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0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金水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金水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 岳法 官 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