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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交訴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進益

籍設基隆市○○區○○街000巷000號(基隆○○○○○○○○暖暖辦公室)現居基隆市七堵區麥金路、國安路旁香蕉園無門牌自建小屋(請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暖暖派出所警員代為送交)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進益被訴交通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進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其被訴交通肇事逃逸部分之犯行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該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 岳法 官 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裁判案由:交通肇事逃逸等
裁判日期:2022-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