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73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國新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年度聲字第15號、110年度戒執一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鍾國新所受之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認有延長之必要時,得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延長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受戒治者於入所未滿6月期間,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自得依上開規定,由戒治處所陳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強制戒治處分之繼續執行。
三、經查:
(一)本件受處分人即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85號裁定觀察、勒戒,於民國109年12月9日入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4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於110年1月25日入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首堪認定。
(二)法務部於110年3月26日函頒「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說明手冊」並自同日起施行,固不影響前開裁定確定之效力,惟新修正之評估標準紀錄表已將毒品犯罪及其他犯罪前科等2項靜態因子之配分上限由「不限上限」修正為「上限10分」,若依修正後之標準加以計算,被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分數減低為50分,已未達60分之判定有繼續施用傾向標準,有法務部○○○○○○○○附勒戒所110年10月19日函文可憑,則被告自觀察、勒戒處分轉至強制戒治處分之評估基礎已有改變。從而,聲請意旨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被告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一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