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8號聲 請 人即被告之母 陳慧莉被 告 連昱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基簡字第544號),聲請補發判決正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慧莉為被告連昱皓之母,因不慎遺失本院107年度基簡字第544號判決正本,爰具狀聲請補發等語。
二、按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裁判制作裁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告訴人及告發人,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227條第1項、及第3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5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在案,惟聲請人並非該案件之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告訴人、告發人,亦非其他受裁判之人等節,有該案判決書1份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給該案判決正本,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