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6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28號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蘇得鳴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許世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閱覽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37號評議意見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蘇得鳴律師閱覽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37號案件評議意見簿。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蘇得鳴律師係被告許世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37號)之選任辯護人,依據法院組織法第106條之規定,聲請閱覽該案之法官評議紀錄等語。

二、合議裁判案件,應依本法所定法官人數評議決定之;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

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 ,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 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1條、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以108年度訴字第337號判決,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12月31日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599號判決,復經最高法院於110年7月1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8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上開案件既經確定,則案件之辯護人即本案聲請人當可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惟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於閱覽時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顏偲凡法 官 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裁判日期:2021-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