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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附民緝字第 1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緝字第18號原 告 顧浩明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姜萍律師被 告 黃有義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105年度訴字第7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死亡,若因被告死亡,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尚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規定於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查本件被告黃有義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1年7 月16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緝字第16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顏偲凡法 官 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王一芳附件: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