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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單聲沒字第 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7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MARSIYANA (印尼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354號、110年度偵字第2258號、第3428號、110年度緩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MARSIYANA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258號、第34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上開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爰聲請裁定沒收之。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MARSIYANA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案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258號、第34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1年9月7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如附表所示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一情,為其是認在卷,此有調查筆錄、訊問筆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10年2月20日防檢竹動字第1101554722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109年4月6日北竹緝移字第1090100925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授權委託書、緝獲物會同封存紀錄、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10年4月9日防檢竹動字第1101554964號函、臺北關109年10月14日北遞移字第1090101923號函、臺北關109年10月21日北遞移字第1090101932號函、第0000000000號函、第0000000000號函、109年10月7日北遞移字第1090101094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授權委託書及緝獲物會同封存紀錄等件在卷可佐(參110年度偵字第2258號卷第9頁、第100-101頁、第19-25頁、第29-31頁、110年度偵字第3428號卷第10頁、第19-23頁、第25-55頁、第75-84頁、第97-99頁、第131-133頁)。

又上開扣案物品尚未經主管機關先行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2項規定沒入一節,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憑(參本院卷第11頁)。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福基附表:

編號 應沒收之物 備註 一 「牛肉丸真空包」(淨重7公斤)及「金桔鮮果實 」(淨重0.3公斤)。 (簡易申報單編號:CX/09/680/NM150、提單主號:000-00000000、提單分號:00000000000000) 參1110年度偵字第2258號卷第23-31頁 二 「牛肉丸真空包」及「金桔鮮果實 」(總淨重13.2公斤)。 (簡易申報單編號:CX/09/680/FJ269、CX/09/680/FJ271、CX/09/680/FJ272,提單主號:000-00000000、提單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參110年度偵字第3428號卷第25-55頁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