ 號偵查卷第15││ │ 9號 │ 情還沒有解決阿。 │ 7-167、181-1││ │ │劉信忠:喔。 │ 87頁)。 ││ │ │許榮同:還沒有辦法解決阿。 │2.第1821號偵查││ │ │劉信忠:為什麼還沒有辦法解決? │ 卷第108-110 ││ │ │許榮同:那個詳細情形,我見面再講給你│ 頁。 ││ │ │ 聽,是有。 │ ││ │ │劉信忠:你什麼時候過來阿? │ ││ │ │許榮同:我這個事情辦好才有,等我這個│ ││ │ │ 事情辦好我再打給你阿,等我這│ ││ │ │ 個事情辦好,我有。 │ ││ │ │劉信忠:你現在在家裡還是哪裡? │ ││ │ │許榮同:現在在家裡阿。 │ ││ │ │劉信忠:拿你那支電話打給我吧。 │ ││ │ │許榮同:不是、不是,現在不是在家裡,│ ││ │ │在基隆,我現在在基隆啦。恩,可能。 │ ││ │ │劉信忠:…(收訊不好)。 │ ││ │ │許榮同:喂? │ ││ │ │劉信忠:我跟你講啦。 │ ││ │ │許榮同:對。 │ ││ │ │劉信忠:因為吳董一直打電話,你跟他講│ ││ │ │ ,因為他這2天就要進場了,他 │ ││ │ │ 媽一定要好幾天份,哪有可能,│ ││ │ │ 你進場人家沒有辦法工作的話,│ ││ │ │ 人家哪裡有辦法等,這是不可能│ ││ │ │ 的,你知道嗎? │ ││ │ │許榮同:等什麼?你說等什麼? │ ││ │ │劉信忠:我說這2天就要進場了,你什麼 │ ││ │ │ 材料都還沒準備好,叫人家拿什│ ││ │ │ 麼去工作阿。 │ ││ │ │許榮同:什麼沒有準備好?喂? │ ││ │ │劉信忠:他昨天不是也有打給那個包工頭│ ││ │ │ 阿?喂? │ ││ │ │許榮同:喂?有啦,什麼沒有,我知道阿│ ││ │ │ ,劉信忠:我是說,他昨天有打│ ││ │ │ 給那個包工頭,他說什麼還沒準│ ││ │ │ 備好。 │ ││ │ │許榮同:他是在講什麼?他都已經給人家│ ││ │ │ 拿去了阿。 │ ││ │ │劉信忠:蛤? │ ││ │ │許榮同:他已經給人家拿去了,怎麼沒有│ ││ │ │ 準備好。你是講什麼啦? │ ││ │ │劉信忠:那個,我是說你朋友,你那邊的│ ││ │ │ 朋友阿。 │ ││ │ │許榮同:對,怎樣? │ ││ │ │劉信忠:他昨天不是有打電話給他嗎? │ ││ │ │許榮同:有打電話給他? │ ││ │ │劉信忠:對阿,打給你那邊的朋友。 │ ││ │ │許榮同:對。 │ ││ │ │劉信忠:包工的那個朋友。 │ ││ │ │許榮同:對。 │ ││ │ │劉信忠:他跟他講這2天就進場工作了, │ ││ │ │ 他說什麼他那邊還沒準備好。 │ ││ │ │許榮同:亂講,怎麼沒有準備好。 │ ││ │ │劉信忠:你要,我的意思就是叫你了解一│ ││ │ │ 下,你知道嗎? │ ││ │ │許榮同:好好好,知道,好我聽懂,知道│ ││ │ │ 。 │ ││ │ │劉信忠:好。 │ │├──┼──────────────┼──────────────────┼───────┤│ 4 │時間:107年11月9日 │劉信忠:你到家沒有嗎?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5時4分56秒 │許榮同:我到家了阿,但是我那個搞不定│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 │ 阿,等我兒子下班回來以後,我│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 搞定那個再打給你。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臺北市內湖區石潭│劉信忠:喔。 │ 號偵查卷第15││ │ 里金莊路129號 │許榮同:那個我不會弄阿。 │ 7-167、181-1││ │ │劉信忠:喔。 │ 87頁)。 ││ │ │許榮同:我兒子差不多10點左右會下班,│2.第1821號偵查││ │ │ 回來搞定,我再打給你好嗎? │ 卷第110-113 ││ │ │劉信忠:好,你那個都還沒搞定喔。 │ 頁。 ││ │ │許榮同:有阿,有時候會弄有時候就變成│ ││ │ │ 不會阿。 │ ││ │ │劉信忠:不是啦,我是說你那邊工人阿。│ ││ │ │許榮同:有啦,那個有搞定了啦。 │ ││ │ │劉信忠:還沒啦,搞你阿。 │ ││ │ │許榮同:有啦,我跟你講啦,他那邊那個│ ││ │ │ 天候不太好啦,天候不太好,那│ ││ │ │ 個。 │ ││ │ │劉信忠:還要等幾天啦?哪有辦法。 │ ││ │ │許榮同:不用啦,不用啦。 │ ││ │ │劉信忠:什麼不用? │ ││ │ │許榮同:你叫他正常走就好,我有。 │ ││ │ │劉信忠:正常?人家今天就到了,他沒辦│ ││ │ │ 法了,人家還要晚上還要等幾天│ ││ │ │ 你知道嗎? │ ││ │ │許榮同:誰?你說誰?誰要等幾天? │ ││ │ │劉信忠:阿西阿。 │ ││ │ │許榮同:蛤? │ ││ │ │劉信忠:阿西阿。 │ ││ │ │許榮同:誰? │ ││ │ │劉信忠:阿西阿?你朋友那個阿西。 │ ││ │ │許榮同:阿弟? │ ││ │ │劉信忠:阿西,什麼阿弟。 │ ││ │ │許榮同:阿踢? │ ││ │ │劉信忠:阿西啦。 │ ││ │ │許榮同:這樣我聽不懂。 │ ││ │ │劉信忠:就是你那個朋友阿西阿。 │ ││ │ │許榮同:阿踢? │ ││ │ │劉信忠:阿西,東西南北那個西。 │ ││ │ │許榮同:阿西?對阿,阿西怎樣?阿西。│ ││ │ │劉信忠:他說要等幾天,還沒耶。 │ ││ │ │許榮同:不用,亂講。 │ ││ │ │劉信忠:什麼亂講。 │ ││ │ │許榮同:不用啦,不用,他可能聽錯啦,│ ││ │ │ 我今天就有跟他通電話阿,可能│ ││ │ │ 阿聰聽錯了。 │ ││ │ │劉信忠:那你有跟那個阿四通電話嗎? │ ││ │ │許榮同:昨天晚上有阿。 │ ││ │ │劉信忠:昨天晚上你有跟他通電話嗎? │ ││ │ │許榮同:對,有阿。 │ ││ │ │劉信忠:有?你跟他怎麼講? │ ││ │ │許榮同:我跟他說你差不多,他本來說他│ ││ │ │ 要打3將嘛。 │ ││ │ │劉信忠:對。 │ ││ │ │許榮同:我說4將也沒有關係啦,這樣啦 │ ││ │ │ ,我是有這樣跟他講,他今天晚│ ││ │ │ 上啦,今天晚上會跟他講,叫他│ ││ │ │ 正常打就好。 │ ││ │ │劉信忠:恩,那人家還往上面跑。 │ ││ │ │許榮同:蛤? │ ││ │ │劉信忠:他還往上面跑。 │ ││ │ │許榮同:晚上怎樣? │ ││ │ │劉信忠:他往上面跑啦。 │ ││ │ │許榮同:不用,正常就好啦。 │ ││ │ │劉信忠:之前都跟人家沒講清楚。 │ ││ │ │許榮同:有啦,正常就好啦,對啦,你跟│ ││ │ │ 他,我有叫阿西打給他阿。 │ ││ │ │劉信忠:你有叫阿西打給他嗎? │ ││ │ │許榮同:對,叫他今天晚上打給他阿,對│ ││ │ │ 。 │ ││ │ │劉信忠:今天晚上打給他,他已經都往上│ ││ │ │ 面跑了,你今天晚上打給他。 │ ││ │ │許榮同:他往上面跑幹嘛? │ ││ │ │劉信忠:他就是,你那個阿西跟他說要等│ ││ │ │ 3、4天,人家哪裡有辦法等,人│ ││ │ │ 家本來是今天晚上到達的。 │ ││ │ │許榮同:你在講什麼,我都聽不太懂,什│ ││ │ │ 麼今天晚上到達?蛤? │ ││ │ │劉信忠:阿四本來今天晚上就會到。 │ ││ │ │許榮同:沒有啦,他跟我講說3天才會到 │ ││ │ │ ,你有沒有聽錯劉信忠:3天才 │ ││ │ │ 會?我跟你講啦,我等一下叫他│ ││ │ │ 打給你啦,搞得亂七八糟,講得│ ││ │ │ 不清不楚的。 │ ││ │ │許榮同:好啦,好。 │ │├──┼──────────────┼──────────────────┼───────┤│ 5 │時間:107年11月9日 │許榮同:喂?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11時26分03秒 │劉信忠:對。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 │許榮同:你給我的那支啦現在搞不定啦,│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 不知道我去按到哪裡,好像沒有│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臺北市內湖區民權│ 那個。叫我兒子幫我用,也是沒│ 號偵查卷第15││ │ 東路六段58,60號│ 有帳號出來。 │ 7-167、181-1││ │ 7樓屋頂 │劉信忠:按到喔? │ 87頁)。 ││ │ │許榮同:對阿,我就不知道,我自己按都│2.第1821號偵查││ │ │ 按到變成不行了阿。 │ 卷第113-114 ││ │ │劉信忠:喔。 │ 頁。 ││ │ │許榮同:阿那個朋友是怎麼跟你講的? │ ││ │ │劉信忠:他是說,他有跟你朋友講嘛,他│ ││ │ │ 說可能還要幾天進場。 │ ││ │ │許榮同:今天有沒有跟你聯絡? │ ││ │ │劉信忠:有阿。 │ ││ │ │許榮同:那邊,阿西那邊沒有問題阿。 │ ││ │ │劉信忠:他就是說他那邊要幾天阿。 │ ││ │ │許榮同:不是,他是說那個氣象好像不太│ ││ │ │ 好啦,是這樣啦。那個都還叫,│ ││ │ │ 我有跟他講阿,他本來有跟我講│ ││ │ │ 說,他是有跟他講說好像氣象不│ ││ │ │ 太好,你如果聯絡得到他,叫他│ ││ │ │ 再跟阿西那邊聯絡一下嘛,明天│ ││ │ │ 啦、明天啦。 │ ││ │ │劉信忠:恩。 │ ││ │ │許榮同:好。 │ │├──┼──────────────┼──────────────────┼───────┤│ 6 │時間:107年11月10日 │許榮同:今天有沒有跟那個朋友聯絡?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3時47分25秒 │劉信忠:有阿。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 │許榮同:他還要打幾將?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劉信忠:還要3、4將啦,他很慢啦,他被│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臺北市內湖區新湖│ 你那個朋友講一下、被你朋友講│ 號偵查卷第15││ │ 二路329,339號6樓│ 一下,他就慢慢的在那邊等,他│ 7-167、181-1││ │ 突出物屋頂 │ 在那邊等,他就慢一點。 │ 87頁)。 ││ │ │許榮同:喔,慢一點喔。 │2.第1821號偵查││ │ │劉信忠:對阿。 │ 卷第114頁。 ││ │ │許榮同:我有跟你講說,跟他講一下,叫│ ││ │ │ 他正常就好了阿。 │ ││ │ │劉信忠:可是你那個朋友跟他這樣講了,│ ││ │ │ 他就這樣,他就怕等阿,哪有辦│ ││ │ │ 法等。 │ ││ │ │許榮同:喔。 │ ││ │ │劉信忠:看怎麼樣我再打。 │ ││ │ │許榮同:那你看怎樣再叫他跟阿西聯絡一│ ││ │ │ 下嘛。 │ ││ │ │劉信忠:我知道。 │ ││ │ │許榮同:好。 │ │├──┼──────────────┼──────────────────┼───────┤│ 7 │時間:107年11月12日 │公共電話裝設地址: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11時07分49秒 │(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使用│) │ 號通訊監察書││ │ 公話) │ │ 影本(第1821││ │受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許榮同:我跟你講,朋友什麼時候會到? │ 號偵查卷第15││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劉信忠:應該還要3天左右,他明天會打 │ 7-167、181-1││ │ │ 給他拉! │ 87頁)。 ││ │ │許榮同:明天會打給他,3天左右,等他 │2.第1821號偵查││ │ │ 到了以後,我會去找你。 │ 卷第114-115 ││ │ │劉信忠:我跟你講,這個確定的要他們去│ 頁。 ││ │ │ 那個,我們都沒講什麼。 │ ││ │ │許榮同:好好,我知道,我要等他到了以│ ││ │ │ 後,隔天我會過去找你。 │ ││ │ │劉信忠:我知道,好好好,過來喝酒。 │ ││ │ │許榮同:好好好,叫他不用打給我,不用│ ││ │ │ 跟我聯絡。 │ ││ │ │劉信忠:我知道,我知道。 │ ││ │ │許榮同:叫他都不用打給我。 │ ││ │ │劉信忠:好。 │ │├──┼──────────────┼──────────────────┼───────┤│ 8 │時間:107年11月13日 │公共電話裝設地址: │1.本院107 年度││ │ 上午9時51分59秒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使用│ │ 號通訊監察書││ │ 公話) │許榮同:朋友(指鍾建福)確定幾天會到嗎│ 影本(第1821││ │受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 ? │ 號偵查卷第15││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劉信忠:我電話打一下看看。 │ 7-167、181-1││ │ │許榮同:你等一下打電話,那我幾點打給│ 87頁)。 ││ │ │ 你? │2.第1821號偵查││ │ │劉信忠:你晚上六點多打給我。 │ 卷第115頁。 ││ │ │許榮同:好,我順便跟你講一下唷,你可│ ││ │ │ 以跟朋友講一下,萬一那邊天氣│ ││ │ │ 不好,小車(指陳志雄所搭乘之 │ ││ │ │ 小船)開不到那邊的話,跟朋友 │ ││ │ │ 講一下,聽從小車那個…可不可│ ││ │ │ 以? │ ││ │ │劉信忠:我問一下。 │ ││ │ │許榮同:好,你問一下,我六點多打給你│ │├──┼──────────────┼──────────────────┼───────┤│ 9 │時間:107年11月13日 │公共電話裝設地址: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5時57分27秒 │(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使用│ │ 號通訊監察書││ │ 公話) │許榮同:兄弟。 │ 影本(第1821││ │受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劉信忠:有聽到嗎? │ 號偵查卷第15││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許榮同:有阿,有阿。 │ 7-167、181-1││ │ │劉信忠:你有跟朋友連絡到嗎? │ 87頁)。 ││ │ │許榮同:有拉,我們每天都有在聯絡。 │2.第1821號偵查││ │ │劉信忠:什麼時候可以過去吃飯? │ 卷第115-116 ││ │ │許榮同:還早拉,要3、4天拉! │ 頁。 ││ │ │劉信忠:蛤? │ ││ │ │許榮同:還要3、4天嘛,因為之前要回程│ ││ │ │ 嘛,他講的不清不楚,又往回插│ ││ │ │ 了2天了。 │ ││ │ │劉信忠:喔,沒有關係,沒有關係,差不│ ││ │ │ 多什麼時後會到?還早唷? │ ││ │ │許榮同:這2、3天他會跟他聯絡,我們不│ ││ │ │ 要一直打好不好,瞭解就好。 │ ││ │ │劉信忠:知道,好。 │ │├──┼──────────────┼──────────────────┼───────┤│ │時間:107年11月15日 │公共電話裝設地址: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5時59分19秒 │(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使用│) │ 號通訊監察書││ │ 公話) │ │ 影本(第1821││ │受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許榮同:有聽到嗎? │ 號偵查卷第15││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劉信忠:有阿,有阿! │ 7-167、181-1││ │ │許榮同:朋友怎麼說? │ 87頁)。 ││ │ │劉信忠:他都有在聯絡,3、2天的事情,│2.第1821號偵查││ │ │ 我們不要一直打他,我就打一下│ 卷第116頁。 ││ │ │ ,ok就ok了。 │ ││ │ │許榮同:大概差不多幾天會到? │ ││ │ │劉信忠:應該是3天左右吧!我這幾天會過│ ││ │ │ 去拉! │ ││ │ │許榮同:好,好,好。 │ ││ │ │許榮同:好。 │ │├──┼──────────────┼──────────────────┼───────┤│ │時間:107年11月16日 │許榮同:你可以叫朋友(註:指鍾建福)晚│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3時01分09秒 │ 上九點打給那個阿西(註:指陳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使用│ 志雄)阿! │ 號通訊監察書││ │ 公話) │劉信忠:喔,好好好,我們中午剛通的,│ 影本(第1821││ │受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 他應該等一下晚上會打啦。 │ 號偵查卷第15││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許榮同:他是說九點,九點。 │ 7-167、181-1││ │ │劉信忠:他前兩天不是都打嗎? │ 87頁)。 ││ │ │許榮同:昨天沒有打,前天才有打阿! │2.第1821號偵查││ │ │劉信忠:我知道啦!他等一下應該會打, │ 卷第116頁。 ││ │ │ 我中午剛打給他。 │ ││ │ │許榮同:你跟他講一下,叫他九點,九點│ ││ │ │ 他…。 │ ││ │ │劉信忠:好啦,我晚上打一下。 │ ││ │ │許榮同:九點拉,好。 │ ││ │ │劉信忠:好。 │ │├──┼──────────────┼──────────────────┼───────┤│ │時間:107年11月16日 │公共電話裝設地址: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9時18分34秒 │(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使用│ │ 號通訊監察書││ │ 公話) │劉信忠:有講了,有講了。 │ 影本(第1821││ │受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許榮同:我知道有講,但是到底是有沒有│ 號偵查卷第15││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 確定阿? │ 7-167、181-1││ │ │劉信忠:什麼有沒有確定阿? │ 87頁)。 ││ │ │許榮同:有確定什麼時候要過去進香阿? │2.第1821號偵查││ │ │劉信忠:已經在路上了阿,他有跟他講幾│ 卷第117-118 ││ │ │ 天嗎?他有沒有跟你朋友講? │ 頁。 ││ │ │許榮同:沒有,他還是沒有確定,他說明│ ││ │ │ 天再連絡,怎麼講這樣,這樣跟│ ││ │ │ 朋友講…,他一直講說怎樣怎樣│ ││ │ │ ,到底什麼情形,我都沒有辦法│ ││ │ │ 講。 │ ││ │ │劉信忠:不是,他到底跟你朋友怎麼講? │ ││ │ │許榮同:他說再3天拉,明天再連絡,我 │ ││ │ │ 朋友阿西問他有沒有確定,他說│ ││ │ │ 明天再連絡,怎麼講這樣? │ ││ │ │劉信忠:我跟你講,他會提前講,因為我│ ││ │ │ 有打給他了,他說明天再確定一│ ││ │ │ 下。 │ ││ │ │許榮同:我知道,我的意思是你可以問他│ ││ │ │ 確定的時間,我才能跟朋友講。│ ││ │ │劉信忠:我知道,這個我明天再問他一下│ ││ │ │ ,你到底什麼時候要去進香。 │ ││ │ │許榮同:對阿,要有個確定的說法,前幾│ ││ │ │ 天就講說再3、4天會到,現在已│ ││ │ │ 經過了3天還要再3天,這樣我根│ ││ │ │ 本沒有辦法跟朋友講。 │ ││ │ │劉信忠:我跟你講,他中途有在那邊休息│ ││ │ │ 。 │ ││ │ │許榮同:中途有在那邊休息? │ ││ │ │劉信忠:對阿,對阿,加水,引擎有換管│ ││ │ │ 拉。 │ ││ │ │許榮同:換管? │ ││ │ │劉信忠:對阿,引擎管有壞掉在那邊換管│ ││ │ │ ,他有跟我講,這樣你知道嗎? │ ││ │ │許榮同:我知道阿,這樣我有聽懂阿,你│ ││ │ │ 問他一下確定的時間我才有辦法│ ││ │ │ 講。 │ ││ │ │劉信忠:我知道我知道,我明天再跟他講│ ││ │ │ 一講,我叫他…。 │ ││ │ │許榮同:要確定跟人家講一下嘛,好不好│ ││ │ │ ,你叫他確定跟那個講一下,明│ ││ │ │ 天講一下,好不好? │ ││ │ │劉信忠:好,好,好。 │ │├──┼──────────────┼──────────────────┼───────┤│ │時間:107年11月18日 │公共電話裝設地址: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9時37分36秒 │(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使用│) │ 號通訊監察書││ │ 公話) │ │ 影本(第1821││ │受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許榮同:你在跟那個朋友(註:指鍾建福)│ 號偵查卷第15││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 講一下,叫他那個電話要打開,│ 7-167、181-1││ │ │ 晚上的時候,有聯絡到拉,剛才│ 87頁)。 ││ │ │ 本來沒有聯絡到,朋友叫我打給│2.第1821號偵查││ │ │ 你。 │ 卷第118頁。 ││ │ │劉信忠:沒有,我知道,因為那個電話有│ ││ │ │ 時候信號要一直看,有時候信號│ ││ │ │ 會跳,你知道嗎? │ ││ │ │許榮同:我知道,我知道。 │ ││ │ │劉信忠:他都會注意,他到時候都會注意│ ││ │ │ 。 │ ││ │ │許榮同:叫他注意一下,要保持通話,他│ ││ │ │ 要加水,我有叫朋友在那邊幫他│ ││ │ │ 加了,叫他直接開進來就好,朋│ ││ │ │ 友跟他通話了,朋友跟他通話了│ ││ │ │ 。 │ ││ │ │劉信忠:好好好。 │ ││ │ │許榮同:剛剛有跟他講了。 │ ││ │ │劉信忠:你叫他盡量要保持通話 │ ││ │ │許榮同:我知道,我知道。 │ │├──┼──────────────┼──────────────────┼───────┤│ │時間:107年11月19日 │公共電話裝設地址: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10時07分36秒 │(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使用│) │ 號通訊監察書││ │ 公話) │許榮同:你現在打個電話跟那個阿鐘(註:│ 影本(第1821││ │受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 指鍾建福)的那個朋友講一下,叫│ 號偵查卷第15││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 他要配合阿西(註:指陳志雄)那 │ 7-167、181-1││ │ │ 邊拉,他現在那邊天氣不好,他 │ 87頁)。 ││ │ │ 要載水(註:指油)出來給他,也 │2.第1821號偵查││ │ │ 要載那個魚(註:指毒品)給他, │ 卷第119-120 ││ │ │ 沒有辦法出來太外面拉,叫他進 │ 頁。 ││ │ │ 去一點沒有關係啦,跟他講一下 │ ││ │ │ 。 │ ││ │ │劉信忠:這是關鍵,有沒有那個帶水給他 │ ││ │ │ …。 │ ││ │ │許榮同:沒有,他們那邊都沒有那個,你 │ ││ │ │ 跟他講一下。 │ ││ │ │劉信忠:不是,有沒有加水給他。 │ ││ │ │許榮同:有拉,有要加水給他,怎麼會沒 │ ││ │ │ 有,有要加水,照他的意思,你 │ ││ │ │ 跟朋友講一下,叫他配合那邊一 │ ││ │ │ 下,跟他講一下,好不好。 │ ││ │ │劉信忠:反正也沒有那麼早,明天的事情 │ ││ │ │ 。 │ ││ │ │許榮同:對阿,明天阿,但是今天要講好 │ ││ │ │ ,今天沒講好,明天沒辦法作業 │ ││ │ │ 。 │ ││ │ │劉信忠:你就打電話,你跟他溝通一下嘛 │ ││ │ │ 。 │ ││ │ │許榮同:溝通?他有跟他溝通阿,他說他不│ ││ │ │ 敢進去還是怎樣,沒有關係,跟 │ ││ │ │ 他講那個…。 │ ││ │ │劉信忠:沒有,你關鍵就是看要多久,也 │ ││ │ │ 不能太近。 │ ││ │ │許榮同:我知道,不能太近我知道,但是 │ ││ │ │ 他那邊現在那邊天氣不好,他沒 │ ││ │ │ 有辦法出來太遠,現在天氣不好 │ ││ │ │ ,天氣如果好的話,就可以照我 │ ││ │ │ 們正常講的約的那個地方,就是 │ ││ │ │ 天氣不好,沒有辦法到那邊,就 │ ││ │ │ 叫他進去一點,配合那邊一下沒 │ ││ │ │ 有關係,這樣你聽懂嗎? │ ││ │ │劉信忠:我知道,他們兩個要溝通一下嘛!│ ││ │ │許榮同:我曉得,但就是阿西(註:指陳志│ ││ │ │ 雄)跟我講說,這個朋友(註:鍾 │ ││ │ │ 建福)說怎樣怎樣,叫我打個電話│ ││ │ │ 給你,叫你跟他講一下。 │ ││ │ │劉信忠:你看他有沒有帶水給他,他怕水 │ ││ │ │ 不夠。 │ ││ │ │許榮同:有拉,有拉,那個水都不是問題 │ ││ │ │ ,你打個電話給他,叫他配合這 │ ││ │ │ 邊一下,好不好? │ ││ │ │劉信忠:我知道,也不能差太多拉,最多 │ ││ │ │ 差20…。 │ ││ │ │許榮同:我知道,你跟他講一下,盡量配 │ ││ │ │ 合這邊一下好不好? │ ││ │ │劉信忠:我知道。 │ ││ │ │許榮同:好。 │ │├──┼──────────────┼──────────────────┼───────┤│ │時間:107年11月19日 │公共電話裝設地址: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10時20分43秒 │(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使用│) │ 號通訊監察書││ │ 公話) │ │ 影本(第1821││ │受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劉信忠:我有跟他講,你哪有可能叫人家 │ 號偵查卷第15││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 跑到門口去,哪有可能這樣。 │ 7-167、181-1││ │ │許榮同:要不然他要怎麼加水(註:指加油│ 87頁)。 ││ │ │ )? │2.第1821號偵查││ │ │劉信忠:不可能的,開玩笑。 │ 卷第120-122 ││ │ │許榮同:我跟你講,不如你叫他直接開進 │ 頁。 ││ │ │ 去加油,加好再出去,不然要怎 │ ││ │ │ 麼辦? │ ││ │ │劉信忠:開去哪裡加油? │ ││ │ │許榮同:開進去加油阿,他進去加油有什 │ ││ │ │ 麼關係? │ ││ │ │劉信忠:什麼有什麼關係,這個不能靠那 │ ││ │ │ 邊的,你隨便講一講,你講這個 │ ││ │ │ 就沒那個了,這個不能隨便靠… │ ││ │ │ 。 │ ││ │ │許榮同:不能靠那邊嗎?不然他們怎麼講 │ ││ │ │ 說可以? │ ││ │ │劉信忠:誰說可以阿,開這種玩笑,我們 │ ││ │ │ 那個沒有牌的,哪有可能靠的, │ ││ │ │ 亂講,講什麼意思。 │ ││ │ │許榮同:不可以嗎? │ ││ │ │劉信忠:不可以,哪裡可以,開玩笑。 │ ││ │ │許榮同:他們說加水可以阿! │ ││ │ │劉信忠:不行拉,開什麼玩笑,你到處亂 │ ││ │ │ 開玩笑,搞什麼東西。 │ ││ │ │許榮同:不然他們怎麼講說空的進去加水 │ ││ │ │ 沒有關係。(註:指未載毒品的船│ ││ │ │ 靠港加油沒關係) │ ││ │ │劉信忠:神經病阿,他媽的,國外的是要 │ ││ │ │ 做那個證件的(註:指國外的船要│ ││ │ │ 靠港要給證件),你隨便講一講,│ ││ │ │ 你聽他們在放屁。 │ ││ │ │許榮同:不行唷? │ ││ │ │劉信忠:不行拉,開什麼玩笑,難怪他一 │ ││ │ │ 直生氣,叫人加一直靠進去。 │ ││ │ │許榮同:那怎麼辦? │ ││ │ │劉信忠:什麼怎麼辦? │ ││ │ │許榮同:那這樣還要送那個出去,送水(註│ ││ │ │ :指油)出去,還要回頭再送那個│ ││ │ │ (註:指毒品),以後阿,是不是 │ ││ │ │ 要這樣? │ ││ │ │劉信忠:我跟你講,你多開一點,水能載 │ ││ │ │ 多少就載多少,水到時候我們再 │ ││ │ │ 想辦法。 │ ││ │ │許榮同:水能載多少就載多少? │ ││ │ │劉信忠:對,能載多少就載多少,到時候 │ ││ │ │ 我們再去載,不然那個開玩笑的 │ ││ │ │ ,講的有的沒有的一大堆。 │ ││ │ │許榮同:不然他們講說可以進去? │ ││ │ │劉信忠:開什麼玩笑。 │ ││ │ │許榮同:好啦,你是說水載多少算多少都 │ ││ │ │ 可以唷? │ ││ │ │劉信忠:對拉。 │ ││ │ │許榮同:好。 │ │├──┼──────────────┼──────────────────┼───────┤│ │時間:107年11月19日 │公共電話裝設地址: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10時46分04秒 │(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使用│) │ 號通訊監察書││ │ 公話) │許榮同:我剛剛有跟那邊溝通,如果天氣 │ 影本(第1821││ │受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 允許的話,就照原來講的那個地 │ 號偵查卷第15││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 方,如果天氣不好的話,是不是 │ 7-167、181-1││ │ │ 大家可以退一步,你聽懂不懂? │ 87頁)。 ││ │ │劉信忠:我知道阿,假如說你叫人家多跑 │2.第1821號偵查││ │ │ 個十幾二十,那還沒關係,叫人 │ 卷第122-124 ││ │ │ 家直接靠進去,你神經病阿! │ 頁。 ││ │ │許榮同:沒有,沒有,沒有,差不多十幾 │ ││ │ │ ,沒有超過二十拉! │ ││ │ │劉信忠:沒有超過二十,你跟人家講,人 │ ││ │ │ 家還可以接受,哪有可能直接叫 │ ││ │ │ 人家那個…。 │ ││ │ │許榮同:就我上次那個…,我第一次跟你 │ ││ │ │ 講的那個地方有沒有,如果他再 │ ││ │ │ 沒有辦法配合的話,就要等天氣 │ ││ │ │ 允許的話才到那邊拉! │ ││ │ │劉信忠:哪有這樣弄的。 │ ││ │ │許榮同:我跟你講,前幾天有一回就是這 │ ││ │ │ 樣,那個等了4天,我知道阿,前│ ││ │ │ 幾天我就是在忙那個阿,我上次 │ ││ │ │ 跟你講的那個阿,就是這樣,你 │ ││ │ │ 跟他講一下,如果沒有差很多的 │ ││ │ │ 話,你跟他講一下,大家退一步 │ ││ │ │ 阿。 │ ││ │ │劉信忠:人家就已經講了,沒有差很多就 │ ││ │ │ 大家退一步,你叫人家靠..靠。 │ ││ │ │許榮同:不是啦,他也不曉得那個,那個 │ ││ │ │ 沒有牌阿! │ ││ │ │劉信忠:喔喔。 │ ││ │ │許榮同:那個你跟朋友講一下。 │ ││ │ │劉信忠:他好像剛才有重新開個那個地址 │ ││ │ │ 給他了,他那個量一下看看。(註│ ││ │ │ :指陳志雄將明日預定要交貨的 │ ││ │ │ 經緯度給鍾建福的船)許榮同:叫 │ ││ │ │ 他量一下,如果可以的話,也是 │ ││ │ │ 照原來的地方拉。 │ ││ │ │劉信忠:因為你就知道明天路況怎樣,今 │ ││ │ │ 天你就會知道明天路況怎樣阿! │ ││ │ │許榮同:他們才會知道阿,阿鐘(註:指鍾│ ││ │ │ 建福)他們才知道阿,阿西(註: │ ││ │ │ 指陳志雄)他們不知道拉,他們要│ ││ │ │ 出去才會知道,我有問過拉,是 │ ││ │ │ 這樣。 │ ││ │ │劉信忠:我跟你講,那邊,那個沒有路再 │ ││ │ │ 怎樣也不是很不好找。 │ ││ │ │許榮同:不是不好找,是路況不好,上一 │ ││ │ │ 次就是這樣,就等了4天。 │ ││ │ │劉信忠:哪有可能?他哪有可能給你等這麼│ ││ │ │ 久? │ ││ │ │許榮同:我騙你幹嘛,那個我經手的,我 │ ││ │ │ 怎麼會不知道拉! │ ││ │ │劉信忠:沒有人這樣,沒辦法你知道。 │ ││ │ │許榮同:反正你跟朋友講一下,如果可以 │ ││ │ │ 的話。 │ ││ │ │劉信忠:好啦,我跟他講,沒有差個十幾 │ ││ │ │ 二十,這大家互相配合一下,你 │ ││ │ │ 不要跟人家講的太離譜。 │ ││ │ │許榮同:對拉,你跟朋友講一下。 │ ││ │ │劉信忠:嗯。 │ │├──┼──────────────┼──────────────────┼───────┤│ │時間:107年11月20日 │公共電話裝設地址: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1時42分23秒 │(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使用│) │ 號通訊監察書││ │ 公話) │許榮同:朋友有沒有跟你聯絡? │ 影本(第1821││ │受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劉信忠:有阿! │ 號偵查卷第15││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許榮同:有沒有跟朋友講一下,如果天氣 │ 7-167、181-1││ │ │ 不好的時候…。 │ 87頁)。 ││ │ │劉信忠:他們不是已經換了地方了嗎? │2.第1821號偵查││ │ │許榮同:他們已經說好了唷? │ 卷第124頁。 ││ │ │劉信忠:對阿,他們已經說好了,他已經 │ ││ │ │ 小廟那邊,10比20,哪有…。 │ ││ │ │許榮同:好好好,說好就好。 │ ││ │ │劉信忠:對阿,他們已經換小廟那邊,換 │ ││ │ │ 台20了,小豬(音)變20了,已經 │ ││ │ │ 就那個了,哪有可能再那個,對 │ ││ │ │ 不對? │ ││ │ │許榮同:對阿,對阿,說好就好,他們已 │ ││ │ │ 經說好了唷? │ ││ │ │劉信忠:對阿,就他們自己處理嘛! │ ││ │ │許榮同:好,那我知道。 │ ││ │ │劉信忠:嗯。 │ │├──┼──────────────┼──────────────────┼───────┤│ │時間:107年11月21日 │公共電話裝設地址: │1.本院107 年度││ │ 上午10時26分11秒 │(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使用│) │ 號通訊監察書││ │ 公話) │許榮同:有聽到嗎? │ 影本(第1821││ │受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劉信忠:你什麼時候要過來? │ 號偵查卷第15││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許榮同:後天,應該是後天要過去,應該 │ 7-167、181-1││ │ │ 是後天。 │ 87頁)。 ││ │ │劉信忠:好。 │2.第1821號偵查││ │ │許榮同:我要過去之前,我會先打給你。 │ 卷第124頁。 ││ │ │劉信忠:好, │ ││ │ │許榮同:後天是禮拜幾? │ ││ │ │劉信忠:後天是禮拜五。 │ ││ │ │許榮同:禮拜五,那要坐飛機阿,我要過 │ ││ │ │ 去之前,我會先打給你。 │ ││ │ │劉信忠:好。 │ │├──┼──────────────┼──────────────────┼───────┤│ │時間:107年11月25日 │許榮同:喂。 │1.本院107 年度││ │ 上午12時54分35秒 │劉信忠:你那事行不行啊。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許榮同:我在外面,等一下我回到家裡我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許榮同) │ 再打給你。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新北市三重區環河│劉信忠:好。 │ 號偵查卷第15││ │ 南路120號11樓之1│許榮同:好。 │ 7-167、181-1││ │ │ │ 87頁)。 ││ │ │ │2.第1821號偵查││ │ │ │ 卷第125頁。 │├──┼──────────────┼──────────────────┼───────┤│ │時間:107年11月25日 │劉信忠:喂。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2時13分59秒 │許榮同:那個電話又不能用了,怎麼我打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 │ 會不行,昨天打還可以。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劉信忠:有網路的時候才可以,你要看有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台北市內湖區新湖│ 沒有網路。 │ 號偵查卷第15││ │ 二路329、339號6 │許榮同:有阿,有網路阿。 │ 7-167、181-1││ │ 樓突出物屋頂 │劉信忠:有網路就可以啊。 │ 87頁)。 ││ │ │許榮同:我不知道按到什麼,我不曉得。 │2.第1821號偵查││ │ │劉信忠:哪有,昨天打好好的。 │ 卷第125頁。 ││ │ │許榮同:對阿,我知道阿,我跟你講,有 │ ││ │ │ 跟朋友講拉,他晚上會回我的話 │ ││ │ │ ,應該是大家誤會一場拉,我說 │ ││ │ │ 看怎樣,大家講一下,晚上他會 │ ││ │ │ 找我,我再打電話給你。 │ ││ │ │劉信忠:太誇張拉,這個太離譜。 │ ││ │ │許榮同:我知道,不要講了拉。 │ ││ │ │劉信忠:我知道,看怎樣你晚上打給我。 │ ││ │ │許榮同:晚上我打給你拉。 │ ││ │ │劉信忠:不可能的事情拉。 │ ││ │ │許榮同:晚上我打給你啦,大家退一步, │ ││ │ │ 晚上我打給你。 │ ││ │ │劉信忠:好。 │ ││ │ │許榮同:好。 │ │├──┼──────────────┼──────────────────┼───────┤│ │時間:107年11月25日 │公共電話裝設地址: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7時57分 │(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使用│許榮同:旁邊有沒有人? │ 號通訊監察書││ │ 公話) │劉信忠:沒有。 │ 影本(第1821││ │受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許榮同:我跟你講,現在他是這樣跟我講 │ 號偵查卷第15││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 ,你先聽我講完。 │ 7-167、181-1││ │ │劉信忠:好。 │ 87頁)。 ││ │ │許榮同:他說現在講了也是沒有辦法改變 │2.第1821號偵查││ │ │ ,但是他跟我講,私底下他要添 │ 卷第126-127 ││ │ │ 給你八百這樣,你聽懂不懂?他是│ 頁。 ││ │ │ 講了拉,講的就是那個四四,他 │ ││ │ │ 跟他講就是這個數字,他叫我跟 │ ││ │ │ 你講,私底下他有跟朋友講好了 │ ││ │ │ ,他要添給你八百。 │ ││ │ │劉信忠:添誰八百阿? │ ││ │ │許榮同:對,八百,你相信我,就私底下 │ ││ │ │ 添你的,他們自己會搞定,我都 │ ││ │ │ 不用接觸啦,但是這個八百我要 │ ││ │ │ 對你負責,你聽懂不懂。 │ ││ │ │劉信忠:誰要搞定啊? │ ││ │ │許榮同:什麼? │ ││ │ │劉信忠:他們誰要搞定啊? │ ││ │ │許榮同:這樣你到底聽懂不懂啦。 │ ││ │ │劉信忠:我知道,是誰要搞定啊。 │ ││ │ │許榮同:我會對你負責阿,八百我會對你 │ ││ │ │ 搞定,他叫我跟你講拉,他們講 │ ││ │ │ 的就這樣,這樣你就跟他們講, │ ││ │ │ 就怎麼講怎麼走就好,但是私底 │ ││ │ │ 下,就你我知道這樣,他要再添 │ ││ │ │ 你八百。 │ ││ │ │劉信忠:那不是腦筋進水了。 │ ││ │ │許榮同:對拉,我知道,但現在也是沒辦 │ ││ │ │ 法中的辦法,你聽我講完,這個 │ ││ │ │ 是私底下的拉。 │ ││ │ │劉信忠:我明天過去再說。 │ ││ │ │許榮同:他們講的就是怎麼講怎麼走,因 │ ││ │ │ 為現在也是騎虎難下,沒辦法改 │ ││ │ │ 變什麼?這就是我對你大家退一步│ ││ │ │ ,我說這樣講也不太對阿。 │ ││ │ │劉信忠:對阿,那不是呼嚨人家嗎? │ ││ │ │許榮同:他們就是忙中有錯,大家沒有講 │ ││ │ │ 清楚,你聽懂不懂。 │ ││ │ │劉信忠:這不是呼嚨人家,你這個是在搞 │ ││ │ │ 什麼?人家又不是腦筋進水。 │ ││ │ │許榮同:我知道,他們就是沒有講好。 │ ││ │ │劉信忠:人家又不是腦筋進水了,你這個 │ ││ │ │ 大哥做事情哪裡是這樣。 │ ││ │ │許榮同:就是大家在趕,你明天會不會過 │ ││ │ │ 來拉。 │ ││ │ │劉信忠:我明天過去再說。 │ ││ │ │許榮同:好啦,我要去哪裡載你。 │ ││ │ │劉信忠:我過去應該是坐台北的。 │ ││ │ │許榮同:台北喔。 │ ││ │ │劉信忠:我明天中午打給你。 │ ││ │ │許榮同:好。 │ │├──┼──────────────┼──────────────────┼───────┤│ │時間:107年11月26日 │劉信忠:喂。 │1.本院107 年度││ │ 上午12時08分37秒 │許榮同:喂,你說。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 │劉信忠:你晚點去接我。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許榮同:幾點會到。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新北市三重區環河│劉信忠:晚上阿。 │ 號偵查卷第15││ │ 南路120號11樓之1│許榮同:晚上幾點會到。 │ 7-167、181-1││ │ │劉信忠:差不多六點多吧。 │ 87頁)。 ││ │ │許榮同:六點多,我去載你喔。 │2.第1821號偵查││ │ │劉信忠:對阿。 │ 卷第127-128 ││ │ │許榮同:六點多,你坐6點25分喔。 │ 頁。 ││ │ │劉信忠:什麼6點25分。 │ ││ │ │許榮同:是不是坐6點25分。 │ ││ │ │劉信忠:我坐船。 │ ││ │ │許榮同:坐船在台北港,那差不多六點多 │ ││ │ │ 會到。 │ ││ │ │劉信忠:對,兩點多的船六點多會到。 │ ││ │ │許榮同:我知道,我去載你。 │ ││ │ │劉信忠:恩。 │ ││ │ │許榮同:好。 │ │├──┼──────────────┼──────────────────┼───────┤│ │時間:107年11月26日 │劉信忠:右轉。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6時17分48秒 │許榮同:有來接我嗎?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劉信忠:有,過來阿,你那邊左轉。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許榮同) │(掛斷)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新北勢八里區訊塘│ │ 號偵查卷第15││ │ 里中山路二段447 │ │ 7-167、181-1││ │ 巷2-16號 │ │ 87頁)。 ││ │ │ │2.第1821號偵查││ │ │ │ 卷第128頁。 │├──┼──────────────┼──────────────────┼───────┤│ │時間:107年11月27日 │劉信忠:喂。 │1.本院107 年度││ │ 上午11時46分54秒 │許榮同:幾樓?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 │劉信忠:我吃飯,剛走過去,快到了。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許榮同:喔。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 │ 號偵查卷第15││ │ │ │ 7-167、181-1││ │ │ │ 87頁)。 ││ │ │ │2.第1821號偵查││ │ │ │ 卷第128頁。 │└──┴──────────────┴──────────────────┴───────┘
四:鍾建福與劉信忠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偵1821卷第129至133頁)┌──┬──────────────┬──────────────────┬───────┐│編號│通話時間/通話對象/基地台位置│ 通 聯 內 容 摘 要 │備 註│├──┼──────────────┼──────────────────┼───────┤│ 1 │時間:107年11月1日 │劉信忠:喂。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1時26分47秒 │鍾建福:喂,怎樣?我到了。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000(鍾建福)│劉信忠:喔,到了喔。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鍾建福:恩,跟朋友在吃飯,晚一點我再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打給你。 │ 號偵查卷第18││ │ 東路五段286-1號9│劉信忠:好。 │ 1-187頁)。 ││ │ 樓 │鍾建福:好。 │2.第1821號偵查││ │ │ │ 卷第129頁。 │├──┼──────────────┼──────────────────┼───────┤│ 2 │時間:107年11月1日 │劉信忠:喂。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6時53分51秒 │鍾建福:我打LINE給你怎麼沒有接。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000(鍾建福)│劉信忠:我沒看。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鍾建福:我現在打LINE給你。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台北市松山區南京│劉信忠:喔。 │ 號偵查卷第18││ │ 東路五段108號15 │ │ 1-187頁)。 ││ │ 樓屋突 │ │2.第1821號偵查││ │ │ │ 卷第129頁。 │├──┼──────────────┼──────────────────┼───────┤│ 3 │時間:107年11月1日 │鍾建福:喂。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7時45分33秒 │劉信忠: (音訊不清)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000(鍾建福)│鍾建福:喂。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劉信忠: (音訊不清)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臺北市松山區南京│鍾建福:我知道我知道。 │ 號偵查卷第18││ │ 東路五段213號 │劉信忠:你到底怎麼樣。 │ 1-187頁)。 ││ │ │鍾建福:我現在人在這邊,這邊我事情說 │2.第1821號偵查││ │ │ 一說。 │ 卷第129-130 ││ │ │劉信忠:你知道…(音訊不清) │ 頁。 ││ │ │鍾建福:什麼? │ ││ │ │劉信忠:跟我答應多少次了…(音訊不清) │ ││ │ │鍾建福:好好好,OK,我會趕快解決。 │ ││ │ │劉信忠:趕快解決,一個鐘頭前多久了, │ ││ │ │ 你看一下。 │ ││ │ │鍾建福:好,我知道。 │ ││ │ │劉信忠:知不知道。 │ ││ │ │鍾建福:恩。 │ ││ │ │劉信忠: (音訊不清) │ ││ │ │鍾建福:好。 │ │├──┼──────────────┼──────────────────┼───────┤│ 4 │時間:107年11月2日 │鍾建福:喂,怎樣? │1.本院107 年度││ │ 上午10時7分19秒 │劉信忠:在房間嗎?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鍾建福:對,怎樣?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00(鍾建福)│劉信忠:他有過去找你嗎?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臺北市松山區南京│鍾建福:有阿,昨天晚在上一起阿。 │ 號偵查卷第18││ │ 東路五段411號8樓│劉信忠:他說五千幹嘛就還你兩千,他意 │ 1-187頁)。 ││ │ 頂 │ 思就是要還你兩千。 │2.第1821號偵查││ │ │鍾建福:對阿,我說我有辦法決定,這個 │ 卷第130-131 ││ │ │ 底線太低了我沒有辦法答應。 │ 頁。 ││ │ │劉信忠:不是,他為什麼說五千要還你兩 │ ││ │ │ 千。 │ ││ │ │鍾建福:他說以前一起還我,以前五千多 │ ││ │ │ ,他只有可以兩千。 │ ││ │ │劉信忠:為什麼講的,差三千,差三千不 │ ││ │ │ 要還你啊。 │ ││ │ │鍾建福:他說一起走,一起從高雄,車錢 │ ││ │ │ 扣一扣,只有辦法還我兩千而已 │ ││ │ │ 。 │ ││ │ │劉信忠:那不用理他,他講話亂來。 │ ││ │ │鍾建福:我說這個我沒有辦法答應,後來 │ ││ │ │ 他說好,中午他要跟他朋友見面 │ ││ │ │ 再說,我說好再等你一天,太離 │ ││ │ │ 譜了。 │ ││ │ │劉信忠:講話都亂講,他哪裡像做事情。 │ ││ │ │鍾建福:對阿,太離譜了,怎麼弄,我說 │ ││ │ │ 我這個沒辦法決定。 │ ││ │ │劉信忠:你不管他,你下午看怎樣回來了 │ ││ │ │ ,不要管他。 │ ││ │ │鍾建福:好。 │ ││ │ │劉信忠:講話亂講。(斷訊) │ │├──┼──────────────┼──────────────────┼───────┤│ 5 │時間:107年11月3日 │鍾建福:老大,怎樣,你不是打電話給我│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1時9分38秒 │ ?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000(鍾建福)│劉信忠:對阿。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鍾建福:怎樣?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臺北市松山區南京│劉信忠:什麼時候回來阿? │ 號偵查卷第18││ │ 東路五段411號8樓│鍾建福:應該今天要回來阿,那個朋友出│ 1-187頁)。 ││ │ 頂 │ 去跟朋友聯絡事情阿,叫我等一│2.第1821號偵查││ │ │ 下,我等一下應該坐飛機吧,聯│ 卷第131頁。 ││ │ │ 絡到應該明天,今天他跟朋友說│ ││ │ │ OK了我就明天;沒有說OK,我晚│ ││ │ │ 上一定會回去。 │ ││ │ │劉信忠:那是跟他講,店裡都沒人顧了,│ ││ │ │ 說你要顧店。 │ ││ │ │鍾建福:好,我知道,這個我懂。 │ ││ │ │劉信忠:好,看怎樣等一下打給我。 │ ││ │ │鍾建福:OK、OK。 │ │├──┼──────────────┼──────────────────┼───────┤│ 6 │時間:107年11月3日 │鍾建福:怎樣?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3時28分4秒 │劉信忠:還在那邊阿?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鍾建福:對,等一下說好。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00(鍾建福)│劉信忠:還在裡面?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臺北市松山區基隆│鍾建福:還在外面裡面阿。 │ 號偵查卷第18││ │ 路一段32號2樓 │劉信忠:蛤? │ 1-187頁)。 ││ │ │鍾建福:他剛剛過來,還沒有說阿。他去│2.第1821號偵查││ │ │找他朋友剛過來。 │ 卷第132頁。 ││ │ │劉信忠:好,看怎樣。 │ │├──┼──────────────┼──────────────────┼───────┤│ 7 │時間:107年11月3日 │鍾建福:買900多浪費,我買8點45分。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7時26分39秒 │劉信忠:幹嘛?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鍾建福:沒有阿,他老闆(指鄧天)趕過來│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00(鍾建福)│ 要跟我說話,叫我坐明天早上的│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臺北市松山區南京│ 。我說我氣死了,900塊又不能 │ 號偵查卷第18││ │ 東路五段411號8樓│ 退。 │ 1-187頁)。 ││ │ 頂 │劉信忠:今天明天今天明天。 │2.第1821號偵查││ │ │鍾建福:我機票買好了,我傳給你看。 │ 卷第132-133 ││ │ │劉信忠:不是,我們講這個。我不是這個│ 頁。 ││ │ │ 意思。 │ ││ │ │鍾建福:我氣死了。 │ ││ │ │劉信忠:我是說他這個老闆神經病。 │ ││ │ │鍾建福:我真的氣死了。 │ ││ │ │劉信忠:今天明天今天明天的。 │ ││ │ │鍾建福:我知道。 │ ││ │ │劉信忠:他現在又去找你? │ ││ │ │鍾建福:對,他說晚一點會過來,還是明│ ││ │ │ 天早上很早會來跟我聊天,我說│ ││ │ │ 好。 │ ││ │ │劉信忠:那你明天是買幾點的? │ ││ │ │鍾建福:明天是買11點多的,中午阿。 │ ││ │ │劉信忠:喔,你要跟他講一下,我們趕著│ ││ │ │ 看店,他媽的店裡都沒人顧了,│ ││ │ │ 他媽一個人跑東一個人跑西。 │ ││ │ │鍾建福:好,OK,我給他說一下。 │ ││ │ │劉信忠:跟他講一下,做事情不要拖拖拉│ ││ │ │ 拉的。 │ ││ │ │鍾建福:好。 │ ││ │ │劉信忠:看怎樣,你晚一點打給我。 │ ││ │ │鍾建福:什麼? │ ││ │ │劉信忠:看怎樣,你晚一點打給我。 │ ││ │ │鍾建福:他有跟我見面,我會跟你講。 │ ││ │ │劉信忠:好。 │ │├──┼──────────────┼──────────────────┼───────┤│ 8 │時間:107年11月3日 │鍾建福:說不成啦。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10時43分2秒 │劉信忠:你還在?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000(劉信忠)│鍾建福:在飯店。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00(鍾建福)│劉信忠:蛤?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臺北市松山區南京│鍾建福:在飯店。 │ 號偵查卷第18││ │ 東路五段411號8樓│劉信忠:有沒有去找你阿? │ 1-187頁)。 ││ │ 頂 │鍾建福:有阿。我沒有,弄微信啦,我用│2.第1821號偵查││ │ │微信打給你。 │ 卷第133頁。 ││ │ │劉信忠:好。 │ │└──┴──────────────┴──────────────────┴───────┘
五:鄧天與許榮同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偵1821卷第135至155頁)┌──┬──────────────┬──────────────────┬───────┐│編號│通話時間/通話對象/基地台位置│ 通 聯 內 容 摘 要 │備 註│├──┼──────────────┼──────────────────┼───────┤│ 1 │時間:107年11月24日 │許榮同:喂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10時44分33秒 │鄧天:你說阿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號碼不詳(許榮同) │許榮同:昨天去,去對面那個,那個,說│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鄧天) │ 一些那個,你聽懂嗎,意思好像│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 ,好像那個阿四跟他講,跟他講│ 號偵查卷第19││ │ │ 的都有出入,你聽得懂嗎,我說│ 3-195頁)。 ││ │ │ 不對,不對,不對,那這樣子你│2.檔案名稱: ││ │ │ 聽錯,這樣你聽懂嗎,我是說你│00000000000000││ │ │ 。 │_00000000000_D││ │ │鄧天:你現在,不燃你現在說這個,我也│000000000000 ││ │ │ 沒辦法處理阿。 │ ││ │ │許榮同:沒有,沒有,沒有。 │ ││ │ │鄧天:你現在要我處理什麼,你說,我就│ ││ │ │ 知道。 │ ││ │ │許榮同:我現在意思是說,你若有空明天│ ││ │ │ 可否回來一趟,我要跟你說,不│ ││ │ │ 然我們要怎樣弄,因為他說得很│ ││ │ │ 那個,你聽懂嗎,他說26日晚上│ ││ │ │ 就要吃飯。 │ ││ │ │鄧天:他說怎樣,落差在哪裡,你要讓我│ ││ │ │ 知道。 │ ││ │ │許榮同:落差就差在那個24阿,他意思是│ ││ │ │ 一碼歸一碼,你聽懂嗎,跟我說│ ││ │ │ 這樣,我說沒有,不是,不是。│ ││ │ │鄧天:說那什麼話 │ ││ │ │許榮同:嘿,我說你聽錯 │ ││ │ │鄧天:沒辦法,這要我怎麼處理。 │ ││ │ │許榮同:啥。 │ ││ │ │鄧天:你跟我說,我要怎麼處理,你跟我│ ││ │ │ 說。 │ ││ │ │許榮同:我在想說,說一句難聽點的,就│ ││ │ │ 是騙也要騙他,回來再… │ ││ │ │鄧天:對阿,那你處理就好,我就不用處│ ││ │ │ 理阿 │ ││ │ │許榮同:我現在就不知道,不知道怎麼介│ ││ │ │ 入。 │ ││ │ │鄧天:我要怎麼介入,你跟我說。 │ ││ │ │許榮同:就你回來的時候,我要跟你商量│ ││ │ │ 看看,要怎麼來那個。 │ ││ │ │鄧天:不用啦,你就看怎麼用,像你講的│ ││ │ │ ,騙也要騙他,剩下的我也無法介│ ││ │ │ 入,你說有什麼困難度,有辦法喬│ ││ │ │ 我來喬,現在我完全無法去喬,現│ ││ │ │ 在用你的智慧去喬。 │ ││ │ │許榮同:這樣我也不知道怎麼弄,不知道│ ││ │ │ 怎麼弄。 │ ││ │ │鄧天:你看怎麼做,你不管怎麼做,你先│ ││ │ │ 把他答應了,再打算,簡單說就是│ ││ │ │ 這樣。 │ ││ │ │許榮同:先答應,等那個阿四回來,再跟│ ││ │ │ 阿四那樣。 │ ││ │ │鄧天:再來講,嘿阿,嘿阿,對阿。 │ ││ │ │許榮同:他說什麼,都要答應他,這樣就│ ││ │ │ 對了。 │ ││ │ │鄧天:對阿,你先跟他講,阿四我再來跟│ ││ │ │ 他談。 │ ││ │ │許榮同:對阿,不然要怎麼做,我也不知│ ││ │ │ 道要怎麼做。 │ ││ │ │鄧天:就是這樣做,就是這樣,你看怎麼│ ││ │ │ 處理,就怎麼處理(訊號斷掉) │ │├──┼──────────────┼──────────────────┼───────┤│ 2 │時間:107年11月24日 │許榮同:大陸那情形,就是我說的那樣,│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10時48分40秒 │ 你聽懂嗎,我說沒有,是總共那│ 聲監字第1051││ │發話:號碼不詳(許榮同) │ 樣,不是。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鄧天) │鄧天:這很離譜。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許榮同:嘿,我說那個,他說這樣不行阿│ 號偵查卷第19││ │ │ ,這樣我不管了,怎樣的,我說│ 3-195頁)。 ││ │ │ 不管,不管那要怎麼樣,意思說│2.檔案名稱: ││ │ │ 要丟掉,這樣事情嚴重了,怎麼│00000000000000││ │ │ 可以這樣,我說不然,不然大家│_00000000000_D││ │ │ 再商量看看,一人退一步,我就│000000000000 ││ │ │ 這樣跟他說,我才趕快回來。 │ ││ │ │鄧天:你看怎麼做,就怎麼做。 │ ││ │ │許榮同:我現在意思世說,就算是騙也要│ ││ │ │ 騙他。 │ ││ │ │鄧天:我跟你講,你怎麼做,事情做圓滿│ ││ │ │ 為原則,這我就無法處理,我怎麼│ ││ │ │ 幫你處理。 │ ││ │ │許榮同:我才叫你,我的意思叫你回來商│ ││ │ │ 量,看怎麼,你跟我說一下怎樣│ ││ │ │ 來進行。 │ ││ │ │鄧天:沒有啦,就是你說的那樣而已,你│ ││ │ │ 用什麼辦法,就他說什麼,你都答│ ││ │ │ 應,再來打算,不然要怎麼辦,這│ ││ │ │ 個我也不熟,我也沒跟他講話,我│ ││ │ │ 回去那有用,我現在回去對你都不│ ││ │ │ 利。 │ ││ │ │許榮同:對啦,我知道,我知道。 │ ││ │ │鄧天:嘿阿你看怎麼樣,你盡量去克服,│ ││ │ │ 這個我無法去克服,我走到旁邊去│ ││ │ │ ,你們反而比較好。 │ ││ │ │許榮同:恩,我知道。 │ ││ │ │鄧天:這樣講的實在很離譜。 │ ││ │ │許榮同:很離譜,對阿。 │ ││ │ │鄧天:很離譜,很離譜。 │ ││ │ │許榮同:就是你說。 │ ││ │ │鄧天:你們阿四不知道怎麼跟人家講的。│ ││ │ │許榮同:我跟你說,我跟你說,我今天去│ ││ │ │ ,那個黑面也去。 │ ││ │ │鄧天:喔。 │ ││ │ │許榮同:嘿阿,昨晚他也去,我都不跟他│ ││ │ │ 講話,當作不認識。 │ ││ │ │鄧天:我跟你說啦,你現在人在哪,你在│ ││ │ │ 我們這邊嗎? │ ││ │ │許榮同:在我們這邊,對阿。 │ ││ │ │鄧天:我跟你說啦,我明天幫你約23樓那│ ││ │ │ 個,叫23樓那個年輕人去找,按黑│ ││ │ │ 面的把他包起來,這樣比較快。 │ ││ │ │許榮同:那個人在那邊阿。 │ ││ │ │鄧天:他會回來阿。 │ ││ │ │許榮同:嘿阿。 │ ││ │ │鄧天:個1500要給他,他就要回來拿阿。│ ││ │ │許榮同:恩,對阿,你現在沒跟他講一下│ ││ │ │ 的時候,沒有喔,那個1500要給│ ││ │ │ 他,那個,對面那個要回來喔。│ ││ │ │鄧天:他要回來,叫他跟黑面一起,叫那│ ││ │ │ 個年輕人去找黑面,他就會推給他│ ││ │ │ 。 │ ││ │ │許榮同:恩,這樣難道,黑面,那個能把│ ││ │ │ 黑面克服嗎? │ ││ │ │鄧天:有啦,有辦法啦,我跟你講,那個│ ││ │ │ 你們都要克服,我沒辦法克服,這│ ││ │ │ 個工作我都沒辦法,你們自己想辦│ ││ │ │ 法,看怎麼弄。 │ ││ │ │許榮同:我就不知道怎麼弄,才會,才會│ ││ │ │ 。 │ ││ │ │鄧天:怎麼弄,你跟我的那樣嘛 │ ││ │ │許榮同:26要回來了,我才趕快趕回來。│ ││ │ │鄧天:沒有阿,你的問題,你要克服阿。│ ││ │ │許榮同:我知道。 │ │├──┼──────────────┼──────────────────┼───────┤│ 3 │時間:107年11月25日 │鄧天:喂。 │1.本院107 年度││ │ 上午10時10分27秒 │許榮同:喂,他說的不是不可能,有可能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使用│ ,那個可能性就是叫黑面(註:指│ 號通訊監察書││ │ 公話) │ 陳仁和)的那個朋友下去一點,這│ 影本(第1821││ │受話:00000000000(鄧天) │ 是有可能。 │ 號偵查卷第19││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鄧天:你說這樣我懂拉。 │ 3-195頁)。 ││ │ │許榮同:我說這樣你懂喔。 │2.第1821號偵查││ │ │鄧天:我知道,對面的朋友(註:指劉信忠│ 卷第135頁。 ││ │ │ )如果來,你就要跟他在一起。 │ ││ │ │許榮同:我會跟他一起沒錯啊,但是沒用 │ ││ │ │ 阿,我有跟他說,唯一解決的辦 │ ││ │ │ 法就是一人退一步,他們這倆個 │ ││ │ │ 講話有怎樣,你一人退一步,我 │ ││ │ │ 現在是用這樣的講法,他應該是 │ ││ │ │ 會接受,用這樣講他應該是會接 │ ││ │ │ 受,我說跟人講怎樣講就是要怎 │ ││ │ │ 樣走,就是你私底下那個。 │ ││ │ │鄧天:你盡量去那個拉,他如果跟我們有 │ ││ │ │ 誠意,一人退一步沒關係,如果在 │ ││ │ │ 那邊有的沒的。 │ ││ │ │許榮同:我知道。 │ ││ │ │鄧天:好。 │ ││ │ │許榮同:好。 │ │├──┼──────────────┼──────────────────┼───────┤│ 4 │時間:107年11月25日 │鄧天:喂。 │1.本院107 年度││ │ 上午10時29分47秒 │許榮同:今天叫那個朋友打給黑面(註:指│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使用│ 陳仁和)的,跟黑面講說要跟人家│ 號通訊監察書││ │ 公話) │ 正經一點,怎麼講怎麼走,他都 │ 影本(第1821││ │受話:00000000000(鄧天) │ 不知道人家講什麼,就是阿賜(音│ 號偵查卷第19││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 譯)才知道,就是他自己在講。 │ 3-195頁)。 ││ │ │鄧天:我會再幫他加強拉。 │2.第1821號偵查││ │ │許榮同:對,你再幫他加強,我再從大陸 │ 卷第135-136 ││ │ │ 仔(註:指劉信忠)這邊跟他講一 │ 頁。 ││ │ │ 人退一步,這樣才是。 │ ││ │ │鄧天:我跟黑面說你這個不是開玩笑,你 │ ││ │ │ 後面老闆誰我都知道,你在那邊隨 │ ││ │ │ 便弄一弄,會拉我這邊處理。 │ ││ │ │許榮同:好,這樣我知道。 │ │├──┼──────────────┼──────────────────┼───────┤│ 5 │時間:107年11月25日 │鄧天:喂。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8時3分25秒 │許榮同:喂,他明天過來跟我說,對面那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使用│ 個(註:指劉信忠)。 │ 號通訊監察書││ │ 公話) │鄧天:好。 │ 影本(第1821││ │受話:00000000000(鄧天) │許榮同:但是也是明天下午才會過來,我 │ 號偵查卷第19││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 是怕時間不知道會不會衝突到。 │ 3-195頁)。 ││ │ │鄧天:如果衝突的話,你先看對面的朋友(│2.第1821號偵查││ │ │ 註:指劉信忠)看他住哪裡,先把他│ 卷第136-137 ││ │ │ 帶去住,你再過去跟他講。 │ 頁。 ││ │ │許榮同:好,那個我厝邊(註:指陳志雄) │ ││ │ │ 也是要跟他講,不然我們跟他借 │ ││ │ │ 拿五千塊就好。 │ ││ │ │鄧天:好啦,沒關係。 │ ││ │ │許榮同:不然我今天都丟著沒講喔,他也 │ ││ │ │ 會默默的那個不是辦法。 │ ││ │ │鄧天:好。 │ ││ │ │許榮同:後手那三千再算我們的不然怎麼 │ ││ │ │ 辦,不然我也不知道。 │ ││ │ │鄧天:好啦。 │ ││ │ │許榮同:好,我明天跟他講怎樣我會跟你 │ ││ │ │ 講。 │ ││ │ │鄧天:好,沒關係,你如果辦得好,你如 │ ││ │ │ 果跟那個二三樓的講得好,你去處 │ ││ │ │ 理就好,你如果能處理就不用打給 │ ││ │ │ 我了。 │ ││ │ │許榮同:好啦。 │ ││ │ │鄧天:好。 │ │├──┼──────────────┼──────────────────┼───────┤│ 6 │時間:107年11月26日 │鄧天:喂,怎樣?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8時37分37秒 │許榮同:我跟你講,對面的朋友來了,現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使用│ 在我就是用這樣跟他講,講到後 │ 號通訊監察書││ │ 公話) │ 來我就說一人退一步,不然事情 │ 影本(第1821││ │受話:00000000000(鄧天) │ 也沒有辦法解決,後來跟他講八 │ 號偵查卷第19││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 百給他,八百給他就是他東西交 │ 3-195頁)。 ││ │ │ 好,茶葉(註:指毒品)收到的時 │2.第1821號偵查││ │ │ 候,八百要給他。 │ 卷第137-138 ││ │ │鄧天:最後都處理好再給他吧? │ 頁。 ││ │ │許榮同:喂? │ ││ │ │鄧天:我有聽到,你講。 │ ││ │ │許榮同:就是我們再多八百給他,茶葉收 │ ││ │ │ 到的時候,那個二三的朋友茶葉 │ ││ │ │ 收到的時候,我們八百就要給他(│ ││ │ │ 註:指劉信忠)了。 │ ││ │ │鄧天:好啦,沒關係,處理好就好了。 │ ││ │ │許榮同:但是現在又一個問題,今天我跟 │ ││ │ │ 二三(音譯)的朋友見面的時候, │ ││ │ │ 他說現在如果丟給他的時候,應 │ ││ │ │ 該是明天半夜之後才要丟,他說 │ ││ │ │ 丟給他的時候叫那個年輕人慢兩 │ ││ │ │ 天那個再給他(註:指錢),這樣 │ ││ │ │ 不行,這樣到時麻煩,我想你要 │ ││ │ │ 跟他講,如果丟給他,叫他。 │ ││ │ │鄧天:不用阿,有丟給他,丟給他不要給 │ ││ │ │ 別人,那沒關係。 │ ││ │ │許榮同:對,就要叫他丟給他那個一千五 │ ││ │ │ ,叫那個年輕人拿給。 │ ││ │ │鄧天:確定丟給人家,叫黑面(註:指陳仁│ ││ │ │ 和)的來拿。 │ ││ │ │許榮同:對,有確定丟給他就是要叫這個 │ ││ │ │ 年輕人,明天黑面會回來。 │ ││ │ │鄧天:恩,這我會處理。 │ ││ │ │許榮同:喔。 │ ││ │ │鄧天:這我來處理拉。 │ ││ │ │許榮同:好啦,大概就是這個狀況。 │ │├──┼──────────────┼──────────────────┼───────┤│ 7 │時間:107年11月28日 │鄧天:喂,怎樣?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5時21分17秒 │許榮同:喂。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使用│鄧天:喂,你說。 │ 號通訊監察書││ │ 公話) │許榮同:他現在會等到水果(註:指毒品) │ 影本(第1821││ │受話:00000000000(鄧天) │ 的這個,這些水果都送好的時候 │ 號偵查卷第19││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 才會走。 │ 3-195頁)。 ││ │ │鄧天:好,這樣好。 │2.第1821號偵查││ │ │許榮同:因為但是我們有一個困難,我要 │ 卷第138-140 ││ │ │ 跟你講。 │ 頁。 ││ │ │鄧天:什麼困難? │ ││ │ │許榮同:他現在就是,他原本跟我要求說 │ ││ │ │ ,連現在的水果的一千五一起那 │ ││ │ │ 個,我說這樣不行,一定要他。 │ ││ │ │鄧天:說什麼瘋話。 │ ││ │ │許榮同:我說一定要這些七八百一定要這 │ ││ │ │ 些送好的時候,我才能夠拿到, │ ││ │ │ 不然我沒辦法。 │ ││ │ │鄧天:對阿,幹你娘機掰。 │ ││ │ │許榮同:不然,這個就很奇怪,我現在就 │ ││ │ │ 是說。 │ ││ │ │鄧天:評估看看拉,事情如果都處理好, │ ││ │ │ 他那些權狀對好如果都對好,你自 │ ││ │ │ 己評估看看。 │ ││ │ │許榮同:恩。 │ ││ │ │鄧天:如果後面還要繼續跟他配合就配合 │ ││ │ │ ,如果不配合就做不配合的打算, │ ││ │ │ 這種人不用跟他客氣,亂來,幹你 │ ││ │ │ 娘。 │ ││ │ │許榮同:沒有,有拉,現在已經有跟他講 │ ││ │ │ 好,我評估就是,我後來跟他講 │ ││ │ │ 好,就是現在就是如果水果這些 │ ││ │ │ 。 │ ││ │ │鄧天:亂來,幹你娘。 │ ││ │ │許榮同:沒有,有拉,現在已經有跟他講 │ ││ │ │ 好,我評估就是,我後來跟他講 │ ││ │ │ 好,就是現在就是如果水果(註:│ ││ │ │ 指海洛因毒品)送好的時候,我們│ ││ │ │ 八百才給他(註:指劉信忠),確 │ ││ │ │ 定。 │ ││ │ │鄧天:對阿,天經地義阿,對阿,不然他 │ ││ │ │ ,什麼頭在閒著。 │ ││ │ │許榮同:送好了,然後我們這八百才給他 │ ││ │ │ ,再給我們難吃的(註:指五百) │ ││ │ │ 六百(指600公斤的愷他命)才會再│ ││ │ │ 送來,這樣啦。 │ ││ │ │鄧天:好啦,好啦。 │ ││ │ │許榮同:我已經有跟他講好了,但是現在 │ ││ │ │ ,我講給你聽,現在就是水果意 │ ││ │ │ 思,我們的最後處理好的時候, │ ││ │ │ 明天我們拿一百借他,拿一百, │ ││ │ │ 我明天拿一百借他,兩千四,這 │ ││ │ │ 兩千四好像是他那邊水果送好的 │ ││ │ │ 時候,過兩天才要給我們。 │ ││ │ │鄧天:沒關係,我再來過戶我盡量跟他講 │ ││ │ │ ,我家裡還有加減找一些,拿出來 │ ││ │ │ 給人,這樣而已。 │ ││ │ │許榮同:沒有,我現在意思就是說,不小 │ ││ │ │ 心水果送好的時候,我們為了那 │ ││ │ │ 六百趕快送出來,我們這八百要 │ ││ │ │ 給他阿。 │ ││ │ │鄧天:給他阿就給他,來處理阿,不然要 │ ││ │ │ 怎麼辦。 │ ││ │ │許榮同:給他,現在我們沒有啊,因為水 │ ││ │ │ 果。 │ ││ │ │鄧天:你那邊還有多少。 │ ││ │ │許榮同:我那邊還有兩百五十幾萬。 │ ││ │ │鄧天:兩百五十幾萬。 │ ││ │ │許榮同:兩百五十幾明天要拿一百給水果 │ ││ │ │ 的。 │ ││ │ │鄧天:好啦,沒關係,我來想辦法,我來 │ ││ │ │ 想辦法。 │ ││ │ │許榮同:好。 │ │├──┼──────────────┼──────────────────┼───────┤│ 8 │時間:107年11月28日 │許榮同:喂。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5時28分19秒 │鄧天:這樣總共45加一個8,五千三。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使用│許榮同:對對對對對,我就是,他本來, │ 號通訊監察書││ │ 公話) │ 本來意思。 │ 影本(第1821││ │受話:00000000000(鄧天) │鄧天:五千三你現在先跟他拿一千五了。 │ 號偵查卷第19││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許榮同:對。 │ 3-195頁)。 ││ │ │鄧天:這兩天過戶好再一千五給他。 │2.第1821號偵查││ │ │許榮同:對。 │ 卷第140-142 ││ │ │鄧天:那後手兩千三他說怎樣? │ 頁。 ││ │ │許榮同:兩千三就是變成水果那邊送好的 │ ││ │ │ 時候,我們那八百要給他 │ ││ │ │鄧天:八百給他。 │ ││ │ │許榮同:八百給他,再來難吃的送好的時 │ ││ │ │ 候一千五再給他。 │ ││ │ │鄧天:這樣公道啦,這樣那八百沒關係, │ ││ │ │ 你叫他送去,八百我負責,我處理 │ ││ │ │ 。 │ ││ │ │許榮同:好。 │ ││ │ │鄧天:這樣簡單啊。 │ ││ │ │許榮同:不然原本在那邊雞雞掰掰什麼小 │ ││ │ │ ,什麼頭殼。 │ ││ │ │鄧天:他在講瘋話的樣子。 │ ││ │ │許榮同:腦袋進水的樣子,我說大家講了 │ ││ │ │ 就講了,現在要解決事情,講了 │ ││ │ │ 就照講了這樣算,另外,我們私 │ ││ │ │ 底下,我跟朋友講私底下八百給 │ ││ │ │ 你。 │ ││ │ │鄧天:沒關係,你現在意思是說,水果那 │ ││ │ │ 邊如果處理好的時候,變成水果要 │ ││ │ │ 慢兩天,現在就差那八百萬。 │ ││ │ │許榮同:對阿,他說水果送好。 │ ││ │ │鄧天:這樣好,這樣好啦,這樣簡單。 │ ││ │ │許榮同:差不多要兩天才能拿給我們。 │ ││ │ │鄧天:沒關係,這趟我就先幫他頂,生意 │ ││ │ │ 就是這樣,大家互相做,一次半次 │ ││ │ │ 做給他,下一攤就我,那有差那個 │ ││ │ │ 對嗎?這樣沒關係。 │ ││ │ │許榮同:對阿,昨天又跟我說那個之前那 │ ││ │ │ 個一百五,他說就沒有那個了。 │ ││ │ │鄧天:有時候好朋友在做事情很難做。 │ ││ │ │許榮同:對阿,我也不會講,我說那個。 │ ││ │ │鄧天:人就死了沉了,還在講那個。 │ ││ │ │許榮同:對阿,他不知道的樣子,他不認 │ ││ │ │ 識的樣子,好像他朋友跟他講還 │ ││ │ │ 什麼的。 │ ││ │ │鄧天:講瘋話,那個船都沉了,拿給另外 │ ││ │ │ 那個,你拖那麼就自己放棄的,好 │ ││ │ │ 啦。 │ ││ │ │許榮同:好。 │ │├──┼──────────────┼──────────────────┼───────┤│ 9 │時間:107年11月29日 │許榮同:喂。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5時32分45秒 │鄧天:喂。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使用│許榮同:他說昨天晚上11點多的時候,就 │ 號通訊監察書││ │ 公話) │ 那個,在海上,被福建省那個海 │ 影本(第1821││ │受話:00000000000(鄧天) │ 事局的抓去,阿11點多在海上那 │ 號偵查卷第19││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 個,昨晚一點多的時間,那個船 │ 3-195頁)。 ││ │ │ 老闆和另外一個股東兩個被帶走 │2.第1821號偵查││ │ │ ,他那邊。 │ 卷第142-146 ││ │ │鄧天:沒有,如果真的那個就沒辦法,不 │ 頁。 ││ │ │ 然那樣人也暫時不能給他回去。 │ ││ │ │許榮同:蛤? │ ││ │ │鄧天:人也是要暫時把他留起來。 │ ││ │ │許榮同:有阿、有阿,把他帶過來了,剛 │ ││ │ │ 才叫那個,我那個把他帶到他那 │ ││ │ │ 邊住了,他早上知道這個事情, │ ││ │ │ 他早上知道,他一個朋友打電話 │ ││ │ │ 來給他,你聽懂嗎?他跟他講說,│ ││ │ │ 你們那兩個朋友昨天晚上被福建 │ ││ │ │ 省海事局的帶去這樣。 │ ││ │ │鄧天:阿現在是聽他講,我們現在沒辦法 │ ││ │ │ 去確認就對了? │ ││ │ │許榮同:我們現在沒辦法證實,就要等那 │ ││ │ │ 個,要時間。 │ ││ │ │鄧天:跟他說,沒關係,不要說把人家丟 │ ││ │ │ 到海裡就算了。 │ ││ │ │許榮同:對拉,對啦,阿現在就是等時間 │ ││ │ │ ,等這邊這艘,這艘回來看怎樣 │ ││ │ │ ,看這艘到底。 │ ││ │ │鄧天:還沒碰到就被帶走喔? │ ││ │ │許榮同:蛤? │ ││ │ │鄧天:阿他們倆個還沒碰到? │ ││ │ │許榮同:還沒碰到阿,就約要碰面的那個 │ ││ │ │ 時間,才被那個去了。 │ ││ │ │鄧天:照說這也是他們不夠秘密,消息走 │ ││ │ │ 漏了,才會這樣,他們怎樣去聯絡 │ ││ │ │ 的。 │ ││ │ │許榮同:不知道,我們不知道到底是怎樣 │ ││ │ │ 那個,不然怎麼會這樣。 │ ││ │ │鄧天:這個,對面那個朋友和黑面的都跟 │ ││ │ │ 他去就對了。 │ ││ │ │許榮同:黑面的對阿,黑面的先載那個年 │ ││ │ │ 輕的去坐飛機,等一下晚一點黑 │ ││ │ │ 面的回來,黑面的也會把他叫來 │ ││ │ │ 這,叫來這看這幾天怎樣阿。 │ ││ │ │鄧天:對拉,該當真的那個就遇到沒辦法 │ ││ │ │ ,不然這個不能讓他回去,回去我 │ ││ │ │ 們兩個沒辦法交代。 │ ││ │ │許榮同:對拉,我知道,我現在也不,我 │ ││ │ │ 現在也不知道要跟那個難吃的怎 │ ││ │ │ 樣聯絡。 │ ││ │ │鄧天:沒有阿,你就跟那個講阿。 │ ││ │ │許榮同:蛤? │ ││ │ │鄧天:你也是要跟難吃的講,講什麼時候 │ ││ │ │ 被咬到,什麼情形就照實跟他講。 │ ││ │ │許榮同:恩,照實跟他講。 │ ││ │ │鄧天:照實跟他講,這也不能隱瞞。 │ ││ │ │許榮同:蛤? │ ││ │ │鄧天:什麼時間,你不要給他知道對面那 │ ││ │ │ 的朋友在這邊就好了。 │ ││ │ │許榮同:你說怎樣? │ ││ │ │鄧天:你不要讓他知道對面那個朋友來這 │ ││ │ │ 邊跟你在一起就好了。 │ ││ │ │許榮同:喔。 │ ││ │ │鄧天:對阿,你就老實講,事情發生了, │ ││ │ │ 就等這幾天那樣而已,不然怎麼辦 │ ││ │ │ 。 │ ││ │ │許榮同:恩。 │ ││ │ │鄧天:喔。 │ ││ │ │許榮同:對阿,現在就是這樣,現在我那 │ ││ │ │ 支手機還可以用嗎? │ ││ │ │鄧天:那個用也沒差。 │ ││ │ │許榮同:那支之前那個打給我過。 │ ││ │ │鄧天:打給你,現在我們這邊和那邊關係 │ ││ │ │ 沒有那麼快了。 │ ││ │ │許榮同:恩。 │ ││ │ │鄧天:不可能了。 │ ││ │ │許榮同:恩。 │ ││ │ │鄧天:沒那麼快拉,他也,看他怎樣處理 │ ││ │ │ 阿,他會去找這個船長,這個大概 │ ││ │ │ 對面這個朋友。 │ ││ │ │許榮同:嘿呀。 │ ││ │ │鄧天:這個沒辦法回去了。 │ ││ │ │許榮同:這個沒辦法回去了。 │ ││ │ │鄧天:嘿呀,叫他跟我們作伴一下。 │ ││ │ │許榮同:嘿呀,現在我要帶他去作伴。 │ ││ │ │鄧天:對拉,你如果真的說那邊的事情, │ ││ │ │ 在這邊我們幫他掩護一下。 │ ││ │ │許榮同:幫他顧一下。 │ ││ │ │鄧天:這公道啦,如果真的這樣,我們幫 │ ││ │ │ 他顧一下,他如果說不小心要在這 │ ││ │ │ 邊生活下,我們幫他顧一下。 │ ││ │ │許榮同:大仔,我現在就是,我現在不知 │ ││ │ │ 道要怎樣跟難吃的講說那個,這 │ ││ │ │ 樣要怎樣講。 │ ││ │ │鄧天:你照這樣跟他講就好。 │ ││ │ │許榮同:蛤? │ ││ │ │鄧天:你照你得到的消息講阿。 │ ││ │ │許榮同:對阿,照得到的消息這樣跟他講 │ ││ │ │ ,他一定會說,他現在留來,差 │ ││ │ │ 就說又有怎樣有怎樣。 │ ││ │ │鄧天:阿有怎樣跟你什麼關係,他另外, │ ││ │ │ 他們去用的跟你什麼關係。 │ ││ │ │許榮同:喔。 │ ││ │ │鄧天:你怎麼會知道什麼情形。 │ ││ │ │許榮同:恩。 │ ││ │ │鄧天:你那天厝邊拍回來的照你有給他嗎?│ ││ │ │許榮同:有阿,有阿。 │ ││ │ │鄧天:有就好阿,現在你第一時間得到這 │ ││ │ │ 個消息你一定要跟他講阿。 │ ││ │ │許榮同: 蛤? │ ││ │ │鄧天:現在第一時間聽到這個消息你一定 │ ││ │ │ 要跟難吃的講。 │ ││ │ │許榮同:我現在跟他講,他一定會叫我跟 │ ││ │ │ 他一起怎樣怎樣。 │ ││ │ │鄧天:一起就一起拉,不然怎麼辦。 │ ││ │ │許榮同:蛤? │ ││ │ │鄧天:一起就等那邊消息出來阿。 │ ││ │ │許榮同:喔。 │ ││ │ │鄧天:阿你沒有在一起也不行,我們有不 │ ││ │ │ 是騎他。 │ ││ │ │許榮同:對阿,要是他說怎麼還有那個。 │ ││ │ │鄧天:那個你怎麼會知道。 │ ││ │ │許榮同:恩,我現在說我不知道。 │ ││ │ │鄧天:說你不知道我也不知道阿。 │ ││ │ │許榮同:嘿呀。 │ ││ │ │鄧天:當然不知道,你事實也不知道阿。 │ ││ │ │許榮同:對阿。 │ ││ │ │鄧天:你是那邊要下,也不是那個阿,你 │ ││ │ │ 也不在現場,你就要交代你厝邊那 │ ││ │ │ 個。 │ ││ │ │許榮同:恩,交代那個要怎樣講,講他不 │ ││ │ │ 知道?可以說不知道嗎? │ ││ │ │鄧天:可以,就講一種就好了。 │ ││ │ │許榮同:蛤? │ ││ │ │鄧天:要講一種就好了。 │ │├──┼──────────────┼──────────────────┼───────┤│ │時間:107年11月29日 │鄧天: 喂。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5時44分32秒 │許榮同:我打給他都還沒有講完,我只講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使用│ 碰到鯊魚而已,就扣一下電話把 │ 號通訊監察書││ │ 公話) │ 我掛了。 │ 影本(第1821││ │受話:00000000000(鄧天) │鄧天:掛掉掛掉阿。 │ 號偵查卷第19││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許榮同:什麼? │ 3-195頁)。 ││ │ │鄧天:他嚇死了阿,他嚇死啦。 │2.第1821號偵查││ │ │許榮同:不用跟他說什麼人,阿哪裡那個 │ 卷第146-147 ││ │ │ 嗎? │ 頁。 ││ │ │鄧天:阿你打給他他就不聽阿。 │ ││ │ │許榮同:對阿,我可以再打給他嗎? │ ││ │ │鄧天:再打阿。 │ ││ │ │許榮同:再打給他,跟他說,那個什麼名 │ ││ │ │ 字,阿哪裡。 │ ││ │ │鄧天:當然阿,你一定要理直氣壯的阿, │ ││ │ │ 把這些資訊第一時間要給人家,阿 │ ││ │ │ 他現在當作你碰到鯊魚,你會中標 │ ││ │ │ ,他才不敢跟你講阿。 │ ││ │ │許榮同: 恩,喔,那我就要再打給他。 │ ││ │ │鄧天:再打阿。 │ ││ │ │許榮同:那又打給他,如果又沒有接要怎 │ ││ │ │ 麼辦。 │ ││ │ │鄧天:沒接他的事情,換他會找你。 │ ││ │ │許榮同:好啦,好啦。 │ ││ │ │鄧天:不要說我們沒有打給他。 │ ││ │ │許榮同:好、好、好。 │ │├──┼──────────────┼──────────────────┼───────┤│ │時間:107年11月29日 │許榮同:喂,喂。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9時35分7秒 │鄧天:喂,你怎麼電話沒接。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使用│許榮同:我電話沒有開機阿,喂。 │ 號通訊監察書││ │ 公話) │鄧天:喂。 │ 影本(第1821││ │受話:00000000000(鄧天) │許榮同:我電話沒開阿。 │ 號偵查卷第19││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鄧天:喂。 │ 3-195頁)。 ││ │ │許榮同:電話沒開。 │2.第1821號偵查││ │ │ │ 卷第147頁。 │├──┼──────────────┼──────────────────┼───────┤│ │時間:107年11月29日 │許榮同:喂。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9時36分31秒 │鄧天:怎麼電話沒接。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使用│許榮同:我電話沒開啦。 │ 號通訊監察書││ │ 公話) │鄧天:喔,我想說怎麼電話沒接,阿,沒 │ 影本(第1821││ │受話:00000000000(鄧天) │ 事情拉,那個難吃的(註:指五百)那│ 號偵查卷第19││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 邊有沒有。 │ 3-195頁)。 ││ │ │許榮同:恩。 │2.第1821號偵查││ │ │鄧天:他如果說什麼,你就說都老四(註: │ 卷第147-148 ││ │ │ 指鍾建福)的處理,你也不知道。 │ 頁。 ││ │ │許榮同:喔。 │ ││ │ │鄧天:對阿,那你那邊那個對面的(註:指 │ ││ │ │ 劉信忠)那個。 │ ││ │ │許榮同:恩。 │ ││ │ │鄧天:萬一如果要找你厝邊(註:指陳志雄)│ ││ │ │ 那個,你說你厝邊那個先叫他出外 │ ││ │ │ 去遊玩(註:陳已出境菲律賓)了,怕│ ││ │ │ 不小心去牽連到,你聽懂嗎。 │ ││ │ │許榮同:喔,我有叫他那個丟掉了(註:指 │ ││ │ │ 衛星電話丟掉)。 │ ││ │ │鄧天:你叫你厝邊的那個嗎? │ ││ │ │許榮同:恩,叫他去玩喔。 │ ││ │ │鄧天:不用拉,沒事情,沒事情不用啦。 │ ││ │ │許榮同:不用喔。 │ ││ │ │鄧天:怕那個難吃的要叫他去聊天,你聽 │ ││ │ │ 懂嗎? │ ││ │ │許榮同:喔,對對對。 │ ││ │ │鄧天:對阿,你就說。 │ ││ │ │許榮同:我剛才遇到,我剛才有約那個桃 │ ││ │ │ 園的講到現在。 │ ││ │ │鄧天:我就怕你有什麼事情才電話一直打 │ ││ │ │ 給你。 │ ││ │ │許榮同:對阿,講到現在我看那個,這個 │ ││ │ │ 事情也沒辦法解決,我想我明天 │ ││ │ │ 手機關一關,我也是要出來一下 │ ││ │ │ 。 │ ││ │ │鄧天:你就,你要去哪裡? │ ││ │ │許榮同:我就不知道。 │ ││ │ │鄧天:我再打給你,等一下,我沒錢了, │ ││ │ │ 我打給你。 │ ││ │ │許榮同:好。 │ │├──┼──────────────┼──────────────────┼───────┤│ │時間:107年11月29日 │鄧天:喂。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9時39分13秒 │許榮同:喂。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使用│鄧天:不然你明天趕快簽證簽一簽,往這 │ 號通訊監察書││ │ 公話) │ 裡來。 │ 影本(第1821││ │受話:00000000000(鄧天) │許榮同:這樣喔。 │ 號偵查卷第19││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鄧天:對阿。 │ 3-195頁)。 ││ │ │許榮同:那我這,恩,那我明天電話就都 │2.第1821號偵查││ │ │ 關起來,不要跟他們聯絡了。 │ 卷第148-149 ││ │ │鄧天:不要接了,對阿,你過來看你買什 │ 頁。 ││ │ │ 麼時候的,打給我,我去機場等你 │ ││ │ │ 。 │ ││ │ │許榮同:喔,好啦,好。 │ ││ │ │鄧天:你明天早上趕快去簽,簽一簽,就 │ ││ │ │ 可以看怎樣出門了。 │ ││ │ │許榮同:恩,好阿,阿這個水果這裡呢, │ ││ │ │ 水果這裡怎樣,現在那個還在那 │ ││ │ │ 裏。 │ ││ │ │鄧天:他來作伴,我有交代了,我說如果 │ ││ │ │ 那事實是這樣,我們也是要給人家 │ ││ │ │ 以禮相待。 │ ││ │ │許榮同:恩。 │ ││ │ │鄧天:照顧他一下。 │ ││ │ │許榮同:還是我現在過去看他一下。 │ ││ │ │鄧天:好阿,你先去看他,你先去看他一 │ ││ │ │ 下。 │ ││ │ │許榮同:我現在要過去要怎樣過去?你也叫│ ││ │ │ 他看要哪邊,我來哪邊,叫他那 │ ││ │ │ 個年輕的來帶我。 │ ││ │ │鄧天:這樣好,你在五分鐘打給我。 │ ││ │ │許榮同:好好好。 │ │├──┼──────────────┼──────────────────┼───────┤│ │時間:107年11月29日 │鄧天:喂。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9時43分43秒 │許榮同:喂。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使用│鄧天:萬華的西園醫院門口。 │ 號通訊監察書││ │ 公話) │許榮同:萬華什麼醫院? │ 影本(第1821││ │受話:00000000000(鄧天) │鄧天:西園阿,東西南北的西,花園的園 │ 號偵查卷第19││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 ,西園阿。 │ 3-195頁)。 ││ │ │許榮同:新園喔? │2.第1821號偵查││ │ │鄧天:西拉,東西南北的西。 │ 卷第149-150 ││ │ │許榮同:喔,西園喔。 │ 頁。 ││ │ │鄧天:西園醫院門口。 │ ││ │ │許榮同:好,我現在坐車過去。 │ ││ │ │鄧天:好。 │ ││ │ │許榮同:好啦。 │ │├──┼──────────────┼──────────────────┼───────┤│ │時間:107年11月29日 │許榮同:我在這門口阿,沒有看到。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9時59分40秒 │鄧天:嘿呀,我現在打電話,西園路,西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許榮同使用│ 園醫院門口。 │ 號通訊監察書││ │ 公話) │許榮同:嘿呀,我剛到醫院門口。 │ 影本(第1821││ │受話:00000000000(鄧天) │鄧天:我跟你講喔。 │ 號偵查卷第19││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許榮同:恩。 │ 3-195頁)。 ││ │ │鄧天:明天乾脆找你厝邊那個簽一簽,帶 │2.第1821號偵查││ │ │ 過來這邊住一陣子。 │ 卷第150頁。 ││ │ │許榮同:好啦,好啦。 │ ││ │ │鄧天:順邊跟你做伴,來再聊天。 │ ││ │ │許榮同:好。 │ ││ │ │鄧天:我叫他去帶你。 │ ││ │ │許榮同:好。 │ │├──┼──────────────┼──────────────────┼───────┤│ │時間:107年11月30日 │接通前(澄清湖喔。陳志雄:有,有通,有│1.本院107 年度││ │ 上午12時44分23秒 │通沒接,不認識不太想接。)。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陳志雄) │鄧天:喂。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鄧天) │陳志雄:喂,大仔。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鄧天:你好,你好。 │ 號偵查卷第19││ │ │(陳志雄將手機轉交許榮同使用,下稱許 │ 3-195頁)。 ││ │ │榮同) │2.第1821號偵查││ │ │鄧天:怎樣? │ 卷第150-153 ││ │ │許榮同:大仔,你把他用一下,這樣有辦 │ 頁。 ││ │ │ 法加LINE嗎? │ ││ │ │鄧天:我在叫人用,我不會用,沒關係。 │ ││ │ │許榮同:你也不會用,這是我厝邊的(註: │ ││ │ │ 指陳志雄)。 │ ││ │ │鄧天:怎樣?好啦,好啦。 │ ││ │ │許榮同:阿我現在先跟他出來還是要稍微 │ ││ │ │ 了解一下,了解說看怎樣那個, │ ││ │ │ 才能夠一個那個。 │ ││ │ │鄧天:現在先閃難吃款(註:指五百)的就好│ ││ │ │ ,剩下的沒事情。 │ ││ │ │許榮同:對阿。 │ ││ │ │鄧天:剩下的一年半載以內沒事情。 │ ││ │ │許榮同:對阿,因為昨天我跟他去這個桃 │ ││ │ │ 園,他們這邊在說意思就是等, │ ││ │ │ 像是說要有一個那個看報紙還是 │ ││ │ │ 什麼小這樣。 │ ││ │ │鄧天:當然阿,那就一個禮拜左右就出來 │ ││ │ │ 了。 │ ││ │ │許榮同:對,但是問題,如果看到還有其 │ ││ │ │ 他那個的時候。 │ ││ │ │鄧天:看到什麼,很簡單嘛,你說那個都 │ ││ │ │ 老四(註:指鍾建福)在發落的,後面│ ││ │ │ 我們台灣這邊小的也都是老四在發 │ ││ │ │ 落,現在老四掉在車裡,我們也沒 │ ││ │ │ 辦法那樣阿,你說那個你就推給難 │ ││ │ │ 吃(註:指五百)的,你說那個大陸仔│ ││ │ │ (註:指劉信忠)來也是,我帶他來也│ ││ │ │ 是你跟他講,錢也你拿給他,是不 │ ││ │ │ 是,誰你都有認識我有辦法去交代 │ ││ │ │ 他們什麼嗎? │ ││ │ │許榮同:恩。 │ ││ │ │鄧天:你現在重點是不能讓你厝邊那個去 │ ││ │ │ 讓難吃的碰到。(註:指不能讓五百 │ ││ │ │ 碰到陳志雄) │ ││ │ │許榮同:對阿,我知道。 │ ││ │ │鄧天:你跟他說,他問你厝邊(註:指陳志 │ ││ │ │ 雄),你說厝邊這個出來跟我作伴了│ ││ │ │ 。 │ ││ │ │許榮同:恩,我現在暫時先,我昨天有將 │ ││ │ │ 那個的名字和那個給他。(註:把 │ ││ │ │ 鍾建福的名字給五百) │ ││ │ │鄧天:阿這樣對拉,那可以拉,因為這我 │ ││ │ │ 跟你講。 │ ││ │ │許榮同:恩。 │ ││ │ │鄧天:等一個禮拜之後那邊,電視還新聞 │ ││ │ │ 出來對不對。 │ ││ │ │許榮同:恩。 │ ││ │ │鄧天:那個就是老四麻。 │ ││ │ │許榮同:恩。 │ ││ │ │鄧天:他那邊要怎樣那個,我哪有辦法。 │ ││ │ │許榮同:恩。 │ ││ │ │鄧天:我也不在現場,我們下的時候就是 │ ││ │ │ 下一項而已。 │ ││ │ │許榮同:現在像還在這邊的對面這個(指劉│ ││ │ │ 信忠),這樣也不知道怎樣處理。│ ││ │ │鄧天:沒有阿,你想看你要怎樣處理阿, │ ││ │ │ 比如說他想要回去他們那邊,好像 │ ││ │ │ 說就花一些把他渡回去還是怎樣, │ ││ │ │ 還是他要在這邊生存,他如果相信 │ ││ │ │ 我們要在我們這邊生存,我們看怎 │ ││ │ │ 樣幫他安排一個住的,證件假的來 │ ││ │ │ 幫他用一下,你問他,盜亦有道, │ ││ │ │ 但是。 │ ││ │ │許榮同:對拉對拉。 │ ││ │ │鄧天:不管他怎樣難相處,只要他跟我們 │ ││ │ │ 照步來,就是我們那個拉。 │ ││ │ │許榮同:對拉,不然你先叫人用一下LINE │ ││ │ │ 。 │ ││ │ │鄧天:好啦。 │ ││ │ │陳志雄:好。 │ ││ │ │(3G)高雄市○○區○○里○○○路000號 │ ││ │ │13樓 │ │├──┼──────────────┼──────────────────┼───────┤│ │時間:107年11月30日 │(你撥的電話忙線中) │1.本院107 年度││ │ 上午12時55分4秒 │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0(鄧天) │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陳志雄) │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 │ 號偵查卷第19││ │ │ │ 3-195頁)。 ││ │ │ │2.第1821號偵查││ │ │ │ 卷第153頁。 │├──┼──────────────┼──────────────────┼───────┤│ │時間:107年11月30日 │(陳志雄將手機轉交許榮同使用) │1.本院107 年度││ │ 上午12時55分43秒 │許榮同:喂,大仔。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0(陳志雄) │鄧天:我加好了,你叫那邊加一下,我加│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鄧天) │ 好了。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許榮同:好。 │ 號偵查卷第19││ │ │鄧天:好。 │ 3-195頁)。 ││ │ │許榮同:加好。 │2.第1821號偵查││ │ │ │ 卷第153頁。 │├──┼──────────────┼──────────────────┼───────┤│ │時間:107年11月30日 │許榮同:喂。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1時37分2秒 │鄧天:喂。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許榮同使用 │許榮同:你是說剛才那份清沒乾淨喔?(註:│ 號通訊監察書││ │ 公話) │ 指陳志雄電話不乾淨) │ 影本(第1821││ │受話:00000000000(鄧天) │鄧天:對拉,沒關係就不要講什麼就好了 │ 號偵查卷第19││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 。 │ 3-195頁)。 ││ │ │許榮同:對,不要講什麼就好了。 │2.第1821號偵查││ │ │鄧天:你打算要去南部喔。 │ 卷第153-154 ││ │ │許榮同: 我現在就在這裡,在高雄。 │ 頁。 ││ │ │鄧天: 阿什麼時候要回來。 │ ││ │ │許榮同:用好的時候,我想說我先了解一 │ ││ │ │ 下,了解到底是怎樣,也要知道 │ ││ │ │ 一下,我現在過去。 │ ││ │ │鄧天:暫時沒事情拉。 │ ││ │ │許榮同:蛤? │ ││ │ │鄧天:暫時你那很安全,你暫時。 │ ││ │ │許榮同:我知道,我們要知道到底這個情 │ ││ │ │ 形是怎樣怎樣。 │ ││ │ │鄧天:對拉對拉。 │ ││ │ │許榮同:不小心,我們如果不小心被這些 │ ││ │ │ 莊肖維。 │ ││ │ │鄧天:現在就擔心這樣。 │ ││ │ │許榮同:嘿,最怕就怕這樣,你真的說那 │ ││ │ │ 樣的時候,我們對人才有一個交 │ ││ │ │ 代,不然都完全那個,屁股拍拍 │ ││ │ │ 就。 │ ││ │ │鄧天:現在不能那個拉,先要處理好,該 │ ││ │ │ 當要出來再出來。 │ ││ │ │許榮同:對阿。 │ ││ │ │鄧天:阿我這邊我來處理好,萬一不小心 │ ││ │ │ 怎樣,來這邊住。 │ ││ │ │許榮同:好啦。 │ ││ │ │鄧天:我處理好。 │ ││ │ │許榮同:我如果那個我會跟你保持聯絡。 │ ││ │ │鄧天:好,你再打給我就好。 │ ││ │ │許榮同:我每天都會跟你通一下。 │ ││ │ │鄧天:好啦好啦。 │ ││ │ │許榮同:好。 │ │├──┼──────────────┼──────────────────┼───────┤│ │時間:107年11月30日 │(掛斷)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9時33分52秒 │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 │ │ 號通訊監察書││ │受話:00000000000(鄧天) │ │ 影本(第1821││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 │ 號偵查卷第19││ │ │ │ 3-195頁)。 ││ │ │ │2.第1821號偵查││ │ │ │ 卷第154頁。 │├──┼──────────────┼──────────────────┼───────┤│ │時間:107年11月30日 │鄧天:喂。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9時35分2秒 │許榮同:阿沒號碼要怎麼打,沒號碼,你│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許榮同使用 │ 剛才打。 │ 號通訊監察書││ │ 公話) │鄧天:不用,用LINE就好了,你叫他LINE│ 影本(第1821││ │受話:00000000000(鄧天) │ 加下去就好了。 │ 號偵查卷第19││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許榮同:沒號碼有辦法加LINE嗎? │ 3-195頁)。 ││ │ │鄧天:我剛才,我剛打過去沒號嗎? │2.第1821號偵查││ │ │許榮同:對拉,你打來沒號碼,你再重打│ 卷第154-155 ││ │ │ 一次。 │ 頁。 ││ │ │鄧天:我就加好了,好阿。 │ ││ │ │許榮同:好。 │ │├──┼──────────────┼──────────────────┼───────┤│ │時間:107年11月29日 │鄧天:喂。 │1.本院107 年度││ │ 下午9時35分7秒 │許榮同:一樣私人號碼。 │ 聲監字第1051││ │發話:000000000(許榮同使用 │鄧天:這樣不用,你打厝邊的LINE,我把│ 號通訊監察書││ │ 公話) │ 那個號碼用過來就好。 │ 影本(第1821││ │受話:00000000000(鄧天) │許榮同:喔,好。 │ 號偵查卷第19││ │基地台位置:地點不詳 │鄧天:好。 │ 3-195頁)。 ││ │ │ │2.第1821號偵查││ │ │ │ 卷第155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