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單聲沒字第 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0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酈彥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偵字第2589號、110年度執聲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新臺幣貳拾元,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酈彥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署以109年度偵字第258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新臺幣(下同)20 元,係被告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 年7 月7 日以109 年度偵字第2589號爲緩起訴處分確定,業據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又扣案之20元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之情,已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中所是認,且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卷可佐,自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