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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軍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怡亘指定辯護人 劉懿德律師(義務辯護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怡亘因犯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半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貳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壹年。

事 實

一、陳怡亘為陸軍航空第六○一旅通信航管連(下稱航管連)行政預財士(於民國107年7月27日撤職停役),於106年年底至107年間擔任航管連主計預財士,負責辦理薪餉、墊借款、止伙費申請等業務,為機關長官基於事務分配權責,命令其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於上開承辦主計預財業務之期間,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因需辦理如附表一、二所示業務,於如附表一、二所示申請

日期,製作經費結報表或墊借款申請單,向陸軍航空第六○一旅申請如附表一、二所示款項,旅部財務官審核通過後,將如附表一、二所示金額撥款至陳怡亘所申請之基隆安樂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個人帳戶(下稱系爭帳戶)。

陳怡亘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款項均係屬公有財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基於侵占公有財物之犯意,未將如附表一所示「請領項目」款項撥付給相關廠商或士官兵,亦未將如附表二所示款項撥付予先行墊付款項之上士王昱琪、張皓宇、一兵許耘瑄,均予以侵占入己而花用完畢(後上開款項均已返還歸公或轉予相關廠商及墊付之人)。

㈡因需辦理止(退)伙費(連上士官兵每月伙食費係自個人帳戶先行扣除,若有休假等事由未實際用餐者,必須退伙食費給該員)業務,於106年12月20日、107年1月20日、107年2月間某日,製作止(退)伙申請人員名冊,向陸軍航空第六○一旅申請如附表三所示款項,旅部財務官審核通過後,將附表三所示金額撥款至系爭帳戶。陳怡亘明知上開款項應屬其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基於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之犯意,未將附表三所示款項撥付予附表三所示各士官兵,均予以侵占入己而花用完畢(後上開款項均已歸還各士官兵)。

㈢於107年5月8日,受航管連同仁林家禾委託辦理軍人優存整付存款續存作業,林家禾並將國民身分證、軍人身分證、國軍同袍儲蓄會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印章交給陳怡亘。陳怡亘竟逾越授權續存範圍,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7年5月9日,持上揭林家禾交付之存簿、印章等資料,至位於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之國軍同袍儲蓄會龍潭財務組(下稱龍潭財務組),在「國軍同袍儲蓄會軍人儲蓄存款個項委託代辦申請書」之委託事項欄除勾選「存款」外,另勾選「提款」,並在「國軍同袍儲蓄會取款(銷戶)憑條」上,盜蓋「林家禾」之原留印鑑印文,填寫48,428(元),在付款指示「現金」、「轉存」欄分別填寫44,428(元)、4,000(元)後,交付不知情之承辦行員而行使之,使該行員陷於錯誤而交付現金4萬4,428元予陳怡亘,另4,000元則轉為續存,致生損害於林家禾暨國軍同袍儲蓄會對於林家禾帳戶管理之正確性(後上開款項已歸還予林家禾)。

二、案經憲兵指揮部桃園憲兵隊函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屬於傳聞之供述證據部分,經檢察官、被告陳怡亘及其辯護人均於本院審理時均稱同意有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卷第57至67頁),而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證據證明係違背法定程序或違反陳述者意願所取得,亦無違法不當與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本院認為做為本案證據均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而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亦查無係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自應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認定之理由: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

緝卷㈠第11至12頁、第39至41頁、第61至63頁、第85至87頁,偵緝卷㈡第13至17頁、第69至73頁,本院卷第55至70頁、第109至122頁),核與證人黃珀章、林哲緯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證人簡凱文、陳蕭銘於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吳玉婷、陳宥任、林家禾、王昱琪於警詢時之證述均大致相符(見他字卷第103至105頁、第107至111頁、第117至120頁、第127至131頁,偵緝卷㈠第61至63頁、第85至87頁、第137至142頁、第145至148頁、第151至153頁、,偵緝卷㈡第41至44頁第69至73頁,偵緝卷㈢第5至11頁、第27至40頁),並有如附表五所示書證在卷可稽,足以佐證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罪名:侵占之主體倘具公務員身分,且其所侵占者為本於其

職務關係而持有之物,不論該物為公有或私有之物,固均符合刑法第336 條第1 項之公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惟對公務員侵占行為之處罰,貪污治罪條例另有處罰之特別規定。倘公務員所侵占者為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則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之罪;而若侵占者為其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則依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論處,亦即分別依所侵占之客體為公用、公有或非公用私有之器材、財物而異其處罰。至於第6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侵占職務上所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以公務員所侵占者,係非公用之私有財物,且以該財物已入於公務機關之實力支配下者,即足成立。上開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為刑法公務侵占罪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自應按其情形優先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或第

6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斷無依刑法第336 條第1 項公務侵占罪論處之餘地,藉以嚴懲貪污,澄清吏治(最高法院10

5 年度台上字第2023號判決參照)。是核被告如事實欄一、㈠所為,均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共6罪),如事實一、㈡所為,均係犯同法第6條第1項第3款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共3罪);如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書認如事實欄

一、㈠附表二及㈡部分,為刑法第336條第1項之公務侵占罪,顯未能慮及前開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容有未洽,惟經公訴檢察官以111年度蒞字第1268號補充理由書更正及補充適用法條,本院自無庸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附予說明。㈡罪數:

①被告如事實欄一、㈠所為,可見附表一、二所示共有6筆請領

項目,本院認各款項用途不同、金額有異,亦需分別請領,應論以6罪。

②被告就事實欄一、㈡所為,雖侵占各連上士官兵之人別共計79

人,然各該止伙費計算係按月為之,即可以區分106年12月份、107年1月份、2月份者,故應論以3罪。

③被告如事實欄一、㈢盜用印章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

為;其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以1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④被告就所犯侵占公有財物罪共6罪、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

私有財物罪共3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⑤起訴書雖認被告就事實欄一、㈠㈡部分係基於1個侵占之犯罪決

意,在密接時間內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論以接續犯,容有誤會,附此指明。

㈢刑之減輕:

①被告於偵查中已坦承如事實欄一、㈠㈡所示之侵占公有財物、

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行為,且已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歸還航管連及相關人員,爰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②被告如事實欄一、㈠所示侵占公有財物、如事實欄一、㈡所示

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犯行,犯罪情節均屬輕微,且其所得財物均在50,000元以下,是就上開犯行爰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③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之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

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十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於同法第59條賦予法院以裁量權,如認「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而刑法第59條規定所謂「犯罪之情狀」,應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912號判決意旨參照)。按侵占公有財物罪為法定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刑至為嚴峻,然縱同為侵占公有財物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侵占之數額亦屬有別,貪污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法定最低本刑卻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有期徒刑,即足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非不可依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經查本案被告所為如事實欄一、㈠所示侵占公有財物犯行,所侵占金額僅數百元至千元,以現今社會經濟環境及國民所得而言,該犯罪所得尚屬有限,相較於侵占鉅額公有財物者,對國家法紀之危害,顯然較為輕微,審諸被告從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堪認素行甚佳,犯案動機乃因當時身負車貸,又誤信網路投資詐騙,始欲挪用系爭帳戶內之公款暫時周轉,其惡性及犯罪情節尚非重大,且已坦承不諱,又將犯罪所得均已交出,堪認悛悔之意甚誠,復參其於107年7月27日即遭國軍撤職停役,有陸軍航空第六○一旅107年7月31日陸航翃嚴字第1070002332號令存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9至80頁),公務生涯已告終結,當對其產生相當警惕之效,衡酌其犯罪情狀,若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項前段減輕其刑及第12條第1 項遞減其刑後,最低仍須量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實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上述經依法遞減其刑後之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爰就被告所犯侵占公有財物罪,均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④被告所為侵占公有財物犯行,有3 項減刑事由,所為侵占職

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犯行,有2項減刑事由,均應各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減之。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擔任軍職,理應恪忠職

守,不負國家及職務所託,竟因私人債務、理財不當而為侵占等犯行,對於軍紀產生嚴重影響,又其受同仁所託辦理軍人優存整付存款作業,竟逾越授權範圍、偽造文書以詐領存款,其行為均應予以非難。惟被告侵占財物、詐領存款之金額非多,於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全部所得財物,態度良好,並兼衡其自陳高中畢業智識程度、現職為工、未婚無子女、與父親同住、家境小康(見本院卷第121頁),各量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並就附表四編號一、二支刑,各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並就附表四所示各罪,考量犯罪時間甚近、罪名、罪質而酌定應執行之刑及褫奪公權之期間。

㈤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如前述,審之

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且於偵查中即繳回全部所得財物,犯罪後態度甚佳,經此科刑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以暫不執行被告所受上開宣告之刑為適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5年,以勵自新。復為深植其守法觀念,記取本案教訓,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併宣告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半年內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2小時之義務勞務,及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促其緩刑期間徹底悔過。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倘有未履行前述義務勞務之情事,而違反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㈥沒收:

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本案所侵占之款項及詐領之存款,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已全數返還歸公、轉予墊付之人、連上士官兵及證人林家禾,業如前述,爰依上揭規定,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②盜用他人真印章所蓋之印文,並非刑法第219條所指之偽造印

文(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172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在「國軍同袍儲蓄會取款(銷戶)憑條、國軍同袍儲蓄會軍人儲蓄存款各項委託代辦申請書」上蓋印之「林家禾」印文,係盜用真正印章所蓋用之印文,揆諸前揭說明,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自無庸宣告沒收。至該取款(銷戶)憑條、代辦申請書,雖為供被告就所為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所用之物,惟既已交付予龍潭財務組而行使之,已非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唐道發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永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 岳法 官 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耿珮瑄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4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3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申請日期 請領項目 請領金額 一 107年1月30日 航管連107年1月份集中採購 3,190元 二 107年4月27日 航管連107年4月份MOD費用 426元 三 107年4月27日 航管連107年4月份電話費 2,159元 四 107年4月17日 航管連107年4月份工作獎金 1萬8,500元(起訴書誤載為19,000元,業經檢察官以111年度蒞字第1268號補充理由書更正在案)【附表二】:

編號 申請日期 請領項目 請領金額 一 107年4月17日 航管連購買水電材料物品 3,180元(由王昱琪墊支1,680元、張皓宇墊支1,500元) 二 107年3月31日 航管連寄送清明節連續假期家屬聯繫函 672元(由許耘瑄墊支)【附表三】:

姓名 請領事由 金額 合計 王民瑋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206 206 王昱琪 地勤餐廳106年12月份慰休止伙費 202 308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50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56 王慧涵 地勤餐廳106年12月份慰休止伙費 150 300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150 白江賜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200 300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100 全聖恩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100 128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28 印孟偉 地勤餐廳106年12月份慰休止伙費 25 75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50 江政穎 地勤餐廳106年12月份一般止伙費 304 416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112 江慶彬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106 106 余聖清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190 190 吳玉婷 地勤餐廳106年12月份一般止伙費 100 1,560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一般止伙費 500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一般止伙費 960 吳鴻立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125 237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112 巫曼玲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125 125 李承恩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150 150 李欣樺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112 112 李慶寶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50 50 杜昕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56 56 杜曉婷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100 380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280 松耀宗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268 268 林忠興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200 471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271 林保昕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100 256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156 林彥廷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50 50 林熙雲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100 100 邱家璿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56 56 邱渝珊 地勤餐廳106年12月份慰休止伙費 50 156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106 邱湧涵 地勤餐廳106年12月份慰休止伙費 150 150 洪淑婷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150 312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162 胡子祥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28 28 徐維晨 地勤餐廳106年12月份慰休止伙費 104 104 徐巍剛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50 106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56 翁佩吟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一般止伙費 1,050 2,010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一般止伙費 960 高鈺傑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84 84 張皓宇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一般止伙費 250 350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50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50 張竣瑋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78 78 張瑋倫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100 100 許沛然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一般止伙費 100 100 許耘瑄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100 100 許智鈞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150 150 許耀庭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50 50 連德堡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256 256 陳心閔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100 284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184 陳志杰 地勤餐廳106年12月份慰休止伙費 77 102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25 陳定宏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100 100 陳冠均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28 28 陳奕丞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106 106 陳威文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一般止伙費 280 330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50 陳彥翔 地勤餐廳106年12月份慰休止伙費 260 438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100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78 陳星宇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106 106 陳郁尊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一般止伙費 2,856 2,856 陳格偉 地勤餐廳106年12月份慰休止伙費 200 406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100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106 陳瑋婷 地勤餐廳106年12月份慰休止伙費 258 258 陳慶誠 地勤餐廳106年12月份慰休止伙費 127 177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50 傅宥文 地勤餐廳106年12月份慰休止伙費 50 50 彭福琳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100 100 游睿麒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175 275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100 程裕慶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50 50 黃欣祥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250 250 黃柏琪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25 131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106 黃偉真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100 178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78 黃偵傑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一般止伙費 2,232 5,155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一般止伙費 2,923 黃翊翎 地勤餐廳106年12月份慰休止伙費 250 600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200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150 黃瀧禎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25 81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56 楊智宇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50 162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112 葉書婷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56 56 嘎類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50 150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100 廖元薇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一般止伙費 700 1,006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250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56 劉正浦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100 262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162 劉劭毅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一般止伙費 2,923 5,155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一般止伙費 2,232 蔣崴丞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28 28 黎念禎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100 100 盧宜品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50 324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274 蕭仙奇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162 162 賴奕安 地勤餐廳106年12月份慰休止伙費 200 450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100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150 賴建道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100 256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156 賴政偉 地勤餐廳106年12月份一般止伙費 150 468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150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168 戴育宏 地勤餐廳106年12月份慰休止伙費 50 162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112 謝雯育 地勤餐廳106年12月份慰休止伙費 50 100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50 謝穎禎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50 100 地勤餐廳107年2月份慰休止伙費 50 廬穎樂 地勤餐廳106年12月份慰休止伙費 150 200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50 羅弘景 地勤餐廳107年1月份慰休止伙費 200 377 地勤餐廳106年12月份慰休止伙費 177 合計 31,613 31,613【附表四】: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一 事實欄一、㈠ 陳怡亘犯侵占公有財物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均褫奪公權壹年。 二 事實欄一、㈡ 陳怡亘犯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均褫奪公權壹年。 三 事實欄一、㈢ 陳怡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附表五】: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1 陸軍航空第六○一旅通航連預財士業務移交冊 108年度他字第1200號卷第11至14頁 2 陸軍航空第六○一旅調查報告書 108年度他字第1200號卷第15至17頁、第19至20頁 3 挪用單位公款證明一覽表、陳怡亘個人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抑留不發之款項明細 108年度他字第1200號卷第21至31頁 4 陸軍航空第六○一旅現金支出傳票(12月份一般止伙費)、陸軍航空第六0 一旅旅部連呈、陸軍航空六0 一旅通信航管連止(退)伙申請人員名冊 108年度他字第1200號卷第33至35頁 5 陸軍航空第六○一旅現金支出傳票(106 年12月份慰休止伙費)、陸軍航空第六○一旅旅部連呈、陸軍航空六○一 旅通信航管連止(退)伙申請人員名 冊 108年度他字第1200號卷第37至40頁 6 陸軍航空第六○一旅通信航管連經費結報表(107 年1 月集中採購)、原始憑證黏存單、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陸軍航空六○一旅通信航管連內購案財務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果報告單、陸軍航空第六○一旅小額採購請購單、陸軍航空六○一旅財務勞務小額採購明細表、估價單 108年度他字第1200號卷第41至46頁 7 陸軍航空第六○一旅現金支出傳票(107 年1 月份一般止伙費)、陸軍航空第六○一旅旅部連呈、陸軍航空六○一旅通信航管連止(退)伙申請人員名冊 108年度他字第1200號卷第47至49頁 8 陸軍航空第六○一旅現金支出傳票(107 年1 月份慰休止伙費)、陸軍航空第六○一旅旅部連呈、陸軍航空六○一旅通信航管連止(退)伙申請人員名冊 108年度他字第1200號卷第51至57頁 9 陸軍航空第六○一旅現金支出傳票(107 年2 月份一般止伙費)、陸軍航空第六○一旅旅部連呈、陸軍航空六○一旅通信航管連止(退)伙申請人員名冊 108年度他字第1200號卷第59至61頁 10 陸軍航空第六○一旅現金支出傳票(107 年2 月份慰休止伙費)、陸軍航空第六○一旅旅部連呈、陸軍航空六○一旅通信航管連止(退)伙申請人員名冊 108年度他字第1200號卷第63至67頁 11 陸軍航空第六○一旅現金支出傳票(107 年4 月份MOD 費用)、陸軍航空第六○一旅通航連墊借款申請單 108年度他字第1200號卷第69至70頁 12 陸軍航空第六○一旅現金支出傳票(107年4月份電話費用)、陸軍航空第六○一旅通航連墊借款申請單 108年度他字第1200號卷第71至72頁 13 陸軍航空第六○一旅現金支出傳票(107 年水電材料物品費用)、陸軍航空第六○一旅通航連墊借款申請單 108年度他字第1200號卷第73至74頁 14 陸軍航空第六○一旅現金支出傳票(107 年4 月份工作獎金)、陸軍航空第六○一旅通航連墊借款申請單 108年度他字第1200號卷第75至76頁 15 陸軍航空第六○一旅現金支出傳票(107 年寄送清明連續假期家屬聯繫函費用)、陸軍航空第六○一旅通信航管連經費結報表、原始憑證黏存單、購買票品證明單(第77至79頁) 108年度他字第1200號卷第77至79頁 16 國軍同袍儲蓄會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 108年度他字第1200號卷第113頁 17 賠償證明、交易明細、陸軍航空第六○一旅(現金)明細分類帳、陸軍航空第六○一旅(墊借款)明細分類帳、陸軍航空第六○一旅通航連款項紀錄、匯款明細表、匯(退)款紀錄表 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卷㈠第65至77頁 1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0月29日儲字第1090279498號函檢送陳怡亘儲金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 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卷㈠第103至119頁 19 國軍同袍儲蓄會109 年10月30日主財儲蓄字第1090000356號函檢送林家禾(Z000000000)客戶開戶及存款相關資料 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卷㈠第121至129頁 20 憲兵指揮部桃園憲兵隊110 年3 月19日憲隊桃園字第1100020777號函 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卷㈠第135頁 21 相關流程表格 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卷㈠第143頁 22 國軍同胞儲蓄會帳戶(0000000000000 )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存款利息計算書 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卷㈠第155至159頁 23 國軍官兵止伙作業規定 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卷㈠第163至165頁 24 陸軍後勤指揮部主副食費管理系統作業規定 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卷㈠第167至169頁 25 國軍各級單位現金會計作業規定 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卷㈠第171至179頁 26 軍人儲蓄規定 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卷㈠第181至189頁 27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陸軍主財作業釋疑彙編、主財議題問題集(第191至390頁) 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卷㈠第191至390頁 28 預財士作業流程圖卡、經費申請支付作業流程圖、主副食費作業流程圖(主計部門保管)、預財士薪餉發放作業流程圖、預財士人員問卷統計調查作業流程圖、預財士交接作業流程圖、所得稅扣繳作業流程圖(預財士注意事項)、國軍基層單位財務管理作業規範、陸軍各級單位定額經費月支給與核定表、修訂「部隊特別補助」預算支用科目範圍、慰問金、加菜金、獎金等作業規定比較分析表、陸海空軍各級指揮官或主官獎勵(獎金)權責劃分表、巨額採購、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小額採購等法定金額表、基層單位財務講習、國軍以單位領據送審之各項經費項目表、膳食管理及督導作業、104 年度國軍官兵主副食給與計價標準、國軍現行主副食費結報方式一覽表、國軍團體意外保險作業實施規定、各項勤務加給支給規定、陸軍官兵各項勤務加給支給標準表、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國軍官兵國內差旅費、誤餐費支給標準表、各項補助費申請釋疑、國軍官兵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應行注意事項、外匯購案管制作業、主財資訊雲端服務網推展流程、服務作業基金、國防部主管特種基金組織、陸軍差旅費管理系統、近五年(99-103)專題統計分析報表、主財資訊作業系統分類表、國軍官兵因戰、公傷殘死亡慰問 實施規定、國軍休假補助費核發規定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財務、勞務、工 程案採購權責區分表、常用主財用語 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卷㈠第391至470頁 29 被告人事資料 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卷㈠第471頁 30 國軍同袍儲蓄會110 年4 月13日主財儲蓄字第1100000115號函檢附林家禾君存款往來交易憑證明細表、國軍同袍儲蓄會軍人儲蓄存款各項委託代辦申請書、國軍同袍儲蓄會取款(銷戶)憑條、存單現金還本傳票、存入憑條(轉存) 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卷㈡第25至33頁 31 陸軍航空第六○一旅107 年1 、2 月未轉匯統計表 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卷㈡第79至84頁 32 陸軍航空第六○一旅現金支出傳票、旅部連呈、陸軍航空六○一旅通信航管連止(退)伙申請人員名冊(1 月份一般止伙、慰休止伙、2 月份一般止伙、慰休止伙、107 年4 月2 日簽、陸軍航空六○一旅旅部連呈、107 年2 月份地勤未休止伙統計表、止伙證明冊 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卷㈡第85至117頁 33 陸軍航空第六○一旅現金支出傳票、陸軍航空第六○一旅通航連墊借款申請單、陸軍航空六○一旅通信航管連經費報結表、陸軍航空六○一旅通信航管連原始憑證黏存單、購買票品證明單 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卷㈡第119至141頁 34 國防部所屬單位會計檔案存管作業規定 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卷㈡第143至145頁 35 台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 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卷㈡第147頁 36 (現金)明細分類帳(107年度)、墊借款 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卷㈢第13至16頁 37 賠償證明 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卷㈢第21至23頁 38 工作獎金核發名冊、陸軍航空第六○一旅轉帳傳票、陸軍航空六○一旅通信航管連經費結報表、工作獎金建議案簽呈、陸軍航空第六○一旅通信航管連令、陸軍航空第六○一旅原始憑證黏存單(第1 至4 號)、領據 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卷㈢第43至108頁 39 陸軍航空第六○一旅現金支出傳票(2 至4 月MOD )、陸軍航空六○一旅通信航管連經費結報表、原始憑證黏存單、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4 月、5 月繳費通知(第109至114頁) 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卷㈢第109至114頁 40 陸軍航空第六○一旅現金支出傳票(3 至4 月電話費)、陸軍航空六0 一旅請領業務費申請單、陸軍航空六0 一旅通信航管連經費結報表、原始憑證黏存單、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4 月、5 月繳費通知(第115 至118 頁) 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卷㈢第115至118頁 41 106 年12月、107 年1 、2 月匯款紀錄表、匯(退)款紀錄表、存款人收執聯 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卷㈢第119至305頁 42 陸軍航空第六○一旅通航連預財士業務移交冊、國防部所屬單位會計檔案存管作業規定 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卷㈣第3至15頁 43 陸軍航空第六○一旅現金支出傳票(106 年12月慰休止伙費)、簽呈、陸軍航空第六○一旅旅部連呈、106 年12月份地勤慰休止伙統計表、止伙證明冊、止(退)伙申請人員名冊、止伙申請單 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卷㈣第16至43頁 44 陸軍航空第六○一旅現金支出傳票(106 年12月一般止伙費)、簽呈、陸軍航空第六○一旅旅部連呈、106 年12月份地勤一般止伙統計表、一般止伙證明冊、止(退)伙申請人員名冊、止伙申請單 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卷㈣第45至65頁 45 陸軍航空第六○一旅現金支出傳票(107 年1 月一般止伙費)、簽呈、陸軍航空第六○一旅旅部連呈、107 年1 月份地勤一般止伙統計表、一般止伙證明冊、止(退)伙申請人員名冊、止伙申請單 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卷㈣第67至89頁 46 陸軍航空第六○一旅現金支出傳票(107 年1 月慰休止伙費)、簽呈、陸軍航空第六○一旅旅部連呈、107 年1 月份地勤慰休止伙統計表、慰休止伙證明冊、止(退)伙申請人員名冊、止伙申請單 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卷㈣第91至139頁 47 陸軍航空第六○一旅現金支出傳票(107 年2 月一般止伙費)、簽呈、陸軍航空第六○一旅旅部連呈、107 年2 月份地勤一般止伙統計表、一般止伙證明冊、止(退)伙申請人員名冊、止伙申請單 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卷㈣第141至161頁 48 陸軍航空第六○一旅現金支出傳票(107 年2 月慰休止伙費)、簽呈、陸軍航空第六○一旅旅部連呈、107 年2 月份地勤慰休止伙統計表、慰休止伙證明冊、止(退)伙申請人員名冊、止伙申請單 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卷㈣第163至211頁 49 陸軍航空第六○一旅現金支出傳票(107 年4 月17日購買水電材料物品、1 月份集中採購)、陸軍航空第六○一旅通航連墊借款申請單、陸軍航空第六○一旅通信航管連經費結報表、原始憑證黏存單、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陸軍航空第六○一旅通信航管連內購案財務勞務採購接收暨結果報告單、照片、小額採購請購單、陸軍航空第六○一旅財務勞務小額採購明細表、估價單 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卷㈣第213至233頁 50 陸軍航空第六○一旅現金支出傳票(4 月MOD )、陸軍航空第六○一旅通航連墊借款申請單 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卷㈣第235至237頁 51 陸軍航空第六○一旅現金支出傳票(4 月電話費)、陸軍航空第六○一旅通航連墊借款申請單 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卷㈣第239至241頁 52 陸軍航空第六○一旅現金支出傳票(4 月工作獎金)、陸軍航空第六○一旅通航連墊借款申請單 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卷㈣第243至245頁 53 陸軍航空第六○一旅現金支出傳票(清明連續假期家屬聯繫函)、陸軍航空第六○一旅通信航管經費結報表、原始憑證黏存單、購買票品證明單 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卷㈣第247至253頁 54 106 年12月、107 年1 、2 月匯退款紀錄表、存款人收執聯 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卷㈤第3至171頁 55 電話紀錄表2份 本院卷第49至51頁 56 陸軍航空第六○一旅令、陸軍航空第六○一旅撤職停役人員名冊 本院卷第79至81頁 57 電話紀錄表3份 本院卷第99至103頁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日期:2022-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