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顥瀚選任辯護人 王志超律師
黃怡穎律師文聞律師被 告 陳威翰選任辯護人 李岳明律師被 告 盧啓傑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律師被 告 鄭宇鈞選任辯護人 林殷廷律師被 告 陳奕任選任辯護人 陳湘傳律師被 告 吳映辰選任辯護人 詹以勤律師被 告 周昱生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律師
吳尚道律師葉慶媛律師被 告 許家瑋選任辯護人 丘信德律師被 告 孫彬元選任辯護人 羅一順律師被 告 王韋選任辯護人 蔡坤廷律師被 告 邢是為選任辯護人 陳克譽律師被 告 劉乙麟選任辯護人 廖經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066號、第6314號)、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5699號、109年度偵字第2718號、第27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犯如【主文附表】編號1至41所示之罪,共四十一罪,均累犯,各處如上開附表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C○○犯如【主文附表】編號1、14至19所示之罪,共七罪,各處如上開附表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盧啓傑犯如【主文附表】編號2、3、7、17、21至26、32、34所示之罪,共十二罪,各處如上開附表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W○○犯如【主文附表】編號4、29至32所示之罪,共五罪,各處如上開附表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B○○犯如【主文附表】編號2、17、21、23、24、26、34、35、40所示之罪,共九罪,各處如上開附表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申○○犯如【主文附表】編號3、7、20所示之罪,共三罪,各處如上開附表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庚○○犯如【主文附表】編號20、28、33所示之罪,共三罪,均累犯,各處如上開附表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子○○犯如【主文附表】編號14、15、35所示之罪,共三罪,各處如上開附表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丙○○犯如【主文附表】編號1、8、11所示之罪,共三罪,各處如上開附表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刑是為犯如【主文附表】編號27、28、32所示之罪,共三罪,各處如上開附表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V○○犯如【主文附表】編號36、37所示之罪,共二罪,各處如上開附表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宙○○犯如【主文附表】編號16、26所示之罪,共二罪,各處如上開附表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民國一○九年十一月十日起,按月於每月十日前給付寅○○新臺幣參萬元,直至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黃○○自民國107年間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指揮操縱具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營運管理鈦和開發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紀姿安,址設臺北市○○區○○路0號7樓,營業地址臺北市○○○路00號7樓之4,下稱鈦和公司)及聚億開發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張銘軒,實際營業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下稱聚億公司),並招募與其有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組織成員,包括C○○、W○○、B○○、盧啓傑、申○○、庚○○、子○○、丙○○、V○○、刑是為、宙○○;邱乙軒、詹程翔、魏綱邑、曾柏叡、潘耀富、余宗穎(後6人經檢察官另案偵辦)、巳○○(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等人擔任詐騙業務員,另由乙○○、R○○及Q○○(均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擔任會計,以收購及代售靈骨塔為由,向被害人進行詐騙。
二、其等分工方式如下:黃○○以鈦和公司及聚億公司名義申辦室內電話並招募集團成員W○○、C○○、B○○、盧啓傑、邱乙軒、申○○、庚○○、子○○、余宗穎、丙○○、V○○、刑是為、詹程翔、魏綱邑、宙○○、曾柏叡、潘耀富、巳○○等人擔任出面與被害人接洽之詐騙業務員,業務分成W組及軒組,W組組長為C○○,軒組組長為邱乙軒,組長對於組員未按時出席相關會議,有權罰款,並負責教導新進員工話術;黃○○另自不詳之人取得持有靈骨塔民眾資料清冊,再交給至鈦和公司及聚億公司上班之上述業務,由業務逐一透過公司市內電話或人頭申辦工作機撥打持有靈骨塔塔位之被害人電話,先以公司或有買家欲高價收購被害人持有之靈骨塔塔位,並保證被害人不需出任何費用,該公司就會以高於市價之價格進行收購,俟被害人陷於錯誤,誤信可高價出售套牢已久之塔位,再由C○○、邱乙軒、盧啓傑、W○○、詹程翔等較有經驗之業務,佯以公司主管或買家代表身分出現取信被害人,以節稅、無主墓等話術誘騙被害人先繳納各式名目費用,如被害人資金不足,再安排被害人向金主抵押借款,借得款項直接交給鈦和公司及聚億公司,業務獎金分配方式為詐騙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下,業務共同抽20%,100萬元以上至未滿200萬,業務共同抽22%,200萬元以上業務共同抽25%,其餘歸公司所有,員工詐得款項後,將現金及記載開發或追加業務間分配比例的業績分配表交給不知情之會計乙○○、R○○、Q○○、丑○○等人,會計再依據業績分配表內容記載每月業績表及計算獎金比例,之後再將該公司私自印製之精垣生命事業有限公司骨灰罐託管憑證(黃○○此部分所涉偽造文書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9571號提起公訴)及自不詳處取得之其他骨灰罐託管憑證、買賣契約受訂單、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商品銷售買賣契約書、憑證領取切結書,以各式理由,趁機交給被害人簽收,製造被害人交付之款項係向鈦和公司、聚億公司購買骨灰罐之假象,以遂其詐欺犯行。
三、該集團實施之犯行如下:
㈠、壬○○遭詐騙191萬8000元(邱乙軒、C○○、丙○○)107年3月間,C○○先化名鈉翔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李柏翰與壬○○聯繫,表示欲收購壬○○手中殯葬商品,雙方接洽後,C○○表示需先繳納300萬元稅金,壬○○無法接受,遂無下文。同年7月間,再由邱乙軒化名李俊騏,以鈦和公司業務名義與壬○○聯絡,佯稱鈦和公司與建設公司合作,欲收購壬○○手中殯葬商品,並表示可帶建設公司李總與壬○○見面,雙方約定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咖啡店見面,當日由C○○佯為建設公司李總與邱乙軒共同出面和壬○○見面,壬○○認出C○○即為先前與其接洽之李總,此次C○○改稱公司願意以1300萬元收購,但須配合公司辦理節稅規劃,先繳交10%稅金130萬元,壬○○表示無力負擔,C○○佯稱公司股東可借款周轉,但須提供房屋抵押作為擔保,之後於107年(起訴書誤載為108年)8月間某日,由邱乙軒與C○○居中安排壬○○至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與金主見面辦理抵押借款150萬元,幾日後,金主通知款項已匯入壬○○帳戶,邱乙軒與C○○立即通知壬○○至中國信託銀行板橋分行領款,壬○○領出150萬元後,扣除3個月利息及相關費用,實際借得125萬元現金,並交付給邱乙軒,邱乙軒表示107年10月12日前可完成交易。嗣於107年10月9日,邱乙軒與C○○再佯稱遭人舉報無法成交,除非再補稅金300萬元,壬○○表示無力負擔,要求撤案退款,C○○佯稱退件會導致公司留下不良紀錄,並稱鈦和公司可代墊200萬元,壬○○只須再出100萬元,壬○○仍不願意,要求退款,之後邱乙軒再佯稱可請另家建設公司代為處理壬○○的案子,幾日後,丙○○隨即出面佯稱為鍾先生,向壬○○佯稱可一起參加鍾先生公司正在進行的無主墓遷移案,先前繳納之125萬元稅金,由該公司概括承受,但須再支付140萬元現金作為無主墓處理費用,壬○○表示無力支付,丙○○改稱處理費降為76萬8000元,因150萬元借款期限將至,壬○○急於完成交易還款,同時C○○表示會幫忙出10萬元,壬○○因而在C○○安排下,再次向金主借款,還掉前次借款後,實際取得25萬元,加上信用卡借款,再交付66萬8000元給丙○○。之後丙○○一再以各種理由拖延,壬○○始知受騙。
㈡、辛○○遭詐騙484萬7000元(B○○、盧啓傑)107年11月間,B○○與盧啓傑其中一人撥打辛○○手機聯絡辛○○,對辛○○佯稱可代售其手中殯葬商品,雙方約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加油站見面,B○○遂與化名為鈦和公司業務楊先生之盧啓傑共同出面與辛○○見面,看完辛○○手中殯葬商品資料後,盧啓傑向辛○○報價鈦和公司願以6000萬元收購其手中殯葬商品。隔天,盧啓傑再聯絡辛○○表示交易金額較大,稅金很高,鈦和公司可以協助辛○○節稅,只須繳6%稅金360萬元,辛○○表示資金不足,盧啓傑佯稱公司股東可以借錢給辛○○,稅金繳納後1週即可拿到交易款項,相關借貸費用由鈦和公司負責,但必須提供房地設定抵押作為擔保,盧啓傑遂安排辛○○透過代書向金主借款,其先於107年12月19日安排辛○○至新北市三重區地政事務所設定抵押借款450萬元,扣除3個月利息及相關費用後,於107年12月21日金主匯款360萬元給辛○○,盧啓傑隨即通知辛○○領出,於同日在上開加油站交給盧啓傑。107年12月23日盧啓傑再通知辛○○,佯稱歲末年終查稅較緊,繳交15%稅金比較保險,要求辛○○再補繳540萬元,辛○○表示已無資金,盧啓傑遂再安排辛○○於107年12月26日以其他房屋向金主郭正喜(此部分所涉詐欺犯行,經檢察官另案偵辦)抵押借款,同年12月28日金主匯款250萬元給辛○○,當日辛○○領出後,扣除3個月利息及相關費用後,在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路與自強路口附近麥當勞,交付124萬7000元(以買賣投資受訂單之記載為準)給盧啓傑,之後辛○○與家人提及此事,始知受騙。
㈢、M○○遭詐騙13萬元(申○○、盧啓傑)107年5、6月間,申○○以鈦和公司業務名義與M○○聯絡,表示鈦和公司與長虹建設公司合作,長虹建設公司因土地開發及節稅需要,有意收購M○○手中殯葬商品,雙方約在M○○位於臺中市北區自強街住處見面後,申○○抄寫M○○手中殯葬商品資料後,表示將攜回公司估價。107年8月間,申○○再次約M○○見面,並夥同化名為長虹建設公司楊處長之盧啓傑共同出面,兩人佯稱收購價金為1000萬元,但須配合辦理節稅,先交20%稅金200萬元,M○○表示無力負擔,盧啓傑佯稱公司可幫忙代墊170萬元,要求M○○自籌30萬元,並以長虹建設公司名義佯與M○○簽訂買賣合約書取信M○○,合約書記載履約期限為107年9月9日,之後再以合約書須公證為由,帶走合約書。
嗣於107年9月9日,申○○與盧啓傑要求M○○付款,M○○表示僅籌措到13萬元,且合約尚未確定,無意付款,雙方多次聯繫後,107年10月間,申○○佯稱再過幾天即可成交取款,M○○因而陷於錯誤,在住處交付13萬元給申○○,之後即以各種理由拖延,未久,不詳之人再以長虹建設公司名義致電M○○,表示170萬元稅金係鈦和公司代墊,要求M○○補繳,M○○始知受騙。
㈣、己○○遭詐騙486萬元(W○○、邱乙軒)107年8月間,W○○先以恆岡公司業務名義聯絡己○○,表示有客戶想收購己○○手中殯葬商品,雙方約定至己○○位於嘉義市東區大同新村住處看己○○手中殯葬商品產權資料,見面後,W○○當場要求己○○把權狀正本帶回去拿給買家看,己○○不同意。之後在107年11、12月間,W○○再聯絡己○○,要求己○○把手中殯葬商品產權資料帶去恆岡公司,己○○到恆岡公司後,自稱主管「李小姐」之人看完己○○塔位的產權資料,表示要幫己○○把手上的塔位換成淡水「北海福座」的塔位比較值錢,每個要再補貼4萬元,因己○○不同意而無下文。嗣於108年3月25日,W○○加入鈦和公司,再度聯絡己○○,表示鈦和公司要跟己○○收購手中殯葬商品,己○○至臺北與W○○見面後,約1週之後,W○○向己○○表示鈦和公司願以7800萬元跟己○○收購,108年4月初,雙方約在臺北轉運站碰面,W○○則夥同佯為遠雄建設公司李俊騏「李總」之邱乙軒出面,W○○與邱乙軒向己○○表示願以7800萬元收購,邱乙軒佯稱收購後要賣給建設公司,因建設公司開發土地,有時會挖到無主墓,需要塔位移置,且要買塔位避稅,之後再佯稱須繳稅金6%即468萬元,己○○表示無錢可支付,邱乙軒表示公司股東可借錢給己○○,但須土地設定抵押,之後雙方約定改日到嘉義辦理相關程序。嗣於108年4月11日,W○○和邱乙軒開車至嘉義市載己○○申請印鑑證明,並辦理抵押設定後,約定同年4月15日辦理借款。嗣於108年4月15日,己○○搭車至臺北轉運站後,由W○○與邱乙軒開車載己○○至桃園市徐慧敏事務所辦理借款公證,向不詳金主借款600萬元後,扣除相關費用後,實拿492萬2000元,之後再由己○○交給邱乙軒486萬元(以業績分配表為準),並約定108年4月25日交割,之後己○○再聯絡W○○與邱乙軒,渠2人隨即表示須改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要求己○○再補300多萬元,己○○始知受騙。
㈤、黃文瑾遭詐騙82萬5000元(蔡柏榮、詹程翔)107年8月至10月間,詹程翔化名為鈦和公司業務高彥植與黃文瑾聯絡,佯稱鈦和公司可代為出售黃文瑾手中殯葬商品,黃文瑾因而與詹程翔在臺灣大學見面,之後詹程翔與黃文瑾陸續見面幾次,黃文瑾並將手中殯葬商品資料提供給詹程翔估價,詹程翔向黃文瑾表示有買方願以1000萬元以上高價收購,並安排蔡柏榮與黃文瑾見面,之後詹程翔與蔡柏榮向黃文瑾表示買方除了想購買黃文瑾手中殯葬商品,還需要6個骨灰罐,要求黃文瑾先購買骨灰罐交易才能繼續進行,金額為82萬5000元,黃文瑾表示無力支付,詹程翔與蔡柏榮表示可安排金主借款100萬元給黃文瑾,但須房地抵押作為擔保,之後安排黃文瑾向不詳金主借款,金主扣除3個月利息及相關費用後匯款82萬5000元給黃文瑾,黃文瑾隨即於107年12月28日至臺灣大學內郵局提領82萬5000元交給蔡柏榮與詹程翔,之後隨即避不見面。
㈥、陳楊合蘭遭詐騙20萬元(魏綱邑、詹程翔)107年7月底,魏綱邑以鈦和公司業務名義與陳楊合蘭聯絡,佯稱鈦和公司可協助陳楊合蘭找到買家收購陳楊合蘭手中殯葬商品後,與陳楊合蘭相約至陳楊合蘭位於基隆市中山區中平街住處見面,陳楊合蘭將手中殯葬商品資料給魏綱邑抄寫後,魏綱邑表示須帶回公司估價後離去。之後魏綱邑再與陳楊合蘭約見面,並由詹程翔以鈦和公司主管身分陪同,詹程翔表示買家願意以3、4000萬元收購,但須先繳交約100萬元稅金,陳楊合蘭表示無力負擔,魏綱邑與詹程翔遂表示公司可借90萬元,餘額由陳楊合蘭負擔,並慫恿陳楊合蘭以房屋抵押借款,因陳楊合蘭先生不同意而做罷。之後魏綱邑與詹程翔一再聯絡陳楊合蘭,陳楊合蘭因而於107月9月10日,交付20萬元現金給魏綱邑與詹程翔,之後由魏綱邑拿相關文件給陳楊合蘭後,隨即避不見面。
㈦、未○○遭詐騙247萬元(申○○、盧啓傑)於107年7月底,申○○以鈦和公司業務名義聯絡未○○,表示可代售未○○所持有之手中殯葬商品,並聯絡化名為楊修心之盧啓傑前來估價,盧啓傑表示須先繳納百分之12稅金約82萬元,一週內即可撥款680萬元。未○○表示僅能籌到47萬元,申○○佯稱可代籌35萬元,但不可讓鈦和公司及盧啓傑知悉,未○○因而在107年8月3日及10日,分別交付65萬元及17萬元給盧啓傑(其中35萬元為申○○提供,另47萬元為未○○所有),盧啓傑表示可在1週內將680萬元售款交給未○○,之後未○○再將塔位過戶給鈦和公司。未久,申○○對未○○表示借款35萬元給未○○之事,遭家人知悉,並向公司反應,鈦和公司因而不同意此筆交易。之後盧啓傑於107年8月31日向未○○稱可投資高雄重劃區無主墓塔位,每個13萬元,需260萬元,未○○表示僅向銀行信貸97萬元,盧啓傑表示可安排刷卡向金主換現金,107年9月18日隨即安排未○○與某金主至光華商場刷卡93萬400元,京站威秀電影院刷卡24萬元,扣除百分之12佣金後,該不詳金主交付103萬元給未○○,盧啓傑即在107年9月18日向未○○收取200萬元,表示107年9月21日交易完成後可支付1300萬元給未○○。之後盧啓傑再向未○○表示需再繳交503萬元完成稅務動作才能支付1300萬元,並表示有辦法幫未○○籌款500萬元,未○○始知受騙。
㈧、F○○遭詐騙292萬1000元(丙○○、詹程翔)107年6月間,丙○○以鈦和公司業務名義與F○○聯絡,表示鈦和公司有客戶因土地開發須遷葬無主墓及節稅需要,有意收購F○○手中殯葬商品,雙方約在新北市○○區○○路000號超商見面,見面後丙○○抄寫F○○手中殯葬商品後離去。幾日後,丙○○再次聯絡F○○在同一超商見面,並夥同化名為高心傑組長之詹程翔共同出面,佯稱公司願以1046萬元收購,但須配合買方辦理節稅,先交稅金273萬元,詹程翔並佯稱鈦和公司可幫忙代墊。幾日後,詹程翔再次聯絡F○○,佯稱公司股東願意代墊273萬元,但F○○須提供擔保品,並安排金主郭正喜(此部分所涉詐欺犯行,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至F○○家中看房,之後再約F○○至板橋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設定,嗣於107年6月25日郭正喜匯款200萬元至F○○帳戶後,F○○領出後,扣除3個月利息及相關費用,實際取得162萬9000元,同時詹程翔再聯絡F○○,告知會派丙○○前往收款,同日F○○隨即在上開超商附近,將162萬9000元交給丙○○。之後F○○屢次催促交易進度,丙○○與詹程翔遂再佯稱稅金不足須再補交100萬元,否則無法成交,並安排F○○向另名金主抵押借款300萬元,還清前開200萬元借款後,於107年8月22日金主匯款100萬元給F○○,扣除3個月利息及相關費用,F○○取得50萬元現金,加上保單借款30萬元,於同日交付80萬元給丙○○與詹程翔。
之後詹程翔再聯絡F○○稱稅金仍不足,再次安排F○○於107年10月2日向不詳金主抵押借款420萬元後,還清上開300萬元借款,及扣除3個月利息及相關費用後,實際取得49萬2000元,並於同日交給丙○○與詹程翔,之後即避不見面,F○○始知受騙。
㈨、樊巧圓遭詐騙10萬元(蔡柏榮)蔡柏榮於107年3月間,以鈦和公司業務名義與樊巧圓聯絡,佯稱鈦和公司可以代為出售樊巧圓手中殯葬商品,雙方約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超商見面,蔡柏榮抄寫樊巧圓手中殯葬商品資料,稱將帶回公司估價後離去,幾日後,蔡柏榮再次聯絡樊巧圓,表示可以每件50萬元代售樊巧圓手中殯葬商品,但須先繳交10萬元給鈦和公司申請證明文件,致使樊巧圓陷於錯誤,於107年7月24日,在上開超商,交付10萬元現金給蔡柏榮,之後蔡柏榮再交付相關文件資料給樊巧圓後,隨即避不見面。
㈩、王婷櫻遭騙122萬元(魏綱邑、邱乙軒)107年3、4月間,魏綱邑以鈦和公司業務身分與王婷櫻聯絡,佯稱鈦和公司可代為銷售王婷櫻手中殯葬商品,之後魏綱邑至王婷櫻位於新北市土城區大安路住處與王婷櫻見面,王婷櫻將手中殯葬商品資料給魏綱邑抄寫後,魏綱邑表示會帶回公司估價,之後魏綱邑與王婷櫻再約見面,並夥同化名為李俊騏(李總)之邱乙軒出現,邱乙軒表示公司可以用120萬元出售王婷櫻手中殯葬商品,王婷櫻應允出售,約一星期後,魏綱邑與邱乙軒再次與王婷櫻見面,佯稱鈦和公司在高雄地區標到一塊無主墓遷移案,需要遷葬很多無主墓,希望王婷櫻先協助處理無主墓遷葬,每個費用為13萬元,處理完後政府會補助王婷櫻14萬元,鈦和公司也會協助以120萬元幫王婷櫻賣出手中殯葬商品,致使王婷櫻陷於錯誤,同意協助,然王婷櫻表示資力不足,邱乙軒遂表示公司股東可以借錢,但須提供房地抵押作為擔保,王婷櫻同意後,107年7月23日魏綱邑與邱乙軒陪同王婷櫻至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0號寶成地政事務所,向不詳金主抵押借款150萬元,扣除3個月利息及相關費用,實際取得122萬元,並當場交給魏綱邑與邱乙軒,之後旋即避不見面,王婷櫻始知受騙。
、H○○遭詐騙78萬元(丙○○、詹程翔)107年6月間,丙○○以鈦和公司業務身分與H○○聯絡,佯稱鈦和公司可代為銷售H○○手中殯葬商品,之後丙○○至H○○位於桃園市觀音區忠富路公司與H○○見面,H○○將手中殯葬商品資料給丙○○抄寫後,丙○○隨即離去,之後丙○○向H○○表示已找到買家,但買家還需要玉石骨灰罐,並約定於107年6月7日在上開公司見面,丙○○隨即夥同化名為「高心傑」之詹程翔共同出現,渠2人對H○○佯稱已找到買家,但買家指定要搭配鈦和公司銷售的玉石骨灰罐,要求H○○加購,致使H○○陷於錯誤,誤認已有買家而交付78萬元支票給丙○○與詹程翔。一週後,丙○○再次聯絡H○○,表示還需要另外買內膽,交易才能完成,H○○表示無力支付,丙○○多次催促無果後,隨即失去聯絡。
、魏彩彤遭詐騙190萬元(詹程翔、化名李勇義)107年4月間,自稱李勇義之人以鈉翔有限公司業務員名義與魏彩彤聯絡,佯稱鈉翔有限公司可以代售魏彩彤手中殯葬商品,但須先繳錢辦理稅金,魏彩彤因無力支付而作罷。嗣於107年5月間,李勇義告知魏彩彤會安排另家公司處理,之後詹程翔遂化名為鈦和公司業務高心傑與魏彩彤聯絡,約在新竹市○區○○路00號超商見面,詹程翔表示可幫魏彩彤找到買家收購,於抄寫魏彩彤手中殯葬商品後離去。之後詹程翔再次聯絡魏彩彤表示已找到買家願意以1億2540萬元收購,但須配合公司辦理節稅,魏彩彤因恐金額太高,無力繳納稅金,要求分兩年出售,107年出售金額為6670萬元,108年出售金額5870萬元,詹程翔遂佯稱須先繳納2%稅金134萬6000元,魏彩彤無力負擔,要求鈦和公司先代墊,再從交易金額扣除,詹程翔回稱須徵詢公司意見。幾日後,詹程翔聯絡魏彩彤聯絡,公司股東同意借錢,但須確認魏彩彤資產狀況,之後詹程翔隨即安排金主及代書於107年5月16日至魏彩彤住處看屋,並帶魏彩彤辦理抵押借款,魏彩彤電話聯絡詹程翔,質疑為何要設定抵押,詹程翔佯稱為正常程序,這樣公司股東才願意借錢,交易完成後會塗銷抵押權,衍生之費用由公司負擔,魏彩彤始配合前往新竹市地政事務所設定抵押。107年5月22日代書通知魏彩彤款項100萬元已匯入魏彩彤帳戶,詹程翔同時通知魏彩彤將款項領出,交3個月利息及相關費用給金主後,在上開超商向魏彩彤收取80萬元,同時佯稱不足額由詹程翔代墊,107年6月8日即可完成交易。嗣於107年6月4日不詳之人佯為鈦和公司會計處張先生與魏彩彤聯絡見面,表示兩件須一起完成交易,要求魏彩彤另外支付5870萬元2%稅金,魏彩彤表示無力支付後,詹程翔隨即避不見面,經魏彩彤多次聯繫,107年7月10日詹程翔與魏彩彤在臺北火車站見面,詹程翔趁機交付提貨單等資料給魏彩彤,表示作為公司收款之證明,並稱107年7月22日至24日間交易即可完成。嗣於107年7月25日交易仍未完成,魏彩彤遂至鈦和公司找詹程翔,未久即有鈦和公司人員聯絡魏彩彤佯問本件付款情形後,之後詹程翔隨即聯絡魏彩彤,佯稱幫魏彩彤出錢之事被公司知道,代墊款項被公司凍結,魏彩彤需補足差額交易才能進行,魏彩彤因而再借貸110萬元,並於107年8月4日,在上開超商將110萬元交給詹程翔,之後詹程翔藉故拖延,並佯稱需再補繳稅金,魏彩彤因而表示要取消交易,詹程翔藉故安撫魏彩彤,並以重新簽約為由,於108年1月22日與,要求魏彩彤繳回原本交付之110萬元收據及買賣投資受訂單,並交付金額為100萬元之收據及買賣投資受訂單等資料給魏彩彤,隨即避不見面,魏彩彤始知受騙。
、劉建男遭騙168萬3400元(魏綱邑、邱乙軒)107年8月間,魏綱邑以鈦和公司業務名義撥打劉建男電話,佯稱是否有殯葬商品要出售,雙方於同年8月下旬在新北市土城區學府路1段劉建男住處見面後,魏綱邑表示有建設公司要節稅,需要收購大量殯葬商品,劉建男遂將全家持有之殯葬商品資料給魏綱邑確認,幾日後,魏綱邑聯絡劉建男表示公司有意願收購,並與劉建男約見面,之後魏綱邑夥同佯為李俊騏(李總)之邱乙軒出面與劉建男見面,魏綱邑與邱乙軒表示長虹建設公司要辦理節稅,願以2316萬元收購劉建男全家手中殯葬商品,但須先支付10%稅金,邱乙軒佯稱會安排公司股東借錢給劉建男,之後隨即安排劉建男與其母王華玲於107年9月月27日至板橋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設定,借款金額為100萬元,扣除3個月利息及相關費用,實際取得80萬5400元後交給魏綱邑,之後在107年10月12日,再交付13萬元給魏綱邑,同年10月18日再交付30萬8000元給邱乙軒,之後於108年6月25日,劉建男再交付44萬元給魏綱邑(以上詐騙金額以買賣投資受訂單之記載為準)。
、E○○遭詐騙273萬元(子○○、C○○)108年8月23日,子○○化名聚億公司業務周志偉撥打E○○手機聯絡見面,佯稱欲收購E○○手中塔位商品,108年9月中旬某日,E○○自金門趕至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咖啡店與子○○見面,E○○提供手中殯葬商品資料給子○○,E○○因先前多次遭人佯以收購殯葬商品,均因須繳納稅金而無法成交,故交易意願不高。同年9月18日,子○○再次與E○○約在臺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咖啡聽見面,並由組長C○○出面支援,C○○化名為聚億公司林姓主管,雙方見面後,由C○○佯稱公司願以6835萬元收購E○○手中塔位商品,6%稅金部分,公司股東可先代墊稅金,但E○○須提供擔保,同年9月21日,E○○與子○○、C○○簽訂買賣契約後,於同年9月23日,在金門縣金城國中附近,由不詳之人安排金主陪同E○○至金門地政事務所設定抵押後,同年9月26日再由子○○至松山機場接送E○○至上開咖啡店與金主見面,扣除3個月利息及相關費用後,交付金額約200餘萬元之支票給E○○,之後C○○隨即入內,E○○遂將支票交給C○○,C○○扣除相關費用後,實際取走273萬元,之後子○○與C○○再將提貨單寄至金門給E○○。未久,C○○聯絡E○○表示交易未過,需再補繳稅金至15%,E○○始知受騙。
、辰○○遭詐騙200萬元(子○○、C○○)108年10月14日,子○○化名聚億公司業務周志偉與辰○○聯絡,佯稱欲收購辰○○手中殯葬商品,雙方於當日下午在臺北市南港區東新街辰○○住處見面,子○○佯稱有建設公司林代表欲收購塔位,會將辰○○手中殯葬商品資料帶回公司估價。幾日後,子○○再度約辰○○見面,並夥同佯為建設公司代表之C○○出面與辰○○洽談,C○○佯稱公司願以5000萬元收購辰○○手中殯葬商品作為公司捐贈節稅使用,但須繳納6%稅金300萬元,辰○○表示無力負擔,子○○提議聚億公司可介紹金主借款給辰○○,但須提供房屋抵押作為擔保,之後於108年10月24日由子○○開車載辰○○至臺北市信義區地政事務所塗銷先前之抵押設定(已還款完),翌(25)日子○○再開車載辰○○至新北市○○區○○路00號民間公證人詹孟龍事務所,與金主楊啟豐辦理250萬元借款公證,扣除3個月利息及相關費用,實際借得200萬5000元,並將200萬元交給子○○,之後即避不見面。
、J○○遭騙38萬6000元(C○○、宙○○)108年4月間,宙○○化名聚億公司業務許海楠撥打J○○手機,佯稱公司有意收購J○○手中殯葬商品,宙○○先出面與J○○見面後,向J○○取得其所有之殯葬商品資料後,表示須帶回公司報價,之後宙○○報價700萬元向J○○收購,但J○○對於稅務問題有諸多疑問,宙○○無法回應,遂在108年8月底,宙○○夥同C○○(化名林永富經理)共同出面向J○○洽談交易細節及稅務問題,C○○與J○○詳談後,發現J○○手中尚有其他殯葬商品,表示公司願意全部收購,將收購金額拉高為9010萬元,但須繳納一時貿易所得稅8%約700萬元,J○○無力繳納,C○○佯稱公司可代繳550萬元,J○○只須繳150萬元即可取得完稅證明,J○○表示仍無力支付,C○○表示願意幫忙J○○,可以介紹公司股東借錢給J○○,但須提供房子設定抵押作為擔保,之後由不詳之人居間聯繫、安排莊忠信至J○○家中看屋,並於108年9月24日帶J○○前往事務所設定抵押後,向莊忠信借款50萬元,並佯稱另外100萬元差額由C○○負責,之後莊忠信於108年9月25日及26日,分別匯款20萬元及30萬元給J○○,扣除利息及相關費用後,J○○實際取得38萬6000元,並於108年9月26日,在新北市土城區家樂福附近超商,由J○○將38萬6000元交給C○○及宙○○,C○○並佯稱公司會將借貸相關費用補給J○○,同時趁機交付買賣受訂單給J○○簽收,之後於同年10月15日再交付38萬6000元收據及骨灰罐提貨券給J○○,隨即避不見面,J○○始知受騙。
、甲○○遭詐騙148萬元(盧啓傑、C○○、B○○)108年6月中旬,B○○化名聚億公司業務陳志雄與甲○○聯絡,佯稱聚億公司有意收購甲○○手中殯葬商品,相約在新北市○○區○○路00號超商見面,兩人見面後,B○○抄寫資料後表示需持資料回公司報價,之後B○○再約甲○○見面,並夥同化名為聚億公司楊經理之盧啓傑出面,B○○與盧啓傑向甲○○表示聚億公司願以850萬元收購甲○○手中殯葬商品,但須先繳12%稅金102萬元,之後甲○○表示僅能籌得80萬元,盧啓傑佯稱可代為繳納不足額22萬元,並於108年7月2日,在上開超商,B○○與盧啓傑出面向甲○○收取80萬元後,並交付相關文件及骨灰罐提貨卷給甲○○簽收,表示作為收購證明。未久,B○○與盧啓傑再向甲○○表示,政府最近查稅較緊,需將稅金提高到27%比較保險,要求甲○○補繳稅金約200多萬元,甲○○表示僅能再籌得40萬元,B○○表示差額由盧啓傑代為處理,甲○○因而於108年8月5日及6日在上開超商交付35萬元及5萬元給B○○。未久C○○佯為聚億公司審核部林經理,致電給甲○○,佯稱B○○家人反應為何B○○上班還需要借錢,要求甲○○補足B○○代墊部分,否則無法通過審核,B○○再向甲○○提議公司股東可借錢給甲○○,但須提供房地抵押,108年10月初,C○○致電甲○○表示若再不補錢,將被撤件,甲○○因而自行透過民間借貸再籌款28萬元,並於108年10月9日在新北市○○區○○路00號交給C○○,之後隨即避不見面,甲○○始知受騙。
、U○○遭詐騙204萬元(曾柏叡、C○○)108年6月間,曾柏叡撥打U○○手機,表示為鈦和公司業務,鈦和公司有意收購U○○手中殯葬商品,雙方因而在新北市○○區○○路00號超商見面,曾柏叡於取得U○○手中塔位商品資料後,表示將帶回公司估價。之後曾柏叡請C○○支援,由C○○化名為長虹建設公司林總,並約U○○在上址超商見面接洽,C○○佯稱長虹建設公司願以1500萬元收購U○○手中殯葬商品作為節稅使用,並表示可代為安排節稅,稅率可從40%降為20%,稅金為300萬元,U○○表示無力負擔,C○○詢問U○○相關資產後,表示須回公司跟股東討論。未久,C○○致電給U○○,佯稱公司股東可代為墊款,但須提供擔保品,之後於108年7月13日曾柏叡與C○○再與U○○見面,簽訂與長虹建設公司之買賣契約書後以取信U○○,108年7月15日,曾柏叡與C○○載U○○至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1晟信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向金主郭正喜(此部分所涉詐欺犯行,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借款250萬元,扣除3個月利息及相關費用後,實際取得200萬元,由郭正喜匯至U○○帳戶,108年7月17日,曾柏叡與U○○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民生分行,指示U○○將200萬元匯入聚億公司兆豐帳戶,另交付4萬元給曾柏叡,曾柏叡再於108年7月30日交付相關文件及提貨單給U○○簽收,表示作為U○○付款之保障,之後隨即避不見面,U○○始知受騙。
、O○○遭詐騙46萬元(潘耀富、C○○)108年7月中,潘耀富加入聚億公司後,因其先前曾以其他公司名義接洽O○○,佯稱欲代售殯葬商品,遂再次聯絡O○○見面,表示已改至聚億公司任職,佯稱聚億公司為建設公司子公司,有意收購O○○手中殯葬商品捐贈抵稅,要求O○○整理手中殯葬商品資料,並提供給潘耀富攜回公司估價。之後於同年7月下旬某日,潘耀富與O○○約在臺北市松山區松江路與長春路附近,並夥同化名為長虹建設公司林總之C○○出面與O○○接洽,適C○○先前曾以長虹建設公司名義接觸O○○,O○○遂同意提供殯葬商品資料給潘耀富與C○○。之後潘耀富與C○○再與O○○碰面,並向O○○表示長虹建設公司有意以9000萬元收購作為節稅用,但須繳納6%的一時貿易所得稅,O○○表示無力繳納,C○○佯稱可動用公司預備金協助,潘耀富則佯稱會向家人借款協助。之後潘耀富向O○○表示已與C○○分別協助借得款項,O○○只須再支付46萬元即可,致使O○○陷於錯誤,於108年7月26日及同年8月20日各交付20萬元及26萬元給潘耀富,之後再由潘耀富交付買賣受訂單及骨灰罐提貨券給O○○簽收。嗣於同年9月底,O○○遲未收到完稅證明,屢次催促潘耀富與C○○,C○○佯稱國稅局懷疑本案疑似洗錢,要求O○○再追加4%稅金約100萬元,O○○提議減少交易金額即可,C○○仍要求O○○補足金額,O○○此時即起疑遭騙,故意佯稱房貸仍有餘額可貸二胎,C○○遂要求O○○將相關房貸資料提供給潘耀富,嗣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於108年10月29日搜索後,潘耀富與C○○隨即失聯,O○○始知受騙。
、戌○○遭詐騙156萬元(庚○○、申○○)108年5月6日,庚○○化名為以鈦和公司業務周齊勛撥打戌○○電話,佯稱鈦和公司有意收購戌○○手中殯葬商品,雙方約在桃園市○○區○○路00號超商見面,戌○○將手中殯葬商品資料給庚○○後,庚○○表示要帶回公司估價,之後庚○○再約戌○○見面,並夥同化名為吳經理之申○○出面,庚○○與申○○向戌○○佯稱鈦和公司為長虹建設公司子公司,公司有意以580萬元收購戌○○手中殯葬商品,條件為戌○○必須協助公司完成新北市金山區公墓遷葬開發案,該案有12個無主墓需處理,每個處理費用為13萬元,合計為156萬,政府事後會補助187萬2000元,但須以自然人名義申請,如戌○○能配合借名給鈦和公司申請,156萬元可以由公司股東借給戌○○,之後再從580萬元費用扣除,但戌○○必須先提供擔保給公司,致使戌○○陷於錯誤,於同年6月11日,申○○安排戌○○前往桃園區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設定,同年6月13日,又在安排下向金主借款200萬元,扣除3個月利息及相關費用,實際取得171萬8000元,並於同日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咖啡館交付156萬給庚○○,同年6月18日庚○○交付12張骨灰罐提貨卷給戌○○,隨即避不見面。嗣於108年6月24日戌○○與鈦和公司約定於翌日商討合約事宜,由庚○○與自稱張經理之盧啓傑出面協商時,為警當場查獲。
、丁○○遭詐騙193萬元(B○○、盧啓傑)108年8月間,B○○化名陳志雄與另名年籍不詳化名為黃哲浩之人,由黃哲浩撥打電話與丁○○聯絡,佯稱聚億公司可代為收購丁○○手中殯葬商品,並相約於108年8月19日在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超商見面,當日由B○○與黃哲浩共同出面,佯以收購產品估價為由,抄寫丁○○手中殯葬商品資料,之後於108年8月29日,B○○、黃哲浩與佯裝為買家公司代表之盧啓傑共同出面與丁○○在上址超商見面,盧啓傑先佯稱買方公司有意以8300萬元收購丁○○手中殯葬商品,B○○則配合對丁○○表示可開價9000萬元給盧啓傑,盧啓傑隨即表示須回公司討論,之後雙方再於108年9月5日於同一超商碰面,B○○與盧啓傑佯稱公司有意以9000萬元收購丁○○手中的殯葬商品,但須配合簽訂兩份合約書,一份為實際成交價金9000萬元,一份為報稅用價金1億2000萬元,丁○○詢問有關稅問題時,B○○與盧啓傑回稱須詢問公司會計後隨即離去。同年9月16日,B○○、盧啓傑與丁○○於同一超商再次見面,B○○先交付9000萬元估價單給丁○○,B○○、盧啓傑表示須先繳納最低6%稅金即540萬元,並佯與丁○○簽訂買賣合約,約定違約金為成交價30%,之後B○○、盧啓傑以公證為由,拒絕交付買賣契約書給丁○○後離去。嗣因丁○○無力繳納,盧啓傑遂對丁○○佯稱可由公司先行代繳540萬元,但丁○○須提供擔保給公司,雙方多次洽談後,於108年9月27日B○○告知公司股東可代墊320萬元,另外220萬元須由丁○○自籌,致使丁○○陷於錯誤,以保單借款、房屋抵押貸款、刷卡換現金方式籌款,於108年10月3日,在上址超商,交付現金180萬元給B○○,B○○則表示個人可代墊另外差額40萬元,同時B○○再提供代刻印章同意書、買賣受訂單等資料給丁○○簽收。B○○、盧啓傑取得款項後,同年10月9日B○○與丁○○見面,交付骨灰罐提貨券及180萬元收據給丁○○,表示待9000萬元交易完成時要繳回公司辦理完稅證明,並表示約於同年10月22日或23日交易即可完成。嗣於108年10月23日前某日,盧啓傑以電話向丁○○表示因國稅局刁難,交易無法如期完成,會延至同年12月底,可以30萬元疏通國稅局人員,加速交易完成,因丁○○僅能再籌得13萬元,盧啓傑表示個人可代墊17萬元,致使丁○○陷於錯誤,於同年月23日,在同一超商,再交付13萬元給B○○,之後隨即拒不聯絡,丁○○始知遭騙193萬元。
、酉○○遭詐騙850萬5000元(盧啓傑、潘耀富)108年5月中,潘耀富化名阿富撥打酉○○手機聯絡酉○○,佯稱有意收購酉○○手中殯葬商品,2人見面後,潘耀富見酉○○年老好欺,向酉○○取得資料後,表示須帶回公司報價,之後向酉○○報價約500萬元,但須繳納52萬元稅金,酉○○表示無力繳納,潘耀富則佯稱公司股東可代為繳納,但是必須給股東保障,並欲安排酉○○抵押房屋借款,但酉○○不願,因而以保單借款52萬元後,於108年6月21日匯款52萬元至聚億公司兆豐帳戶。之後潘耀富再向酉○○佯稱高雄有建設公司,陰宅陽宅都在做,有無主墓案子,並由盧啓傑化名經理出面跟酉○○聯絡,佯稱只要認購59個無主墓,將來會有800萬元至900萬元報酬,並由潘耀富帶酉○○以房地抵押借款,借得900萬元,扣除3個月利息及相關費用後,實際取得754萬6000元,並於108年7月19日直接交給潘耀富。之後,潘耀富與盧啓傑再帶酉○○抵押借款1040萬元,其中900萬元用以清償上開900萬元借款,並塗銷上開抵押權,另於108年8月16日由潘耀富再取走43萬9000元,酉○○合計遭詐騙850萬5000元。
、K○○遭詐騙181萬7000元(B○○、盧啓傑)108年4月中旬,B○○化名鈦和公司業務陳志龍與K○○聯絡,佯稱鈦和公司有意收購K○○手中殯葬商品,兩人遂於108年4月24日在臺北市內湖區文德路K○○住處見面,B○○表示須持資料回公司報價,之後B○○向K○○回報估價已完成,約定108年4月29日在K○○住處碰面,當日B○○夥同化名為鈦和公司楊經理之盧啓傑出面與K○○洽談,盧啓傑表示鈦和公司願以3000萬元收購,但須先繳稅金600萬元,要求K○○籌款始能進行交易,K○○因無力籌款,B○○與盧啓傑遂行離去,之後B○○與盧啓傑不斷與K○○聯繫,探知K○○名下有房地後,遂慫恿K○○以抵押借款方式向金主借款,K○○因而於108年6月12日由B○○開車載至臺北市松山區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手續,於翌(13)日再開車載K○○至詹孟龍事務所辦理借款公證手續,向金主借款220萬(起訴書誤載為225萬)元,扣除3個月利息及相關費用,實際取得181萬7000元,再交給盧啓傑,B○○再開車送K○○回住處,之後B○○於108年7月2日提供相關文件給K○○簽名,未久,B○○、盧啓傑再向K○○表示案件遇到困難無法如期完成一再拖延,K○○始知受騙。
、D○○遭詐騙13萬元(B○○、盧啓傑)108年4月間,B○○化名鈦和公司業務陳志龍與D○○聯絡,佯稱鈦和公司可代為收購D○○手中殯葬商品,雙方於108年4月18日在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附近超商見面,B○○表示要將D○○手中殯葬商品帶回公司估價,108年5月初,B○○聯絡D○○表示估價完成,要帶公司經理跟D○○談,之後夥同化名為長虹建設公司子公司楊經理之盧啓傑出面,B○○與盧啓傑佯稱長虹建設公司願以4500萬元收購D○○手中殯葬商品,但必須先繳納15%稅金675萬元,D○○表示資力不足,B○○與盧啓傑則要求D○○盡量籌款,未久,B○○在電話中告知公司股東願意借錢給D○○,但須提供房地抵押擔保,D○○則表示只能籌到13萬元後,108年5月21日,在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附近超商,將以信用卡預借現金之13萬元交給B○○,之後D○○屢次催問進度,均無下文,始知受騙。
、賴己遭詐騙48萬6千元(盧啓傑、潘耀富)108年4月中,潘耀富化名鈦和公司業務阿富撥打賴己電話,佯稱有意收購賴己手中殯葬商品,2人約在臺北市館前路228和平公園見面,賴己出示手中殯葬商品資料給潘耀富抄寫後,潘耀富表示須帶回公司估價。幾日後,潘耀富再次聯絡賴己至臺北市大龍街附近超商見面,潘耀富夥同化名為楊修心經理之盧啓傑共同出面,盧啓傑佯稱鈦和公司願以1000萬元收購,並稱所得稅率過高,需要辦理節稅,要求賴己配合繳納150萬元節稅,否則交易無法進行,賴己表示無力繳納,盧啓傑稱公司股東可以借錢,但必須提供房地抵押作為擔保,之後隨即安排不詳之人至賴己住處估價,評估只能借款60萬元,108年5月10日再安排賴己至臺北市○○○路0段00號9樓之2陳建源事務所辦理公證,抵押房屋借款60萬元,扣除3個月利息及相關費用,實際取得48萬6000元,並當場交給盧啓傑,盧啓傑佯稱差額會幫忙處理後,即避不見面。
、寅○○遭詐騙413萬8500元(宙○○、B○○、盧啓傑)108年8月間,B○○化名聚億公司業務陳志雄撥打寅○○手機,佯稱聚億公司有意收購寅○○先生駱光星手中殯葬商品,未久,於108年8月底某日,B○○與化名為許海楠之宙○○至桃園市平鎮區和平路寅○○住處與寅○○及駱光星碰面,宙○○與B○○取得駱光星手中殯葬商品資料後隨即離去。之後於108年9月初某日,B○○、宙○○與化名為公司代表之盧啓傑一起至寅○○住處,佯稱願以1700萬元收購駱光星手中殯葬商品,但須繳交稅金255萬元,寅○○表示無力負擔,B○○與宙○○稱公司股東願意代墊,但須提供擔保品,因駱光星坐輪椅不良於行,渠等遂安排不詳金主及代書至寅○○住處簽署300萬元借款及抵押文件,B○○再帶寅○○至中壢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證明,同年9月11日,B○○與金主再至寅○○住處,扣除3個月利息及相關費用,由金主交付面額251萬3500元支票給寅○○,寅○○再轉交給B○○。嗣於同年9月30日,B○○與宙○○至寅○○住處,交付21張骨灰罐提貨券給寅○○簽收,表示不可出售,交易時須提出提貨券才能完成交易,並向寅○○表示稅金繳太少,被抽查中,須補繳稅金,於108年10月1日,B○○、宙○○再次安排寅○○向不詳金主抵押借款,借得162萬5000元,並交付給B○○,之後於108年10月8日由宙○○交付提貨券給寅○○簽收,表示翌日即可完成交易,隨即避不見面,寅○○始知受騙。
、A○○遭詐騙30萬元(邱乙軒、癸○○、曾柏叡)108年8月中旬,癸○○、曾柏叡分別化名聚億公司業務王天仁及黃柏凱與A○○聯絡,先由癸○○撥打A○○手機,佯稱有意收購A○○手中殯葬商品,於108年9月23日,在新北市○○區○○街0號超商,癸○○、曾柏叡與A○○見面後,癸○○與曾柏叡先向A○○取得手中殯葬商品資料後,佯稱須帶回公司報價,並於108年9月26日3人再度見面,由癸○○與曾柏叡向A○○報告進度。之後在108年10月4日,在新北市○○區○○路00號,癸○○、曾柏叡與邱乙軒(化名李總)共同出面向A○○洽談交易細節,邱乙軒自稱為遠雄公司特助,表示遠雄公司可以用2250萬元向A○○收購手中殯葬商品,同年10月7日,再由癸○○、曾柏叡與邱乙軒出面佯與A○○簽訂買賣契約書,因合約內容有誤,當日晚上再由癸○○與曾柏叡交給A○○簽名,同時以合約須公證為由,拒絕交付買賣契約書給A○○。翌(8)日再由邱乙軒致電向A○○表示因須先繳納稅金12%稅金約234萬元才能辦理過戶,A○○表示無力繳付,同日下午癸○○與曾柏叡與A○○見面商議後,表示會與李總(邱乙軒)討論後離去,同日晚上邱乙軒再致電A○○表示契約已簽訂,如未能履行就是違約,將來法院見,癸○○、曾柏叡旋即再與A○○見面,佯稱會將A○○難處告知李總,希望是否由買家先代墊稅金,交易完成撥款當天馬上歸還。之後曾柏叡要求A○○至少先繳交234萬中的20%(46萬8000元),其餘由公司股東先代墊,因A○○仍無力繳納,最後曾柏叡再向A○○表示,公司股東願意代墊234萬元的一半,聚億公司可以代墊38萬元,曾柏叡個人可以代墊15萬8000元,剩下款項須由A○○自籌,導致A○○陷於錯誤,先後於108年10月17日及18日,在新北市○○區○○街0號超商,分別交付10萬元及20萬元給曾柏叡,之後曾柏叡屢次向A○○催款,A○○表示須跟先生討論借錢,曾柏叡隨即未再聯絡A○○。
、N○○遭詐騙13萬元(庚○○、癸○○)108年6月中旬,癸○○化名聚億公司業務王天仁與N○○聯絡,佯稱聚億公司有意收購N○○手中殯葬商品,兩人遂約在N○○位於新北市板橋區光華街住處見面,癸○○表示須抄寫N○○手中殯葬商品資料回公司報價,之後癸○○多次與N○○聯繫後,向N○○表示公司願以11億5000萬元收購,N○○詢問有無節稅方式,108年7、8月間,癸○○與化名為張璨麟之庚○○出面向N○○表示,公司可以先代為規劃節稅,僅須支付983萬元稅金,N○○表示希望完成交易後直接扣除稅金,庚○○與癸○○表示必須先納稅金,之後庚○○再對N○○表示,公司願意先代墊900萬元稅金,剩下83萬元由N○○自籌,但N○○仍無力籌措83萬元,癸○○遂表示可向奶奶借款70萬元幫N○○,請N○○設法籌13萬元,並表示交易日期為108年8月底。N○○因而於108年8月15日籌措13萬元交給癸○○。之後癸○○向N○○表示奶奶發現癸○○偷錢,公司已代還70萬元給奶奶,要求N○○補回70萬元,否則無法交易,但N○○無力補回,要求退款,癸○○遂提供骨灰罐提貨單給N○○後避不見面。
、G○○遭詐騙260萬元(W○○、邱乙軒)108年1月初,W○○先以恆岡公司名義與G○○聯絡,佯稱可代為銷售G○○手中殯葬商品,至G○○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江南街住處見面後,抄寫G○○所有之殯葬產品資料,同年3月間,W○○再次約G○○見面,並夥同化名為李俊騏之邱乙軒出面,邱乙軒佯稱為鈦和公司副總,確認G○○手中殯葬商品資料後,佯稱須帶回公司估價。約2週後,W○○與邱乙軒再與G○○見面,佯稱鈦和公司為遠雄建設公司之子公司,在高雄地區有土地開發案,有挖出許多無主墓,需要處理,鈦和公司有意以2600萬元高價收購G○○手上塔位,但G○○須協助鈦和公司處理無主墓遷葬,每個無主墓須先支出處理費用13萬元,之後高雄市政府每個無主墓會補助15萬元給G○○,但G○○須先繳納20名無名屍處理費用共260萬元,鈦和公司才會以2600萬元收購G○○手上的塔位,G○○因無力支付,邱乙軒佯稱公司股東可代墊,但須提供擔保,兩週後即可完成交易撥款,致使G○○陷於錯誤,依邱乙軒指示及安排,於108年4月29日,由邱乙軒開車載G○○及其配偶吳文瑛前往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之後再於同年5月2日開車載G○○至桃園徐慧敏事務所辦理借款公證,向不詳之金主抵押房屋借款330萬元,扣除3個月利息及相關費用,實際取得260萬元,當場再交給邱乙軒。翌(3)日G○○配偶上網查詢鈦和公司資料,始知受騙報警處理。
、S○○遭詐騙30萬元(W○○、邱乙軒)108年6月間,W○○以鈦和公司鄭專員名義打S○○電話,佯問S○○是否有殯葬商品要出售,並相約在臺北市萬華區開封街附近見面,W○○看完S○○手中殯葬商品資料後,佯稱認識遠雄建設公司李特助可以協助出售,幾日後,W○○夥同佯為遠雄建設公司子公司李特助之邱乙軒出面與S○○見面,渠2人佯稱鈦和公司為遠雄建設公司子公司,願以2450萬元收購S○○手中殯葬商品,但須先繳納稅金120萬元,S○○表示無力支付,邱乙軒遂表示公司可先代墊部分款項,S○○只須支付30萬元,致使S○○陷於錯誤,於108年7月5日交付30萬現金給W○○。之後再由邱乙軒向S○○表示30萬元不夠,至少需再支付60萬元,邱乙軒並表示可代墊30萬元,S○○僅須再籌措30萬元,S○○表示無力籌措,W○○與邱乙軒見S○○已無資力,遂避不聯絡,S○○始知受騙。
、地○○遭詐騙358萬元(W○○)108年6月初,W○○化名「呂文賢」撥打地○○手機,佯稱聚億公司要收購地○○手中殯葬商品,1星期後,雙方在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361巷附近見面,地○○出示手中持有的塔位及殯葬商品,W○○表示要回公司報價,之後第二次見面時,W○○隨即向地○○報價願以2億2000多萬元收購,W○○並佯稱因為交易金額大,稅金重,公司跟地○○都必須考量稅務,並保證交易一定如期完成,要求地○○須預繳稅金358萬元,地○○表示無資力後,W○○佯稱公司股東願意借錢幫忙,但地○○必須提供房地抵押作為擔保,致使地○○陷於錯誤,於108年7月2日由W○○安排陪同金主至松山地政事務所設定抵押,之後再去新北市板橋區某公證事務所辦理借款公證之後,金主當場交給地○○400萬元現金,扣除3個月利息及相關費用,地○○實際取得358萬元後隨即交給W○○,W○○表示要趕著把錢送到會計師那邊做帳後隨即離去,之後即不知去向。
、P○○遭詐騙2335萬7080元(癸○○、盧啓傑、W○○、邱乙軒)108年8月2日癸○○化名聚億公司業務王天仁撥打P○○電話,表示聚億公司有意大量收購塔位,詢問P○○是否有意出售手中殯葬商品,並提供資料供估價,同日中午雙方在臺北市○○街000號茶館見面後,P○○提供部分產品資料給癸○○,癸○○表示聚億公司背後為實力雄厚財團,直接出面收購,然因P○○熟悉殯葬商品作業流程,癸○○無法回答P○○問題,遂請W○○支援,由W○○化名聚億公司呂文賢課長與P○○聯繫,同年8月底,P○○與W○○及癸○○在臺北市撫遠街三民公園內碰面,P○○提出殯葬商品資料給W○○查看,W○○隨即報價給P○○,P○○認價格合理,稱願意考慮出售。同年9月初某日,P○○為瞭解真偽,與癸○○、W○○再次約見面,W○○佯稱買家為實力雄厚之建商,有意購買殯葬商品節稅,之後報價2億5525萬元給P○○,另外針對P○○持有之寺廟型商品,因不可買賣交易,W○○遂佯稱可用互易方式進行交易,亦即P○○先以每個13萬元向聚億公司購買33個水墨花玉骨灰罐(429萬元),由聚億公司交付33個水墨花玉骨灰罐給P○○,互易取得P○○所有之寺廟型商品,等到交割時,再由公司以每個116萬元購回上開33個水墨花玉骨灰罐(3828萬元),總價金為2億9353萬元(2億5525萬元+3828萬元),此外,P○○另要求買方須補貼現金2000萬元做報稅之用,總價金合計為3億1353萬元。雙方議定後,P○○因而於108年9月26日匯款429萬元至聚億公司兆豐國際銀行大同分行第00000000000帳戶(下稱聚億公司兆豐帳戶),並由W○○交付33張提貨單給P○○。之後P○○詢問稅務問題,W○○無力回答,遂由邱乙軒化名李俊騏(李總)出面支援,於108年9月中旬某日,P○○與W○○、邱乙軒在臺北市○○區○○街00號咖啡廳碰面,P○○原認須繳納40%所得稅,但邱乙軒建議因交易金額過大,應該要考量節稅,並稱可用一時貿易所得稅方式繳稅,只須繳納8%,且可先預繳6%即可,P○○唯恐非法逃稅,向國稅局查詢後,確認可透過一時貿易所得稅方式繳納,且無金額限制,殯葬商品一同適用,因而深信不疑,開始籌款,先售屋籌得2000萬元現金後,於108年9月16日匯款704萬4720元至聚億公司兆豐帳戶,同年9月20日再匯款352萬2360元至聚億公司兆豐帳戶。之後邱乙軒再向P○○表示其為遠雄建設公司代表,2000萬元現金部分,公司依法必須報稅,且2000萬元現金補貼無法適用一時貿易所得稅,須按照個人綜合所得稅繳納40%,要求P○○補繳717萬400元,P○○表示無現金可調度,邱乙軒表示可代墊117萬400元,另600萬元由P○○自行繳納,P○○因而於108年10月1日及2日再匯款200萬元及400萬元至聚億公司兆豐帳戶。之後於108年10月18日,邱乙軒向P○○表示互易部分遭殯葬處馬先生刁難,並請盧啓傑佯為殯葬處馬先生,由盧啓傑向P○○佯稱因互易比率不對,須提高到以72個水墨花玉罐才能與P○○手上寺廟型產品互易,要求P○○再加購39個(507萬元),才能通過殯葬處審核,P○○因而要求與馬先生會面確認,同年10月18日,P○○與邱乙軒及佯為馬先生之盧啓傑會面確認後,因僅能再籌得250萬元,邱乙軒佯稱可代墊257萬元,P○○因而於同日再匯款250萬元至聚億公司兆豐帳戶,合計遭詐騙2335萬7080元。
、亥○○350萬元(邱乙軒、庚○○)108年8月27日,庚○○化名聚億公司業務張璨麟與亥○○聯絡,佯稱有意收購亥○○手中殯葬商品,雙方初次見面後,庚○○先抄寫亥○○手中殯葬商品資料,佯稱要帶回公司報價,之後庚○○告知收購價額約在1750萬元,於108年9月19日,庚○○與亥○○約定在臺北市南京東路4段小巨蛋一樓咖啡廳見面,庚○○夥同化名為遠雄建設子公司之李特助即邱乙軒出面,邱乙軒表示公司有意收購殯葬商品捐贈節稅,同意以1750萬元向亥○○收購,但須先繳納稅金取得完稅證明,稅金為總價20%即350萬元,亥○○表示無力支付稅金,邱乙軒先表示公司有預備金可以先動用幫忙,之後復表示預備金已用完,但公司股東願意借錢給亥○○完成交易,但必須要提供房屋抵押作為保障,致使亥○○陷於錯誤,於108年9月底,由庚○○與邱乙軒陪同至地政事務所設定抵押,並於108年10月9日至詹孟龍事務所辦理借貸公證,向楊啟豐借款450萬元,扣除3個月利息及相關費用,實際取得360餘萬元,並隨即交付350萬元給庚○○。
嗣於同年10月21日,再由庚○○出面交付骨灰罐提貨券憑證領取切結書給亥○○,之後隨即避不見面。
、L○○遭詐騙216萬元(B○○、盧啓傑)108年3月底,B○○化名為鈦和公司業務陳志龍撥打L○○電話,佯稱公司有意收購L○○手中殯葬商品,雙方約在新北市○○區○○街000號超商見面後,B○○表示有建設公司需要收購殯葬商品節稅,並抄寫L○○手上殯葬商品資料,表示會帶回公司報價,之後於108年4月15日夥同化名為台中某建設公司之代表楊少棠(盧啓傑)與L○○在同一超商見面,盧啓傑表示建設公司有意以2100萬元收購L○○所有之殯葬商品節稅,但須繳納稅金20%即420萬元,L○○表示無力支付,盧啓傑表示會向公司股東商量借款給L○○,個人也會協助L○○籌款,B○○與盧啓傑並佯與L○○簽訂買賣契約書,再以各式理由拖延交付契約書。之後於108年5月8日,L○○經由盧啓傑居中安排至臺北市○○○路0段00號6樓事務所設定抵押,向郭正喜借款220萬元,扣除3個月利息及相關費用後,實得180萬元,同日隨即交付182萬元給盧啓傑,盧啓傑並交付買賣受訂單給L○○,之後再由B○○交付骨灰罐提貨券給L○○。嗣至108年5月22日,交易遲未完成,經L○○屢次催問,盧啓傑佯稱殯葬管理處審核資金發生問題,無法成交,故無法撥款,B○○再於108年7月間對L○○佯稱可將交易金額縮減為1700萬元,但須再繳納180萬元稅金,並佯稱會幫忙籌款,盧啓傑籌款30萬元,B○○籌款20萬元,剩下由L○○自行籌款,但L○○仍無力籌款,B○○遂再佯稱已向家人籌得146萬元,L○○只需再交付34萬元即可完成交易撥款,L○○因而再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34萬元,於108年8月5日交付34萬元給B○○,B○○並交付買賣投資受訂單給L○○簽收。嗣於108年8月28日L○○仍未取得交易款項,聚億公司某自稱審計部林先生之人聯絡L○○,表示B○○家屬向公司反映為何上班需要借錢給客戶,因為款項有問題,所以案件凍結,L○○因而要求退還已交付之款項,屢遭拖延,始知受騙。
、I○○遭詐騙299萬元(B○○、子○○)108年8月中,某聚億公司業務自稱林先生撥打電話與I○○聯絡,佯稱聚億公司有意收購I○○手中殯葬商品,雙方約在新北市三重區同安街I○○住處附近萊爾富超商碰面,林先生抄寫I○○手中殯葬商品資料後隨即離去。之後林先生約與I○○見面,並夥同化名為周志偉之子○○共同出面,並報價給I○○,I○○對於報價並不滿意,子○○隨即再夥同B○○出面,於108年9月10日,在I○○住處碰面,B○○佯稱買方長虹建設公司陳代表,長虹建設公司願以1500萬元收購I○○手中殯葬商品,稅金約40%,I○○始允諾出售。嗣於108年9月25日,子○○聯絡I○○表示公司已審核通過,當日晚上B○○與子○○隨即至I○○住處,B○○表示本次交易審核通過,但I○○須先繳交20%稅金300萬元,3週後交易完成即撥款1500萬元給I○○,I○○表示無力支付,B○○佯稱會央請公司股東協助借款,但I○○須提供房地作為擔保,I○○因而於108年10月2日由B○○與子○○陪同金主、代書至I○○住處,將借款及設定抵押文件交給I○○簽名,同年10月4日,由金主龍霖在I○○住處交付370萬元現金給I○○,扣除3個月利息及相關費用後,由I○○將299萬元交給B○○與子○○,並交付買賣受訂單給I○○簽收,同年月7日,B○○與子○○再至I○○住處交付299萬元收據及憑證領取切結書。之後B○○、子○○避不見面,至108年10月25日子○○撥打電話給I○○,表示須再加碼,I○○始知受騙。
、卯○○遭詐騙180萬元(邱乙軒、V○○)108年10月5日,V○○化名為聚億公司業務劉耀揚撥打卯○○電話,佯稱聚億公司正大量收購殯葬商品,訊問卯○○是否願意提供手中殯葬商品供聚億公司估價,108年10月7日,V○○與卯○○約在臺北市公館捷運站旁麥當勞見面,V○○並夥同化名為李俊騏之邱乙軒出面,對卯○○佯稱聚億公司為遠雄建設公司子公司,邱乙軒並自稱為遠雄建設公司代表,公司正承包高雄市仁武區無主墓遷葬工程,發現有18個無主墓,需要塔位遷移,願以786萬元收購卯○○手中13個塔位,但18無主墓遷移費用180萬元須由卯○○負擔,遷葬完成後,政府會另外補助每個無主墓費用給卯○○,要求卯○○先支付180萬元,卯○○表示無力負擔,邱乙軒表示可請公司股東江先生借款給卯○○,但須提供房地抵押作為擔保,108年10月25日,V○○與邱乙軒帶卯○○至新北市中和區地政事務所辦理借款抵押登記,向金主龍霖借款230萬元,扣除3個月利息及相關費用後,實際取得180萬元,並當場交給V○○與邱乙軒,嗣經員警通知卯○○製作筆錄後,始知受騙。
、宇○○遭詐騙26萬元(V○○、邱乙軒)108年7月初,V○○化名為聚億公司業務劉耀揚撥打宇○○電話,佯稱聚億公司有意收購宇○○手中殯葬商品,之後V○○與宇○○在桃園市蘆竹區宇○○公司見面,宇○○提供手中殯葬商品資料給V○○抄寫,V○○表示會帶回公司估價後離去。之後V○○聯絡宇○○告知聚億公司願以135萬元向宇○○收購,但希望宇○○先協助聚億公司與遠雄建設公司合作進行之高雄市政府公墓遷葬工程,交易才能進行,並表示會帶遠雄建設公司李總與宇○○商談。嗣於108年8月初,V○○夥同化名為李俊騏之邱乙軒至宇○○公司與宇○○見面,邱乙軒佯稱為遠雄建設公司李總,遠雄建設公司與聚億公司正合作公墓遷葬,剛好有兩個無主墓需要遷葬,每個遷葬費用為13萬元,合計26萬元,之後高雄市政府會補助退回30萬元,宇○○如協助完成,即可開始進行135萬元收購案,宇○○表示須再考慮,一週後,V○○聯絡宇○○,宇○○表示向老闆借得26萬元,但須一個月內還款,V○○則佯稱高雄市政府補助流程僅需1至2週即可撥款30萬元,雙方約定於108年8月29日在宇○○公司見面,當日宇○○隨即交付26萬元給V○○與邱乙軒,V○○則交付相關文件給宇○○,108年9月5日,V○○再至宇○○公司,將收據及提貨券交給宇○○,之後隨即避不見面,宇○○始知受騙。
、林梅子遭詐騙119萬9000元(潘耀富、邱乙軒)108年7月間,潘耀富化名潘富湧,以聚億公司業務名義打電話與林梅子聯絡,佯稱聚億公司有意收購林梅子手中殯葬商品,雙方約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美食街見面,潘耀富稱聚億公司為遠雄建設公司子公司,有意收購林梅子手中殯葬商品,當日取得林梅子手中殯葬商品資料後,佯稱要帶回公司估價,幾日後,潘耀富再約林梅子至同一地點見面,對林梅子佯稱公司有意以1310萬元收購,但須先繳納20%稅金262萬元,林梅子表示無力負擔後,潘耀富即行離去。之後潘耀富再約林梅子於同一地點碰面,並夥同化名為遠雄建設公司總經理李俊騏之邱乙軒出面,邱乙軒佯稱公司有意收購林梅子手中殯葬商品,願意先幫林梅子代墊100萬元,並鼓吹林梅子以抵押借款,林梅子仍未應允。之後潘耀富與邱乙軒即一再與林梅子聯絡,保證交易一定如期進行,並向林梅子佯稱如果交易沒有完成,可以塗銷抵押權,致使林梅子陷於錯誤,在潘耀富與邱乙軒安排下,於108年8月15日至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設定,之後在翌(16)日再至詹孟龍事務所辦理150萬元借款公證,扣除3個月利息及相關費用,實際取得119萬9000元,林梅子當場將款項交給邱乙軒,並由潘耀富送林梅子回住處,之後2人隨即以各式藉口推延交易,林梅子始知受騙。
、劉興欽遭詐騙13萬元(曾柏叡、邱乙軒)108年4月間,曾柏叡以鈦和公司業務名義與劉興欽聯絡,佯稱鈦和公司有公墓遷移案,想收購劉興欽手中殯葬商品,雙方在劉興欽位於新北市三峽區中正路附近辦公室見面後,劉興欽提供手中殯葬商品提供給曾柏叡看,曾柏叡表示要帶回公司估價,幾日後,曾柏叡聯絡劉興欽,表示會帶主管與劉興欽洽談,隨即夥同佯為遠雄建設公司李俊騏李總之邱乙軒出面,邱乙軒對劉興欽表示公司願以每個26萬8000元收購劉興欽手中4件殯葬商品,但劉興欽需配合遠雄建設公司處理無主墓遷移案,每個無主墓遷移費用為13萬元,之後政府會補助15萬元,劉興欽需先協助遠雄建設公司,公司才同意以上開價格收購,致使劉興欽陷於錯誤,於108年5月20日交付13萬元給曾柏叡,之後即不知去向。
、玄○○遭詐騙30萬元未遂(B○○)108年3月間,B○○化名為鈦和公司業務陳志龍與玄○○聯絡,佯稱可代為出售玄○○手中殯葬商品,並至玄○○位於基隆市安樂區新西街住處碰面,抄寫玄○○手中殯葬商品資料後離去,並表示要帶回公司估價,108年4月間,B○○再次至玄○○住處,表示公司找到買家願以1030萬元向玄○○收購,但必須先繳稅金150萬元,玄○○無力支付,B○○表示公司股東可借款給玄○○,但須提供房地抵押作為擔保。108年4月9日,B○○開車載玄○○及配偶許陳玉蘭至新北市土城區代書事務所辦理抵押借款後,再送玄○○與許陳玉蘭回基隆住處,108年4月11日莊忠信(所涉犯行,經檢察官另案偵辦)匯款30萬元至玄○○帳戶後,因玄○○已將此事告知子女許靜美及許志誠,許靜美及許志誠察覺有異,始未得逞。
、金介中遭詐騙26萬元(潘耀富、邱乙軒)108年4月25日,潘耀富以鈦和公司業務名義撥打電話聯絡金介中,佯稱鈦和公司有意收購金介中手中殯葬商品,兩人約在桃園市龜山區頂湖路附近見面後,潘耀富確認金介中手中殯葬商品是否正確後即離去。108年5月18日,潘耀富再次約金介中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咖啡店見面,潘耀富夥同化名為李俊騏李總之邱乙軒出面,邱乙軒佯稱鈦和公司為遠雄建設公司子公司,鈦和公司在高雄有標到遷葬案,亟需塔位,金介中可以配合該方案將手中殯葬商品售出。同年6月12日,潘耀富、邱乙軒與金介中再次在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七路附近見面,雙方約定由金介中先支付26萬元無主墓處理費用,之後鈦和公司會再撥款給金介中,完成無主墓遷葬後,即可進行殯葬商品收購,金介中因而於108年6月26日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咖啡館將26萬元交給潘耀富與邱乙軒,同時簽訂靈骨塔買賣合約,之後金介中屢次催促,均無下文,未久即避不見面,金介中始知受騙。
四、嗣經玄○○具狀向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於108年10月29日及108年11月20日,經檢察官指揮基隆市警察局搜索如附表一至十八所示之處所,查扣如附表一至十八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五、案經事實欄三所示之被害人提出告訴及檢察官簽分偵辦後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關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供述證據部分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而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件各證人於警詢之陳述,就被告黃○○、C○○、W○○、B○○、盧啓傑、申○○、庚○○、子○○、丙○○、V○○、刑是為、宙○○(下稱被告12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均無證據能力。
二、證人即共同被告宙○○、子○○、證人巳○○、R○○、丑○○及本案事實欄一㈠至所列各告訴人(下稱本案告訴人共41人)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均有證據能力: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已揭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例外否定其得為證據。是被告如未主張並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時,檢察官自無須再就無該例外情形為舉證,法院亦無庸在判決中為無益之說明。至於同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檢察官「訊問證人、鑑定人時,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係指「如被告在場者」,始發生「被告得親自詰問」情形。又同法條第2項前段雖規定,「預料證人、鑑定人於審判時不能訊問者,應命被告在場」,惟其但書復規定,「但恐證人、鑑定人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不在此限」。故依現行法,並未強行規定檢察官必須待被告在場,始得訊問證人、鑑定人,自不發生在偵查中應行交互詰問之問題。依上所述,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官偵查中依法具結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於審判中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合法調查者,即得為證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28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上開證人於偵訊時之證述,均經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命其等具結以擔保供述之真實性,而對於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所為具結證述,被告12人及其等之辯護人並未釋明、客觀上亦無任何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自均有證據能力。
三、監視畫面勘驗結果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之監視器,係經警方持本院核發之108年度聲搜字467號搜索票依法搜索扣押取得,並經本院當庭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本院卷三第265-285頁),自有證據能力。
四、證人即事實欄三之被害人丁○○之筆記依證人丁○○於審判中證稱:平常我就有記筆記的習慣,事情多怕忘記,我會大概寫一下。我提供的手寫筆記幾乎是當天寫的,或是過一兩天,我聽錄音寫一下。因為我頭部開過刀,記性不好,所以電話都會錄音,並不是因為這事情特別記筆記、錄音,談話錄音、電話錄音我有提供給警方等語(本院卷四第83頁),足認證人丁○○本即有記筆記之習慣,其提供之筆記乃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應有證據能力。
五、證人張庭豪、證人即事實欄三之被害人戌○○之筆記上開證據核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經被告庚○○之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卷二第340頁),又查無傳聞證據例外有證據能力之情形,自均無證據能力。
六、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再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定。查檢察官、被告12人及其等之辯護人就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各項證據,於本院準備程序均明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本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各項非供述證據暨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就犯罪事實之供述等各項證據,並未顯示有何顯不可信、以不正方法取得或供述出於非任意性等情況,堪認取得證據之過程適當,復均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且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調查,自均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七、其餘各被告及辯護人有爭執之供述或文書證據並未經本院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爰均不論述此部分證據之證據能力,附此敘明。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宙○○部分被告宙○○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對於其所涉犯上開事實欄三及所載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其於偵查及準備程序中所一致供稱略以:我化名「許海楠」打電話給J○○,約到J○○以後,主要是C○○負責跟J○○講,我知道根本沒有要客戶買塔位,主要是騙客戶的錢,我有聽過公司是用節稅及無主墓、塔位、搭配罐子等話術,但具體事實內容不是很清楚,公司有教我們被查獲的時候,要說是賣骨灰罈的,一個賣13萬元,還要說是靠行的,C○○要我跟客戶說,要做完稅證明。我是進去做了幾個禮拜後,才比較清楚,就是C○○有教我被查獲時要說是賣骨灰罈,但是實際上卻向客戶謊稱買手上的塔位,至於公司其他業務應該也知道是騙人的。我知道公司在騙人,所以才想要離開,但是公司都會說服我們留下來,並說「其他業務賺這麼多錢,你想要回去領3萬多元的薪水嗎」。在與客戶接洽時,都是用化名與客戶接觸,因為公司有交代我們不能用真名等情(偵6066卷3第513-518頁、本院卷二第268-271頁、本院卷五第283頁),並有以下三(一)至(十一)所列各項證據(詳後述)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宙○○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二、除被告宙○○外之其餘被告均矢口否認犯行,其等之辯解如下:
(一)被告黃○○固坦承其有擔任鈦和公司、聚億公司之行政財務管理工作,並有主持會議、發表業績,然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上開公司以賣骨灰罐為主,並未以向客戶收購殯葬商品為由進行詐騙云云。辯護意旨則略以:被告黃○○僅係聚億公司經理,負責行政主管及財務工作,並無參與其餘共同被告銷售行為,對於其餘共同被告之銷售手法亦不知悉,自無從成立操縱指揮組織犯罪及共同加重詐欺等罪名。
(二)被告C○○、W○○、B○○、盧啓傑、申○○、庚○○、子○○、丙○○、V○○、刑是為固均坦承有與上開事實欄所列其等有參與部分之告訴人接觸,然均矢口否認犯行,其等分別辯稱如下:
1.被告C○○辯稱:我沒有在鈦和公司、聚億公司任職,也沒有擔任任何職務,我只是仲介。如果我需要骨灰罐的時候會找這兩家公司批貨。除了賣骨灰罐以外,沒有賣靈骨塔,在買賣過程中,沒有與客戶有提到先收稅金。我有使用化名「林永富」,因為當時要做這個行業時,有去算命,算命師說用這個名字對我比較好云云。
2.被告盧啓傑辯稱:我僅是靠行,有客戶要貨的話,我會去鈦和公司、聚億公司批貨。賣一個骨灰罐可以抽百分之二十報酬,我只有賣骨灰罐,沒有賣靈骨塔云云。
3.被告W○○辯稱:我僅是靠行,有客戶要貨的話,我會去鈦和公司、聚億公司批貨。賣一個骨灰罐可以抽百分之二十報酬,我只有賣骨灰罐,沒有賣靈骨塔云云。
4.被告B○○辯稱:我曾經靠行過鈦和公司、聚億公司,販賣骨灰罐,一個賣10萬至13萬元,未曾向客戶表示要收購他們手中的殯葬商品。
5.被告庚○○辯稱:我沒有在鈦和公司、聚億公司任職,只是跑單幫,我會向這二家批骨灰罐,一個賣10至13萬元,我有以電話向客戶表示要收購他們手中的殯葬商品,用這個方式約客戶出來然後表明我的來意是要賣骨灰罐,客戶也確實跟我買骨灰罐,但我並沒有向客戶收購他們手上的殯葬商品。
6.被告申○○辯稱:我有在鈦和公司靠行,我向鈦和公司批骨灰罐來賣,一個賣10至13萬元,我不曾向客戶表示要收購他們手中的殯葬商品。
7.被告王韋勳辯稱:我沒有在鈦和公司、聚億公司任職,我只有批貨,批骨灰罐來賣,一個賣10萬元上下,但未曾向客戶收購他們手上的殯葬商品。
8.被告癸○○辯稱:我僅是靠行,有客戶要貨的話,我會去鈦和公司、聚億公司批貨。賣一個骨灰罐可以抽百分之二十報酬,我只有賣骨灰罐,沒有賣靈骨塔云云。
9.被告V○○辯稱:我有向鈦和公司、聚億公司批骨灰罐,一個賣13萬元,也有向客戶說過要收購他們手中的殯葬商品,但到了現場,就向客戶說我其實要賣骨灰罐給他們,在現場說服客戶向我購買骨灰罐。
10.被告子○○辯稱:我沒有加入公司,我是靠行聚億公司,我只有賣骨灰罈,沒有要跟客戶收購手中已經有的塔位,我不知道客戶為何要這樣講云云。
11.上開被告之辯護意旨則均略以:被告等人並未有任何施用詐術等行為,依卷內事證,亦僅有被害人單方指訴,不能認定被告有本案犯行。
三、經查,被告12人確有如事實欄所載犯行,有下列證據足資佐證:
(一)依監視器畫面勘驗結果,可見被告黃○○確有主持業績會議,並有獎勵、懲處員工之權限,另與共犯邱乙軒討論其應如何佯裝是遠雄的會計,對被害人謊稱申請完稅證明等話術以行騙;另被告12人間有演練話術、實際對被害人施用詐術等情形,是其等對被害人施用詐術顯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茲就勘驗結果節錄如下(完整勘驗結果詳本院卷三第265-285頁):
1.被告黃○○與邱乙軒討論情形:⑴勘驗檔案:00209(頻道2)
勘驗內容:邱乙軒坐在會議室內的椅子上,黃○○進入會議室與邱乙軒討論案件。
邱乙軒:【你是遠雄的會計】,然後,翟勇輝他給我們做
,他本身上個月的案件1,180萬,20%,他已經給236萬了,這已經這情形在公司了,可是完稅證明還沒下來是為什麼?因為他老婆那邊,幫他去登錄30%。
黃○○:之前做的?邱乙軒:就是30%,所以因為夫妻財產共有,你今天為什
麼一樣都是殯葬商品,你老婆那邊報了30%,你老公只做20%,所以下不來,可是這10%他們也沒補,因為我Uncle(音譯,下同)已經收400了,Uncle收480了,2,400的20%,Uncle撤銷50%,他已經去做登錄了,可是10%還沒有進去,有登錄紀錄就會在,所以翟勇輝的下不來,懂了嗎?黃○○:嗯,登錄到30%了。
邱乙軒:對,登錄可是錢沒進去,所以下不來。那現在。黃○○:登錄Uncle 那邊幫他登錄了?你怎麼知道Uncle
有幫他登錄了?他講的?邱乙軒:對,這是陸續的探測。所以下不來,所以現在卡
在,很簡單,我請會計師出來,因為你是輔大財金系的,那三個方法,第一個A方案,最簡單的方式就是50%之後我們退稅,因為是所得稅就是夫妻財產,他老婆現在就已經拉過來做了,他老婆現在就有在做了,現在他的價金是20,160,我當初給他一個這邊一樣是2,400、2,500,下去報價一樣是2千4的人報價差不多,可是你今天以不想花錢為原則,甚至說花少一點錢,所以最低也到20,160,原因是為什麼?因為…邱乙軒:他為什麼繳了那麼多稅,他價金要壓低,可是壓
低有一個range,不是說你今天2,400、2,500,我們公司給你1,400跟你買。
黃○○:我知道。
邱乙軒:這個道理你懂吧!那所以我們算過最低就是2,16
0,用(不清楚)下去做,你A方案最簡單的方式就是50%之後10%吞下來。
黃○○:翟50%吧?邱乙軒:一起50%,因為他們現在夫妻都給我做了,所以
就是2,160+1,180,50%,這是最簡單的方式,之後10%我幫你們搞退稅,因為已經登錄,沒辦法取消再切進去。B方案,我們報營業稅,也是發票稅,這個5%丟下去,這個錢下去是不能退的,可是你花得錢比較少,160幾萬而已,這是5%,3千多的5%,為什麼不能退?因為這是用別的項目下去做的申報,我們把他變成營業用途,我們是多5%。等於是說你今天做完這個案件,你已經付25%了,什麼都做不下來,是不是不划算,可是你現在錢花得少,可是你錢都做不下來,等於說你現在做完這個案件,你拿到3千多萬,你就是前面的20%…黃○○:那是多繳的,我早選這個5%。
邱乙軒:不行,前面的20%一定要做,這是另外一個額外
的,我只是要去掩蓋原本的30%而以,懂嗎?所以這個是錢花得少,可是你之後等於說總共這個案件繳得稅是25%,一點都不能退。第三個方案。
黃○○:你讓我幹什麼?邱乙軒:就是我們去申報營業稅或所得稅,我們想辦法去拿這個門票。
黃○○:前面的用塗銷時效幫他退下來?前面的20%。邱乙軒:對,等於是說他total只要做到6%而以,那在這個前提下,門票要怎麼拿,要由你下去做處理。
我跟他說你6%有辦法可以處理,他要不要包給我們而已,所以今天才會拿這個6萬6給你,等一下這個6萬6,你要先給我(不清楚),先拿照片給他,他才會拿這個紅包給你。
黃○○:喔!邱乙軒:反正這個局我說好了。(以下針對此紅包與相關
細節持續討論)⑵依上開監視畫面顯示,被告黃○○與共犯邱乙軒2人間詳為商
討由被告黃○○假扮遠雄的會計,並就如何以完稅證明還沒下來為由說服被害人。另依其等間的對話情形乃互有問答,被告黃○○均能具體回應邱乙軒之談話並提出質疑,並無不瞭解邱乙軒所言內容之情形,是被告黃○○辯稱:其當時不知道邱乙軒在說什麼、其未參與詐騙、亦不知悉公司業務有以節稅等話術行騙被害人云云,顯與上開監視畫面所示之客觀事實不符,而不足採信。
2.被告黃○○主持業績會議之情形:⑴勘驗檔案:00156(對應事實欄三)
勘驗內容:黃○○主持會議,會議開始時眾人齊呼口號「好」。黃○○宣導事項,稱:要付錢之前,單子一定要簽好,單子上一定要蓋公司章,這是對大家的保障等語;並報業績,稱:客戶N○○,開發:映辰、小為,13萬(眾人鼓掌),大家互相加油等語。
⑵勘驗檔案:00170(對應事實欄三、)
勘驗內容:黃○○報業績,稱:客戶林梅子,耀富、乙軒,開發119萬9(眾人鼓掌),第二名,客戶酉○○,啟傑、耀富,追加43萬9(眾人鼓掌),今天沒什麼事,等一下六點半到長春路168號11樓,六福客棧,不要遲到。
⑶勘驗檔案:00211(對應事實欄三)
勘驗內容:黃○○主持會議,會議開始時眾人齊呼口號「好」。黃○○報業績,稱:客戶O○○,耀富、威翰,追加26萬(眾人鼓掌),大家互相加油等語。
3.進入公司上班須打卡,若遲到或曠職,被告黃○○及其餘幹部有懲處員工之權限,被告等人稱其等均為「靠行」云云,顯非可採:
⑴勘驗檔案:00205(頻道2)
勘驗內容:C○○主持會議C○○:我問一下,公司的上班制度跟規矩,你們全部都清
楚?都清楚,那你幾點鐘才來?(指子○○)子○○:我那個時候我要進來的時候我有去廁所…C○○:嗯!你知道你今天這樣要被記過?(子○○點頭)對
不對,早上沒來也沒人打給我,所以我打給你,你可能也剛好睡過頭,我剛好打給你你剛好說你起來了,那這就算了,但是10點要來公司,不管你怎麼了你一定得來公司。然後你(指畫面中間男子),不能幫別人家打卡,如果幫人家打卡,你自己也要扣錢,因為你剛來不知道這個規矩,所以我現在跟你講,以後幫人家打卡,自己要扣錢。(以下為C○○重複講述前開上班規矩)⑵勘驗檔案:00214
勘驗內容:子○○向黃○○解釋曠職乙事,黃○○微笑作勢攻擊子○○。
4.被告之間討論如何假冒建設公司經理等不實身分、以無主墓、節稅等話術行騙被害人之情形,且依其等向被害人稱需辦理交割、過戶、政府機關審核等情,均與本案各被害人之指證相符(詳後述),足徵其等顯非販賣骨灰罐:
⑴勘驗檔案:00158(對應事實欄三)
勘驗內容:X○○、C○○、庚○○討論明日將受檢察官訊問有關戌○○乙事,由畫面X○○、C○○輪流扮演檢察官問話,庚○○回答問題,採一問一答方式,X○○並教庚○○該如何回答問題比較好,C○○一同參與討論。X○○並提醒庚○○回答問題時記得稱X○○為小張、張經理,而非其本名。
⑵勘驗檔案:00159(對應事實欄三)勘驗內容:
X○○:因為你跟他沒有關係嘛!C○○:不要說長虹建設,你就說。
X○○:你直接跟他說哪個長虹?C○○:然後等他回答。
X○○:他可能就說是長虹建設啊!你們不是是跟長虹建設
?怎麼可能,你就接著後面,怎麼我又不是長虹的人,怎麼會有長虹的東西給他簽。
庚○○:嗯。
X○○:對,因為他那個有錄音,他做筆記一定有訴訟
筆錄嘛!他要錄音錄影,那這時候不知道檢察官會不會看。
X○○:那個東西我不知道他會不會看,那如果他真的有看的話,你可能就,就避免一些細節的東西。
C○○:並不是你講的,你就裝無辜嘛!⑶勘驗檔案:00160(對應事實欄三)勘驗內容:
庚○○:沒有,因為之前講過很多,因為我聽過很多,同行
業務的,齊泰(音譯)建設就是…C○○:對對對庚○○:所以這一部分,我在想,他問我說長虹是不是有,
所以我就順著他,有啊!因為我也不懂啊!C○○:對對對,所以客人問說你們是不是長虹,你說是嘛
!你就可以說,我怎麼可能是長虹,我又不是長虹的人,我就是靠行聚億跟他批貨而已,可是,因為之前有人跟他說是齊泰(音譯)建設就是做建設,有蓋一些跨界陰宅,客人可能問我說長虹是不是有沒有,啊我也不懂,我可能覺得應該也有吧!畢竟他那麼大間。那,說到為什麼說要說多間一點這種東西,不是案件多,就是說什麼投資客啥小醫療,不是喔!你就說,【無主墓】有補助款,是吳先生說的,你說有啊!很多啊!就像無主墓,然後又可以申請補助款啊!所以這些都是客人投資的一些原因啊!你說,喔!原來是這樣,當時也不懂,剛好我有一個客人,可能會有這個需求,不然我們就跟這個庚○○說,不然這一單生意我們一起做,可是這個庚○○跟我說不用,他說我幫你們就好,我們可能,所以我就帶他去,就是這一趴。那說多間一點的意思是什麼,是說你今天是鈦和的人,遞鈦和的名片,為什麼你是鈦和,為什麼你遞鈦和的名片,錢是聚億?我們的說法是什麼,我一開始是靠行鈦和沒錯,但是我覺得我跟張小姐有談到一個眉目的時候,我覺得張小姐可能會跟我買,所以我直接去鈦和問還有沒有骨灰罐,結果鈦和解散了。對,那就剛好遇到一個人,他曾經也是靠行鈦和的業務。
對,就是剛好,好死不死,誰都不知道,我剛好遇到他,他說鈦和已經沒有了,那我就問他說還有哪裡可以批貨?我就不懂,我菜鳥,那他就跟我說,像有聚億,還有其他兩間,可是那兩間的名字我忘記了,我只記得聚億,所以我才來找聚億,阿我就來找聚億,就來這邊批一批,由此可知我就來聚億的時候才注意到這個庚○○,這不就兜得起來了。就是說你不要說謊,就有人跟我說聚億,因為你怎麼會知道聚億?這是一個原因點,你為什麼會知道聚億,有人跟你講。
庚○○:那我要亂講幾間,隨便亂掰。
C○○:不用,就是說我知道聚億,阿他還有跟我講另外兩間。
X○○:不用,你跟他講說,你就說他有跟我講三間,裡面
有包含一間聚億,那我有去聚億,聚億就有了,我就後面沒在問了,所以我有記得這名字叫什麼。
C○○:對。講個兩三間出來,不用說兩三間名字都講出來
,只要講一間聚億就好,他有跟我說三間,阿我就第一個先來聚億,聚億就有了,我也忘了。就這樣子。
庚○○:所以我要說我在鈦和準備要去問說看有沒有貨的時候。
C○○:我要去鈦和問一下現在還有沒有貨的時候,我發現
鈦和解散了,那剛好遇到一個同行的業務,我問他說鈦和解散了那還有沒有可以批貨的,我不知道哪裡還可以批貨這樣子,他就跟我說像聚億,還有其他兩間,他有跟我說兩三間啦!可是我就先來聚億。
庚○○:我要說是說那個人我不認識,但是。
C○○:不要說你不認識,就說我遇到一個同行。
庚○○:嗯,那他的情況是已經知道鈦和解散,還是鈦和好
像解散了?X○○:他知道。
庚○○:因為照理來說我們都不會知道。
C○○:你去鈦和,發現鈦和解散了,所以剛好遇到同行業
務…(以下就上情重複討論以及模擬問題討論)⑷勘驗檔案:00201(對應事實欄三)
勘驗內容:C○○打電話C○○:你打給J○○,跟他講說,請他明天的時候幫我們跑一
趟銀行,國泰世華,去申請一項餘額證明,餘額證明,申請完之後打給你,因為股東這邊確定沒有問題了,只是股東要清楚詳細的了解到餘額證明,那請他去銀行申請,申請完打給你,你去跟他拿餘額證明回來,會講嗎?你講一次給我聽(接著電話中的男子講不正確,C○○指正並以模仿打給J○○的口吻再陳述上開內容。)⑸勘驗檔案:00222(頻道2 )(經證人即被害人O○○於審判
中指證此段對話中之「阿姨」即為O○○,見本院卷四第50頁)勘驗內容:潘耀富打電話,後給C○○接聽潘耀富:阿姨早安,我開完會了,你吃飽沒,林總來了,
我請他跟你講,等我一下,我在他的辦公室。【假裝敲門、開門,後將電話交由陳威瀚接聽】C○○:阿姨,是,我林先生。是,我跟你說一下,我有收
到阿富那邊的資訊,那你的金額各部分來說都已經是沒有問題了,都已經到位了,那我們時間流程都會開始,那我們第一波的部分我們會先跑【政府機關】,政府機關差不多要跑兩個禮拜的時間……審核完沒有問題,他就會發予證明給我們,證明下來之後,公司的作業流程要差不多三到五天的時間,那通常我都會跟客人說,要一個月的時間去做【交割、過戶】、拿錢……時間到了,我們就做【交割】的動作,就是這樣。那我在這個部分的話,我會把你的資料、資金送到政府那邊去,讓他們去做審核,審核完成沒有問題,他通知我們去取件,取完件,我們公司的內部流程,【銀行要跟你的帳戶做設定】,到時候要撥款那些的,三到五天就跑完,就沒有問題了,好不好,不用擔心……那我取完件之後,我就會開始公司的流程跑一跑,我們就會辦理【交割過戶】,快到的時候就可以,所以你東西那些你都要幫我把他保管好,不要少,不要不見,不要一屋二賣,不然到時候很麻煩,我不希望發生什麼事情,不要節外生枝啦!OK!那我把電話給阿富,好OK,掰掰,等一下喔(電話轉交潘耀富)。潘耀富:
謝謝林總。阿姨,嗯,對啊!沒有,因為林總做事情比較小心啦!他會抓比較大的…(之後所述與上述內容相似)。
⑹勘驗檔案:00202(頻道1)
勘驗內容:W○○打電話W○○:阿姨,我呂先生,怎麼啦?阿姨我現在直白一點,
我希望你也直接老實告訴我,這樣跟我講最快,因為今天我也不想浪費時間,你也知道我們臺北到基隆也是一趟路,如果你今天案件是想做,被拿走其實這沒有關係,因為你【過戶】當天,你要辦理過戶到法官那邊,你的證件,你的雙證件拿出來,跟法官那邊核對,這辦理過戶這不是什麼問題,我現在就只問你,你有沒有想做而以……不要做是不是?那股東這邊公司這邊我是跟他們說你前面不要做。阿你女兒那邊是甚麼樣的狀況?阿姨,我剛剛是不是有跟你說了,這些東西不影響,這個正本這個不影響,因為你要辦過戶,法官那邊辦過戶是非常快的,反觀公司這邊,講真的,今天這個價錢已經設定在公司的帳戶這邊,我還跟公司講說我們等一下要去找你拿你那個存摺影本。我那時候不斷跟你再三確認,你跟我說這案件你真的想做,我就跟公司講,而且今天我跟公司保留這樣的案件,我們在被跟公司幫我們客戶處理這個東西,我們有我們的壓力在,那我已經盡可能把這個案件留下來,跟公司說今天這個案件我會做,我會全部把它處理到好,叫公司給我一點時間。對,那今天阿姨如果你的問題只是說權狀被收走的話,基本上這不是什麼問題(之後與上述內容相似,皆為說服通話相對人同意)。
⑺勘驗檔案:00226、00227(頻道1)(對應事實欄三)
勘驗內容:子○○打電話給E○○子○○:嗨陳姊,我還沒自我介紹,我姓周啦!我叫周…你
叫我小周就好了。你說之前稅務怎樣?嗯!沒關係你講……嗨陳姊,不好意思,剛剛我老闆找我講一下事情,因為有些客戶明天要做【交割】。你說業務跟你說,我冒昧請問你一下,這6%所哪裡來的?嗯,就單純是對方的講法……所以6%這個是你沒有做是不是?……大姊我我跟你講一下,關於這幾個問題,都是葬儀社跟所謂仲介的老招,我跟你講坦白就是這樣。你現在還有跟業務做接觸嗎?或仲介?那好,我請你幫我一個忙,好不好,現在開始幫我回絕掉所有的業務跟仲介,我現在跟你講,第一個你說6%的稅務,還好你沒有做,為什麼,這個6%是沒有政府依據的,我講一句最實在的,這個6%沒有政府依據,你聽得懂臺語嗎?這種就是隨人喊得,你懂嗎?我今天要喊6%、8%、10%、12%、15%、18%隨便我喊得啦!……那我就請你幫我這個忙,那你不要跟所有業務聯繫…⑻勘驗檔案:00228(頻道2)(對應事實欄三)
勘驗內容:C○○、子○○討論E○○案,子○○向C○○講述E○○案的狀況,C○○要求子○○明天去跟E○○聊,子○○表示沒辦法去,E○○人在金門。
5.依下列勘驗結果,足認鈦和、聚億公司老闆應另有其人,然被告黃○○仍為公司重要主管:
⑴勘驗檔案:00190
勘驗內容:邱乙軒開會討論,在場共9 人,並稱:公司就是這樣規定,你有你的理由沒有錯,但該罰其實就是要罰,而且我也教你怎麼偷吃步了,你懂嗎?因為我已經教你怎麼偷吃步了…你這個理由,【你請老闆,或者是顥瀚】,或者是啟傑、或者是威翰請他們進來,這個理由他們也沒辦法接受。其實你這個客戶沒有掌握住,為什麼沒有約好…⑵依邱乙軒上開言談,佐以證人巳○○、R○○、賈柏雅之證述(
詳後述),足認鈦和、聚億公司應非被告黃○○所發起、主持,然被告黃○○應為老闆以外之重要主管,方得以決定員工是否表現不佳,且承前所述其有獎勵、懲罰員工情事,而仍有操縱、指揮公司員工之權限。
(二)證人巳○○明確證稱【聚億公司是以收購塔位為由約客戶出來,事實上沒有要買客戶手中的塔位,並以無主墓等話術詐騙客戶金錢,且其進入聚億公司前係由黃○○負責面試。
公司有教過若被查獲要說是靠行賣骨灰罐】等情如下:
1.證人巳○○於108年10月29日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子○○於108年9月介紹我至聚億公司上班,每天上午9點前要到公司,也有打卡,下班不用打卡。聚億公司會給我客戶名單讓我聯絡客戶,要我以收購客戶手中塔位為由約客戶出來,但沒有要買客戶手中的塔位。公司的學長教我約客戶出來之後要確認產權,學長會支援新人,會在旁邊講,我其實聽不太懂他們在講什麼,說法有很多版本,在公司會互相討論怎麼講比較好。如果有人有做出業績,公司下午會說某某某做出多少金額表揚。獎金的部分,業主(即高階主管)收金額的0.5%,我的部分是0.25%。我的直屬上司要看那個案子是哪個學長陪我,假設我今天開發出1個案子,有個學長陪我過去,最後要交割時,可能有另外1個更資深的學長出面假裝要收購,如果成交的話,這個資深的學長就抽0.5%,我和一開始陪我的學長則各抽0.25%。我印象中是在108年8月間開始在公司做,9月24、25日就離開公司,知道聚億公司是以收購塔位為由來行騙等語(偵6066卷3第598-599頁)。
2.證人巳○○於審判中證述略以:我於偵查中所述均實在。我認識黃○○,是公司主管,聚億公司有分兩組,我那組主管是C○○。公司早上會做運動,然後講一些報業績,下午4、5點回來,還會開一次會,我有看過黃○○主持會議,基本上有業績就會報。黃○○會進去最後面最大間的辦公室。公司跟客戶的手法我學不來,有太多的版本,會先打給客戶,問有沒有產權塔位要賣,然後說我們公司可以做收購,與客戶見面後,先看客戶的產權,拍照,然後帶回去給公司,再約下次做聯絡,但是實際上沒有要跟客戶買塔位,那後續是怎麼跟客戶說的話術我就沒有印象,因為太多的種類。我就只知道約客戶出來,剩下的學長會處理。有聽過節稅或是無主墓之類的,但是我不知道那個說法是怎麼說法,就是學長在旁邊講,我聽了也不太清楚。我有跟子○○去見客戶,有次是子○○與C○○先以電話連絡談好後,之後C○○再以業主身分到現場。我知道黃○○是公司主管,大家都叫他經理,我有看過幾次公司的老闆,應該不是黃○○。當時是子○○拉我進來,我就知道這個行業是騙人的。子○○跟我說游走法律邊緣,很好賺,然後進去才學很多很奇怪,很多版本的話術。就是騙人,就是詐騙集團之類的。因為那時候為錢沖昏頭,後來想想,看到客戶講那些話,後來才覺得跟客戶講那些話術,客人在那邊講,我在那邊聽,有騙人的感覺,我心就過不去那個檻,就覺得不應該這麼做,就不做了。我在偵查中有做二份筆錄,第一份不正確,第二份我才認罪,一開始(認罪前)我說靠行聚億公司賣骨灰罐,這些說法是之前裡面的人教的,學長他們教的。他們說如果有警察或是哪邊叫去做筆錄就這樣講,就什麼說我們是個體戶挨家挨戶拜訪賣骨灰罐,是跟聚億公司拿的。我去聚億公司上班有面試,在公司樓下一樓大廳,子○○也有在,是由黃○○進行面試,我不太記得面試聊什麼,有跟黃○○說我要來做這樣子,他問我OK不OK,可是我有跟他講說,因為我不太會說話,這個怎麼辦,黃○○說這個練一練就會了。我於聚億公司工作期間的認知,就是用無主墓等等有的沒的話術,就是騙人家錢,騙客戶,就好像是類似什麼變相買賣。就是可以跟客戶見面,說公司可以認購、收購客戶手中已經有的相關產品,公司事實上並沒有要買客戶手中的產品,但是對於公司如何讓客戶把錢拿給公司?這部分我不太了解。我只知道他們說的話術,後面我就沒有學到,也不瞭解。近期我同事有說有人去我公司,來找我。我同事有認識來找我的人,說就是這個案子的被告,我會感到害怕,我覺得家人會感到受到威脅,因為法官有說過不要跟這些人再連絡,那我就做到這部分,盡量能不聯絡就不要聯絡等語(本院卷四第351-374頁)。又證人巳○○於審理前即具狀表示近日經其家人及同事告知,有其他被告及關係人至其家中及工作地點找尋證人巳○○,導致其心生恐懼,認為人身及工作安全受到威脅,而請求本院與被告等人隔離訊問,有其提出之聲請狀1紙附卷可佐(本院卷三第385頁)。
(三)證人宙○○明確證稱【黃○○負責面試、發薪水並提供客戶名單,要業務以買塔位為由約客戶出來,事實上根本沒有人要跟客戶買塔位。公司為逃避查緝,要求業務使用化名,並有教過若被查獲要說是靠行賣罐子,1個賣13萬元】等情如下:
1.證人宙○○於108年10月30日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我是C○○帶我加入聚億公司,從108年7月1日開始在聚億公司上班。C○○帶我到聚億公司和黃○○面談。C○○和黃○○說如果有賣出骨灰罐的話,可以抽20%,1個罐子是13萬元。C○○是我的課長,他會跟我講關於生意要怎麼處理跟打電話的事,黃○○會給我客戶名單,公司要我以買塔位為由約客戶出來,事實上根本沒有人要跟客戶買塔位。C○○還有擔任B○○、子○○的課長。因為我比較菜,所以我約客戶出來就會請課長支援,課長的話術我都不會。我們是要騙客戶的錢,我聽過公司的話術是以節稅、無主墓、還有塔位搭配罐子,就是有些客戶只有塔位沒有罐子,所以會要客戶買罐子,但事實上,客戶買了罐子後,根本沒有人要跟客戶收購塔位加罐子,如果客戶沒錢,會安排客戶去借錢,這部分沒有人教,因為客戶沒有錢,就會借錢,後半段的運作我不瞭解,所以我約出來的客戶就由C○○支援我,主要的話術都是C○○在講,因為他也不信任新進的員工,也沒有教我太多,我約客戶出來後,後續就由他自己處理,C○○會教我下一步怎麼講。假設從客戶那邊收100萬元回來,80萬元交回公司,20萬是我和C○○分。我剛進去時,公司要我取「許海楠」當化名,因為不能用真名,為了躲避警方查緝。另外,公司會提供手機的SIM卡。我一開始是跟著其他同事跑,他們約到客戶後,我會過去跟在旁邊看,後來他們會要我練習講給他們看,我有講給陳威瀚看過,也有跟子○○練習講電話的電訪。練習是因為公司希望新人可以把客戶約出來。如果有人當天從客戶那邊收到錢,公司會報業績,下午黃○○會報某某人業績多少錢,然後大家會鼓掌。課長還會帶著大家精神講話,鼓勵大家不要灰心,就可以像他一樣。我的手機裡招財進寶的群組成員是C○○拉的群組,裡面都是他帶的人,C○○是公司裡的2號人物,老闆下來就是C○○。公司有教過我賣罐子,1個賣13萬,警方找的時候要說是靠行的。薪水是由會計算好錢,黃○○會發現金,新人底薪是15,000元,前3個月有底薪,有做出業績底薪變5,000元,全勤另外加5,000元。J○○是我約出來的,我問她塔位要賣多少錢,約出來之後,再由C○○接手,陳威瀚是說會幫客戶節稅,但怎麼節稅我也不清楚,好像是買罐子可以做捐贈的樣子,這樣就可以製作出客戶跟我們買罐子的假象。公司有跟我說,如果警察來找就說是在賣罐子。J○○的案件她拿出38萬元,我跟C○○一人分得38,000元左右。手機上的「尼克」是指C○○,「恰恰」是指公司的會計,我不知道本名。我知道公司的話術其實就是要騙被害人的錢,在公司遭查獲的業務應該都知道是在騙人。我好幾次都想離開,但公司會說,你看其他人都賺那麼多錢,你想回去領3萬塊的薪水嗎?有沒有什麼方式可以保護我和家人的安全,我怕他們會對我不利等語(偵6066卷3第514-517頁)。核與其於準備程序中所供述內容:
我化名「許海楠」打電話給陳寶萱的時間是107年7、8月間,我約到陳寶萱以後,主要是C○○負責跟陳寶萱講,我們出去的時候,我稱呼C○○都是叫名字,我知道根本沒有要客戶買塔位,主要是騙客戶的錢,我有聽過公司是用節稅及無主墓、塔位、搭配罐子等話術,但具體事實內容不是很清楚,公司有教我們被查獲的時候,要說是賣骨灰罈的,一個賣13萬元還要說是靠行的,C○○要我跟客戶說,要做完稅證明。我是進去做了幾個禮拜後,才比較清楚,就是C○○有教我被查獲時要說是賣骨灰罈,但是實際上卻向客戶謊稱買手上的塔位,至於公司其他業務應該也知道是騙人的。我知道公司在騙人,所以才想要離開,但是公司都會說服我們留下來,並說「其他業務賺這麼多錢,你想要回去領3萬多元的薪水」。在與客戶接洽時,都是用化名與客戶接觸,因為公司有交代我們不能用真名。關於事實欄三部分是我剛去不久,我當時主要負責開車接送B○○,到現場以後,主講的人B○○,我只是站在旁邊,我印象中被害人領出來的錢是交給B○○,我跟B○○一共去了二、三次,其中有一次盧啓傑也有去,後來才知道當時盧啓傑假裝某個職務等情(本院卷二第268-271頁)均屬相符。
2.證人宙○○雖於審判中翻異前詞,改口證稱:我是從網路上看到才到聚億公司工作,之前偵查中所述是C○○介紹進去,是我進去的時候就看到他;我於偵查中具體證稱聚億公司確實沒有要買塔位,是在騙錢,但我現在主張我是看新聞賣靈骨塔是騙人的,所以我以為他們也是騙人。我於偵查中及上次準備程序所述,他們有幫派背景,作證我會感到害怕。偵查那天我早上被抓到晚上,只想早點回家,只想趕快回去。準備程序沒有想早點回家的狀況,我有承認我有用不實話術詐騙J○○詐欺,但其他人的部分我也不清楚,我不能亂講別人的事。當時去公司面試是櫃臺的女生幫我面試,當時不知道黃○○這個人,沒有人給我客戶名單,是放在桌上,我在偵查中證稱是黃○○幫我面試,及提供客戶名單,是因為我精神狀況很差,不知道自己在講什麼,我沒有跟黃○○講過話,沒有人教我怎麼跟被害人講話云云(本院卷四第325-349頁)。惟查,證人宙○○於本院109年5月19日上午10時許進行準備程序時,精神狀況良好,並無經整日經偵查精神不佳之情形,更無面對可能遭受羈押之心理壓力,而仍為如其於108年10月30日偵查中具結證述內容完全相同之供述,佐以證人宙○○於上開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稱其很害怕其餘被告等人,就算隔離訊問還是會害怕(本院卷二第269頁)、前揭證人巳○○具狀並證稱有本案被告及其他關係人來找伊、感到害怕、請求隔離訊問等情,足認證人宙○○於準備程序後至審理期間,可能受到不明之威脅,飽受心理上壓力始翻異前詞改口迴護其餘被告,自當以證人宙○○先前於偵查中之證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方與事實相符而較值採信。
(四)證人子○○於偵查中明確證稱【手法是用要跟客戶收購靈骨塔為由約客戶出來,約出來後每個人的話術不同。公司有教如果被查獲,就統一對外說是靠行賣骨灰罐,每個骨灰罐賣13萬元】等情如下:
1.其於108年10月30日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帶我進去聚億公司的人已經離開了,其他部分就如同巳○○說的那樣。公司會提供有靈骨塔位的客戶名單供我打電話,我打完名單會跟C○○講,就會再有新的名單。C○○形式上算我的課長,宙○○也是我這組的。手法是用要跟客戶收購靈骨塔為由約客戶出來,約出來後每個人的話術不同,其實也沒有人教,就是跟著看、跟著聽,我一開始跟的人其實我也不太熟,沒有跟過C○○。我慣用的話術分5大項,分別是培養、探測、分化、包圍、利多,以這5大項去試探客戶,看哪項適合哪種客戶,跟看客戶有無這個貪念。如果有的話,再去看客戶聽過或是知道或是之前曾經接觸過哪些話術,因為客戶之前可能被很多公司接觸過。通常我去不會講話術,我只是把5大項的工作做好、紀錄好,之後再由他人接手,幾乎都是和C○○配合,C○○多以業主身分出現,他出現之前我會先跟他說我舖得梗。公司的骨灰罐信託憑證不是我處理,可能是以業主身分的人請我把信託憑單交給對方,但業主身分用的話術內容我不清楚,通常我們不會在場。我與C○○一人一半拆帳,跟公司如何拆帳要看金額大小,100萬以下是抽20%、100萬以上200萬以下是22%、200萬以上25%。我知道黃○○後面還有1個老闆,但我沒有看過。
上述5大項是我到聚億公司學的,於108年4月多到聚億公司,沒有在鈦和公司待過,巳○○有在我旁邊跟過一陣子,C○○比我早到聚億公司,我進去公司時他就在了,他以前都是在搜索地點後面的大辦公室來來去去,就是會計室旁邊那間。C○○不算是聚億公司的1號或是2號人物,黃○○應該在他前面。之前公司有教如果有案子的話,就統一對外說我是靠行賣骨灰罐,每個骨灰罐賣13萬元,很多人都這樣講。當天有出業績的話,黃○○會報給大家知道。抵押借款的部分,有時候知道客戶自己沒有錢,會交給後面的人處理,因為需要舖梗,後面的人是「業主」級的人,就是C○○,黃○○應該不會。通常講完客戶手上沒有現金,可是有房產的時候,就會跟「業主」級的人講,他們再去舖梗處理,就會說以公司股東幫忙週轉這筆金額,但是需要抵押品,我聽到的就是這樣。我希望檢察官不讓其他人知道是我講出來的,不要讓我的份曝光等語(偵6314卷3第135-138頁)。
2.子○○雖於準備程序中改口否認犯罪,辯稱:因當時偵查中訊問時間很晚,精神狀況不是很好,當下我很緊張害怕,有些細節也只是聽說,我只是靠行賣骨灰罈,沒有跟客戶說要收購塔位,我不知道為何客戶要這樣講云云。惟查,證人巳○○、宙○○、子○○均已明確證稱害怕被告黃○○等人,證人宙○○嗣於審判中翻供不可採信業經認定如前,基於相同理由,益見證人子○○偵查中證述具有可信性,其嗣後因受心理壓力而翻供所辯,並不足採。
(五)證人張庭豪於偵查中證稱【庚○○介紹我進聚億公司,並教我以要收購客戶手中之殯葬商品為由約客戶出來見面】等情如下:我朋友庚○○在聚億公司上班,他提議可以去他們公司看骨灰罐產品,說我去賣骨灰罐可以抽成,但是我還沒有瞭解到公司運作的情形,他說要有人介紹才可以進去,我過去打電話給他,他就帶我上去,我去了2、3次,他給我了一袋信封,叫我要看裡面的資料,信封袋內資料有8張筆記紙是我寫的,是庚○○拿影印資料給我,旁邊的字是我加註的,庚○○告訴他的經驗,他念給我寫。客戶資料表是庚○○給我的,我去了2、3次都在打電話,打完電話我會在上面加註問了什麼。庚○○叫我照筆記上的念,他就說一開始打過去要問客戶說有沒有殯葬商品,是自用還是要賣,如果是要賣的話,就問被害人有沒有興趣可以碰個面,可以幫他們賣,如果被害人有興趣要見面的話,我會記錄下來一個單子,他們公司有一個櫃臺,就交給他們,之後我就繼續打電話。如果我有約出來見面的客戶的抽成部分,他們是說看%數,給我抽20%。我的工作只是打電話約人出來,因為我只碰得到這個。庚○○也會上午打電話,下午就會出去,跟客戶見面,我是整天打電話。「培養、探測、分化、包圍、利多」不是我寫的,筆記是庚○○拿給我參考的,也有跟我練習過,讓我說給他聽,大部分都是在演練的時候庚○○跟我說不行,我就會把改進方式寫在上面。打電話給客戶就是用殯葬產品為理由把客戶約出來。沒有薪水,成交才有,沒有底薪等語(偵6314卷3第143-147頁)。
(六)證人乙○○於審判中證稱【黃○○找我去鈦和公司上班;保險櫃的鑰匙是由我、黃○○及另一位老闆所保管;業務的薪水由黃○○覆核後發放;黃○○說公司每隔一年就要換點;公司沒有跟廠商購買骨灰罐之類的東西;我發現他們做的事情就是網路上所說的詐欺,資深業務都會教新進的業務話術;業務獎金抽成方式】等情如下:我認識黃○○,原本就是朋友,我沒有在聚億公司工作過,我於107年從國外回來後,黃○○介紹我直接到他公司即鈦和公司擔任會計上班。
記帳本(偵6066卷4第17-25頁)第21、23頁是我寫的,內容是關於業務拿給我的錢;「8月31日乙軒等於20萬,107年7月5日預支」是代表他們薪水預支的錢;第三行「等於25000元107年7月5日預支」前面那個字是彬,指申○○,申○○是之前鈦和公司的員工,但是我不知道他做多久,因為我中間就離開了,我在的時候他是員工;第21頁最下面「公司保險櫃40萬5千元,許拿20萬元」中的「許」是指黃○○,公司保險櫃是鈦和公司的保險櫃,如此記載是指黃○○從公司保險櫃拿走20萬元,他有講他就拿走了,保險櫃的鑰匙是我、黃○○還有另外一個我不知道叫什麼的人持有,黃○○是找我進來鈦和公司上班的人,可是我實際上不知道老闆是誰,黃○○有時會來公司,有時不會來;關於第21頁右半邊之記載,我從保險櫃拿錢要先跟黃○○講,也要跟另外一個人講,這是要經過他們同意,看誰在公司我就問他,如果當天黃○○不在,我問另外一個人也可以直接從保險櫃拿錢;第23頁「許拿20萬元」是指黃○○;記帳本提到的「許」拿10萬、「許」拿多少錢,「許」都是指黃○○。鈦和公司有區分經理、課長,還有一個老闆。黃○○職稱為經理,我不知道黃○○後來有沒有變成業務,因為我後面就沒做了。我有幫業務投勞健保,是公司幫忙投保勞健保,保在工會,公司正常來講會幫員工保勞健保,我有問老闆說我們有要保勞健保嗎,他說可以,然後他有跟我講說叫我去找一個工會,這裡所說的老闆不是指黃○○,他可以拿保險櫃裡面的錢,他會講,我要記帳。記帳本第23頁上面10月2日有記載「許要補給公司203000元」,是指黃○○先拿錢,後來再補進來,我不知道他拿去做什麼用,另外那位老闆拿錢之後,我好像沒有記載老闆拿錢要補進來。我在鈦和公司擔任會計時,鈦和公司當時有9位員工,要離開時,他們後面有新增員工,可是我都不認識。員工有從公司領薪水,是我發的,發的是薪資條,有簽收回條,離職時,簽收回條都在公司。我認識C○○,他不是在鈦和公司工作,不知道他是哪邊的人,他有進鈦和公司聊天泡茶。實際上我不知道黃○○到底是不是鈦和公司的老闆,但我們所叫的老闆是另外一個人,我在公司只有叫那個人叫老闆,而我並沒有叫黃○○為老闆,中間過程中我知道有人講說黃○○是經理,所以我不清楚到底黃○○的職位是老闆還是經理那一塊。我覺得黃○○有可能也是老闆,是因為我們三個人都有保險櫃的鑰匙,我是會計,所以我一定有保險箱鑰匙,尤其是有時對員工的薪水都是黃○○跟我對,這樣我會以為黃○○是老闆。關於業務的薪水,是黃○○跟我一起算好,因為我是會計,我會匯款給我自己,其他員工薪水是收現金,我會先算好薪資條,然後把帳對好之後給黃○○,黃○○會再覆核我計算的薪資是否正確,然後再給我,我再叫他們進我辦公室領。我完全不了解聚億公司,我離開時沒有這家公司,他們有在討論要籌備另外一家公司換點,地址我不知道,這好像是同業的也是在做骨灰罈的跟我說,我才知道是黃○○在籌備另外一家公司。我問過黃○○,他說每隔一年就要換點,但我沒有問理由。我在鈦和公司時,會計只有我一個人,我知道進貨骨灰罐多少錢,我沒有鈦和公司向他公司進貨骨灰罐的帳目,我沒有跟廠商聯絡,匯骨灰罐的貨款給廠商之類的只有提貨券,可是我沒有那個東西,公司沒有跟廠商購買骨灰罐之類的東西。薪資條我製作後,會再送給黃○○去算,在黃○○之後剛剛所稱的老闆也會看一下。有一次我代替公司負責人紀姿安去參加調委會調解,我發現這個工作跟我想像的不一樣,他們做的事情就是網路上所說的詐欺,因為我看YouTube說很多人就是買了之後的罐子放在家裡擺一整排,所以我覺得那應該是他們講得那種。紀姿安是負責人,可是是人頭,因為我沒有看過紀姿安這個人。資深業務都會教新進的業務怎麼做,應該有教話術,但我不知道是什麼話術,因為我沒有參與,資深業務會教新進業務如何與客戶說,我不知道到底他們實際的內容是什麼。黃○○都會跟業務開會,每個員工都要上去講話,每個業務每天都要進辦公室,從早上9點到下午6點要待在辦公室。我的印象中,業務的薪資大概是每個月底薪1萬元,獎金抽成如果業績是50萬至100萬的話是抽百分之20,業績100萬至未滿200萬抽百分之22,業績200萬以上抽百分之25等語(本院卷三第247-261頁)。
(七)證人R○○證述【我當聚億公司的會計,工作內容是依黃○○指示,每個月結算業績獎金,列薪資單,交給黃○○,聽從黃○○的指示提款。黃○○有拿一疊客戶名單請我輸入到電腦。業務員遲到部分黃○○有定規則。公司的電話是黃○○指示我申辦的。公司有分2組,組長可以對組員的業績進行抽成,軒組組長是邱乙軒,W組組長是C○○。課長有權利對開會時不到,或是違反1天跑3個客戶的規定的組員罰款。公司應該還有另一名老闆「唐御晉」,但實際掌管公司錢的就是黃○○,黃○○持有保險箱鑰匙。各業務使用之化名】等情如下:
1.其於108年10月30日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鈦和的登記負責人是紀姿安,聚億登記人是張銘軒,兩間的實際作業的老闆是黃○○。在鈦和時,是黃○○教我相關會計的事項,是黃○○叫我去領錢。我當聚億公司的會計,工作內容是黃○○指示我做的,工作內容是業務收業績跟錢回來,我要跟他們對、點錢,確認沒有問題會把錢放在保險箱,登記他們的業績,一個星期之後會出提貨單(骨灰罐的提貨單)給他們,領取憑條(憑證領取切結書)跟收據一起交給業務,拿給客人核簽。每個月結算業績獎金,列薪資單,交給老闆黃○○;聽從老闆黃○○的指示提款,或他吩咐的雜事,例如買東西。108年9月11日、12日有舉辦員工旅遊,是黃○○發起的,他請我訂房,要我用我名下的帳戶匯款給民宿,黃○○再拿現金給我,當天BBB-333的車輛應該是黃○○的,因為他很多用品跟IG都是333。會有新進員工,但沒有名冊,是黃○○會告訴我這是新來的,會要我做薪資單。鈦和跟聚億每天下午5點有固定開會,黃○○主持,是在檢討業績內容,大約15、16個人參加,這兩家公司不同時存在,鈦和結束之後聚億才開始的,邱乙軒、B○○、盧啓傑,他們業績都很好。我知道業務都有客戶名單,但我不知道怎麼來的,有一次黃○○有拿一疊客戶名單請我輸入到電腦。業務員遲到部分有定規則,是黃○○訂立的,我按照他的規則執行,怠惰部分是黃○○會將怠惰名單給我,我再登記,再從他的薪水扣除。公司的電話是黃○○指示我申辦的。
公司銀行帳戶一共有4本,是黃○○拿給我的,鈦和的帳戶是我到職時就在抽屜裡,其他都是黃○○拿給我的。我除了領款之外也有匯款,是黃○○指示我的,因為兆豐銀行要我們提供資金流向,黃○○就要我將兆豐銀行存簿內的款項轉出到慶成,但後來有領出放到保險櫃。他們沒有幹部,只有業務,都對黃○○。我的認知ANDY就是黃○○。Q○○擔任櫃台,沒有從事會計工作,本來他要當會計,但他算數不太行,所以才另外找人,Q○○去領錢也是黃○○指示的,再把錢給我等語(偵6066卷4第379-383頁)。
2.於108年11月1日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聚億開發有限公司108年3月至5月薪資表上姓名「W」是C○○,108年3月間公司的會計是鈦和的會計乙○○作的,我接手後的薪資條黃○○要我用代號即可,所以我才改用代號。在公司裡面,有分2個組別,1組是軒組,1組是W組,組長可以對組員的業績進行抽成,軒組組長是邱乙軒,W組就是C○○。我是在鈦和108年4月底快要結束時就在公司,C○○當時沒有在鈦和當業務,他可能有與其他業務合作,所以還是可以分到錢。C○○在108年6月底時正式到聚億公司上班,一進公司就擔任組長,我是叫課長或組長。抽成算法是組內組員的總業績除13萬再乘以100,因為13萬是1個單位,算法是黃○○跟我講的。課長有權利對組員罰款,開會時不到,或是違反1天跑3個客戶的規定,所以會有人打電話給客戶查核業務有沒有過去,業務會寫表告知櫃台要去哪裡拜訪哪個客戶,公司櫃台是Q○○。楊修心是盧啓傑,高心傑是詹程翔,李駿琪是邱乙軒,「震」是W○○,「辰」是庚○○,「小周」是子○○,「芭樂」、「bala」是蔡柏榮,「jiaw」是宙○○,表上軒組及W組後面記載的人名就是所屬組員,「牙籤」是王韋勳,聚億成立沒有多久他就離職了,「阿叡」是曾柏叡,「魏哥」是魏剛邑,他也是聚億成立沒有多久就離職了,「邢」是癸○○,「達」是戊○○,「麟」是V○○,「任」、「陳志雄」、「陳志龍」都是B○○,「賢」是俊賢,但姓我忘記了,「芭」是蔡柏榮,「tm」是盧啓傑,「豪」是新人,他只來2週,我記不起他的全名,「平」是之前鈦和的人,叫薛念平,「耀富」是潘耀富。「2019出勤表/護照」資料是11月要出團去關島,收取相關人護照的資料,上面寫的「老闆」跟「小漓」就是指真正的「老闆」,當時我問黃○○有誰要去關島,他說就是他跟我還有老闆,及公司的業務。我不太清楚鈦和公司為何都沒有會計帳,因為我到職的時候,抽屜裡有1支藍白色的隨身碟,黃○○要我依照隨身碟裡面的格式作帳。通常業務交業績表回來給我,就會註記是誰一起負責的業務及分配的比例,至於「公」這個字的意思我不清楚,黃○○會跟我說哪1筆是要報「公」的,我就記載在上面。黃○○說,業績沒有超過50萬元底薪是1萬元,超過的話就改成5,000元。
蔡柏榮應該不是鈦和的實際負責人,他只是業務,而且業績不怎麼樣,我記得我進公司他都沒有跑出什麼業績。「威漢」有時是寫「威翰」應該是打錯字,指的是同1個人,就是C○○。開會手機響也要罰款。我提到的Andy就是指黃○○,但我聽業務或是黃○○都會說「老闆」、「老闆」的,所以應該還有其他人,但我沒有看過他們說的「老闆」。我與黃○○的對話中,裡面講到的清算人資料,是指要幫蔡柏榮就是芭樂處理調解的事情,我上面講的「老闆」是指邱乙軒。我猜「老闆」應該是11月要去關島的旅客名單中的「唐御晉」,因為他的房間有升等,而黃○○的房間也有升等,我想應該是重要的人房間才會升等,但我沒有見過「唐御晉」本人。業務也會知道另外有1個老闆,是因為我在公司常聽他們講另一邊,但我不知道另一邊是指哪裡。就我在鈦和及聚億工作的情形,實際掌管公司錢的就是黃○○等語(偵6066卷4第393-401頁)。
3.於109年6月1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略以:我大概108年4月中、5月初在鈦和公司工作,沒有多久,他們就要收起來了,所以就到聚億公司工作。我離開鈦和公司到聚億公司工作,大概有5、6個人一同過去。黃○○在鈦和公司、聚億公司擔任何職位或職務我不清楚,我只知道交辦我事情都是黃○○。楊修心的本名是盧啓傑,代號TM是盧啓傑。丑○○有跟我在學工作的內容。德鈦公司是什麼公司我不清楚,但是它的存摺當時確實是在我這邊保管的,據我所知丑○○之後要到德鈦公司工作,我不清楚為何會多弄一個德鈦公司。我有聽過ANDY哥這個人,也有聽到業務之間在討論ANDY哥。聚億公司的老闆實際是誰我不知道,在我認知,因為交代我事情的人都是黃○○,所以我會覺得他們之間在討論的ANDY哥是黃○○。聚億公司保險箱是我保管的,黃○○也有保險箱的鑰匙。當初是黃○○跟我說不到會有罰款這件事情,遲到要罰款這件事情,適用所有業務員。業績分配表(被害人卷七第245頁)是誰填寫的我不清楚,如果有賣東西,就會交給我這張,後面的數字「0.5;0.5」是他們分配的比例,我收到這張我會輸入到我的電腦裡。警方搜索時有在我的辦公桌扣到一個藍白色隨身碟,裡面就是放我工作時的文件,業績分配表等等,都是從這隨身碟下載的。聚億公司表單收入、業績表(偵6066卷4第297-307頁)是我製作的,是警方從藍白色隨身碟中印出來的,其上有薪資條是正確的,W是C○○,附註寫「組員業績抽成」這個算法是黃○○跟我說的,就是可以有多的津貼,我知道在公司裡他們有分二邊,W跟軒,軒是邱乙軒,他們平常會開會,有時是黃○○,有時乙軒、威翰輪流主持。進鈦和公司的工作內容是黃○○教我的,內容是可能業務有賣東西回來會交給我錢,我將錢放在保險箱,他們會再交給我像剛剛那張單子,我要登記,還有會議如果遲到要扣款等等的。我也許有看過ANDY哥來聚億公司,但我真的認不得。
在我的認知裡面,因為交辦我事情的、發我薪水的都是黃○○,所以我會覺得他是老闆,我有聽他們討論說ANDY哥,但ANDY實際是誰我不清楚,當初我在偵查的時候,在我的認知裡,老闆就是黃○○,所以我會認為ANDY就是黃○○,因為他們一直跟我說有另外一個人,然後問我認為是誰,我才會說老闆是唐御晉。鈦和公司及聚億公司除黃○○外,有無實際另外指揮的人我不清楚,但在公司交辦我事情的人都是黃○○。就我認知中,老闆是有很多個,會交辦我事情及發我薪水的都是黃○○,所以我對的人只有他。我也許有見過老闆這個人或是ANDY哥這個人,但是來來去去的人很多,我不確定何人。我的對話紀錄裡面,老闆有可能會很多人,像我跟顥瀚或是跟乙軒,有時候我會稱他們為老闆,因為我要拜託他們做事情的時候,就是會諂媚一下,說老闆你可以幫幫我嗎、老大可以幫幫我嗎,我跟誰都會,只要請人幫忙的時候就會說這種場面話。如果我在的時候,黃○○會請我從保險櫃內拿錢給他,但是其他時候他有無從保險櫃內拿錢我就不知道了。當黃○○請我從保險櫃拿錢時,我不會記帳,黃○○從保險櫃拿錢後,不需要把這些錢補回去。黃○○每天下午5點會主持開會,如果當天業務有賣東西,回來就會大聲朗讀上面的業績,且朗讀完之後大家還會拍手。在我的認知中,只要去旅遊的名單裡面有升等的人都有可能是老闆,但我實際不清楚他們到底是誰。我不清楚聚億公司有沒有幹部,但他們會有比較資深的人,就是我比較常看到的人,譬如乙軒、威翰。聚億公司稱呼這些比較資深的人可能叫股長或是叫哥或叫課長等等。在進公司之前我不認識Q○○,與她任職的時間有重疊,重疊時,她的職位為櫃台,與我一樣每天要進辦公室。雖然我是會計,但薪水的錢不是我發出去的,我只是負責交表單而已,我需要記帳,但我負責的只有交表單,我的薪水黃○○會放到信封袋然後拿給我等語(本院卷三第319-347頁)。
(八)證人丑○○證述【進入公司前由R○○、黃○○面試;進公司一陣子後櫃臺賈柏雅跟我說黃○○是老闆;保險箱密碼只有R○○跟黃○○知道】等情如下:
1.其於108年10月30日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我從108年9月16日開始在聚億公司工作,擔任會計。我是從104人力銀行找的工作,上面介紹聚億公司為石材買賣公司,我應徵的工作為行政人員。聚億公司的會計R○○跟我說公司是作玉石的,我是先跟R○○學習。他們收客戶的錢及客戶資料後會拿給我們登記,我們再把錢拿去保險箱放,之後就會製作一張咖啡色的提貨單,在提貨單上蓋玉石的章,我不確定是什麼東西的提貨單,我只知道要蓋章,證明客戶有買這個東西。當初面試我的人是R○○。她在面試我時就說公司在做玉石買賣。黃○○也有面試我,他叫我自我介紹,還有問我之前的工作經歷。我面試時不知道黃○○是老闆,他也沒介紹,我是進公司一陣子後櫃臺跟我說他是老闆,我才知道。我月薪3萬3千元,若全勤可以到3萬5千元。公司除了會計還有老闆、業務、櫃臺。業務工作內容為跑客戶。108年10月14日至10月21日R○○有出國去澳洲。她有交代我她出國期間的禮拜三要出客戶的提貨單(骨灰罐提貨單寄存託管憑證)、憑證切結書(上有客戶簽名、產權編號及出貨日期)及給客戶的收據,我就按照R○○之前教我的方式蓋提貨單,蓋完之後我就交給業務,業務之後拿去哪裡我不知道,這些都是要給客戶的,給客戶的目的為何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我要出這三張給業務。在R○○出國期間,我有開3個單子,客戶分別是亥○○、甲○○、A○○。在雙十連假前,R○○才跟我說保險箱密碼,之前錢都不是我放的,保險箱密碼只有R○○跟黃○○知道。德鈦公司還沒開始營運,但即將開始營運,所以R○○有叫我過去看環境,說以後我要在德鈦公司工作。我不知道德鈦公司的老闆是不是黃○○,R○○只是個會計,我想我被安排去德鈦公司上班,應該是黃○○的指示,經由R○○的傳達。老闆平常不會親自指示我做事,我的工作都是R○○跟我說的。聚億公司的業務平常會透過電話跟客戶聯繫,我沒有聽過他們怎麼跟客戶說。業務平常應該是有業績要求。我不知道聚億公司的業務內容,會計只負責點錢,製作提貨單等語(偵6066卷②第539-543頁)。
2.於109年6月1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略以:我9月多進入聚億公司工作。警方有在我的機車中扣到一個紅色隨身碟,裡面有公司資料,隨身碟資料不是我製作的,原本就在裡面。攜帶該隨身碟是因為要放在我這裡,我平常沒有在用它。我有要去德鈦公司工作,不知道德鈦公司要做什麼,我去聚億公司學東西,跟會計R○○學,學完後,要到德鈦公司上班。不知道聚億公司的老闆是誰,平常是會計叫我做事。沒有人說黃○○是我老闆,黃○○沒有面試我,當時面試我的是R○○,黃○○是另一間德鈦公司的老闆,這是有人跟我說的。我知道聚億公司有個保險箱,在會計室裡面。我不知道保險箱密碼,R○○出國前有跟我講密碼,但密碼我忘記了,保險箱的密碼原先只有R○○、黃○○知道。業務收客戶的錢及客戶資料後會拿給我們登記,要把錢或是客戶資料拿給業務核對,不需要給黃○○核對。108年10月14日至108年10月21日R○○出國,我暫時代理她的工作,期間有收到客戶的錢就放進袋子,再放入保險箱裡面。錢放入袋子裡後,需要與業務核對資料。當時R○○出國有給我密碼,是寫在紙上,等她回國後就把紙撕掉了。黃○○在聚億公司沒有辦公室,他久久來一次,會帶業務們開會,黃○○只有進去聚億公司裡面右邊大間的辦公室泡茶。Q○○只有跟我說黃○○是老闆,可是我不知道黃○○在這間公司做什麼等語(本院卷三第348-355頁)。
3.證人丑○○雖於審判中改稱「黃○○並未面試我」云云,然對照證人丑○○於偵查中所明確證稱「黃○○也有面試我,他叫我自我介紹,還有問我之前的工作經歷」等面試經過及黃○○當時提問內容,顯屬親身經歷方能具體描述,相較證人丑○○嗣後於審判中可能面對之心理壓力,當以其於偵查中所證述較值採信。
(九)證人賈柏雅於審判中證述【聚億公司另有老闆ANDY哥】等情如下:我知道ANDY哥是張銘軒,是聚億公司的老闆。當初我以為黃○○是老闆,後來發現不是,有時候我會聽到業務叫ANDY哥老闆,之前有業務提到過,所以我知道ANDY哥的名字叫張銘軒。我做櫃台,負責打掃,有時需要打給客戶做滿意度調查,單純問他們態度有無很好。黃○○不常進公司,一星期大概來3、4天,ANDY哥比黃○○更少進公司。
在聚億公司上班時間為朝九晚五,有在鈦和公司任職過。因為我是住基隆的關係,ANDY哥怕我太辛苦,就問我願不願意住在那個房子。我與ANDY哥都是在公司見面,但不常見到他。警方搜索的那間房子是我後來轉租的,合約到了我就租新的房子,我只是把全部東西移過去而已,為何有鈦和公司打卡單我也不知道為什麼。就我所知,R○○知道有ANDY哥這個人,應該不會將ANDY哥與黃○○誤認成同一個人。我的薪水是由會計發放的。公司右邊大間的辦公室是大家都可以進去。ANDY哥的職位有比黃○○高,黃○○應該認識ANDY哥。ANDY哥會拿東西給我,放在桌上,我只要看到黃黃的袋子我就會帶回租屋處,民生東路那個地方本來就是放公司資料的地方,所以我只要看到黃黃的袋子我就會收回家,我不知道裡面的東西什麼,但我知道要把它收乾淨等語(本院卷三第356-365頁)。
(十)綜觀上列證據,足認被告黃○○有面試員工、核算薪水、制訂遲到規則、獎懲員工、主持業績會議等權限,並實際參與假冒遠雄之會計而共同施用詐術,且員工上班均需打卡,不得遲到或曠職,並有一定業績要求,否則會扣薪水,在在顯示並非單純靠行。另依證人巳○○、宙○○、子○○上開證述,可見其餘被告口徑一致辯稱係靠行賣骨灰罐云云,均為鈦和、聚億公司所教導應對查緝之推託之詞,均不足採信。
(十一)本案告訴人共41人之證述及相關證據告訴人間互不相識,然均一致指證其等均無意購買骨灰罐,係被告等人佯稱欲收購告訴人手中之殯葬商品約出見面,其後並以節稅、無主墓等話術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不等金額等情。告訴人彼此間固屬不同詐騙事件,然各告訴人間證述遭詐騙之手法及被告使用之話術卻係如出一轍,可見告訴人等證述之情節並非虛妄,堪以採信。況本案若如被告等人所辯稱僅係單純販售骨灰罐給告訴人,則所販售之骨灰罐數量、材質、樣式均應為買賣契約之重要事項,然而,告訴人等提出之「買賣投資受訂單」就上開重要事項之記載均付之闕如,遑論亦無領用骨灰罐之確切時間、處所之約定,在在均與銷售常態不符,益見被告許顥翰與其他旗下業務即其餘被告11人,係以收購告訴人手中殯葬商品為由,施以節稅、無主墓等話術詐騙告訴人,再趁機將買受投資受訂單、憑證領取切結書交給告訴人,企圖在發生糾紛後,製造單純買賣交易之民事糾紛之假象,其本質乃為詐騙行為,此觀本件每位告訴人均一致證稱根本無意向鈦和或聚億公司購買骨灰罐即明。參以證人巳○○、宙○○、子○○亦證稱詐騙話術內容有節稅、無主墓等,與各告訴人證述遭騙之話術均屬一致,更凸顯各告訴人之證述具可信性。茲就各告訴人之證述及相關證據分述如下:
1.告訴人壬○○遭騙部分⑴證人即告訴人壬○○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107年3月左右
,有位「李柏翰」持鈉翔建設公司的名片與我聯絡,他是直接打我的手機給我,說要幫我處理我手上的殯葬商品,他說他們公司是建設公司,收購殯葬商品做買賣節稅之用,但因為他提出的方式是要我先出300萬元,協助他們公司做節稅的動作,我無法接受,所以沒有和他合作。到了107年7月底,另外1家鈦和開發公司的業務「李駿騏」打我的手機與我聯絡,他說可以幫我處理手上的殯葬商品,後來我們有見面,第1次見面「李駿騏」有看我手上的產品資料,他是自己1個人來的,他說要我補一些其他的商品,就是要我再買一些產品做配套,否則他沒有辦法幫我處理,我說我沒有這個預算。之後,「李駿騏」說他們公司有另外一種處理模式,他們公司有長期合作的建設公司,可以協助我處理,我們有再約見面,約在淡水附近的星巴克,這次「李駿騏」帶了1位自稱建設公司「李總」的人來,我發現「李總」就是之前跟我接觸的「李柏翰」,我們有談,過程都是「李柏翰」在講,因為「李柏翰」手上有我的產品資料,所以他表示他們公司大概可以以1,300萬元收購我的產品,但前提是要配合他們公司做稅務規劃,就是總價的10%即130萬元,我說我沒有錢,「李柏翰」說建設公司有幾位股東可以做資金週轉,但前提是要我提出擔保,我就提出我名下的房子做保去抵押借款。「李駿騏」、「李柏翰」居中幫我聯絡股東,說跟股東約在板橋區的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借款,當天是我自己過去的,我到場時「李駿騏」、「李柏翰」不在,現場有借款的介紹人「陳先生」、對方的代書及金主,我在那邊辦抵押設定程序並送件,送件後我就回家了。過了2天,金主跟我說錢150萬元已經匯至我中國信託的帳戶內,「李駿騏」、「李柏翰」就再跟我聯絡,請我到中國信託的板橋分行提領現金,當時在中國信託板橋分行等我的人有借款的介紹人「陳先生」、「李駿騏」跟我約好在銀行等,但他沒有出現。我領出150萬元後,「陳先生」先拿介紹費及金主3個月的利息,我實拿125萬元,我再聯絡「李駿騏」,他就開車過來板橋分行接我,我在他的車上把125萬元現金交給他,他說他會交給「李柏翰」。交付現金後,我們還有到附近的星巴克簽署一些文件,之後我就回家了。4、5天之後,「李駿騏」跟我聯絡,他到我工作的地方交給我1張125萬元的收據,還有9個骨灰罐的提貨券,我質疑說這個是要節稅的,為何會跟骨灰罐有關,「李駿騏」說骨灰罐是憑證,等交易完成,骨灰罐的券子他們會回收,我不疑有他就收下。再過了幾天,「李駿騏」跟我說我的案件預計在107年10月12日可以結案過戶,款項會匯至我的帳戶,等到10月9日,「李駿騏」聯絡說有事要講,我們就約在淡水的星巴克碰面,這次「李柏翰」有一起過來,他們是說我的案子有變,我做的節稅的案子被他人匿名舉報,變成我必須補足全額的稅金,他們建設公司才能把案子繼續下去,他們說我還要再補300萬元,我說我沒有錢,並跟他們表示我要撤回案子,請他們協助我把125萬元節稅的錢退還給我,他們說他們不想這樣,如果這樣他們在稅捐機關會留下紀錄,他們公司也會變成黑名單,我則一再表示我要退款。後來過了幾天,我還是希望退款,「李柏翰」說他們公司有討論我的案子,「李柏翰」給我的結論是有跟「李駿騏」的鈦和公司商量,鈦和公司可以協助出200萬元,但100萬元要我自己想辦法,我實在沒有這個財力,我還是跟「李柏翰」說沒有辦法,請他們協助我退款,再過了2天,「李柏翰」說他運用私下的關係,他跟另外1家建設公司的總經理很熟,就把我的案子交給另外1家建設公司處理。過了2天,有位自稱「鍾先生」聯繫我,他說他是「李柏翰」介紹的,他說之前125萬元的款項他們公司會概括承受,把案子移過來做,他還跟我說,他們公司有標到北海岸的土地開發,土地開發會挖到無主墓,希望我如果要合作要先出無主墓的處理費,否則案子也無法做下去,他還說無主墓的費用我先出,案子處理好政府會給補助,「鍾先生」說總共我還要出140萬元無主墓的處理費,我還是說我沒有錢,我也有一面跟「李柏翰」聯絡,因為我認為「李柏翰」是我和「鍾先生」的聯絡人,同時,我也跟「李柏翰」講我之前借款的利息都到期了,我急著希望能趕快處理。「李柏翰」居中協調,看「鍾先生」的公司能否幫我處理,過了約1週,「鍾先生」有見面跟我說可以做,請我放心,他把我的案子轉到另外1塊土地開發案,當時他沒有說要再花錢,再過了2個星期,大概是107年11月底,「鍾先生」跟我碰面說,他們公司標到的土地是新北市的土地,因為新北市市長換人,換侯市長做法不同,土地重新丈量,我分到的土地上的無主墓,我要出的處理費大約是768,000元,我當下說我沒有錢,「鍾先生」說會再想辦法,我也有聯絡「李柏翰」,「李柏翰」後來說會幫我出10萬元,剩下的66萬元左右,要我自己處理,因為我蠻急的,覺得要處理完案子才會有錢,我就問「李柏翰」怎麼辦,因為之前抵押的時間快到了,後來「李柏翰」又幫我介紹另外1個金主來做抵押設定借款,這次是借款200萬元、設定400萬元,借的200萬元其中150萬元是還掉前債,還要再付這次設定的利息及借款人介紹費,所以我這次實拿25萬元,欠缺的錢我就用信用卡借款。第2次抵押:是「李柏翰」跟我約時間,我去板橋地政跟金主、代書碰面,是不同的人。設定抵押後隔了幾天,金主扣除150萬元及預付的利息後,只給我20萬元的現金,我加上信用卡借得的款項,總共66萬元都交給「鍾先生」,當時是「鍾先生」自己來的,他說是助理開車送他來的。過了幾天,他拿骨灰罐的提貨單給我,講法跟之前「李柏翰」講的一樣,我拿到提貨單時有遲疑了一下,因為提貨單的樣式和「李柏翰」給我的是一樣的,我提問,「鍾先生」說只是巧合。之後「鍾先生」說結案時間大概是107年12月中旬,到了快結案時,「鍾先生」又說土地丈量有變化,意思就是還要再多出錢,大概是100萬元以上,我當下說我沒有錢了,「鍾先生」說會幫我想辦法,我也有聯絡「李柏翰」,「李柏翰」也說會幫我想辦法。因為真的沒有錢,我就跟「鍾先生」說真的無法繼續下去,「鍾先生」說會找之前合作的客戶幫我補差額,今年1月初,「鍾先生」說有找到1位「陳先生」,並說案子可以繼續,我問政府無主墓補助款何時可以下來,「鍾先生」說快過年了,應該要會拖到3月底,等到108年3月,我問「鍾先生」補助款的情形,「鍾先生」說我之前繳的稅金125萬元是107年度的,「陳先生」承做之後,因為已經跨年度,另外「陳先生」之前承做的案子,他自己出的稅金也不夠,因為也已經跨年度了。我問「陳先生」差多少,他說大概100多萬,並暗示我能否幫忙,案子才能承接下去,「鍾先生」說會跟「陳先生」協商如何處理。一直拖到5月底,「鍾先生」又跟我聯絡,說「陳先生」也無法處理,「陳先生」也跟我聯絡,也拜託我幫忙,我說我沒有辦法。拖到7月底,我主動聯絡「鍾先生」,他的手機已經關機,無法聯絡上,「李柏翰」也聯絡不上,到了上週警察聯絡我,我才確定我被騙了等語(偵6066卷④第261-269頁)。
⑵告訴人壬○○手機翻拍照片:手機內有「李總、李柏翰」(
即被告C○○)、「鍾先生」(即被告王韋勳)之聯絡資料(偵6066卷④第215-216頁)。
⑶李俊騏名片:李俊騏(即邱乙軒)(偵6066卷④第225頁上方)。
⑷收據:鈦和開發有限公司所開立107年8月31日金額125萬元(偵6066卷④第225頁下方)。
⑸寄託存管憑證、憑證領取切結書:告訴人壬○○取得之骨灰罐提貨券(偵6066卷④第227、243頁)。
⑹買賣投資受訂單、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買
賣投資受訂單上僅記載告訴人壬○○基本資料及金額125萬元、收款日期107年8月23日,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及金額(偵6066卷④第235-239頁)。
⑺買賣投資受訂單、商品銷售買賣契約書、代刻印章/使用同
意書、委託同意書:買賣投資受訂單上僅記載告訴人壬○○基本資料及金額668,000元、收款日期107年11月16日,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及金額;商品銷售買賣契約書上有告訴人壬○○之簽名及基本資料,未記載商品銷售買賣之項目及金額(偵6066卷④第247-255頁)。
⑻業績分配表2張:
①記載8月23日,組數125W,開發,業務李俊騏(即邱乙軒)(偵6066卷④第233頁)。
②記載107年11月16日,組數668,000,追加,威翰、乙軒,業務王英傑,0.5(偵6066卷④第245頁)。
⑼告訴人壬○○手機翻拍照片:告訴人壬○○與「李先生仲介」
即李俊騏(即邱乙軒)之簡訊,內容為聯絡見面的時間、地點、交易過程(偵6066卷④第273-277頁)。
2.告訴人辛○○遭騙部分⑴證人即告訴人辛○○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107年11月間鈦
和公司業務跟我聯絡要收購我的靈骨塔位,一開始對方自稱「楊先生」,他打我的手機給我,說要幫我賣靈骨塔的產品,我們有約在路邊碰面,我們第1次碰面時,「楊先生」和1名男子一起過來,「楊先生」有看我手上的殯葬商品資料,看完之後,「楊先生」有向我報價,說他們公司要以6,000萬元買我的產品。隔了1天,「楊先生」說6,000萬元是很大的金額,會被國稅局扣40%的稅金,他說他們公司有能力以6%的金額幫我節稅,6%剛好是360萬元,我說我沒有錢,「楊先生」說要幫我想辦法,並幫我介紹公司的投資者來借我錢,借我360萬元我需要付利息及相關費用,所以總共是借我450萬元,但要我拿房子去作擔保,後來我和「楊先生」及2位投資者去三重地政事務所設定抵押。之後投資者有把360萬元匯至我國泰世華的帳戶裡,「楊先生」有請我確認錢有無入帳,並請我領給他去辦節稅,先辦先交易。我有去查帳戶,查完當天就把錢領出來並與「楊先生」約在五股新五路二段路邊,我把360萬元的現金交給「楊先生」。「楊先生」收完360萬元之後,沒有告訴我何時可以交易完成,450萬元扣掉360萬元還有90萬元,再隔1天就匯至我彰化銀行的帳戶裡,我也是將錢領出,領款前我有問代書利息加相關費用要領多少?代書說要領83萬元,我就跟代書去三重地政事務所,並將領出的83萬元交給「楊先生」的助理「余先生」,「余先生」在現場有把錢分給金主及代書,剩下的13,000元再退還給我。錢的事辦完之後,「楊先生」又打給我,說6,000萬元的6%不夠,說是政府查的比較嚴,要補足至15%,我說15%總共要900萬元,我已經借了450萬元,還差450萬元。「楊先生」問我有沒有房子可以再設定抵押借款,我說還有1間,但已被銀行設定抵押,「楊先生」就說把另外1間房子設定給銀行的資料拿給投資者看,看還可以再借多少。我也有照著做,投資者看完說可以再借250萬元,但還差200萬元我說我沒有辦法,「楊先生」就說會拿母親的土地去抵押借錢,要幫我處理稅金的事,並要我先去設定250萬元,這次找的金主不是上次那位,代書也不是同1個,所以我又到三重地政事務所設定抵押,資料也是代書整理給我簽的,設定完畢,我就跟「楊先生」一起到樓下,隔天,「楊先生」有打給我,他問我撥款的帳號,我給他日盛銀行的帳號,「楊先生」有請我確認款項有無匯入,後來「楊先生」和我約好要一起過去銀行領錢,所以我和「楊先生」、「余先生」及2位金主一起約在日盛銀行,我有刷存薄,發現250萬元已經入帳,將錢領出後,我們約在附近的麥當勞2樓,當時,第1次借我錢的其中1位金主也在,「楊先生」請我先給他80萬元,剩下的170萬元交給「余先生」,扣掉425,000元的利息及手續費用,剩下的都交給「楊先生」。事後我家人發現我被騙了,要我不能再和那些人聯絡,並帶我去北投分局報案。警察有請我聯絡「楊先生」,請「楊先生」退款,我聯絡「楊先生」,「楊先生」說退款的事要跟公司講看看,我事後有再打「楊先生」的手機就不通了。360萬元買賣投資受訂單(偵6066卷④第19頁)是「楊先生」拿給我簽的,簽的時間不記得了,我有跟「楊先生」要求給我1張,他說不能留給我。「楊先生」沒有說受訂單的用途,沒有給我提貨單,沒有跟我講簽切結書的用途。「楊先生」的身分是盧啓傑,是警方查出來的,我在新北地檢署開庭時,看到盧啓傑就是「楊先生」等語(偵6066卷④第143-149頁)。
⑵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除與前揭偵查中之證述相
同者外,其另補充證稱略以:買賣投資受訂單有什麼作用我不知道;商品銷售買賣契約書我有簽名,但我沒有看過內容。他們跟我拿錢後,沒有拿骨灰罐的提貨單給我,我的骨灰罐這麼多,再買骨灰罐要幹什麼。我簽買賣投資受訂單書的時候不知道那是做什麼,只知道他要幫我賣我的東西6,000萬元,幫我節稅這樣而已,上面寫的很清楚是買賣契約書不重要,因為我的眼睛從要我簽第一張到最後一張都沒有看過。我手上持有塔位11位、骨灰罐17個,是之前被騙所購買的,然後遇到盧啓傑,又讓我被騙更多。當初花將近750萬元購買殯葬商品,有拿房子抵押,前後二次,光利息、服務費就支付了120多萬元,他跟我說這個東西賣掉、節稅之後,你生活就好過了。我本來打算賣4,000萬元,盧啓傑說要幫我賣6,000萬元。錄音譯文(偵6066卷④第121頁)是之前我於新北地檢署提出的,這是我家人發現我被騙,所以我主動打給盧啓傑,他說要向公司申請,然後之後都沒有消息,裡面提到「星期三沒有撥款」,是他們說好星期三要撥款,還有配合一個金管會的人吳先生,盧啓傑說要幫我賣,說他要賣的,不要給另外一個人賣等語(本院卷四第63-67頁)。
⑶業績分配表2張:
①記載12月21日,組數3,600,000,開發,業務楊修心(即盧啓傑)、陳志龍(即B○○)(偵6066卷④第17頁)。
②記載組數1,247,000,追加,業務楊修心(即盧啓傑)、陳志龍(即B○○)(偵6066卷④第33頁)。
⑷買賣投資受訂單、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商
品銷售買賣契約書:買賣投資受訂單上僅記載告訴人辛○○基本資料及金額360萬元、收款日期107年12月21日,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及金額;商品銷售買賣契約書上有告訴人辛○○之簽名及基本資料、鈦和公司用印及資料、銷售價格360萬元及日期,未記載商品銷售買賣之項目及金額(偵6066卷④第19-28頁)。
⑸買賣投資受訂單、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商
品銷售買賣契約書、收據:買賣投資受訂單上僅記載告訴人辛○○基本資料及金額124萬元、收款日期為107年12月28日,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及金額;商品銷售買賣契約書上有告訴人辛○○之簽名及基本資料、鈦和公司印章及資料、銷售價格124萬元及日期,未記載商品銷售買賣之項目及金額;收據為鈦和開發有限公司所開立107年12月28日金額124萬元(偵6066卷④第35-45頁)。
⑹憑證領取切結書:告訴人辛○○取得之骨灰罐提貨券(偵6066卷④第29、47頁)。
⑺錄音譯文:告訴人辛○○遭詐騙經過(偵6066卷④第121頁)。
3.告訴人M○○遭騙部分⑴證人即告訴人M○○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107年5、6月間
鈦和公司業務跟我聯絡說要收購我的靈骨塔位,後來我們見面對方說要看我塔位,他們是要跟我買塔位,他給我的名片叫做申○○,他看完我的產品資料就回去了,後來他有打電話跟我報價,申○○跟姓楊的先生下來臺中找我,拿了一份合約書給我,合約書上寫總共用1,000萬跟我收購。
對方沒有給我合約書,他說合約要經過律師見證後,再把影本給我,這樣才能生效。申○○跟楊先生有說是代表長虹建設公司跟我收購,他們說因為長虹建設要節稅,所以要買塔位。後來楊先生要我繳稅金200萬,他說作業程序就是這樣子。我沒有給200萬,他說公司先幫我代墊170萬,當時我身上沒有這麼多現金,我是有懷疑他們,但我身上確實也沒有錢,後來他們說合約書已經簽好了,要求我必須做到,我後來才給他們13萬,因為他們一直催我。這13萬是我自己的錢,我說身上沒有這麼多錢,楊先生說至少先給13萬,剩下他來想辦法,所以我就把13萬給申○○,他自己一個人來收。之後,我有跟他說案子沒有成立錢要退給我,後來我一直聯絡他們,長虹公司打電話來說鈦和公司幫我代墊170萬這樣子是不行的。手機翻拍照片(偵6066卷⑤第9頁)是我跟申○○、楊先生的簡訊內容;買賣投資受訂單是我交錢給申○○時簽的,受訂單上全額退費的字是我要求申○○寫的。13萬元給申○○之後,是楊先生拿骨灰罐提貨券跟切結書給我簽,我說我又不買這些東西,楊先生說要用這個東西抵稅金等語(偵6066卷⑤第31-35頁)。
⑵證人M○○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除與偵查中之證述相同者外
,另補充證述略以:我給申○○13萬元,他說如果沒有完成,他會退還13萬元給我,還有一個紅單子有註明,我有向申○○要紅單子,他後來也沒有給我。之後我有拿到骨灰罐的提貨單,他跟楊先生來的時候交給我這個東西,但我說我又沒有買這個東西,他說又不是200萬買車子,只有13萬只能買這個東西,但我說我不要買。我拿13萬元給他們時,不知道是要買骨灰罐,我是為了要節稅,剩餘187萬元他們說公司會先墊。當初有一個合約書,說律師見證之後會寄給我,但是後來都沒有寄。我沒有去換過骨灰罐。我有向申○○或鈦和公司要求退費,我一直跟自稱楊先生的人聯絡,我說如果沒有完成要退費,而且我與楊先生電話頻繁,楊先生說要等到完成我還要補足170萬元。在接觸盧啓傑、申○○前,我有買過骨灰罐,一個骨灰罐大約4、5萬或8、9萬元。我當時有跟自稱楊先生的盧啓傑說,我是要把塔位賣出去,我並不是要買你的骨灰罐,他說作帳的話就是要有這個東西,我說我根本沒有說要買這個東西,他說這東西是代替節稅的憑證。最主要我還是沒有要買骨灰罐,因為我的骨灰罐已經很多,我是要把祥雲觀這些塔位賣出去,結果他們就是以節稅的方式來詐騙,這樣很不好,且案件沒有成,13萬元應該要退還給我,我不要拿骨灰罐等語(本院卷四第69-73頁)。
⑶告訴人M○○手機翻拍照片:告訴人M○○與楊先生(即被告盧啓傑)、被告申○○之聯絡資料(偵6066卷⑤第9頁)。
⑷寄存託管憑證、憑證領取切結書:告訴人M○○取得之骨灰罐提貨券(偵6066卷⑤第17、27頁)。
⑸業績分配表1張:記載107年10月5日,組數13W,開發,業
務申○○,0.5;楊修心(即盧啓傑),0.5(偵6066卷⑤第19頁)。
⑹買賣投資受訂單、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買
賣投資受訂單上僅記載告訴人M○○基本資料及金額13萬元、收款日期107年10月5日,並有記載「如未辦理完成全額退費」字樣,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及金額;商品銷售買賣契約書上有告訴人辛○○之簽名及基本資料、鈦和公司用印及資料、銷售價格360萬元及日期,未記載商品銷售買賣之項目及金額(偵6066卷⑤第21-25頁)。
4.告訴人己○○遭騙部分⑴證人即告訴人己○○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107年8月間,
恆岡公司「W○○」打我的手機,說要來家裡拜訪我,並看我手上塔位的產權,確認產權有無問題,後來他有來拜訪,看了之後當場要把我權狀的正本帶回去拿給買家看,我覺得這樣不行,就沒有給他,他就離開了。過了一段時間,107年11、12月間,「W○○」又打電話給我,要我把之前他看過的產權資料帶去他們公司,見見他們的主管,我到他們位於臺北市內湖的恆岡公司後,有見到他們的主管「李小姐」,「李小姐」有看一下我塔位的產權資料,並說要幫我把手上的塔位換成淡水「北海福座」的塔位,「李小姐」說「北海福座」比較值錢,1個換1個要再補給他們4萬元,我身上沒有錢,我就離開了,之後也沒有下文。到了108年3月25日左右,「W○○」又聯絡我,要我把產權資料拿到臺北轉運站讓他一個一個登記,他們公司要跟我收購,我有去臺北轉運站,「W○○」有來抄資料,中間我們有一直聯絡,他說需要1個星期的時間讓會計部門估價,後來他跟我說估價7,800萬元跟我收購,108年4月初,我們再約在臺北轉運站碰面,他這次帶了1個「李總」,「李總」說要以7,800萬元跟我收購,「李總」說收購後要再賣給建設公司,「李總」說建設公司開發土地,有時會挖到無主墓,需要塔位移置,還說有建設公司要買塔位避稅,我聽了很高興,於108年4月11日,「W○○」、「李總」來我嘉義的住處,和我簽了1份7,800萬元的買賣合約,合約內容逐條念給我聽,「李總」說合約要帶回去公證,公證後再寄1份給我。「李總」之後跟我說要繳稅金6%,要468萬元,「李總」說他們公司股東可以當作金主借我錢,但需要我拿土地去設定抵押,我當時身上沒有現金,後來,「W○○」和「李總」開車載我去嘉義的稅捐處查我的房子有無繳稅證明,當場,就出現2個人,1個是地政士、1個則自稱是股東的特助,我太太當時也有跟我去,另外,他們在帶我去稅捐處之前,有先帶我去嘉義的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之後才去稅捐處的。「李總」、「W○○」不敢進去稅捐處裡,他們都在外面,查完後,特助、地政士就拿了1些文件要我和我太太簽名,還有簽一份委託書,地政士就去地政事務所辦設定,還把房子信託給3個人,那3個人就是金主,設定後經過3天才會下來,108年4月15日下來了,他們叫我坐高鐵到臺北轉運站,之後「W○○」、「李總」再帶我去桃園的民間公證人那邊,到場後,「W○○」及「李總」沒有上樓,而是自稱股東「特助」的人跟我上去,公證手續辦完後,2位金主的代表人有給我600萬元的現金,當場,在旁邊的小房間裡,金主先扣走60萬元,還出現1位特助拿走我40萬元,我下樓後,又出現1個人,拿2張單據給我簽,說是剛才收取的40萬元服務費的收據,公證時還有收代書費78,000元,剩下的4,922,000元我下樓後全部交給「李總」,「李總」有拿12,000元給我,所以我總共交付491萬元給「李總」。之後,他們帶我去桃園高鐵站坐車,當時,我有跟「李總」要收據,他塞給我1張買賣受訂單,裡面沒有寫什麼,給我簽收當作收據,我就回家了,當時有說好108年4月25日要交割,期間,我有聯絡對方,對方就說什麼「一時貿易所得稅」,國稅局有下來,但當時在報稅期間,有人在查,稅單沒有下來,最後又改說要繳的稅是營利事業所得稅要10%,所以要再補300多萬元,「李總」說這個差額他要請總經理或是公司的股東幫忙出,我一直等,等到最後知道被騙了,就賣房子了。買賣投資受訂單上面金額是寫468萬元,與我說的491萬元不一樣,但當時快要交割了,我沒有在意這些差額,就沒有提出疑問就簽了。「李總」拿到錢後,我在等交割,中間他們2個人要我到臺北轉運站的餐廳吃飯,席間就給我憑證領取切結書,當時我才發現這是罐子的收據,還給我46張黃玉的提貨券,他們還說,25日交割之後,這些東西都要還給他們。他們沒有說為何要給我這些東西。他們給我買賣受訂單簽的時候,我就知道被騙了,因為我之前花了2、3,000萬元買塔位、牌位,也都是被騙的,他們當時也是給我這種買賣投資受訂單。發現被騙之後,我寄望著4月25日真的可以交割。後來我賣了房子去還那些借款等語(偵6066卷⑥第77-83頁)。
⑵告訴人己○○手機翻拍照片:李俊騏(即邱乙軒)、被告W○○之聯絡資料(偵6066卷⑥第8頁)。
⑶李俊騏(即邱乙軒)及被告W○○之名片:李俊騏(即邱乙軒
)為鈦和公司、被告W○○為恆岡公司之員工身分聯絡告訴人己○○(偵6066卷⑥第31頁)。
⑷憑證領取切結書:告訴人己○○取得之骨灰罐領取切結書(偵6066卷⑥第27頁)。
⑸業績分配表1張:記載4月15日,組數486W,開,業務邱乙
軒,0.5;鄭,0.5(偵6066卷⑥第29頁)。⑹買賣投資受訂單、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買
賣投資受訂單上僅記載告訴人己○○基本資料及金額486萬元、收款日期108年4月15日,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及金額(偵6066卷⑥第21-25頁)。
⑺寶成地政士事務所收費明細表、公證書、借款憑證、本票
、印鑑證明、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土地登記申請書:告訴人己○○依邱乙軒及被告W○○指示,將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信託借款(偵6066卷⑥第35-72頁)。
5.告訴人黃文瑾遭騙部分⑴證人即告訴人黃文瑾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107年8月至1
0月間,鈦和公司業務先打電話給我約時間見面,對方問我手上是不是有殯葬產品,他說可以幫我銷售,對方來電自稱「高彥植」,他說他是鈦和公司的業務。後來我們2人有碰面,他有看我手上產品的資料,說公司可以幫我銷售,過了一些時間,他跟我見面說有找到1個買家,非常喜歡我的產品,之後,過了一段時間,他又聯絡我說,現在除了我的產品,還缺6個骨灰罐,如果我可以補上的話,就可以完成交易。對方說買家要用1,000萬元以上的金額跟我買。「高彥植」跟我講說有買方出現時,他就帶了1個助理「蔡柏榮」出來,說會幫我一起處理事情,因為還要帶買方上去看塔位。關於6個骨灰罐,我先說我沒有錢,因為1次要買6個,「高彥植」說可以幫我介紹金主,我可以跟金主借錢,就可以買6個罐子並完成交易。後來我有跟金主借錢,「高彥植」、「蔡柏榮」有帶我去見金主,金主說需要我拿房子設定抵押給他,他才願意借錢給我,就帶我去1個代書事務所辦設定抵押,「高彥植」、「蔡柏榮」也有去,但他們沒有進事務所,我在代書事務所裡辦理設定,辦完後,金主有匯錢825,000元至我郵局的帳戶,當時我是借100萬元,扣掉的部分是3個月的利息加上手續費、設定費等等,所以只匯825,000元,匯款後,「高彥植」有開車載我去領錢,至於「蔡柏榮」有沒有一起去我不敢肯定,825,000元領出後,我交給「高彥植」,「高彥植」有要我簽一些文件,並說影印後會給我1份,但我都沒有收到。之後,「高彥植」起先每週會打電話報告進度,後來聯絡次數就變少了,我覺得奇怪,如果有買方為何需要怎麼久,我就聯絡「高彥植」,他偶爾會接,之後就不接了,我也有打電話給「蔡柏榮」,「蔡柏榮」說會轉告給「高彥植」,一樣也是之後就不接我電話。我手機裡的「黃先生房貸」就是「高彥植」介紹的金主。收據是我交錢給「高彥植」時他給我的;買賣投資受訂單、委託同意書是我給「高彥植」825,000元時,他在車上給我簽的文件;憑證領取切結書是「高彥植」給我6個罐子的切結書,但他沒有給我提貨券,他說罐子放他那邊,到時候交易時結合我的塔位直接放進去就可以成交。我有8個塔位,但「高彥植」說買方只要6個,我不太確定他要幫我賣6個還是8個,但我確定的是,「高彥植」要我再買6個就可以完成交易。我沒有拿到6個罐子,我是因為「高彥植」跟我說有幫我找到買家,但買家需要再6個骨灰罐搭配我的塔位一起賣,所以我才跟他買6個罐子以便完成交易等語(偵6066卷④第201-205頁)。
⑵告訴人黃文瑾手機翻拍照片:高彥植(即詹程翔)、蔡柏榮之聯絡資料(偵6066卷④第165頁)。
⑶高彥植(即詹程翔)及蔡柏榮之名片:高彥植(即詹程翔
)、蔡柏榮以鈦和公司之業務身分聯絡告訴人黃文瑾(偵6066卷④第175頁)。
⑷收據:鈦和開發有限公司所開立108年1月7日金額825,000元(偵6066卷④第177頁)。
⑸買賣投資受訂單、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商
品銷售買賣契約書:買賣投資受訂單上僅記載告訴人黃文瑾基本資料及金額825,000元、收款日期107年12月28日,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及金額;商品銷售買賣契約書上有告訴人黃文瑾之簽名及基本資料、銷售價格825,000元及日期,未記載商品銷售買賣之項目及金額(偵6066卷④第187-195頁)。
⑹憑證領取切結書:告訴人黃文瑾取得之骨灰罐提貨券(偵6066卷④第197頁)。
⑺業績分配表1張:記載107年12月28日,組數825,000,開發
,業務高彥植,0.5;蔡柏榮,0.5(偵6066卷④第185頁)。
6.告訴人陳楊合蘭遭騙部分⑴證人即告訴人陳楊合蘭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107年7月
間,鈦和公司的業務魏剛邑一開始打我家裡的市話,要跟我收購靈骨塔,他有來家裡好幾次,他來我先生不高興,他嘴巴很甜,我先生覺得他不懷好意,因為我先生不高興,所以魏剛邑都是跟我聯絡,因為塔位是我先生買的,我先生94歲,有重聽。魏剛邑說桃園龜山那邊有塊地,有公司要買那塊地,所以要跟我們買塔位。他說廠商他們要用幾萬元跟我買塔位。第2次他還有帶1位主管,魏剛邑跟他的主管跟我說,如果要完成交易要先繳90幾萬至100萬左右的稅金。我有說我不是買東西,對方說程序一定要這樣走,我先生有說,我們是賣東西,為什麼要拿那麼多的現金,對方還說要繳管理費。後來我有給魏剛邑20萬元,魏剛邑說他也幫我借了幾十萬元,他說大家一起努力,他可以幫我出一些錢,但我也要出一些錢。20萬元是小孩給我的零用錢,我存下來的。我先生有45個塔位,也是被騙才買的。魏剛邑收我20萬元時,我找他要收據,他不給,並馬上開車離開,我先生還有追出去,他就跑掉了。寄存託管憑證(偵6066卷④第293頁)是魏剛邑給我的,他收了我20萬元之後,隔了3、4個星期放在1個公文袋裡給我的,我問他為何不給我收據,他說車子擋到別人,需要先離開。魏剛邑的主管還叫我拿房子去抵押借款,我先生堅持房子不能抵押等語(偵6066卷④第309-311頁)。
⑵魏剛邑之名片:魏剛邑以鈦和公司之業務身分聯絡告訴人陳楊合蘭(偵6066卷④第291頁)。
⑶業績分配表1張:記載107年9月10日,組數20萬,開發,業
務魏綱邑,0.5;高心傑(即詹程翔),0.5(偵6066卷④第295頁)。
⑷寄託存管憑證:告訴人陳楊合蘭取得之骨灰罐提貨券(偵6066卷④第293頁)。
⑸買賣投資受訂單、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商
品銷售買賣契約書:買賣投資受訂單上僅記載告訴人陳楊合蘭基本資料及金額20萬元、收款日期107年9月7日,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及金額;商品銷售買賣契約書上有告訴人陳楊合蘭之簽名及基本資料,未記載商品銷售買賣之項目及金額(偵6066卷④第297-305頁)。
7.告訴人未○○遭騙部分⑴證人即告訴人未○○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107年7月間,
鈦和公司的業務以電話打我的手機,對方自稱是鈦和公司的業務申○○,說是可以幫我處理我手中的塔位,後來又再跟我約見面,是約在復興北路38號7樓他們鈦和開發有限公司碰面,碰面後他找了另外1位「楊修心」,說「楊修心」是協助這個案子的人,後來就我們3個人在談。楊修心先幫我估我手上骨灰罐、內膽及塔位的價值,產品資料我之前已經有給申○○看過了,楊修心是跟我報價680萬元要跟我收購,楊修心說收購塔位、罐子、內膽要先處理稅務的問題,總價680萬元的12%,將近82萬元,我說我沒有那麼多的現金,楊修心、申○○請我去籌錢,我離開他們公司後,申○○打給我說他想賺這筆傭金,如果我錢不夠,他可以資助我,本來是估82萬元,我本身現金只有47萬元左右,申○○說他可以資助我35萬元左右,籌足82萬元的稅金。後來47萬元我是賣股票及身上的現金,錢交給申○○,當時是申○○自己1個人來收錢的,我先跟申○○約在外面,我帶了47萬元的現金過去,申○○也帶了35萬元現金交給我,然後我們再一起回鈦和公司,我再把82萬元交給他們公司會計及楊修心點過。申○○還跟我說,不要跟他們公司說他有代墊35萬元的事。隔了1、2週,申○○打電話跟我說,他錢是私下給我的,遭他母親發現,他母親跑去鈦和公司追這筆錢,事情爆發後,公司說不能做這個案子,後來47萬元也沒有退給我。申○○或楊修心沒有要求我再補35萬元讓案子繼續下去,他們就說不能做了,申○○要我跟楊修心接洽,楊修心另外幫我找方法幫我賣,後來楊修心要我去籌200多萬元,籌足了以後他再幫我找高雄無主墓的地來切割、來變賣我的塔位。楊修心說他們公司在高雄有1個無主墓開發案,因為土地開發會挖到無主墓,所以需要塔位及罐子,要我先出無主墓的費用,才能完成交易。我後來有去籌200萬元,其中103萬元是用刷卡換現金籌得的,另外97萬元我是去信用貸款,籌到後,我再把200萬元的現金交給楊修心,是楊修心自己1個人來跟我收的。之後,楊修心又說,我認的無主墓不夠,看我能否拿不動產去抵押,這時我就起疑,並至臺北地檢署提告對方詐欺。17萬元及65萬元收據是楊修心簽給我的,楊修心是分2次跟我收的錢,我一開始沒有錢,所以第1次是給楊修心17萬元,第2次是給65萬元,當時申○○說要幫我墊也是分2次墊的錢,所以17萬及65萬元裡有部分是申○○墊的錢。47萬元收據是因為我只有出47萬元,所以申○○只開這樣金額的收據給我。收據是申○○交予我的;200萬元買賣投資受訂單是楊修心給我的,他收我200萬元時開給我的;信用卡簽單是我刷卡換現金的;手機列印資料是我跟楊修心的簡訊對話,那時候刷卡快到期了,我跟楊修心說我4張卡的期限快到了,請他趕快幫我處理;47萬元買賣受訂單是申○○給我的。我有領到提貨券,申○○給我4張提貨券,是針對47萬元的部分,200萬的部分沒有給我,申○○說以後做無主墓要用的,叫我先收起來,後來我有提給地檢署做證物。我開始懷疑他們時,我有以錄音筆側錄我和楊修心的對話,這是在200萬元交出去之後的事情。我總共損失247萬元,我沒有要跟鈦和公司買骨灰罐押等語(偵6066卷④第415-418頁)。
⑵告訴人未○○手機翻拍照片:楊先生即楊修心(即被告盧啓傑)、被告申○○之聯絡資料(偵6066卷④第319頁)。
⑶收據:楊修心(即被告盧啓傑)於107年8月10日簽收17萬
元、107年8月3日簽收65萬元之收據(偵6066卷④第327頁下方)。
⑷申○○之名片:申○○以鈦和公司之業務身分聯絡告訴人未○○(偵6066卷④第333頁下方)。
⑸收據:鈦和開發有限公司所開立107年8月16日金額47萬元(偵6066卷④第329頁)。
⑹告訴人未○○存摺:告訴人未○○於107年9月18日現金取款969,000元(偵6066卷④第333頁)。
⑺業績分配表3 張:
①記載7月10日,組數20萬,開發,業務申○○;楊修心(即盧啓傑)(偵6066卷④第345頁)。
②記載107年8月10日,組數27萬,追,業務申○○,0.5;楊修心(即盧啓傑),0.5(偵6066卷④第347頁)。
③記載9月18日,組數200萬,追加,業務申○○,0.5;楊修心
(即盧啓傑),0.5(偵6066卷④第359頁)。⑻憑證領取切結書:告訴人未○○取得之骨灰罐提貨券(偵6066卷④第355頁)。
⑼買賣投資受訂單2張、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
①記載告訴人未○○基本資料,骨灰罐4個,單價117,500元,
總價47萬元,應收金額47萬元,實收金額20萬元,待收金額27萬元;付款金額20萬元,收款日期107年7月10日;付款金額27萬元,收款日期107年8月10日,並有告訴人未○○簽名及鈦和公司用印(偵6066卷④第349-353頁)。
②記載告訴人未○○基本資料及金額200萬元、收款日期107年9
月18日,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及金額,並有告訴人未○○簽名及鈦和公司用印(偵6066卷④第361-365頁)。
⑽刷卡收據:告訴人未○○刷信用卡換現金資料(偵6066卷④第333頁上方)。
⑾錄音光碟:告訴人未○○錄下其與被告盧啓傑間之對話。
8.告訴人F○○遭騙部分⑴證人即告訴人F○○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107年6月間一開
始是「王韋勳」打我的手機,他說他是鈦和公司的人,專門幫人處理塔位,並問我能否看一下我塔位的項目,他可以幫我找買家,後來我們有見面,我有把塔位的資料給他抄,他說之後會打電話跟我報價。報價的時候「王韋勳」帶「高心傑」一起過來,說「高心傑」是他的組長,「高心傑」說幫我談好價錢,總價金是1,046萬元,問我可不可以接受。當時我就說你就賣賣看,但「高心傑」說對方是大企業家,需要節稅,節稅先做要繳273萬元,我說我沒有錢,「高心傑」說沒有要叫我付,公司會代墊,他說等交易完成再把錢扣掉還給公司即可。過了2個禮拜,「高心傑」問我有沒有空,他說公司如果要幫忙代墊,公司也需要擔保品,不可能平白借那麼多,所以要先來我家看房子,看完房子就去地政事務所辦抵押,「高心傑」和「王韋勳」都沒有來,是1個金主和仲介陪我一起到地政事務所,「高心傑」在電話中有跟我說,要我不要擔心,金主是他們公司的股東,所以我就去地政事務所設定抵押,在事務所時,還有1位代書,代書有拿一些文件給我簽,並幫我設定抵押。隔天,帶我去的仲介跟我說,錢已經匯至我國泰世華銀行的帳戶,要我去領出來,因為他們要收手續費和利息,他跟我約在銀行門口,領出200萬元的現金後,對方在門口拿走371,000元,剩下1,629,000元,之後我就回公司,「王韋勳」一個人就過來跟我拿走剩下的1,629,000元,並要我簽一些文件,還說改天再拿收據給我。過了約1週到10天,「王韋勳」有約我見面,並說要拿東西給我,「王韋勳」拿提貨券給我,我說我不要這個,他說這只是當作憑證,交易完成後要再還。過了幾天,「高心傑」說這筆錢不夠,要再補100萬元的差價,不補的話前面的錢拿不回來,交易也無法完成,我說我沒有錢,我只剩下這間房子,「高心傑」又幫我找了另外1個金主,說也是公司股東,他要我貸300萬元,並把前面的200萬元還掉,所以跟第1次一樣,我再去設定抵押,金主有匯100萬元給我,扣掉費用之後,我實際只拿到50萬元,另外我再拿保單去借款30萬元,所以第2次我總共拿80萬元給「高心傑」、「王韋勳」,這次是他們2個一起來跟我拿錢的,「王韋勳」收完錢之後才拿信託憑證給我,也有簽1個簽收單,理由也是一樣。第3次「高心傑」又說錢不夠,要我再拿錢出來,也是說不拿錢就無法交易,前面繳的錢也不能退,這次要我再拿100萬元,但我那個房子無法貸那麼多錢,所以「高心傑」又找了自稱公司股東的金主,又貸了420萬元,300萬元還掉之前的借貸,扣掉利息、手續費,我再給492,000元給「高心傑」、「王韋勳」,之後,他們2個就不接我的電話。後來,有自稱鈦和公司的經理「朱成學」聯絡我,他說案子在他的手上,他說他們發現「高心傑」有幫我墊款,他可能會被開除,所以他代墊的差價要我補足,我說我沒有錢了,也付不出利息,我要退款,「朱成學」說會跟公司談,後來他說至少要2個月的時間,要我等,我一直等,中間聯絡,但都聯絡不上,後來我打去公司,接的人說公司沒有這個人。後來「朱成學」有回電,問我為何打去公司,我問案子怎樣,他說要我等,要照公司流程走,我說我等很久了,他就說讓他幫我想辦法,給他時間他很忙,到了最後,他說會請公司的人打給我,後來有個姓「陳」的人,自稱撥款部主任打給我,我要他的全名及手機,他不願提供,他說「撥款部」只有1個陳主任,過了幾天我打去,也找不到,過了幾天,「陳主任」說所有人都離職了,但他說只有他知道我的狀況,他會幫我處理,之後就沒有人接電話。107年10月2日買賣投資受訂單下面有加註未辦理完成,全額退費,是因為在第3次給錢時,因為受訂單是3聯單,最後1聯會給我們留底,前面2次都沒有給我留底,把我收走,所以第3次我堅持要留底,所以他要收走的時候,我就請「高心傑」在要給我的那聯加註要退費給我的字據,寫完後我拿到超商影印1份留底等語(偵6066卷⑥第177-181頁)。
⑵王韋勳之名片:王韋勳以鈦和公司之業務身分聯絡告訴人F○○(偵6066卷⑥第99頁)。
⑶收據3張:鈦和開發有限公司所開立①107年7月24日金額1,6
29,000元;②107年8月31日金額80萬元;107年10月12日金額492,000元(偵6066卷⑥第101頁)。
⑷寄存託管憑證、憑證領取切結書:告訴人F○○取得之骨灰罐提貨券(偵6066卷⑥第107、139、155、171頁)。
⑸業績分配表3 張:
①記載107年6月25日,組數162.9萬,開發,業務高心傑(即詹程翔),0.5;王韋勳,0.5(偵6066卷⑥第127頁)。
②記載107年8月22日,組數80萬,追加,業務高心傑(即詹程翔),0.5;王韋勳,0.5(偵6066卷⑥第143頁)。
③記載107年10月2日,組數492,000,追加,業務高心傑(即詹程翔),0.5;王韋勳,0.5(偵6066卷⑥第159頁)。
⑹買賣投資受訂單、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商
品銷售買賣契約書:買賣投資受訂單上僅記載告訴人F○○基本資料及金額492,000元、收款日期107年10月2日,並有記載「茲收上述費用辦理殯葬用品相關事宜,如未辦理完成,全額退費」字樣、告訴人F○○簽名及鈦和公司用印,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及金額;商品銷售買賣契約書上有告訴人F○○之簽名及基本資料,未記載商品銷售買賣之項目及金額(偵6066卷⑥第161-169頁)。
⑺買賣投資受訂單、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商
品銷售買賣契約書:買賣投資受訂單上僅記載告訴人F○○基本資料及金額1,629,000元、收款日期107年6月25日,並有告訴人F○○簽名及鈦和公司用印,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及金額;商品銷售買賣契約書上有告訴人F○○之簽名及基本資料、鈦和公司用印,未記載商品銷售買賣之項目及金額(偵6066卷⑥第129-137頁)。
⑻買賣投資受訂單、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商
品銷售買賣契約書:買賣投資受訂單上僅記載告訴人F○○基本資料及金額80萬元、收款日期107年8月22日,並有告訴人F○○簽名及鈦和公司用印,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及金額;商品銷售買賣契約書上有告訴人F○○之簽名及基本資料,未記載商品銷售買賣之項目及金額(偵6066卷⑥第145-153頁)。
⑼服務收費明細表、規費徵收聯單:告訴人F○○依詹程翔及被
告王韋勳指示,將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借款(偵6066卷⑥第117-121頁)⑽告訴人F○○存摺及明細:金主於107年6月25日匯款200萬元
、107年8月22日匯款100萬元予告訴人F○○後提領之事實(偵6066卷⑥第111-115頁)。
9.告訴人樊巧圓遭騙部分⑴證人即告訴人樊巧圓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107年3月間
,鈦和公司業務一開始打我的手機,約我出來見面,對方自稱蔡柏榮並給我1張名片,我們是約在7-11便利商店碰面,我有帶我的產品資料給對方看,對方有做紀錄,我們有再約下次碰面。中間我和蔡柏榮見過約7、8次,印象中有1、2次他有帶別人一起過來,第2次見面蔡柏榮跟我談要買我手上的哪些產品,他說我要拿出10萬元做什麼處理,他的說詞很有道理,我才會相信他。蔡柏榮當時表示大概是50萬元左右要跟我收購,他好像是講換什麼契約還是換什麼證明,所以要我先繳10萬元,我有交現金10萬元給他,隔了一段時間他聯絡我,說要給我東西,之後我們有見面,蔡柏榮給我提貨單及他們公司的收據,我問蔡柏榮為何給我這些東西,我是要統一發票,為何給我收據,他怎麼回應我忘記了,他只說下次再給我,後來就沒有消息,我打電話給他都沒有人接。10萬元收據是蔡柏榮給我的;寄存託管憑證也是蔡柏榮給我的;聚億開發許海楠、黃哲浩名片是有人要來找我給我的,他們要來跟我收3萬元,說我的東西不全,幫我找好東西,說我的產品還缺1個罐子。因為我的產品只有3套半,就是2個生前契約、3個骨灰罐、2個牌位、3個塔位、1個提貨單,他說把我的東西找齊全了,並說我的生前契約已經無效了,要幫我換成有效的生前契約,1本是3萬元,所以要我給他們6萬元,我說我沒有錢,他們會幫我出1本的錢,只要我出3萬元就好等語(偵6066卷⑤第73-75頁)。
⑵收據:鈦和開發有限公司所開立107年7月27日金額10萬元(偵6066卷⑤第49頁)。
⑶寄存託管憑證、憑證領取切結書:告訴人樊巧圓取得之骨灰罐提貨券(偵6066卷⑤第51、67頁)。
⑷許海楠(即被告宙○○使用之化名)、黃哲浩之名片:聚億
公司業務亦有與告訴人樊巧圓聯絡(偵6066卷⑤第53頁)。
⑸業績分配表:記載107年7月24日,組數10萬,開發,業務蔡柏榮(偵6066卷⑤第59頁)。
⑹買賣投資受訂單、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買
賣投資受訂單上僅記載告訴人樊巧圓基本資料及金額10萬元、收款日期107年7月24日,並有告訴人樊巧圓簽名及鈦和公司用印,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及金額(偵6066卷⑤第61-65頁)。
10.告訴人王婷櫻遭騙部分⑴證人即告訴人王婷櫻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107年7月間
,鈦和公司業務一開始打我的手機問我手上是否有靈骨塔,有無意願出售,我說有,我們就約見面。碰面時,對方自稱魏綱邑,他有看我手上的權狀資料,並請我等他消息,他要回公司找買家。隔了一陣子,他又再打給我約我見面,第2次見面是魏綱邑和李俊騏一起來的,李俊騏說他們公司標到高雄重劃區一塊土地,他們去開挖,挖到無主墓和有主墓,有主的他們會通知後人處理,無主的部分他說他們公司會處理,但希望我代墊費用。李俊騏說,我幫他們處理無主墓的部分,他們才可以幫我賣手上的靈骨塔,挖到有主墓的部分,可以介紹他們跟我買塔位。1個無主墓處理費是13萬元,李俊騏還說,他們會向政府申請補助,1個補助14萬元,所以我還可以賺得1萬元。李俊騏當時說有人願以1個60萬元代價跟我買塔位,後來我幫忙處理10個塔位,就是130萬元。我跟他們說我沒有錢,李俊騏說他們公司股東可以幫忙借我錢,借我錢後無主墓處理好,我的塔位賣出加上政府補助款,我就可以有錢還給他們公司的股東。但李俊騏說跟股東借錢要我提供擔保,因為李俊騏說補助款是直接撥入我的帳戶,他怕我事後不認帳。後來,李俊騏和魏綱邑有帶我去桃園平鎮地政事務所,到場後他們介紹我認識其中1位是公司股東「嚴先生」,另外1位是代書姓詹,我就在地政事務所辦完設定,之後我就回家了。隔了一週左右,我去桃園找工作,剛好接到李俊騏電話,他要我去代書那把權狀拿回來,代書同時把150萬元現金拿給我,但我實拿122萬,因為還要扣掉利息、服務費等費用,後來李俊騏就打來說要跟我拿錢,我就在代書那邊等李俊騏過來,李俊騏和魏綱邑是一起開車來的,我把錢交給李俊騏,之後他們就開車離開。之後我一直等他們的消息,等了很久都沒有消息,過了約3個月左右,股東嚴先生打來跟我要錢,我說我沒有錢,他說借怎為何不還,我說是你們公司業務說股東要借我錢,他說不管,反正是我跟他借的錢。我有聯絡上魏鋼邑或李俊騏他們反應上情,他說他們會解決,並要我不要理嚴先生。最後因為嚴先生一直逼,還收到存證信,我上網P0資料,當時我有個朋友是做放款的,他說要幫我處理,後來那個朋友說會找他老闆去找嚴先生談,之後跟嚴先生以170萬元和解,但我的房子要過戶給我朋友的老闆。李俊騏、魏綱邑名片(偵6066卷⑤第111頁)是李俊騏、魏鋼邑給我的;買賣投資受訂單(偵6066卷⑤第97頁)是李俊騏給我簽的;憑證領取切結書(偵6066卷⑤第107頁)也是李俊騏給我簽的,這是在我家的7-11便利商店交給我簽的,還有給我提貨券,說這是無主墓的憑證等語(偵6066卷⑤第127-131頁)。
⑵寄存託管憑證、憑證領取切結書、骨灰罐提貨單:告訴人
王婷櫻取得之骨灰罐提貨券(偵6066卷⑤第107頁、第113-121頁)。
⑶李俊騏(即邱乙軒)、魏綱邑之名片:李俊騏(即邱乙軒
)、魏綱邑以鈦和公司業務身分聯絡告訴人王婷櫻(偵6066卷⑤第111頁)。
⑷業績分配表:記載7月30日,組數122萬,開發,業務魏綱邑、邱乙軒(偵6066卷⑤第109頁)。
⑸買賣投資受訂單、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商
品銷售買賣契約書:買賣投資受訂單上僅記載告訴人王婷櫻基本資料及金額122萬元、收款日期107年7月25日,並有告訴人王婷櫻簽名及鈦和公司用印,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及金額;商品銷售買賣契約書上有告訴人王婷櫻之簽名及基本資料、銷售價格122萬元,未記載商品銷售買賣之項目(偵6066卷⑤第97-105頁)。
11.告訴人H○○遭騙部分⑴證人即告訴人H○○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107年6月間,鈦
和公司業務一開始直接打我的手機,說從殯葬公會拿到我的資料,對方自稱「王先生」,後來對方有來我公司,我有把我的產品資料給對方看,我的產品是龍巖和宜城的塔位,我還有生前契約和骨灰罐。他看完我的產品之後說他有買家,買家需要他們公司指定的罐子,前後加起來要78萬元,第2次碰面時,我才給了對方78萬元的支票。78萬元支票(偵6066卷⑤第153頁)是我開的,對方是鈦和公司;高心傑名片(偵6066卷⑤第155頁)是高先生給我的,他說他是王先生的主管,我有跟王先生及高心傑碰過面。對方說會幫我處理我手上的殯葬產品,他要我出78萬元是因為買方需要他所指定的罐子,我自己本身也有罐子,但買家不要,78萬元就是對方給我提貨券的數量。我有9個龍巖、宜城有10個、慈雲有3個、祥雲觀2個,生前契約約30幾個。我給了78萬元之後,對方是說要節稅還是要買內膽為由,還要我再繳8、90萬元,詳細數字我忘記了。我後來沒有給對方,因為我朋友請我不要給,我自己也有懷疑了。對方來跟我要後面的8、90萬元,說要把程序走完,我有跟對方說,請他們幫我出,等過戶完成後,我在加倍還給他們,但對方說,公司規定業務不能跟客戶有金錢往來。上述內容我主要都是跟高心傑講的。收據(偵6066卷⑤第157頁)是王先生給我的。我手上這些塔位也是之前被騙,陸續買的,被騙了約7、8次,花了約1,000萬元左右。王韋勳是一開始先跟我聯絡的人,高心傑是後面才跟我聯絡的等語(偵6066卷⑤第187-191頁)。
⑵支票:受款人為鈦和開發有限公司,金額78萬元,發票日107年6月7日(偵6066卷⑤第153頁)。
⑶高心傑(即詹程翔)之名片:高心傑(即詹程翔)以鈦和公司業務身分聯絡告訴人H○○(偵6066卷⑤第155頁)。
⑷收據:鈦和開發有限公司所開立107年7月9日金額78萬元(偵6066卷⑤第157頁)。
⑸寄存託管憑證、憑證領取切結書:告訴人H○○取得之骨灰罐提貨券(偵6066卷⑤第159-163頁、第181頁)。
⑹業績分配表:記載107年6月7日,組數78萬,開發,業務高
心傑(即詹程翔)0.5、王韋勳0.5(偵6066卷⑤第169頁)。
⑺買賣投資受訂單、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商
品銷售買賣契約書:買賣投資受訂單上僅記載告訴人H○○基本資料及金額78萬元、收款日期107年6月7日,並有告訴人H○○簽名及鈦和公司用印,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及金額;商品銷售買賣契約書上有告訴人H○○之簽名及基本資料、銷售價格78萬元,未記載商品銷售買賣之項目(偵6066卷⑤第171-179頁)。
12.告訴人魏彩彤遭騙部分⑴證人即告訴人魏彩彤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之前是1個叫
李勇義的人聯絡我,他也是之前要幫我處理靈骨塔的人介紹過來的,李勇義當時說要幫我賣,但要繳節稅款,我沒有錢,李勇義就說要介紹其他人幫我處理,我問李勇義對方不用處理節稅的問題嗎?他說對方比較厲害,後來107年4月間鈦和公司業務高心傑就與我聯絡,高心傑有看我手上產品的資料,我本來只請他處理部分的產品,但他看完之後,他說他全部都要,他說企業要節稅用的。我們的交易是分2次交易,第1次產品交易報價6,670萬元,約定於107年6月7日交易;第2批產品報價5,870萬元,交易時間108年1月7日到11日,當時只是報價而已,沒有簽買賣合約書,高心傑報價之後,他說要節稅,約2%的稅金,我說我沒有錢,並說可以交易後再扣款,但他說節稅要先做,我請他們公司先出,之後再從我的價金扣。他說他要回去問公司,之後他說公司股東可以先借錢給我,但要看我手上有無資產提供擔保,並說有人會來看我的房子,107年5月16日就有人來我家看我的房子,1個是代書,另外1個人我不認識,因為我的房子本身已經有貸款,等於是二貸。之後,高心傑跟我說,我的房子要抵押給公司股東,股東才放心借款給我,後來,代書帶我去地政事務所辦抵押,我有問高心傑,高心傑說沒有關係,反正6月8日就會交易,這只是程序事項,公司都知道這些事情。設定後,107年5月22日地政通知我文件下來了,高心傑打電話跟我說錢匯至我的帳戶了,我有去查帳戶並把錢領出來,分2筆匯100萬元,第1筆是40萬元、第2筆是60萬元,我領出100萬元之後,先到地政事務所,有人在那邊等我,那個人說要先扣3個月的利息、代書費、代辦費,總共是107,000元,另外1個人也跟我拿服務費10萬元,我說我只有20萬元,他就只拿9萬多元,剩下的80萬元我拿到全家便利商店跟高心傑碰面,並將80萬元交給他,他有給我1張收據,差額的部分高心傑說他會幫我墊,但不要講出去。後來,高心傑說公司會派人跟我對帳,6月4日就有位張先生來找我對帳,張先生說2次交易,2次的節稅款要1次付清,第1次的節稅款是1,346,000元,第2次的節稅款也是要1,346,000元,所以他說我還要付第2次的節稅款1,346,000元才能完成交易。我就問高心傑,他說他會幫我想辦法問公司,107年6月8日就沒有完成交易。期間我陸續跟高心傑聯絡,他總是推拖並說107年7月5日會來找我談,後來改說7月底就會交易。高心傑還跟我說,第2次的節稅款他會幫我負責,加上第1次節稅款的差額,總共180萬元左右他會幫我處理。107年7月25日,我還有到他們位於臺北市復興北路的公司去找高心傑,但沒有找到人。後來高心傑說,因為他幫我墊的180萬元的事曝光了,他的錢被凍結了也拿不回來,叫我想辦法把錢補齊,案子才可以繼續下去,我說我沒有錢,他請我去借,我去跟別人借了110萬元再拿現金給高心傑,交錢當天他給我簽了1張收據。之後,高心傑還是一直以各種藉口拖延,到了107年8月,我要付錢給金主,1期是25,000元,我打給高心傑,他請我先墊,在8月24日高心傑有匯25,000元給我,9月份他也有匯25,000元給我,10月份就說公司出問題,他也沒有薪水了,無法幫我了,到了108年1月,還是一直拖,我就問說能不能把案子給別人做,他說可以。之後他說要重簽契約,就塞了一些文件和提貨券給我,就不管我了。我因為靈骨塔的事情被騙了2次。名片(偵6066卷⑤第209頁上方)是高心傑給我的;80萬元、100萬元收據(偵6066卷⑤第209頁中、下方)是我把錢給高心傑,高心傑給我的收據,但是100萬這張,原本他是給我1張大張的收據,金額是110萬元,後來在108年1月時,他拿新的文件給我簽的時候,又換成這張100萬元的收據,110萬元的收據他就收回去了等語(偵6066卷⑤第293-297頁)。
⑵收據2張:鈦和開發有限公司所開立107年6月28日金額80萬
元、108年1月23日金額100萬元(偵6066卷⑤第209頁中、下方)。
⑶業績分配表:記載107年5月22日,組數80萬,開發,業務高心傑(即詹程翔)(偵6066卷⑤第259頁)。
⑷寄存託管憑證、憑證領取切結書:告訴人魏彩彤取得之骨灰罐提貨券(偵6066卷⑤第275-277頁、第289頁)。
⑸高心傑(即詹程翔)之名片:高心傑(即詹程翔)以鈦和
公司業務身分聯絡告訴人魏彩彤(偵6066卷⑤第209頁上方)。
⑹告訴人魏彩彤存摺及明細:告訴人魏彩彤於107年5月22日
分別提領40萬元、60萬元之事實(偵6066卷⑤第211-213頁)。
⑺買賣投資受訂單、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商
品銷售買賣契約書:買賣投資受訂單上記載告訴人魏彩彤基本資料及付款金額110萬元,並有告訴人魏彩彤簽名及鈦和公司用印;商品銷售買賣契約書上有告訴人魏彩彤之簽名及基本資料、銷售價格100萬元、日期108年1月22日,未記載商品銷售買賣之項目(偵6066卷⑤第217-225頁)。
⑻買賣投資受訂單、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商
品銷售買賣契約書:買賣投資受訂單上記載告訴人魏彩彤基本資料及金額80萬元、收款日期107年5月22日,並有告訴人魏彩彤簽名及鈦和公司用印,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及金額;商品銷售買賣契約書上有告訴人魏彩彤之簽名及基本資料、銷售價格80萬元、日期107年5月22日、鈦和公司用印,未記載商品銷售買賣之項目(偵6066卷⑤第261-273頁)。
⑼買賣投資受訂單、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商
品銷售買賣契約書:買賣投資受訂單上記載告訴人魏彩彤基本資料及付款金額100萬元、收款日期108年1月22日,並有告訴人魏彩彤簽名;商品銷售買賣契約書上有告訴人魏彩彤之簽名及基本資料、銷售價格100萬元、日期108年1月22日,未記載商品銷售買賣之項目(偵6066卷⑤第279-287頁)。
⑽告訴人魏彩彤筆記:告訴人魏彩彤記錄被騙經過(偵6066卷⑤第227-235頁)。
⑾告訴人魏彩彤與高心傑(即詹程翔)之LINE對話紀錄(偵6066卷⑤第237-254頁)。
13.告訴人劉建男遭騙部分⑴證述部分: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建男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107年8月中
旬我接到自稱魏先生的電話,他說他是仲介靈骨塔塔位的公司業務,問我有無塔位要賣,他說他們是建設公司,為了要節省營業稅,需要跟我購買大量的塔位捐贈給政府,我說我有要賣塔位,他就跟我約107年8月底要來我家看塔位的權狀及納骨甕的提貨券。第一次見面就是107年8月底,魏先生先到我家看塔位的權狀及納骨甕的提貨券後就問我是否有要轉賣,但我沒有答應,因為隔幾天有跟其他仲介約談塔位的事。幾天後我跟別的仲介見面時,魏先生也一起跟我到場,這是第二次跟魏先生見面,魏先生說要幫我測試對方,因為對方可能是騙人的,對方一看到魏先生就表現心虛,所以我就選擇相信魏先生,當天魏先生說之後會帶買家來跟我見面。第三次見面也是107年8月底的禮拜五,他帶了一位他們公司的代表自稱李總的人一起過來,當天我們有談價錢,但並未達成共識。隔天我打電話給魏先生,跟他約兩天後見面,魏先生就帶李總到我家,我們達成協議,李總代表他們公司跟我簽約,我以2,316萬元賣我的塔位給他們公司,稅金是賣價的百分之十,至於稅金的部分要我們先行負擔,我擔心稅金太高無法負擔,所以他們說會安排一位股東借我們錢,他們不方便以公司的名義,因為會有洗錢的問題,我在契約書上有看到對方公司的名稱,叫長虹建設。第五次見面是簽約後兩天,魏先生跟我媽先在板橋中山路的星巴克,我跟公司的代辦余先生和還有要借我錢的股東在板橋地政事務所見面,當天我收到匯款100萬元,存摺上的收的備註攔是羅子翔,他的匯款帳戶是彰化銀行(009)00000000000000,余先生說他們代辦的手續費是百分之10,所以當天我就交付10萬元給余先生,我也交付了三個月的利息,一共75,000元給借我錢的股東,後來我回到星巴克跟我媽及魏先生會合,我就將80萬5,400元交給魏先生,剩餘的錢就是代書費。
大約107年10月底至12月間,我跟魏先生在我家見面,為了展現我有誠意支付剩餘的稅金,我交付了13萬元給魏先生。這之後我還在板橋錢櫃交付5萬元給李總。再之後我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門口交了30萬元給李總。108年6月25日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隔壁的幸安市場的安樂福交付了現金44萬元給魏先生,我上述講的錢收都是稅金的部分。這之後我們還有繼續聯繫魏先生,但警方後來通知我們說他們查獲這個詐騙集團,我才知道被騙了。魏先生說是在殯喪工會網站上看到我有靈骨塔塔位要販售,我手上有萬佛襌寺塔位1個、佛林寺塔位11個、展雲塔位30個、寶剛生前契約20份、善柏生前契約22份、骨灰甕總數有32個,這些分別登記在我爸、我媽、我舅舅(萬佛襌寺)名下。我被詐騙總金額為170多萬,這部分除了跟金主借的100萬元是匯入我的帳戶外,其餘是我媽媽借來的錢,我還有拿我們戶籍地的房子設定抵押權給羅子翔。警方那的資料大約是180萬元等語(偵6066卷⑦第129-133頁)。
②證人即劉建男之母王華玲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大約是1
07年7、8月的時候,魏先生打給我,但我沒仔細聽他是哪家公司的,他問我說有無靈骨塔塔位要賣,說要來我家看,我答應後過幾天魏先生就到我家,當時我兩個兒子都在家,過程如劉建男所述。我跟魏先生見了很多次,他都是晚上來,詳細的過程我只是在旁邊聽,都是劉建男處理的。我只知道我簽名的收據、契約書、買賣投資受訂單、委託代刻印章同意書、憑證領取切結書都是要賣塔位的,細節就如劉建男所述的。除了第一次魏先生打給我外,魏先生都是聯絡劉建男等語(偵6066卷⑦第133-135頁)。
⑵告訴人劉建男手機翻拍照片:手機內有「魏先生」(即魏
綱邑、「李總」(即邱乙軒)之聯絡資料(偵6066卷⑦第73-74頁)。
⑶魏綱邑之名片:魏綱邑以鈦和公司業務身分聯絡告訴人劉建男(偵6066卷⑦第75頁)。
⑷寄存託管憑證、憑證領取切結書:告訴人劉建男取得之骨灰罐提貨券(偵6066卷⑦第77-79、89、105、115頁)。
⑸業績分配表3 張、統計表:
①記載組數80萬,開,業務魏綱邑0.5、李俊騏(即邱乙軒)
0.5(偵6066卷⑦第91頁)。②記載10月18日,組數438,000,追加,業務魏綱邑0.5、李俊騏(即邱乙軒)0.5(偵6066卷⑦第107頁)。
③記載108年6月25日,組數44萬,追,業務魏綱邑0.2(偵6066卷⑦第117頁)。
④統計表:記載魏綱邑、邱乙軒業績(偵6066卷⑦第119-123頁)。
⑹買賣投資受訂單、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買
賣投資受訂單上記載證人王華玲基本資料及金額805,400元、收款日期107年9月27日,並有證人王華玲簽名及鈦和公司用印,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及金額(偵6066卷⑦第83-87頁)。
⑺買賣投資受訂單、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買
賣投資受訂單上記載證人王華玲基本資料及金額13萬元、收款日期107年10月12日,並有證人王華玲簽名及鈦和公司用印,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及金額(偵6066卷⑦第93-97頁)。
⑻買賣投資受訂單、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買
賣投資受訂單上記載證人王華玲基本資料及金額308,000元、收款日期107年10月18日,並有證人王華玲簽名及鈦和公司用印,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及金額(偵6066卷⑦第99-103頁)。
⑼買賣投資受訂單、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買
賣投資受訂單上記載告訴人劉建男基本資料及金額44萬元、收款日期108年6月25日,並有告訴人劉建男簽名及鈦和公司用印,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及金額(偵6066卷⑦第109-113頁)。
14.告訴人E○○遭騙部分⑴證人即告訴人E○○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108年8月23日周
志偉打電話問我有沒有塔位,數量多少,處理了沒有,他們是做陰宅的買賣,說公司有要收購,問我有無興趣,我有跟對方說我手上有的東西及數量,我跟對方說,稅金我沒有辦法,周志偉說會把我的狀況跟主管講,之後再與我聯繫。到了108年9月份,周志偉有再來電,他跟我說,他主管姓林,並有把我的電話給林姓主管,後來就是林先生對我,林先生說他很清楚我的問題,並說這方面的問題他可以幫我處理,約我見面談,所以我才會到臺灣。108年9月中旬10時許,周志偉到機場接我到臺北市○○○路○段00號的星巴克咖啡店與我見面,來的人自稱是周志偉跟林先生,當時林先生就有談到,如果我想做這個,稅金的部分他可以幫我,並說已經跟其中1位江姓的股東談過,江姓股東願意借錢給我,因為如果成交的話,是買方公司要付錢給我,我則是賣方,所以林先生也不擔心我這邊會有問題,唯一的問題是股東希望我這邊能有個保證,不然錢給我我沒有交東西的話怎麼辦,所以希望我能做房屋的設定。當天有報價給我說是6,835萬元。第二次見面是在幾天後,周志偉跟林先生一樣是跟我約在臺北市民權東路三段的星巴克與我見面,林先生跟我說了1個稅金的名目,我有上網查確實是6%,且在這之前,我也有上網查過他們公司行號資料、統編及負責人資料,都跟發票章吻合,所以我才不疑有他,進一步林先生跟我說,他們股東願意幫我忙,在星巴克談主要都是林先生在說,重點就是要拿房、地出來設定,作為股東借錢給我的擔保,我說要回去想想,他打電話給我說,9月23日他們股東會到金門跟我辦設定,我說股東來我設定給他,我的保障是什麼,對方說可以提前簽買賣合約,還說合約會經過公證,這就是對我的保障。因為23日週一股東會到金門,所以我記得21日我有先到臺北的同1家星巴克,跟林先生簽約。我21日有跟林先生簽了1份金額6,835萬元的買賣合約,合約裡有寫到我賣給他的產品明細,這之前我就有把資料給林先生,林先生事先就打好了,我跟林先生要1份合約,林先生說要拿去公證,就沒有給我。到了23日有3個人來金門,林先生和周志偉都沒有來,林先生說來的是1位股東江先生、1位是代書、1位是助理,林先生還說,當場先辦設定,有問題不要問,之後再問林先生就好,因為不想讓對方知道買賣金額是多少,當天我們就到地政事務所辦設定,當時設定好之後,對方有給我1份還款須知及扣款明細,我發現利息很高,我就打電話問林先生,林先生就說,什麼都不要問,並說這些扣款的金額他們公司之後會全部負擔,我也發現是設定給1位徐先生,我想說不是設定給股東江先生,怎麼會變成設定給徐先生。後來,我跟徐先生有加LINE,LINE上徐先生的名稱是什麼「低利房貸還是貸款的」,所以我才覺得不是設定給股東,錢沒有當天給我。之後,在108年9月26日10時許,周志偉跟我相約在松山機場見面,隨後我搭乘周志偉所駕駛之車號0000-00白色自小客車,前往臺北市民權東路三段的星巴克要跟林先生、股東江先生、放款人徐先生見面。一開始徐先生及股東江先生出現,給我收據及扣款相關費用後200多萬元的支票讓我簽,我就把設定的資料給徐先生。當時是設定700萬,借款350萬,扣除費用752,500元,他們還要求要扣1筆21萬元的費用。收到支票後,徐先生、江先生就離開了,接著,林先生就進來,問我說錢拿到了沒有,我說有拿到支票,並把支票交給林先生,當時周先生去停車。我在星巴克有跟林先生計算差額,因為當時我給的總金額是收據上寫的273萬元,林先生另還給我17,500元。因為林先生說可以先簽買賣合約,所以我在108年9月21日就來臺灣與他們簽了6,835萬元的買賣合約,同時簽了這份受訂單。為何要簽這份受訂單,其實我也不知道,林先生就拿出來要我簽,當天辦完我就回去了,之後都是電話聯繫,沒有再見面。林先生寄給我21本骨灰罐提貨單,並說這個東西不能動,裡面附這張切結書,並要我簽名後再寄回給林先生,我也不曉得為什麼會有這個罐子,只說會寄東西給我,要我簽收,不要動,交易時要還給他。之後我就等他們報稅後再通知我,我記得林先生跟我說,要我先簽收提貨單後寄回給他們,他們才能送件出去。林先生說差不多要3天到1週左右的時間,後來林先生說報稅沒有過,因為我的紀錄不好,被設定為被關注對象,因為我之前有被他人聯絡過說要買我的東西,但最後都是因為稅的問題不了了之,林先生就說因為我之前這些不良紀錄,所以被列為關注對象。林先生說會去幫我溝通,隔天,他又聯絡我,他說他問清楚了,要在什麼清況下可以做交易,但不是6%的稅而是要15%的稅就可以完成交易,但他知道我沒有錢,讓我去問徐先生還可以再借多少,林先生還說在公司他有權利動用200萬元,這樣算起來還差400萬元的稅,因為房子以後要給我弟弟的,樓上有祖先牌位,所以我不敢再拿房子去設定,我就沒有聯絡徐先生,林先生說會再想辦法,之後就再也聯絡不上等語(偵6066卷②第117-127頁)。
⑵通訊監察譯文:(林先生即被告C○○)
E○○:我想問一下,那天我們不是簽了合約嗎C○○:是E○○:合約妳是說要去公證是不是C○○:對,他那個是需耍時間的,那她好了會通知我,我
在去送給妳,因為前面的人,我們這東西還是得排隊E○○:哦妳說公證的部分是不是C○○:對阿,還是得排隊,我們依照以前慣例,送出去之
後她流程開始跑,代書那邊好了之後他會通知我,我就會請人過去拿,拿完之後我就會送給妳E○○:恩恩我想說我手上也沒看到那份C○○:對,那到時候假設明天收款的時候我們會先開立公
司的茲收證明給妳,證明說公司有收您這筆錢,那一張單子會先留在你那邊,因為這是妳的保障嘛!不然到時候妳錢給誰妳都不知道E○○:恩恩C○○:所以該有給妳的保障我們一定會給妳E○○:恩C○○:還有一個是說我昨天是不是跟妳說他有可能會開兩
張的票,一張是服務費,一張是我們錢的部分,但是他最後的決定是全部都開一起,那變成是說他全部開在同一張票,會開在290幾萬的金額開在同一張票,那這個票我一樣會全部先弄進去,但是我會先把服務費錢扣起來之後看剩下多少我會寫在我要給妳的單據上面,讓你知道公司總共收了多少錢變成是說我轉交給江先生,因為他是開在同一張票,那這個票一定是我們公司去弄E○○:對我知道,等於說對江先生來講他不願意兩張票這
樣子C○○:他不願意分開開啦,他想要開一張E○○:因為他可能保障自己權益,沒關係,他開一張然後
我那個我轉給妳,你們公司然後看中間的差額部分妳把它寫下來就可以了C○○:對,可是他票來的時候,妳是說妳要直接把票給我
然後由公司去弄嗎E○○:對C○○:那變成是說弄出來這個錢之後我會拿服務費給江先
生,然後剩下的部分就是弄進去政府那邊,到時候看,我明天就會現場算了,算如果服務費扣掉我還收妳多少錢,那我就會寫在單子上面給妳E○○:OK,反正我這筆錢進來290也好270也好就交給妳,
然後C○○:然後我交給政府E○○:因為完稅的金額正確出來中間有差額的話C○○:當然是有憑據阿,這樣知道有沒有正確E○○:中間有差額的話我們最終在來結就好C○○:對,因為假設說我收妳270好了,那可是我們當時算
是收253嘛,假設說他憑據出來只需要253那沒問題,我給妳憑據另外還要再退還妳17萬塊E○○:對,那個差額我們在來算C○○:我們以政府開的憑據為主E○○:好的(偵6066卷②第54-55頁)。
⑶蒐證照片:子○○、C○○於108年9月26日與E○○碰面取款(偵6
066卷②第69-79頁)⑷告訴人E○○手機翻拍照片:手機內有周志偉(即被告子○○、
林先生(即被告C○○)之聯絡資料(偵6066卷②第81-83頁)。
⑸業績統計表:記載108年10月1日,E○○,273萬,W,周(偵6066卷②第91頁)。
⑹買賣受訂單及周志偉(即被告子○○)之名片:買賣受訂單
上記載告訴人E○○基本資料及金額273萬元、收款日期108年9月26日,並有告訴人E○○簽名及聚億公司用印,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及金額;周志偉(即被告子○○)以聚億公司業務身分聯絡告訴人E○○(偵6066卷②第93頁)。
⑺借款須知、房貸估價單、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土地及建物
登記謄本:告訴人E○○依被告C○○指示,將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借款(偵6066卷②第95-111頁)。
⑻收據:聚億開發有限公司所開立108年10月7日金額273萬元(偵6066卷②第97頁下方)。
⑼寄存託管憑證、郵局便利袋影本:被告C○○寄送骨灰罐提貨券予告訴人E○○(偵6066卷②第113、131頁)。
15.告訴人辰○○遭騙部分⑴證人即告訴人辰○○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我被自稱周志
偉、林代表的人騙,自稱周志偉的人在108年10月14日打家裡電話給我,說我的靈骨塔有人要,他們可以幫我買賣,我是在萬代福有5個塔位、宜城有2個塔位、法藏山有22個、福山陵園有39至41個牌位,之前我也是被人家騙了才買。我陸陸續續被騙了很多約100多個,需要看明細我才知道。他說要幫我處理,我說好,他說要先繳交易所得稅要繳300萬元,我說我沒有那麼多錢,他說算我便宜一點250萬元,我說我沒錢,他說要幫我想辦法,後來提出可以用我的房子借錢,就可以解決所得稅的問題,我的殯葬產品就可以賣掉。之後108年10月15日見面,自稱周志偉的人單獨來我家,後來連續三天自稱周志偉的人跟一位林代表來我家談,108年10月24日自稱周志偉的人跟林代表、江先生叫我去臺北市信義國中附近莊信路的地政事務所,先去辦塗銷,因為我之前原本有個設定抵押權,已經還款完還沒塗銷,所以他們要我先塗銷,自稱周志偉的人、江先生跟我一起去地政所,但自稱周志偉的人說要我跟江先生一起進去他會幫我辦,江先生是代書,塗銷後,隔天自稱周志偉的人用車載我去詹孟龍公證人事務所去公證借款契約。到場時有江先生、楊啟豐已經在公證人事務所,林代表沒有去,周先生在車上等,我是去跟楊啟豐先生借款250萬元,先預扣三個月20幾萬元的利息、還有公證費、介紹費等等,只剩下2,002,500元,自稱周志偉的人打電話給林代表說錢拿到了,林代表說拿200萬元就好,我就把200萬元交給自稱周志偉的人。隔天我在打電話就無法聯絡上他們了。林代表是江先生認識的人,江先生說林代表是營造公司的負責人,並說他可以把我手中的殯葬產品都買走,所以我要先付錢給林代表讓他繳所得稅給政府,但200萬元是我在自稱周志偉的人的車上拿給自稱周志偉的人,他說他會把錢交給林代表。108年10月24日塗銷那天有出場就是江先生,就是胖胖的禿頭,108年10月25日拿到錢也一起設定抵押時他也有出現。楊啟豐是在詹孟龍公證人事務所把錢交給我,錢就放在一個桌子上,楊啟豐的太太還有用手機錄影。後來我的房地有設定抵押,但所有權狀被我兒子沒收了。對方只有拿走錢,沒有給我其他東西。我是要賣我的殯葬產品,但要先繳所得稅。108年10月25日他們拿到錢之後,說要幫我賣靈骨塔叫我簽買賣受訂書,我連續簽了3張,上面都是我的簽名沒錯。委託同意書也是我簽的,我委託他們賣。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也是我簽的,他們說幫我代刻比較方便。身份證影本、健保卡影本也是我印給他們的,他們說過戶殯葬產品時用。借貸契約也是我跟楊啟豐在詹孟龍公證人事務所簽的。楊啟豐是給我現金250萬元。林代表說是聚億開發董事長認識的代表,他自己也說他開營造,自稱周志偉的人說要把錢交給林代表;江先生自稱他是代書,他有收取服務費,至於多少錢我不知道,我現場有看到他拿錢,他自己從250萬元中數出他要拿走的部分拿走;楊啟豐也是自己數3個月的利息235,000元自己拿走。楊啟豐說不認識自稱周志偉的人、林代表、江先生,當時他不知道借款是要賣塔位,後來我找不到自稱周志偉的人等人,我打電話給楊啟豐,楊啟豐才告訴我所得稅不需要先繳,我才知道我被騙。我沒有要買骨灰罈或塔位,只有要賣,因為我已經買夠多了。我給錢的隔天打電話給聚億開發,他們說沒有林代表這個人等語(偵6066卷③第39-45頁)。
⑵周志偉(即被告子○○)之名片:周志偉(即被告子○○)以
聚億公司業務身分聯絡告訴人辰○○(偵6066卷③第25頁)。
⑶買賣受訂單、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買賣受
訂單上僅記載告訴人辰○○基本資料及金額200萬元、收款日期108年10月24日,並有告訴人辰○○簽名及聚億公司用印,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及金額(偵6066卷③第17-21頁)。
⑷費用收據、公證書:告訴人辰○○依被告子○○、C○○指示,將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借款(偵6066卷③第25-35頁)。
16.告訴人J○○遭騙部分⑴證人即告訴人J○○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108年4月7日許
海楠有跟我聯絡,說他那邊有比較合理的價錢要收購我手上殯葬商品,我原本已經委託2家在做了,許家楠的部分我是問他可不可以幫我處理剩下的部分,但他說他們公司是大公司,要全部收購,我就把前面的2家的委託停止了。108年5月開始,許海楠就開始把我手上的商品資料登記後拿回去評估,並報價給我,這時候都是許海楠1個人出現,我有很多稅務的問題不懂,就請他告訴我,許海楠就請林經理過來,由林經理講給我聽。一開始許海楠是說要以700多萬跟我收購,也有簽收購的買賣合約書,合約書是林經理出來後才簽的。林經理跟我說,明年的綜所稅可能會有40%的稅率,他如果以「一時貿易所得稅」只要繳8%的稅就好。當下,因為我給許海楠的資料裡面,有些沒有完整,所以我有重新拿1份完整的我的商品資料給他,所以林經理給我的報價變成9,010萬元,因為我報給他們賣的產品資料又增加了,如果是8%的稅,就要700多萬元。我說我沒有那麼多的現金,林經理跟我說,他們公司有筆資金約550萬左右可以動用,請我自己準備150萬元左右,我說我沒有錢,並說把產品賣了之後才有錢,林經理說願意幫忙,又介紹1個公司的股東「莊忠信」給我,莊忠信願意借錢給我,但需要我的財產證明及房契,並以房地產設定抵押。林經理說莊忠信會來我家看一下房子,後來莊忠信自己確實有到我家來,之後我再到土城青雲路107號的湯臣事務所辦理抵押設定的動作,我向莊忠信借款50萬元,莊忠信以轉帳的方式分2次匯款至我郵局的帳戶,9月24日辦貸款,25日莊忠信就先匯第1筆20萬元,扣掉3個月的利息及一些費用,就扣掉114,000元,26日再匯30萬元給我,所以我收到匯款共50萬元,但莊忠信有派人跟我收走64,000元的3個月利息,林經理說,他還要付仲介費5萬元給介紹人,實際拿到的金額只有386,000元,386,000元我全部交給林經理,9月26日許海楠開車載林經理過來,我們約在土城家樂福下面的7-11的便利商店交錢,林經理跟我說另外的差額他會想辦法。後來林經理又說節稅項目不符合,還要再繳150萬元。10月28日林經理說要幫忙籌150萬元,說現在在跑行程,星期五就可以取得完稅證明,就可以進行買賣交易。10月28日通話後,我就聯絡不到他們。簽完買賣契約之後林經理拿回去說要給公司公證,我有一直催他為何沒有給我1份合約,林經理說現在在進行,合約金額是9,010萬元。簽委託同意書及代刻印章同意書是因為完稅證明辦完後,辦交易要用的;9月26日簽買賣受訂單,還有給我簽1張收據,但收據是後來給我的。買賣受訂單是給我罐子的提領憑證。寄存託管憑證是拿了386,000元之後,林經理和許海楠拿給我3張,林經理說我不是要繳700多萬元,他公司幫忙負擔的部分,就是這些東西,我付38萬多元就給我3張,所以我就簽切結書。林經理和許海楠拿3張提貨單及收據給我,我再簽切結書。我付386,000元的目的是因為林經理說要幫我賣商品,並要繳「一時貿易所得稅」,並不是要跟林經理買骨灰罐。林經理告訴我,如果股東問我錢要做什麼,要我說是要去買股票等語(偵6066卷①第187-193頁)。
⑵告訴人J○○手機翻拍照片:林永富即林經理(即被告C○○)
、許海楠(即被告宙○○)之聯絡資料(偵6066卷①第115頁)。
⑶蒐證照片:宙○○、C○○於108年9月29日與告訴人J○○碰面取款(偵6066卷①第117-121頁)。
⑷通訊監察譯文:(林先生即被告C○○,許海楠即被告宙○○)
C○○:看哪個你比較方便,我是覺得因為你走現金的話一
定是會比較快啦,因為我們如果說要去送給會計,請會計去幫我們跑件的話,我直接給他現金他直接幫我跑會是最快的,因為如果說你是要用匯款的話就變成我們要排隊,比妳早匯進來的人他們會先走,但是如果我們用現金我們是可以插隊的,你懂我意思嗎,現金可以插隊,匯款要排隊,那如果說我們要快的話我們就用現金,因為我現金跟資料一次到位,他就一次幫我辦了嘛,可是如果說妳用匯款的,我給她資料了,他手上沒有錢,她還是得跑銀行一趙,那是不是東搞西搞排時問去銀行,就拖到時間了嘛對不對(偵6066卷①第124頁)(略)C○○:那個你等一下12:30要去郵局領115,000 萬給陳代
書麻對不對J○○:領多少C○○:115,000J○○:陳代書,為什麼要給他那麼多C○○:他那時候有扣六萬多塊下來麻對不對(略)J○○:賺那麼多喔C○○:對阿,這沒辦法啦,不過妳放心,因為公司會補貼
妳啦,妳被扣了115,000公司這邊會補給妳115,000(偵6066卷①第126頁)(略)宙○○:阿姨我跟你說一下,完稅證明昨天下來J○○:黑宙○○:對,因為不知道完稅證明現在還沒下來,阿經理要
跟你講的是要去問會計部為什麼還沒下來,可是阿姨你可以放心,我們稅納部分,我們做完整J○○:我想知道現在進行怎樣,很抱歉跟經理講一下,我
昨天那個時間,不知道在做什麼沒接到電話宙○○:阿姨妳放心,我已經有請經理去問一下,你就等經
理電話,你要記得接經理電話(偵6066卷①第128頁)⑸告訴人J○○存摺及明細:金主莊忠信於108年9月25日匯款20
萬元、108年9月26日匯款30萬元予告訴人J○○後提領之事實(偵6066卷①第131-133頁)。
⑹寄存託管憑證:告訴人J○○取得之骨灰罐提貨券(偵6066卷①第135頁上方)。
⑺收據:聚億開發有限公司所開立108年10月7日金額386,000元(偵6066卷①第135頁下方)。
⑻借款契約書、本票、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所有權狀、建
物所有權狀、印鑑證明:告訴人J○○依被告C○○指示,將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借款(偵6066卷①第137-175頁)。
⑼108年業績統計表、客戶提貨數量:記載108年10月1日,J○○,386,000,W,瑋(偵6066卷①第177-183頁)。
⑽告訴人J○○手寫筆記:告訴人J○○手寫簡略記載被騙過程(偵6066卷①第199-217頁)。
17.告訴人甲○○遭騙部分⑴證人即告訴人甲○○之證述:
①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108年6月聚億公司業務陳志雄一
開始打我的手機與我聯絡,陳志雄跟我說要收購我手中的塔位,我當時給他3個塔位、3個骨灰罐及內膽,隨後我們有約見面,見面後我有提供塔位權狀、骨灰罐的提貨券正本給他拍照,陳志雄說要回去核對資料,看這些東西可以賣多少錢。後來,第2次我們再見面時,陳志雄有給我報價,他跟我報價,當時我急用錢有他幫我把價格報高一點,他說聚億公司可以收購作節稅用,這樣價格可以報高一點,第2次我們碰面陳志雄是和1位楊經理一起來的。他跟我報價800多萬元,原本我是跟他們講,成交後的稅金由我自己負擔,應該是楊經理說,稅金這部分要配合公司作業,要報12%,這12%的稅金要先付,我有問為何不能成交後再付,但他們說公司那邊的帳會不符。108年7月2日當天,我直接帶80萬元的現金,陳志雄是自己1個人來的,我把80萬元的現金交給陳志雄,並簽了3份文件,1份是買賣受訂單、1份是代刻印章同意書、1份是委託同意書,陳志雄說這是證明我有繳80萬元給他們,聚億公司有收到。
交付80萬元之後,陳志雄沒有給我任何資料,我們有簽總價800多萬元的買賣合約書,但對方合約沒有給我,陳志雄說資料要等公司打好再給我,我後面有強烈要求陳志雄提供,陳志雄才給我報價單。總共稅金是1,044,000萬元,我只拿出80萬元,不足部分楊經理說會幫忙代墊。後來陳志雄有拿6張骨灰罐的提貨單給我,代表稅金已經幫我作好了。陳志雄說800多萬交易時,要我把提貨單帶去,他會給我完稅證明。80萬元收據(偵6066卷③第153頁上方)是陳志雄給我的,上面記載貨款的部分我有注意到,陳志雄說這幾張代表全部稅金1,044,000元都結完了,為何上面只記載80萬元,他說因為我只有給他80萬元。交付80萬元之後,陳志雄說因為政府最近查殯葬業查得比較緊,我的金額較低,為了好通過,所以要把稅金拉高,要拉到27%,多出來的錢要我再補,我跟陳志雄說我的狀況,後面就去借錢,我有再補40萬元給陳志雄,40萬元是分2次給的,108年8月5日給35萬元、隔日再給5萬元。當時沒有講說拉高的稅金之後會退還給我,據陳志雄說,楊經理那邊代出13萬元,其他的差額他會處理。後來,有1位林經理以自己的電話打電話給我,林經理說陳志雄的媽媽打電話到公司說,為何陳志雄在公司上班還要跟家裡拿錢,問我是不是跟陳志雄有借款,我說沒有,因為那時候是陳志雄自己說要處理的,我沒有跟他借,後面,林經理要我把27%沒有補足的部分全部補給公司,我有再去借,但只借到28萬元,我也有把28萬元交給林先生,林先生說,需待28萬元補足後,交易才能繼續進行。陳志雄有說公司可以借我錢,並請我提供資料給他們看,我有提供我其他的塔位及骨灰罐的資料給他們看,陳志雄說要拿給股東看,後來是說價格不穩定,所以不願借款。我總共交付80萬元、40萬元、28萬元,共計148萬元給對方。108年10月23日林先生打電話給我,就是拿28萬元的提貨券給我。我自己就有塔位及骨灰罐,沒有要再向聚億公司買塔位及骨灰罐的意思等語(偵6066卷③第183-187頁)。
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除與偵查中之證述相同外,另補充
略以:我沒有使用過那個提貨券,我知道提貨券可以換骨灰罐,因為我對這行不了解,所以業務員說骨灰罐可以抵稅我就相信。我沒有意願向陳志雄、楊經理、林經理購買他們公司的骨灰罐,那時候是我手上的殯葬商品想要盡快脫手,後來他們給我提貨券時,我有說我是要賣掉手上的靈骨塔,為何要給我提貨券,他們說到時候買賣時,要我把提貨券拿出來用來節稅用的。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要買他們任何的殯葬商品,因為我自己本身就有,我有跟他們講過是我手上的殯葬商品急著要脫手等語(本院卷四第76-78頁)。
⑵通訊監察譯文:(楊經理即被告盧啓傑,林先生即被告C○○
)甲○○:我想請教一下,我們這個稅金的部份呀,如果降個
1、2趴的話,可不可能過呀?X○○:有難度喔甲○○:一定要到27%就對了?X○○:他當初會這樣建議我們應該就是速度,因為我們現
在要過主要就是求速度快嘛,所以說這個27趴就是比較保險的一個數字(偵6066卷③第140頁)。
(略)X○○:因為我案子有押期限,他有押期限給我,所以說我
們做法是這樣,你聽一下,等一下我會叫志雄去跟你收這個35,然後我讓他先進公司,讓會計師知道說我們這個27%的案件有確定要做,因為我是有跟他說,客戶可以接單,但資金不知道什麼時候到位,他就不知道什麼時候可以動作,那我們先進,加上志雄那邊款項,我會跟會計師說客戶那邊還差3萬,叫他能先跑程序先幫我們跑,我們先節省點時問,你明天再回復我看這3萬0不0K,如果不0K我再來想辦法,因為我這邊也有點緊(偵6066卷③第141頁)。
(略)C○○:我核對完你的資料,你的買賣金額都沒有問題,但
是我有看到一個問題,你們金流的問題,你們做了12趴的稅務,總共做了1,044,000元,第二次做了1,305,000元。
甲○○:對C○○:這邊有一筆64萬的金流好像不太對哦。
甲○○:怎說C○○:我就直接跟你說,我就不拐彎抹角了,我今天查證
完成之後,下午公司有接到陳志雄的媽媽打電話來公司說他兒子是不是在公司有花到錢,公司第一個反應是說沒有(偵6066卷③第143頁)。
(略)C○○:嘿刁大哥,你那邊有進展嗎甲○○:我才剛把那五萬塊拿去還人家,然後現在在辦借貸C○○:跟之前那個是不是甲○○:對阿C○○:那它可以辦多少甲○○:應該勉強夠吧,那我請問一下,我之前那邊沒有問
題了吧C○○:對阿,之前有問題原因點是因為說可能幫您出這個
款項那變成這個款項要抽出來甲○○:那現在就是我進去就0K了嘛C○○:對甲○○:那還需要等到兩個禮拜哦C○○:要,基本作業流程一定得走,只是說我能幫你趕,
能趕多快不曉得甲○○:那到時候盡量幫我趕,我看這兩天可不可以拿
到C○○:好(偵6066卷③第147頁)。
⑶告訴人甲○○手機翻拍照片:林先生(即被告C○○)、楊經理(即被告盧啓傑)之聯絡資料(偵6066卷③第141頁)。
⑷買賣投資受訂單、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收據:
①買賣投資受訂單上僅記載告訴人甲○○基本資料及金額80萬
元、收款日期108年7月2日,並有告訴人甲○○簽名及聚億公司用印,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及金額(偵6066卷③第159-163頁)。
②買賣投資受訂單上僅記載告訴人甲○○基本資料、應收金額4
0萬元、實收金額40萬元、訂金35萬元及收款日期108年8月5日、尾款5萬元及收款日期108年8月6日,並有告訴人甲○○簽名及聚億公司用印,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及金額(偵6066卷③第167-171頁)。
③買賣投資受訂單上僅記載告訴人甲○○基本資料及金額28萬
元、收款日期108年10月9日,並有告訴人甲○○簽名及聚億公司用印,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及金額(偵6066卷③第175-179頁)。
④收據為聚億開發有限公司所開立108年7月9日金額80萬元、
108年8月12日金額40萬元、108年10月16日金額28萬元(偵6066卷③第153、155、157頁上方)。
⑸寄存託管憑證、憑證領取切結書:告訴人甲○○取得之骨灰
罐提貨券(偵6066卷③第153、155、157頁下方、第165、173頁)。
18.告訴人U○○遭騙部分⑴證人即告訴人U○○之證述①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一開始是鈦和公司的曾柏叡打我
手機聯絡我,說要跟我買我的塔位和一些殯葬產品,聯絡過2次後,曾柏叡就跟我說,如果我願意出售,就先拿產品給他看,我有給他看,後來有另外自稱「林總」的人來跟我說,說他們是長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的子公司,鈦和公司就到這裡,之後都是用長虹及聚億公司的名義與我聯絡。我把資料給曾柏叡看過之後,是林總跟我報價的,曾柏叡算是業務,他回公司後是向林總報備,後來是曾柏叡帶林總來跟我碰面,林總是跟我報價1,500萬元要收購我的塔位,林總說,原先1,500萬元以我個人名義申報要40%的稅,如果跟他們公司聯合申報可以減20%的稅,我說我沒有錢,林總就問我有無不動產或是股票,我聽林總講話覺得可以相信,考慮後我就說我家房子有一半是我的,林總就回去跟他們公司股東報備,看能否借錢給我,林總說公司股東願意借250萬元給我,但是要加10%的服務費,並預扣3個月的利息及代書費用,這樣實質可以拿到204萬元的現金,林總說他以個人名義跟公司擔保,可以借到96萬元,這樣加一加,總共就有300萬元可以繳20%的稅。後來林總給我1個代書事務所的資料,林總及曾柏叡開車帶我去那家代書事務所,到了之後,林總及曾柏叡說有事要辦,叫我辦好後再與他們聯絡,當場金主郭正喜有帶50萬元的現金,有拍照,辦完手續之後,實際給我29萬元左右,陳坤徽先生帶我下樓跟我說把25萬元交給另外1位先生,我不認識另外1位先生,那個不知名的先生叫我簽一些4%及6%服務費的資料,這樣剛好是25萬元。200萬是郭正喜匯至我的帳戶,4萬元是隔天曾柏叡跟我見面我把4萬元交給他,200萬元則是以匯款方式匯至聚億公司的帳戶裡。
過了幾天,曾柏叡把骨灰罐的寄存憑證拿給我,他說這幾張資料先放在我這邊,等交易完成之後再還給公司,他請我代為保管,有點像抵押品的意思,因為我把錢給他們公司了。後來交易沒有完成,當初林總是說整個流程要1個月,等到8月中旬,林總說案子有問題,他幫我轉到另外1個案子,有關高雄無主墓之類的,稅金跟前面的案子是一樣的,並介紹另外1個張經理給我認識,之後就開始拖時間。林總有說無主墓要幫忙遷葬,認領1個無主墓要13萬元,我說我根本就沒有錢了,林總就說認領了,這個交易案就沒有問題了。我記得有跟長虹簽1份買賣合約,但詳細內容我不太記得。我當時有跟林總要1份合約,因為合約是林總拿給我簽的,但林總說要保密,不能給我,還說如果違約要賠150萬元。曾柏叡拿寄託憑證給我時,要我簽,說是當作有收到的證明。我沒有要跟他們買骨灰罐,我想要賣我手上的殯葬產品,他們說要繳稅金,讓我拿房子去設定抵押,然後就把骨灰罐塞給我,之後就找不到人等語(偵6066卷③第265-271頁)。
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除與偵查中之證述相同外,另補充
略以:我用房子貸了250萬元,後來匯款200萬元到聚億公司,當場代書辦完之後,還有4萬幾百元,我還有拿4萬元給曾柏叡,之後曾柏叡有拿幾百元給我,說那是我的。他們說有第三方要跟我買靈骨塔,要幫我節稅,但他們說先要繳稅,所以我拿房子去貸款繳稅金。當時我花500多萬元購買殯葬商品,就是牌位、骨灰罐,買的目的是要投資。我是要將我手上的殯葬商品賣給曾柏叡、C○○他們,沒有想過要買他們公司的靈骨塔,他們的對話也從未提過他們要賣他們的東西給我,從頭到尾都是他們要收購我手上的殯葬商品。買賣契約上面他們要我簽名的時候,出售人與買受人那兩欄是空白的,因為只有一份,他們說公司要保密,公司要帶回去,沒有留給我等語(本院卷四第52、54-55、61頁)。
⑵告訴人U○○手機翻拍照片:林經理(即被告C○○)、曾柏叡之聯絡資料(偵6066卷③第219-225頁)。
⑶買賣投資受訂單、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收據、匯款委託書:
①買賣投資受訂單上僅記載告訴人U○○基本資料,並有告訴人
U○○簽名及聚億公司用印,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及金額(偵6066卷③第205-209頁)。
②收據為聚億開發有限公司所開立108年7月23日金額204萬元(偵6066卷③第227頁左方)。
③匯款委託書:日期108年7月17日,收款人聚億開發有限公
司,金額200萬元,匯款人U○○(偵6066卷③第227頁右方)。
⑷寄存託管憑證、憑證領取切結書:告訴人U○○取得之骨灰罐
提貨券(偵6066卷③第211、229頁)⑸業績分配表:記載108年7月17日,組數204萬,開發,業務C○○0.5,曾柏叡0.5(偵6066卷③第203頁)。
⑹借款契約書、本票、領款確認書、切結承諾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規費徵收聯單、服務收費明細:告訴人U○○依被告C○○及曾柏叡指示,將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借款(偵6066卷③第231-257頁)。
19.告訴人O○○遭騙部分⑴證人即告訴人O○○之證述①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108年7月份,跟我見面的業務員
是潘富湧,107年潘富湧就有以另外1家公司的名義與我接觸過,當時他叫潘耀富,他當時就知道我手上有一些塔位,也來跟我見過面,當時他一直要幫我賣,因為我有別人幫我處理,我就沒有給他處理。108年7月間,潘富湧又打電話給我,約我見面,碰面後他說他改到聚億公司上班,我跟他要名片,他說印好再給我,他說他現在在一家建設公司的林總那邊上班,我一聽,想起107年也有個林總打電話跟我約見面,我就問是不是叫長虹建設,潘富湧沒有回答我,但我看他的臉應該就是同1家公司,後來潘富湧約林總跟我見面,我就認出是同1個林總,他們2個在107年時我都有見過,我問潘富湧為何到聚億,他說107年年底尾牙認識林總,因緣際會他就跳槽過去林總那邊。林總問我如果手上有什麼產品都可以列給潘富湧,後來他們2人就離開了。中間我再跟潘富湧見面,我有列產品資料給他,他說長虹建設要收購、捐贈節稅用的,林總在第1次與我碰面時有說他們每3個月要報1次稅,所以會收購一些產品來節稅,第2次我與林總在松江路、長春路口的摩斯見面,林總與潘富湧都有來,林總開價9,000多萬,說可以用「一時貿易稅」,這樣只要繳6%的稅,比綜所稅低很多,並說要一起到國稅局申請審核,算一算所得稅要幾百萬,我說我沒有那麼多錢,林總說沒有關係,他可以動用公司預備金,也會想辦法幫我籌錢,林總離開後,我問潘富湧說稅金太高,潘富湧說林總會幫忙,他也會幫我。之後再與潘富湧見面,潘富湧說他的阿姨有房子,可以讓公司抵押借到300萬元,潘富湧也有跟他媽借35萬元,林總的車子去抵押80萬元,潘富湧說還有跟同事借4萬元,好像差額還有46萬元要我處理,所以我在108年7月26日給潘富湧20萬元,潘富湧有拿買賣受訂單給我簽收,我說是要跟我收購,我又沒有訂貨,為何拿這個給我簽,潘富湧說沒有關係,他們都是用這種單子簽收,隔天就拿2張提貨單給我,還有1張白單讓我簽名,我問潘富湧說我沒有買罐子為何要給我提貨單,潘富湧說以後我的殯葬品要給他們時,一併把提貨單給他們就可以了。潘富湧還說錢都籌好,國稅局大約2週完稅證明就會下來,時間大約是9月底,我就盡力去籌26萬元,108年8月20日我就跟潘富湧約在民生東路與林森北路的超商碰面,我交錢給潘富湧。8月21日潘富湧又拿了提貨單、白單、紅單給我簽。到了9月底,完稅證明應該要下來了,我問潘富湧,潘富湧說要問林總,我跟林總的對話都是潘富湧用LINE打通後再交給林總講,我問林總完稅證明下來了嗎,林總說不知道何原因,還沒有看到,他說會請會計去了解,隔幾天,我跟林總通話,林總說我之前別家有幫我報稅,也是買骨灰罐節稅的事,說我報了之後沒有繳就撤回交易,並說國稅局有注意我是不是在洗錢,並要我再加4%的稅金,就可以開完稅證明,4%算一算就是100萬左右,我說我之前就沒有錢了,現在也沒有錢,林總說要跟公司申請動用預備金,後來林總跟我說,公司給他的權利是動用預備金300萬元,他說差100萬元他會去努力,也請我一起努力籌。這中間我有跟林總講,干脆把交易的項目減少,總金額變少就不用籌4%的稅,林總說方向不是在這裡,而是把錢籌好,沒有辦法減少項目。後來有段時間沒有聯絡,因為我沒有錢,他也沒有再催我,108年10月底我有再問潘富湧,他說要問林總,林總與我通話時我問錢籌的怎樣,他說快了,還差一半左右,因為我有點懷疑,就故意說房子銀行貸款金額很低,還有480萬元的貸款,所以還可以再貸一點,而且有都更的價值,看是不是還可以再設定給他們長虹公司,國稅局差的100萬元不就解決了,林總就請我房貸的資料及餘額給他看,我都有LINE給潘富湧,潘富湧再傳給林總,之後,我覺得不妥,因為有我的個資,所以我再把資訊收回,後來,也一直沒有消息,我就再問潘富湧,我打去公司留話,請潘富湧回電,潘富湧回我說因為他的手機訊息不好,收不到LINE,還說他換了手機號碼,到了快10月底,我再追問潘富湧有關我房子設定給長虹的事,警方搜索當天早上,潘富湧LINE接通後再交給林總聽,林總說最近在忙,忘記聯絡,後來林總說不行,公司已經幫忙那麼多了,不能再做這個設定,而且也動用300萬幫忙了,還說100萬元他還在籌,還剩一半。我說案子要完成要等到12月底,他說不用那麼久。過程中,我問潘富湧,如果案子沒有完成,46萬元能否拿回來,他說可以,我問林總說案子不能完成能否撤回,他說不行,並說會把東西放在平台讓有興趣的仲介來買,如果有交易成,再把他們代墊的資金還他們,我說交易沒有完成,又不用繳稅,為何要還錢給他們,而且如果交易完成,是他們應該要給我錢,應該可以從中扣,為何要先繳等語(偵6066卷②第39-43頁)。
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除與偵查中之證述相同外,另補充
略以:潘耀富就是自稱業務員,另外一個是自稱職稱為長虹建設開發部經理林經理,不是自稱叫C○○。我沒有要跟他們買骨灰罐,從頭到尾都沒有。潘耀富他們從頭到尾只有講節稅,他幫我估價大約有1億,他說如果沒有用那個的話,上千萬就是40至45%的所得稅,然後他說可以用一時貿易稅比較節省。買賣受訂單是我簽名的沒錯,是潘耀富叫我簽,我說我沒有要買罐子為何要簽這個,他說阿姨沒關係,妳到時候要送那些東西出去節稅的時候,就把這單子一起帶過去就好,我沒有看內容,因為當時他只叫我簽名我都沒有看,我說我沒有要買骨灰罐,他說妳簽名,那個都沒有關係,到時候要去節稅的時候,妳把所有的東西,連同這個單子一起拿過去就好了,因為他也沒有給我看裡面的內容,就只叫我簽名而已。那時候我也很單純,也沒有想到其他,我那時候也是相信他說的話,看他那時候講話很老實、親切,然後又說他的家庭經濟之類,我們也是年經人只要肯做,給他們一個機會,我也沒想到他們是詐騙集團。108年8月22日潘耀富跟C○○有打電話給我,內容就是109年5月29日勘驗筆錄第12-14頁那些話。當時我跟C○○要接洽,都是潘耀富打給我,然後再轉給C○○等語(本院卷四第40-44、50頁)。
⑵通訊監察譯文:
聚億櫃台人員:聚億開發(B○○)O○○:潘富湧(音同)在不在聚億櫃台人員:他不在耶,我是櫃台人員,我幫你留言好
嗎O○○:林總在嗎聚億櫃台人員:他們好像都在開會,大姊你叫什麼名字O○○:O○○聚億櫃台人員:好的,我請他回電話給妳O○○:好,如果有看到林總,就請他回電話給楊阿姨一下聚億櫃台人員:好(偵6066卷②第23頁)⑶108年業績統計表:記載108年7月26日,O○○,20萬,W,富
;108年8月20日,O○○,26萬,W,富(偵6066卷②第21頁)。
⑷潘富湧名片:潘富湧(即潘耀富)以聚億公司之業務身分聯絡告訴人O○○(偵6066卷②第27頁)。
⑸買賣投資受訂單2張、骨灰罐提貨單及寄存託管憑證:
①買賣投資受訂單2張均僅記載告訴人O○○基本資料、金額20
萬、收款日期108年7月26日;金額26萬、收款日期108年8月21日,並有告訴人O○○簽名及聚億公司用印,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及金額(偵6066卷②第29-31頁)。
②骨灰罐提貨單及寄存託管憑證:告訴人O○○取得之骨灰罐提貨券(偵6066卷②第33-35頁)。
⑹告訴人O○○手機翻拍照片4張:告訴人O○○傳訊息予潘富湧(
即潘耀富),內容為「怎麼沒回我林總的回覆呢?希望周一早上告訴我股東會開的結果如何?到月底還是沒有結果,我想請認識的會計師去國稅局幫我撤銷你們申請的一時貿易所得稅。國稅局也還沒審核通過,也沒核發完稅證明,我們也未完成買賣交易,所以應該是可以撤銷的。我會請教會計師及國稅局的朋友之後再做決定。」(偵6066卷②第47頁)。
20.告訴人戌○○遭騙部分⑴證人之證述①證人即告訴人戌○○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108年5月間鈦
和公司第1次有位自稱「周齊勛」的人與我聯絡,他是打手機給我的,他問我手上有沒有殯葬用品要處理,我說我正在處理,他要我不要被騙了,10個有9個騙,1個在受訓,我信以為真就取消之前的委託,後來我就跟「周齊勛」碰面,也把手上的產品資料給他看一下,他看我有這麼多東西,他說會回去跟公司報價,他說他們公司要買。隔了幾天,6月6日他帶了1位「吳經理」一起來找我,「吳經理」有跟我說明公司要買我的產品,條件是由我具名參與新北市政府金山區無主公墓遷建案,我問為何不用公司的名義,而要用我的名字,他說不可以法人的名義,要用個人的名義,「吳經理」估價我的產品要以580萬元收購,成交日是6月底。無主墓的案子就是要遷葬的案子,要用我的名義跟政府申請,並說政府每個無主墓補助156,000元,「吳經理」說他查了之後,發現有12個無主墓,總補助款1,872,000元,但需要出遷葬的處理費,逭個錢要我先墊,1個無主墓是13萬元,12個是156萬元,我說我沒有錢,我當初就說過不買任何東西,「吳經理」說沒有關係,公司會處理,由公司支出156萬元,但要我提供財產證明,例如不動產、銀行存款等等,我說我沒有錢,但我是退伍軍人有18%,能否以這個作證明,「吳經理」說要回去股東開會討論,隔了1、2天,「周齊勛」、「吳經理」又來了,說公司無法接受18%作擔保,我說只剩不動產,房子是登記我太太名下,我太太表示,那就給他權狀影本作為財力證明,「吳經理」說好用房子作假設定,我太太有打電話去地政問何謂「假設定」,地政說沒有「假設定」,我就問「吳經理」,「吳經理」說拿權狀影本無法取信公司股東,要我拿房子設定抵押,我問抵押給誰,他說設定給公司股東,因為股東願意借錢。「吳經理」表示,要我幫忙處理無主墓遷葬案,他們就願以580萬元收購我的產品。後來108年6月11日上午10時30分許,「吳經理」找了1個駕駛「游先生」在我家門口等我,載我和我太太去桃園地政事務所2樓跟代書碰面,碰面後代書拿我太太的證件去辦設定,在那邊「吳經理」、「周齊勛」沒有出面,只有「游先生」去,設定後,「游先生」有送我們回家。隔了幾天,「游先生」再載我和我太太到臺北龍安街某處,裡面有「游先生」、2位金主、「武先生」,我以為金主就是公司的股東,2位金主1男、1女各拿100萬元的現金給我太太點收,他們還有拍照,我太太拿了200萬元後就離開,「游先生」載我和我太太要回桃園,到了交流道附近,在1家西雅圖咖啡廳,「周齊勛」在店門口等我們,並請我們上去2樓,我把156萬元交給「周齊勛」,「吳經理」當時不在,當時我有要求要拍照片,「周齊勛」沒有拒絕,我就把照片拍下來。回家後,我想了不對,因為當初我簽的無主墓遷葬契約是用長虹建設的名義簽約,我想長虹建設是上市櫃公司,我才信以為真。當天,交完錢回家後,我想起來跟長虹建設簽的契約上寫的交割日期是6月底,我要求日期要寫清楚,他寫6月31日,我說6月沒有31日,他說要回去改再拿給我,這個時候我該履約的都做的,但我手上沒有任何契約,我想到就催「吳經理」趕快把契約給我,他就一直推拖,我一直催,結果「吳經理」就換成「張經理」,「張經理」說公司人事異動,換他處理,我再聯絡「吳經理」,就聯絡不上。我跟「張經理」第1次見面是6月25日在我家附近的萊爾富,因為當時我覺得我被騙了,也報案了,所以我不願在自己家裡,「張經理」、「周齊勛」有一起過來,我問對方契約何時給我、公司接頭的人都是用假名、公司行號也是假的、兩位經理及「周齊勛」都是假名、股東都是民間股東,希望他們答覆我,他們答不出來,我就說要循法律途逕處理,我說我都有錄音,他們2人掉頭就走,不再與我聯繫。6月18日「周齊勛」給我156萬元收據,當時他自己來我家,並交給我12張提貨券。我太太有問說,我們沒有買東西給我們這個做什麼等語(偵6066卷⑦第287-290頁)。
②證人即戌○○配偶孫秀琪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收錢的部
分,是在地政時收到200萬元金主的現金時,就被金主預扣3個月的利息,還有駕駛「游先生」12萬元及代書12,000元,加上給的156萬元及吳經理的9萬元,只剩68,000元在身上。他們從6月6日到我家談的時候,我都有錄音下來,但在外面談的部分我沒有參與,無法錄音。我一直都反對,因為塔位的事我們被騙好幾次了,每次被騙塔位就越來越多,當初設定抵押我就非常反對,我說印地契影本給對方就好了,反正只是要財力證明,而且,也不要借200萬元,需要多少對方左手給我我右手就交給他,所以我其實很反對去抵押。「周齊勛」拿156萬元來的時候,我還特別問他,這不會變成買骨灰罐的錢吧,因為以前就是這樣被騙,「周齊勛」還特別強調不會,並說這個先放我們這邊,以後交易完成再還給公司等語(偵6066卷⑦第291頁)。
⑵周齊勛名片:周齊勛(即被告庚○○)以鈦和公司之業務身分聯絡告訴人戌○○(偵6066卷⑦第201頁)。
⑶收據:聚億開發有限公司所開立金額156萬元(偵6066卷⑦第203頁)。
⑷業績分配表:記載6月13日,組數156W,開發,業務辰(即
被告庚○○)0.5,彬(即被告申○○)0.5(偵6066卷⑦第245頁)。
⑸切結承諾書、切結書、借款契約書、領款確認書、本票、
房地產登記費用明細:告訴人戌○○依被告庚○○、申○○指示,將其配偶孫秀琪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借款(偵6066卷⑦第215-239頁)。
⑹憑證領取切結書:告訴人戌○○取得之骨灰罐提貨券(偵6066卷⑦第257頁)。
⑺買賣投資受訂單、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商
品銷售買賣契約書:買賣投資受訂單上僅記載告訴人戌○○基本資料及金額156萬元、收款日期108年6月13日,並有告訴人戌○○簽名,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及金額;商品銷售買賣契約書上有告訴人戌○○之簽名及基本資料,未記載商品銷售買賣之項目及金額(偵6066卷⑦第247-255頁)。
21.告訴人丁○○遭騙部分⑴證人即告訴人丁○○之證述①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108年8月中旬,有位自稱聚億開
發有限公司的人打電話問我有無塔位要賣,他就說要約時間拜訪我,108年8月19日上午11時左右,「陳志雄」、「黃哲浩」和我約在宜蘭縣○○路0段000號碰面,對方有抄錄我塔位的資料回去,陳志雄當時沒有給我名片,但有給我LINE,我問他們多大,他說81年次,黃哲浩說是84年次,以上是我們第1次碰面。108年8月23日,陳志雄、黃哲浩和我一樣在上開同1地點碰面,當初我們碰面之後都有做筆記,也有錄音,陳志雄說他會向董事長報告,有無其他計畫收購的案件,並於108年8月30日之前會給我消息,陳志雄說如果做重劃區的案件,價錢很低,所以要我等企業收購的案子,而我要繳的綜所稅約是20%左右,陳志雄並交代,如果有公司打來,要我說我是陳志雄的遠親,因為企劃案的價金比較高。再來108年8月29日下午1時許,陳志雄、黃哲浩帶了1位買方公司自稱「張先生」至上開同1地點和我碰面,由張先生查看我帶來的塔位資料,張先生看完後說,因為陳志雄之前有給他看過,他就說要以8,300萬買下我名下所有的東西,我當時手上有13個家族塔位,陳志雄教我說,依他估價,應該在9,000萬元以上,所以要我跟張先生開口9,000萬元,張先生則說,他來之前已經跟股東講好是8,300萬元,所以得回去跟公司報告才能決定,張先生還說公司買下這些塔位是要節稅的,不是要轉賣的,等他公司決定好了會再通知聚億開發的陳志雄,再由陳志雄轉達我要不要買。至108年9月5日中午12時許,聚億開發的陳志雄帶買方張先生和我一樣在上開地點談賣塔位的事,張先生說因節稅做帳關係,我必須成為買方某公司的協力廠商或是臨時股東,張先生舉例說,會有兩本合約,1份是真實成交價9,000萬元的合約,1份是報稅用的合約,價額為1.2億元的合約,我問對方差額的稅金怎麼處理,對方說超過成交價9,000萬元的金額稅金他們會處理,我問張先生是否需要再花錢做節稅的稅務,張先生說要等會計師計算後才知道,我要求張先生說如果要我再花錢,可否等買方公司先出,等我拿到價金,再做清償,張先生說可以考慮,等會計師做帳後再談。我再問張先生買方公司塔位的用途,張先生說是公司要節稅用,並說交易應於108年9月底完成,這次碰面我有再向陳志雄拿名片,名片我有交警方影印。我向陳志雄說,請他給我清單,到底要我賣什麼,我才知道要給對方什麼。108年9月16日大約中午的時候,陳志雄和張先生再至上開同1地點和我碰面,談買賣塔位、物料的事情,陳志雄這次有拿出1份買賣契約書,有效期限是108年9月16日至108年10月16日止,陳志雄拿給我簽名,甲方是聚億開發有限公司,乙方是我,買賣總價是9,000萬元,違約金是9,000萬元的30%,甲方、乙方違約金均相同,但合約陳志雄沒有給我1份,我跟他要他說要拿回蓋章並公證什麼的,我有在合約上面簽名,內容我也有看過,陳志雄有給我總價金9,000萬元的產品估價單,估價單我也有給警方,陳志雄還要我準備身分證影本2份、印鑑證明不限用途2份、銀行存摺影本3本,和我個人的印鑑章,我當天就把永豐銀行及國泰銀行還有台新銀行的存摺影本交給陳志雄。依張先生的說法,總價金9,000萬元,以最低稅金6%來算,稅金是540萬元,如果由買方公司先墊,等我拿到錢之後,再提出540萬元還給買方公司,但張先生要我提出股票、房地產做為擔保,我就說我只有1間房子,還有房貸,及一些黃金,張先生說一般都是用土地做擔保,張先生要回報公司,另外,我提出交易日要拿現金2,000萬元,張先生則說,錢給了之後他們還會護送我回家,我拿出身分證正本供張先生拍照,接著陳志雄說要趕回公司送今天簽的產品買賣合約給公司蓋章並送公證人簽證,他們就準備回去了,當天我有看到張先生開豐田8779-HA的自小客車往羅東方向駛離。108年9月25日下午1時30分左右,陳志雄和張先生2人在上開同1地點和我談賣塔位的細節,張先生要我先繳540萬元的稅,若要由他們公司代墊,我要提出等值的現金或保單貸款或土地或黃金,依張先生說,我至少要提出100萬元,這次他們是來看我提出的資產能貸多少錢,並要我當他們的面打電話,我有打給國泰人壽問保單可以貸多少,國泰人壽人員說可以再貸177,000元,至於我兒子和我太太的保單當天因為不是本人,所以沒有問到,另外,張先生說要我看看房子能否二貸50萬元,因為我的房子之前已經貸款360萬元,所以張先生建議我向民間做二胎貸款,我還有1.9兩的黃金約10萬元左右,算一算大概可以籌到25萬元左右,後來,張先生說這些貸款相關利息支出,他會向公司申請補給我,談完他們離開後,張先生在108年9月27日打電話給我說,他跟股東討論後,要我付220萬元的現金,其餘320萬元由他們公司先貸,並教我用信用卡刷卡換現金,108年10月1日,我自己委託羅東春天不動產經濟社幫我用房子貸款150萬元,扣掉利息是2分、手續費等,實際拿到1,325,000元,在這之前,他們還建議我打電話給信用卡公司提高額度,但銀行不同意,他們還說刷卡換現金只有12%的手續費,但我上網查只需要7%,108年10月2日我至臺北找1位王先生刷卡換現金,我扣掉手續費換得520,800元,108年10月3日下午2時15分,張先生打手機給我說,陳志雄事情快辦完了,等他辦好,會請陳志雄載他來宜蘭找我拿錢,我原本跟他約在玉山銀行要直接領錢給他,但張先生說怕時間來不及要我先領出來,108年10月3日下午2時54分,張先生說他和陳志雄於同日下午3時40分左右會到宜蘭,當天他們和我就在上開同1超商碰面,我就把手續費的明細資料、房貸的二胎明細表及我去臺北刷卡換現金的相關資料影本給他們,因為他們之前承諾要補我這些錢,另外,陳志雄要我簽代刻印章同意書1張、委賣買賣同意書1張、買賣受訂單(金額180萬元)1張,買賣受訂單上是沒有寫品項的,我簽完後,我交付現金180萬元給陳志雄點收,點收後我們有到外面抽煙,陳志雄要我提出身分證影本,我沒有帶,陳志雄就拿正本在店內印,我原本應提出220萬元,但當天只給180萬元,因為之前我和陳志雄通話時,陳志雄說另外的40萬元他會幫我代墊,但這件事不能讓公司知道,最後,他們說要趕回去送件給會計部,他們就離開了。他們說要我付這些錢是要節稅用的,不是要跟他們買東西,如果要跟他們買東西,買賣受訂單上面應該要寫品項,當時他們有給我1份影本。108年10月3日下午5時58分左右,張先生有打給我說,陳志雄已經把錢送回公司,另外,我花的手續費214,200元,陳志雄要我在電話中核對一下,張先生公司會用另外的方式補給我。108年10月9日中午11時40分左右,陳志雄、張先生和我一樣在上開同1地點碰面,依張先生的說法,我出的錢是拿去買殯葬商品再捐贈出去,所以有回條要給我簽收,但要買殯葬商品的部分他們先前從來沒有談到過,當日,他們給我骨灰罐的提貨券,我當下就問對方之前都沒有說要買東西,但錢我都給了,我覺得自己被強迫簽,不簽怎麼辦。當天,陳志雄還給我180萬元的收據,收據上的日期108年10月7日,但我付款是108年10月3日,陳志雄還說骨灰罐提貨券很重要,到交易的時候他要收回給公司會計辦完稅證明。我有拜託他們2人希望能在108年10月22日或23日交易,108年10月23日下午3時許,在23日之前,張先生說國稅局稅金6%的部分要等12月底完稅證明才能下來,沒有的話要課20%的稅,他們公司無法接受,我也表示無法接受,張先生就說,有另外1個辦法,就是用30萬元去疏通國稅局的人,我問張先生,你要我出30萬元,但我就是沒有錢,能否請他們公司代墊,張先生說不可能,因為公司已經幫忙代墊320萬元了,我請他個人幫忙,他說他個人可以幫忙17萬元,不夠的部分他請我用保單去貸款15萬元,後來我真的用保單貸款,貸得13萬多元,到了108年10月23日下午3時許,我先到上開同1地點,陳志雄說他坐計程車來的,他說公司車送修,當天,他又拿代刻印章同意書、買賣受訂單(一樣沒有品項,金額13萬元)給我簽,之後陳志雄又說,他之前的手機是前女友的,已遭停用,他說會辦其他的新手機,現在是用朋友的手機,等新門號下來我再與我聯絡,這次,是我們最後1次見面。陳志雄說13萬元的買賣受訂單要當成收據,這次就沒有給我骨灰罐的提貨單了,因為這個是要去賄賂國稅局的人。我總共被騙193萬元等語(偵6066卷①第73-83頁)。
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除與偵查中之證述相同外,另補充
略以:我總共拿到14張提貨單。刷卡換現金的部分是他們教我的,B○○跟我說先向信用卡公司提高額度,然後再去刷卡換現金,盧啓傑說要回去問問看,我還問這不是要利息,他說不用,我還想不通,一般來說刷卡買東西是如何換現金,我以前都沒有聽說過,這還是他們教我的,他們還說這是他們公司股東教的方法。我去派維爾公司刷卡換現金,這是我自己上網查的,但是是他們教我可以上網找,因為他們公司股東提供的手續費用是12%,我自己上網找派維爾公司手續費是扣7%。我沒有要跟他們買骨灰罐。
10月3日他們來拿錢時,B○○自己也有講,「因為你沒有買任何東西,所以我沒有收據給你,所以寫受訂單給你」,受訂單給我當臨時收據,證明我有拿錢給他們,但他們還特別強調說我們沒有買任何東西,後來他們說6%不能過,因為選舉的因素查得很嚴,要20%而且要到年底才能交易,但我一直刷卡,月底我就要繳費,他們說可以用30萬元來提供給稅務人員,讓他放行,我說我沒有錢等語(本院卷四第83-85頁)。
⑵通話譯文:通話中陳志雄即被告B○○告知告訴人丁○○約108
年9月25日中午以前見面,地點未知(偵6066卷①第9頁)。
⑶108年業績統計表:記載108年10月3日,丁○○,180萬,傑,任(偵6066卷①第19頁)。
⑷黃哲浩、陳志雄名片:黃哲浩、陳志雄(即被告B○○)以聚
億公司之業務身分聯絡告訴人丁○○(偵6066卷①第25頁)。
⑸收據、買賣投資受訂單、骨灰罐提貨單、寄存託管憑證:
①收據為聚億開發有限公司所開立108年10月7日金額180萬元(偵6066卷①第27頁)。
②買賣受訂單上僅記載告訴人丁○○基本資料及金額180萬元、
收款日期108年10月3日,金額13萬、收款日期108年10月23日,並有告訴人丁○○簽名及聚億公司用印,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及金額(偵6066卷①第29-31頁)。③骨灰罐提貨單、寄存託管憑證為告訴人丁○○取得之骨灰罐提貨券(偵6066卷①第33-35頁)。
⑹手寫筆記本:告訴人丁○○記錄與被告B○○接洽之過程(偵6066卷①第37-53、59-65頁)。
⑺送貨單:告訴人丁○○以刷卡換現金方式籌款(偵6066卷①第55-57頁)。
⑻二順位貸款:告訴人丁○○以其所有之不動產為二貸方式籌款(偵6066卷①第69頁)。
22.告訴人酉○○遭騙部分⑴證人即告訴人酉○○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我被一個叫「
阿富」的人騙錢。一開始是阿富跟我聯絡,之前不認識他,他打我的手機,他要我拿靈骨塔的塔位給他看,我就拿出去給他看,他看完後,說他們公司有在處理靈骨塔的這些東西,要幫我處理,我當時就想與其放在手上不如就拿出來賣貼補家用,我請阿富幫我賣塔位,阿富說要先繳稅,說500萬要扣10%的稅金,稅金要52萬元,我跟他要銀行的帳戶匯錢52萬元給他。之後,阿富說要等公司錢下來所以我就一直等,中間還跟阿富聯絡,阿富就跟我說他們有開發一個無主墓,他們是建設公司,陽宅、陰宅都做,說在高雄仁武那邊有一塊地,他說我要負擔59個無主墓,他說政府要這塊地,之後政府會給我們錢,我說之前的錢都還沒給我。他說我跟別人3、4個,負責無主墓,我負責59個,我當時都跟阿富在聯絡,後來無主墓出來之後就有一個什麼總經理跟我聯絡,總經理跟我說因為是很久以前的地,所以有一些地沒有人處理。總經理說高雄市政府公告一個最少用15萬來收,到我們這邊59個可以收8、900萬元,他說我這邊要給公司一個擔保品,由公司幫我收購,將來會給我8、900萬元。我沒錢,當時阿富就帶我去地下代書,代書就帶我去地政事務所,因為牽涉到無主墓的東西,所以我就一定要拿一個東西他們擔保,所以我就拿我的房子給他們擔保。阿富就帶我到一個地方,後來都給我現金,有一男一女在車上,有一個人在錄影,另一個男的把900萬還是1,000萬拿給我,扣掉200多萬,印象中還有700多萬元,阿富沒有進去,就有人把700多萬拿到外面給阿富等語(偵6066卷②第429-437頁)。
⑵108年業績統計表:(偵6066卷②第419-427頁)編號 日期 金額 業務 1 108年6月20日 52萬 富、傑 2 108年7月19日 7,546,000 富、傑 3 108年8月16日 439,000 富、傑
⑶收據、匯款申請書、聚億公司兆豐帳戶交易明細表:告訴
人酉○○於108年6月21日匯款52萬元予聚億公司,聚億公司開立108年7月1日金額52萬元收據(偵6066卷②第389-391、415-417頁)。
⑷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公證書、金錢消費借貸契約2份:告訴
人酉○○依潘耀富、被告盧啓傑指示,向其等安排之金主借款(偵6066卷②第393-413頁)。
23.告訴人K○○遭騙部分⑴證人即告訴人K○○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在108年4月間,
有1位叫「陳志龍」的人與我聯絡,問我手上是否有塔位要賣,我有將手上持有的塔位及殯葬商品給他看,他有拍幾張照片,說權狀有部分可以幫我賣,賣出去可以賺很多錢,有部分可以轉給別人賣,第1次他說3,000多萬元,後來又講說3,000多萬沒有問題,他有說要先繳200萬還是600多萬的稅金。後來,「陳志龍」帶我到行天宮那邊的地政事務所簽合約,要就房子貸款借錢。手機翻拍照片中和我合照的人就是「陳志龍」,「楊經理」跟「陳志龍」是一起的等語(偵6066卷③第393-394頁)。
⑵通訊監察譯文:(陳志龍即被告B○○)①通話時間:108年7月6日
B○○:乾媽,禮拜五的時候我有去問他們下來了沒,他們
說可能趕不及那麼快,然後後面我們也比較晚了,他說下班時間,我下禮拜一,一到公司就馬上幫乾媽問我們的東西下來了沒,他們是說應該下禮拜我們就可以核發下來了K○○:下個禮拜一還是禮拜幾?B○○:我下禮拜一進公司先幫乾媽看,如果有的話我就馬
上跟你聯絡,然後我們這邊就可以撥了,如果禮拜一還沒有的話,我就會再去那邊督促他們一下。
K○○:是在你們公司嗎,還是在別的公司?B○○:沒有,是要等金管會那邊,他們會給我捫完稅證明。
K○○:什麼會呀?B○○:完稅證明。
K○○:稅喔,稅的那方面喔?B○○:對呀!乾媽,你孩子不是在嗎?(略)K○○:我請問你,百億是做什麼用的呀?百億拉,那個14
張百億拉?B○○:喔,那個乾媽,那個要收好,那個是我們之後要捐贈出去的品項。
K○○:那個是單純的百億還是?B○○:是我們要捐贈的品項K○○:這這這,這樣喔?B○○:對對對,那個乾媽要收好。(偵6066卷③第331頁)②通話時間:108年7月9日
B○○:好啦,不然乾媽你忙完在打給我好了,我先跟乾媽
講一下,就是我們的證明,應該禮拜五會下來,因為我們,我這兩天都有去幫乾媽追蹤。
K○○:還沒有下來喔?B○○:對呀,動作很慢,我一直催他們了,他們是說這禮
拜五以前會下來,下來以後我會跟乾媽你馬上連絡,你在幫我注意一下你給我的那個帳戶。
K○○:嗯。
B○○:還有我有跟會計那邊說,要留一些,要留400給我們。
K○○:留一些什麼?B○○:要留400給我們呀,提現呀。
K○○:嗯。
B○○:到時候提現的部份我應該會親自送到乾媽家,這樣才比較安全拉。
K○○:嗯。(偵6066卷③第332頁)③通話時間:108年7月17日
B○○:因為我被抽查到了,案件被退件,現在還要在多個8
%,會額外多個240萬,我會請公司支付,所以乾媽您不用擔心K○○:嗯B○○:其實公司還很多件被退件K○○:我是擔心要繳錢的問題B○○:那個我們會處理,您不用擔心。(偵6066卷③第336
頁)④通話時間:108年7月19日
K○○:你在忙什麼,消息怎麼了B○○:就是要等公司阿,請公司補一下差額K○○:是喔B○○:現在差8%K○○:8%是多少錢B○○:240K○○:這麼多喔B○○:對阿,所以要跟公司申請預備金,因為這個原本是
要客戶端支付的K○○:要多久阿B○○:還要等一下,約一個禮拜K○○:是喔,那你就放少一點嗎B○○:乾媽你也不用擔心阿,下禮拜就會撥款到乾媽的戶
頭了K○○:那撥款你要小心喔B○○:乾媽你放心啦,你給我8個戶頭耶K○○:臺灣銀行裡面你就放少一點,不要超過他們的限制B○○:乾媽不用擔心啦(偵6066卷③第336頁)⑤通話時間:108年7月23日
B○○:乾媽早,預備金有申請下來了,因為我們之前是作1
2%的,還差8%,8%是240,但是預備金只有申請到100,還有差140的部分,你再給我一點時間,我在處理一下。
K○○:好的,天主保佑你。(偵6066卷③第336頁)⑥通話時間:108年9月20日K○○:我從林祥拿200多萬,我直接交給楊經理。
陳坤徽:了解,我去幫你了解看看,後來我們都沒聯絡,
你們狀況不是很清楚,我們單純介紹人,大部分你有資金需求,透過我們代辦公司,幫你找到林先生找到借貸工作,後續我們沒有了解太多。(偵6066卷③第340頁)⑶買賣投資受訂單、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商
品銷售買賣契約書:買賣投資受訂單上僅記載告訴人K○○基本資料、簽名及聚億公司用印,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及金額;商品銷售買賣契約書上有告訴人K○○之簽名及基本資料,未記載商品銷售買賣之項目及金額(偵6066卷③第343-347、351-353頁)。
⑷憑證領取切結書:告訴人K○○取得之骨灰罐提貨券(偵6066
卷③第349頁)⑸業績分配表:記載組數1,817,000,開,業務盧(即被告盧啓傑),陳(即被告B○○)(偵6066卷③第341頁)。
⑹陳志龍名片:陳志龍(即被告B○○)以鈦和公司之業務身分聯絡告訴人K○○(偵6066卷③第365頁)。
⑺公證書、金錢消費借貸、本票、土地及建物謄本、他項權
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申請書:告訴人K○○依被告B○○、盧啓傑指示,將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借款220萬元(偵6066卷③第370-384頁)。
⑻告訴人K○○手機翻拍照片:告訴人K○○與被告B○○合照(偵6066卷③第387頁)。
24.告訴人D○○遭騙部分⑴告訴人即證人D○○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在108年4月「陳
志龍」直接打我的手機與我聯絡,他說他是長虹建設的子公司,問我手上是不是有塔位,他們要買來節稅,所以要知道我有哪些東西,他們要先估價,所以我們約在我上班公司樓下的便利商店見面。第1次見面是「陳志龍」自己來的,他看我手中產品的產權後說要回去估價,估價後他打電話來跟我報價4,500萬元,但會有稅金的問題,他說要幫我節稅,以我當他們的合夥人的方式,只需要15%的稅金,我說我沒有錢,他說他可以找採購經理跟我談,之後再見面他就帶「楊經理」一起過來,「楊經理」說他是採購經理,跟公司股東很熟,他可以找股東先借我錢,並說他自己也可以出一部分,問我可以出多少錢繳稅金,我說我沒有錢,他說我最少要出一部分,因為是以我的名義去做節稅。後來我說我可以籌到10萬元,「楊經理」希望我籌到13萬元,我就以信用卡預借現金,並將現金13萬元交給「陳志龍」,是「陳志龍」過來拿的,來的時候他並給我1份買賣合約及受訂單,買賣合約內容就是他們公司要以4,500萬元跟我買手中的殯葬商品,甲方是鈦和開發,乙方是我,我簽完跟他要合約1份,他說要先帶回去公司蓋騎縫章。買賣投資受訂單是我交錢當天簽的,「陳志龍」說當作拿走13萬元的收據。後來我給錢後,跟他追買賣合約書,「陳志龍」就給我憑證領取切結書要我簽收,還給我一份寄存憑證,說是要我留著,到時候要拿出來才能成交。我有繼續追問何時成交,他們2個是說金流部分有問題,因為錢不是我出的,所以被主管機關卡住了,無法成交。他說他們還在努力中,我請他們把錢還我,他們說錢不是只有我的錢,還有公司及股東的錢。後來我查他們公司資料,發現他們公司在108年4月就解散了,我就打電話請他們說明,他們有來跟我說,,時間是108年6月24日,他們說公司有在登記新的公司,要我等新的公司下來,他們會再以另外一種方式幫我賣塔位,我問何時新公司會下來,他說會再通知我,但都沒有聯絡我,他們電話也不接。我沒有要跟「陳志龍」買骨灰罐,他沒有跟我講要買骨灰罐,是說要收購並幫我節稅,但最後就塞給我寄存憑證。我還有依照寄存憑證上的資料去問,發現都是假的、地址也是假的等語(偵6066卷⑦第405-409頁)。
⑵通訊監察譯文:(楊經理即被告盧啓傑、陳志龍及被告B○○
)通話時間均為108年8月13日,簡訊內容均為「不應該就這樣不負責吧?收我12萬應該還給我請回覆」(偵6066卷⑦第369頁)。
⑶告訴人D○○手機翻拍照片:陳志龍(即被告B○○)、楊經理(即被告盧啓傑)之聯絡資料(偵6066卷⑦第370頁)。
⑷寄存託管憑證、憑證領取切結書:告訴人D○○取得之骨灰罐提貨券(偵6066卷⑦第383、399頁)。
⑸業績分配表:記載組數13萬,開發,業務,B○○0.5任,盧啓傑0.5盧(偵6066卷⑦第391頁)。
⑹買賣投資受訂單、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買
賣投資受訂單上僅記載告訴人D○○基本資料,金額13萬元,收款日期108年5月21日,並有告訴人D○○簽名及鈦和公司用印,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及金額(偵6066卷⑦第393-397頁)。
25.告訴人Y○遭騙部分⑴證人即告訴人Y○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108年4月間一開
始是「潘耀富」打我家裡電話,問我有沒有塔位,他說可以幫我賣,並跟我約要見面,後來我們約在館前路那邊見面。過了幾天,「潘耀富」有再打給我,說他的上司要來跟我見面,討論產品如何處理,他的上司當時給我的名片叫「楊修心」,我們這次是約在全家便利商店碰面,這次我有拿我的產品資料給他們看,他們說要拿回去估價,改天再約碰面,隔了幾天,「楊修心」和「潘耀富」又跟我見面,「楊修心」跟我報價1,000多萬元,實際金額我有點忘記,當時沒有簽買賣合約書,「楊修心」說要幫我節稅,因為所得稅是40%,他說要我先繳150萬元節稅,我說我沒有錢,「楊修心」說他有金主,可以向金主週轉,有天「楊修心」就帶金主到我家看我的房子值多少錢,要用房子抵押跟金主借錢,因為我的房子還有貸款未繳完,金主說只能借60萬元給我。後來,「楊修心」1個人帶我去事務所辦公證,「楊修心」在樓下等,只有我跟金主、代書一起進去律師事務所,金主有拿60萬元給我,預扣3個月的利息,每月利息是3%,剩下486,000元,剩下的錢我就全部交給「楊修心」讓他去節稅,過了一段時間「楊修心」都沒有聯絡我,我就打給他問說總要給我節稅的單據,他後來才找「潘耀富」拿4張提貨券給我,「潘耀富」是自己拿來的,他說這是要捐贈節稅用的,交易完了之後再還給他們,之後我就找不到他們人了。「潘耀富」、「楊修心」說他們公司很大,是做土地開發的,會挖到很多無名屍,所以需要遷葬,要很多的罐子,他們是要買我手上的罐子等語(偵6066卷⑥第241-245頁)。⑵寄存託管憑證、憑證領取切結書:告訴人賴己取得之骨灰罐提貨券(偵6066卷⑥第211-213頁)。
⑶業績分配表:記載日期5月10日,組數486,000元,開,業
務盧(即被告盧啓傑),耀富(即潘耀富)(偵6066卷⑥第203頁)。
⑷買賣投資受訂單、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買
賣投資受訂單上僅記載告訴人賴己基本資料、簽名,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及金額(偵6066卷⑥第205-209頁)。
⑸本票、借款契約、公證書:告訴人賴己依被告盧啓傑指示
,將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借款(偵6066卷⑥第217-237頁)。
26.告訴人寅○○遭騙部分⑴證人即告訴人寅○○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我塔位有20張
,還有別的東西,像是翔雲罐。在108年8月底有一名聚億開發有限公司自稱是陳志雄的業務員來我家問我是不是有東西要賣,我說有,他叫我拿給他看,我就把權狀拿給他看,看完他就回去了。過了不知道幾天,陳志雄就帶來1個朋友來,說什麼代表的,那個代表說,這些東西無法1樣1樣計價,說要全部跟我買,他說要以1,700萬元跟我買。過了幾天,陳志雄、那個代表來說要賣東西要先繳稅,我想說還沒有賣為何要繳稅,他說陰宅的買賣與陽宅的買賣不同,所以要先繳稅,我問要繳多少?他說要繳255萬元,我說我沒有錢,哪有錢繳稅,又過了幾天,陳志雄跟許海楠又來找我,他們說他們公司的代表幫我籌到錢了,許海楠是這次才出現的,之後也才比較常打電話,並說要我準備地契及印鑑證明,意思是說錢他們借到了,但是要給他們東西抵押,我說我沒有東西可以抵押,他們就說房子也可以,我就去準備。有1天,陳志雄與許海楠帶了幾個金主過來,來了之後,我和陳志雄坐計程車過去中壢的地政事務所,金主他們自己開1台車過去,到了中壢地政,抽了號碼牌,我把號碼牌交給對方讓對方去辦,我記得是9月9日去地政事務所的,11日才去拿回來。許海楠、陳志雄還有來我們家玩過。我還有特別跟他們說,犯法的事不要做,他們說不會,一定會幫我辦到好。抵押設定300萬元,金主扣掉3個月的利息,開了1張200多萬元的支票給我,我給我先生簽名,因為1樓的房子是我先生的名字,支票我後來交給陳志雄。陳志雄後來又跟我說,稅繳不過去,被人家抽出來,我問要怎麼辦,他說還要再補錢,我說我沒有錢,他就說再用2樓抵押,第2次來的金主都是年輕人,這次是到平鎮地政辦的,是陳志雄和我去辦的,後面代表都沒有出現過。第2次貸款後,金主給我現金200萬元,扣除利息及不知道的費用,有個人就拿走了20萬元,還剩160幾萬元,陳志雄載我回家後,我就在家裡把現金都交給陳志雄。後來我有打電話問陳志雄辦得怎麼樣,他說快辦好了。我問跟誰辦的,他說跟代表辦的,本來說10月9日可以辦好,後來又改口要到15日,15日又改口要到18日,18日我再打,陳志雄說來不及,要到下個禮拜,就到20幾號了,22日我再打,打到公司跟小姐講,並說要找陳志雄及許海楠,我要陳志雄打給我,不久,陳志雄有打來,陳志雄說當週5就可以了,我就等,之後就沒有消息。骨灰罐提貨單是陳志雄拿來給我的,他說這個不能搞丟,也不能賣掉。這是貸款後給我的,頭1次是拿20幾張給我,10月8日再要許海楠拿12張來,我問陳志雄給這個做什麼,他說沒有,但東西不能賣、也不能掉。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同意書、商品銷售買賣合約書、買賣受訂單、憑證領取簽結書都是陳志雄拿給我簽的,我也不識字,陳志雄要我簽我就簽,我簽好他就都拿回公司,沒有留資料給我。我沒有要跟陳志雄買骨灰罐,我是要他們幫我賣我手上的塔位。設定抵押的資料都被對方拿走了等語(偵6066卷②第261-267頁)。
⑵108年業績統計表:(偵6066卷②第241頁)①記載108年9月11日,駱光星(即告訴人寅○○配偶),2,513
,500元,傑(即被告盧啓傑)0.5,任(即被告B○○)0.25,瑋(即被告宙○○)0.25。
②記載108年10月4日,寅○○,1,625,000元,傑(即被告盧啓
傑)0.5,任(即被告B○○)0.25,瑋(即被告宙○○)0.25。
⑶監聽譯文:(陳志雄即被告B○○,許海楠即被告宙○○)①通話時間:108年9月19日
B○○:阿嬤跟你講好消息,我們文件下來了,剛到,文件
我給阿公這邊做簽收,簽收完,我等下趕五點以前,然後送過去讓他們審核,阿嬸核完我們證明下來,我希望明天能不能順利,明天就好,這樣我們禮拜天就能去吃飯寅○○:好啦B○○:阿公在家嗎寅○○:有拉B○○:我跟海楠去找你們(偵6066卷②第229-230頁)②通話時間:108年9月20日
B○○:我跟你講一下,剛有去詢問,他們本來中午會下來
,我們趴數做比較少,他們剛好抽查到我們,抽查到我們其實是好事,我們也會比較快,他們是跟我們說可能下禮拜才會有消息,可能要禮拜一,因為我們當初趴數做比較少,然後他們會審查,因為本身做得少,他們會抽查到,抽查到也是好事,被抽查到速度比較快寅○○:你們吃飯了嗎B○○:我還沒吃,我剛都在忙阿嬤的事情,已經過中午他
們怎麼沒消息,啊我就去問了一下,如果當初趴數是滿的就直接過,我們本身做比較少,他們會審查,不只我們一個案件,隨機抽查,剛好抽查到我們,我們等他們那邊消息(偵6066卷②第230頁)③通話時間:108年10月22日
寅○○:不是,我是問說你們到底給我辦的怎樣宙○○:我有幫你問志雄,志雄是說下禮拜會好寅○○:哪裡,他18給我講這個禮拜,這個禮拜今天禮拜二
,我要問問看宙○○:他跟你說下下禮拜嗎寅○○:沒有,就跟你說上個禮拜18號,他給我講下個禮拜
,下個禮拜就這個禮拜宙○○:好,阿嬤我晚點問他,我等下晚上回去公司幫你問
他寅○○:你幫我問一下,這樣子我真的很難過(偵6066卷②
第230頁)⑷陳志雄、許海楠名片:陳志雄(即被告B○○)、許海楠(即
被告宙○○)以聚億公司之業務身分聯絡告訴人寅○○(偵6066卷②第245頁)。
⑸平鎮地政事務所號碼單:108年10月1日告訴人寅○○依被告B
○○指示辦理設定抵押(偵6066卷②第247頁)。⑹收據2張:聚億開發有限公司所開立108年9月18日金額2,51
3,500元及108年10月7日金額1,625,000元(偵6066卷②第253頁)。
⑺寄存託管憑證、骨灰罐提貨單:告訴人寅○○取得之骨灰罐提貨券(偵6066卷②第255-257頁)。
27.告訴人A○○遭騙部分⑴證人即告訴人A○○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當初有個叫王天
仁的人打電話給我,說要收購我所有的殯葬商品,我手上有4張單人的塔位、6張寶山觀音殿的塔位,內膽5個,骨灰罐4個,對方先約我見面,我比較確定的是有在108年9月23日下午3時至板橋林園街2號的全家便利商店與王天仁和黃博凱碰面,他們先看我的權狀資料並拍照,他們說要回去建檔、估價,過了幾天,他們有跟我說進度到哪了,108年10月4日在板橋中正路15號好茶那邊,這次多了1個李總過來,李總自稱遠雄建設的特助,代表遠雄跟我報價,他報2,250萬元,10月7日要到臺北東區咖啡店簽約,我到臺北與對方碰面,來的人有王天仁、黃博凱及李總,李總把合約給王天仁、黃博凱後,就先離開了,因為李總說他在忙,當天我發現合約裡面的東西有多,也就是我手上持有的骨灰罐及內膽沒有那麼多,但合約上記載的東西比我手上的多,所以當天下午就沒有簽,王天仁、黃博凱拿回去改,並於同天晚上7時,再約在板橋林園的全家便利商店簽約,當晚我就簽了,我記得合約內容是有關我的產品、總金額,但他們沒有給我1份,因為他們說要回去給公司公證。10月8日下午有個小姐以王天仁之前聯絡我的電話打給我,問我身分證字號、國泰世華的帳號,再過沒多久,李總再用王天仁電話打給我,說因為我的產品分成2個部分,一部分是委託另外1家在賣,1部分是委託聚億在賣,他說另外1邊有收12%的稅金234萬元,所以要我先補稅金才能過戶,我說我沒有錢,他說會請業務王天仁、黃博凱過來,當天下午他們就來找我,我說沒錢,他們回去會跟李總討論,李總當晚又以王天仁的電話打給我,說如果沒有錢就是違約,要我等法院傳票,因為我之前已經合約給他們了,王天仁、黃博凱又來找我討論,並說他們會跟李總的公司說我的困難,希望買家公司幫忙我先代墊稅金,我說好,後來王天仁、黃博凱就說要我先出234萬元的20%,另外的部分他們會回去跟買家公司的股東談,看能否幫我代墊,等撥款當天馬上歸還,後來他們說買家公司的股東只同意出234萬元的一半,聚億公司願意幫忙38萬元,剩下的就由我處理,黃博凱還說他個人願意幫忙我出158,000元,我自己要出31萬元,10月17日我就先給黃博凱10萬元,叫我18日要再給他21萬元,但18日我只給他20萬元,黃博凱說他會跟朋友借款1萬元,所以,在買賣受訂單上的金額原本是21萬元,後來黃博凱才改成20萬元。黃柏凱說會拿這20%的金額即468,000元去跟李總公司的股東談,股東表示只願意出一半即117萬元,其他要我自己補足,因為聚億願意幫我出38萬元,之前我已經給黃博凱30萬元,黃博凱幫我代墊158,000元,再扣掉黃博凱跟朋友借的1萬元,就還剩下322,000元,我說我沒有錢,黃博凱就說要再跟他之前打工的便利商店借10萬元,利息先扣,可以借到97,000元,並請我幫忙付利息,我就說好。後來黃博凱叫我趕快給錢,我說我必須跟先生商量,我有打電話跟黃博凱說,我先生不願意借我錢,我無法再給錢了,黃柏凱就沒有再打來了。108年10月26日我還有打電話給黃博凱,問說處理得怎樣,他說李總說要我自己把錢籌好,他夾在中間也很為難,之後就無下文了。我會簽買賣受訂單是因為當初他說這是我給他的錢,簽給我當作證明;簽委託同意書及代刻印章同意書是他說他們跟我買產品過戶要用的。我給錢的原因是因為我賣東西要繳稅,我沒有要跟對方買骨灰罐,對方說是要繳12%節稅的錢等語(偵6066卷①第253-257頁)。
⑵監聽譯文:(小王即王天仁即被告刑是為)
通話時間:108年9月11日刑是為:陳小姐,小王阿,明天三點半,好不好,我到了
打給你A○○:好掰掰(偵6066卷①第221頁)⑶告訴人A○○手機翻拍照片:王天仁(即被告刑是為)、黃博凱(即曾柏叡)之聯絡資料(偵6066卷①第235頁)。
⑷客戶提貨數量及108年業績統計表:記載108年10月18日,A
○○,30萬元,軒(即邱乙軒)0.5,瑞(即曾柏叡)0.25,為(即被告刑是為)0.25(偵6066卷①第245-249頁)。
28.告訴人N○○遭騙部分⑴證人即告訴人N○○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108年6月間,有
聚億公司的業務與我聯絡說要收購我手中的塔位,對方一開始打我家的市話,對方被自稱「王天仁」,王天仁問我有無塔位要賣,我說有,他就說要來看,我跟他約到家裡來看,我有提供產權等資料給他看,並讓他把資料帶回公司。後來王天仁有再打電話與我聯絡,說公司定價出來了,說是要用11億5,000萬元跟我買,我手上有500多個塔位,我們有再約見面談,也是約到我家,王天仁1個人來,他問我價錢適不適合,同不同意,我說那個價錢可以。後來我問他說有無稅金的問題,他說有,我就說是不是能夠節稅,有正當的節稅辦法,王天仁就把這個資訊帶回公司,當時,我們沒有簽任何的資料。之後,再經過幾次聯絡,於108年7、8月間,王天仁有再來我家談節稅的問題,他說要我先繳983萬元左右,稅金就沒有問題了,我說沒有那麼多的錢,又過了一段時間,王天仁又打給我,他說他跟主管商量過,主管叫「張燦林」,後來王天仁就帶張燦林一起來我家,商量結果張燦林說他們公司可以先代墊900萬元,等我們交易完後再把900萬元還他們,剩下的83萬元要我繳,但我說我沒有錢。過了一段時間,大概是108年8月初,王天仁再打我的市話給我說他能向他的奶奶領70萬元,他想要幫我,這樣還差13萬元,問我有沒有錢,我說這樣我還是沒有錢,他請我盡量湊,不然交易時間就要過了。為了這個交易,我就去借了13萬元,8月15日我借到13萬元後,我叫王天仁來家裡拿錢,我有把13萬元交給他,他說錢繳回公司,公司會給我正式的資料。過了幾天,王天仁說他奶奶發現他偷領錢,他奶奶打電話去公司哭訴,公司有代還70萬元給他奶奶,造成節稅的問題還差70萬元,無法交易,並請我想辦法再補70萬元,我說我沒有辦法,過了1、2天,王天仁就拿了1張買罐子的提貨單給我,並說交易無法完成,這張提貨單就給我,我請他退我13萬元,他說沒有辦法,就拿提貨單給我。我有簽買賣受訂單、代刻印章同意書、委託同意書、商品銷售買賣契約書,簽這些就是為了節稅的問題,簽了以後就可以完成交易,這是他們公司的意思。我沒有要跟聚億公司買骨灰罐的意思,我自己本來就有1、20個骨灰罐。我總共損失13萬元等語(偵6066卷③第307-311頁)。
⑵王天仁名片:被告刑是為以聚億公司之業務身分聯絡告訴人N○○(偵6066卷③第287頁)。
⑶買賣受訂單、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商品銷
售買賣契約書:買賣受訂單上僅記載告訴人N○○基本資料、項目骨灰罐、金額13萬元、收款日期108年8月15日,並有告訴人N○○簽名及聚億公司用印;商品銷售買賣契約書上有告訴人N○○之簽名及基本資料,銷售價格為13萬元,未記載商品銷售買賣之項目(偵6066卷③第291-299頁)。
⑷憑證領取切結書、寄存託管憑證、骨灰罐提貨單:告訴人N○○取得之骨灰罐提貨券(偵6066卷③第289、303頁)。
⑸業績分配表:記載日期8月15日,組數13萬,開發,業務辰
(即被告庚○○),為(即被告刑是為)(偵6066卷③第301頁)。
29.告訴人G○○遭騙部分⑴證人之證述①證人即告訴人G○○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108年1月初,W○
○打我手機跟我聯絡,再約時間至我家大廳跟我碰面,他說他是靈骨塔仲介公司,可以幫我處理我手上的產品,我有給他看我產品的產權證明文件,當時W○○只是抄了我部分的資料要拿回公司,後來也沒有訊息。農曆年後W○○打電話給我,與我約在我家大廳見面,他這次帶了1個主管叫李俊騏來,他說李俊騏是公司的副總,還有給我李俊騏的名片,資料我有交給內湖港墘派出所。這次他們說在高雄有開發一塊土地,那個土地有挖出蠻多的無主墓需要處理,他說他們是遠雄建設的子公司,他們要來開發這塊地,要做公園什麼的,因為有無主墓要處理,先要拿筆錢出來。他說遠雄公司是處理陽宅,子公司是做陰宅。他說因為我手上有塔位、骨灰罐及生前契約等殯葬產品,他說可以在處理無主墓時,順便把我手上的產品處理掉。W○○、李俊騏跟我說,如果交易要成功,我要先處理無主墓的費用,事後每個無主墓,高雄市政府會完全補助回來,等於我不用出錢,每個無主墓的處理費用是13萬元,我要認一塊地看裡面挖出多少無主墓。年後W○○到我家只有2次,之後就都是李俊騏出面聯絡的。李俊騏口頭報價是2,600萬元收購我手上的殯葬商品,說我要認購20個無主墓,就是260萬元。我說我沒有錢,李俊騏說他們公司的股東可以先墊,完成交易後再把錢還給股東,但要我拿房子擔保,抵押借款並簽本票。後來,李俊騏要我準備印鑑證明等資料至中山地政辦設定,我是和我太太一起過去的,是李俊騏從我家接我過去的,到場後李俊騏沒有上去,只有我和我太太上樓,現場還有代書、金主的助理在場,並協助我填寫資料送件,送件後,我就離開了。108年5月2日我去中山地政拿他項權利證明書,李俊騏和他的司機載我和我太太再到桃園的民間公證人那邊辦公證,辦畢金主有把現金330萬元給我,扣掉預付3個月的利息、代書費、仲介費等等費用,我實拿268萬元左右,辦完下樓在李俊騏車上,我給李俊騏現金260萬元,我太太當時也有在場。給完260萬元之後,在我家大廳,我們有簽買賣投資受訂單,上面是空白,什麼都沒有,李俊騏本來要簽名,但後來又不敢簽。交付款項的隔天早上,我太太從電腦查鈦和公司的現況,發現該公司已解散,我們發現不對,我兒子就要我們去報警,我們就裝作沒有事,再約李俊騏出來,再請警方抓人。我交付260萬元之後,李俊騏沒有給我收據,只有簽買賣受訂單,還有代刻印章同意書等語(偵6066卷⑥第381-384頁)。
②證人即G○○之配偶吳文瑛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G○○去中
山地政事務所時,我有一起過去,當時有個叫「小江」的人,自稱是金主的助理。對方收購我們的塔位原本報價較低,後來出價到2,900萬元,都是口頭講的。李俊騏說是高雄仁武區有塊地要遷葬,地上有多少無主墓他說他不知道,要挖了之後才能確定,後來李俊騏說,挖開後裡面有20個無主墓,這個無主墓1個的遷葬費是13萬元,政府補助款1個是15萬元,差額2萬元由李俊騏跟我先生對分。李俊騏說土地開發要遷葬,會用到一定數量的塔位,所以要跟我們收購等語(偵6066卷⑥第385頁)。
⑵W○○名片:被告W○○以恆岡公司之業務身分聯絡告訴人G○○(偵6066卷⑥第267頁)。
⑶骨灰罐提貨單、憑證領取切結書:告訴人G○○取得之骨灰罐提貨券(偵6066卷⑥第293、303頁)。
⑷業績分配表:記載5月2日,組數260W,開,業務李勇義0.5
,李0.25,震(即被告W○○)0.25(偵6066卷⑥第291頁)。
⑸買賣投資受訂單、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買
賣投資受訂單上僅記載告訴人G○○基本資料及金額260萬元、收款日期108年5月2日,並有告訴人G○○簽名及鈦和公司用印,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及金額(偵6066卷⑥第297-301頁)。
⑹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公證書、借款憑證、印鑑證
明:告訴人G○○依邱乙軒指示,將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借款(偵6066卷⑥第271-289頁)。
30.告訴人S○○遭騙部分⑴證人即告訴人S○○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108年6月間鈦和
公司業務鄭專員跟我聯絡說要收購靈骨塔,他直接打我手機來,他說他有看到我手上有塔位資料,問我要不要賣,我說要賣,他說要來看看我的資料,我們約了時間,他就過來我有拿資料給他看,他說要回去跟主管商量,過了1週鄭專員又跟我約見面,並帶了1位「李特助」來跟我談,是要確認我的產品,隔了一陣子之後他們跟我報價2,450萬元,後來,「李特助」自稱是遠雄建設子公司的董事長特助,辦理陰宅業務的子公司,他們公司就是在收購陰宅,然後交給母公司遠雄做企業節稅使用,「李特助」告訴我算一算要付240萬元的稅金,我說我付不起我不要了,後來幾次電話之後,主要是「李特助」在跟我講,金額就降到30萬元,我有把30萬元的現金交給鄭專員,是鄭專員來拿的,但他們又說,公司講30萬元不夠,至少要60萬元,我說我沒有能力付,鄭專員就說「李特助」會幫我墊30萬元,所以我的簽單上才會寫60萬元,錢拿走了以後,過了一段時間,鄭專員的電話就斷訊了,但是,「李特助」還有,當時我生大病,「李特助」還時常來電問候,再過了1、2週,又說要辦手續需要時間,大概要10月底才能交易,快到10月底我再打電話就不通了。代刻印章同意書、委託同意書是鄭專員給我簽的,他說幫我賣掉時辦手續需要這些東西。我給鄭專員30萬元,他就給我買賣受訂同意書讓我簽收,我說我自己有寫一般的收據要讓他簽,但他說要簽他們公司制式的收據,我問說我只給他30萬元,為何其上記載60萬元,他說另外30萬元是李特助墊的。憑證領取切結書是鄭專員給我的,他說這是當作保證,我沒有要跟鈦和公司買骨灰罐,他們是說日後交易完成時,因為要節稅,塞給我的罐子要拿出來作捐贈用,交易完成時,還要再交給他們等語(偵6066卷⑧第131-133頁)。
⑵告訴人S○○手機翻拍照片:鄭先生(即被告W○○)、李董(
即邱乙軒)之聯絡資料(偵6066卷⑧第107頁)。⑶憑證領取切結書:告訴人S○○取得之骨灰罐提貨券(偵6066卷⑧第113頁)。
⑷業績分配表:記載7月5日,組數30W,開,業務鄭(即被告W○○)獨開(偵6066卷⑧第111頁)。
⑸買賣投資受訂單、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買
賣投資受訂單上僅記載告訴人S○○基本資料及金額60萬元、收款日期108年7月5日,並有告訴人S○○簽名及聚億公司用印,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及金額(偵6066卷⑧第115-119頁)。
31.告訴人地○○遭騙部分⑴證人即告訴人地○○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在108年6月初
,「呂文賢」打我的手機給我,他說他們公司要收購我手上的塔位及殯葬物件,通話後1星期,我們有約見面,是「呂文賢」自己來的,在吳興街361號巷口的便利商店碰面,我有給他看我持有的塔位及殯葬商品,我本來只想賣他4件,但他說要買5件,當天,他就向我報價2億2,000多萬元,他說公司要買之後再轉售。因為金額大,稅金很重,公司有稅金方面的考量,就跟我說稅金部分他們公司和我一人一半做節稅,他說稅金我要出300多萬元,我說我沒有錢,他說公司股東會出錢幫忙,要我提供房子抵押,「呂文賢」還找了地下錢莊的金主來看我的房子,之後金主帶我去松山地政事務所設定抵押權,設定之後,金主有給我現金,並說要至板橋的民間公證人公證,金主在公證人那邊有拿400萬元的現金給我,我設定1,600萬元的抵押,走出公證處,「呂文賢」及公司的司機就在外面等我,我有上車,「呂文賢」有拿總價2億多的買賣契約書給我看,我就給他358萬元的現金,我們一起回臺北,他說要趕著把錢送到會計師那邊做帳,但就沒有下文了。買賣投資受訂單是108年7月2日我交付358萬元時簽的,這是「呂文賢」給我簽的,這是他要跟我買東西的契約資料。憑證領取切結書是7月9日「呂文賢」給我一堆憑證時簽的,「呂文賢」說等交易完成後這個東西要還給他等語(偵6066卷⑦第359-361頁)。
⑵憑證領取切結書、骨灰罐提貨單、寄存託管憑證:告訴人
地○○取得之骨灰罐提貨券(偵6066卷⑦第317、327-355頁)。
⑶業績分配表:記載7月2日,組數358,開,業務阿震(即被告W○○)0.5(偵6066卷⑦第319頁)。
⑷呂文賢名片:被告W○○以聚億公司之業務身分聯絡告訴人地○○(偵6066卷⑦第321頁)。
⑸買賣投資受訂單、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買
賣投資受訂單上僅記載告訴人地○○基本資料及金額358萬元、收款日期108年7月2日,並有告訴人地○○簽名及聚億公司用印,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及金額(偵6066卷⑦第311-315頁)。
32.告訴人P○○遭騙部分⑴證人即告訴人P○○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108年8月初,聚
億公司的王天仁打電話給我,他知道我手上有些殯葬產品,想跟我聯絡,我就約在我家斜對面的茶館見面,當時我隨便拿幾個產品給王天仁看,王天仁也沒有說什麼,他說他只是1線的業務,只是蒐集,不能報價,我只是應付他一下,因為這種太多。過了一陣子,王天仁說他們公司不是仲介,是直接收購,他說他們公司背後有財團,實力雄厚,我問他是哪個財團,他說他要保留,因為沒有授權他不能講。王天仁說聚億公司是在108年4月11日成立,我查了一下,資本額只有100萬元,我問王天仁如何做那麼大的生意,而且他怎麼可能在該公司做1年,他改口說公司改過名字,他也不講,我不置可否就離開了。過了一段時間,王天仁又打給我,說他約了公司課長,課長名片是呂文賢,我們3人有碰面,我和課長談,我試著請課長報幾個價錢,他報的價錢很好,我說,開這個價錢有無成交過,課長說他在公司做了3年多,我問呂課長以前在哪工作,他說以前在瓦城上班,現在在聚億薪水比較好,聚億公司改過2次名字,我問課長聚億之前的名字,他說沒有經授權無法告知,因為他給的價錢好,所以我給他1份我手上的產品明細,他有拍照起來。我請他們回去把我要的價錢告訴公司,如果可以接受,我再告訴他們想跟他們做什麼生意。對方回去之後,我告訴對方我今年想做3分之1的產品,課長回去後,經過公司鑑定報價,我也有問課長買這些產品做什麼,課長說他們公司是實力雄厚的建商,這完全是做三贏的生意,我們高價收購,客人為了節稅的目的也高價跟公司收購,我問課長他們公司賺什麼,課長說有的公司自己用,有的再轉給別人,如果轉給別人,他們如何拆帳,要高層才知道,他只是個課長。我問合不合法,課長說一定合法。課長回去後有跟我報價,他要我提供何時取得、哪些產品、成本多少列表給他,表裡分3個部分,其中1個部分是道教專區被他們公司看上,他們開了1個價錢;第2種是寺廟型的產品,後來政府說寺廟型的產品不能買賣,我以為被套住了,後來馬政府又說可以合法買賣,但不能用現金交易,要以添香油錢的方式,課長說他們有辦法處理,課長說以互易的方式,我給他們我的產品,他們給我水墨花玉罐,他們給我罐子33個,1個用116萬元跟我買,當作跟我交易寺廟型產品的價金;第3個部分是我高雄友人他有靜恩墓園5套,我希望他們可以一起買,這樣的總價金,道教專區我兒子這邊有60個牌位、我朋友5個牌位,加起來我的部分是2億2,778萬元,我兒子是4,800萬元,我朋友是1,775萬元,總共是2億9,353萬元,另外還有補貼我2,000萬元現金作報稅用,總價金為3億1,353萬元。問題就是這個33座水墨花玉罐,我於108年9月26日匯了429萬元跟他們買罐子,準備要做互易,呂課長在我匯錢買罐子之後,就很少與我聯絡,並說之後李總會跟我聯絡,因為稅的問題李總就是李俊騏比較懂,我問稅的問題呂課長無法回答,我和李總就約在我家附近的咖啡廳碰面,在這之前,呂課長有要我簽保密合約跟買賣契約,但合約都是3方合約,卻沒有1式2份,我問為什麼,他說他們財團要低調,才做得久,所以要我不能留底也不能拍照,他說合約會拿到法院公證,但後來合約都沒有回到我的手上。我問李總說我手上什麼都沒有,李總說我的金額算大的,應該要懂得節稅,我本來想說交易成功要繳40%的稅,因為利潤好我樂意繳,他說40%跟「一時貿易所得稅」的8%差了7、8,000萬元,我說回去想想,因為我不喜歡逃稅,他說這是合法節稅,他說他的客人金額大的就叫他這樣節稅。中秋的前1、2天,我問新光銀行的經理,我說2億多之後會進到他們銀行,稅金差那麼多是真的假的,他有幫我查,並帶我去松山國稅局問,櫃台有專門管「一時貿易所得稅」的承辦人,我記得以前是不能超過8萬元,這次國稅局沒有金額限制,殯葬產品也可以做,但「一時」是指1年做1次,我還拿辦法回來看,所以我想這家公司是做過的,增加我對他們的信心,接著我就開始籌錢。我把1棟房子賣了,扣掉貸款還有2,000多萬元,我就匯了2次「一時貿易所得稅」,1筆是704萬4,720元,匯完後,李總有打給我,說去國稅局預繳稅,繳了後,過了4天後,李總請我多付一點,最好到10%,我問為何要增加,李總說如果你剛好只付預繳6%,會讓政府懷疑是在做其他東西的避稅,我說合法還怕查,他說不是,這樣可能一查會拖延交易的時間,而且他們剛好知道誰在查是最嚴的,這次剛好是最嚴的人查,所以我就答應再繳3%,就再繳了1筆是352萬2,360元。我有問完稅證明是怎麼開,因為有聚億、我、我兒子及我的友人,他說會開4張,因為取得完稅證明明年就不用再繳,因為「一時貿易所得稅」只有6%,多繳的3%在取得完稅證明交割後2個月後會退還給我,我想就覺得沒有差。108年10月1日李總再聯絡我,向我表明說他是遠雄的高階主管,並說給我的2,000萬元他們公司一定會報稅,不能用「一時貿易所得稅」來處理,要按規定繳40%的稅,我說我繳了6%加3%的稅,按理說1週就應該取得完稅證明,我請李總提出來給我看,我不會拍照也不會影印,李總說不行,他說完稅證明都在公司高層的會計那邊保管,交割時會給我一些文件,含所有我簽過的契約,我說2,000萬的部分可不可以錢先給我,我明年再繳稅,李總說不行,因為是同1個案子,也要先預繳,並說2,000萬元乘以40%再減掉累進差額,總共要補繳7,170,400元的稅,我說我沒有那麼多的錢,我10月1日匯了200萬元,10月2日匯了400萬元,我沒有錢了,李總說剩下的1,170,400元他幫我墊,不用我傷腦筋,10月2日到18日之間出了1件事,李總跟我說我們的案子被殯館處退件,我問為何退件,他說殯館處說互易的部分法規比例不對,李總說是第2次做互易,我請他解釋清楚,李總說會請殯館處1位姓馬的打電話給我,我等了很久沒有打來,我再打給李總問,後來姓馬的人用手機打來,說他是公務員,請我打手機聯絡,李總也說不能直接去找馬先生,也不能要馬先生公司的電話,只能以手機聯絡。我問馬先生怎麼回事,馬先生說市場上會以互易來做的人很少,金額也不多見,我問他為何被退件,馬先生說後全省有4大宮廟型的塔位,我互易的比例與其他家比起來不夠,至少要用72個罐子來換,我請馬先生拿法規給我看,他說沒有,這是主管幾年就調1次,這是第3次調整的,李總是用以前的比例來做的,並要我再10月底以前補上,不然我的案子會拖很久,因為他還要去忙別的事,但我實在沒有錢了,我跟李總說,李總請我去籌,李總說他只能籌到257萬元,並要我籌250萬元(39個罐子乘13萬共507萬元),我去全球人壽以保單借了250萬元,我用轉帳匯給他們。因為我心裡有懷疑馬先生的來路,因為常打電話不接,連假休息我一直打,也都沒有回,所以,10月17日我跟李總講,18日約馬先生出來,18日9點左右約在民權東給路的1殯附近,我們約見面,我想問一些事情,如果我覺得馬先生說的有理,我就願意借錢付這250萬元,李總就把馬先生約了出來,我們就在行天宮的角落,我問馬先生一些事情,我問馬先生跟李總公司往來多久,馬先生說李總公司很硬,與他們交易沒有問題,馬先生要我趕快準備錢。切結書是9月27日與10月3日,呂文賢到我家附近要我簽這個,但我不簽,我打給李總,李總說不用管,這是文件互易的編號,不簽不能撥款,我記得9月27日簽83個、10月3日簽47個,我一直問李總,如果要拿我匯給他的錢換這些罐子,這不行,李總說不會,這是互易的文件。寄存託管憑證就是他們跟我互易的水墨玉的資料等語(偵6066卷②第341-351頁)。
⑵108年業績統計表:(偵6066卷②第325頁)編號 日期 金額 業務 1 108 年9 月6 日 429萬 震、刑 2 108 年9 月16日 7,044,720 軒、傑、震、刑 3 108 年9 月20日 3,522,360 軒、傑、震、刑 4 108 年10月1 日 200萬 軒、傑、震、刑 5 108 年10月2日 400萬 軒、傑、震、刑 6 108 年10月18日 250萬 軒0.25、傑0.25、震0.25、為0.25
⑶監聽譯文:(呂文賢即被告W○○)①通話時間:108年9月3日
聚億櫃台:(女)聚億開發P○○:聚億是不是聚億櫃台:是P○○:呂文賢在嗎聚億櫃台:他是業務嗎,我是櫃台P○○:我打他手機都沒有人接聚億櫃台:他可能在忙,請問您貴姓P○○:我姓詹聚億櫃台:我請別的業務轉達一下,請你在等一下(偵60
66卷②第275頁)②通話時間:108年10月18日
P○○:喂W○○:詹爸P○○:黑W○○:詹爸你待會幾點有空P○○:我隨時有空W○○:我跟你約六點半,還是還是我現在過去找你,六點
初頭到,到了打給你P○○:你到7-11打給我W○○:ok辦掰P○○:現在只是簽名不用蓋章吧W○○:不用P○○:這個問清楚W○○:對簽名P○○:這個問清楚,簽名我就帶一隻筆就好W○○:好,ok掰掰(偵6066卷②第276頁)⑷告訴人P○○手寫之殯葬商品及交易之資料:記載交易之過程
、時間、地點、商品、金額等資料(偵6066卷②第281-282、331-337頁)。
⑸告訴人P○○新光銀行存摺、國內匯款申請書、429萬元收據
:告訴人P○○依序匯款429萬元、7,044,720元、3,522,360元、200萬元、400萬元、250萬元,並有聚億公司開立108年9月6日金額429萬元收據(偵6066卷②第283-289、313頁)。
⑹寄存託管憑證、骨灰罐提貨單、寶石鑑定書:告訴人P○○取得之骨灰罐提貨券(偵6066卷②第291-311頁)。
⑺呂文賢、王天仁名片:被告W○○、刑事為以聚億公司之業務
身分聯絡告訴人P○○(偵6066卷②第315頁)。⑻通訊軟體LINE聊天紀錄:(Ray即被告W○○,大部分均以通
話方式聯繫告訴人P○○,僅有以下文字紀錄)通訊時間:108年9月14日W○○:詹先生原本與本公司簽訂的合約一,因為細項內容
及條目有與本公司討論更改,所以合約一經協商後失效。9/16週一,改擬訂合約二,確保雙方達成協議。
P○○:收知,多謝(偵6066卷②第330頁)
33.告訴人亥○○遭騙部分⑴證人即告訴人亥○○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約在108年8月
中旬,有位自稱張璨麟的人打電話給我,說他知道我手上的塔位,他可以幫我出售,並約到我家看我手上的產品,看一看他就抄回公司,再算一下多少錢跟我收購,算一算我的產品1,850萬元,後來張璨麟說我的產品審查過了,可以出售的意思。之後就找1個李特助,李特助說他是一家大公司的人,說公司要節稅,買我的塔位要捐贈,他出價1,750萬元,因為家裡先生中風5年多,也有負債,想說賣出的話可以改善家境,我就答應,李特助說要賣的話要先完稅,完稅價是1,750萬元的20%,就是350萬元,我說我沒有錢,我只有東西,就是因為沒有錢才想賣,李特助說賣了就有錢了,我說350萬元我沒有,李特助就說公司有預備金,他要幫我,結果回去2、3天李特助打來說公司預備金用完了,並說有股東願意借我錢,我想說好,股東肯借就借,李特助說要用地契設定抵押,我急著想賣,就答應了。張璨麟和李特助有來家裡談過、看過,李特助說要到萬華的事務所做設定,當天張璨麟帶我搭計程車過去辦設定,辦完設定後,李特助又約了金主在板橋的公證處那邊,金主給我450萬元,要預扣3個月的利息、公證費、服務費,實際我拿到360幾萬元,但錢我當天就全部交給張璨麟,張璨麟說要繳回公司的會計部辦節稅的事。我拿錢給張璨麟後,過了1天他再拿買賣受訂單給我簽,張璨麟說這是拿我350萬元的收據;過了3、4天李特助跟張璨麟一起來拿買賣契約給我,金額是1,750萬元,買賣契約上的公司竟然是遠雄建設公司,我看到遠雄就很放心。我有跟李特助要1份合約,但李特助說公證後再給我。買賣契約書是張璨麟拿給我簽的,只是同意他們幫我賣;憑證領取切結書是108年10月21日張璨麟拿給我簽的,簽了之後也沒有給我東西等語(偵6066卷①第305-309頁)。
⑵通訊監察聽譯文:(張璨麟即被告庚○○)①通話時間:108年9月18日
庚○○:喂,奶奶,你在哪裡亥○○:我在家庚○○:剛收到消息,叫我明天早上去載他們的人來這邊,
看去家裡還是哪裡亥○○:我還是覺得在外面比較好庚○○:他們公司沒有就是我們這種陰宅過去會議室,我們
公司會議室排滿了亥○○:恩,我是說在外面喝杯咖啡那個地方也可以庚○○:好,也可以,我想看你會不會不想出門亥○○:不會拉,因為那個比較方便,在家裡的話沒有泠氣
,又很亂庚○○:奶奶看你說要約哪裡,因為我明天去載那個代表過
來亥○○:明天是幾點庚○○:早上10、11點吧(略)庚○○:奶奶明天見,明天有什麼問題盡量問他,因為我現
在還不知道,他們派的代表叫什麼名子,姓什麼亥○○:是喔庚○○:對,因為我還沒跟他碰到面,表哥剛給我的消息,
是另外派叫我去接他亥○○:好(偵6066卷①第265-266頁)②通話時間:108年9月23日
庚○○:妳等一下有沒有空,剛李特助打給我,請我跟你約
下午的時問亥○○:下午幾點庚○○:他是跟我說吃完飯後差不多一點至一點半亥○○:好阿可以阿庚○○:那我們要約哪裡亥○○:我不知道耶庚○○:一樣伯朗嗎,還是哪裡亥○○:我覺得那個消費那麼貴應該不要去吧庚○○:不要麻,看你啦亥○○:我是覺得在超商之類的就好庚○○:跟李特助談事情不要在超商,我自已覺得不太好啦亥○○:還是在伯朗哦庚○○:伯朗好了啦,還是看在家裏面比較好一點,不要超
商啦,我覺得不太好(偵6066卷①第266頁)⑶張璨麟名片:被告庚○○以聚億公司業務張璨麟之身分聯絡告訴人亥○○(偵6066卷①第275頁)。
⑷買賣受訂單:買賣受訂單上僅記載告訴人亥○○基本資料及
金額350萬元、收款日期108年10月9日,並有告訴人亥○○簽名及聚億公司用印,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及金額(偵6066卷①第277頁)。
⑸公證書、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公證人費用收據、費用計算
表:告訴人亥○○依被告庚○○指示,將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借款(偵6066卷①第279-289頁)。
⑹108年業績統計表:記載108年10月9日,亥○○,350萬元,
辰(即被告庚○○),軒(即邱乙軒)(偵6066卷①第297頁)。
⑺蒐證照片:108年9月23日邱乙軒、被告庚○○與告訴人亥○○碰面(偵6066卷①第299-301頁)。
34.告訴人L○○遭騙部分⑴證人即告訴人L○○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108年3月10幾號
是陳志龍先打給我,詢問我是否有殯葬商品要處理,他願意幫我處理,並約我在新北市○○區○○街000號的便利商店碰面,碰面時陳志龍是自己1個人來的,他沒有給我名片,我的殯葬商品有18套,含塔位、骨灰罐及內膽等物,他說會另約時間帶建設公司的楊少棠來跟我講。108年4月15日陳志龍帶楊少棠在同1家全家與我見面,楊少棠自稱是臺中某建設公司的人,他說代表公司以公司節稅的方式要收購我的商品,他看過我的商品說公司節稅400餘萬元,因為我說我身上沒有那麼多錢,楊少棠說會向公司股東商量,借我20%的資金,並以他媽媽名下土地抵押籌措這400萬元,後來楊少棠有和我簽收購我殯葬商品的合約,但合約書我多次跟楊少棠要,楊少棠都沒有給我,並以公司已寄出掛號信推拖。因為我沒有資金,所以楊少棠有介紹公司的股東郭正喜給我認識,說郭先生可以借我220餘萬元,108年5月8日,我們約定在臺北市○○○路0段00號6樓的1間代書事務所碰面,這是第1次也是唯一一次見到郭正喜,由郭正喜檢附1張明細,上面記載第1期3個月的利息以及服務費6%,服務費據楊少棠講,是給他們公司1個介紹郭正喜借錢給我的人,結算後以匯款方式給我170萬元,另現金交付20萬元給我,算一算我實際只拿到10萬元左右,108年5月8日錢是匯到我國泰世華的帳戶,同日我再全部提領出來加上現金10萬元交給楊少棠節稅使用。楊少棠說會以我的殯葬商品做捐贈節稅使用,因為我確認實務上有這樣的節稅方式,我才相信他。108年5月8日我在民生東路3段13號6樓的事務所有設定房屋抵押給郭正喜作擔保,並簽訂借款契約書等資料(內含本票、切結書、其他約定事項、領款契約書、印鑑證明、不動產登記費用明細表等資料),代書有給我不動產設定的費用明細,我還有簽領款確認書給郭正喜。楊少棠當天有讓我簽買賣投資受訂單,就是以鈦和開發名義開的買賣投資受訂書,用來證明他有收到我180萬元節稅用的錢。我的18套殯葬商品當時楊少棠跟我說出2,100萬元收購,並說108年5月22日會完成交易。骨灰罐提貨單、寄存託管憑證是陳志龍於108年5月21日在板橋區長安街295號的全家便利商店給我的,並說這個東西是作為節稅商品的捐贈品項,這次只有陳志龍過來,陳志龍還有交給我14張黃玉骨灰罐提貨單,他請我妥善保管,以便日後捐贈使用。陳志龍是哪家公司的我不清楚,我問過他,也要過名片,但他都沒有說。108年5月22日我沒有收到楊少棠等人說的2,100萬元,我去電詢問楊少棠為何沒有匯款,楊少棠推說因為殯葬管理處發現金流不明,所以造成卡住,無法成交,並說會縮小我的案件金額,期間楊少棠、陳志龍持續與我聯絡,到了108年7月,陳志龍聯絡我跟我說交易金額減為1,700萬元,但還需要180萬元的節稅資金,我還是說我沒有任何資金,我只能向銀行借34萬元,陳志龍說會代為幫我籌錢,由楊少棠籌30萬元、陳志龍20萬元,剩下的錢請我自己處理,我還是跟他們說我沒有錢,由陳志龍向他家人借調剩下的146萬元並說會儘快處理完成交易,最後我有向銀行申請信貸34萬元,於108年8月5日在三民路將貸得的34萬元交給陳志龍,陳志龍說1,700萬元的案件會儘快處理,要等節稅證明下來。108年8月28日,有位聚億開發的林先生打電話向我說明,他是楊少棠公司的審計部人員,並告知我的案件已進到最後流程,只要確認沒有問題,就可以進行撥款1,200萬元,我跟林先生確認,因為楊少棠說是1,700萬元,為何變成1,200萬元,林先生查詢楊少棠後,確認為1,200萬元,108年9月2日下午3時15分3秒,林先生打電話給我講金流有問題,說陳志龍家屬有來公司問為何向家裡調錢,林先生認為這180萬元的金流有問題,所以說會凍結,要我再另行支付146萬元才可以完成案件交易,我當下在電話向林先生表明不再配合此案交易,要求直接將我的金額274萬元退還給我(因為林先生說我第1次的案件是20%即240萬元、第2次做的15%即180萬元,2次加起來是420萬元,而第2次我只出了34萬元,林先生認定我只出了274萬元)。108年9月3日,我直接到聚億開發的公司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請櫃台人員聯繫聚億開發負責人,櫃台說是1位「余先生」,他會通知林先生、楊少棠及陳志龍等人向我說明,當下我接到林先生的來電,承諾我會幫我送退款申請,108年9月3日,林先生來電通知我,他已向公司申請退款274萬元,108年10月2日,林先生跟我講,在10月中一定會將退款匯入我的國泰世華的帳戶,108年10月9日,我再打電話給林先生確認退款日期,林先生說,是下星期二即15日下午3點30分之前,會匯入我的國泰世華帳戶,108年10月15日,我打電話給林先生詢問為何我沒有收到退款,林先生說他會再查詢,10月16日,林先生打給我說是因為承辦單位內部延宕時間,說最晚週五會匯退款給我,我10月22日因為沒有收到退款簽,再致電林先生等3人,都沒有回訊,10月23日再次到重慶北路了1段的聚億公司,並直接打110報警,這段期間我都有寄簡訊給林先生他們,而且我從頭到尾都沒有看過林先生,他只說他姓林。因為我以為聚億公司就是鈦和說的建設公司,且陳志龍曾拿給1份委託同意書,上面記載聚億開發有限公司,陳志龍另外交付我的3張的玉石託管憑證及所附34萬的收據,上面也都有聚億開發有限公司的統一編號章。我一共設定2次抵押,因為我第1次跟郭正喜借款220萬元,是在5月8日,第1次到期還款日是在8月7日,但我無法還款,所以我自己打給楊少棠及陳志龍,說郭正喜跟我要錢要利息,我問楊少棠、陳志龍如何處理,因為他們曾經承諾我,他們公司會吸收利息及手續費等費用,所以陳志龍後來打給我說1位陳先生會協助我如何清償給郭正喜,由那個陳先生幫我聯繫另外1位金主呂威頤,於108年8月5日,由陳先生幫我約郭正喜、呂威頤,雙方與我在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完成轉增貸事宜,期間,陳先生也帶呂先生到我住處查看屋況是否有足夠可增貸,因為要還清郭正喜及呂先生的利息、陳先生的服務費,所以增貸為250萬元並將我的房屋設定給呂威頤作為擔保,我還有簽了300萬元的本票、借據及資金用途切結書給呂威頤。我有很明確的跟陳志龍、楊少棠確認,他們交付的骨灰罐提貨單等,不是我要買的。陳志龍和楊少棠也確認他們只是要做為公司節稅的捐贈品項,要我妥善保管等語(偵6066卷①第455-463頁)。
⑵通訊監察譯文:(陳志龍即被告B○○;楊少棠即被告盧啓傑
;林先生即被告C○○)①通話時間:108年7月8日
B○○:黃哥,我跟你報告一下,就是剛剛楊總有打給我,他說他有去調,他有跟他媽媽調到30萬。
L○○:是喔B○○:那我想說我這邊也告訴你一下,黃哥你應該也比較
會想要瞭解一下進度,我這邊個人部份應該20萬沒有問題,黃哥,楊總有跟你說到就是我們的規模有縮小嗎?L○○:對呀,是有說呀。
B○○:他就是說這次規模的案件就是所需180嘛,現在如果
加我20然後加楊總30,還差130,黃哥你這130你有辦法嗎L○○:沒有,我們禮拜四見面談一下好不好?比較詳細一
點吧,對呀,我電話…禮拜四可不可以見面談一下,因為禮拜四我是休假排休,是還好啦,所以我可以談得比較…B○○:嗯,因為楊總他那邊,還有我這邊也瞭解到他的狀
況就是他當初也是拿他,拿他媽媽名字的房地產嘛,因為據我所知楊總他去外面跟朋友借了一圈,後面沒輒了才跑去跟他媽媽借,跟他媽媽開口,其實他也沒什麼招啦,黃哥你那邊你先告訴我你130你到底有沒有招,還是沒辦法怎麼樣的,好讓我…L○○:我這邊就是沒有130呀,我沒有這130呀,不好意思(略)L○○:因為你們是5月22號的,我說實在,這個東西我就覺
得很奇怪了喔,5月22號就該處理了,那時候你們也說完稅證明都0K了,現在變成說又有這個狀況?那我不知道是說…因為楊總當時是說也沒問題的,現在變成說又有問題,那我不知道說我要怎麼去還郭正喜郭大哥那個錢呀,我真的不知道耶。
B○○:黃哥我了解了,那反正現在就是還差一個130嘛,對
不對,那我會去先著手看這130的部份…(偵6066卷①第320-321頁)②通話時間:108年7月11日
B○○:喂,黃兄,抱歉我剛剛再開會L○○:志龍呀B○○:我跟張總這邊都已經在籌了,你那邊進度怎麼樣呀L○○:我這邊也是有在籌了呀,我現在不知道你們轉換的
方式是怎麼樣B○○:轉換的方式…楊總是說就拉規模比較小的,好像就是
以一七來做吧,還是多少…因為這個要問楊總比較清楚耶L○○:問題是買賣的東西是什麼東西呀?我也不知道呀B○○:我要問一下楊總耶(偵6066卷①第321頁)③通話時間:108年7月24日
L○○:現在目前我聽那個誰呀,我聽陳先生說嘛,志龍,
陳志龍說嘛,他說那個最近你要給我改成一千七的嘛X○○:對呀對呀L○○:一千七的話,他那個是什麼時候能處理呀X○○:他就是等資金到位,差不多一個禮拜就0K了(略)L○○:這樣子喔,那他是說還差多少X○○:他…你要問他耶,因為我把事情都交給他處理了耶,
只是案件是我在負責而已(略)X○○:他是有說要去幫你張羅資金的來源嗎L○○:他是說有拉,但是我不知道到底還剩多少呀X○○:所以你要跟他確認一下好不好?我這邊隨時都可以做處理就對了。
L○○:反正就是一個禮拜左右就可以做處理就是了X○○:差不多(偵6066卷①第323頁)④通話時間:108年8月6日
B○○:黃哥,我剛有詢問楊總,他說雖然有處理,但是例
行還是要通知一下L○○:你們當初說利息,你們要支付得,但是怎會這樣B○○:楊總有說,也有知會了,最慢下下禮拜二L○○:最重要是要成交(偵6066卷①第327頁)⑤通話時間:108年8月28日
C○○:黃大哥你好,我是楊經理他們公司的審核部,敝姓
林,我相信楊經理應該都有跟你說吧,你的案件已經到達最後一步了L○○:是C○○:所有客人要過戶之前都會到我們審計部這邊做後審
核的動作,若審核的內容都沒有問題,我核對完成之後,我就馬上幫你完成撥款的動作L○○:瞭解(略)C○○:你的價金是1,200萬嗎L○○:楊總跟我說是1,700萬C○○:我稍等先確認一下。我先講個重點,我先幫你審核
,審核完成,金額、流程、金流都沒有問題的時候,我這邊就會幫你安排撥款的動作,先跟你確認(偵6066卷①第329頁)⑥通話時間:108年9月2日
L○○:林先生,我姓黃C○○:你金額的部分是1,500萬嗎L○○:對C○○:那你一開始的稅額是20%,240萬L○○:對C○○:後來又做了15%,170幾萬,對不對L○○:對C○○:這部分金流都沒有問題,但第二筆15%這有問題。我
就直接老實跟你說,陳姓業務的家人,早上打電話來公司,說他兒子有跟他調錢。
L○○:嗯C○○:他是問他兒子是有跟客戶合作什麼。但是我認為你第二筆的金流確實怪怪的。
L○○:嗯。
C○○:我會這樣跟你講,是想跟你說,如果有你老實跟我
說,我還可以幫你處理,如果沒有,等我查到了,我送上去,你案件會被凍結。
L○○:你說的陳姓業務是陳志龍嗎?我就授權給他用呀,但我不知他到底是什麼情況。
C○○:我這樣問好了,你第二筆的150萬怪怪的,是不是有一部分是業務員出的。
L○○:是呀。
C○○:你有沒有騙我L○○:沒有。
C○○:那我先去查證,若沒有問題,就幫你撥款(偵6066
卷①第330頁)⑶本票、借據、資金用途切結書、預告登記同意書、支票等
照片及借款契約書、本票、切結書、領款確認書、印鑑證明、不動產登記費用明細表、規費收據:告訴人L○○依被告B○○、盧啓傑指示,將不動產設定抵押借款(偵6066卷①第343-351、423-443頁)。
⑷委託同意書、買賣投資受訂單、買賣受訂單、收據、國泰
世華存款憑證:(偵6066卷①第383-391頁)①買賣投資受訂單上僅記載告訴人L○○基本資料及鈦和公司用印,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及金額。
②買賣受訂單上僅記載告訴人L○○基本資料、金額34萬元、收
款日期108年8月5日及告訴人L○○簽明,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
③收據:聚億開發有限公司所開立108年8月12日金額34萬元。
④國泰世華存款憑證:告訴人L○○收到匯款170萬元。
⑸108年業績統計表:(偵6066卷①第393-401頁)①記載108年5月8日,L○○,182萬元,啟、傑(即被告盧啓傑),任(即被告B○○)。
②記載108年8月5日,追加,L○○,34萬元,傑(即被告盧啓傑),任(即被告B○○)。
⑹骨灰罐提貨券、單及寄存託管憑證:告訴人L○○取得之骨灰罐提貨券(偵6066卷①第447-453頁)。
35.告訴人I○○遭騙部分⑴證人即告訴人I○○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一開始是1
位聚億開發有限公司的林先生於108 年8 月間打電話給我,他說他是聚億公司業務,並問我宜城的塔位及牌位是否要賣,我宜城塔位有2 個、牌位2 個,林先生說要幫我賣產品,其實我會買這些殯葬商品也是被騙的,所以我想要賣掉。後來林先生於108 年8 月中旬帶同自稱周志偉的人還有1 個我不知道名字的人過來我家附近的萊爾富與我碰面,當時他們只說要幫我的商品估價,第2 次則是林先生帶周志偉來跟我談,但這時我沒有說一定要給他們賣,第
3 次和周志偉、林先生碰面是108年間,當初對方說要用1,500 萬元買我所有的殯葬產品,我不只有塔位2 個、牌位2 個商品,我所有的產品總共是骨甕位塔位有4 個、牌位6 個、北海福座的塔位2個、骨灰罐8 個,對方說要以1,500 萬元跟我買,並說我如果賣出這些東西要繳40%的所得稅給政府,我說我願意正常繳稅,對方就請我等通知。等到108 年9 月24日對方聯絡我,並請我25日到臺北碰面,對方說1,500萬元已經下來了,但有人要跟我搶這筆長虹公司出的預算,並要我趕快辦相關手續,後來,聚億公司的周志偉、長虹建設的B○○跟我說有人要搶這筆預算,長虹公司要我先拿出1,500 萬元的20%出來節稅,就是拿299萬元要出來,我說我沒有錢,長虹公司的B○○就說會找公司股東幫忙,我說好,周志偉、B○○還叫我提出房屋和土地的權狀抵押給股東作擔保,證明我有這個財力,我就再回屏東去拿新北市三重區房地的權狀,拿到權狀之後周志偉、B○○還約了另外3 個人共5 個人到我屏東的家,另外3 個人1 個是債權人、1 個是代書,另外1 個是誰我也不知道,他們到我家要我簽一些文件,我有把文件交給警方,他們還要我交所有權狀給他們,並到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給他們,印章我沒有給他們,但他們要我在相關文件上蓋章,當天借錢的手續我都不知道在做什麼,都是B○○、周志偉跟債權人龍霖在講的。我是後來去申請土地謄本的時候才知道是設定給龍霖,這次我跟龍霖借了370萬元,錢是108 年10月4 日龍霖、還有周志偉及B○○及代書還有另外1 個人一起來我家,並拿現金370 萬元給我,這370 萬元債權人預收3 個月的利息要277,500 元、代書費31,810元,另外1 個不知道是誰的人跟我收37萬元的服務費,我不知道為何要付那個人服務費,周志偉及B○○說要給,還說服務費之後他們公司會補給我,B○○拿走299萬元說是要做節稅用的,之後他們就離開了。B○○跟我拿錢的時候,說3 個星期左右會把跟我買殯葬產品的1,500 萬元匯給我,我一直等也沒有給我。108 年10月1 日B○○有在我三重的住處要我簽1 份保密條款,周志偉也有來,保密條款的內容是長虹公司、聚億公司是甲方、我是乙方,乙方如有違約要賠他們3 成的違約金,相對的,他們違約也要賠我3 成的違約金,我如果不賣或是他們不買就是違約,裡面也有記載價金是1,500萬元,這份保密條款B○○不給我也不讓我拍照。買賣受訂單是B○○要拿299 萬元前,我有跟他說一定要看他們身分證,結果10月4 日當天B○○就拿出這份受訂單,上面有寫299 萬元的價金,我認為這是他們有拿走我錢去節稅的證明,證明他們有收到299 萬元,我簽的時候有看,但受訂單上面骨灰位、功德牌位、夫妻位等欄位都是空白,也沒有寫我要買什麼東西,只有在應收金額寫299 萬元,所以我認為這是他們有收到我29
9 萬元的證明。B○○收到我的錢,10月7 日周志偉、B○○拿憑證領取切結書及貨款收據來要我簽名,貨款收據我也有疑問,為何叫貨款收據?我又沒有買貨,我有問對方,但B○○說這只是證明他們有收到我299 萬元。切結書的部分我本來不想簽,說要簽的話我要留1 份或是照相存證,B○○說不行,然後他們就回去了,回去沒有多久,周志偉又拿切結書來給我簽,周志偉說可以拍照,但不要給B○○知道,所以我就簽了,因為上面是空白的,我不認為我有買東西,後來我才看到上面有編號,但我不知道編號的意思。我給付周志偉、B○○299 萬元不是要跟他們買骨灰罐,他們說是節稅要用的。10月25日周志偉有打1 通電話給我,這是他最後1 次打給我,周志偉跟我說,有人出價400萬要搶1500萬元的預算,問我要不要加碼,我說不要,我沒有錢了,他就說要我以排隊的方式,看什麼時候1,500萬元才要給我。我說10月4 日他們拿走了3 個月的利息,也拿走了299 萬元,利息1 個月將近9 萬元,為何我要等,既然這樣,把370 萬元還給我就好了,但對方說不行。
我沒有要買骨灰罐,我在簡訊裡面就有說明,我就怕對方去買骨灰罐這些殯葬產品給我,我自己手上的東西都賣不出去,為何還要再買。借錢不是出於我的本意,債權人也不是我找的,債務人應該移轉到周志偉或是B○○身上,或是拿走37萬元的那個人身上等語(偵6066卷②第213-223頁)。
⑵108 年業績統計表:記載108 年10月4 日,I○○,290 萬元
,任(即被告B○○),周(即被告子○○)(偵6066卷②②第1
53 頁)。⑶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收據、服務費明細表、土地登記申
請書:告訴人I○○依被告B○○、子○○指示,將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借款(偵6066卷②第173-180、183-185 、205-
212 頁)。⑷買賣受訂單、憑證領取切結書照片、299 萬元收據:
①買賣受訂單上僅記載告訴人I○○基本資料、金額299 萬元
、收款日期108 年10月4 日,並有告訴人I○○簽名及聚億公司用印,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偵6066卷②第181 頁)。
②憑證領取切結書:告訴人I○○取得之骨灰罐提貨券(偵6066卷②第187 頁)。
③收據:聚億開發有限公司所開立108 年10月7 日金額299萬元(偵6066卷②第189 頁上方)。
⑸周志偉名片:周志偉(即被告子○○)以聚億公司之業務身分聯絡告訴人I○○(偵6066卷②第189 頁下方)。
⑹告訴人I○○手機翻拍照片:告訴人I○○於108 年10月9 日傳
送簡訊予周志偉(即被告子○○),內容為告訴人I○○拿出2
99 萬元是為了節稅用,非買貨,對方應給付1,500 萬元予告訴人I○○(偵6066卷②第191-195 頁)。
⑺存證信函:告訴人I○○寄送存證信函予被告B○○、子○○(偵6066卷②第201-203 頁下方)。
36.告訴人卯○○遭騙部分⑴證人即告訴人卯○○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聚億公司 自
稱劉耀揚的人打電話來找我,說要來看我的產品就是塔位,我有淡水宜城、靜恩園區、陽明山的寶塚塔位,分別是7 、4 、2 個塔位,自稱劉耀揚的人說要幫我賣,說高雄有個遷葬案覆鼎金土地開發,說我有13個塔位,土地開發有18組無主墓,必須先處理無主墓,遠雄建設才要用786 萬元收購我所有13個塔位。因為當時手頭資金不夠,自稱劉耀揚的人說他們股東可以資金周轉,所以有個自稱李俊騏的人,他說他是遠雄建設處理這開發案的人,如果我處理無主墓他們就會給我786 萬元收購塔位,且無主墓政府有補助,政府補助款也會另外給我,後來他們又找了一位自稱遠雄建設的股東江先生,說可以借我錢,要我用我自己的房子去做設定,應該沒有用土地做設定,總共向金主龍霖借貸了230 萬元。108
年10月25日我們去中和事務所設定抵押,到場的有金主龍霖、自稱江先生的股東、自稱劉耀揚、李俊騏的人,當天龍霖先預扣3 個月的利息178,000 元,股東江先生收了一成服務費23萬元,自稱劉耀揚的人收了186 萬元就是全部的餘款都拿走去處理無主墓,當天有熊代書,熊代書收了29,790元,代書費用是從230 萬元扣除的,剩餘款項都被自稱劉耀揚的人拿走。中間他們有陸陸續續聯絡我,告訴我說有陸續處理無主墓,且我有跟他們簽訂786 萬元的塔位買賣合約書,跟我簽約的人是用遠雄的名義,他們說要去公證,說公證前我拿這些沒有用,所以他們不讓我拿走,也不讓我拍照。雖然說他們10月底被警方搜索,但自稱劉耀揚的人108年11月6日有用LINE的電話打給我,跟我約108 年11月7 日下午要跟我見面講塔位的程序,我們約在公館捷運站。塔位還沒賣出去,因為他們拿走錢之後就沒有跟我聯絡了,我是要賣塔位。雖然單子是寫180 萬元,但實際上230 萬元扣除代書費用、一成服務費用、三個月預扣利息後的全部餘款都交給自稱劉耀揚、李俊騏的人,他們是拿走現金。我簽買賣受訂書是因為他們說要處理無主墓需要處理程序,需要寫買賣受訂書政府才會認可這個無主墓是我處理的,他說一個無主墓政府會給15萬元的補助款,如果不處理無主墓,就沒辦法做土地開發、無法遷葬,就沒辦法幫我處理塔位。買賣受訂書上面是我本人親簽沒錯,但是我沒有副本,至於上面的聚億公司的印章是後來他們才蓋的,我簽名的時候還沒有蓋,其他的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身份證影本、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都是我提供給對方並且簽名。聚億開發有限公司劉耀揚的名片是他給我的,其他人沒有提供名片,但我有看到李俊騏的遠雄建設員公證,他有特意提示給我看,並帶我去他們基隆路的工作室樓下,但被警衛阻攔不讓我上樓,對方說樓上在開會,不方便上去。但我當時200 多萬元的錢已經被他們拿走了,是拿走後才簽約,所以也來不及了。江先生說他是遠雄建設的股東,金主龍霖是他找來的,我本來不想給他手續費,但是李俊騏說這是之前就跟江先生說好的,因為這個案件由江先生負責,要我給江先生服務費等語(偵6066卷③第73-79頁)。
⑵劉耀揚名片:劉耀揚(即被告V○○)以聚億公司之業
務身分聯絡告訴人卯○○(偵6066卷③第59頁)。⑶買賣受訂單、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買
賣受訂單上僅記載告訴人卯○○基本資料、金額180 萬元、日期108 年10月25日,並有告訴人卯○○簽名及聚億公司用印,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偵6066卷③第61-65 頁)。
⑷規費徵收聯單及服務費明細表:告訴人卯○○依被告劉
乙麟及邱乙軒指示,將不動產設定抵押借款(偵6066卷③第67-69 頁)。
37.告訴人宇○○遭騙部分⑴證人即告訴人宇○○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108 年7、8
月間有位劉先生,自稱劉耀揚,他有給我名片,他說知道我手上有塔位,並說聚億公司願意跟我收購。我和對方第1 次碰面時,對方請我攜帶塔位的相關權狀,我有提供影本給對方,對方看完之後,有先拍照,並告訴我要帶資料回公司估價,之後再與我聯絡。1 週後,劉耀揚有再打來,他說公司願以135 萬元跟我收購,當時我手上剩下2 個塔位。劉耀揚一開始是說公司已經有準備好資金要跟我買了,我想要知道他們公司何時會撥款給我,我才要繼續與他們交易,結果對方就開始推拖,就說什麼高雄那邊有個建案,要移無主墓,如果我想要趕快撥款的話,就要先處理無主墓的事情,才能把錢快一點撥給我。劉耀揚說聚億公司和遠雄公司有合作,有1位李總是遠雄建設的,他會來跟我講,如果我可以處理無主墓的費用,1 個就是13萬元,2 個是26萬元,原則上,處理1 個無主墓高雄市政府會撥15萬元的補助,我
1 個是出13萬元,我可以賺4 萬元。對方說幫他們處理無主墓的案件,這樣可以把135 萬元及30萬元一次撥給我,劉耀揚有帶李總跟我見過面,就是要確認高雄市政府那邊確實有跟李總合作無主墓的案子。後來我把26萬元交給小劉,我給錢時是李總和小劉一起來的,交付日期就是我領款的當天下午,錢我是跟老闆借的,老闆匯到我元大銀行的帳戶。交錢地點就是在我桃園市蘆竹區上班的地方。我交付26萬元之後,有一直問他後續動作怎麼進行,他就開始說高雄無主墓工地下大雨,無法施作,我就等了幾次,我再聯絡,他又說有在動工,叫我不要急。過了一段時間,我再聯絡,小劉就說李總怎樣在忙之類的。買賣受訂單是小劉給我的,他說無法在上面寫明細,這樣公司沒有辦法編預算之類的話,他要我簽這個是要證明有收我26萬元;收據是我之後補簽的,因為他說之前忘記帶收據,所以要我補簽帶回公司,剛才提示的買賣受訂單上的日期才是我交錢的時間。小劉說買賣受訂單的項目不要打得很詳細,用寄存託管憑證、骨灰罐提貨單的方式來證明26萬元是有這筆錢,但名稱不是用去處理高雄無主墓的名稱,用這種方式來轉換。小劉說,以後錢撥下來之後,我再拿這些憑證當作證明去跟他領30萬元。我沒有簽135 萬元的買賣契約,只有簽委託買賣同意書及代刻印章同意書。我總共被詐騙26萬元,小劉本來還跟我講說,如果交易速度要更快,那邊還有多的2 個無主墓可以讓我處理,這樣可以更快,要我再給26萬元,如果沒有的話,就要等到12月底,看公司處理的進度等語(偵6066卷③第117-120 頁)。
⑵劉耀揚名片:劉耀揚(即被告V○○)以聚億公司之業務身分聯絡告訴人宇○○(偵6066卷③第103 頁下方)。
⑶買賣受訂單、收據、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
:買賣受訂單上僅記載告訴人宇○○基本資料、金額26萬元、日期108 年8 月29日,並有告訴人宇○○簽名及聚億公司用印,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收據為聚億開發有限公司所開立108 年9 月5 日金額26萬元(偵6066卷③第101 頁、第103 頁上方、第109-111 頁)。
⑷寄存託管憑證及骨灰罐提貨單、憑證領取切結書:告訴
人宇○○取得之骨灰罐提貨券(偵6066卷③第105-107、11
3 頁)。⑸通訊監察譯文:(小劉即劉耀揚即被告V○○,偵6066卷③
第86頁)①通話時間:108 年9 月2 日
V○○:許大哥早安,我小劉宇○○:小劉怎樣V○○:等一下李總會去高雄工地那邊看一下,等一下他到了看怎樣我在跟你回報一下,你現在在工作喔宇○○:當然,我們都8 點就上班了V○○:這樣喔,看怎樣我在跟你回報②通話時間:108 年10月9 日
宇○○:小劉V○○:許大哥宇○○:怎麼這麼久還沒消息V○○:我有一直問經理這邊,他說連假前應該會有消息,我等他開完會後去問他宇○○:好V○○:我是有問他大哥的價金下來沒,他說今天應該會有消息宇○○:你講的跟他講的不一樣,尷尬了V○○:我是有問他啦宇○○:好啦,盡量幫我喬看看V○○:好,我等一下就去幫你問宇○○:好V○○:看怎樣我在打給你宇○○:好③通話時間:108 年10月14日
宇○○:小劉,現在怎樣了?V○○:許大哥,對,經埋忘記撥給你了,他現在人去桃園忙,就是這次無主墓的東西,因為他跟其他一起價金撥下來,他去找其他客戶,我今天提醒他叫他等一下打給你宇○○:都已經月中了耶V○○:我知道,大哥你的跟另外的是一起撥下來的宇○○:不知道要等多久?V○○:這個不會啦,只是說資料都是在經理那邊,價金也是他那邊撥的,因為他最近比較忙,我會提醒他的宇○○:幫我提醒他V○○:好的,我會幫你處理好的啦宇○○:謝謝
38.告訴人林梅子遭騙部分⑴證人即告訴人林梅子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108 年7月
間聚億公司業務打我的手機,問我手上的塔位有沒有要賣,我問對方如何知道我的資訊、電話,對方說是從葬儀社公會那邊取得的,我問說這樣我的個資不就外洩了,他說這很正常。對方當時說他姓「潘」,並約我見面,我之前也曾被殯葬商品的人騙過,我也蠻謹慎的,我們還是有約碰面,碰面時,「潘先生」自己1 個人過來,我給他看了一下我手上的產品,「潘先生」沒有拍照,他是用手機記錄我手上的產品。「潘先生」說會回公司審計部審核是否可以收購,並說有些人也無法收購,我手上的產品他回去查看看。過了4 、5 天,「潘先生」有打來,並叫我「阿姨」,約我見面,見面時他說公司審計部確認我的產品是合法的,公司統計的價格是1,
310 萬元,我聽了覺得價格不錯,他說公司辦理完稅的價格大概是20%左右,也就是要繳262 萬元的稅,我回說我沒有能力,不要了。第3 次「潘先生」再約我見面,並當著我的面打電話給聚億公司的秘書,「潘先生」問說,公司的備用金還有多少可以,對方回話是100多萬元可以,電話掛了,因為我在旁邊有聽到這段對話,然後「潘先生」就跟我講說,公司可以代墊這100 多萬元,稅金是262 萬元,剩下的部分請我想辦法看能否湊到150 萬元,我說我沒有辦法,可能只有我先生才有辦法,不然就算了,我不賣,這次見面就這樣結束。第2天還是第3 天左右,「潘先生」再跟我約見面,這次見面多了1 個「李總」和他一起來,「李總」跟我說,公司願意幫我代墊100 多萬,這樣我的負擔會比較減輕,我說我真的沒有辦法,我真的要放棄,過程中,「李總」拿出1 個遠雄公司的識別證給我看,說他是遠雄總公司的人,請我相信他,雖然談的過程中,我一直說我沒有辦法,「李總」一直問我能否用房子去抵押借款,我說我不能這麼做,因為我們之前有貸款一筆錢,還在繳房貸,就是在這個過程中,「李總」一直鼓動我,並說不用害怕,案子一定成交,我們成交很多案件,都有成功。「李總」並說把完稅價格辦完了,拿到交易的錢,再把稅金還給公司就好,我當下沒有答應,並回說我放棄了,這次碰面就這樣結束。之後,「潘先生」還是時常打來問候我,還說「李總」想再跟我碰面談談看,後來我們有再碰面,是跟「李總」、「潘先生」一起,因為我堅持不拿出房子來抵押借款,「潘先生」也是一直鼓吹我,叫我不用怕,還摟著我的肩膀,叫我不用害怕,因為我一緊張就會搓手。我離開之前,有一直考慮,並問「李總」說我有一些疑問,我會把疑問寫下來,看他們能否幫我解答,「李總」就說沒有關係,會等我消息。隔日,我寫了一些問題,寫的問題我有交給警方,和「李總」、「潘先生」碰面時我把問題交給他們,「李總」就問題也有一一回答我,「李總」的回答我沒有記錄下來,我最重要的問題就是,完稅金額他們錢拿走了,如果出問題,無法繼續交易的話,可否讓我抵押的房貸塗銷,「李總」說可以,當天大概就是這樣,因為「李總」說交易沒有完成,抵押設定可以塗銷,我就比較沒有壓力。「李總」說合約書會拿去公證。當時,他們有給我簽1 份買賣總價是1,310 萬元的合約書,但合約書沒有給我1 份。原本預定設定抵押1 天、合約公證
5 天、申請完稅證明2 週左右,「李總」說預計9 月20日左右完成付款交易,稅金我還給聚億公司後,就可以塗銷抵押設定,屆時「阿富」(即潘先生)會陪我去辦塗銷。「李總」叫我坐計程車過去三重的地政事務所等「潘先生」,我有過去,碰到「潘先生」後,他說要再等1 位「陳先生」,看到「陳先生」後,「阿富」有介紹說這位「陳先生」是公司股東的機要司機,並帶我到地政事務所的樓上辦理,上去之後,有看到1 位「楊啟豐」,楊先生資料都寫好了給我看,上面的金額設定是
400 萬元,借款200 萬元,我說這跟我之前談的不一樣,我不願意簽,因為我認為我只需要借100 多萬元,聚億公司會代墊100 萬元,「陳先生」就跟「楊啟豐」講改掉好了,改了之後變成借款150 萬元,設定300 萬元,我說不對,之前講的設定抵押的金額是借款金額150萬元多加50%,所以應該是設定225 萬元,「陳先生」也要「楊啟豐」再改1 次,改完之後我看完沒有問題就簽了。後來我們就在地政事務所送件,送件後因為所有權狀要第2 天才能拿,但我要帶小孩,我就請「阿富」幫我拿所有權回來,「阿富」也有拿回來給我。8 月16日早上,「李總」用「阿富」的電話打給我說,現在到公證處,地址給我,請我坐計程車過去,是在板橋姓「詹」的,現場有「楊啟豐」、「陳先生」,還有1 位金主的代辦人,「潘先生」在外面不敢進來,在外面等我,「楊先生」到場後,就把一些要公證的資料交給事務所的人,我們在裡面等候公證的資料,公證完後,公證人有念一下內容給我聽,跟我確認,公證後,「楊啟豐」直接拿出150 萬元的現金拍照存證,「楊啟豐」跟我說他要收多少利息,我當時想沒有跟我講過這些,沒有辦法,我還是給他3 個月的利息,「陳先生」跟我說他要拿10%,就是15萬元,我當時腦袋一片空白,覺得自己被牽著鼻子走,然後,金主的代辦人還說要拿1 萬元,我當時只有1 個人,覺得很無助,公證人的公證費是6,000 元,所以,我剩下的現金只剩1,199,000 元,我馬上打給「李總」,問「李總」之前都沒有說過這些,「李總」要我不要擔心,這些錢都是公司會負擔的,只要交易成功,我只要付262 萬元的稅金就可以了,其他都是公司負擔,大家拿了錢就離開了,只有「阿富」坐計程車在外面等我,我跟「阿富」一起坐車回家,在車上我有念了一下,我問「阿富」真的是這樣嗎,公司會負擔這麼多的利息錢,我真的很怕這是高利貸,回家之後,「阿富」有打給「李總」說已經辦好了,「李總」說等下就到,我們約在永和中山路的地下2 樓美食街碰面,那時候已經是下午4 點多快5 點了,「李總」拿了
1 張買賣受訂單要我簽,我說「李總」應該要簽收,因為我會把錢給他們,我把錢給「李總」後,「李總」拿了錢就離開了。委託書及代刻印章同意書也是在上述地下2 樓美食街簽的。憑證領取切結書是26號那天,「阿富」跟「李總」和我約到上述的美食街給我的,我問對方這是什麼,都是「李總」在說話,「李總」說這是我們在交易的時候,一起要附上去完稅的證明。同時,「李總」有給我寄存託管憑證,還給我簽收據。之後,因為我108 年8 月19日眼睛開刀,我就跟對方約8 月20日簽合約書,「李總」、「阿富」也有拿1,310 萬買賣產品的合約書過來,我有簽,「李總」說因為合約要送律師公證,所以沒有給我1 份,我就讓他帶走。在我的印象裡,李總說合約書有提到,要是我違約不賣了,或是其他的原因,我要賠償1,310 萬元的10%,作為違約的違約金,同樣的,公司如果違約也要賠10%,這樣大家都有保障,「李總」還有跟我確認合約書上的產品項目是不是我手上有的項目,「阿富」還有背書,說如果我毀約,「阿富」也要連帶負責,交易完成日期為108年9
月20日。我在合約書也有加註,如果交易不能完成,要同意我塗銷抵押權。當時,我還有問「李總」公司真的有成交的案例嗎,他一直說有,要我不用擔心。事後,我就一直追蹤合約書,看什麼時候可以給我,我還說要過去拿,「李總」跟我說,律師還在辦,期間,如果我找不到「李總」,我就會找「阿富」,「李總」還說,律師已經在做了,如果做好再請「阿富」送給我,9月1 日到9 月5 日,因為時間太久,我就一直催合約書,「李總」這時跟我說,「阿富」車禍腳受傷住院,要再過幾天,9 月10日左右,我再與「阿富」聯絡問合約書,「阿富」說9 月11日給,9 月11日再問,「阿富」昨晚下大雨,合約書淋壞了,要重做,再請我等幾天,我天天打電話,也一直確認何時可以完成交易,9 月21日,「阿富」一早打給我說「李總」要碰面,當天9點30分約在星巴克碰面,「李總」說公司申請完稅的案子帳冊被抽查了,「李總」趕快把我的案子抽出來,並改以另外1 種方式辦理,我跟「李總」說,如果真的不行就不要了,不要強求,利息很高,每個人都無法負擔,請他幫我塗銷抵押,「李總」說已經送到另外1 個案子處理,說是「政府公家墓地遷移」,我說設定塗銷的部分,「李總」說已經送進另外的案子,可能無法塗銷,我再問合約書呢,「李總」說他一併交給承辦人「林先生」,請「林先生」再跟我聯絡。9 月22日下午2 點左右,「林先生」打給我,說案件轉到他那邊,並說明天會去查核工地整地情形,再與我聯絡,我問如何與他聯絡,他請我打公司電話,我問他姓名,他說打公司總機並說找審計部林先生即可,我問能否碰面,他說他是內勤,不與客戶碰面。我問合約書是不是在他那裡,他說對,我問合約書能否給我,他說不行,轉移後合約條文都不一樣,他說明天再跟我講工地的情形。9 月23日、24日我一直打電話到林先生的公司,並說找審計部林先生,都找不到人。後來林先生有打電話給我,說已經查到了,這塊地有6 個無主墓,如果要遷移,需要增加78萬元的費用,我當場說我沒有錢,我問林先生有無跟「李總」說過,他說沒有,並叫我打給「李總」,我打給「李總」說78萬元的事,也說我真的無力湊錢,「李總」說他知道,也知道我無法再用房子貸款,也借不到錢,他就說他去想辦法,但不能給公司知道他會先付錢,交易完成後再把錢還他就可以。這段時間我還是一直催合約書,但都沒有下文,11月1 日到11月15日我還是一直追問何時可以結案,「李總」說11月5 日上午10點碰面辦理交易付款,我問「李總」有沒有人會來接我,他們都不說,也沒有人來接我,之後我一直拚命打電話,11月3 日有通、11月4 日就關機了,之後,晚上「李總」主動加我LINE,說他人在國外,見面改11月10日,這個中間我還是一直打LINE,但「李總」都不接。我沒有要跟「阿富」買骨灰罐,我自己就被騙買很多了,這個部分我也跟「阿富」講過,我就是因為之前被騙,所以手上才會有這些商品。「阿富」第1 次和我碰面時,說他爸媽離異,小時候爸爸常打媽媽,所以他媽媽辛苦扶養他長大,他媽媽有次也是被騙買了 2個殯葬商品,他氣得把它撕掉,所以,他理解我現在的苦境,因為我也是被騙買的,所以「阿富」說他們公司要幫我把這些產品都賣掉等語(偵6066卷⑧第73-85 頁)。
⑵寄存託管憑證、憑證領取切結書:告訴人林梅子取得之
骨灰罐提貨券(偵6066卷⑧第31、37頁)。⑶收據:聚億開發有限公司所開立108 年8 月23日金額1,199,000 元(偵6066卷⑧第35頁上方)。
⑷潘富湧名片:潘富湧即潘耀富以聚億公司之業務身分聯
絡告訴人林梅子(偵6066卷⑧第35頁下方)。⑸告訴人林梅子筆記:告訴人林梅子手寫遭騙之交易過程(偵6066卷⑧第39-57 頁)。
⑹業績分配表:記載8 月16日,組數1,199,000 ,開發,
業務耀富(即潘耀富)0.5 ,乙軒(即邱乙軒)0.5 (偵6066卷⑧第23頁)。
⑺買賣受訂單、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買賣
受訂單上僅記載告訴人林梅子基本資料、金額1,199,00
0 元、日期108 年8 月16日,並有告訴人林梅子簽名及聚億公司用印,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偵6066卷⑧第25-29 頁)。
⑻公證書、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告訴人林梅子依潘耀富、
邱乙軒指示,將不動產設定抵押借款(偵6066卷⑧第59-69頁)。
39.告訴人劉興欽遭騙部分⑴證人即告訴人劉興欽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108 年4月
鈦和公司的業務一開始打我的手機,問我手上是不是還有塔位,我本來說我沒有意願賣,他說他絕對可以幫我賣掉,因為他們有公墓遷移的案子需要塔位,電話中對方自稱「曾柏叡」。後來我和對方約在我工作的公司碰面,第1 次碰面是「曾柏叡」自己來的,我把手上的東西資料給他看,「曾柏叡」表示他們公司急著要,問我希望賣的價位多少,我說1 個35、40萬元左右,「曾柏叡」說回去問看看,後來「曾柏叡」打給我,告訴我行情多少,並跟我約見面,說會帶公司的「李總」過來談,我們3 個人有碰面,見面後「李總」說急著要,願以
1 個268,000 元收購,「李總」表示公司是標政府的公墓,要看該區域有多少無主墓,李總表示公司標購的這塊公墓,會劃分成一小區一小區的,每一小區認領的費用是13萬元,如果該區域裡面有1 個無主墓,我就要先給他13萬元的處理費去移走無主墓,公司才願意跟我買我手上的4 個塔位,如果裡面沒有任何無主墓,我就不用花錢去移無主墓,公司也會跟我買我手上的4 個塔位,如果有2 個無主墓,我就要花26萬元,這樣對我而言不划算,所以,李總說如果我認領的那區超過2 個,他就建議我不要賣他,也不要認領,無主墓的案子在高雄。我答應後,曾柏叡說有挖到1 個無主墓,所以要我先付13萬元無主墓的處理費,公司才要收購,我就在108年5 月20日拿13萬元的現金給曾柏叡,當時只有曾柏叡
1 個人來拿,之後我一直問曾柏叡進度,他就說沒有進度,並說還有很多骨灰位比較多的區塊還沒有處理好,後來就一直沒有消息直到現在。曾柏叡跟我收13萬元現金時要我簽買賣投資受訂單、委託同意書、憑證領取切結書,說無主墓的案子要辦好需要這些資料。我付13萬元是因為「李總」跟我表示,無主墓的案子需要13萬元的處理費,當時「李總」還說,處理完後每個無主墓政府會撥15萬元給他們公司,他們公司會把這15萬元撥給我,等於我不需要付任何無主墓的處理費,因為付了13萬元之後,政府還會給15萬元的補助等語(偵6066卷⑦第183-184 頁)。
⑵憑證領取切結書、骨灰罐提貨單、寄存託管憑證:告訴
人劉興欽取得之骨灰罐提貨券(偵6066卷⑦第167 、175、177 頁)。
⑶業績分配表:記載5 月20日,組數13萬,開,業務邱乙軒,曾柏瑞(偵6066卷⑦第157 頁)。
⑷買賣投資受訂單、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
買賣投資受訂單上僅記載告訴人劉興欽基本資料、金額13萬元、日期108 年5 月20日,並有告訴人劉興欽簽名及鈦和公司用印,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偵6066卷⑦第159-163頁)。
40.告訴人玄○○遭騙部分⑴證人之證述①證人即告訴人玄○○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照片(偵606
6卷⑤第329 頁)所示之人就是當初跟我聯絡靈骨塔事情的「陳志龍」等語(偵6066卷⑤第387 頁)。
②玄○○配偶即證人許陳玉蘭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我知
道我先生因為靈骨塔被騙的事,我有看過來跟我先生聯絡的業務,他有來家裡載我們去土城,就是照片(偵6066卷⑤第329 頁)所示之人等語(偵6066卷⑤第387-389頁)。
⑵借款契約、本票、印鑑證明、抵押權設定登記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告訴人玄○○依被告B○○指示,將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借款(偵6066卷⑤第351-354、357-383 頁)。
⑶陳志龍名片:陳志龍(即被告B○○)以鈦和公司之業務身分聯絡告訴人玄○○(偵6066卷⑤第337 頁)。
⑷鈦和公司帳戶資料:被告B○○提供鈦和公司帳戶資料予告訴人玄○○匯款(偵6066卷⑤第339 頁)。
41.告訴人金介中遭騙部分⑴證人即告訴人金介中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我大約是1
08 年4 月25日第一次接到潘耀富的電話,他說他是鈦和建設公司的業務,因為公司要節稅,所以成立子公司負責處理靈骨塔塔位販賣的事情,他類似仲介,可以幫我把手上的靈骨塔塔位賣掉。我跟他108 年5 月初第一次見面,地點是在桃園市○○區○○路00號我上班的公司附近,他跟我確認靈骨塔塔位的權狀是否屬實。第二次見面是108 年5 月18日,我跟他約在臺北市○○區○○○路○段
000 號的一家咖啡廳,當時除了潘耀富外,還有他的主管號稱李總的人,當天他跟我說他們有一個方案,他們的建設公司在高雄有標下一塊土地,那塊土地上有墳墓需要遷葬,所以需要我手上的塔位,這個方案可以將我手上的塔位賣掉。之後在108 年6 月12日我跟潘耀富、李總在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七路和復興一路路口的統一超商見面,當天我們在談要將處理無主墓的款項大約26萬元交付給他們,他們說這個款項是由我先墊付,之後會撥款給我,最終不會讓我支付到錢。108 年6 月26日我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的咖啡館,將現金26萬元交給潘耀富,還有李總及一位司機在場,我不確定司機是不是跟他們一起的,當天還有簽販賣靈骨塔塔位的合約書。後來在108 年7 月1 日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的全家,潘耀富將6 月26日的收據、骨灰罐提貨券2 張交給我,當天交給我的收據已經不是鈦和公司的章了,潘耀富跟我說因為避免稅務上的麻煩所以公司的章已經改變了,骨灰罐提貨券2 張的部分他無法回答我為何要交給我,只說要回去請示李總。108 年8月份的時候我有持續問他進度,但他回答我說有技術上的問題,所以會遲延,在8 月23日時,他跟我說他收到役男的教召,一個禮拜之後就可以聯絡他,但一個禮拜後就聯絡不上他了,我也有打電話給李總,但無人接聽等語(偵6066卷⑦第53-55 頁)。
⑵收據:聚億開發有限公司所開立108 年7 月1 日金額26萬元(偵6066卷⑦第17頁)。
⑶寄存託管憑證、憑證領取切結書:告訴人金介中取得之
骨灰罐提貨券(偵6066卷⑦第19、29頁)。⑷業績分配表及統計表:記載108 年6 月26日,開,26萬
元,富(即潘耀富)0.5 ,軒(即邱乙軒)0.5 (偵6066卷⑦第21、33-49頁)。
⑸買賣投資受訂單、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
買賣投資受訂單上僅記載告訴人金介中基本資料、金額26萬元、日期108 年6 月26日,並有告訴人金介中簽名及聚億公司用印,未記載買賣投資之項目(偵6066卷⑦第23-27 頁)。
(十二)綜上所述:首先,依前揭監視器畫面勘驗結果及證人巳○○及宙○○均證稱:其等進入聚億公司前均係由被告黃○○負責面試等情,可見被告黃○○確有主持業績會議並有面試、獎勵、懲處員工之權限,另被告黃○○更與共犯邱乙軒討論其應如何佯裝是遠雄的會計以對被害人謊稱申請完稅證明等話術行騙;再依監視器畫面勘驗結果亦可見被告12人間有演練話術、實際對被害人施用詐術等情形,其等對被害人施用詐術顯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其次,證人巳○○於偵查及審判中、證人宙○○及子○○於偵查中均一致證稱:聚億公司是以收購塔位為由約客戶出來,事實上沒有要買客戶手中的塔位,並以無主墓等話術詐騙客戶金錢,且公司有教過若被查獲要說是靠行賣骨灰罐,每個賣13萬元等情,可見前揭各被告口徑一致辯稱係靠行賣骨灰罐云云,均為鈦和公司、聚億公司所教導應對查緝之推託之詞,均不足採信。再者,證人乙○○、R○○均一致證稱:其等分別任職鈦和公司、聚億公司會計期間,均依被告黃○○之指示行事,業務的薪水均由黃○○覆核後發放,保險箱鑰匙由會計、黃○○及另一名老闆保管;證人乙○○更證稱:黃○○說公司每隔一年就要換點,公司沒有跟廠商購買骨灰罐之類的東西,我發現他們做的事情就是網路上所說的詐欺等情。證人丑○○證述:進入公司前由R○○、黃○○面試;進公司一陣子後櫃臺賈柏雅跟我說黃○○是老闆。證人賈柏雅證述:聚億公司另有老闆ANDY哥等情,均足以佐證被告黃○○及綽號「ANDY哥」之人有共同操縱、指揮公司員工及營運之事實。何況,本案告訴人共41人間互不相識,然均一致指證其等均無意購買骨灰罐,係被告等人佯稱欲收購告訴人手中之殯葬商品約出見面,其後並以節稅、無主墓等話術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不等金額等情在卷。告訴人彼此間固屬不同詐騙事件,然各告訴人間證述遭詐騙之手法及被告使用之話術卻係如出一轍,可見告訴人等證述之情節並非虛妄,堪以採信。且本案若如被告等人所辯稱僅係單純販售骨灰罐給告訴人,則所販售之骨灰罐數量、材質、樣式均應為買賣契約之重要事項。然而,告訴人等提出之「買賣投資受訂單」就上開重要事項之記載均付之闕如,遑論亦無領用骨灰罐之確切時間、處所之約定,在在均與銷售常態不符,益見被告黃○○與其他旗下業務即其餘被告11人,係以收購告訴人手中殯葬商品為由,施以節稅、無主墓等話術詐騙告訴人,再趁機將買受投資受訂單、憑證領取切結書交給告訴人,企圖在發生糾紛後,製造單純買賣交易之民事糾紛之假象,其本質乃為詐騙行為,此觀本件每位告訴人均一致證稱根本無意向鈦和或聚億公司購買骨灰罐即明。參以證人巳○○、宙○○、子○○亦證稱詐騙話術內容有節稅、無主墓等,與各告訴人證述遭騙之話術均屬一致,更凸顯各告訴人之證述具可信性。依上開(一)至(十一)所列各項證據互相勾稽以觀,足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揭所辯均非可採,其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參、論罪科刑
一、關於被告12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說明:
(一)查被告黃○○與綽號「ANDY哥」之人負責鈦和公司、聚億公司之營運,並招攬其餘被告C○○、W○○、B○○、盧啓傑、申○○、庚○○、子○○、丙○○、V○○、刑是為、宙○○11人加入鈦和公司、聚億公司,其等均係以詐騙他人金錢、獲取不法所得為目的,已有謀議及分工,由擔任業務之其餘被告11人,以節稅、無主墓等話術詐騙告訴人共41人,致使告訴人等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事實欄所載金額,堪認被告黃○○與綽號「ANDY哥」之人所共同操縱、指揮及其餘被告11人所參與之集團,係透過縝密之計畫與分工,成員彼此相互配合,由多數人所組成,於一定期間內存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而牟利之具有完善結構之組織,自屬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犯罪組織,是該詐欺集團屬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應堪認定。
(二)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就「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和單純「參與」犯罪組織之人,異其刑度,前者較重,係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其中有關「指揮」與「參與」間之分際,乃在「指揮」,須為某特定任務之實現,而下達行動指令,並具有可以實際決定該行動之進退行止者,始足以當之;而「參與」,則指一般之聽取號令,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449號判決要旨參照)。本案係由被告黃○○實際營運鈦和、聚億公司,並主持業績會議且有面試、獎勵、懲處員工之權限,其餘被告11人於擔任業務期間,舉凡有成功詐得款項,即按比例抽取傭金,其餘詐騙所得則均歸被告黃○○及「ANDY哥」所有,可見被告黃○○於本案整體詐欺過程中,在組織中擁有之指示、監控犯罪組織內其餘成員之權能與地位,實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無疑。至其餘被告11人加入鈦和、聚億公司並實際參與詐騙犯行,自均該當同條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二、核被告12人所為:
(一)被告黃○○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1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事實欄三㈨、共2罪)、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事實欄三1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事實欄三其餘部分共38罪)。
(二)被告C○○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1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事實欄三㈠,共7罪)。
(三)被告盧啓傑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1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事實欄三㈡㈢㈦,共12罪)。
(四)被告W○○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1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事實欄三㈣,共4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事實欄三1罪)。
(五)被告B○○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1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事實欄三㈡,共8罪)、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事實欄三1罪)。
(六)被告庚○○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1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事實欄三,共3罪)。
(七)被告子○○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1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事實欄三,共3罪)。
(八)被告申○○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1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事實欄三㈢㈦,共3罪)。
(九)被告丙○○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1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事實欄三㈠㈧,共3罪)。
(十)被告刑是為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1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事實欄三,共3罪)。
(十一)被告V○○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1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事實欄三,共2罪)。
(十二)被告宙○○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1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事實欄三,共2罪)。
三、被告黃○○就事實欄三㈠至之犯行,與「ANDY哥」及各次實際著手參與行騙之本案各被告(詳見【主文附表】共同正犯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黃○○操縱、指揮及其餘被告11人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期間,實施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罪之罪數關係: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依上開說明,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與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但二者仍有部分合致,應評價為一罪而為想像競合犯。是被告黃○○就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其餘被告11人就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其等12人如上開二所示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間,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均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就被告黃○○部分,與其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從一重論以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其餘被告11人則與其等所犯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分別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認被告12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均應與刑法加重詐欺取財部分分論併罰,容有誤會,併予指明。
五、被告12人所犯以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一)被告黃○○犯如【主文附表】編號1至41所示之罪,共41罪。
(二)被告C○○犯如【主文附表】編號1、14至19所示之罪,共7罪。
(三)被告盧啓傑犯如【主文附表】編號2、3、7、17、21至26、32、34所示之罪,共12罪。
(四)被告W○○犯如【主文附表】編號4、29至32所示之罪,共5罪。
(五)被告B○○犯如【主文附表】編號2、17、21、23、24、26、
34、35、40所示之罪,共9罪。
(六)被告申○○犯如【主文附表】編號3、7、20所示之罪,共3罪。
(七)被告庚○○犯如【主文附表】編號20、28、33所示之罪,共3罪。
(八)被告子○○犯如【主文附表】編號14、15、35所示之罪,共3罪。
(九)被告丙○○犯如【主文附表】編號1、8、11所示之罪,共3罪。
(十)被告刑是為犯如【主文附表】編號27、28、32所示之罪,共3罪。
(十一)被告V○○犯如【主文附表】編號36、37所示之罪,共2罪。
(十二)被告宙○○犯如【主文附表】編號16、26所示之罪,共2罪。
六、刑之加重被告黃○○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49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4年6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庚○○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士簡字第3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5年8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被告黃○○與庚○○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2人屢經犯罪而經法院論罪科刑,且於受刑罰執行後卻仍未悔悟,再犯本案,足見其對於刑罰之反應能力較為薄弱,參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本院認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並無過苛之情,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七、刑之減輕
(一)按犯第3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之目的,係為鼓勵犯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之罪者自新及瓦解犯罪組織而設。被告宙○○於偵查、審判中均自白參與本案犯罪組織,已詳如前述,爰依法減輕其刑。
(二)被告黃○○、B○○就事實欄三所犯之詐欺取財未遂罪,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並就被告黃○○此部分犯行先加後減之。
八、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本件被告12人從事靈骨塔詐欺,渠等均明知所接觸之本案告訴人多為先前已遭詐騙購買靈骨塔或骨灰罐之被害人,已遭套牢多年,卻仍對於先前已花費畢生積蓄遭騙購買塔位及骨灰罐之告訴人,利用渠等急於解套之心態,以各式話術詐騙告訴人,甚至設計房地抵押之方式套現,導致告訴人不但再次面臨被詐騙之遭遇,家庭失和,甚至臨老卻不得安居,負擔鉅額債務及利息,同時又要面臨房屋遭拍賣之痛苦,晚年之時,不但不得安享清幽,卻惶恐度日,晚景淒涼堪憐;然被告等人卻得以享受豪奢生活,於犯案之短短1年半,僅僅41名被害人,遭詐騙金額即高達近1億元,且除被告宙○○勇於坦承犯行外,其餘被告當庭與多名年邁之告訴人對質,仍矢口否認犯行,難認有悔悟之心。本件雖為財產犯罪,然考量其等犯罪手法甚為惡劣,對告訴人所造成之痛苦甚鉅,參以靈骨塔詐欺案件層出不窮,犯罪者多以化名現身,以致單一被害人提告時,每每受挫,導致此類犯行越是猖獗,自不應輕縱。以被告黃○○前有多起靈骨塔詐欺案件遭查獲,卻仍持續再犯,甚至晉升公司管理者,而被告盧啓傑(參與犯行造成損失金額約5,145萬元)、C○○(參與犯行造成損失金額約1,101萬元)、W○○(參與犯行造成損失金額約3,469萬元)、B○○(參與犯行造成損失金額約1,949萬元)等人所參與之犯行次數甚多,造成各告訴人損失甚鉅;至於被告癸○○(參與犯行造成損失金額約2,378萬元)、庚○○(參與犯行造成損失金額約519萬元)、申○○(參與犯行造成損失金額約416萬元)、丙○○(參與犯行造成損失金額約561萬元)、V○○(參與犯行造成損失金額約206萬元)亦均否認犯行;另被告子○○(參與犯行造成損失金額約772萬元)雖於偵查中尚肯吐實面對錯誤,惟於本院審理又翻異前詞全盤否認,其等之犯後態度均難謂良好。至於被告宙○○(參與犯行造成損失金額約452萬元)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均勇於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暨上開被告12人等之角色、參與本案詐騙集團之程度、告訴人受害金額、各被告是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之具體求刑猶嫌過輕,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警懲。
九、強制工作宣告之說明:
(一)被告黃○○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
(二)按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處斷而科刑時,因所犯輕罪(參與犯罪組織罪)之刑罰以外之法律效果,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強制工作之規定,並未被重罪所吸收,仍應一併適用。衡諸該條例所規定之強制工作,性質上原係對於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所為之處置,本於法律合憲性解釋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471號關於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及比例等與解釋意旨不相衝突之解釋方法,為目的限縮,對犯該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者,視其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有於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該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案其餘被告11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為科刑,本院審酌如下:
1.被告C○○、W○○、B○○、盧啓傑、申○○、庚○○、子○○、丙○○、V○○、刑是為等10人均矢口否認犯行,且皆實際以各種話術屢次詐騙告訴人,造成告訴人之財產損失甚鉅,已非一般詐騙集團車手案件僅單純依指示提款所可比擬。本院審酌上情,認依其等犯罪情節、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有預防矯治其等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3年。
2.被告宙○○犯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犯行而勇於面對錯誤,信經此偵審程序,已足使其記取教訓,而其現任職房屋仲介,有其提出之名片及薪資轉帳資料在卷可佐,其已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尚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爰就被告宙○○不予宣告強制工作。
十、被告宙○○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審酌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犯行,並業與所參與犯行之告訴人J○○、寅○○均達成調解,有本院109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55號調解筆錄及告訴人寅○○陳報之部分賠償協議書在卷可憑,顯有悔悟之意,且其現已有正當工作,並依約履行調解筆錄,有本院電話紀錄及其提出之轉帳資料在卷可參,信其經此偵審教訓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告訴人寅○○亦具狀請求給予被告宙○○緩刑宣告。本院綜核上情,認所宣告之刑,已足策其自新,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4年,以勵自新。另為督促其遵守賠償條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宙○○支付告訴人寅○○30萬元,給付方式為自109年11月10日起,共分十期,以每月為一期,各於每月10日前給付3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倘被告宙○○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併此提醒。
肆、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各共同被告參與犯罪之情節不盡相同,因參與犯罪之所得亦有所差異,是其犯罪所得之沒收,應就其各自所分得之數額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額,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若共同正犯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之分配明確時,即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之。查本案犯罪所得之分配方式為:若業績是50萬至未滿100萬,業務共同抽百分之20;業績100萬至未滿200萬,業務共同抽百分之22;業績200萬以上,業務共同抽百分之25等情,均經證人乙○○證述在卷(本院卷三第261頁),本院依此認定業務抽傭後之其餘款項應由被告黃○○與「Andy」共同獲得,爰依上開分配方式,就各被告各次犯罪所得之認定詳如【主文附表】「犯罪所得」欄所示。又上開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各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就各被告與各告訴人分別達成調解或和解部分,因此部分上開告訴人之損失已可獲得賠償,且既經調解在案,如有不履行情事,上開告訴人得依民事程序請求救濟,已足充分保障告訴人之求償權,並達剝奪犯罪所得之修法目的,如再將被告上開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或追徵,將使被告面臨雙重追償之不利益,容有過苛之虞。是參酌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立法理由所揭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之意旨,暨同法第38條之2 第2 項避免過苛之立法精神,本院認就成立調解、和解部分,無宣告沒收、追徵之必要,併予敘明。
二、如【主文附表】「主文」欄所示之應沒收物品,均為各該編號所示之被告所有而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於各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三、至於其餘之扣案物品因尚乏證據證明為本案之直接犯罪所得、犯罪所得變得之物或確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伍、移送併辦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699號、109年度偵字第2718號、第2719號,分別與上開事實欄三㈡、、之被告、犯罪事實均相同,為同一案件,經該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本院併與審判。至於本案辯論終結後,檢察官另以109年度偵字第679號、第1957號、第3905號、第3906號、第1740號、第3634號、第3635號、第3765號、第3236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7044號移送併辦,雖上開案件亦與本案部分事實為同一案件,然因本案部分已辯論終結,無從併予審酌,自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第3項、第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39條第3項、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章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彥章、黃耀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審判長法官陳志祥於109 年7月2日退休,不能簽 名,依刑事訴訟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由藍君宜 法官附記其事由。
法 官 施又傑法 官 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一芳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主文附表】編號 犯罪事實 共同正犯 詐騙金額 犯罪所得之分配依據(分配方式為詐騙金額未滿100 萬元者,業務共同抽20%,黃○○與「Andy」共同抽80%;100 萬元以上至未滿200萬元者,業務共同抽22%,黃○○與「Andy」共同抽78%;200 萬元以上者,業務共同抽25%,黃○○與「Andy」共同抽75%,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主文 1 本判決事實欄三㈠ 黃○○、邱乙軒、C○○、王韋勳 1,918,000元(計算式:0000000+668000=0000000,偵6066卷④第233、245頁) 黃○○犯罪所得為748,020元(計算式:0000000×78%×1/2=748020) 黃○○共同犯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肆萬捌仟零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⑴C○○參與之該次詐騙金額為668,000元,就業務抽成部分之50%再與邱乙軒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36,740元(計算式:668000×22%×50%×1/2=36740) ⑵C○○與壬○○調解成立(109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72號),願給付壬○○16萬元 ⑶C○○犯罪所得共計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123260) C○○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9-71、附表三編號1、3、8-10所示之物均沒收。 王韋勳參與之該次詐騙金額為668,000元,可得業務抽成部分之50%,故其犯罪所得為73,480元(計算式:668000×22%×50%=73480) 王韋勳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本判決事實欄三㈡ 黃○○、B○○、盧啓傑 4,847,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偵6066卷④第17、33頁) 黃○○犯罪所得為1,817,625元(計算式:0000000×75%×1/2=0000000) 黃○○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就業務抽成部分與盧啓傑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605,875元(計算式:0000000×25%×1/2=605875) B○○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伍仟捌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2、73、附表五編號1 、2 客戶資料表(僅丁○○部分)、5-8 所示之物均沒收。 盧啓傑就業務抽成部分與B○○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605,875元(計算式:0000000×25%×1/2=605875) 盧啓傑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伍仟捌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十七編號1-4、附表十八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 3 本判決事實欄三㈢ 黃○○、申○○、盧啓傑 13萬元(偵6066卷⑤第19頁) 黃○○犯罪所得為52,000元(計算式:130000×80%×1/2=52000) 黃○○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申○○可得業務抽成部分之50%,故其犯罪所得為13,000元(計算式:130000×20%×50%=13000) 申○○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盧啓傑可得業務抽成部分之50%,故其犯罪所得為13,000元(計算式:130000×20%×50%=13000) 盧啓傑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十七編號1-4、附表十八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 4 本判決事實欄三㈣ 黃○○、W○○、邱乙軒 486萬元(偵6066卷⑥第29頁) 黃○○犯罪所得為1,822,500元(計算式:0000000×75%×1/2=0000000) 黃○○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W○○可得業務抽成部分之50%,故其犯罪所得為607,500元(計算式:0000000×25%×50%=607500) W○○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本判決事實欄三㈤ 黃○○、蔡柏榮、詹程翔 825,000元(偵6066卷④第185頁) 黃○○犯罪所得為33萬元(計算式:825000×80%×1/2=330000) 黃○○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本判決事實欄三㈥ 黃○○、魏綱邑、詹程翔 20萬元(偵6066卷④第295頁) 黃○○犯罪所得為8萬元(計算式:200000×80%×1/2=80000) 黃○○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本判決事實欄三㈦ 黃○○、申○○、盧啓傑 247萬元(計算式:200000+270000+0000000=0000000,偵6066卷④第345、347、359頁) 黃○○犯罪所得為926,250 元(計算式:0000000 × 75% × 1/2 =926250) 黃○○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⑴申○○可得業務抽成部分之50%,故其犯罪所得為308,750元(計算式:0000000×25%×50%=308750) ⑵申○○與未○○調解成立(109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9號),願給付未○○6萬元 ⑶申○○犯罪所得共計248,75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248750) 申○○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⑴盧啓傑可得業務抽成部分之50%,故其犯罪所得為308,750元(計算式:0000000×25%×50%=308750) ⑵盧啓傑與未○○調解成立(109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9 號),願給付未○○20萬元 ⑶盧啓傑犯罪所得共計108,75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108750) 盧啓傑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十七編號1-4、附表十八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 8 本判決事實欄三㈧ 黃○○、王韋勳、詹程翔 2,921,000元(計算式:0000000+800000+492000=0000000,偵6066卷⑥第127、143、159頁) 黃○○犯罪所得為1,095,375元(計算式:0000000×75%×1/2=0000000) 黃○○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玖萬伍仟參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韋勳可得業務抽成部分之50% ,故其犯罪所得為365,125 元(計算式:0000000 × 25% × 50% =365125) 王韋勳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陸萬伍仟壹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本判決事實欄三㈨ 黃○○、蔡柏榮 10萬元(偵6066卷⑤第59頁) 黃○○犯罪所得為4萬元(計算式:100000×80%×1/2=40000) 黃○○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本判決事實欄三㈩ 黃○○、魏綱邑、邱乙軒 122萬元(偵6066卷⑤第109頁) 黃○○犯罪所得為475,800元(計算式:0000000×78%×1/2=475800) 黃○○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本判決事實欄三 黃○○、王韋勳、詹程翔 78萬元(偵6066卷⑤第169頁) 黃○○犯罪所得為312,000元(計算式:780000×80%×1/2=312000) 黃○○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韋勳可得業務抽成部分之50%,故其犯罪所得為78,000元(計算式:780000×20%×50%=78000) 王韋勳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本判決事實欄三 黃○○、詹程翔、化名李勇義 190萬元(計算式:800000+0000000=0000000,偵6066卷⑤第217頁) 黃○○犯罪所得為741,000元(計算式:0000000×78%×1/2=741000) 黃○○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肆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本判決事實欄三 黃○○、魏綱邑、邱乙軒 1,683,400元(計算式:805400+130000+308000+440000=0000000,偵6066卷⑦第83、93、99、109頁) 黃○○犯罪所得為656,526元(計算式:0000000×78%×1/2=656526) 黃○○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伍萬陸仟伍佰貳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本判決事實欄三 黃○○、子○○、C○○ 273萬元(偵6066卷②第91頁) 黃○○犯罪所得為1,023,750元(計算式:0000000×75%×1/2=0000000) 黃○○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參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⑴子○○就業務抽成部分與C○○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341,250元(計算式:0000000×25%×1/2=341250) ⑵子○○與E○○調解成立(109年度重附民移調字第2號),願給付E○○341,250元 ⑶子○○犯罪所得共計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 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⑴C○○就業務抽成部分與子○○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341,250元(計算式:0000000×25%×1/2=341250) ⑵C○○與E○○調解成立(109年度重附民移調字第1號),願給付E○○341,250元 ⑶C○○犯罪所得共計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 C○○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9-71、附表三編號1、3、8-10所示之物均沒收。 15 本判決事實欄三 黃○○、子○○、C○○ 200萬元(偵6066卷③第17頁) 黃○○犯罪所得為75萬元(計算式:0000000×75%×1/2=750000) 黃○○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⑴子○○就業務抽成部分與C○○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25萬元(計算式:0000000×25%×1/2=250000) ⑵子○○與辰○○調解成立(109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79號),願給付辰○○40萬元 ⑶子○○犯罪所得共計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150000) 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⑴C○○就業務抽成部分與子○○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25萬元(計算式:0000000×25%×1/2=250000) ⑵C○○與辰○○調解成立(109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73號),願給付辰○○25萬元 ⑶C○○犯罪所得共計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 C○○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9-71、附表三編號1、3、8-10所示之物均沒收。 16 本判決事實欄三 黃○○、C○○、宙○○ 386,000元(偵6066卷①第177頁) 黃○○犯罪所得為154,400元(計算式:386000×80%×1/2=154400) 黃○○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就業務抽成部分與宙○○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38,600元(計算式:386000×20%×1/2=38600) C○○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9-71、附表三編號1、3、8-10所示之物均沒收。 ⑴宙○○就業務抽成部分與C○○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38,600元(計算式:386000×20%×1/2=38600) ⑵宙○○與J○○調解成立(109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55號),願給付J○○10萬元 ⑶宙○○犯罪所得共計0 元(計算式:00000 0000000=-61400) 宙○○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4、附表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17 本判決事實欄三 黃○○、盧啓傑、C○○、B○○ 148萬元(計算式:800000+400000+280000=0000000,偵6066卷③第153、155、157頁上方) 黃○○犯罪所得為577,200元(計算式:0000000×78%×1/2=577200) 黃○○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柒萬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盧啓傑就業務抽成部分與C○○、B○○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108,533元(計算式:0000000×22%×1/3=108533) 盧啓傑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十七編號1-4、附表十八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 ⑴C○○就業務抽成部分與盧啓傑、B○○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108,533元(計算式:0000000×22%×1/3=108533) ⑵C○○與甲○○和解成立,願給付甲○○56,000元 ⑶C○○犯罪所得共計52,533元(計算式:000000000000=52533) C○○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9-71、附表三編號1、3、8-10所示之物均沒收。 B○○就業務抽成部分與盧啓傑、C○○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108,533元(計算式:0000000×22%×1/3=108533) B○○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2、73、附表五編號1、2客戶資料表(僅丁○○部分)、5-8所示之物均沒收。 18 本判決事實欄三 黃○○、曾柏叡、C○○ 204萬元(偵6066卷③第203頁) 黃○○犯罪所得為765,000元(計算式:0000000×75%×1/2=765000) 黃○○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陸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⑴C○○可得業務抽成部分之50%,故其犯罪所得為255,000元(計算式:0000000×25%×50%=255000) ⑵C○○與U○○和解成立,願給付U○○204,000元 ⑶C○○犯罪所得共計51,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51000) C○○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9-71、附表三編號1、3、8-10所示之物均沒收。 19 本判決事實欄三 黃○○、潘耀富、C○○ 46萬元(計算式:200000+260000=460000,偵6066卷②第21頁) 黃○○犯罪所得為184,000元(計算式:460000×80%×1/2=184000) 黃○○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⑴C○○就業務抽成部分與潘耀富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46,000元(計算式:460000×20%×1/2=46000) ⑵C○○與O○○調解成立,願給付O○○6萬元 ⑶C○○犯罪所得共計0元(計算式:00000000000=-14000) C○○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9-71、附表三編號1、3、8-10所示之物均沒收。 20 本判決事實欄三 黃○○、庚○○、申○○ 156萬元(偵6066卷⑦第245頁) 黃○○犯罪所得為608,400元(計算式:0000000×78%×1/2=608400) 黃○○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捌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可得業務抽成部分之50%,故其犯罪所得為171,600元(計算式:0000000×22%×50%=171600) 庚○○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3-65、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申○○可得業務抽成部分之50%,故其犯罪所得為171,600元(計算式:0000000×22%×50%=171600) 申○○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本判決事實欄三 黃○○、B○○、盧啓傑 193萬元(計算式:0000000+130000=0000000,偵6066卷①第29、31頁) 黃○○犯罪所得為752,700元(計算式:0000000×78%×1/2=752700) 黃○○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萬貳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就業務抽成部分與盧啓傑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212,300元(計算式:0000000×22%×1/2=212300) B○○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2、73、附表五編號1、2客戶資料表(僅丁○○部分)、5-8所示之物均沒收。 盧啓傑就業務抽成部分與B○○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212,300元(計算式:0000000×22%×1/2=212300) 盧啓傑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十七編號1-4、附表十八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 22 本判決事實欄三 黃○○、盧啓傑、潘耀富 8,505,000元(計算式:520000+0000000+439000=0000000,偵6066卷②第419、421頁) 黃○○犯罪所得為3,189,375元(計算式:0000000×75%×1/2=0000000) 黃○○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壹拾捌萬玖仟參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盧啓傑就業務抽成部分與潘耀富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1,063,125元(計算式:0000000×25%×1/2=0000000) 盧啓傑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參仟壹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十七編號1-4、附表十八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 23 本判決事實欄三 黃○○、B○○、盧啓傑 1,817,000元(偵6066卷③第341頁) 黃○○犯罪所得為708,630元(計算式:0000000×78%×1/2=708630) 黃○○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萬捌仟陸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就業務抽成部分與盧啓傑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199,870元(計算式:0000000×22%×1/2=199870) B○○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捌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2、73、附表五編號1、2客戶資料表(僅丁○○部分)、5-8所示之物均沒收。 盧啓傑就業務抽成部分與B○○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199,870元(計算式:0000000×22%×1/2=199870) 盧啓傑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捌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十七編號1-4、附表十八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 24 本判決事實欄三 黃○○、B○○、盧啓傑 13萬元(偵6066卷⑦第391頁) 黃○○犯罪所得為52,000元(計算式:130000×80%×1/2=52000) 黃○○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可得業務抽成部分之50%,故其犯罪所得為13,000元(計算式:130000×20%×50%=13000) B○○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2、73、附表五編號1、2客戶資料表(僅丁○○部分)、5-8所示之物均沒收。 盧啓傑可得業務抽成部分之50%,故其犯罪所得為13,000元(計算式:130000×20%×50%=13000) 盧啓傑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十七編號1-4、附表十八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 25 本判決事實欄三 黃○○、盧啓傑、潘耀富 486,000元(偵6066卷⑥第203頁) 黃○○犯罪所得為194,400元(計算式:486000×80%×1/2=194400) 黃○○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⑴盧啓傑就業務抽成部分與潘耀富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48,600元(計算式:486000×20%×1/2=48600) ⑵盧啓傑與賴己調解成立(109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10號),願給付賴己10萬元 ⑶盧啓傑犯罪所得共計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51400) 盧啓傑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七編號1-4、附表十八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 26 本判決事實欄三 黃○○、宙○○、B○○、盧啓傑 4,138,5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偵6066卷②第241頁) 黃○○犯罪所得為1,551,938元(計算式:0000000×75%×1/2=0000000) 黃○○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壹仟玖佰參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⑴宙○○可得業務抽成部分之25%,故其犯罪所得為258,656元(計算式:0000000×25%×25%=258656) ⑵宙○○與寅○○達成和解,願給付寅○○60萬元 ⑶宙○○犯罪所得共計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341344) 宙○○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4、附表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B○○可得業務抽成部分之25%,故其犯罪所得為258,656元(計算式:0000000×25%×25%=258656) B○○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陸佰伍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2、73、附表五編號1、2客戶資料表(僅丁○○部分)、5-8所示之物均沒收。 盧啓傑可得業務抽成部分之50%,故其犯罪所得為517,313元(計算式:0000000×25%×50%=517313) 盧啓傑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參佰壹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十七編號1-4、附表十八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 27 本判決事實欄三 黃○○、邱乙軒、刑是為、曾柏叡 30萬元(偵6066卷①第249頁) 黃○○犯罪所得為12萬元(計算式:300000×80%×1/2=120000) 黃○○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是為可得業務抽成部分之25%,故其犯罪所得為15,000元(計算式:300000×20%×25%=15000) 刑是為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十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28 本判決事實欄三 黃○○、庚○○、刑是為、 13萬元(偵6066卷③第301頁) 黃○○犯罪所得為52,000元(計算式:130000×80%×1/2=52000) 黃○○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就業務抽成部分與刑是為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13,000元(計算式:130000×20%×1/2=13000) 庚○○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3-65、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刑是為就業務抽成部分與庚○○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13,000元(計算式:130000×20%×1/2=13000) 刑是為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十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29 本判決事實欄三 黃○○、W○○、邱乙軒 260萬元(偵6066卷⑥第291頁) 黃○○犯罪所得為975,000元(計算式:0000000×75%×1/2=975000) 黃○○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柒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W○○可得業務抽成部分之25%,故其犯罪所得為162,500元(計算式:0000000×25%×25%=162500) W○○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本判決事實欄三 黃○○、W○○、邱乙軒 30萬元(偵6066卷⑧第111頁) 黃○○犯罪所得為12萬元(計算式:300000×80%×1/2=120000) 黃○○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W○○就業務抽成部分與邱乙軒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3萬元(計算式:300000×20%×1/2=30000) W○○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本判決事實欄三 黃○○、W○○ 358萬元(偵6066卷⑦第319頁) 黃○○犯罪所得為1,342,500元(計算式:0000000×75%×1/2=0000000) 黃○○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W○○可得業務抽成部分之50%,故其犯罪所得為447,500元(計算式:0000000×25%×50%=447500) W○○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本判決事實欄三 黃○○、刑是為、盧啓傑、W○○、邱乙軒 23,357,08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偵6066卷②第325頁) 黃○○犯罪所得為8,758,905元(計算式:00000000×75%×1/2=0000000) 黃○○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柒拾伍萬捌仟玖佰零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⑴刑是為參與詐騙金額429萬元之業務抽成部分再與W○○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536,250元(計算式:0000000×25%×1/2=536250) ⑵刑是為參與詐騙金額7,044,720元之業務抽成部分再與盧啓傑、W○○、邱乙軒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440,295元(計算式:0000000×25%×1/4=440295) ⑶刑是為參與詐騙金額3,522,360元之業務抽成部分再與盧啓傑、W○○、邱乙軒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220,148元(計算式:0000000×25%×1/4=220148) ⑷刑是為參與詐騙金額200萬元之業務抽成部分再與盧啓傑、W○○、邱乙軒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125,000元(計算式:0000000×25%×1/4=125000) ⑸刑是為參與詐騙金額400萬元之業務抽成部分再與盧啓傑、W○○、邱乙軒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25萬元(計算式:0000000×25%×1/4=250000) ⑹刑是為參與詐騙金額250萬元可得業務抽成部分之25%,故其犯罪所得為156,250元(計算式:0000000×25%×25%=156250) ⑺刑是為犯罪所得共計1,727,943元(計算式:536250+440295+220148+125000+250000+156250=0000000) 刑是為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柒仟玖佰肆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十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⑴盧啓傑參與詐騙金額7,044,720元之業務抽成部分再與刑是為、W○○、邱乙軒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440,295元(計算式:0000000×25%×1/4=440295) ⑵盧啓傑參與詐騙金額3,522,360元之業務抽成部分再與刑是為、W○○、邱乙軒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220,148元(計算式:0000000×25%×1/4=220148) ⑶盧啓傑參與詐騙金額200萬元之業務抽成部分再與刑是為、W○○、邱乙軒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125,000元(計算式:0000000×25%×1/4=125000) ⑷盧啓傑參與詐騙金額400萬元之業務抽成部分再與刑是為、W○○、邱乙軒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25萬元(計算式:0000000×25%×1/4=250000) ⑸盧啓傑參與詐騙金額250萬元可得業務抽成部分之25%,故其犯罪所得為156,250元(計算式:0000000×25%×25%=156250) ⑹盧啓傑犯罪所得共計1,191,693元(計算式:440295+220148+125000+250000+156250=0000000) 盧啓傑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壹仟陸佰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十七編號1-4、附表十八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 ⑴W○○參與詐騙金額429萬元之業務抽成部分再與刑是為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536,250元(計算式:0000000×25%×1/2=536250) ⑵W○○參與詐騙金額7,044,720元之業務抽成部分再與刑是為、盧啓傑、邱乙軒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440,295元(計算式:0000000×25%×1/4=440295) ⑶W○○參與詐騙金額3,522,360元之業務抽成部分再與刑是為、盧啓傑、邱乙軒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220,148元(計算式:0000000×25%×1/4=220148) ⑷W○○參與詐騙金額200萬元之業務抽成部分再與刑是為、盧啓傑、邱乙軒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125,000元(計算式:0000000×25%×1/4=125000) ⑸W○○參與詐騙金額400萬元之業務抽成部分再與刑是為、盧啓傑、邱乙軒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25萬元(計算式:0000000×25%×1/4=250000) ⑹W○○參與詐騙金額250萬元可得業務抽成部分之25%,故其犯罪所得為156,250元(計算式:0000000×25%×25%=156250) ⑺W○○犯罪所得共計1,727,943元(計算式:536250+440295+220148+125000+250000+156250=0000000) W○○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柒仟玖佰肆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本判決事實欄三 黃○○、邱乙軒、庚○○ 350萬元(偵6066卷①第297頁) 黃○○犯罪所得為1,312,500元(計算式:0000000×75%×1/2=0000000) 黃○○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⑴庚○○就業務抽成部分與邱乙軒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437,500元(計算式:0000000×25%×1/2=437500) ⑵庚○○與亥○○調解成立(109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72號),願給付亥○○70萬元 ⑶子○○犯罪所得共計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262500) 庚○○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3-65、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34 本判決事實欄三 黃○○、B○○、盧啓傑 216萬元(計算式:0000000+340000=0000000,偵6066卷①第395頁) 黃○○犯罪所得為81萬元(計算式:0000000×75%×1/2=810000) 黃○○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就業務抽成部分與盧啓傑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27萬元(計算式:0000000×25%×1/2=270000) B○○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2、73、附表五編號1、2客戶資料表(僅丁○○部分)、5-8所示之物均沒收。 盧啓傑就業務抽成部分與B○○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27萬元(計算式:0000000×25%×1/2=270000) 盧啓傑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十七編號1-4、附表十八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 35 本判決事實欄三 黃○○、B○○、子○○ 299萬元(偵6066卷②第153、181、189頁) 黃○○犯罪所得為1,121,250元(計算式:0000000×75%×1/2=0000000) 黃○○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就業務抽成部分與子○○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373,750元(計算式:0000000×25%×1/2=373750) B○○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柒萬參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2、73、附表五編號1、2客戶資料表(僅丁○○部分)、5-8所示之物均沒收。 子○○就業務抽成部分與B○○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373,750元(計算式:0000000×25%×1/2=373750) 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柒萬參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本判決事實欄三 黃○○、邱乙軒、V○○ 180萬元(偵6066卷③第61頁) 黃○○犯罪所得為702,000元(計算式:0000000×78%×1/2=702000) 黃○○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V○○就業務抽成部分與邱乙軒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198,000元(計算式:0000000×22%×1/2=198000) V○○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37 本判決事實欄三 黃○○、V○○、邱乙軒 26萬元(偵6066卷③第101頁) 黃○○犯罪所得為104,000元(計算式:260000×80%×1/2=104000) 黃○○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V○○就業務抽成部分與邱乙軒均分,故其犯罪所得為26,000元(計算式:260000×20%×1/2=26000) V○○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38 本判決事實欄三 黃○○、潘耀富、邱乙軒 1,199,000元(偵6066卷⑧第23頁) 黃○○犯罪所得為467,610元(計算式:0000000×78%×1/2=467610) 黃○○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陸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本判決事實欄三 黃○○、曾柏叡、邱乙軒 13萬元(偵6066卷⑦第157頁) 黃○○犯罪所得為52,000元(計算式:130000×80%×1/2=52000) 黃○○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本判決事實欄三 黃○○、B○○ 30萬元未遂 黃○○、B○○均無犯罪所得 黃○○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B○○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2、73、附表五編號1、2客戶資料表(僅丁○○部分)、5-8所示之物均沒收。 41 本判決事實欄三 黃○○、潘耀富、邱乙軒 26萬元(偵6066卷⑦第21頁) 黃○○犯罪所得為104,000元(計算式:260000×80%×1/2=104000) 黃○○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一執行時間:108年10月29日上午9時35分至中午12時20分 執行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 受執行人:黃○○ 卷證出處:108年度偵字第6066號卷一之第151頁至158頁 序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保管人 備考 1 APPLE筆電 臺 1 黃○○ 型號:A1466 2 點鈔機 臺 1 黃○○ 3 鐘錶盒 個 1 黃○○ 4 PP手錶 只 1 黃○○ 5 勞力士手錶ROLEX 只 1 黃○○ 6 AP手錶 只 1 黃○○ 7 佰元新臺幣 張 100 黃○○ 8 iPhone 6S行動電話 支 1 黃○○ 紛紅色 9 iPhone 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 支 1 黃○○ 10 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張 1 黃○○ 10-1 中國信託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張 1 黃○○ 10-2 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張 1 黃○○ 10-3 中國信託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張 1 黃○○ 10-4 美國運通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 張 1 黃○○ 11 CD大背包 個 1 黃○○ 黑色 12 CD小背包 個 1 黃○○ 黑色 13 GUCCI手提包 個 1 黃○○ 黑色 14 CHANEL手提包 個 1 黃○○ 黑色 15 DIOR手提包 個 1 黃○○ 黑花色 16 LV背包 個 1 黃○○ 黑色 17 LV手提包 個 1 黃○○ 淺色 18 LV手提包 個 1 黃○○ 黑色 19 HERMES上衣 件 1 黃○○ 橘色 20 HERMES煙灰缸 組 1 黃○○ 2個 21 CHANEL手提包 個 1 黃○○ 黑白色 22 LV長黑夾 個 1 黃○○ 23 LV手提包 個 1 黃○○ 黑色 24 LV手提包 個 1 黃○○ 褐色 25 CHANEL小背包 個 1 黃○○ 粉紅色 26 RIMOWA行李箱 個 1 黃○○ 紅色 27 RIMOWA行李箱 個 1 黃○○ 黑色 28 RIMOWA行李箱 個 1 黃○○ 透明 29 品牌皮帶 條 10 黃○○ 30 iPhone 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支 1 黃○○ 黑色 31 iPhone 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支 1 黃○○ 紅色 32 iPhone 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支 1 黃○○ 金色 33 PROSCHE BBF-3333 鑰匙 支 2 黃○○ 含1只皮套 34 PROSCHE BBF-3333 自小客車 部 1 黃○○ 車型:CAYENNE 35 房屋租賃契約 本 1 黃○○ 36 停車位租賃契約 本 1 黃○○附表二執行時間:108年10月29日上午9時50分至下午3時0分 執行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 受執行人:黃○○(聚億開發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 卷證出處:108年度偵字第6066號卷一之第181頁至213頁 序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保管人 備考 1 iphone 6 行動電話(門號、序號未知) 支 1 (無人承認) 香檳金色 2 iphone es 行動電話(門號、序號未知) 支 1 (無人承認) 紅色 product 3 iphone 6 行動電話(門號、序號未知) 支 1 (無人承認) 黑色 4 Sony Xperia 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支 1 (無人承認) (含 SIM 卡、黑色) 5 ASUS 筆記型電腦 台 1 (無人承認) 型號:A541N 6 108 年 10 月 29 日客戶拜訪紀錄 張 2 (無人承認) 7 張庭豪(Z000000000)私人物品 袋 1 (無人承認) 8 市話機(公司內部升 13 台,會計辦公室 1 台,負責人房間 1 台) 台 15 (無人承認) 9 新臺幣92,000元 元 92,000 R○○(在場人) 編號 1,黃○○辦公桌 10 塔位持有人名冊 批 1 R○○(在場人) 編號 2,黃○○辦公桌 11 被害人周福美和解書 張 2 R○○(在場人) 編號 3,黃○○辦公桌 12 G○○(Z000000000)買賣投資受訂單等資料 批 1 R○○(在場人) 編號 4,黃○○辦公桌 13 聚億開發公司員工旅遊(關島)資料 批 1 R○○(在場人) 編號 5,黃○○辦公桌 14 業務員保證書(聚億,申○○、詹程翔、薛念平、魏綱邑) 紙 4 R○○(在場人) 編號 6,黃○○辦公桌 15 聚億開發公司設立登記表 批 1 R○○(在場人) 編號 7,黃○○辦公桌 16 聚億開發公司9月收支報表 批 1 R○○(在場人) 編號 8,黃○○辦公桌 17 空白骨灰罐提貨單 張 1 R○○(在場人) 編號 9,黃○○辦公桌 18 房屋租賃契約書(德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本 2 R○○(在場人) 編號 10,黃○○辦公桌 19 買賣契約空白表 本 1 R○○(在場人) 編號 11,黃○○辦公桌 20 DELVAUX黃色手提包 只 1 R○○(在場人) 編號 12,黃○○辦公桌 21 骨灰罐保管單存根聯 批 1 R○○(在場人) 編號 13,黃○○辦公桌 22 監視器主機(含線材、螢幕、鏡頭) 組 1 R○○(在場人) 編號 14,黃○○辦公桌 23 新臺幣 6,687,500 元(保險櫃內取出) 元 6,687,50 R○○ 編號 1,R○○辦公室 24 新臺幣 14,000 元(辦公桌內)、(罰款) 元 14,000 R○○ 編號 2,R○○辦公室 25 新臺幣 146,800 元(辦公桌內,公司零用金) 元 146,800 R○○ 編號 3,R○○辦公室,丑○○持用 26 標示「恰」信封袋(內含現金 1500 元,天○○、邱乙軒身分證) 只 1 R○○ 編號 4,R○○辦公室 27 聚億、慶成公司大小章 包 1 R○○ 編號 5,R○○辦公室 28 德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章 包 1 R○○ 編號 6,R○○辦公室 29 聚億公司統編章 盒 1 R○○ 編號 7,R○○辦公室 30 被害人付款(複寫)收據 本 1 R○○ 編號 8,R○○辦公室 31 鈦和公司章 包 1 R○○ 編號 9,R○○辦公室 32 中國信託存簿、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鈦和開發有限公司 包 1 R○○ 編號 10,R○○辦公室,粉紅拉鍊袋 33 新臺幣 126,000 元(辦公桌內公司零用金) 元 126,000 R○○ 編號 11,R○○辦公桌,R○○持用 34 記帳本 本 1 R○○ 編號 12,R○○辦公桌 35 手寫薪資計算表 張 4 R○○ 編號 13,R○○辦公桌 36 公司租賃契約 本 2 R○○ 編號 14,R○○辦公桌 37 P○○(Z000000000)買賣受訂單(合約) 紙 5 R○○ 編號 15,R○○辦公桌 38 羅世雄(Z000000000)買賣受訂單(合約) 紙 5 R○○ 編號 16,R○○辦公桌 39 德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文件 份 1 R○○ 編號 17,R○○辦公桌 40 辰○○(Z000000000)買賣受訂單(合約) 紙 6 R○○ 編號 18,R○○辦公桌 41 卯○○(Z000000000)買賣受訂單(合約) 紙 6 R○○ 編號 19,R○○辦公桌 42 空白商品買賣契約書 疊 1 R○○ 編號 20,R○○辦公桌 43 空白代刻印章同意書 份 1 R○○ 編號 21,R○○辦公桌 44 空白業績分配表 份 1 R○○ 編號 22,R○○辦公桌 45 空白買賣受訂單 疊 1 R○○ 編號 23,R○○辦公桌 46 空白承諾(保證)書 份 1 R○○ 編號 24,R○○辦公桌 47 空白憑證領取切結書 疊 1 R○○ 編號 25,R○○辦公桌 48 甲○○憑證領取切結書 張 1 R○○ 編號 27,R○○辦公桌 49 聚億員工點名單 張 1 R○○ 編號 28,R○○辦公桌 50 (德鈦)天祥路 59 號 7樓之 2 電費單 紙 3 R○○ 編號 29,R○○辦公桌 51 馮輝明買賣契約書 紙 2 R○○ 編號 30,R○○辦公桌 52 德鈦管理費收繳單 份 1 R○○ 編號 31,R○○辦公室 53 空白骨灰罐提貨單 疊 1 R○○ 編號 32,R○○辦公桌 54 中華民國護照(員工旅遊護照:蔡柏、林如、李俊賢、庚○○、午○○、戊○○、癸○○、盧啓傑、滿品娟、C○○、蔡婕倫、黃郁齊、B○○、黃胤庭、許顥翰、Z○○、邱乙軒、顧庭瑄、柯佑儒、V○○、天○○、W○○、李怡萱、周詩彤、宙○○、唐著璇、張心郢、曾柏叡、李家馨、子○○) 本 30 R○○ 編號 33,R○○辦公桌 55 記帳用隨身碟(ADATA,藍白色) 只 1 R○○ 編號 34,R○○辦公桌 56 華碩電腦(黑色),含筆電包、滑鼠 臺 1 R○○ 編號 35,R○○辦公桌 57 代刻被害人印章(粉紅色拉鍊袋裝) 批 1 R○○ 編號 36,R○○辦公桌 58 鈦和解散登記資料 批 1 R○○ 編號 37,R○○辦公桌 59 iPhone X3 行動電話(金色)IMEI:00000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支 1 Q○○ 60 打卡單 張 4 Q○○ 61 筆記本(貓造型,米白色) 本 1 Q○○ 62 車位租賃契約書(承租人Q○○,車位 B2-93) 本 1 Q○○ 63 iPhone 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支 1 庚○○ (含SIM卡) 64 SAMSUNG 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支 1 庚○○ (含SIM卡) 65 聚億開發有限公司名片(姓名:張璨麟) 張 3 庚○○ 66 iPhone 6 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0 支 1 戊○○ 密碼:888888 67 iPhone 8 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支 1 戊○○ 密碼:168168 68 iPhone 5S 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支 1 V○○ 69 iPhone 6S 行動電話(粉紅) 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支 1 C○○ 密碼:8228 70 iPhone 11PRO MAX 行動電話(黑)IMEI:00000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支 1 C○○ 密碼:0516 71 iPhone 7 行動電話(粉紅) 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支 1 C○○ 密碼:8228 72 iPhone 6S 行動電話(灰)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支 1 B○○ 密碼:0113 73 iPhone X 行動電話(黑)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支 1 B○○ 密碼:5277 74 iPhone 7 Plus 行動電話(黑色)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支 1 宙○○ 75 iPhone XS 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支 1 丑○○ (含SIM卡)附表三執行時間:108年10月29日上午10時31分至10時43分 執行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一樓(BEE-8228車輛) 受執行人:C○○ 卷證出處:108年度偵字第6066號卷二之第49頁至54頁 序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保管人 備考 1 名片(聚億開發有限公司林永富) 盒 1 C○○ 2 名片(伯典不動產有限公司C○○) 盒 3 C○○ 3 名片(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李柏翰) 盒 2 C○○ 4 有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塔位買賣契約書(乙方:林安仁) 份 1 C○○ 5 商品銷售買賣契約書(乙方:葉淑娥) 份 1 C○○ 6 聚億開發有限公司買賣受訂單(客戶:徐莉瑩,接待:林永富) 份 1 C○○ 含委託同意書、代刻/使用同意書 7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專案保密協議書(乙方:湯秋姈) 份 1 C○○ 8 客戶資料表 張 21 C○○ 9 業務、客戶紀錄表 張 2 C○○ 10 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空白) 張 3 C○○ 11 商品申購單(空白) 張 3 C○○ 12 鈦和開發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 份 1 C○○ 1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服務終止暨關戶通知(鈦和國際有限公司) 張 1 C○○ 14 刑事請假暨聲請改定期日狀(請假人黃郁齊) 份 2 C○○ 15 BEE-8228號自小客車 部 1 C○○ 含車鑰匙1個附表四執行時間:108年10月29日下午4時20分至4時45分 執行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 受執行人:庚○○ 卷證出處:108年度偵字第6066號卷二之第329頁至333頁 序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保管人 備考 1 客戶資料表 張 21 庚○○ 編號1 2 約訪表 張 2 庚○○ 編號2 3 物料審查表 張 3 庚○○ 編號3 4 納骨塔塔位所有人名單 張 14 庚○○ 編號4 5 納骨塔相關資料 份 1 庚○○ 編號5 6 筆記本 本 1 庚○○ 編號6附表五執行時間:108年10月29日晚間7時5分至7時25分 執行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 受執行人:B○○ 卷證出處:108年度偵字第6066號卷三之第81頁至85頁 序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保管人 備考 1 被害人名冊 紙 2 B○○ 2 客戶資料表(丁○○、戴能女、李坤龍、李范姐、劉煥城) 疊 1 B○○ 3 被害人陶清竹印鑑證明及身分證影本 紙 2 B○○ 4 記事本 本 1 B○○ 5 筆記 紙 5 B○○ 6 客戶資料表(空白) 紙 5 B○○ 7 借貸協議書(空白) 紙 6 B○○ 8 現金保管條(空白) 紙 6 B○○附表六執行時間:108年10月29日下午4時30分至5時43分 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 受執行人:B○○ 卷證出處:108年度偵字第6066號卷三之第89頁至93頁 序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保管人 備考 1 疑似被害人名冊 張 2 B○○ 2 AQX-0608 汽車(含鑰匙卡1 片) 輛 1 B○○ 3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新北市○○區○○段 000 地號) 張 1 B○○ 4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新北市○○區○○路 0 段 000 號9 樓建物) 張 1 B○○ 5 BBB-3333 汽車鑰匙(AUDIR8) 支 1 B○○附表七執行時間:108年10月29日下午4時10分至4時35分 執行處所: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 受執行人:V○○ 卷證出處:108年度偵字第6066號卷三之第219頁至223頁 序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保管人 備考 1 新人手冊 張 15 V○○ 2 教戰手冊 本 1 V○○ 3 聚億開發有限公司(名片:劉耀揚) 盒 2 V○○附表八執行時間:108年10月29日中午12時25分至12時35分 執行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旁(938-EQV重機車) 受執行人:戊○○ 卷證出處:108年度偵字第6066號卷三之第329頁至333頁 序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保管人 備考 1 名片(聚億開發有限公司吳力揚) 盒 1 戊○○ 2 北海福座永久使用權狀骨甕位,持有人張俊賢 張 1 戊○○ 3 台北私立宜城墓園宜城骨灰永久使用權狀,持有人周琦 張 1 戊○○ 4 筆記本 本 1 戊○○ 5 A4筆記資料 張 2 戊○○ 6 統一發票影本(1 頁 2 張,買受人:陳連楷) 張 7 戊○○ 7 業務、客戶紀錄表 張 1 戊○○ 8 客戶資料表 疊 1 戊○○ 9 買賣受訂單(空白,聚億開發有限公司) 份 1 戊○○ 含空白委託同意書、代刻印章/使用同意書附表九執行時間:108年10月29日下午3時55分至4點10分 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 受執行人:宙○○ 卷證出處:108年度偵字第6066號卷三之第473頁至477頁 序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保管人 備考 1 名片(聚億開發有限公司許海楠) 盒 2 宙○○附表十執行時間:108年10月29日晚間10時30分至晚間10時40分 執行處所:臺北市○○區○○路00○00號1樓大廳 受執行人:乙○○ 卷證出處:108年度偵字第6066號卷四之第47頁至51頁 序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保管人 備考 1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本(含印章) 本 1 乙○○ 2 iPhone X 行動電話(黑色) 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支 1 乙○○附表十一執行時間:108年10月29日下午3時30分至5時0分 執行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2樓 受執行人:Q○○ 卷證出處:108年度偵字第6066號卷四之第119頁至124頁 序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保管人 備考 1 資料本(買賣投資受訂單) 本 3 Q○○ 2 資料本(公司支出明細) 本 2 Q○○ 3 資料本(塔位買賣報件單) 本 1 Q○○ 4 寄存託管憑證 袋 18 Q○○ 5 租賃契約書 本 2 Q○○ 6 福田妙國,湯秋姈永久使用權狀 張 16 Q○○ 權狀編號:BSMIQB000000-00~73 7 蓬萊陵園,湯秋姈永久使用權狀 張 10 Q○○ 8 個資 袋 29 Q○○ 9 個資 箱 2 Q○○ 10 員工保險資料 袋 1 Q○○ 11 公文 袋 1 Q○○ 12 教戰守則 本 3 Q○○ 13 客戶聯絡手札 本 2 Q○○ 14 公司章程 袋 1 Q○○ 15 客戶資料 袋 1 Q○○ 16 客戶買賣委託書 袋 5 Q○○ 17 名片(林世華) 盒 3 Q○○ 18 紀姿安資料袋 袋 1 Q○○ 19 識別證 盒 6 Q○○ 楊修心、陳書銘胡成恩附表十二執行時間:108年10月29日下午4時0分至4時53分 執行處所:臺北市○○區○○路00號7樓之1 受執行人:黃○○(德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卷證出處:108年度偵字第6066號卷四之第239頁至243頁 序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保管人 備考 1 監視器(含鏡頭、線材、滑鼠、收音) 組 1 丑○○、R○○ 2 門禁感應卡 張 10 丑○○、R○○ 3 門禁遙控器 個 2 丑○○、R○○ 4 鑰匙3把 串 1 丑○○、R○○ 5 洪乙安申租門號帳單 紙 1 丑○○、R○○ 6 數位電視服務申請書 紙 2 丑○○ 丑○○ 7 彩色機租用合約書 本 1 丑○○ 經辦人丑○○ 8 PChome送貨明細 紙 2 丑○○ 收件人丑○○ 9 PChome送貨明細 紙 2 R○○ 收件人R○○ 10 ASUS筆電型號X509F 臺 1 丑○○附表十三執行時間:108年10月29日晚間6時30分至7時0分 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0號 受執行人:R○○ 卷證出處:108年度偵字第6066號卷四之第249頁至253頁 序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保管人 備考 1 ASUS 智慧型行動電話(含SIM 卡,000000000) 支 1 R○○附表十四執行時間:108年10月29日上午11時0分至中午12時0分 執行處所: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受執行人:郭正喜 卷證出處:108年度偵字第6066號卷五之第53頁至57頁 序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保管人 備考 1 記帳簿 本 1 郭正喜 2 黃秋桂資料(本票、領款確認書、切結承諾書、權利證明書) 張 4 郭正喜 3 U○○資料(本票、權利證明書 X2 、領款確認書、切結承諾書) 張 5 郭正喜 4 孫秀琪資料(切結承諾書) 張 1 郭正喜 5 張香妹資料(借款契約書、權利證明書 X2 、土地謄本X4 、切結書) 批 1 郭正喜 6 陳有植資料(借款契約書、權利證明書 X2 、本票、領款確認書、設定契約書) 批 1 郭正喜 7 彰化銀行存摺(郭正喜) 本 1 郭正喜 帳號:00000000000000 8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戶名郭正喜) 本 2 郭正喜 帳號:000000000000 9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戶名蘇彩雲) 本 2 蘇彩雲 帳號:000000000000 10 行動電話 IEMI:000000000000000IEM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支 1 郭正喜 11 印鑑章 枚 2 郭正喜附表十五執行時間:108年10月29日上午11時50分至中午12時10分 執行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1 受執行人:張世忠 卷證出處:108年度偵字第6066號卷五之第173頁至177頁 序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保管人 備考 1 辛○○辦理抵押設定資料文件 份 1 張世忠附表十六執行時間:108年11月20日上午7時50分至8時20分 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4樓 受執行人:癸○○ 卷證出處:108年度偵字第6314號卷一之第103頁至107頁 序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保管人 備考 1 三星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01IMEI:000000000000000/01門號:0000000000 支 1 癸○○ 2 三星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01IMEI:000000000000000/01 支 1 癸○○ SIM 卡停用,聯絡人(我)設定0000000000附表十七執行時間:108年11月20日上午7時50分至9時15分 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2樓 受執行人:盧啓傑、T○○ 卷證出處:108年度偵字第6314號卷一之第181頁至185頁 序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保管人 備考 1 楊修心名片(鈞翔有限公司) 0000000000 張 1 盧啓傑 2 iPhone 6 行動電話(無SIM 卡)IMEI:000000000000000 支 1 盧啓傑 3 iPhone 5 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 支 1 盧啓傑 4 iPhone 11 行動電話IMEI :000000000000000IMEI :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支 1 盧啓傑 密碼:03026 5 iPhone XS 行動電話IMEI :000000000000000IMEI :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支 1 T○○ 密碼:851017附表十八執行時間:108年11月20日上午10時0分至11時2分 執行處所: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11樓之5 受執行人:盧啓傑 卷證出處:108年度偵字第6314號卷一之第193頁至197頁 序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保管人 備考 1 專案交易意見表 張 1 盧啓傑 2 客戶資料表 張 1 盧啓傑 3 塔位所有人資料 張 1 盧啓傑 4 盧啓傑中國信託帳戶 000-000000000000 本 1 盧啓傑 含印章 5 iPad平板電腦 臺 1 盧啓傑 灰色 6 Apple Watch手錶 支 1 盧啓傑 7 DIOR手拿包 個 1 盧啓傑 8 LV太陽眼鏡 支 1 盧啓傑 9 LV運動鞋 雙 1 盧啓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