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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交訴字第 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訴字第31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顧宗成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233號),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顧宗成因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於110年7月20日警詢、110年9月28日偵訊時自白坦認不諱【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233號卷第9至12頁、第77至79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盧皆成、林碧英於110年9月28日偵訊時之證述:我們已經和解,我們要對被告顧宗成撤回告訴等語情節大致相符【見同上偵字第5233號卷第77至79頁】,核與檢察官於本院110年12月8日準備程序時陳述:「聲請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等語情節亦大致符合,並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5233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顧宗成過失傷害不起訴)、新昆明醫院110年7 月19日丙種診斷證明書(盧皆成、林碧英)、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基隆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盧皆成)、基隆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車牌000-0000普重機車損照片、道路全景、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六路派出所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車禍現場畫面)、基隆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駕駛人顧宗成)、被告顧宗成普重機駕駛執照影本各1件在卷可稽【見同上偵字第5233號卷第19至21頁、第23至35頁、第37至91頁、第43至45頁、第47頁、第55頁、第83至84頁】。又被告目前中風恐致生活不能自理之事實,亦有被告110年9月28日偵訊筆錄、本院卷第23頁送達證書上之電話註記各1件在卷可佐。是本件事證明確,本院合議庭認為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裁判案由:交通肇事逃逸
裁判日期:2021-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