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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侵附民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原 告 AD000-A112052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高秀枝律師被 告 卓正偉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侵訴字第1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5號),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眞法 官 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11-30