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侵訴字第32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BA000-A109098B (年籍資料詳卷)選任辯護人 周嘉韋律師
徐肇謙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A000-A109098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代號甲A000-A109098甲號之男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係國小教師,於民國102年9月至103年6月擔任告訴人即代號甲A000-A109098號之女子(91年9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就讀位於基隆市之○○國小(地址詳卷)五年級導師。被告明知甲女係未滿14歲之女子,且係因教育關係受自己監督之人,竟為滿足自己之私慾,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之犯意,於102年9月至103年6月間某日中午某時許,利用午休時間,其他學生都在午睡之際,在上開學校506教室內之教師休息室內,先要求甲女與其一起觀看色情影片,復先將自己外褲之拉鍊拉下,將陰莖露出,再拉甲女之手碰觸其陰莖並上下擺動,以此方式對甲女猥褻1次得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7條第2項之對於未滿14歲女子為猥褻行為罪嫌等情。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尚難為有罪之認定基礎(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等判決意旨參照)。另按性侵害犯罪態樣複雜多端,且大多數係在無第三人在場之隱密處所發生,若被告否認犯罪,被害人之指證,往往成為最重要之直接證據。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以維護被告之正當利益,對於被害人指證是否可信,自應詳加調查,必其指證確與事實相符,而無重大瑕疵者,始得採為論罪之依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81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檢察官認定被告犯嫌,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甲女、甲女之母即代號甲A000-A109098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丙女)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甲女就讀國小時之輔導老師代號甲A000-A109098C(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丁女)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甲女之心理諮商師代號甲A000-A109098D(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戊男)於偵查中之證述、甲女手寫紙條1張、甲女之心理諮商摘要紀錄、國小、國中、高中學生輔導資料紀錄表、輔導摘要、甲女就讀國小關於本案之校園性別平等事件調查報告書及相關資料、甲女之真實姓名及年籍對照表1份等為其依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對於未滿14歲女子為猥褻行為之犯行,辯稱:整件事情根本沒有發生,甲女國小六年級時她會去輔導室是因為被班上的男同學言語霸凌,她是在被班上集體排擠的狀況下才進輔導室的,甲女上國中就很正常,我不知道為什麼高中就突然瘋掉了,在我的教學過程當中都是很正常的教學,如果我真的有這樣的癖好,我想受害者應該不會只有她一個人,應該會有很多才對,因為食髓知味,但是我不可能做這樣的事情,我是因為家裡窮才考師院的,我不會為了自己的一己之慾毀了自己的前程,我真的沒有做,而且國小性平會一開始就認定我有罪,我真的很委屈我不曉得為什麼會這樣等語(本院卷第237-238頁)。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甲女僅憑案發7年後之突發記憶指控被告本案犯行,而非於案發後立刻通報學校或相關檢警單位,且甲女因罹患精神類疾病入住療養院,則其所述及相關記憶是否係基於正常身心狀態下所表達,及其可信性如何,均存有重大疑義。檢察官所提證人均非案發當時親身見聞,而係案發7年後聽聞甲女夢境所述,無法證明甲女所述被告犯行為真實。丙女、丁女於案發時全無聽聞甲女有任何關於被告犯行之陳述;甲女之國小輔導紀錄亦無任何關於被告犯行之記載;戊男全無接觸7年前案發時之甲女外,且戊男證稱甲女於諮商時並無透漏本案具體細節,戊男亦陳述甲女因高中課業無法符合家庭期待,誘發甲女累積壓力爆發之事實,由此足證甲女現今之精神疾病,與甲女所稱本案犯行應無關聯等語(本院卷第285-287頁)。經查:
(一)被告係國小教師,於102年9月至103年6月擔任甲女就讀位於基隆市之○○國小五年級導師,甲女係擔任班長,當時該班級所使用之教室為506教室,教室內有區隔出一空間為教師休息室,休息室內有1部桌上型電腦為老師專用,休息室門外另有1部電腦供教學或學生使用等情,此經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準備程序時供承明確(偵卷第11-12、571-573頁,本院卷第42-43頁),核與甲女於審理時之證述相符(本院卷第136-137頁),並有甲女就讀國小之學生學籍紀錄表、學生輔導資料紀錄表、被告庭呈之教室配置圖、甲女當庭繪製之教室配置圖等附卷可稽(偵卷第57-65頁,本院卷第55、151頁)。又本案前於108年9月20日經基隆市○○區○○國小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召開性平事件處理小組會議,經調查後認定被告所為構成性騷擾且情節重大,嗣被告經當時所任職之學校決議予以解聘,並經再申訴駁回等情,有○○國小校園性平事件調查報告及其相關資料與附件存卷可考(偵卷第139-561頁)。是上開事實,均已足堪認定。
(二)甲女自國小六年級(103年下旬)後之身心狀況及本案通報經過,有以下證據資料可資參考:
1、甲女於偵查中證稱:我從國小起就因為心情不佳,有做過學校輔導室的憂鬱症量表,而發現有重度憂鬱症加上精神疾患,但因為我沒有對父母說評估結果,所以遲遲未就醫,我在國中時期有就睡眠問題看過醫生,也有去找過國中時的輔導老師,後來於108年2月高一下學期時,在學校老師建議下,開始到松德院區就醫,我不知道我小學時期心情不佳、得到精神疾病的可能原因為何,我之所以現在要透露本案,是因為我在住院時期看到院區内有其他病友裸奔,讓我回想起本案,所以我就將此事告訴我國小時的輔導老師丁女,我具體回想到的内容為我國小五年級時,我在午休時間於教室内的小房間(導師專用辦公空間)遭被告要求與他一起看他存放在電腦内的女性車模穿著清涼的照片以及色情影片,我不了解被告給我看那些東西的用意為何,但被告對我說你看照片、影片内那女生身材很好,然後開始當著我的面品評班上其他女同學的身材,看了一段時間以後,被告就開始要我幫他打手搶,當時被告穿著長褲,他把褲子的拉鍊拉下來,並強拉著我的手往他的陰莖,我被迫觸碰被告的陰莖並上下擺動,我已經忘記被告有無射精,也不記得全程多久,之後我也忘記整件事是如何結束的,案發後當下我沒有告訴任何人,也沒有將案發經過記錄在紙本或電腦內,我是108年在松德醫院住院,父母來探病時,我主動對父母說的,當時我已經將本案透露給丁女等語(他卷第51-55頁)。
2、甲女於審理時證稱:五年級時我記得的就是那一次老師給我看一些色情影片及車模照片,他有叫我幫他手淫,他也會摸我一些重要部位,地點在教室裡隔出來的房間,在中午午休的時候,大部分同學都是在午休,我不知道有沒有同學在玩電腦,那時候我算是我們班最高的人,但是如果我從教師辦公室外面看進去是看不到的,因為窗戶是有貼東西的,還有窗簾,辦公室那天門是關起來的,同學是看不到裡面的,我只記得照片內容是很裸露的女生趴在車子上,影片是看得到男生和女生都沒有穿衣服,我記得的畫面是有幫男生手淫,男生也有摸女生,是先看照片,再來影片,老師褲子沒有整件脫下來,他只有露出自己的生殖器,他抓我的手,摸我的手,放在他的生殖器上面,他告訴我怎麼做,快一點、慢一點之類的,而且說不能講出去,妳長大後就知道怎麼回事了,然後叫我幫他上下動,我知道有分泌物但不知道有沒有射精,我當時感覺有點害怕、不知所措。我沒有向任何人說這件事,因為那件事情之後,我連我什麼時候去老師辦公室我都忘記了,我五年級和六年級時都沒有向輔導老師說我覺得壓力很大、很害怕這件事情,因為我那時也不記得到底發生什麼事情,那件事情發生之後,我就對那件事情沒有印象,那時候沒有向其他人說,腦中有點像是被衝擊,就不是很清楚了,我後來有跟醫生說,醫生告訴我人好像發生這種事情,腦中會自動幫你把記憶刪掉。後來又會想起來是在松德醫院住院的時候看到男病友裸奔,就連續好幾個晚上做惡夢,夢到五年級發生的事情,我做夢的內容就是我案發當天的情形,因為過很久了,我比較確認的是夢中會出現老師叫我幫他打手槍,其他的比較不確定沒辦法講內容,我有問醫生說是不是有可能是我幻覺或是單純作夢,但醫生說如果一直夢見,自己也有一些印象,他覺得我創傷壓力症候群的反應很明顯,所以他覺得這些事情是真的。丁女來醫院找我,我就有問她說我有沒有一些沒有跟她講過的五年級發生的事情,她說沒有,我就把事情告訴她,老師說要幫我開性平調查,她有對我說要通報,但沒有說要怎麼通報等語(本院卷131-143頁)。
3、丙女於審理時證稱:甲女從國小五年級開始有精神方面困擾,常常進輔導室,輔導老師只有說每次甲女去找她都是心情很不好、不講話、大哭、過度換氣,問甲女也講不出來為何會如此,國一的時候帶她去兒童心智科,醫生說有睡眠障礙,我們只知道她很害怕,半夜會哭,這種狀態持續蠻久的,甲女只有說睡不好,但沒有跟我講詳細,甲女只說老師兇她,恐嚇她,但沒有講出很具體的東西,她說她覺得沒做錯,老師為什麼要兇她這樣子,老師就是本件被告,不然就是夢見每個人都罵她,她就去自殺。甲女從國一到現在中間有斷掉就醫,直到高一的時候,課業壓力較重,國中到高中成績有落差,甲女自我要求高,整個壓力大爆發,也是常常進高中輔導室,後來高中輔導老師建議我們要帶她去看醫生,高中輔導老師都沒有說甲女的壓力來源,但是甲女都會有自殺意念,從五年級到現在,有過自殺行為很多次,事後有在甲女情緒較好時試著去了解為何她要如此做,但她絕大部分都不願意跟我們講,她說她也不知道。我們第一次知道甲女在五年級的時候被告有對她進行起訴書所載之行為是在甲女去松德就醫以後,甲女是高一開始就醫,甲女先跟醫生講,醫生有跟我們講,我們才去問甲女,甲女才跟我稍微透露說老師讓她看A片,我們後來知道甲女在松德住院的時候,有看到住院的人病發的時候是裸體,她突然覺得很害怕,她聽說有其他病人跟她有類似情況,跟她分享,所以她覺得好像要講出來,自從她開始講這件事情之後,她就一直都不是很好,進出醫院很多次,她覺得她被老師就是本件被告侵犯,她覺得她不應該去看到這些A片。當時醫生有先問我知不知道我女兒在五年級被老師性騷擾過,我說我完全不知道,我說我只知道那段時間甲女的表現很怪異,狀態不好,需要老師關心,至於什麼內容就都不知道。案發以後到108年松德就醫,此中間過了大約5、6年,在這個期間甲女都沒有向我提過本案事實,後來醫生這樣對我說我才去問甲女,甲女在向我描述案發當時的過程中,除了看A片之外,甲女都沒有對我說肢體接觸之類的,我知道有其他事情是在開性平會之後我才知道,這件事情是慢慢透露出來的,甲女後來有對我說,老師有強迫甲女幫他打手槍。本案是諮商心理師決定報警,據我所知甲女在諮商過程中都有向心理師透露這些資訊,所以心理師才決定要幫甲女通報等語(本院卷第98-114頁)。
4、丁女於偵查中證稱:我在基隆市○○國小輔導處擔任專任輔導老師,甲女是於她小學六年級時主動尋求輔導,甲女沒有透露需要輔導的原因,當時甲女只稱她情緒不太好,我當時觀察到甲女有很多情緒,在班上常常對包含同學的言行、其與家人的相處等各種人事物都有抱怨、不滿。甲女在小學時期接受我輔導時,並未特別提到她與被告的相處,108年9月甲女於北市聯合醫院松德分院住院時,我有去探視過甲女,甲女一直反覆進出醫院,所以我也多次去探視過,我得知甲女當時住院是她主動來電告訴我的。當時甲女有問我有沒有跟我提過她五年級導師即被告的事情,我去醫院探視甲女時,甲女對我說她在住院時反覆作夢,夢到男性的下體,並指出這件事情與她五年級時的導師有關,但當時甲女未曾對我敘述當時被告具體對她做了哪些事情,我在聽到甲女講得這些事情之後,我就通報學校啟動性平調查,在校方啟動性平調查後,甲女提到的是被告不只一次給甲女看色情影片,甲女曾用手機出示1部色情影片,並指出其内容很類似於被告對她做得事情,該部影片的内容大部分都是男性要求女性用手觸摸男性之生殖器官等語(偵卷第129-133頁)。
5、戊男於偵查中證稱:甲女原本的諮商單位是基隆市衛生局心理衛生中心,後來108年8月20日他們把甲女轉介過來,由甲女自費進行心理諮商,最初會做心理諮商的原因是因為甲女有自殺危機、校園生活適應不良等問題,本案我認為甲女是先通知學校後,之後在諮商時才再向我透露,甲女並沒有透露太多具體的細節,且由於甲女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症狀很明顯,光是要回想被告具體如何侵害她的經過,就會造成甲女的情緒非常不穩定,甚至還有透露想自殺的念頭,甲女有提到她會在夢中再度出現當初遭被告性猥褻或性侵的場景,後來我才知道校方的通報當時只有啟動校内的性平會機制,還未及於警政單位,對警政單位的通報是由我進行的。在我對甲女諮商的過程中,甲女確實有出現PTSD(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反應,且甲女對於男性存有相當的情緒反應,安全感也比較薄弱,我認為甲女的身心狀況從國中開始就已經有因為本案而生的相關症狀,包含憂鬱症、人際互動中過度討好與順應他人需求,到高中時,又因為課業無法符合家庭期待,所以誘發甲女累積的壓力爆發。我認為對甲女來說,由於PTSD的關係,其中一個症狀就是會迴避,使甲女難以回想或不願透露當時案發經過的細節,這可能是身體保護自己的一種機制,尤其甲女這方面的反應比較大,在我與甲女晤談中,只要我試圖涉及較詳細談論此事,甲女的自殺風險就會提高,且當晚回去夜夢的現象就很明顯,也會做諸如跳樓式的夢境,或是當初遭到性猥褻的情節等語(他卷第81-83頁)。
6、甲女國小、國中及高中時期之輔導紀錄:
(1)甲女於103年至104年間由丁女紀錄之輔導摘要內容略載有:(103年12月4日)專輔以一問一答的方式得知個案的情緒與家庭、學校都有關;(103年12月26日)專輔透過詢問的方式得知個案還會用自殘方式發洩情緒;(103年12月30日)個案表示有睡眠困擾,專輔引導個案進行呼吸放鬆的活動,個案出現身體僵硬、四肢無力、手腳發冷、呼吸困難等歇斯底里狀態;(104年1月15日)個案表示近期家裡的煩惱變少,而最近的煩惱較多來自於學校的人際互動;(104年3月9日)個案對於自己的情緒不清楚,表示較少有人關心自己的情緒;(104年4月21日)個案表示壓力很大,用哭或是自傷的方式可以發洩情緒等內容(偵卷第67-85頁)。
(2)基隆市○○國中106年12月28日個案輔導摘要,案主診斷內容略載有:個案個性自我標準高要求完美,情緒起伏大對事物感到焦慮,伴隨憂鬱的生理症狀等情(偵卷第99頁)。
(3)臺北市立○○高級中學107至108學年度個別輔導紀錄摘要略載有:108年2月-108年7月,個案憂鬱症狀明顯,影響生活及在校學習狀況,出院後,在校出現自殺行動…(備註)108-1 9/20個案住院時,主動向國小輔導教師說明國小性平事件,國小輔師聯繫高中輔師,高中輔師知悉後即兒少保通報;109年2月-109年7月,復學後個案開始出現幻聽、解離症狀,影響學習及情緒,在校頻繁有自殺行動,經歷兩次住院;109年9月-110年1月,因校外諮商談及國小創傷事件,影響個案睡眠、情緒,幾乎無入班上課等情(偵卷第115-117頁)。
7、甲女之就醫及心理諮商紀錄:
(1)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下稱聯合醫院松德院區)108年5月23日評估報告之結論摘要與建議部分略載有:個案自陳國小五年級時遭自己尊敬的老師性騷擾,出現心情低落、每晚哭泣、入睡困難等情形;民國107年12月後,個案情緒症狀加劇,…甲YI之憂鬱、焦慮及憤怒分別落入「重度憂鬱」、「重度焦慮」及「中度憤怒」等內容;晤談內容部分略載有:個案自述入院後因多次見男病友裸奔,出現不舒服、做惡夢之情形,想起小五時遭自己尊敬的老師性騷擾之事件,至今仍認為是「自己很髒」導致此事件的發生,多年來未曾告訴他人(第二次評估當日方告知案母)等內容(偵卷第299-303頁)。
(2)聯合醫院松德院區108年11月22日病程紀錄略載有:入院後觀察整體情緒顯低落…持續有罪疚感和自殺意念…。表示雖然不想再想,但小五與性平調查的記憶畫面會反覆闖入腦海,困難以口語描述相關經驗。10/30第一次試圖表達時,表示自己想說但說不出來,伴隨哭泣及絞動雙臂;11/4時個案帶著自行準備的黑色字卡在會談中出示,上面寫著「小房間」、「這沒什麼」、「你看她的身材」、「比基尼」、「你長大就知道一切都很正常」、「用手摸一下不會怎樣」、「用力一點」、「快一點」、「不能說喔」等破碎字句等情(偵卷第321-322頁)。
(3)中崙諮商中心心理諮商所諮商摘要紀錄略載有:當事人於高中初期陸續出現憂鬱與人際推縮行為,以及有自我傷害行為,影響班級生活適應…後得知當事人曾於國小期間發生與導師間之性猥褻,與疑似性侵害事件,當事人開始浮現創傷反應等內容(偵卷第53頁)。
8、勾稽以上證據資料,足堪認定以下事實:
(1)甲女自國小六年級(103年下旬)起,因情緒問題主動尋求國小輔導資源之協助,由當時擔任輔導教師之丁女進行諮商輔導,甲女就讀國中及高中時期,亦因情緒問題、憂鬱症狀及有自殺意念等狀況,分別自105年2月、107年9月起持續接受校內資源之輔導,並於107年12月(即高中時期)情緒症狀加劇,達重度憂鬱程度,因而在108年間於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住院接受治療,甲女另在108年8月20日後持續接受心理諮商,經心理諮商師判斷甲女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反應顯著。
(2)本案之所以被通報,係因甲女於108年住院期間,見到男性病友裸奔,此後連續數日於晚間睡眠時均做惡夢,夢境內容為本案被告被訴對其為猥褻行為之事,甲女遂告知其醫師有關其連續做惡夢之身心狀況,經醫師轉告丙女,丙女始詢問甲女而得知本案。另丁女係在108年9月前往醫院探視甲女時,經甲女告知其反覆作惡夢之情形,且此事與被告有關等節而得知本案,丁女隨即通報基隆市○○國小啟動性平調查程序。嗣甲女在心理諮商過程中,再向戊男提及其會在夢中出現遭被告性猥褻或性侵之場景,戊男於知悉後通報警政單位,本案遂進入司法偵查程序。
(3)自103年下旬甲女開始接受丁女諮商輔導後,直至108年甲女住院後因連續惡夢而想起本案前之期間,甲女對於本案情節均無記憶,亦未曾向他人提及本案,或以紙本或電子檔等方式留下相關紀錄。後甲女因上述連續惡夢之狀況,即開始向醫師、丙女、丁女、戊男表示其國小五年級時有遭被告性騷擾之事,然甲女均未向其等講述被告如何對其為猥褻行為之具體情節,本案係嗣後甲女於校園性平調查程序中,向調查人員逐步描述而建構較具體之事實經過。
9、此外,甲女就被告對其為猥褻行為之主要情節及過程,前後陳述一致。另參甲女於偵查中證稱:我小學畢業後有和被告互加F甲好友,我曾於國一時寄過紙本聖誕節卡片給被告,謝謝他當初教我數學,高中時期沒有再與被告聯絡等語(他卷第54頁);於審理時證稱:我五年級時老師會給我很多權力,譬如說要我幫同學上課、改作業、改作文之類的,我們班有記顏色的獎勵或懲罰,我從來沒有受到懲罰,老師當時對我很好,對老師的感覺我小時候覺得是正面的,長大覺得是反面,我在國一的時候有寫卡片給他,我考上臺南護專的時候我有問他我是否可以去找他等語(本院卷第133-135、142頁)。被告於偵查中供稱:甲女畢業後,我還有透過觀看F甲上甲女個人帳號貼文的方式,間接了解甲女的狀況,甲女與我還有用F甲聯繫過一次,當時曾問我她可不可以到臺南找我,且問我會不會再回基隆,甲女在升高一後,就不再與我聯繫,不久後我就收到○○國小性平會的通知,之後就是甲女對我提出的法律訴訟等語(偵卷第574頁)。戊男於審理時證稱:那時候和甲女討論是不是要走法律途徑時,她其實是很痛苦的,她一直覺得某種程度上國小與老師關係品質是好的,但發生這件事情是痛苦的等語(本院卷第183頁)。足認甲女國小五年級時與被告之關係良好,並無仇怨,且其後對於被告因本案涉訟之事感到痛苦,難認甲女初始即有憑空杜撰之動機而誣陷被告之必要,堪信甲女本案對被告之指訴,其主觀上相信確實是曾經發生在其身上之事件。
(三)然而,本案究竟是現實世界中實際發生過之真實事件,抑或是甲女主觀上將夢境內容誤為其真實經驗,本院認尚屬有疑,理由如下:
1、人的記憶會隨著時間推移而淡化,而該記憶所連結事件之原有樣貌與細節將在此淡化的過程中逐漸變得模糊,淡化後的記憶容易受到與該記憶連結的事件發生後所出現之其他事件、意見等之影響,可能使原有記憶受到汙染,致原有記憶之內容發生變化。查甲女曾於性平調查程序中陳稱:老師有強迫我幫他做,可是我不知道是真的還是假的,反正就是有強迫我幫他做手淫的動作,我跟護理師講這件事情,護理師有跟我說,她知道我一定不確定這件事情是真的,但是她知道身體會有保護機制,它會幫我忘記一些不想記起來的事情等語(偵卷第351-352頁)。甲女於審理時證稱:做夢的內容就是我案發當天的情形,因為過很久了,我比較確認的是夢中會出現老師叫我幫他打手槍,其他的比較不確定沒辦法講內容,我夢中發生的事實片段,不一定都有連續,但應該都是有發生過的,因為我有問醫生說是不是有可能是我幻覺或是單純作夢,但醫生說如果一直夢見,自己也有一些印象,他覺得我創傷壓力症候群的反應很明顯,所以他覺得這些事情是真的等語(本院卷第140頁)。戊男於審理時證稱:甲女在初期,半年到一年的時候有曾經對我說過她不確定國小男老師對她做的事情是不是真實發生的,講過兩到三次。我覺得甲女對於要把老師曾經對她做出這件事,她是非常痛苦和焦慮,有一段時間甲女有一點反覆認為會不會沒有這件事,實際上她在談,不只是與我談,與其他心理專業人員都會談到這件事,直到大家都有和她確認後,她才有點覺得好像是這樣的事情發生等語(本院卷第180、188頁)。可知甲女一開始無法肯定本案情節是其夢境虛構的內容或是發生在其身上的真實事件,在向醫師及心理諮商師多次確認後,主觀上始確定並相信其因作夢而想起之本案經過為其親身經歷。惟一般而言,為使病人願意接受治療,多會營造出對病人而言十分重要的信任的治療氛圍,實難排除甲女是因為在已建立起信任感的治療或諮商的環境內,向醫師及心理諮商師等專業人員反覆確認其身心狀況的過程中,逐漸增強其夢境中夢到的本案情節屬真實發生事件的信心,進而主觀上相信為真,但實際上在現實世界中卻不存在本案之情形之可能性。
2、又甲女係在案發逾5年後(即甲女國小五年級之102年9月至103年6月間某日,至甲女高中一年級住院之108年間),因作惡夢夢到本案情節而觸發相關記憶,然甲女在此逾5年之期間,均不記得有發生過本案,且未曾告知他人,亦未留有任何紙本或電子檔等相關紀錄,另甲女在108年間向醫師、丙女、丁女及戊男透露本案後,亦未曾具體敘述被告對其所為猥褻行為之詳情,業如前述,則甲女因夢境而找回了失去超過5年之記憶,但此記憶之可信度如何?該記憶是否有受到後來發生的事件或意見之影響而變形?是否可能摻雜夢境中想像之成分?均欠缺其他證據可資比對而無從驗證。
3、戊男於審理時證稱:依我的判斷,我有和她核對,夢境與現實甲女分得出來,我們通常遇到創傷個案在晚上會有所謂的藉由夢境去反應自己身心狀況,我一度擔心甲女會不會對老師發生的事情是想像出來的,但依照我評估,甲女是可以分辨夢境與現實,在甲女接受心理諮商後階段過程,我覺得甲女可以確定國小男老師對她做的事情是真實發生的,相對於早期諮商來說我認為她是確定的等語(本院卷第177-180、189頁)。然查,甲女主觀上相信其對被告指訴的情節為真,而成為甲女之「現實」,但這個甲女區分出來的「現實」,無從驗證是否真的是客觀上在這個世界上曾經實際發生過之歷史事件,已如前述,在心理諮商師對於甲女之評估係基於甲女主觀描述的情形下,是否得因心理諮商師判斷甲女得以區辨夢境與現實,即認甲女所指之「現實」就是甲女真正的、未受汙染或非屬想像的記憶,並非無疑。而甲女於審理時,於被告及辯護人尚未進行詰問前,已當庭出現情緒激動及做出想要自殘動作,因而暫停詰問並改期續審,嗣甲女經醫師診斷後建議遠離壓力源以協助盡速康復,並建議開庭先請假等情,有本院111年6月6日審判筆錄、聯合醫院松德院區111年8月2日診斷證明書附卷可考(本院卷第143-144、245頁)。本院斟酌甲女之身心狀況及告訴代理人亦具狀表示依甲女現況,不適宜到庭續行詰問程序(本院卷第165-166頁),而未再續行甲女之交互詰問程序,則在甲女之指訴究屬夢境或現實等疑點現未能經由完整之交互詰問程序加以釐清之情形下,甲女之指訴是否與事實相符,尚屬有疑。
(四)性侵害之被害人,於遭受性侵害後固可能發生焦慮、憂鬱及憤怒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若被害人出現遭受性侵害後所產生之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症狀,雖足以印證被害人確有遭受性侵害之重大可能性存在,惟不同之被害人對於遭受性侵害所產生之身心反應與症狀嚴重度未必相同,因此無法以是否出現創傷後壓力疾患據以推論被害人是否遭受性侵,亦即有無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與是否遭受性侵害,其間並無必然關聯(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16號判決意旨參照)。綜合證人丙女、丁女、戊男前開證述之內容以觀,足信甲女之身心狀況及情緒變化,確實在升上國小六年級後發生改變,其後持續情緒不佳、睡眠品質低落、憂鬱、有自殺意念及行動,並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反應。惟查:
1、丁女雖於審理時證稱:當甲女高一時告訴我國小的事情後,我才理解她國小六年級情緒起伏的狀況,甲女畢業之後我陸陸續續有接觸創傷方面的學習,甲女講完之後我去核對甲女的行為模式,我覺得應該是有關係等語(本院卷第121-122頁)。戊男雖於審理時證稱:後來與甲女談到國小的時候與老師的經驗,甲女那時候開始出現固定的幻聽,會聽到男老師的反應,對她說的話,那時候我評估是不是延遲性創傷當事人,在甲女發現這件事情和醫生談大概一年的過程,甲女自殺風險非常高,且有臨床症狀過度警覺、非常焦慮,對於人際互動會有非常焦慮。在臨床上有些當事人其實年紀越小發生這件事情,當事人沒有辦法解釋,很像是性侵害之倖存者,但是她的創傷反應就會在高中開始發作,另外她父母有表達在國小曾經輔導老師有反應孩子狀況變得很奇怪,也有問狀況是什麼,但爸媽沒有發現異狀,假如照這樣評估方式,那個孩子在那時候其實有症狀反應但很快她就壓下來,才能夠慢慢回到平靜的狀態等語(本院卷第176-177頁)。惟為了建立良好之諮商或醫病關係,並基於保護兒少之立場,臨床上心理諮商師或醫師應是以相信個案或病人自述之身心狀況、病情與生活狀況,在不隨意質疑個案或病人陳述之前提下,依個案或病人顯現之現況做成判斷,以進行診斷及治療,此觀戊男於審理時證稱:甲女初期有對我說過她不確定國小男老師對她做的事情是不是真實發生的,我沒有問她為什麼,但有關心她在講這件事情的心情等語自明(本院卷第188-189頁)。故本案證人丁女、戊男,甚至甲女前開證詞中提及之醫師,應均係基於甲女的主觀描述,在相信甲女所述之前提下,對甲女顯現之症狀加以判斷,但甲女之壓力來源是否確為被告本案犯行,或被告是否確實有為本案犯行,均尚難據此而率斷。
2、再者,參之以下證據資料有關甲女可能壓力來源之紀錄:
(1)基隆市○○區○○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紀錄表顯示,甲女自國小一年級至六年級之各科成績幾乎皆為優等,其中教師評語部分載有:(101學年度四下)甲女這個學期一樣表現得很好,對自己有很高的期許和要求。只是常常粗心大意、動作又比較粗魯,所以會讓同學覺得你很急躁。有時候放慢一點、仔細一點,再更溫柔一點,會讓同學覺得你不只是聰明、功課好,更是好相處;(103學年度六上)上課專心積極參與,作業也會自我要求,表現可圈可點,偶有小粗心被扣分時,不必太在乎,畢竟學習最重要的是「學會」,而非成績等內容(偵卷第57-59頁)。另學生輔導資料紀錄表(A)載有:(六年級103年9月23日)老師安慰該生對於教養觀念不同父母都會爭執,別把責任都往自己身上攬…該生對於父母偏疼姊姊覺得忿忿不平等內容(偵卷第65頁)。
(2)甲女於103年至104年間由丁女紀錄之輔導摘要內容載有:(103年12月4日)專輔以一問一答的方式得知個案的情緒與家庭、學校都有關…表示不喜歡母親拿自己和姊姊比較;(103年12月5日)表示同學把自己當奴隸,自己不敢生氣,很痛苦;(103年12月16日)個案描述自己從幼稚園開始在家中、在學校扮演小大人的角色,由於姊姊的表現太好,讓個案倍感壓力,不敢鬆懈;(104年1月8日)個案描述種種父母對課業要求的不合理情況;(104年1月9日)個案表示月考考完,自己沒考好,壓力很大…個案表示以後再也不會有月考了;(104年1月15日)個案表示近期家裡的煩惱變少,而最近的煩惱較多來自於學校的人際互動;(104年3月6日)個案面無表情,少有笑容,但與同學說話時卻又笑容燦爛。個案表示不想掃大家的興,所以和大家說笑;(104年3月31日)個案不願意把自己的事情跟父母說,是因為:認為父母親與自己的關係難以改變,不認為父母願意聽自己說話;(104年4月6日)祖母生病,需要長時間住院,父母與祖父為了袓母的醫療資源而起爭執。個案看見這些過程,表示想起小時候的事情…個案表示當時知道父母和祖父母的關係緊張,所以也不敢提出自己想念祖父母的事情,也擔心父母不高興。個案認為跟父母說心事的時機已經過了;(104年6月1日)個案表示和姊姊對於父母親的處罰方式都有難以接受的情緒,而姊姊消化情緒的方式與個案不同;(104年6月4日)個案畫了一個小女生,表示小女生瑟縮在小房間裡,外面閃電打雷下雨甚至淹水。個案描述小女孩很傷心,覺得自己什麼事情都做不好,無法達到別人的期望,學校和家裡對小女孩都有期望,但小女孩無法完成等內容(偵卷第67-85頁)。
(3)基隆市○○國中106年12月28日個案輔導摘要,案主診斷內容載有:(個性)自我標準高要求完美,情緒起伏大對事物感到焦慮,伴隨憂鬱的生理症狀…(家人部分)家庭功能健全,父母對於個案有照顧管教功能,爸爸管教較為嚴厲,對於功課要求期待高,家庭互動密切,經常外出旅遊,父母對於個案憂鬱症狀不願面對,個案在家壓抑自己的情緒等內容(偵卷第99頁)。
(4)聯合醫院松德院區108年5月23日評估報告之晤談內容部分載有:釐清高中時之壓力源,個案起初否認課業、社交或其他形式之壓力源,關係建立後,於討論個案負向自我評價時,個案袒露雖否認受課業表現影響,然自己其實相當在意課業表現,並因此認為「自己很爛」、「其他人覺得自己表現不佳」等內容(偵卷第301頁)。
(5)中崙諮商中心心理諮商所諮商摘要紀錄略載有:…心理師亦陸續協助個案討論自我對於人際交往與課業因應裡的高自我要求等內容(偵卷第53頁)。
(6)以上資料顯示甲女自國小時期開始,因自我要求及父母期許,而承受相當之課業壓力,且時常將自己之表現與其胞姊做比較,而倍感負擔,其與父母之溝通並不順暢,對外之互動亦傾向壓抑情緒及自我歸責,難謂以上種種來自於自我、家庭、學業、人際等各方面之壓力對甲女而言非屬重大之壓力來源。戊男固於審理時證稱:PTSD和複雜性創傷與原生家庭或課業壓力沒有關係,通常是重大創傷事件等語(本院卷第181-182頁)。惟本案係甲女自案發逾5年後始向他人談及,在此5、6年期間,或甲女於案發前之早期成長歷程中,是否有其他壓力來源或事故介入,已難究明。而如前所述甲女之壓力來源實有可能來自不同層面、不同事件,諸多原因既可能均係造成甲女罹患重度憂鬱或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因素之一,於事證未明之情況下,自不能徒憑甲女自國小六年級起即出現情緒問題、自殺意念、重鬱等症狀,其後並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反應,逕以推認被告有對其實施猥褻行為之不利認定,並據而引為被告有對甲女為猥褻犯行之補強證據。故檢察官所稱:丙女、丁女及戊男於審理時證述甲女陳述被害經過時之身心狀況、情緒反應、心理認知等事項,足以補強甲女之指訴,復由戊男本其專業,判斷甲女之自殺傾向等症狀係肇因於被告本件犯行,導致甲女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語(本院卷第253、258頁)。以及告訴代理人所指:自丙女、丁女之證述可知甲女之身心狀況及情緒變化,確實在國小五年級後發生改變,而丁女、戊男均稱甲女之反應與延遲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有關,與性侵害受害者反應相符等語(本院卷第266頁),均難以憑採作為補強甲女本案指訴之證據。
(五)至甲女就讀國小關於本案之校園性別平等事件調查報告書認定被告所為構成性騷擾且情節重大之結論,僅得作為刑事審判之參考,而不拘束本院,理由如下:
1、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揭示證據裁判原則以嚴格證明法則為核心。在嚴格證明法則之要求下,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必須具備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始足語焉,缺一不可。若欠缺其一,即有證據能力之證據,如未經合法調查程序,或無證據能力之證據,縱經調查,均不得作為判斷被告有罪之依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6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性平調查係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由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知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到場說明,並審酌相關資料後,製作調查報告及提出處理建議。調查報告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資料及證據調查方法,均未適用前開刑事訴訟法所揭示之嚴格證明法則,從而本案性平調查報告之結論,僅能作為刑事法院進行案件審理時之參考而不拘束法院,本院仍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證據裁判原則及嚴格證明法則調查、審判。
2、甲女於性平調查程序(108年10月8日第一場調查訪談)中稱:住院之前我從來沒有想起過這件事情,是因為在住院的時候有一位病友裸奔,…我做夢夢到惡夢的場景與我現在所講的是同樣的,…就是老師把我帶去小房間看…那是我第三次住院的時候,但是沒有辦法保證就是有發生過…老師有強迫我幫他做,可是我不知道是真的還是假的,反正就是有強迫我幫他做手淫的動作等語(偵卷第345-346、3
48、351-352頁)。甲女國小五年級同班同學C生(真實姓名詳卷)於性平調查程序中稱:甲女午休時間會幫老師改作業,有的時候會進去教室裡面的一間小房間,我印象中,我沒有在外面看到裡面發生什麼事情,從外面是看不進去小房間裡面的狀況,…我當時(意指國小五年級時)沒有聽聞過甲女對我提及她和被告之間的互動,是上一次開完會之後,就是上星期二(108年10月間)晚上甲女和我相約在我家附近的餐廳吃飯,她對我說為什麼要開這個會,然後當時發生了什麼事情,她上了國中、高中之後,發生了什麼,她說她國中、高一的時候,記憶裡面完全沒有被告對她做這些事情,一直到有一天,她在精神病院裡看到一個人裸體衝出來,然後那一天晚上她就做了很多關於這方面的惡夢,她才慢慢想起這些事情,但她還有提到說,她也不太確定那到底是不是夢,還是真的有發生過這些事等語(偵卷第163-164、427-428、439-441頁)。甲女國小五年級同班同學D生(真實姓名詳卷)於性平調查程序中稱:我印象所及那個小辦公室可以看得到裡面,因為有時候老師出來盛飯的時候,我們可以看得到老師在裡面吃東西,…午休時間如果在小辦公室有發生什麼狀況的話,我覺得應該同學會知道,因為我們很多同學在玩手機,所以是清醒的狀況,…午休在外面那邊玩電腦,應該可以看得到辦公室裡面的狀況,因為通常門是開的,以我的經驗,門關起來的話,通常是老師不在,我有看過甲女進去過,但我不知道頻率高不高等語(偵卷第167-168、511、
513、515-516頁)。綜觀以上陳述,可以得知甲女在性平調查程序啟動後,第一次到場說明時尚無法確定其本案之指訴是否為真,而甲女國小五年級同班同學C生、D生於國小五年級時均未見聞,迄至案發前亦均未聽說被告有對甲女為本案犯行,則前開調查報告書之結論顯難作為本案之補強證據。
(六)綜上所述,甲女之指訴究竟僅為其夢中之想像事件或是在現實中實際發生過之事件乙節,難以驗證。而前開甲女之輔導、諮商、就醫等紀錄,及丙女、丁女、戊男之證述,雖均能證明甲女自國小六年級後之情緒反應及患有鬱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事實,惟甲女上述身心變化,成因究竟為何,與甲女所指遭被告猥褻之事,是否具備關聯性,尚難究明。本案又無其他證據可證被告有對甲女為猥褻犯行。從而,本案依卷存事證尚無法使本院就被告被訴罪嫌,形成毫無合理懷疑之心證,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治蕙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渝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法 官 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