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79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文立民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無故離去職役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110年度執聲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文立民犯無故離去職役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文立民前犯無故離去職役罪,經海軍第三軍區司令部以84年判字第18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年,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受刑人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移由聲請人於民國108年4月3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表現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執行,本院覆核無異,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