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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6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金水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金水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法 官 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裁判案由:違反漁業法
裁判日期: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