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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原交訴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交訴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彥志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楊大維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彥志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法 官 施又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裁判案由:交通肇事逃逸等
裁判日期:2023-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