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侵聲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李O順公設辯護人 楊大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停止強制治療(000年度執聲字第000號、000年度執更字第000號),經本院以000年度侵聲字第0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000年度侵抗字第0號裁定撤銷本院裁定,發回本院重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李O順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00年度上訴字第0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0年,復經最高法院以00年度台上字第000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入監服刑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屆滿,受處分人於徒刑執行期滿前,由執行機關安排性侵害身心治療課程後,經治療評估會議決議未通過治療,未來仍有再犯危險,是經本院以000年度侵聲字第0號裁定施以強制治療迄今。茲受處分人接受性侵害身心治療課程後,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000年度第0次評估會議決議,通過強制治療評估,認應予報請裁定停止受處分人之強制治療等情,有上開裁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000年00月00日草療護字第0000000000號函、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評估報告書、刑後強制治療鑑定及評估結果報告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附設大肚山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00條之0刑後強制治療計畫000年度第0次受處分人處遇/結案評估會議紀錄各0份附卷可稽,足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爰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00條之0第0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加害人於徒刑執行期滿前,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而不適用刑法第00條之0者,監獄、軍事監獄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軍事法院裁定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前二項之強制治療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至少一次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其經鑑定、評估認無繼續強制治療必要者,加害人、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聲請法院、軍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治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00條之0第0項、第0項定有明文。再者,法院受理本法第00條之0第0項停止強制治療之聲請,應確實審核下列事項,以為准駁之依據:㈠鑑定、評估合於法定程式要件。㈡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再犯危險是否顯著降低。㈢繼續強制治療之必要性,此據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00條之0強制治療裁定應行注意事項第0條規定甚明。是加害人經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鑑定、評估認無繼續強制治療必要,經加害人、該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檢察署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治療者,法院仍應核實審查加害人之再犯危險是否顯著降低,而無繼續強制治療之必要性。
三、本案經受處分人委由本院公設辯護人到庭表示意見如下,有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約聘辯護人接見被告登記簿影本0 紙在卷可憑:
⒈如果法院都是以單項不過半,和我的前科表來駁回,那我
是不是永遠都不能出去了?我既然已經通過評估,也配合按照政府政策再走,為什麼我還不能回家?⒉關於通過評估的票數,幾乎沒有人比我多,他們都可以出去了,我卻還沒辦法回去。
⒊就新北市的訪談評估內容,都仍有違背我真意的記載,我
從來沒有說過社區監督非必要,我反而是說那是應該的,那本來就是你們的職責,而且之前被駁回的理由也有部分是因為新北市的評估報告內容,那我既然都還沒有進入社區,他們為什麼要提早過來,等我回去之後,他們要怎麼評估我都配合啊!⒋我希望可以回去,因為我媽媽還在等我,我可以照顧他,
我國小同學現在也是我那邊的學長,事業很成功,我可以去那邊幫忙,也當作重新開始。
⒌我現在已經對年輕女性沒有慾望了,我現在快00歲不敢再
犯了,我知道如果再進來,就會被關到死了,請法官大人給我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
四、經查:㈠受處分人前因於00年00月00日及同年0月00日連續攜帶兇器侵
入住宅對00歲以下之女子以強暴而為性交,經本院以00年訴字第0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X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至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得逾0年;案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00年度上O字第OOO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仍判處有期徒刑0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至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得逾0年;再經上訴,經最高法院以00年度台字第0000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等情,有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受處分人於00年0月00日入監,入監服刑於000年0月0日屆滿,受處分人於徒刑執行期滿前,由執行機關安排性侵害身心治療課程後,經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000年度第0次治療評估會議認為受刑人有0次強制性交罪之前科,本次為第0次犯案,個案先前的治療結果均不通過,個案於治療中的配合度不高,雖然經過多次的團體治療,但個案在治療中的改變並不多,因為個案對於案情時而矢口否認,時而避重就輕,對於犯行缺乏悔意,對被害人亦缺乏同理心,個案青少年時期後開始犯下性侵案件,道德感低落,性偏差觀念嚴重,對別人的痛苦感覺冷漠,疑有反社會型人格,個案幾次犯案的手法雷同,均為事先預謀犯案,顯然已有固定的犯案模式,各項量表分數如下,Static-00為0分,再犯風險屬於高度,0年內性犯罪之再犯罪風險為00.0%,00年內再犯罪率更高達00.0%,明尼蘇達量表(MnSOST-R)為00分,再犯風險亦屬於高度,0年內性犯罪之再犯風險高達00%,而決議提報受刑人強制治療,嗣經本院以000年度侵聲字第0號裁定應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確定等情,此有本院000年度侵聲字第0號刑事裁定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開相關卷宗核閱無訛。
㈡受處分人自000年0月00日起執行強制治療迄今,執行強制治
療期間,接受性侵害身心治療課程後,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000年度第0次評估會議決議,通過強制治療評估,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000年00月00日草療護字第000000000000號函、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評估報告書、刑後強制治療鑑定及評估結果報告書(鑑定評估日期000年00月00日,下稱「鑑定評估報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附設大肚山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00條之0刑後強制治療計畫000年度第0次受處分人處遇/結案評估會議紀錄(下稱「評估會議紀錄」)各0件在卷可徵。又新北市政府為及早研商性侵害加害人倘返回社區後之監督輔導策略以達專業間無縫接軌,於000年00月00日派員前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附設大肚山莊研商處遇轉銜事宜,治療師對受處分人目前其個人在性侵害再犯預防的態度表現及相關之身心狀況作評估,並出具個案訪談評估報告供參酌,此有新北市政府000年00月00日新北府社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暨檢附之受處分人訪談評估0份(下稱「訪談評估」)在卷可考。
㈢細譯前揭「鑑定評估報告」、「評估會議紀錄」及「訪談評估」之內容:
⒈「鑑定評估報告」中「肆、個案對保安處分處所處遇的認知
:個案否認犯案,受症狀影響,堅稱自己被陷害而有此案,評估個案的再犯危險因素及危險情境如下:一、危險因子(犯案成因):⒈壓力過重。⒉長期失眠。⒊沒有性伴侶。二、危險情境:⒈無外控環境(父母年歲長,對個案行為問題不知如何因應)。⒉性慾被誘發,與女性單獨相處之情境空間。⒊生活無聊無計畫時。」(見鑑定評估報告第0頁);佐以「訪談評估」中「參、個案對其個人犯案動機因素之敘述:
一、個案對於個人犯案動機說是無聊而尋求刺激。個案仍無法對自己過去的犯案經驗中的觸發因子(trigger)作具體之描述,尤其是對個人內在心理急性動力因素(acute dynamic),即潛在因素,沒有正面的認識,如親密感需求、偏差的性幻想等。」、「肆、治療師觀察評估:一、個案對於司法或相關規定的態度。個案對此仍是有抗拒態度表現,首先,對於社區監督非必要,認為自己一定不會再出事……。三、犯案動機的澄清。個案簡化以無聊而尋求刺激來解釋自己犯案,但無法回答治療師何時、何地,那些情境會感到無聊。對於刺激尋求和性犯罪間的關聯,個案也無法回應。五、……依個案陳述可見,個案並未將其個人之所以觸法的原因,聚焦於對他人侵犯之犯法行為,而是歸咎於外在環境對自己的不利」(見訪談評估第0至0頁)。是受處分人堅稱自己被陷害,對於犯行顯然缺乏悔意,且無法澄清犯案動機,抗拒司法制裁,在上開危險情境下,難認受處分人強制治療後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
⒉「鑑定評估報告」中「伍、再犯危險性鑑定結果:量表名稱
:Static-00,總分為0,〈性再犯率〉0年:00%,00年:00%,00年:00%。〈暴力再犯率〉0年:00%,00年:00%,00年:
00%。量表名稱:MnSOST-R,第一年治療後:0分(中度風險),第二至第五年:0分(中度風險),第六年:0分(中度風險),第七年:0分(中度風險)。註解:⒈Static-00評估來源為個案過去犯罪歷史因素,分數不會因治療而改變。⒉MnSOST-R量表部分為靜態因子與動態因子,總分為其相加結果,其中僅動態因子部分會隨治療而有改變,動態因子分數範圍為-0~+0,分數越低風險越低。」(見鑑定評估報告第0頁),是量表MnSOST-R,受處分人再犯危險性鑑定結果,仍然維持在「中度風險」,則受處分人強制治療後再犯危險並未顯著降低。
⒊「鑑定評估報告」中「伍、再犯危險性鑑定結果。再犯危險
因子評估:⒊社會支持及監督系統:項目:刑後-第七年治療後,自稱有多個親友可以給予自己未來創業上的協助,並有部分資金存放於親友那。」(見鑑定評估報告第0頁),惟此部分屬受處分人之自述,本院參照鑑定評估報告「附錄二:家族史」所載可知,受處分人之父母親已居高齡【按:受處分人於000年0月0日致電本院告知其父親於000年0月0日逝世(見卷附公務電話紀錄表)】,其兄姐0人中,0人身體抱恙,0人已過世。又「鑑定評估報告」中「肆、個案對保安處分處所處遇的認知:五、協助資源:緊急聯絡人⒈李O吉。
緊急聯絡人⒉胡O輝。緊急聯絡人⒊沈O華」(見鑑定評估報告第0至0頁),其中緊急聯絡人⒈李O吉為受處分人的二哥,經本院電詢李O吉之意見,二哥李O吉雖向本院表示可以看顧受處分人,希望受處分人可以回家裡照顧母親等語(見本院卷附電話紀錄表),然本院依職權查知二哥李緣吉前因犯強劫而強姦罪,經法院量處「無期徒刑」之重刑,其於00年0月00日入監執行至00年0月0日無期徒刑假釋出監,業於000年0月00日假釋期滿(參見卷附李O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最高法院00年度台上字第0000號刑事判決書),受處分人若由二哥李O吉擔負看顧之責,尚有疑慮,本院再依職權聯絡緊急聯絡人⒉胡O輝及緊急聯絡人⒊沈O華,然胡O輝向法院表示「不認識」受處分人、沈O華的電話則為「空號」乙節,有本院000年0月0日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考,是以,客觀上難認受處分人具有家庭支援及可能供其未來創業協助之表徵,難以期待其家庭支持系統能產生外控作用。
⒋受處分人雖經草屯療養院000年度第0次受處分人處遇/結案評
估會議,通過強制治療評估,然出席委員0人,「0票同意」再犯危險顯著降低、「0票不同意」,相較前一年度即000年00月00日經0位出席委員「全數同意」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有所差異。觀之「評估會議紀錄」中通過理由,受處分人於「對自身犯罪循環有更多了解」(0票)、「有適當的性需求處理能力」(0票)、「衝動控制與情緒調節能力提升」(0票)、「對性的認知扭曲有改善」(0票)等項目,得票數均未逾出席委員過半之票數,而「對兒童的性偏好降低」項目得票甚至為「0票」,本院審酌受處分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之合計刑期將近00年,且每次出監不久即再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犯罪情節,有多次對年幼之女童及國中女學生施以暴力式的性侵害之手段(參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少年法庭00年度少連上訴字第00號判決書、本院00年度訴字第000號判決書),況且「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評估報告書」第00頁亦記載「個案疑有戀青少女之性偏差傾向,待澄清」(見000年度執聲字第000號卷第00頁),然檢察官所檢附的聲請資料內,就受處分人此方面的處理及澄清均未附載。再參之「訪談評估」中「肆、治療師觀察評估:二、情緒狀態。個案在與治療師對談的過程中,即使被詢問的問題較有壓力或解釋自己的案情、反省,個案的情緒都偏向冷漠,沒有相對應的情緒展現。即使是個案使用強度相當高的負面詞彙形容自己,以及強調對被害人的悔意,都是相當平靜的情緒表達,個案可能在機構化及刻板化的訓練下,較能夠以符合外在期待的說法來回答,敘述的內容過於空泛,感覺上並未有作深層的反省。」益見受處分人強制治療後再犯危險是否顯著降低,實有疑慮。
㈣受處分人雖委由本院公設辯護人到庭陳述前揭意見,然如前
所述,依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00條之0強制治療裁定應行注意事項第0條規定,本法就檢察官停止強制治療之聲請,仍應就㈠鑑定、評估合於法定程式要件。㈡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再犯危險是否顯著降低。㈢繼續強制治療之必要性等事項,核實審查加害人之再犯危險是否顯著降低,而無繼續強制治療之必要性,並非評估會議決議,受處分人通過強制治療評估,即毋庸審查,一律准予停止強制治療,是本院自可就受處分人各項評估事項一一予以審查,且倘本院實質審查受處分人之再犯危險有顯著減低之情形時,自當准予停止強制治療,並非受處分人所指將受永久強制治療。又訪談評估固載有「肆、治療師觀察評估:一、個案對於司法或相關規定的態度。個案對此仍是有抗拒態度表現,首先,對於社區監督非必要,認為自己一定不會再出事...」等內容,受處分人認此部分記載違背其真意,惟查,該次訪談目的是新北市政府為及早研商受處分人返回社區後之監督輔導策略以達無縫接軌,據此足認訪談人是以受處分人將停止強制治療為前題進行訪談,且訪談人係專業人士,判斷應無誤解或設詞誣陷受處分人之可能及必要,前揭訪談評估之內容應非虛偽,受處分人此部分之意見無從採認。另受處分人表示欲返家照顧母親乙節,並非考量其是否得以停止強制治療之因素。末以,受處分人表示倘停止強制治療,在社區中有友人得以支援且其對年輕女性已無性趣部分,本院認均有疑義,已詳述如前。從而,受處分人之意見經本院審慎衡酌後,認均無從採認,附此說明。㈤綜上所述,本院經審核檢察官聲請所檢附之資料,尚不足認
受處分人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而無繼續強制治療之必要,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00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000 年 0 月 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曾淑婷法 官 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000 年 0 月 0 日
書記官 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