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32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三郎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三郎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罪嫌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部分,業據告訴人呂黃素鳳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另由本院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辛茹法 官 李 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