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訴字第32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潘力行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319號、110年度調偵字第214號),本院就肇事逃逸罪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肇事逃逸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肇事逃逸罪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肇事逃逸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顏偲凡法 官 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