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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6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義崴具 保 人 陳炫安選任辯護人 陳俊文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炫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高義崴因加重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由具保人陳炫安於民國110年9月6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11年4月7日下午2時30分許到庭進行審理程序,並諭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院,否則將依法沒收保證金,且將上開傳票及通知合法送達被告及具保人。詎被告均未遵期到庭,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又被告於上開庭期查無在監在押之紀錄,竟無故不到庭,復經本院實施拘提,仍拘提無著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10年刑保字0000000000號)、被告及具保人住居所之送達證明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入出境記錄(已於111年3月30日出境)、本院囑託新北地檢署核發之拘票等資料在卷可查,足認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法 官 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
裁判日期:2022-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