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4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景堯
謝泓昱
吳銘軒
蔡瀚毅
藍諺廷
唐于峰
曹呈祥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175號、第8176號、第8177號、第8178號、111年度偵字第4282號),嗣被告張景堯、謝泓昱、吳銘軒、蔡瀚毅、藍諺廷、唐于峰、曹呈祥等七人各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坦認上開起訴犯行,經受命法官告知被告張景堯等七人、檢察官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並經被告張景堯等七人、檢察官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景堯、謝泓昱、吳銘軒、蔡瀚毅、藍諺廷、唐于峰、曹呈祥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張景堯於本院準111年8月26日備程序時自白坦述:「
一、我有收到並看過起訴書。二、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就東森房屋及三義海產店部分我全部都認罪。三、請求從輕量刑。四、聲請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等語明確、被告唐于峰於本院準111年8月26日備程序時自白坦述:「一、我認罪。二、聲請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進行,請從輕量刑。
三、鋁棒5 支誰帶去的我不知道,我也不知道誰所有,現在下落我也不知道。」等語明確、被告藍諺廷於本院準111年8月26日備程序時自白坦述:「一、我思考後,我現在要認罪。二、聲請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進行,請從輕量刑。三、鋁棒5支誰帶去的我不知道,我也不知道誰所有,現在下落我也不知道。四、沒有其餘補充。」等語明確、被告曹呈祥於本院準111年8月26日備程序時自白坦述:「一、我有收到並看過起訴書。二、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我認罪。三、聲請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進行,請從輕量刑。四、鋁棒5支誰帶去的我不知道,我也不知道誰所有,現在下落我也不知道。五、其餘沒有補充。」等語明確【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84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35至137頁】,核與被告吳銘軒於本院準111年9月28日備程序時自白坦述:「一、我有收到並看過起訴書。二、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我認罪。三、聲請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等語之情節、被告蔡瀚毅於本院準111年9月28日備程序時自白坦述:「一、我有收到並看過起訴書。二、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我認罪。三、聲請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等語之情節亦大致相符【見本院卷,第224頁】,與被告謝泓昱於本院準111年10月12日備程序時自白坦述:「一、我有收到並看過起訴書。二、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我全部都承認,聲請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進行。」等語之情節亦大致符合【見本院卷,第270頁】,與證人即被害人陳柏佑於本院準111年9月28日備程序時指證述:「事後我有跟曹呈祥私下和解,和解書有提供給檢察官,我願意給被告一個機會,請鈞院對被告從輕量刑,希望被告能好好生活,不要互相干擾。到今日為止,被告都沒有再來干擾我的生活,不用再傳喚我來開庭了。」等語、證人即被害人江待勇於本院準111年9月28日備程序時指證述:「希望被告不要再來打擾我,我已經有寫和解書給被告了,希望被告不要到我的店來亂,在我和解書給他們之後,他們到目前為止就沒有到我的店了。不用再傳喚我來開庭了。」等語之情節大致符合【見本院卷,第225頁】,並有基隆市○○區○○路000 號東森房屋監視器畫面擷圖、監視器畫面譯文、告訴人陳柏佑提供之股東讓渡書影本、基隆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 報案紀錄單(報案日期2019/12/02)、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延平街派出所108 年12月2 日員警工作紀錄簿【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175號卷,第35至43頁、第45頁、第47至49頁、第87至101頁】,基隆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 報案紀錄單(報案日期2020/10/06)、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109年10月6日員警工作紀錄簿、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表:監視器畫面擷圖(被害人林文龍案)、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表:監視器畫面擷圖(被害人江待勇)、長庚紀念醫院急診病歷、護理記錄單(林文龍)、消防機關109年10月6日救護紀錄表(基隆市消防局)、黃可忠基隆長庚醫院病歷資料、消防機關109 年10月6日救護紀錄表(基隆市消防局)、監視器畫面擷圖【見同上署110年度偵字第8177號卷,第109至112頁、第113至119頁、第153至154頁、第155至167頁、第169至189頁、第191至212頁】,監視器畫面擷圖:警方獲報到場盤查過程【見同上署110年度偵字第8178號卷,第37至47頁】,勘察採證同意書(同意人廖柏樺)【見同上111年度偵字第4282號卷卷一,第283頁】,基隆市警察局111年6月28日基警刑大偵三字第1110003750號函及附件:基隆市警察局偵辦張景堯涉嫌恐嚇及妨害自由等111年6月25日偵查報告、本案相關書類【見同上署111年度偵字第4282號卷卷二,第205至207頁、第209至251頁】,基隆市警察局109年10月15日基警刑大偵三字第1090071548號還及附件:基隆市警察局偵辦基隆天道盟太陽會成員張景堯為暴力犯罪集團涉嫌恐嚇、傷害、妨害自由及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等案109年10月15日偵查報告(含相關信件)、基隆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 報案紀錄單(報案日期2020/05/11)、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表:被害人鄒凱遭毆打成傷照片、案發地點照片、基隆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 報案紀錄單(報案日期2020/06/06)、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照片黏貼記錄:監視器畫面擷圖、被害人傷勢照片(劉偉傑、吳得暉遭毆打一案)、基隆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 報案紀錄單(報案日期2020/07/20)、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表:現場照片(基隆市○○區○○路○段00號三義熱炒店遭潑漆一案)、110年1月4日職務報告【見同上署109年度他字第1473號卷卷一,第5至15頁、第17頁、第31至37頁、第39頁、第59至71頁、第73頁、第75至80頁、第269至278頁、第279頁、第256-3頁】,基隆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 報案紀錄單(報案日期2020/05/11)、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定派出所109年5月11日員警工作紀錄簿、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臺北慈濟醫院病情說明書(李長霖)、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表:監視器畫面擷圖(江待勇遭恐嚇一案)、基隆市警察局111 年1 月20日基警刑大偵三字第1110000330號函及附件:偵辦張景堯等人違反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等案110年1月18日職務報告、109他1473張景堯等人組織犯罪條例一案案情整理等在卷可佐【見同上署109年度他字第1473號卷卷二,第17至19頁、第21至27頁、第39至40頁、第217至219頁、第325至336頁】。是本院合議庭認為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顏偲凡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