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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基簡字第 11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基簡字第1122號被 告 張國慶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000000000000000000號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新北市瑞芳區深澳漁港,聖航3760漁船王杰波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000000000000000000號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基隆市中正區八斗子漁港,金財滿8號漁船陳慶芳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000000000000000000號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新北市瑞芳區深澳漁港,東峯6號漁船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8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張國慶、王杰波記載「大陸船員識別證號碼」,應均更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

理 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揭明在案。

二、原判決之被告張國慶、王杰波於當事人欄記載「大陸船員識別證號碼」之號碼,顯均係其等所持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號碼,此有卷附上開證件影本可憑。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之「大陸船員識別證號碼」顯係誤載,且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裁判日期:2023-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