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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易字第 2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213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竹蒼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保護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朱竹蒼因違反動物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法 官 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裁判日期:2022-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